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的格式范例6篇

建议书的格式

建议书的格式范文1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遵照执行。几年来,这个统一的格式文书对指导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三个地方已不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亟需作出修改。

首先,《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中对诉权、诉期的告知不够全面。该格式是这样表述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中只告知被处罚者诉权而不告知诉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会导致处罚决定较长时间内处于可诉状态,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不稳定。建议修改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责令限期拆除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中对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你单位(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___月____日前向我局(部、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好后,由于找不到当事人等种种原因不能在告知书给定的申辩期限前送达当事人,于是国土部门不得不多次重新制作,浪费了人力物力。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建议将此处修改为:“你单位(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局(部、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另外,对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是可诉的,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因此不可诉,还有的认为是行政命令。如果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那么,通知书就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建议书的格式范文2

论文关键词 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推动三项重点工作落实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更有效地提升办案效果、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现将我院2009-2011年以来检察建议制发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09-2011年我院各年度、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情况。三年来,我院院共制发检察建议132件(2009年度4件、2010年度13件、2011年度115件),其中:反贪部门17件(2011年度17件),反渎部门5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4件),侦监部门10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9件),公诉部门16件(2009年度3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12件),监所部门77件(2010年度9件、2011年度68件),民行部门7件(2009年度1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5件)。

2.制发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发送对象情况。从制发检察建议的内容来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23件,改进监督管理的为59件,化解矛盾纠纷的申诉案检察建议书有7件,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有17件,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疾病鉴定的建议书有14件,其他内容的检察建议为22件。从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来看,三年来共向法院制发15件,向公安机关制发10件,向政府机关制发23件,向监狱、看守所及戒毒所制发77件,向其他单位制发7件。

3.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情况。2009年至2010年制发的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总体较好,认同检察建议并回复的有128件,未回复的有4件,整改的有109件,无撤回检察建议情况。

4.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呈现不均衡状况。制发检察建议数量最多的为监所、反贪、公诉、侦监等部门,三年共制发120件。其中,监所为77件占总数的58.3%,反贪17件占总数的12.9%,公诉16件占总数的12.1%,侦监10件占总数的9%。

二、取得效果

1.检察建议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大部分检察建议在制作内容上,做到了制作有针对性,有的放矢。部分检察建议拟好后,还与发送对象先行口头沟通,听取意见,并就案发原因、管理漏洞和对策建议进行探讨,促进理解,达成共识。使被发单位全面理解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目的和初衷,又避免产生抵触情绪。

2.检察建议的作用进一步拓展。突破了以往检察建议工作仅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个案监督、很少向政法机关制发的状况,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延伸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范围。主要是监所部门运用检察建议加大对监管场所和公安派出所监外执行活动监督力度,民行部门则运用检察建议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和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

3.检察建议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各部门重视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发出后,指定专人与发案单位沟通联系,并制作落实情况表,及时了解落实进度;必要时还进行回访,确保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制作不规范

1.文件头不规范。部分检察建议书没有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察文书格式”的统一要求印制文件头,需要发送检察建议时由文书制作者自行打印,从而使一个院的检察建议书的文件头出现字体不一、字号不一、字与字之间的间隙不一等不规范现象。

2.文号不统一。没有将检察建议书按院的名义统一编号,而是各个部门按自己本部门进行编号,甚至不编号,出现“穗花检公建议”、“穗花检侦监建”、“穗花监检建”、“穗花检民行建”、“穗花检局建”等部门编号。

3.加盖的公章不统一。检察建议书本来是以检察院的名义向发案单位或有关办案机关发出的,应以检察院的名义出现,落款应该是检察院,加盖的公章亦应该是检察院的公章,而我院绝大部分检察建议书都是加盖部门业务用章。

