大义灭亲的故事范例6篇

大义灭亲的故事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1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的义务,这吸收了我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使得法律更为人性化,也维护了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亲属容隐权的现状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确立了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感召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和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促使犯罪嫌疑人归案。与自首制度立法目的相悖。该解释看似与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却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下来。

这其中的吊诡之处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这样一种先损后补的模式:先违反“亲亲相隐”制度,以求快速有效地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然后再对其进行补偿。也即是说:法律先强迫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实施大义灭亲行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然后再给予其量刑减让的好处。从亲情伦理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割裂了植根于骨髓的亲情伦理关系,因此法律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割裂了的亲情伦理关系予以修复。先损后补的模式就这样应运而生,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这样一种亲情伦理效应: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东躲,整日提心吊胆,忧心忡忡。被告人的亲属眼见其过着如此痛苦逃亡的生活,恨不能早日将其解救。正值此时,被告人的亲属看见了法律提供的“在大义灭亲后的量刑减让”,于是怀着拯救被告人早日脱离苦海之初衷,狠下心来实施了大义灭亲行为。被告人的亲属为了使被告人早日结束逃亡生活、为了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为了让被告人早日回归到温馨的亲情之中过上幸福的生活,不惜背负“大义灭亲”的道德恶名,真可谓用心良苦。简言之,被告人的亲属正是为了维护亲情伦理,才实施了“大义灭亲”这一不道德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先强迫被告人的亲属实施大义灭亲行为,然后再创造出“先损后补”的模式来对大义灭亲行为进行变相买单。然而,先损后补模式所带来的是对我国法制统一的破坏,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由此看来,如此大费周折所创造的先损后补模式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可谓“代价不菲”。怎样才能既维护植根人们于骨髓的亲情伦理又能有效的打击犯罪活动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课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亲亲相隐”制度在立法上完善亲属容隐权,赋予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犯罪的权利。

二、亲属容隐权的比较法考察

纵观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亲亲相隐并非中国古代法律独有的现象,而是带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正如著名的法史学家范忠信教授所说的那样:“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3]

(一)大陆法系中的亲属容隐权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4]《法国刑法典》第434条之一、之六规定: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他们配偶、配偶或者众所周知同其姘居的人,知其犯重罪不予告发或为窝藏、包庇的不处罚。[5]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有可能给自己及其亲属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诉危险的那些问题拒绝回答”;《德国刑法典》第258条(使刑罚无效)规定:“一、故意使他人因犯罪行为依法应受的刑罚或保安处分(第11条第1款第八项)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六、为使家属免于刑罚处罚而为上述行为的,不处罚。”[6]

(二)英美法系中的亲属容隐权

英美法系同样认可亲属享有藏匿、包庇、拒证特权。在英美刑法、刑诉法中,亲属的例外特权规定主要有:亲属间相盗不能控告,尤其不许夫妻间互相指控盗窃;夫妻间相互藏匿犯罪不罚;夫妻一般不得互相证明对方有罪。不过,与大陆法系相比,其立法宗旨似乎更专注于维护夫妻双方构成的核心家庭利益,更凸显其个人权利观念,因而享有这种特免权的亲属范围小了许多,通常除了配偶,其他近亲属都被排除在外。[7]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规定: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丈夫或妻子仅可以充当辩护证人,并只能根据被告方的申请,即不得强迫作证,不得充当控诉证人。但在夫妻间互相伤害及伤害子女等案中例外。[8]英国刑法规定:出于亲密关系而隐瞒他人犯罪者不罚,但若接受了报酬就应罚。[9]《印度刑法典》第212条规定:“无论任何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他人实施了犯罪,为掩护他逃避法律制裁而窝藏或隐匿:如果该人所犯罪是应处以死刑的,处可达五年的监禁,并处罚金……本条不适用于窝藏或隐匿丈夫或妻子的案件。”[10]

(三)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亲属容隐权

《日本刑法典》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第105条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藏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的,可以免除刑罚。”[11]《韩国刑法典》第151条(窝藏犯人、亲属间的特例)规定:“(一)窝藏犯有应处罚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人,或者协助其脱逃的,处三年以下劳役或者六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亲属、户主或者同居家属为人犯而犯前项之罪的,不予处罚。”第155条(湮灭证据、亲属间的特例):“(四)亲属、户主或者同居家属为人犯而犯本条之罪的,不予处罚。”[12]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刑法典第162条第五项规定:“配偶、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第167条(亲属间藏匿或顶替人犯罪)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164条或第165条之罪(即犯藏匿或顶替人犯罪、湮灭刑事证据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三、我国亲属容隐权的建构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证的义务,只是规定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到庭。尽管把在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的亲亲相隐制度有保留的加入,体现了我国刑事领域立法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但是与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涉及亲属容隐权的内容还是很少的,是初步的和有限的。立法者应该借鉴历史传统和境外经验的合理内核,顺应新时期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构建符合国情的亲属容隐权制度。

亲属容隐权要求国家法律对亲属间的容隐行为作出一定范围的豁免。此时所呈现出的是国家司法权与亲属容隐权之间的一种此消彼长之态势。如果亲属容隐权过大,必然会影响国家司法权的行驶;如果亲属容隐权的范围过小,又难以有效的维护亲属间的亲情伦理关系。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如何确定容隐权的范围是本制度成败之关键。根据容隐行为对国家司法权之侵害程度和容隐行为对亲情伦理关系之维护力度,笔者认为应当将容隐行为区分为积极的容隐行为和消极的容隐行为。并照此分类体系分别进行立法构想。积极的容隐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国家司法权之侵害也相对较大,故而应当适当地严格限制;而消极的容隐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较小,对国家司法权之侵害也相对较小,故而应当适当地放宽限制。

(一)积极的容隐行为

首先,积极容隐行为主要包括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罚的伪证、包庇、窝藏、窝赃、销赃等行为;在国家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监管等各种行为。其次,明确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如果像台湾地区规定的“配偶、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那样宽泛,则会过度影响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打击犯罪,可能导致社会治安恶化,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如果像英国和美国那样把享有容隐权的主要范围控制在配偶之间,又和我国固有的亲情伦理观念严重不符。在确定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时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具体说来,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刑事侦查技术、刑事侦查设备以及刑事侦查手段还相对落后,一言以蔽之,我国现阶段的刑事侦查能力仍然处于相对较弱的状况。因此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应限制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确立对实施积极容隐行为者的刑罚。总的来说对实施积极容隐行为的亲属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强调的是实施积极容隐行为的亲属在主观上具有阻碍国家司法权之故意,并且随着诉讼阶段的不断前进,其主观故意之程度逐渐加深,因而应当在各个诉讼阶段实施逐渐加强之刑罚。比如在立案前实施了积极容隐行为的,应当免除处罚;在刑罚执行阶段实施积极容隐行为的,只应当减轻处罚。

