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案例范例6篇

大义灭亲案例

大义灭亲案例范文1

“种族灭绝”最近还被作为一项罪名,由埃塞俄比亚一家法庭缺席判给了1991年被后一直避居津巴布韦的前总统门格斯图。1974年,门格斯图依靠前苏联支持了暴虐的塞拉西皇帝,后于1977~1978年消灭反对派正式成为国家主宰,其间曾虐杀数千人。但纵观战后非洲史不难发现,这种在“非正常状态”下的权力更迭几乎无一例外伴随着暴力、屠杀甚至种族灭绝。刚果(金)的卢蒙巴不用说,利比里亚的多伊也不遑多让。这里面更多的是国内政治,与种族灭绝关系不大。

真正算得上种族灭绝的一桩陈案却在其母国得不到承认――上世纪初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瓦解时,发生了一场牺牲者达百万、造成历史上曾被称为“亚美尼亚”的小亚细亚半岛上亚美尼亚人完全绝迹的大屠杀,土耳其官方不久前还因此事与欧洲两度翻脸:一是法国议会下院不顾希拉克总统的反对通过了“否认亚美尼亚屠杀即为违法”的议案;二是瑞典学院将2006年度诺贝尔文学奖颁给描写过亚美尼亚和库尔德大屠杀的伊斯坦布尔作家奥尔罕・帕慕克。不过,真正让土耳其朝野担心的是,美国在一举夺回参众两院多数后,也许会不顾布什总统的反对,步法国后尘。

此前美国之所以一直不愿面对亚美尼亚大屠杀,说到底是因为“人权外交”必须从属于国家利益。在美国亚美尼亚裔常年不懈的努力下,美国国会好几次濒临通过承认“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的提案,但都在最后关头被白宫和国会领袖以“事关国家利益”为由阻杀。反过来,如果有助国益,美国会毫不犹豫地拿“种族灭绝”当外交利器。例如克林顿政府决定干预巴尔干战争时,就宣称米洛舍维奇和塞尔维亚人在波斯尼亚和科索沃推行“种族灭绝”,尤其在北约轰炸南联盟前夕更是言之凿凿。

巴尔干战火平息之后,遭到大批“民族清洗”的反而是塞尔维亚人,尤其是从塞族的“民族摇篮”科索沃和世代居住的克罗地亚克拉伊纳地区。但是美国众议院仍然在2005年通过决议,宣称塞尔维亚在波斯尼亚进行的屠杀属于“种族灭绝”。有趣的是该决议条文没有明确指责塞族人有种族灭绝的计划,而只是其“侵略和民族清洗政策”导致了(led to)“种族灭绝”。更有趣的是该决议的依据是波斯尼亚战争中“估计20万人遇害,200多万人离乡背井”。人们不能不联想到当前的伊拉克成为远恶于波斯尼亚的人间地狱,按照美国国会的上述决议,“导致了”这些惨状的布什政府也应该受到“种族灭绝”的指控了。

“种族灭绝”作为外交利器的妙用的典型例子是在乌克兰。众所周知,1930年代斯大林在苏联强推农业合作化,导致“人相食”的,尤其在“粮仓”乌克兰约有1000万人成为饿殍。尽管后来乌克兰长大或出生的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都尽力弥补这一历史创伤,此事仍然是乌克兰“离俄入欧”的重要动力。美国国会当然不会放弃这一题目,而于2003年通过第356号众议院决议,纪念这场“种族灭绝”。

可是华盛顿导演的乌克兰“橙色革命”近来褪色,亲俄的地区党卷土重来,组织联合政府,中止了乌克兰的“西向”。美国又祭起“种族灭绝”的撒手锏,唆使亲西方政党在乌克兰议会提出1930年代是“种族灭绝”的议案,重揭这一民族伤疤,迫使亲俄议员尴尬弃权,使得“种族灭绝”议案在11月底获得通过。这一发展,不仅打击了亲俄政府,还为乌克兰未来就“种族灭绝”向俄罗斯索赔打下了伏笔。

大义灭亲案例范文2

“满文军的‘大义灭亲,让社会本已脆弱的爱情婚姻信用雪上加霜,无疑会受到社会道德法庭审理谴责。”

下午到晚上,一直参加《家人》杂志的选题会,满文军吸毒案件的终结成了会上的热门话题。几乎所有的同事对满文军作证李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都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最后的结论是:满文军不像男人也不像丈夫――他伤害了天下女人的心。

这个简单的案件所引发的人们对婚姻、爱情、夫妻关系的议论和反应真是让人受不了。满文军的行为究竟触动了人们哪一根神经底线?我忍不住必须要把自己的思绪梳理清楚,不然,就会让一些浑浊的爱情婚姻观念更加混乱,最后真不知这世界上我们还能相信什么样的男人与什么样的女人?