4.文书体例不规范。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亦应该像起诉书一样有规范的格式和写作要求。其内容具体应由文件头、文号、发送单位、发送理由(即被建议单位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等需整改的因素)与依据、建议内容、要求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落款等部分组成。可在制作过程中,我院制作的检察建议书常常出现遗漏一个或几个部分内容的情况发生。譬如,有的在文书前面遗漏了发送单位,有的忘了提出建议书的依据,有的只字不提要求被建议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意见等,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

(二)质量不高,内容缺乏深度、高度和针对性

1.千人一面,缺乏新意。虽说一般单位在发案原因上存在着一些共性,但毕竟不同的机关或部门其各自的职能、特点不尽相同,即便是职能相同的两家单位,其内部情况亦千差万别,诱发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更是因人、因案而异。这就是说,每一份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内容应该有各自的不同特点。可有的部门在制作检察建议书时,一味参照原有的检察建议书样本“依葫芦画瓢”,使建议书内容雷同,缺乏新意,其针对性亦大打折扣。

2.言之无物,内容空泛。检察建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要求言简意赅,有话则长,无话则短,可有的却空话、套话连篇。譬如,像反映被建议单位“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字眼,和“请加强监管、教育”等无实质性内容的空洞语言在检察建议书中就经常出现。这样的检察建议因为无具体、实际内容,自然不可能引起被建议单位的共鸣与警醒。

3.本末倒置,把握不住重点。向发案单位提检察建议,其目的是要提醒被建议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有针对性地予以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可有的办案人员提检察建议却是为了图形式,或为了完成任务,工作不深入,没有作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找不准发案单位存在的症结性问题,所提的检察建议因而大多是一些不痛不痒,无关紧要的事情,真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反倒只字未提。

4.个案监督多,类案监督少。大多数检察建议针对具体个案,就事论事,类案监督很少。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某一行业或几个部门具有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敏感性,缺少在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分析某一行业部门存在的潜在性问题,进而向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系统性强的检察建议。

(三)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

一些部门、干警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只是一发了事。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四、完善对策和建议

(一)要统一格式,提高制作能力

1.统一格式。要以所在院的名义,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察文书格式”的统一要求印制文件头,统一文号,统一加盖院的公章。以院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书必须统一归口于具体某一部门管理,业务部门制作的检察建议书,要报该部门登记、备案。

2.加大培训。要通过举行业务培训等方式,使办案人员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规范和写作要求。

(二)要提升检察建议书的质量

1.要确保意思的清晰性,即要讲清楚问题。要在提出检察建议前,应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

2.要确保问题的针对性,即目的明确。要求所发的检察建议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而提出,在对问题进行具体、透彻的分析后提出建议,做到有的放矢。

3.要确保建议的可行性,即具有可操作性。要求提出的建议要具体,措施要得当,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三)要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机制

建议书的格式范文3

一、荷兰的消费者团体诉制度

荷兰是社会团体极度发达的国家,这些团体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荷兰通过不同的立法赋予了某些团体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团体成员利益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修改《民法典》,消费者团体也获得了这一权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财团或社团,只要于章程中规定促进某一利益,则可以为了保护他人的该种利益提。应当说这一规定从一般概念上广泛认可了团体诉权,未将团体诉权仅限于特定的领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除消费者团体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机关也可以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对此,《民法典》第305b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第一条记载的法人(主要是公共机关)可以为了保护他人利益提。从消费者团体诉权范围看,目前,荷兰消费者团体尚不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诉,仅能够提起请求禁止使用格式条款或者停止不当经营行为之类的禁令诉。之所以未赋予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原因在于计算集团成员的赔偿额存在困难。不过,由于荷兰允许合格的团体可以基于他人的债权回收授权,以个别消费者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故消费者团体也能够在获得授权情形下,以消费者个人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但这一制度已经不属于消费者团体诉范畴。

依据荷兰《民法典》,能够提的消费者团体并不需要事前获得诉资格登记,这一点与欧洲很多国家的规定不同。但消费者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因为只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这一要件。消费者团体提前应努力与经营者进行交涉,尽量使纠纷通过协商得以解决,避免诉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对此,《民法典》第三编第305a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努力与被告通过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将被认为原告不适格。只有在被告收到原告记载着详细请求内容的协议书之日起两周后,方可以提。