(二)消极的容隐行为

首先,消极容隐行为主要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知情不举和拒绝作证权;其次,明确享有容隐权的亲属范围。鉴于消极容隐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以及对国家行驶司法权之危害程度不大,因此其范围应当较为宽泛。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最后,确立对实施消极容隐行为者的刑罚。笔者认为不应当免除其作证义务,但应当对其免除处罚,如此便能保留其主动自愿作证之可能性。

(三)对容隐权的必要限制

即便在唐律中也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相容隐,凡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直接对抗于统治阶级的大罪不得相隐。可见,我国古代先贤早就意识到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是不能相隐的。况且,据中国社科院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其中,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大量增加,并且据蓝皮书预测,2010年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会比较严峻。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果我们不对亲属容隐权作出限制,势必会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借鉴古人之智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重大利益的犯罪如恐怖犯罪、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当排除亲属容隐权之适用。

注释: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版,第326页。

[2]耘耕:《儒家伦理法批判》,载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的《中国法史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3]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4]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9页。

[5]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169页。

[6]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7]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8][英]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71页。

[9][英]鲁伯特·克罗斯:《英国刑法导论》,楼杰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9页。

[10]赵炳寿等译:《印度刑法典》,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2

[关键词] 《生命线》 叙述 语义方阵 生/死

一、引言

《Ten Minutes Older》,被译作《十分钟,年华老去》,是由英国“十分钟,年华老去”有限公司于2002年拍摄的。这是15位大师的半“命题作文”:15位来自不同国家的著名导演以“时间”为命题,每人至多有10分钟的时间长度来展现主题。《生命线》(Lifeline)是这部集锦片中的一段,由西班牙老导演维克多・艾里斯执导。这是一部安静的黑白片子,绝美的黑白画面和剪接带来了西班牙乡间的一日即景,演绎出了声光柔美静谧的“生命线”,诉说着生与死的家国记忆。

影片的故事梗概如下:平静的午后,母亲和出生不久的婴儿沉浸在睡梦中。庄园里安宁而平静。熟睡中的婴儿脐带缓缓渗出了血,没有人知道。男孩用炭笔在手腕上画一只手表,放在耳边倾听,似乎听得见时间的滴滴答答声,这融为墙上时钟的摆动,而一切都似乎伴随着这样的节奏。女孩荡着秋千,大男孩编着草绳,男人们割草锄地,女人揉着面粉,在手绢上绣婴儿的名字。孩子和母亲的呼吸,睡觉的狗,草地上爬行的蛇,水在池子里点滴坠下。

随着镜头在女人、男人、小孩、狗、母亲婴儿、水池、圣母塑像和报纸等等之间的不断切换,血迹越来越大。台上的黑猫,似乎引起了婴儿的烦躁不安。婴儿的哭泣声,母亲惊慌的呼叫声,所有的人都紧张地聚集到房间里。时钟依然摆动,秋千空着轻荡,草地空旷只有稻草人,面粉边的水罐下压着一张报纸,上面的纳粹军人在笑,水滴依然缓缓地滴。

最后婴儿肚脐出血的地方终于被止住了,停止了哭泣。母亲唱着动听的摇篮曲。染着血的被单在水池里洇开一片红色,圣母像与报纸上纳粹的照片反复出现。庄园又回到之前,时钟、秋千、编织、锄草、揉面等等。男孩用手指蘸了口水,抹去了手腕上的画着的手表。面粉台上的报纸上,纳粹军人拄着拐杖面带微笑。

这是1940年6月28日,远方战火弥漫。十分钟,婴儿可爱的笑容,面对整个慌张的世界,恣意绽放。

这部短片,镜头语言运用之精练,画面之唯美,声画结合之严谨自然,无不显示了一名电影艺术大师的才华与经验。而这里主要选取叙事学的角度作为分析这一电影文本的切入点,当然,这种分析的最终目的并不止于叙述的层面本身,而是要力求达到对其意义内核的深入把握。法国著名电影理论家克里斯丁,麦茨曾经这样说:“叙事之与电影的重要意义,并非由于电影是一种语言,它才讲述了如此美妙的故事;而是由于它讲述了如此美妙的故事,它才使自己成了一种语言。”对于讲这些“美妙的故事”,我们现在把重点放在“讲”即叙述方式上,用符号学术语来表达,就是“从所指转向表义过程本身”。而短片《生命线》正是以其独特的镜头语言,或者说叙述方式,揭示出生命的真谛,展示出它的成功之处。

二、格雷马斯“语义方阵”分析

“语义方阵”是法国符号学家A.J.格雷马斯根据法国结构主义创始人克洛德・列维一斯特劳斯所倡导的“二元对立”结构分析转化过来的。他在列维-斯特劳斯关千古希腊神话研究的基础上,对俄国学者普罗普所概括的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深化,把普罗普提出的七种“行动范畴”概括为六对三组关系。格雷马斯指出,我们构造结构的知觉要求我们承认这个公式:A:B=-A:-B。这个公式是对二元对立基本结构的简洁表达,它包含对一个实体的两个方面的确认和区分――实体的对立面和对实体的否定,即B是A的对立面,B是-A的对立面,同时A又是对A的否定,-B是对B的否定,由此组成一个矩形方阵图:

在格雷马斯看来,“故事的发展轨迹与语义方阵的运动方向是相对应的。故事的展开也是从某一特定因素向其相反或矛盾方向的转化。”在这里,根据格雷马斯“语义方阵”的思维运动方式。可以对电影文本《生命线》“予以分解,然后重新予以组合”也即“分割和明确表达”,从而把它转化为具体的意义衍生方式,建构出文本的表层和深层意义结构。如图所示