我想说的是,作为现代社会的夫妻,在这个案件中哪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反响。

第一,据6月25日北京电视台当日《特别关注》节目的消息,李俐在拘留所中表示了悔意,并呼吁广大青少年以自己为戒,并向社会公开承认是自己对不起老公。一时间,人们在鞭挞娱乐圈吸毒风气的同时,多少对作为女人的李俐也表现出一些遗憾和宽容。

第二,在法庭上,当检察官随即宣读“来到庭的证人”满文军的证言后,李俐面无表情,她带着哭腔反驳:“满文军说的不是事实!”。这一句话,犹如一个爆炸性新闻,震惊社会,是满文军在说谎?还是李俐在说谎?让人猜想甚多。

第三,此次公开开庭审理,满文军没有出席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在这个表现丈夫与男人的关键时刻,满文军的社会公众形象让人大跌眼镜,好像“”时期夫妻彼此出卖之风的重演,让人寒心。

第四,据了解,现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均有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并且德国和意大利还规定,法官不得就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还应告知其有权拒绝作证。而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在实际处理这类案件的惯例,任何人不能向法庭作伪证,满文军有作证的义务,也可以对此案件保持沉默,不予作证。这种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事件的发生,是为了庆祝满文军的生日,就是妻子受到法律制裁,满文军也应该表现出一个男人和丈夫的大度,帮助妻子改正错误,渡过难关。从最坏的方面想,就是在此以前夫妻关系有过节,那怕就是分手离婚,满文军也不应如此表现。相比之下,谢霆锋更像男人和丈夫,而满文军,怎样看都如地地道道的小男人一个,着实让人受不了。

如上所述,唯一可以解释满文军行为合理性的,就是我们常说的“大义灭亲”。但是,我怎么也想不通,这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案件是不是非要上升到“大义”?并需要“灭亲”?这种“大义灭亲”是否在摧毁我们传统的道德伦理防线?当“大义灭亲”后面包裹着不可告人的邪恶,这样的“大义灭亲”是不是同时也在猥亵法律的神圣?这种置人于死地的绝招,为何不能转变为相扶相携,共同面对,在遵纪守法中促进夫妻感情?

满文军的“大义灭亲”让社会本已脆弱的爱情婚姻信用雪上加霜,无疑会受到社会道德法庭审理谴责。他与李俐最终承担的“罪孽”谁轻谁重,不同的人自有论断。

如果我们简单而不择手段的使用“大义灭亲”,我们不仅没有维护好社会的“大义”,反而消灭了更多的亲情关系,最后的结果是连家庭的和谐都没有,哪来社会的和谐,这才是我们真正不愿意看到的。

贾君鹏,你到底啥时回家吃饭? 陈老字

“虽然后经证实,此帖为炒作,但它引发的热议和思考却是真实的。”

7月16日上午10时59分,一个用IP地址“222.94.255.*”作为网名的网友在百度“魔兽世界”贴吧里发了一则题为《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帖子(本博已链接,点击可进入)。正文只有“RT”两个字母,熟悉火星语的网友都知道,这是“如题”的意思。

此帖一出,竟不可思议地迅速蹿红,点击量就突破1000万,跟帖数超过31万。不到三天时间,以此主题创作的图片、歌曲、视频风行网络,以贾君鹏的名字,以及以他爹妈、叔舅、岳父母和所有可以想到的亲戚名义注册的网名域名不计其数。而“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这十二个字,超越过去的任何网络词汇,成为当今第一网络用语。

虽然后经证实,此帖为炒作,但它引发的热议和思考却是真实的。帖子里贾君鹏妈妈的苦恼,那饱含焦虑和温情的呼唤,真切地触动了无数贾君鹏们的内心。他们对这一神帖的1000万点击,31万跟帖,表明了一个问题:可能更苦恼的,正是这些年轻人。

孤独、飘泊、迷茫、无助……失去思想、精神和心灵的家园,找不到回家的路。如此,妈妈的一声呼唤才会引来山呼海啸般的回响。

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越来越明显的异化。包括人的异化,人与人关系的并化。家庭和孩子的疏离,正是这种异化的突出表现。而教育的失当则是首要原因。

贾君鹏的故事,让我们感受到,今天,人们已经在开始寻求回归,寻找回家的路。

婚照,离婚后归谁? 周轻言

“中国人对婚后生活的准备上远不如对婚礼的准备充分,甚至是迷茫的。”

最近,有一对80后夫妻结婚6个月后又闪离。由于两人曾拍过一套婚纱照,于是上演了一场“把我的还给我”的闹剧。前夫拒不交出婚照光盘,称“拍照时就说好光盘一人一张,他手上的那张光盘,是他的合法财产,没理由要给女方”,还扬言要将发到网络上。