若无特别规定,消费者团体诉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高等法院则对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消费者团体可以通过提请求法院确认以下格式条款无效并命令经营者停止使用:第一,根据签约种类、契约成立经过、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其他诸种情形。可以认为格式条款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未给予对方当事人认知条款内容的充分机会。法院在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同时,可以命令经营者停止使用、也可以命令格式条款制定者停止推荐使用行为。

一般认为,消费者团体提,应当在提时,消费者实际使用了格式条款,但并不要求该格式条款的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因此,消费者团体无需就损害给予实质性举证,从这一点看,不当格式条款禁令诉能够防止消费者未来遭受损害。预防功能更为明显。

判决的效力仅及于诉的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后,不禁止其他消费者个人基于新的证据和事实提起同样的诉。《民法典》第305a条第四款也规定,个人可以通过主张异议否定诉结果。也就是说,在荷兰,消费者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团体诉的结果。法院判决停止使用不当格式条款后,若经营者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依据《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命令经营者停止所有业务活动或者冻结经营者的账户。判决内容可以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但实际上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只有在法院认为适当时才在报纸上进行公布。一般来说,经营者败诉时,往往会主动通过报纸公告不当格式条款。

荷兰经济部认为,消费者团体诉制度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呼吁国家应当强化行政手段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现象。一直以来,荷兰是个以市民社会主导的国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甚至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政策执行机构。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行政规制,过分依赖社会团体通过民事诉手段实现保护全社会消费者利益,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消费者团体任务的范围。

二、荷兰的消费者集团和解制度

荷兰于2005年通过修改《民法典》和《民事诉法》建立了“集团和解制度”。根据规定,当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群体性消费者损害时,符合民法规定的成立要件的财团或社团可以代表全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谈判而达成损害赔偿的合意,对于成立的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法律效力宣告应于和解协议书中记载如下事项:受害消费者集团的损害性质和损害程度;受害消费者集团所属人数;对作为集团成员的受害消费者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受害集团成员个人获得损害赔偿金的条件:受害集团成员个人证明及获得损害赔偿金的程序;向集团成员进行诉程序通知时的具体地址和收信人姓名等。如果和解协议书中未包含以上事项将被法院驳回申请,此外,若和解协议书存在以下情形也不被法院受理:协议的损害赔偿金额总额不合理;对确保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担保措施不充分;对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充分;财团或社团在与经营者交涉中未能充分代表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支付赔偿金主体不是和解协议书的当事人。

申请确认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必须由缔结和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共同向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该申请具有中断诉时效的效果。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法院未给予法力效力宣告前,当事人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确认和解协议须开庭审理,一旦确定开庭日期,申请人必须向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告知开庭日期,对于申请人能够知晓具体地址的消费者。应采用信件通知方法(普通邮件),对申请人不知晓具体地址的受害消费者,应以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的方式通知。此外,还应将开庭日期通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其他财团或社团,这些财团或社团可以就和解内容提出意见书。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解当事人在协议书中提出的论点,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提出参考意见。另外,若此期间存在法院已受理的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则个人诉应当中止,即使法院已确定了宣告判决日期亦如此。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该效力对所有的受害消费者集团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消费者可以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损害赔偿。判决书应向申请人、消费者个人及提出过意见书的财团或社团进行送达,送达方式为普通信件送达,对无法知晓具体地址的消费者成员则应通过法院确认的报纸进行判决内容的公告。通知和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必须包括损害赔偿方法、个别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间、宣告判决的效果、消费者申请退出集团的方法和期间等。