用格雷马斯“语义方阵”理论来分析,可以对这个短片做如下解读:以婴儿的出生为出发点,一个新的生命诞生:生:婴儿和母亲沉浸入睡梦中,而婴儿在熟睡中脐带出血却无人知晓,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临近,非生;血逐渐印染,血印逐渐扩大,水池子里的水滴滴落下,揪人心弦,在由猫所惊醒的婴儿的哭泣声中,惊慌的母亲和家族的其他人都为小生命所处的危险状态揪心,内心深处对这个鲜活的生命都隐含有这个担心:死;在慈爱的厨娘为婴儿缝好脐带后,死亡的阴霾被逐渐扫清,小生命暂时转危为安:非死:在母亲悦耳的摇篮曲中,小婴孩的笑容恣意绽开,一切回到起点,幸福得以延续,重又展开一个生机勃勃的世界:生。这个方阵构成了这个短片的深层结构:以生为起点,呈现为一个无穷否定的过程,情节由此被推动着往前发展,最终又归位到生。在生的归位过程中,时间的河流已经汩汩流淌而过,这是时间的流动,也是生命的流动。影片中作为极富象征意味的镜头语言如水罐与报纸上的纳粹照片,婴儿身上不断扩大的血印和圣母像以及稻草人的重复对仗出现也突出生与死,非生与非死的二元对决,这些最终实现了影片文本中有关生命救赎的主题意义。

三、生/死二元对立

格雷马斯在《结构语义学》中分析:人生由生与死组成,它们是人类精神状态中的两个项,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补充,把它表达为一个二项复合的基本结构:E生存状态=V生+M死。在结构中,两个成分间的平衡其实是相当不稳定的,它有时向正项倾斜,有时向负项倾斜,使得其中的某一项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如果人类的生存状态表现为一个复合结构,那么“理想的生存”就只能是消灭负项,发扬光大正项。在《生命线》中,这种同位E(生存状态)通过综合两个矛盾项也可以给出一个框架,并表现为一连串的结构性变迁:E生存状态=V生+M死,同位关系的比重在正负两项间摇摆不定:E1=V+m,E2=v+M,并逐渐走向两极分化,最后导致复合结构的破裂:W生/M死。《生命线》所构造的世界中,这种同位关系也在正负两项间摇摆不定,最终走向两极分化,产生生/死的二元对立,具体来说生与死的表征如下:V=宁和:非V=恐慌:M=狰狞;非M=守护:并展示出生与死的两个序列,其图示如下:

因此,《生命线》中建立了一个生的序列 的一个死的序列,救赎的一列和毁灭的一列,并保持着上下位的关系。

新生命的诞生是生命线的延续,牵起了一个生的序列,包含一切宁和和守护的象征。平和宁静的乡村生活就是生机的表现,平和慈爱的厨娘,缝衣老妈妈,阳光下的晒衣女人等处于乡村生活中的人们都属于这宁和生活的一列。烛火正是生命的体现,是生的一列的守护者和助燃者。稻草人是用来保护庄稼的,蕴涵有守护的意味,短片中稻草人伸长了手臂守护着熟睡中的婴孩的镜头正是体现。

因此《生命线》是一曲生命的赞歌,其中有生域,也有死界。厨娘在揉面的过程中,用来加水的水罐下垫着一张报纸,这张报纸已经被水印湿了,而这张报纸透露了短片所讲述故事的背景。报纸上有一张照片,构图与左边的水罐呈对称分布,可以很明显的看出照片上的三个军人以及后面旗帜上的纳粹标志,这就是本片的特殊背景:战争时代,国家遭受毁灭性的灾难,生命往往被轻易糟蹋,在这个十分钟的世外桃源中也不能避免这种影响。影片中的一张全家福的照片,向观众展示了这是一个多么庞大的家族,且多为年轻男性,而实际在片中出场的却寥寥。不难猜想,他们都被排进了死的序列中的行列。

回到色调上来说,用黑白色来调定影片本身就是这样生/死二元对立的表现。短片中,水是生命的象征,是生的序列的引子,而水罐与照片的对称分布,更像是生命与战争的对立。然而水的逐渐滴落和血的印染正是是生命的逐渐丧失的表现(婴孩死亡的可能性),这也就在无形中模糊了生与死的界限,正是同位关系的比重在正负两项间摇摆不定的表现。影片中大多氛围是乡村生活平静、安宁、和平的景象,唯一的“噪音”是在汽车中玩闹的小孩们,而汽车作为工业产物。一定意义上来讲是恐慌和狰狞的代表,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战争的影响,受死的一列的控制。小男孩还在倾听手表,危险越发地临近,猫的叫声响起,高潮随之而来。之后,报纸第二次出场,这时的构图重心已经向右偏到象征战争与死亡的照片上了,照片上的军人笑容诡异狰狞,这时M死逐渐在结构中占据统治地位,E生存状态=V生+M死。

其实,短片中在手腕上画手表的小男孩可看作导演表现“时间”这个概念的代名词,他的出现,不仅暗示整个事件起始、发生、结束的时间,也是一切事物出现、成长、成熟、消失的引导者、见证者和拢括者。换言之,他就是这生的一列与死的一列的操控者,犹如上帝的使者。在影片最后,报纸出现时,构图上已经没有水罐,照片显在面前,渗透的水在向右印去,湿透整幅照片。水是作为生命的象征,纳粹则是战争与杀戮的代表,宁和战胜了战争,生战胜了死,救赎的叙事压倒毁灭的叙事,生命的尊严永远都不能被泯灭。上帝在为人类的罪孽做出惩罚时仍然爱护着、捍卫着他的子民们。

影片结尾也体现了这种二元对立的结果。一系列事情过后的人们活动的镜头伴着歌声,伴着如释重负的心情,如诗般一一展现。小男孩在摇篮曲中擦去了手表,因为事件即将结束。恐慌和狰狞过去了,生活依然宁和,生命仍然得到守护,世界仍是一个丰盛的等待人们采收果实的秋天。

四、叙事效果

《生命线》是西班牙备受推崇的导演维克多,艾里斯闭关十年后的又一力作。VictorErice的作品甚少,但因其坚守布莱希特的疏离效果与救赎主题而自成一家。他在1973年的长片《蜂巢的幽灵》一可称得上是20纪70年代欧洲最细致最精炼的处女作之中,就有以大量的隐喻来影射政治和内战之意味,并借以表明对极端与恐怖政治的批判态度。而在《生命线》这部短片中,导演无疑也透露出了对政治和战争的影射色彩。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3

关键词:鸡蛋 象征主义 “美国梦”