这可,忽坏了女方,两人为此闹上法庭。在法官的调解下,男方最终让步将光盘交给女方。女方也表示绝不外泄,只留作对逝去情感的回忆。

如此情感留念,实在有点雷人。对于婚纱照的隐秘性,还有待商榷。试想从影楼拍摄到照片处理,再到冲印,最后存放在家中,其外泄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它好比一个定时炸弹,说不定哪天就会出问题。如今网络又这么发达,很可能下一秒就传遍了全世界。

在结婚问题上,人们变得越来越高调,婚宴一定要奢侈,场面一定要宏大,形式一定要张扬,以此来标榜对爱情的态度。很多人在结婚时怕别人不知道,离婚时又后悔知道的人太多。中国人对婚后生活的准备上远不如对婚礼的准备充分,甚至是迷茫的。

大义灭亲案例范文3

刑事司法能动性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比较时髦的流行术语,其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论证也逐步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客观地讲,在当社会转型期诸多新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实现刑事司法创新和刑事司法能动性的探索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逻辑应然性。因此,立足于刑事司法能动性的内涵解读,对刑事司法能动性进行理论和现实的辩证思考,并在中国语境下探究刑事司法能动性的应有维度,对司法改革创新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司法能动性的理论思辨

刑事司法作为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调节通道。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刑事司法的关键作用更为凸显,其所肩负的时代责任更加紧迫。从本质上讲,刑事司法能动性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理念有着较多的契合点,其均在于通过刑事司法的变通,在坚守法律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在司法过程中寻求既符合法治要求又能最大实现刑事司法社会功能最大化的司法技巧。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二者之间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质的不同,正是对于二者的混淆使得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司法能动性是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容易导致刑事司法权的滥用,甚至违背罪行法定原则而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1]3客观上讲,这种顾虑有其合理性,因此在推动实现刑事司法能动性的同时,也需要将其限制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内,引领法官在复杂的“找法”活动中,选择最能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罪名。

(一)内涵解读:刑事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界分

司法能动主义作为一种思潮正逐步成为当前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司法能动主义的正当性基础、司法能动主义的限度等问题成为理论界学术研究的重要问题,尤其自2009年“能动司法”被大力倡导以来,关于能动司法、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的研究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有鉴于此,探究刑事司法能动性的前提,首先在于厘清刑事司法能动性的基础内涵。

何为司法能动主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界定,司法能动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倾向于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变革的趋势,避免因拘泥于现有立法的传统含义而使案件审理产生不公本文由收集整理

正的社会后果。[2]由此可见,司法能动主义主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于立法的解释限度、对于法律规范的“寻找”等问题,是一种司法追求或者理念,而司法能动性更多的是指司法的一种属性。进一步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在此所指的刑事司法能动性是从更广义上的理解,即司法机关面对社会的无限发展与立法的有限矛盾,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案件,面对逐步显露弊端的现有制度体系,所承担起的弥合立法缺陷、全面评价新型案件、完善现有制度体系的一种司法追求或者理念。因此,笔者以下所要探讨的刑事司法能动性,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于能动司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全面解读,尽管颇有“偷换概念”之感,但为了表达的便宜性,本文大胆将司法能动性作为全文的研究起点,也算作为文章研究的背景化铺垫。

客观上讲,司法能动性最易招致的诟病在于司法的被动性特征,与其相对的司法克制成为司法能动的潜在阴影。实际上,无论是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二者都主张司法官的司法裁量权的完美实现,司法克制并不能成为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借口。从另一个层面讲,司法克制更多地是要求法官在面对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空白时,应忠诚于立法规定依法办事,避免司法对立法的侵犯。笔者所探讨的司法能动性,是从更广的层面上论述刑事司法所应承担的引导社会法律理念的时代责任,与学界所关注的司法克制并无冲突。概言之,刑事司法能动性有着多种表征,但本质均体现为司法官通过行使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1]54-195