受判决约束的损害赔偿权利人(消费者)申请脱

离判决的约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提交于判决书中指定的人。法律规定自判决宣告后,法院须确定不低于三个月的申请脱离判决约束的期间。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原则上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间提出脱离申请。但如果消费者在法院公布判决时不知道自己受到损害的,亦可以自知道受到损害后提出脱离申请。脱离判决约束的消费者不受和解协议书内容的约束,可以单独提。

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允许在和解协议书中规定,损害赔偿权利人自知道可以请求即时支付损害赔偿的权利后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协议书中确定的损害赔偿权。另外,法院宣告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若发现受和解协议书约束的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费者数量过于微少时,法律允许解除和解协议书。于此情形下,必须在两种报纸上解除公告,并向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财团或社团进行通知。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群体性消费者受害现象比较严重,因经营者使用不当格式条款或实施不当经营行为致使不确定的多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相关权利救济机制,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规制,损害了消费者对市场经济的信心。而对于群体性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害的案件来说,由于可能每个消费者损失额较小,面对高额的诉费用和时间消耗,其诉诸法律寻求救济的欲望被严重压抑,致使经营者非法获利。因此,确有必要在传统的民事诉制度之外,建构一种有效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荷兰建立的旨在解决群体性消费者纠纷的制度。其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给我国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建议书的格式范文4

1999年12月3日

欧盟和欧盟议会,

基于建立欧盟的合约,特别是第47(2)条,55条和95条;

基于委员会的提议;

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基于区域委员会的意见;

基于符合第二百五十一条:

(1). 1997年四月十六日委员会与欧盟,欧盟议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开展了对于在欧洲开展电子商务的讨论;

(2). 1997年十月八日委员会于欧盟,欧盟议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面向欧洲数字签名和加密的框架,对于保证电子交流的安全和信任进行了磋商;

(3). 1997年十二月一日欧盟议会请求委员会尽快向欧盟和欧盟议会提交一个关于数字签名的草案;

(4). 电子交流和电子商务使“电子签名”和相关允许数字身份鉴别的服务成为必要;欧盟成员国各自的针对各国法律对电子签名的认知和证书颁发服务组织的不同规定成为成员国之间电子交流和电子商务的障碍;另一方面,一个针对电子签名实施情况和清晰的框架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增强信心,促进对新技术的认同。成员国之间的法制不能阻止因特网上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5). 电子签名产品的协助发展应该得到加强;合约14条也指出,因特网市场是由一个保证商品自由流动的没有内部界限的区域构成的;应该达到电子签名产品特殊的要求来保证因特网内部的自由流动,以及建立对电子签名的信任,而不损害1994年12月19日达成的欧盟议会规程(EC)No 3381/94中有关建立管理控制多项用途用品出口的共同领域的规定和1994年12月19日达成的欧盟议会规程94/942/CFSP中有关多项用途产品出口的共同行动的规定;

(6). 这个法案没有就信息机密性服务的提供达成一致,因为它们是由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提供的;

(7). 内部市场保证人员的自由流动,以致欧盟成员国的人民越来越多需要和其他成员国的人民交流和交易而不是仅仅和本国人民交易;电子交易的可得性极大的方便了这方面的交流;

(8). 因特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使能电子化认证数据的各种技术和服务成为必须;

(9). 电子签名会在极大范围内被利用,会产生与之相关的很多新服务和产品;对那些产品和服务的定义不能仅仅局限于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而是应该包含其他辅助电子签名的服务和产品,比如与电子签名有关的注册服务,时间印记服务,目录服务,计算和咨询服务;

(10). 内部市场使证书服务提供者有能力发展有助于增加他们竞争力的跨国界活动,因此可以提供给企业和消费者新的在安全方法下的交换信息和开展贸易机会,而不受国界限制;为了刺激整个联盟中开放网络的证书服务,证书提供者应该可以自由提供服务而不需要有之前的授权;之前的授权不仅仅意味着证书提供者需要从国家权力机关获得的关于获准提供证书的允许,还意味着其他有相同效用的措施;