一、引言

舍伍德・安德森在美国现代文学史上享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威廉・福克纳曾在1956年回答《巴黎周报》提问时评价安德森“是我们这一代的美国作家之父,开创了即使是我们的后人也未必承袭的美国式的写作传统”。[1]191921年安德森出版了短篇小说集《鸡蛋的胜利》, 其副标题为“一部用故事与诗歌记录美国生活的书”,其中包含13篇故事,均以典型的美国城镇为背景,描述人们心灵上的挫折以及心理失调引发的种种“畸形”。[2]109《鸡蛋》是其中典型的代表作之一,作者以一个迷惑而悲观的小男孩为第一人称,讲述他的父母受到美国人那种要出人头地的欲望的影响,起先试图经营一家养鸡场,失败后又搬到镇上开了一家小餐馆,但生意一直不景气,父亲为招徕客人而进行的各种把戏最终也彻底失败。

象征手法在文学作品中的应用非常普遍,指通过某一特定的具体形象来表现与之相似或相近的概念、思想和情感。作为小说的标题,“鸡蛋”形成了这个故事象征主义的核心。本文将主要从三个角度谈象征主义手法在安德森的短篇小说《鸡蛋》中的运用,即从儿子、作者或读者和父亲的角度。

二、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安德森的短篇小说《鸡蛋》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研究。陈庆揭示了小说中“人的异化”这个20世纪现代文学的重要主题,并用圣经原型批判解读进一步探讨出“父亲”异化的根源:脱离伊甸园、让渡人对物质的权利、让渡丈夫和妻子的角色权。[3]96白德铭和章媛媛以象征主义手法为切入点,重点讲解“异化疏离”,[4]5通过探寻安德森的内心世界,分析“父亲”被异化的深层原因。这些研究的角度比较全面,既涉及对人物内心世界的分析,也有对小说写作手法、叙述艺术的讨论,并且大都与“美国梦”有关。

三、儿子眼中的鸡蛋

男孩的生活以及他的观念的形成都深深受到鸡蛋的影响,他对鸡蛋所形成的概念也只是表层的象征意义。

(一)寄生虫

男孩的父母在经营养鸡场的时候,那些小鸡“成堆地吃掉你老爹辛勤汗水换来的谷粮”,而父亲之前所挣的钱都用来购买各种催蛋剂、鸡瘟特效药,为整个鸡场耗资不少。但这些小鸡并没有知恩图报。它们破壳而出,吃掉大量的谷物,有的会染上各种疾病,然后死翘翘;幸运的话,会挣扎到成年,随后母鸡下蛋,再孵出小鸡,这样一个恐怖的轮回会一直继续下去。“寄生虫”这个词在小说中也有出现,“寄生虫是他们健康的大敌”。所以,从一个小孩的角度来看,父亲的所有心思与积蓄都花费在鸡身上,但是这些小鸡像寄生虫一样,只获取而不回报。

(二)盗贼

男孩拟人化地把鸡蛋看成“盗贼”,让这个故事读起来更具有趣味性和幽默性。“盗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盗走了男孩原本天真快乐的童年;二是盗走了父亲原本安逸快乐的天性。

男孩从养鸡场获得了人生的第一印象:到处充斥着死亡与不幸。这种印象影响了男孩的一生,并时不时地提醒他人生中黑暗的一面,以至于男孩最后成为一个彻头彻尾的悲观主义者。小说中男孩产生过三次富含哲理性的思考。第一次,在养鸡场上男孩懂得了可怕的生命轮回“母鸡下蛋, 孵出小鸡, 恐怖的生命轮回”。第二次,男孩把父亲光秃秃的头顶描述成“就像凯撒大帝的大路, 将他的疆土从罗马通向未知世界”。最后看着桌上的鸡蛋,男孩又纳闷为何世上要有蛋,而蛋又生鸡,鸡又生蛋。这些富含哲理的思考本不该属于一个天真的孩子,正是鸡蛋让男孩过早成熟。

男孩的父亲原本是个“活泼开朗”的人,但是由于“常年与妈妈和鸡相伴使他变得习惯性的寡言少语闷闷不乐”。父亲的婚后生活一直不幸福,根源也在于鸡蛋。

(三)父亲或男孩自己

故事开头描述了父亲惬意开心的单身生活,与鸡蛋无关。婚后由于“我”的出生及母亲的影响,父亲萌生了想出人头地的念头,开始创业,对于前面的路是黑暗或光明却无从知道:这与鸡蛋非常相似。鸡蛋被母鸡孵化成小鸡,幸运的话可以健康成长,不幸的话就会畸形,或是染上种种疾病,活不上几个月就死了。“有的人生得歪瓜劣枣,有的鸡生来也奇丑无比”。父亲与儿子在鸡蛋和野心勃勃的母亲的影响之下,人也变得很怪。父亲狂热于向客人展示那些畸形鸡,男孩则变得悲观消极,过于早熟。“从这个角度可以说鸡蛋象征了父亲,小鸡象征了儿子;也可以说鸡蛋象征了儿子,小鸡象征了父亲。”[5]4

通过男孩的叙述,我们很难判断他对鸡蛋是喜欢还是憎恨,因为鸡蛋已经成为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男孩所能做的就是接受鸡蛋并继续他的人生。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安德森为何会选择一个男孩作为这个故事的叙述者。

四、作者和读者眼中鸡蛋深层次的象征意义

结合当时的写作背景,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鸡蛋深层次的象征意义。

(一)美好但易碎的“美国梦”

故事发生在19世纪20年代,此时美国已经成为完全工业化的世界强国。工业化进程结束后,美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整个社会处在转型期,每个人面临着挑战,都希望实现自我价值。人们对物质财富的疯狂追求与道德沦丧以及精神堕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小说中的父亲也在一直苦苦追寻着他的“美国梦”。父亲婚前生活舒服惬意。但婚后,尤其是有了儿子之后,“他放弃了过去稳定简单的生活方式,选择从头开始,踏上了一段漂泊不定的寻梦生涯”。[6]259开办养鸡场就是为了实现其“美国梦”的最初尝试。鸡生蛋,蛋生鸡,鸡再生蛋,蛋再生鸡,这样周而复始,用不了多久,就能发家致富,实现“美国梦”。可事与愿违,父亲辛辛苦苦养的小鸡,要么死于各种疾病,要么被车轮碾死,很少能存活下来。在养鸡场不断死去的小鸡象征着父亲夭折的“美国梦”。第一次尝试失败之后父亲并没有气馁,转而进行第二次努力。想要开始新生活却又将以前养鸡场保存下来的那些畸形小鸡带在身边,并把一篮子鸡蛋放在餐馆的柜台架子上,这其实已经预示着第二次尝试依然会失败。小说最后父亲拿着原本看起来要朝人砸去的鸡蛋号啕大哭,此时父亲醒悟了,最终放弃了对“美国梦”的追求,屈服于残酷的现实。