(二)价值审视:刑事司法能动性的当下意义

面对横亘在规范与事实之间那道似乎永远无法消除的裂痕,刑事司法应以能动的姿态去予以应对,随着社会变革给呆板的法律规范注入新鲜的时代血液,使得法律不至于过度地滞后于社会的迅速发展。司法官通过对于法律的娴熟运用,将法律正义完美地予以呈现。长期以来,受刑法万能主义的影响,我们对刑事立法解决社会问题赋予了太多的期许,在某种危害现象普遍化的时候,希望通过刑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使刑法没有规定);当某一社会现象引起社会情感剧烈波动的时候,希冀通过重刑化来加以解决。[3]但是,频频的修正已经使得刑事立法不堪重负,或许通过刑事司法的逐步完善也是应对社会层出不穷新问题的一条不错的道路。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对包括刑法总则在内的近五十条条文进行了大规模修正,醉驾入刑、欠薪治罪等“民生犯罪”震撼冲击着媒体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眼球,也引发了部分刑法学者对于刑法防卫社会机能越位的反思。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刑法的社会保护范围不断扩张,尤其是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社会冲突的频发化,使得越来越多曾经由其他部门依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被推到刑法面前,可以说,刑法在当今时代对于市民生活介入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了传统刑法的范围预期。[4]例如,当陶醉于危险驾驶入罪所取得的法律效果时,已经有学者指出:“‘毒驾’和‘酒驾’、‘醉驾’一样危险”,并呼吁“毒驾”也应该尽快入刑,甚至国家机关中也出现了“力争让‘毒驾’两三年内入刑”的观点。[5]但是,司法完全可以应对,事实上,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2年4月20日近1年时间内,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6]这一硕果固然说明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科学合理性,但笔者在此思考更多的是,除了刑罚对于民众的震慑之外,这一硕果某种程度上还体现了公安干警加大治理醉驾、酒驾行为的力度,这也应得益于广大公安干警的醉驾“严打”,对此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公安机关将健全完善严查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坚持对酒后驾驶行为实施‘零容忍’。”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及早加大行政管理手段的实施,及早采取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零容忍”,那么危险驾驶罪可能就丧失了入罪的动因和可能性。

仍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中,将某种行为纳入犯罪圈,除了刑事立法的规范性评价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评价以及来自社会公众的自发的非规范性评价,而这将给行为人甚至其近亲属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与犯罪化相伴随的一个问题在于,在刑法扩大犯罪圈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社会观念却没有及时跟进。我国传统社会对于犯罪有着天然仇视,社会公众对于犯罪人有着根深蒂固的敌视和防范心理,并普遍认为犯过罪的人就是坏人,社会公众将犯罪人视为“瘟神”避而远之。犯罪这一在中国社会及其敏感的词汇,只要加诸于某个个体,就将会给其自身乃至整个家庭带来极大的社会压力和道德阴影。[7]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下,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在家乡父老面前“抬不起头”,“做不起人”,严重干扰了行为人亲属的正常生活。[8]除了社会公众的避而远之和“贴标签”之外,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普遍存在的“前科株连”现象还会导致犯罪人的近亲属在资格和权利上受到限制甚至剥夺,而这主要存在于入学、公安司法院校招生、征兵以及特定行业的就业中。因此,刑法的犯罪化既涉及到行为人的权利资格问题,也涉及到了社会公众对于犯罪的非规范性评价,在中国公众传统犯罪观仍无改变的情况下,大范围的犯罪化必然严重影响到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的社会生存环境。

二、刑事司法能动性的现实考察

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和深入人心,我国刑事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曾经涌现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法治事件,刑事司法在这些事件背后承担起时代赋予的法治重任,推动了刑事法治的进步,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责任担当。可以说,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不断涌现出的积极探索,已经彰显出司法引领时代的发展方向与时代脉搏,体现了刑事司法在犯罪预防、推进制度创新和立法完善中所固有的重要价值。

(一)推进新制度的创建:以前科消灭制度为例

犯罪化的结果除了刑罚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法律规范的否定性评价。以前科制度为例,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表称,但前科制度广泛地散见于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中,并将伴随着犯罪圈的扩大介入更多的曾经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大部分生活中。例如,《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但是,目前,我国的前科制度是不完备的,即只存在前科制度而不存在前科消灭制度,这种对行为人资格或者权利的无限期剥夺或者限制,过度侵犯了犯罪人的权益,甚至阻碍了犯罪人正常的社会复归;同时,尤其对于所有犯罪人一刀切式的资格限制或者权利剥夺,对于某些轻犯罪的行为是相对不正义的,例如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自由刑的)的行为人,不加以区别地一概予以无限期的剥夺或者限制相关资格,对于某些轻罪行为入罪化是不公平的。尽管刑法满足了“一时之快”,但却可能在其他法律法规上给某些犯轻罪的行为人带来无限期的资格减损。有鉴于此,我国司法机关为了推动犯罪人的社会复归,积极探索前科消灭制度,并优先开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点,为今后的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积淀了实践经验。

具体言之,随着犯罪人人权保障研究的深入,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正成为各地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自200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首次试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和尝试。目前,河北、山东、江苏、贵州等地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在形式上主要体现为封存犯罪记录、颁发前科消灭证书、限制公开犯罪污点等,尽管各地探索模式不一,但其本质均体现了刑事司法对于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关怀,对于促进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例如,2010年1月7日,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10个部门共同签发的《日照市东港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归零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在东港区辖区内的年龄在14周岁~18周岁的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和偶犯轻罪少年,可以有条件地实现轻罪记录归零。[9]又如,山东省乐陵市联合下发的《乐陵市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于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消灭,可以发放“前科消灭证明书”。[10]

