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范例6篇

大义灭亲范文1

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在该草案当中加了一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条的意思就是说,从此咱们就算是在法律层面上免除了大义灭亲的义务。

原本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法院让你到庭作证你就必须到,无论被告席上站的是不是你的直系亲属。如果这条草案最后得以实施,最正当的理由就是“这人是我直系亲属,我可以不作证,从而减少他被定罪的风险。”

这个当然算是一种司法观念的进步。我们知道,一个家庭的关系维系对于个人而言当然是最重要的,如果你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这个关系将来很可能会受到极大伤害。从司法的角度而言,证明某人是否做过什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实现的前提,是不造成延伸的伤害。

其实大义灭亲这件事在古代就为人诟病。孔子就曾被问到,如果舜的父亲被控杀人,舜应该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孔子的回答是他应该放弃帝位,背着父亲逃到天涯海角躲起来。但这个思想在古代尊孔的时候也没有成为主流,大义灭亲倒是成了主流的意识,而且一直流传了下来。

为什么大义灭亲的意识能够如此顽固存在于我们的司法以及道德层面当中?这是因为虽然中国的宗族观念严格,但家庭观念并未成为主流,而国家至上的意识形态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凌驾于亲亲相隐的亲情人性之上的,不是小集体的宗族观念,就是大集体的国家观念。这相当于宗族与国家成为每个人父亲的角色,家庭观念无法对抗这种由强权组成的“国家父权”,而这种“国家父权”会要求所有人在家庭亲情与国家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权力的需要。这也就是为什么大义灭亲一直被赞扬的原因,这是国家权力有意识引导的结果。

到了今天,这个数千年的光环被打破了。这是因为社会发展之后,小家庭成为社会的主体,人们不再需要宗族势力保障生存,也不需要国家权力成为一种父权,现代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要求,是让它成为服务者而不是主导者。在这种情况下,基本的人性要求自然就会胜过国家权力的越俎代庖,个人的价值与家庭的价值开始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大义灭亲不再是主流的意识,也不再会得到如同过去那样的赞扬与崇拜。

大义灭亲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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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林,李艳.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121-122。

[3]周辉.对道德的法律强制之正当性及实现途径的思考[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9(1):9-11。

[4]范忠信.“期待之可能性”与我国刑事法的“法治圣贤定位”――从“亲亲相隐”的角度去观察[J].广东社会科学.2010(2):176。

[5]桂裕.法律与忠恕之道[C].台北: 法学论集.台湾中国文化大学.1983: 62。

[6]张遇哲.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情法交融的进步[N].中国工人.2011(10):52。

[7]郭齐勇.“亲亲相隐”“容隐制”及其对当今法治的启迪[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8):45-47。

[8]范愉.法律信仰批判[J].现代法学.2008(1):10-17。

大义灭亲范文3

这段话很费解。我们中国有句话叫“大义灭亲”,这个典故来自《左传》。春秋时,卫国大夫石之子石厚与桓公的兄弟州吁密谋杀害桓公篡位。石恨儿子大逆不道,用下计策,让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当时,卫国人说:“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亲人不义,不听劝告,即将造成巨大的危害,那么,我可以检举揭发他,甚至灭掉他。这是一种美德。

但这种美德只能用在大事上,如果亲人只是偶尔偷鸡摸狗,你就要大义灭亲,那就不仅是小题大做,而且有点不近人情了。

我们可以还原当时的场景,想象一下: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回到家里,把羊藏起来了,儿子看在眼里。不一会儿,抓贼的来了,把这位父亲揪住,问:“你是不是偷了我家的羊啦?”父亲死不承认,对方拳打脚踢。这时候儿子出来了,喊道:“你们干什么?别打啦!我爸今天在家一天都没出去,凭什么说偷你家的羊啦?再打我报警啦!”理直气壮。对方可能停手,悻悻而去;也可能对方不依不饶,把羊搜了出来,然后把这对父子一同揍了一顿。接下来,会出现什么情况?你做了贼了,被人追到家里来了,还要让亲人为你包庇,甚至因你挨打。你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你怎么交代?人,是有尊严的。父亲在儿子面前有尊严,儿子在父亲面前也有尊严,在亲人面前,尊严感尤其强烈。有尊严,就知道耻辱;有强烈的尊严感,也会有强烈的耻辱之心。知耻而后勇,他心里经受了这一次事件的洗涤,会悔悟和改过的。

这是按孔子所说的情况推想的。按叶公说的情况推想,则是: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回到家里,把羊藏起来了,儿子看在眼里。不一会儿,抓贼的来了,把这位父亲揪住,问:“你是不是偷了我家的羊啦?”父亲死不承认,对方拳打脚踢。这时候儿子出来了,说:“我作证,羊是我爸偷的,藏在屋子后面的地窖里啦。”接下来,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位父亲可能还得挨打,偷来的羊也会被追回去。家里没有温情可言,父亲在这种气急败坏的情况下,容易恼羞成怒,责怪儿子,儿子也责怪父亲,从此父子反目。父亲下次就会瞒着儿子偷人家的羊了。