事实上,父亲“美国梦”的破灭正是美国工业化的结果。小说并没有提到这一家三口的名字,这暗示了这一家人的困难和处境在当时是具有普遍性的,父亲和母亲只是那些追求“美国梦”的人的典型代表。鸡生蛋,蛋生鸡,可以给人带来希望,但同时鸡蛋皮薄易碎,没能让父亲出人头地,发家致富,这就类似于美好但易碎的“美国梦”。

(二)残酷的现实

一战后的美国社会面临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人们都在苦苦追寻自己的“美国梦”。父亲也是其中的一员。而母亲就像是一个助推器,时不时地提醒父亲要出人头地,发家致富。在当时,人们相信机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只要他们抓住机遇,并且刻苦努力,就一定会成功。但是机遇可以造就人,也可以毁灭人,这正如鸡蛋的命运,不可捉摸。正是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父亲进行了两次创业,都与鸡蛋有关,尽管父亲已经费尽心思,使出浑身解数,但都没能成功。故事的高潮部分,即父亲绞尽脑汁摆弄鸡蛋去招徕取悦他的客人,而客人的名字“Joe Kane”的读音与英文单词“玩笑joking”非常相似。这是命运对男孩的父亲开的一个多么大的玩笑啊。也正是这样一个玩笑,让父亲明白失败是自己无法避免的结局。鸡蛋是父亲成功路上的绊脚石,反映了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人类是无能为力的。

(三)父亲的秃头

用“鸡蛋”来象征父亲的秃头是最基本的象征。小说中儿子是这样描述他父亲的脑袋的:“令我感兴趣的是:父亲头顶上的那一大片路颇像一条大道,沿着这条大道,恺撒率领他的兵团走出罗马,开创了征服未知世界的丰功伟绩。父亲耳朵上的那几缕头发,恰似大路两边的森林。”道路通常被理解为通向成功之途,而文章中的鸡蛋或者确切地说父亲的养鸡事业可能会让父亲获得成功,也可能让父亲破产失败。从这层意义上讲,鸡蛋象征父亲的秃头。

(四)作者的忠告

安德森身处19世纪到20世纪的转折期,他目睹了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崩溃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在他看来,现代工业社会是“令人堕落的,使人丧失尊严的,剥夺人性的”。[7]以务农为生的小镇居民被硬生生地卷入商业文明的浪潮中,在大城市里突然感到无所适从,同时还疯狂地去追寻自己的“美国梦”,但只可能有一小部分人会成功,“美国梦”的背后还是失败。有的小鸡生来奇形怪状,人也如此,在“美国梦”的强大压力下,有的人因无法承受挫折与打击,心理发生扭曲与变形。所以作者告诫人们,不要对“美国梦”抱太大希望,盲目追求只会带来失败。

五、父亲眼中的鸡蛋

从最初的养鸡场到之后的小餐馆,父亲的两次创业都与鸡蛋有关。刚开始,鸡蛋是父亲在社会上出人头地的希望。但小鸡却总让人失望,只有很少一部分能活下来。之后父亲在餐馆的柜台上常年放着一篮子鸡蛋,位置是那么的显眼,看到鸡蛋,父亲就看到了希望。对于那些畸形鸡,父亲把它们装在瓶子里,用酒泡起来,并且非常自豪地向别人展示它们。由此可以看出,父亲把他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鸡蛋身上。但是到最后,当鸡蛋在父亲手中破碎的那一刹那,父亲恍然大悟,他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他根本无法与命运相抗争,无法主宰自己的人生,他的所有梦想瞬间破灭。

六、结论

谈到鸡蛋的象征意义,我们会不由地从自身角度去思考,而忽略孩子的想法。安德森故意让一个男孩作为第一叙述者,可见其用意。文中鸡蛋的象征意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象征“美国梦”。工业的发展打破了农村轻松安逸的生活,人们开始弃农从工从商,完全被金钱所迷惑,一个个怀揣着“美国梦”,父亲就是其中的一位,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社会上出人头地,最终却以失败告终,成为当时社会的无辜牺牲品。“故事不仅仅是这一家人的人生悲剧,更是普通大众在盲目欲望的支配下被摧毁的悲剧。”[8]44

了解鸡蛋的表层和深层象征意义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小说中的反讽、幽默等写作手法,更好地体会小说的主题:美国社会的腐败。作者将鸡蛋贯穿全文,作为故事发展的引子,让我们认识到造成人性扭曲的深层次原因,用一个小故事告诉我们生命的价值和事物的本质。

参考文献

[1] George Plimpton.The Art of Fiction No.12 William Faulkner[J].The Paris Review,1956(12).

[2] 万永芳.试论象征主义手法在《蛋》中的运用[J].云梦学刊,2002(6).

[3] 陈庆.安德森《鸡蛋》中“人的异化”之圣经原型批判[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0(4).

[4] 白德铭,章媛媛.现代社会的异类――论安德森《鸡蛋》中的父亲形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6).

[5] 李培.试析“鸡蛋”的象征意义[J].安徽文学,2011(1).

[6] Cunliffe,Marcus.The Liter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M].Beijing:China Foreign Translation Publishing Company,1985.

[7] Booz,E. B.A Brief Introduction to Modern American Literature[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4

[关键词] 《赵氏孤儿》; 忠义观;仁爱观;复仇观;现代解析

电影作为一种集视觉艺术、听觉艺术和现代高科技于一身的艺术表达方式,成为丰富当代人精神生活的必需品,同时是现代价值观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和基本工具。电影可以在人们的观赏活动中起到净化心灵、陶冶情操、提升价值判断的作用。对于我国电影事业来说,五千年文明的传统文化蕴藏在浩如烟海的典籍中,蕴涵在博大精深的礼仪道德中,如何才能将其展示出来,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电影作为最易于人接受的媒介之一,如何承担起传承传统文化的重任呢?