(二)司法解释的时代担当:为刑事立法注入人文关怀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立法严重滞后于罪轻的背景下,刑事司法在坚守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现有刑事立法框架下结合案件整体进行全面的规范性评价,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产生刑罚的威慑效应,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进一步讲,在实现犯罪的全面规范性评价的同时,某种程度上兼顾社会民众对于具体案情的关注,满足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合理诉求。

例如,面对冷冰冰的法律本文由收集整理

规范,司法解释通过人伦亲情的注入使得司法效果能够顺应公众诉求。诚如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所言:“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法来处理它。”[11]以亲属相盗为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客观地讲,对于亲属相盗这一发生在亲属间的财产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设定了不同于常人的定罪政策导向。司法解释的差异化规定,是基于对亲属之间特殊情感、家庭伦理道德的考量,是对中国传统伦常规范处置亲属相盗的经验借鉴,在限制刑法介入家庭纷争的同时,体现了刑事司法对家庭亲情因素的关怀。

又如,考虑亲情因素对于犯罪行为人的挽救和教化功用,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这一解释曾被公众纷纷质疑为以减轻处罚为诱饵引导亲属“大义灭亲”。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狭隘地理解了“亲亲相隐”的现代内涵,亲属鼓励或者强迫犯罪行为人投案自首,同样是基于对亲人的爱护,不仅为了避免其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更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宽容。如果法律无视亲属的这一努力,无疑是否定了亲情对于社会生活种种有利影响。

三、刑事司法能动性的进一步展开

当前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已趋于完善,刑事司法在这一法治完善过程中,应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时代责任。至于对刑事司法能动性的过度张扬可能导致司法对立法的侵犯甚至催生“人治”的顾虑,笔者不以为然。刑事司法发挥能动性与司法专治是明显不同的,其本质要求司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使冷冰冰的法律变得温暖。诚如考夫曼所言:“法官的判决不仅必须正确评价法律规范的意义,也必须正确评价生活事实的意义,事物本质的意义,亦即,法官必须在法律规范所意含的类型性中掌握生活事实”。[12]

(一)彰显法治进步:对于刑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生效判决有条件地不予执行

2011年,新疆石河子监狱向新疆农八师中院提交了关于牛玉强的减刑报告,此次的减刑,使牛玉强作为“中国最后的流氓罪犯”迅速“走红”各大媒体以来,再次引发了社会关注。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罪与罚是否适应、应否再为不存在的罪名服刑、应否进行特赦等方面。我国97年现行刑法已将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取消,但是,由于新刑法的溯及力并不及于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使得牛玉强在流氓罪终结14年之后的今天仍在监狱服刑。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当不再执行余刑,尤其在刑法宽缓化的宏观大背景下,对于流氓罪犯的惩罚应经丧失了刑罚改造、教育的应有功能,也偏离了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

事实上,伴随着我国近年来刑法的频繁修改和刑事法制进程的完善,“最后的流氓”将不再是牛玉强一个特例,而可能会涉及到今后出现的其他罪名废除所带来的刑罚执行尴尬。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刑事一体化观念的指引下,应对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与刑事既判力原则相协调,对于被刑法修改所废除的罪名,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已生效判决的剩余刑罚。首先,继续执行剩余刑罚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在立法层面上,刑法将原有的旧罪名予以废除,体现了此类行为已经不再具备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如果无视这一事实,机械地固守已决案件的既判效力,对新刑法已经不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继续执行原判决刑罚,显然有违刑罚的预防目的及其教育、改造功能,也不符合刑法的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其次,不再执行剩余刑罚不会损害已生效判决的确信力。这是因为,不再执行剩余刑罚只是考虑到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刑罚执行对法制进程的合理跟进,而并没有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仍然继续有效,这也没有违反现行刑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对于已生效判决,新刑法仅对其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在实践操作中也相对容易执行,并且在数量上新法作出非罪化处理的情况也是很有限的。最后,国外立法已经进行了成功探索,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立法例。例如,《韩国刑法》第1条第3款规定:裁判确定后由于法律变更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免除其刑之执行。《意大利刑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行为后的法律规定不为犯罪的行为而受处罚;已被判刑的,停止执行并消除有关后果。

综上,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犯罪人权益,最大化地实现刑罚的改造教育功能,促进犯罪人尽快尽早地回归社会,同时兼顾已生效判决的确信力,对于新刑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生效判决,原判决仍然有效,只是应免除其余刑的执行。唯有如此,方能体现刑罚的应有目标与功能,方能体现中国法制进步的成果。