这两种情况,都是值得玩味的。

人,只要还不是圣贤,就会有过错。如果是危害人类、危害国家、杀人放火之类大的过错,当然必须大义灭亲;而小的过错,最好还是要化解。而家庭内的亲情,是化解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修养缺陷的最好的药剂。

大义灭亲范文4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某复转军人大义灭亲,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了具有犯罪嫌疑的父亲,结果其父因犯贪污、受贿罪而被判入狱。对此复转军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社会本应予以褒扬才对。然而,事情的发展却颇富有戏剧性,结果该复转军人在此之后的求职中却屡遭拒绝。表面观之,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然而这一平常事件的背后却蕴涵着深厚的刑法文化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对亲伦关系的保护在中国历朝的法律中都得到体现。如汉朝开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唐律中设了“同居相隐不为罪”条文,及至明清,容隐制大体上与唐律相同,增加了妻之父母、女婿的相容隐的规定。在历朝的思想体系中是君重于亲、忠大于孝的,像偷窃这类一般性犯罪是可以互相隐瞒的,但如遇犯上作乱之类的大逆不道犯罪,那就绝对不能容许了,不但不能互隐,而且必须“大义灭亲”,不但可以告发,而且还可以杀了他。事实上,“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同是后世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从国际的范围来看,法律对亲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几乎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刑法典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基于人伦关系的考虑,对于近亲属为了犯人而犯“隐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可以免除刑罚的规定。德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为使近亲属免于刑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国刑法典规定,近亲属间、夫妻之间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不受刑罚处罚。韩国刑法典也有“亲亲相隐”之规定的。此外,瑞士、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类似规定,以体现容隐的原则和精神。

大义灭亲范文5

人们砍伐的雨林在每分钟,就有27万平方米(相当于38个足球场)在受到彻底毁灭!每年都有无数个大小雨消失!而雨林中有许多珍贵的东西:古老的动植物和重要至极的药材。就这样化为灰烬,在他们伐木的同时,毁灭了雨林同时也毁灭了自己的未来。因为树吸收二氧化碳,汽车尾气排放二氧化碳,如果排到大气中,那就会造成温室效应。如果没有足够的树木吸收这些,那就会在成天灾!雨林每年吸收上百万吨的二氧化碳,可是雨林在大面积的减少,那二氧化碳不更加猖狂了吗!一旦二氧化碳进入大气中,那就会造成温室效应,那冰川就会融化,洪水就会泛滥。还会造成更大的毁灭性的灾难。

在过去发生过六次世界毁灭性灾难,如果我们再过度的砍伐树木与雨林。那么我们就会像恐龙一样的灭绝。

如果大家觉得生活太美好,很留恋现在的生活,那我就请大家在自家门前种上一两棵树,好让我们的生活过得更加美好!

大义灭亲范文6

关键词:自然主义 白桦派 私小说 自我

一:“个人的自我”与“社会的自我”

前期的自然主义作家通过作品来暴露社会,以此来达到批判社会甚至封建体制的目的。但是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民权运动的失败;大逆事件以后天皇对言论的控制;以及浪漫主义代表人物北村透谷的自杀,文学被注入了一股消极被动的气氛。当时由于国情的差异,再加之明治政府推行的不是一条真正民主、自由的社会政治路线,人们的言行、集会等常受到封建政府独裁统治的压抑,日本的自然主义作家们就无法像西方自然主义作家那样真实客观地描写现实社会,只好把焦点对在了自己身边的琐碎事情。在田山花袋的短篇小说《棉被》中,作者抛弃了任何传统观念的束缚,将时雄对女学生的爱慕之情裸地表达了出来。小说中不乏对主人公性心理和望的描写,这正符合了田山花袋所提倡的“露骨的描写”,似乎有点艺术至上主义的成分。《棉被》通篇围绕时雄的私生活展开描写,没有掺杂任何社会成分,因此注重描写的也是“个人的自我”。以此开始,自然主义文学由最初的积极暴露社会转向暴露自己;把对社会问题的关注转向对个人问题的关注;把对外部世界的描绘转向对内心世界的独白。它的目的发生了偏转,由最初的解决人生苦恼变成了最终的制造人生苦恼。自然主义没有完成它的历史任务,却反而成就了私小说文学。