陈凯歌认为,中国电影应继续在传统文化资源里寻找素材,一方面传承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丰富电影内涵。他的最新电影《赵氏孤儿》(英文名Sacrifice)就是取材于同名历史剧《赵氏孤儿》。《赵氏孤儿》为元代纪君祥所创作的杂剧剧本,是元杂剧中最优秀的历史剧之一,王国维评价:“即列于世界大悲剧之中,亦无愧也。”内容取材于春秋时代晋国的历史事件――“下宫之难”。此剧描绘忠臣、义士、节妇、孝子,无不凛然如生;忠愤之气,贯彻全篇。其基本故事框架是奸臣屠岸贾将赵氏全族灭门,赵家门客公孙杵臼和程婴临危救孤,程婴以亲生儿子和好友公孙杵臼的性命为代价,换得屠岸贾信任,并带着赵氏孤儿投入屠岸贾门下,忍辱负重,抚养赵氏孤儿长大成人,灭掉权臣屠岸贾,最后赵氏孤儿终于报仇雪恨。这一杂剧在不断被重写的过程中,故事情节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这些变化中体现着不同作者思想认识的差异,也体现着不同时代价值观的变迁。陈凯歌改编成电影的《赵氏孤儿》,在故事层面基本延续了经典叙事的框架,一方面将杂剧中的忠义、仁爱、复仇思想挖掘出来,使用电影的形式加以传播、解读;另一方面将这种忠义、仁爱和复仇思想具体化,用现代人的眼光、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形式表达出来,使其具有人世间生活的痕迹,从而给观众心灵上带来更强烈的冲击。

一、“命贱名贵”的忠义观

传统的忠义观使用传统的表达方式,很难让现代人接受和理解,导演陈凯歌用自己的理解方式,诠释了《赵氏孤儿》生命和信仰之间权衡取舍的忠义观,据此揣测电影英文翻译Sacrifice应该有此内涵。

(一)忠义观的传统解释

忠、义是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据《论语•八佾》载,“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30即君在使用臣的时候要符合“礼”,君要有君的样子,且待臣以礼,臣就会以忠心侍奉君。臣如何恪守忠君之道呢?《孟子•离娄下》有更为详尽的阐释,“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2]何谓“义”呢?据《礼记•表记》载,“君子之所谓义者,贵贱皆有事于天下。”[3]《论语•宪问》:“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1]149《论语•述而》:“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1]71

(二)电影《赵氏孤儿》忠义观的现代阐释

对于先哲所论述的传统忠义价值观,电影通过程婴、公孙杵臼、韩厥以及赵盾之勇士的行为有血有肉地表现出来。在电影中,程婴和公孙杵臼忠君报国,通过程婴为庄姬诊脉,谈及自家私事,并为其孩子取名,可以看出庄姬有着“视臣如手足”之胸怀,因此,也就有后面“臣视君如腹心”的舍身救孤之义举。公孙杵臼为了保护忠良的后代,视死如归。韩厥效忠于屠岸贾,奉命杀死赵朔之子,但因自己的仁爱之心,做出了大义凛然的救孤之为,屠岸贾对他的失职极为愤恨,一刀砍向他的眼睛,自此“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赵盾之勇士看到赵盾面临险境,奋不顾身地救助他,一名勇士觉得自己已经不能保护主公,奋力将殿堂的灯柱拉下,来最后一搏,另一名勇士则在车轴断裂之时,扛起铁链,使出浑身解数来尽自己的保护之能。他们的行为都是对“忠义”的最好阐释。

(三)电影对人物的“忠义”形象的深度挖掘

陈凯歌从生活层面更细致入微地解读到“忠义”,使其塑造的电影人物的忠义之举就更丰满、更加感情充沛和有血有肉。程婴是一名医生,心系庄姬的安危,虽然喜得贵子,仍然不忘去为庄姬把脉;在赵家发生危难之时,全力帮助庄姬产下一婴。同时,程婴是一个丈夫,他很爱自己的妻子,给妻子准备喜欢吃的东西,虽然那两条鱼最后没有吃到;他在给庄姬诊脉时,还不时谈到自己的妻子,言语中蕴涵着一种爱;当得知赵氏孤儿已被屠岸贾抓走时,他想到如何保护自己的妻子。程婴还是一个父亲,四十多岁喜得贵子,到处给人红鸡蛋,将儿子视为掌上明珠;在屠岸贾全城搜孤,却找不到赵氏孤儿,要杀死全城300多个孩子时,出于无奈和顾全大义,程婴说出了孩子的下落,救下了赵氏孤儿和全城的孩子;后来作为赵氏孤儿的父亲,对孩子无微不至地关怀,作为父亲慈爱的一面表现出来。这些反映程婴思想、行为和情感历程的细节,将一个具有忠义之举的英雄人物表现得有血有肉、淋漓尽致。

二、“人伦至上”的仁爱观

“仁”是中国儒家学派道德规范的最高原则,《淮南•修务训》:“尧立孝慈仁爱,使民如子弟。”[4]孟子强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如何做到“仁”呢,就是要“推己及人”,孔子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一方面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另一方面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就能“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仁爱的最高境界就是爱人,电影《赵氏孤儿》在诠释“人伦至上”、父子深情上达到了极高水平,主要通过矛盾的方式表达出来。从程婴的角度来看,程婴对赵氏孤儿的爱是父亲对儿子深深的爱,他为了不让赵孤卷入仇恨之中,曾几度希望赵孤放弃报仇,过平常人的生活。

从屠岸贾的角度来看,他虽然作恶多端、十恶不赦、残暴至极,但他仍然人性未泯,有仁爱的一面。首先,他将赵氏孤儿当做程婴的儿子细心培养,为赵氏孤儿的成长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环境,他不仅仅曾经养育了赵氏孤儿,也深爱着赵氏孤儿,教他武艺,给他不曾体验过的一切。

其次,当屠岸贾发现赵氏孤儿很有可能是赵朔的后代,也没有像他曾经对待赵盾、赵朔仇敌一样直接杀死他,而是在痛苦之中将他带到了战场上,希望借助敌人之手杀死赵氏孤儿。如果不是仁爱情感的作用,如果不是有父子人伦的束缚,依照屠岸贾的为人品行,他不会表现出这样的“妇人之仁”。

再次,当屠岸贾看到赵氏孤儿第一次打仗眼看就要惨遭灭顶之灾,不惜冒着生命危险冲进重围,救了这个孩子。这一点更是以一种鲜活的方式,传达了电影《赵氏孤儿》人性、仁爱的一面,也塑造了屠岸贾残忍背后的另一面。屠岸贾对赵孤父子情深大过仇恨,当他知道赵孤身世后仍能重围相救,体现了义父子的感情。