(二)法也融情:刑事司法为立法注入人伦关怀

刑法人伦精神的核心之意在于法不强人所难,在于维系亲情之间的原始之爱,进而实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刑法目的。从犯罪一般预防的角度,司法实践过程中为了维护亲属之情和社会伦理秩序,在对同一行为定性时可以在刑事法律框架之内选择此罪而非彼罪,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对于伦理秩序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性破坏。例如,在亲属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人身犯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模糊,即使罪当判死刑,也应尽量避免选择故意杀人罪而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原因在于,尽管两罪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是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要比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于亲情人伦秩序的破坏要轻,最终使犯罪人亲属和被害人亲属之间的亲情因为受到的冲击和破坏相对降低。例如,王某因琐事与岳父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致其岳父死亡。对于该案件如果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则表明司法机关认定王某杀害了其岳父,此时王某的妻子与王某关系可能严重破裂,甚至使得王某妻子和孩子都无颜面对岳母一家人,而如果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则表明王某是基于过失将其岳父致死,这样对于王某妻子、孩子及其岳母家人之间亲情的损害程度可能就小很多。[13]

相反,对于严重违背人伦道德底线的行为,则应全面评价其对于人伦道德的损害程度。例如最近广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系列案件中,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判处奸淫幼女行为人“嫖宿幼女罪”变现出了极大的愤慨,甚至疾呼立刻废除“嫖宿幼女罪”。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不在于嫖宿幼女罪罪名本身,反而其存在能更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少女。问题在于,司法机关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是5年,而强奸罪起步刑为3年,在行为人仅仅与1名幼女发生性关系时定强奸罪可能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故而为了选择重刑而判定为嫖宿幼女罪。这种做法在关注定量评价的同时,却忽略了定性评价的问题,以致于使得被害幼女在司法上沦为“卖淫女”,而最终引来了民愤。因此,在涉及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如果金钱交易关系证明比较模糊,即使判处嫖宿幼女罪量刑较重也不能定为该罪,这最大限度地表明国家对于此类行为的谴责,减少司法判决对于人伦道德底线的冲击。

(三)应有所为:避免司法懒惰

大义灭亲案例范文4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某复转军人大义灭亲,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了具有犯罪嫌疑的父亲,结果其父因犯贪污、受贿罪而被判入狱。对此复转军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社会本应予以褒扬才对。然而,事情的发展却颇富有戏剧性,结果该复转军人在此之后的求职中却屡遭拒绝。表面观之,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然而这一平常事件的背后却蕴涵着深厚的刑法文化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对亲伦关系的保护在中国历朝的法律中都得到体现。如汉朝开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唐律中设了“同居相隐不为罪”条文,及至明清,容隐制大体上与唐律相同,增加了妻之父母、女婿的相容隐的规定。在历朝的思想体系中是君重于亲、忠大于孝的,像偷窃这类一般性犯罪是可以互相隐瞒的,但如遇犯上作乱之类的大逆不道犯罪,那就绝对不能容许了,不但不能互隐,而且必须“大义灭亲”,不但可以告发,而且还可以杀了他。事实上,“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同是后世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从国际的范围来看,法律对亲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几乎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刑法典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基于人伦关系的考虑,对于近亲属为了犯人而犯“隐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可以免除刑罚的规定。德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为使近亲属免于刑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国刑法典规定,近亲属间、夫妻之间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不受刑罚处罚。韩国刑法典也有“亲亲相隐”之规定的。此外,瑞士、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类似规定,以体现容隐的原则和精神。

大义灭亲案例范文5

    义务教育阶段的化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为主旨,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帮助学生了解科学探究的基本过程和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使学生获得进一步学习和发展所需要的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引导学生认识化学在促进社会发展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化学学习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未来公民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能力。

    通过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的学习,学生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发展:知识与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下面是本人在新课程教学中以第七单元课题1《燃烧和灭火》教学设计(片段)为例渗透课程三维目标的一些尝试。

    【教学目标与准备】

    1.课程目标。

    (1)知识与技能。

    认识燃烧的条件和灭火的原理,从与同学交流中初步学会应对火灾的逃生方法,加强防火意识。

    (2)过程和方法。

    提供调查线索让学生深入生活,细心观察,加强合作,想方设法完成调查报告。借助实验探究燃烧的条件,提供学生动手实践机会,亲身体验灭火的原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从燃烧和灭火的知识中,让学生体验到火的厉害,珍惜生命,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初步形成防火安全意识。

    2.教学重难点。

    重点:燃烧的条件;灭火的原理。

    难点:防火意识的形成。

    3.课前准备:课前一周发放调查材料。

    调查材料          火—火—火

    以下调查将作为学期成绩综合评价的一项指标,并将放入个人档案袋保存。

    (1)一年四季中最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是什么时候?可能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2)家里有订报纸的学生,可以从旧报纸中剪切有关“火”的资料,作为调查成果(可以讲述或制成卡片)在课堂发表。看看哪个实验小组或个人的成果好?