(11). 为了改善服务提供水平的自愿认证模式可能会为证书提供者提供适合的框架来发展网络所要求的信任,安全和质量的进一步服务;这样的模式应该鼓励证书提供者之间良性的发展;证书提供者应该可以自由选择那些模式并从中获利;

(12). 证书可以由公共机关和法律或自然人提供,只要他们是按照法律设立的;但是成员国不应该阻碍证书提供者在自愿认证模式之外操作;认证模式不能减少证书服务的竞争力;

(13). 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如何确保对本法案的遵守的监管;本法案不排除私人基础上建立的监管系统的设立;本法案不迫使证书提供者加入任何可实施的认证模式;

(14). 在商务和消费者之间保持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15). 附录三是有关为保证高级电子签名的功能的安全创造签名工具的要求;它没有包含那些工具运行的整个系统;内部网络的正常运行需要委员会和成员国快速行动认证机关负责安全签名工具与附录三的一致;为了达到市场的需求,一致性评估必须及时和有效;

(16). 本法案确立欧盟之间电子签名的使用和法律效力;在一个系统中使用的数字签名不仅仅需要一个基于在参与者之间达成的私法下的自愿协议;有关在什么情况和状况下成员国承认和接受电子签名的数据的自由,应由成员国按各自法律被采用和遵守;在那些系统中运用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它们在法律程序中的效力应该被认同;

(17). 本法案不寻求调和各国国家法律有关合同法,特别是合同建立和实施或者其他有关签名的非合同的建立的条约的不同;因为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有关的条款应该没有偏见的看待存在与国家法律中的关于合同终止或是判定合同何时终止条款中的不同的形式要求;

(18). 签名创造数据的保存和复制会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产生威胁;

(19). 电子签名会被用于国家和欧盟公共机关和欧盟行政管理机会之间的交流,还有欧盟人民的交流中,比如公共购买,税收,公共安全,健康和司法系统;

(20). 有关电子签名法律效用的一致性标准会保持欧盟成员国中间的法律框架的一致性;国家法律为手写签名设立了不同的要求;然而证书可以用来证实用电子方式签名的人的身份;基于有资格的高级电子签名以更高级别的安全为目标;只有当对于手写签名的所有要求都履行后,由安全签名创造工具产生的基于有资格的高级电子签名才在法律上认为是可以等同于手写签名;

(21). 为了电子授权的普遍承认,必须保证所有成员国均以电子签名作为法律程序上的证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应该基于客观标准而不被联系于证书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国家法律控制电子文档和电子签名可以运用的范围;本法案对国家法庭对于对本法案的遵从的裁决的偏移,也不影响国家有关自由司法证据考虑的规定;

(22). 为大众提供证书的证书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在义务方面作修改;

(23). 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跨国界的包括第三世界国家的安排;为了保证国际协作,涉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关于相互认可证书服务公共规定的合约应该是有利的;

(24). 为了增加用户对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的信心,证书提供者必须遵守数据保护机制和个人隐私的规定;

(25). 证书中的假名的提供不能阻止成员国按照欧盟或者是本国法律要求个人提供身份认证;

(26). 对本法案实施的必要措施应与委员会1999年6月28日的决定1999/468/EC规定的由委员会授予的实施权力机构的程序一致;

(27). 颁布后的两年委员会会采取对本法案的执行进行检查,以保证技术的进步或法律环境的变化没有造成达成本法案目标的障碍;相关技术领域必须被检查,一个相关正式报告必须提交到欧盟和欧盟议会;

(28). 基于合约15条有关比例和下属关系的原则,为提供电子签名和相关服务创造一致的法律框架的目标不能仅由成员国达到,而要通过整个欧盟才能更好的做到;本法案不会超出为了达到那个目标的而制定的必要措施,

采用本法案

第一条范围

本法案的目标是推动电子签名和促进它们的法律效力和认同性。本法案建立了电子签名的框架和一些相关的证书服务来保证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