三、“斩草除根”的复仇观

快意复仇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如“斩草除根”“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父债子偿”“血债血还”等。《赵氏孤儿》的故事本身就是一个复仇悲剧。在原剧本中,表达了强烈的复仇观。元代纪君祥创作的《赵氏孤儿》,忠愤之气充盈其间,忠臣、义士、节妇、孝子,无不凛然如生,晋景公年间,屠岸贾灭赵氏,庄姬将赵氏最后血脉交给了赵家门客公孙杵臼和赵朔好友程婴,为保护赵氏孤儿,二人带上程婴还在襁褓中的儿子假装逃命。屠岸贾率兵来追,程婴眼睁睁地看着亲生儿子和公孙杵臼死于乱刀之下。之后程婴带着“赵孤”躲进深山,隐居15年,积聚复仇力量,与韩厥大将里应外合灭掉了屠岸贾,程婴在报仇后,十几年苦楚涌上心头,自尽身亡。电影《赵氏孤儿》也充满了中国式的有仇报仇、有冤报冤的悲剧色彩,但它用现代人的价值观诠释了这一悲剧的爱恨情仇。

(一)仇恨和亲情之间的痛苦选择

电影让赵孤在仇恨和亲情中间痛苦抉择,赵氏孤儿爱着他的义父屠岸贾,当程婴讲出真相后,他几乎不相信这是真的,不相信自己的义父竟然是十恶不赦的奸贼,甚至在屠岸贾受伤后,还要逼着养父程婴交出救命的药丸,去救那个和自己有着血海深仇的人。赵孤杀死屠岸贾也是在程婴被杀的情况下,在亲情和亲情的比对下,在亲情和仇恨的抉择中,杀死了自己的仇人。

(二)坚持复仇与放弃复仇的艰难抉择

对于程婴而言,无论是坚持复仇还是放弃复仇,都是十分艰难的决定。一方面,赵孤的母亲不希望赵孤复仇,她说:“等这孩子长大了,不许告诉他父母是谁,也不许告诉他仇人是谁,忘了报仇,就过老百姓的日子。”程婴本人也不希望孩子复仇,让孩子受到伤害。但另一方面,程婴带着这种仇恨活了15年,赵盾、赵朔一家300余口的灭门仇恨;公孙杵臼的仇恨;自己妻儿的仇恨;大将韩厥的仇恨都汇聚到了赵孤的身上,使程婴不能就此放弃仇恨,在坚持复仇与放弃复仇之间痛苦地抉择。

(三)培养仇恨的悲剧性色彩

人们的这种仇恨是被刻意培养出来的,因为培养仇恨比培养爱更容易,仇恨更具有毁灭性,而这种毁灭性是可以加以利用的。一方面,程婴将赵孤当成复仇的工具,希望达到让敌人生不如死的目的,而最能让人生不如死的方式则莫过于被自己最亲近的人杀死,并成功地将巨大的仇恨转移到一个懵懂的少年身上,为了替自己素未谋面的生父报仇,一个少年竟然可以把屠刀挥向对自己有15年养育教导像亲生父亲一样的养父,那么的慈祥,给予了那么多的父爱,这是一个极大的悲剧。从另一方面讲,电影《赵氏孤儿》正是通过这一人间悲剧,告诉人们希望不要再有悲剧的出现,体现出悲剧的价值和意义。

四、结 语

中国传统价值观始终把谋求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作为人生理想的主旋律,“忠义”“仁爱”作为传统价值观深植于中国文化沃土,更以文化的深层内涵在影响着每一时代每一民众的行为取向。电影《赵氏孤儿》能将元杂剧中的“忠义观”“仁爱观”“复仇观”与时俱进,以更人性化、更易于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给观众以心灵上的冲击;同时展示了悲剧发生的悲哀和悲剧本身的价值,让人们从侧面得到启发和教育。

[参考文献]

[1]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0.

[2] 徐洪兴.孟子直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88.

[3] 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59.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5

谭嗣同列举的三个重要概念———“仁”“元”“无”,“仁”统摄“元”与“无”,“仁”始自“元”,极至“无”。这三个概念,“仁”属于儒家,道家是比较排斥仁义之说的。佛家也讲“爱”、讲“仁”,但它的“爱”“仁”最后还是要众生涅槃成佛,不涉及现实生活。“无”这个概念学术界一般把它归属于道家(虽然儒家也使用),在谭嗣同那里“无”又等同于佛家的“空”。唯有“元”这个概念似难确定。

很多学者把“元”归属于道家,原因颇令人费解,如先秦晚期的《鹖冠子》与《吕氏春秋》都大量提到“元”,多数学者把这两家归为黄老学派,认为黄老与道家有很深的渊源。但这种说法有失偏颇,真正的道家与黄老是根本不同的,一个用世,一个避世。“元”字不见于先秦道家经典《老子》,在《庄子》中也只当作人名“宋元君”或“元君”用。而在先秦儒家经典中,“元”出现极为频繁:“元,亨,利,贞。”①(周易•乾卦)“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②(《乾卦》)“《文言》曰:‘元’者,善之长也。”③(《乾卦》)“食哉惟时!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④(《虞书•舜典》)“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⑤(《虞书•益稷》)“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⑥(《周书•吕刑》)“元龟象齿,大赂南金。”⑦(《鲁颂•泮水》)“令月吉日,始加元服。”⑧(《仪礼•士冠礼》)“春王正月,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⑨(《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瑏瑠(《左传•桓公》)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从先秦现存的文献看,“元”作为宇宙学的概念,虽然说主要来自《鹖冠子》与《吕氏春秋》,但这两部书的宗旨都是打通儒道两家,其宇宙论皆是融摄了《易传》与《老子》,因《老子》一书无“元”字,因此仍然可以说“元”概念的主要功用源自儒家。“仁”、“元”、“无”三个概念,两个来自儒家,一个勉强归于佛老(下文将详为辨析)。谭于二十六界说:“凡为仁学者,于佛书当通《华严》及心宗、相宗之书;于西学当通《新约》及算学、格致、社会学之书;于中国书当通《易》《春秋公羊传》《论语》《礼记》《孟子》《庄子》和《墨子》,及陶渊明、周茂叔、张横渠、陆子静、王阳明、王船山、黄梨洲之书。”瑏瑡所列书二十一类,虽首列佛家,但儒家十二类,佛、道两家偏少。从上述这两个现象看,谭嗣同仁学体系总体上是倾向于儒家的。