    (3)利用空闲时间调查一处或几处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措施,试一试设计预防火灾的方案,帮忙分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关部分公共场所供参考:同安医院、佳事达、旺家福、思文电器城、同安电影院、厦门SM广场、厦门诚达广场、华联商厦、灿坤电器商厦、宿舍、家里、工厂、旅馆……)

    (4)在家有上网条件的学生查找、收集有关消防知识。以“消防”作为关键字查找。消防知识有消防常识、注意事项、处理方法……

    (5)有亲戚在医院的学生去询问、记录有关烧伤的事件、处理方法。调查家中容易使人烧伤的东西有哪些?如何安全使用?

    (6)设计简单的灭火器。

    (7)询问家里人或亲戚或消防官兵有关灭火器的原理、类别、使用方法。

    (8)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9)如何预防火灾?

    (10)如何灭火?

    (11)火灾报警器。

    (12)自主调查。

    完成时间:两周。

    完成方式:个人或小组合作。

    【教学设计】

    【作业设计】

    1.如图实验,把烧杯放在不同高度,记录实验现象:

    2.(开放性问题)生活中能引起燃烧的物质有煤气、酒精、汽油外,还有                 .

    3.观察实验并填表。

    4.小组讨论:用扇子扇煤炉火时,为什么煤炉的火焰越扇越旺?室内起火时,如果打开门窗,火反而会烧得更旺,为什么?

    5.设计对蜡烛进行改进使之成为不易发生火灾的安全蜡烛。

    【教学反馈】

    大多数的学生及时上交调查材料。形式有电脑打印的、自己细心手写设计的、有宣传材料样式的、有剪报张贴样式的。上交调查材料体现合作精神占一部分,这与平常布置的课本作业完成方式有很大不同。在组织学生交流中,学生表现积极、踊跃发言,情绪感染力强。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的调查表现并不比其他学生差,如有学生调查后发现家庭的火灾隐患比商场、医院大,因为没有灭火器和专用的消防通道。

大义灭亲案例范文6

《我的叔叔于勒》是法国作家莫泊桑创作的短篇小说。这篇文章主要写“我”一家人在去哲尔赛岛途中,巧遇于勒经过,刻画了菲利普夫妇在发现富于勒变成穷于勒的时候的不同表现和心理,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我的叔叔于勒阅读题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我的叔叔于勒》(节选)①我父亲突然好像不安起来,他向旁边走了几步,瞪着眼看了看挤在卖牡蛎的身边的女儿女婿,就赶紧向我们走来。他的脸色十分苍白,两只眼也跟寻常不一样。他低声对我母亲说:“真奇怪!这个卖牡蛎的怎么这样像于勒?”

②母亲有点莫名其妙,就问:“哪个于勒?”

③父亲说:“就……就是我的弟弟呀。……如果我不知道他现在是在美洲,有很好的地位,我真会以为就是他哩。”

④我母亲也怕起来了,吞吞吐吐地说:“你疯了!既然你知道不是他,为什么这样胡说八道?”

⑤可是父亲还是放不下心,他说:“克拉丽丝,你去看看吧!最好还是你去把事情弄个清楚,你亲眼去看看。”

⑥母亲站起来去找她两个女儿。我也端详了一下那个人。他又老又脏,满脸皱纹,眼光始终不离开他手里的活儿。

⑦母亲回来了。我看出她在哆嗦。她很快地说:“我想就是他。去跟船长打听一下吧。可要多加小心,别叫这个小子又回来吃咱们!”

⑧父亲赶紧走去。我这次可跟着他走了,心里异常紧张。父亲客客气气地和船长搭上话,一面恭维,一面打听有关他职业上的事情,例如哲尔赛是否重要,有何出产,人口多少,风俗习惯怎样,土地性质怎样等等。后来谈到我们搭乘的这只“特快号”,随即谈到全船的船员。最后我父亲终于说:“您船上有一个卖牡蛎的,那个人倒很有趣。您知道这个家伙的底细吗?”

⑨船长本已不耐烦我父亲那番谈话,就冷冷地回答说:“他是个法国老流氓,去年我在美洲碰到他,就把他带回祖国。据说他在哈佛尓还有亲属,不过他不愿回到他们身边,因为他欠了他们的钱。他叫于勒……姓达尔芒司,——也不知还是达尔汪司,总之是跟这差不多的那么一个姓。听说他在那边阔绰过一个时期,可是您看他今天已经落到什么田地!”