本法案不包括全部有关合同或其他欧盟或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的结论和有效性,也不影响有关文档使用的欧盟和国家的规定和限制。

第二条定义

为了本法案的目的:

1. “电子签名”是指电子形式的附于或逻辑上与其他电子数据关联数据,起到身份鉴定和验证的作用;

2. “高级电子签名”是指达到以下要求的电子签名:

① 签名人使用唯一签名且仅能由签名人使用;

② 可以通过它确认签名人;

③ 签名的创造使签名仅仅能由签名人控制;

④ 签名以可以追踪数据变化的形式与数据关联;

3. “签名人”是指拥有签名创造工具的代表自己或代表其他法定自然人或其他的实体的人;

4. “签名创造数据”是指唯一的数据,诸如密码或者个人的私密密钥,这些都被签名人用来产生电子签名;

5. “签名创造工具”是指用于执行签名创造数据的配置软件或硬件;

6. “安全签名创造工具”是指符合附录三所有要求的签名创造工具;

7. “签名认证数据”是指诸如密码或公钥等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

8. “签名认证工具”是指用于执行签名认证数据的配置软件或硬件;

9. “证书”是指将签名认证数据与一个特定的人联系起来并确认他身份的电子证明;

10. “资格证书”是指符合附录一所有要求并且是由符合附录二的所有要求的证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证书;

11. “证书服务提供者”是指发行证书或提供其他与电子签名有关的服务的实体或法人或自然人;

12. “电子签名产品”是指证书提供者用于提供电子签名服务或用于创造或确认电子签名的硬件或软件;

13. “自愿认证”是指任何由认证服务供应商或是从事经营和监管遵守该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所要求的许可,这些许可由证书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开始,而证书提供者在得到这些机构的允许之前,不能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条市场准入

1. 成员国不应该让证书服务提供商享受优先授权;

2. 对第一段的规定没有异议,成员国可以引用或维持用于提高证书服务提供水平的自愿认证模式。所有与模式有关的情况必须是客观的,透明的,成比例的和非差别化的。成员国可以不限制符合本法案要求的合格证书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3. 每个成员国应该保证建立一个合适的系统以便对在它的领域内建立和向公众发行合格证书的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

4. 符合附录三要求的安全证书创造工具的一致性应该由成员国指派的合适公共或个人决定。委员会应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建立成员国是否应指派一个机构的标准;

5. 委员会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在欧盟官方期刊中建立和发行参考数目和普遍承认的电子签名产品标准。只要电子签名产品符合那些标准,成员国应该假定那些产品符合附录二第f点和附录三;

6. 鉴于附录四的建议与顾客的利益,安全签名认证成员国与委员会应该协作来促进签名认证工具的发展和使用;

7. 成员国可以在还有其他要求的公共机构利用电子签名。那些要求应客观,透明,成比例和非差异化,而且应仅与具体的应用相关联。那些要求不能对跨国界的服务形成障碍。

第四条内部市场原则

1. 每个成员国应该实行其国家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其国界内的证书服务提供者及其提供的服务依照本法案监管。成员国可以不限制本法案中的其他成员国在本国内提供验证服务。

2. 成员国应该保证符合本法案的电子签名产品能在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

第五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 成员国应该保证基于资格证书的由安全签名创造工具创造的高级电子签名:

(a) 满足有关电子形式数据签名的法律要求,就像手写签名满足纸质数据的要求一样;且

(b) 在法律程序中是可以被接受的。

2. 成员国应该保证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的法律效力且能够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只要它是:

--电子形式的;

--不是基于资格证书的;

--不是基于合格证书服务提供者发行的资格证书的;

--不是由安全签名创造工具创造的。

第六条责任

1. 成员国最低要保证证书服务提供者发行证书使之作为一个公共资格证书或向公众保证一个证书的有效性,该提供商要对任何有理由信赖证书的实体或法人或自然人付有责任:

(a) 在发行时对资格证书包含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对证书细节中有关资格证书的指示的事实负责;

(b) 在证书发行时保证,资格证书中确认的签名人持有的签名创造数据与证书中给出的或确定的签名认证数据是一致的;

(c) 保证签名创造数据和签名确认数据可以以互补的方式运用,在证书服务提供者产生它们二者的情况下;

除非证书服务提供者证明他没有粗心大意。

2. 成员国最低要保证向公众发行了作为资格认证证书的证书服务提供者对任何有理由信任证书的实体,法人或自然人对证书撤销的失败负责任,除非证书服务提供者证明他没有粗心大意;

3. 成员国应该保证证书服务提供者可以在证书的运用上指出资格证书的局限,如果第三方可以认识到这个局限。证书提供者不应该对因超过局限的资格证书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4. 成员国应该保证证书服务提供者可以指出资格证书在价值交易使用中的限制,如果第三方可以认识到这个限制。

证书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对超出最高限制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5. 第一段和第四段的规定不应该与欧盟议会1993年4月5日的有关消费者不公平合同的法案93/13/EEC有差异。

第七条国际问题

1. 成员国应该保证第三国向公众发行的资格证书在联盟中能被证书服务提供者承认在法律上与联盟内部的证书等同,如果:

(a) 证书服务提供者完成本法案的要求以及已经在联盟建立的一个自愿认证模式下被接受;或者

(b) 证书服务提供者建立在一个已经实现了法规所有要求的联盟内;或者

(c) 证书或证书服务提供者在是联盟内部国家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下的被承认的。

2. 为了推动和第三世界国家跨国界的证书服务和对第三世界国家的高级电子签名的法律认证,委员会应该在适当的地方提议签订对证书服务努力达成标准的有效执行和国际化认证服务的合约。特别地,在必需的地方,应该向欧盟议会提交建议为了与第三世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双边或多边合约的合适的要求。欧盟议会的决议应该让符合要求的多数决定。

3. 当有关成员国进入第三世界国家市场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向欧盟议会申请适当的权利以便在第三世界国家内进行商务谈判。欧盟议会应该让符合要求的大多数决定。

按本法案采取的措施不应偏离欧盟的义务和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协议。

第八条数据保护

1. 成员国应该保证证书服务提供者和国家对1995年10月24日95/46/EC欧盟和欧洲议会法案关于认证和监督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获得和自由流动的条约负责任。

2. 成员国应该保证向公众发行证书的证书服务提供者为了发行和维持证书仅可以直接从数据主体那里获取数据,或在数据主体同意后获得数据。不可以因其他原因不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收集和拥有数据。

3. 不和自然法赋予假名的权力相偏离,成员国应该不妨碍证书服务提供者在证书中使用假名而非签名人的真名。

第九条委员会

1. “电子签名委员会”辅佐委任这些事宜,在下文中简称为“委员会”。

2. 当参考本章时,应该遵从1999/468/EC法案,并参考第八条的规定。

1999/468/EC法案第四章(3)中应该将时间期限设定为3个月。

3. 委员会采取其拥有的程序规则。

第十条委员会的责任

委员会应该按照第9(2)条中的程序,阐明本法案附录中的要求,第3(4)条的标准和按照第3(5)条建立和发行的电子签名产品的普遍接受的标准。

第十一条通告

1. 成员国应该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以下事宜:

(a) 关于国家自愿认证模式的信息,包括按照第3(7)条的其他要求;

(b) 认证和监管负责的国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第3(4)条涉及的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 所有国家证书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

2. 任何补充第一章以及涉及第一章的变化应该由成员国尽快通报。

第十二条检查

1. 委员会应该检查本法案的实施,其后在2003年7月19号之前汇报给欧盟和欧盟议会。

2. 检查应该在内部对到技术,市场和法律发展进行评估,决定本法案是否应修正。报告应该包含一个基于所获经验的关于和谐性方面的评估报告。报告应该在合适的地方配合加上法律提案。