从学术的内在逻辑看,谭嗣同把儒、佛、道三家概念放在一起进行打通,他主要想表达这样一个思想:“仁从二从人”,所以“仁”非为一人的孤闭世界,而为二人或众人之间通畅无碍的天地,这就为《仁学》的儒家品质作了一个扼要的说明。谭嗣同对“仁”的解说虽未能说承继了宋明学统,但显有类似相通之处。故言仁者不可不知元,而其功用可极于无。瑏瑢“元”有“始”“端”一义,那么“元”作为“仁”之始,则“无”即作为“仁”之“终”。谭嗣同显然使用了“终始”的时间观念。“终始”的时间观念不属于佛、老两家。佛家言“刹那生灭”,以极微的时间形容生灭无间,时间只是幻象,其目的乃是破除时间观,摆脱对诸法的欲念。道家对“飘风”“骤雨”及不长久的天地本身都不太认同,其目的乃是期于浑然与无终无始的道为一,所以也是不重时间。唯独儒家慎始敬终,最重时间观。儒家“终始”观念就是源自他独具的天地四季轮回观及孝道“生事死葬”的慎重。谭嗣同讨论时间还有其独特的个人观点,即紧密围绕着他的根本概念“通”。在十四、十五、十六界说中也直接讨论了时间:“不生与不灭平等,则生与灭平等,生灭与不生不灭平等。”“生近于新,灭近于逝;新与逝平等,故过去与未来平等。”“有过去,有未来,无现在;过去、未来皆现故冲决罗网者,即是未尝冲决罗网。”

此意多被误读,有人理解为“有了冲决证明有网罗,既有网罗证明未尝冲决。这是相对主义的诡辩。”②实则,谭嗣同想讲不执于“有”的“无”,不“无”若虚的“有”,“有”而不隔,“无”而不虚,此才是“自无网罗”,与“二十七界说”精神一致。“二十七界说”都说“通”中有“别”,“一”不离“参伍错综”,可以判知:“冲决”乃是在有差别的、“参伍错综”的罗网中的“通”或“一”,目的乃是消解社会等级差别之间的隔阂,而非消除等级差别本身,所以他说“即是未尝冲决罗网”,“罗网”本身依然具在,等级差别只需疏通,无需撕破打破,如他论礼、亲疏:“夫礼,依仁而著;仁则自然有礼,不待别为标识而刻绳之。亦犹伦常亲疏,自然而有,不必严立等威而苛持之也。”③显然并非要打破礼或亲疏,而只是要在礼或亲疏之间建立一种自然的机制来疏导,改良色彩很明显,这才是谭嗣同讲的“通”、“一”、“冲决网罗”的真义。④此有类佛眼里转一层含义的“山河大地”,但讲得不够清晰,这也是谭的思想有待进一步梳理的地方。谭嗣同说“佛能统孔、耶,而孔与耶仁同”⑤(《自序》),他似乎是以佛学统摄诸家,实则他如后来者的章太炎、熊十力一样表面上皆以佛学为究竟,实则灵魂深处乃是以儒家统摄诸家,冲决网罗、破诸对峙,正是其儒家学术精神的皈依处。

作者:程强 单位:贵州师范学院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6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原则、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

一、 人身损害赔偿的概述

当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一定程度的侵害,并且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损害后果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用以弥补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或者精神所遭受的痛苦。人身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的一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法律救济,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不仅仅包含了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的赔偿,也包含了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行为而花费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赔偿,除此之外还包含了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其近亲属的赔偿。由此可以得出:人身p害赔偿的范围和功能是极其广泛的,它既有保护人们身体健康、生命权的功能,也有对于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予以填平的功能。①

二、 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不同原则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被侵权人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向被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当被侵权人死亡时,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也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死者并不能向被侵权人主张任何权利,其近亲属也不能够代为主张权利,但是其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方面的巨大的痛苦,也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间接导致的,所以其近亲属可以基于自己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主张一定数额的赔偿。②该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其近亲属继受取得的被侵权人的遗产,而是原始取得的本该归于自己的赔偿金额。那么根据这一理论,当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其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的死亡所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也有所不同,因而表现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有所不同,具体的数额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自由裁量。

(二)、对死者生命权利遭受损害的赔偿

该原则主张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利丧失的赔偿。既然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主张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当这种损害严重到使其丧失生命时便更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而其近亲属所得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只能被界定为被侵权人所留下的遗产,其近亲属向被侵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只能以被侵权人的名义来主张而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该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同名同价”原则,即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应当赔偿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因为宪法确定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生命权应当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当生命丧失之时,也应当给予相同数额的赔偿。③虽然目前的舆论支持这一原则,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讲,该原则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死者是不具备任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已死亡代表其一切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死亡赔偿金不应当是对其生命权的赔偿。因此理论上也只有少数人支持这一原则。

(三)、继承丧失原则

该原则表明被侵权人一旦死亡,其所有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自然也不能够向被侵权人主张其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但是被侵权人使侵权人死亡不仅仅侵犯了死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死者的继承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该原则即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被侵权人死亡使其近亲属未来合法应当继承的财产权益受到的侵害的赔偿,该原则包含了对被侵权人作为抚养义务人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无法履行的赔偿数额。④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就显得更为合理,虽然数个不同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但是根据每个人目前的财产状况、职业状况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假设被侵权人并没有死亡而是正常生活和工作,那么数个不同的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所积累的财产数额势必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当这些财产数额作为遗产被继承时,不同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所丧失的固有利益也势必会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主张“继承丧失说”原则的学者均认为,即便是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不同人的死亡,也应当根据其近亲属固有利益丧失情况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是对其近亲属自身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生命权受到损害的赔偿。

三、 我国立法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所作的调和

从法学角度上来讲,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义为死者近亲属固有利益的丧失更为合理,即应当主张“继承丧失说”。但是,由于立法活动应当体现公平正义并且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所以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并没有单一地采取“继承丧失说”的原则,而是将一定的传统社会道德观念与立法相结合,从而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项条文表明,我国既没有确立“同命同价”原则,也没有确立“同命不同价”原则,而是将两者的矛盾予以调和,选取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裁判案件时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应当适用哪一原则或者是否需要综合运用,从而来确定同一事故中不同死者的近亲属所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

四、 总结

虽然采取“继承丧失说”的原则更加合理,但是基于理论上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社会舆论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所以在立法活动时,采取了较为缓和的方式,综合各项原则的主张选取中间状态,让法官自由裁量,让每一名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 张宏伟.法制与社会. 2016(19)

[2]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J]. 张旭东.现代法学. 2008(06)

[3]从“同命不同价”反思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J]. 张楠.法制与社会. 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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