⑩我父亲脸色早已煞白,两眼呆直,哑着嗓子说:“啊!啊!原来如此……如此……我早就看出来了!……谢谢您,船长。”

11他回到我母亲身旁,是那么神色张皇。母亲赶紧对他说:“你先坐下吧!别叫他们看出来。”

12他坐在长凳上,结结巴巴地说:“是他,真是他!”然后他就问:“咱们怎么办呢?”母亲马上回答道:“应该把孩子们领开。若瑟夫既然已经知道,就让他去把他们找回来。最要留心的是别叫咱们女婿起疑心。”

13父亲神色很狼狈,低声嘟囔着:“出大乱子了!”我的叔叔于勒阅读答案

14母亲突然暴怒起来,说:“我就知道这个贼是不会有出息的,早晚会回来重新拖累我们的。现在把钱交给若瑟夫,叫他去把牡蛎钱付清。已经够倒霉的了,要是被那个讨饭的认出来,这船上可就热闹了。咱们到那头去,注意别叫那人挨近我们!”她说完就站起来,给了我一个五法郎的银币,就走开了。

15我问那个卖牡蛎的人:“应该付您多少钱,先生?”

16他回答道:“两法郎五十生丁。”

17我把五法郎的银币给了他,他找了钱。

18我看了看他的手,那是一只满是皱纹的水手的手。我又看了看他的脸,那是一张又老又穷苦的脸,满脸愁容,狼狈不堪。我心里默念道:“这是我的叔叔,父亲的弟弟,我的亲叔叔。”

19我给了他十个铜子的小费。他赶紧谢我:“上帝保佑您,我的年轻的先生!”

20等我把两法郎交给父亲,母亲诧异起来,就问:“吃了三个法郎?这是不可能的。”

21我说:“我给了他十个铜子的小费。”

22我母亲吓了一跳,直望着我说:“你简直是疯了!拿十个铜子给这个人,给这个流氓!”她没再往下说,因为父亲指着女婿对她使了个眼色。

23后来大家都不再说话。

24在我们面前,天边远处仿佛有一片紫色的阴影从海里钻出来。那就是哲尔赛岛了。

25我们回来的时候改乘圣玛洛船,以免再遇见他。

1.选文第11段中加点的“他们”指的是谁?这与下文“我”母亲说的哪一句话相照应?(3分)

答:

2.阅读第19

段,联系上下文,说说“我”为什么自作主张地给了于勒叔叔十个铜子的小费。(3分)

答:

3.结合文章内容,简要分析第24段中划线句子的作用。

(2分)

答:

4.选文通过对菲利普夫妇动作、语言、神态等描写,细致入微地表现出他们的心理活动或性格特点。

请举例作简要分析。(不超过150字)(6分)

答:

答案:

1.答案:“他们”指的是女儿、女婿;

这与下文“我”母亲说的“应该把孩子们领开”相照应。

(共3分。第一问1分;第二问2分)

2.答案:因为“我”发自内心地同情于勒叔叔,但迫于父母的态度,只好用这种方式给予叔叔一点帮助。

(共3分。共3点,每点1分)

3.答案:渲染了沉闷、压抑的气氛,衬托出“我们”发财梦破灭后的沮丧和失落。

(共2分。“作用”共2点,每点1分)

4.答案示例:当菲利普意外看见已变得一贫如洗的于勒时,“他向旁边走了几步”,想躲开于勒的目光,怕于勒认出自己。

“瞪着眼看了看”女儿、女婿,是怕他们发现真相。这些动作描写,加上“脸色十分苍白,两只眼也跟寻常不一样”的神态描写以及“低声”和妻子说的一番话,层次分明而又鲜活生动地表现出菲利普的震惊、恐慌、失魂落魄。

(共6分。举例1分,分析2分,“心理活动或性格特点”1分,语言表达2分)

我的叔叔于勒读后感在小说中,作家以辛辣的笑触讽刺了菲利普夫妇的贪婪吝啬,嫌贫爱富。当于勒花光自己应得遗产并大大战胜了菲利普应得的那部分时,他们视之为“混蛋”、“无赖”;当于勒被迫出走,在海外赚了点钱时人们立即对于勒寄以厚望,甚至每个星期天都去海滩等候于勒回来,为的是从他那里得到甜头,但当发现于勒不仅仅没成为富翁,反而沦落为卖牡蛎的小贩时,菲利普夫妇的市侩面目便暴露无遗,连善良的约瑟夫出于同情多给于勒十个铜子也要遭到克拉丽丝的斥骂:“你简直是疯了!拿十个铜子……给这个流氓!”最后,他们悄悄地离开于勒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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