作为反自然主义流派的代表之一,白桦派是非常受人瞩目的。它的出现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社会高扬着大正民主自由之风的大旗,很多作家开始写作讴歌生命、肯定自我、积极生活的作品,从彻底真实的自然主义转向新的主观主义。他们对自然主义那种对人的内心及生活的暴露的、沉闷的、消极的描写感到不满,从而宣扬人道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因此他们的文学又被称为理想主义文学。武者小路实笃的中篇小说《天真的人》,充分发扬了私小说“主人公即作者”的写作模式,大胆地表述了自己对身边一个美少女火热的相思之情。据志贺直哉的日记记述,在这篇小说问世4个月后,武者小路曾向这位美少女求婚,但遭到了拒绝。5年来一直将这位都没怎么说过话的美少女当做理想的结婚对象,即使她已经和别人结婚了,他还坚信这位美少女是爱着他的,不得已才与别人结婚的。表面是写个人积极等待真爱,实则通过自己的经历来启发读者大众要有阿Q的乐观精神。从这个角度来看,白桦派的私小说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视点,这类私小说中的自我是“社会的自我”。

二:“破灭的自我”与“调和的自我”

战后,伊藤整、平野谦等人又再一次对私小说和心境小说进行了重新诠释,将私小说分为“破灭型”和“调和型”两种形式。可以说“破灭型”是指文学创作者不敢正视现实与人生,不愿面对黑暗的现实社会和复杂的人生,往往会产生一种逃避、绝望、厌恶、放弃的消极态度;而“调和型”是指文学家面对现实生活和人生中的不安与矛盾,能采取善意、乐观、和解、调和的积极态度。前一种被视为狭义的私小说;后一种被视为广义的心境小说。①

如果说葛西善藏是“破灭型”私小说的代表作家;那么志贺直哉便是“调和型”私小说作家的典型代表。葛西善藏一生虽然未出日本国门,但热爱文学、痴迷于小说创作的他身处日本开放而浓厚的文学氛围,深受欧洲文学思潮的影响,为日本文坛创造了一个痴爱艺术而又穷困潦倒的文学形象。在《悲哀的父亲》、《带着孩子》、《赝物》、《醉狂者的独白》等小说中,都有一个“父亲”,这个父亲为了追求自己的艺术之路,只身租住在城郊一间又破又暗的小房子里。因为经济困顿,他无力把妻子、孩子带在身边。虽处于壮年时期,但穷困孤独却吞噬了这个梦想成为小说家的悲哀父亲的肉体和心灵。因为穷困,他交不起房租,也无力维护自己的尊严,最终落得被房东驱逐的结局。②他执着于孤寂的自我独白,将自己封闭在狭小的圈子里体会生活琐事。最后的结局都是孤寂、沉闷、消极一类的,任其自然破灭,也从来无意识寻求解决之道。这类私小说中的自我就是“破灭”的自我。

志贺直哉的私小说也十分典型,他的作品中的自我都是“调和”型的。比如《和解》就是围绕主人公与父亲之间的矛盾展开,不顾父亲的反对坚持与康子结婚;初生的婴儿染病死去,不顾父亲的反对坚持将其葬于祖坟。但是最后,主人公对父亲却做出了让步和妥协,向父亲道歉。这里的“妥协”并不是贬义的,而是带有积极意味地主动寻求和解之道。长篇小说《暗夜行路》喻示了黑暗沉重的生活命运,亦表现了主人公时任谦作与自身命运进行的顽强苦斗。虽然身处逆境,但也要苦苦探索生存之道,有目的、有理想、有解决。所以说他的作品中的自我是“调和”的自我。

平野谦在1958年发表的论著《艺术与生活》中阐述了私小说的“二律背反”问题。其中说到:总之,在现实生活中追求创作理念保证我国独特的私小说和心境小说是不得不越发暴露围绕现实生活和艺术相关联的二律背反矛盾。他认为私小说和心境小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即私小说是“破灭”的文学,心境小说是“拯救”的文学。前者在于表白无法克服现实生活中混沌的危机,后者的结论是能克服这些危机;前者是源于外界和自我的不协调,后者则是努力探求它们之间存在的和谐点;前者代表了无理想、无解决的自然主义文学,后者代表了理想主义的“白桦派”文学。③

私小说在日本文坛一直是非常热门的话题。它虽然发迹于自然主义文学,但它并没有随着自然主义的衰落而衰落,而是流传下来,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它成熟于反自然主义的白桦派,而白桦派思想与自然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对作品的评价标准和欣赏角度随之变化,导致私小说在“自我”的定位上也发生了改变。(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

参考文献:

[1]相马庸《日本自然主义论》,日本八木书店1982年版。

[2]叶琳、汪丽影《现代日本文学批评史》,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3]谢志宇《20世纪日本文学史―以小说为中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岛崎藤村著许昌福译《破戒》,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魏大海《私小说》,山东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

注解

①叶琳、汪丽影《现代日本文学批评史》,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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