第十三条执行

1. 成员国应该合力在2001年7月19日之前将与本法案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和管理规定付诸实施。在此过程中他们应该与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

当成员国采取这些措施时,他们应该包含对本法案的参考或应该于他们的正式官方出版物保持一致。成员国应该规定有关参考的方法。

2. 成员国应该于委员会交流讨论本国国内法律与法案有交叠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始执行

本法案自在欧盟官方期刊中公布日期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受众本法案的受众为成员国。

于1999年12月13日在布鲁赛尔颁布。

欧盟 欧洲议会

主席 主席

N. FONTAINE S. HASSI

附录一资格证书的要求

资格证书必须包含:

(a) 指出证书是作为资格证书发行的;

(b) 指明证书服务提供者和其建立所在的国家;

(c) 必须指明签名人或者假名的名称;

(d) 根据证书的使用目的,规定签名人的相关属性;

(e) 签名人控制的相关签名认证数据;

(f) 指明证书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g) 证书的验证码;

(h) 证书服务提供者的高级电子证书;

(i) 可能的证书使用上的限制;

(j) 可能的证书使用中价值交易的限制;

附录二对于发行资格证书的证书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证书服务提供者必须:

(a) 证明与提供证书服务所必需的可信度;

(b) 保证快捷安全的提供服务和快捷安全的撤销服务;

(c) 保证正确标明证书发行和撤销的日期;

(d) 采用与自然法律相一致的合适方式验证发行资格证书的人的身份,可能的话,和一些具体属性;

(e) 雇佣对于所提供的服务必要的拥有专业知识,经验和资格的人士,特别是在电子签名有专业才能和熟悉适当安全程序的管理层人才;他们还应该实施与公认的标准相一致的适当的管理和行政措施;

(f) 使用受保护抗修改和保证技术和密码安全并由它们支持的程序的可信赖的系统和程序;

(g) 在证书服务提供者产生签名创造数据和担保机密性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伪造签名;

(h) 保持充足的财务来源以满足与本法案要求,特别是对损失的义务风险,例如:购买保险;

(i) 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记录资格证书的有关所有信息,特别是为了法律程序提供证书的证据。那些记录可以是电子形式的;

(j) 不保存或复制由证书服务提供者提供关键管理服务的人的证书创造工具;

(k) 在与一个寻求证书来支持电子签名的人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用可持久的交流方式告知他证书使用的准备条件和情况,包括证书使用的任何限制,自愿认证模式的存在和处理投诉和争议的程序。这些信息,可以电子传送,但是必须有手写版而且由对方能懂的语言书写。依赖证书的第三方可以得到这些信息的相关部分。

(l) 使用可信系统采用不同方式存储证书以便:

--只有授权的人才能记录和修改,

--信息授权可以被检验,

--只有在证书持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证书才可以被公开收回修改;

--操作者了解任何有关安全的技术上的改变。

附录三安全证书创造工具要求

1. 安全签名创造工具必须通过合适的技术和程序方法最少保证:

(a) 为产生签名使用的签名创造数据在实践中只能产生一次,且它们的安全是有保证的;

(b) 为产生签名使用的签名创造数据被保护而不能被其他人获得,签名通过现在可得的技术保证不被伪造;

(c) 为产生签名使用的签名创造数据在法律上受到不让其他人使用的保护。

2. 安全签名创造工具不能改变被签名的数据,并且防止签名人在签名程序前接触那些数据。

附录四安全签名验证的建议

在签名验证过程中,必须以一定的合理程度保证:

(a) 验证签名的数据与验证者使用的数据一致;

(b) 签名可以被验证且验证结果可以被正确显示;

(c) 验证者在必要时可以可靠地建立已签名的数据的内容;

(d) 验证时要求的证书授权和有效性是经过可靠验证的;

(e) 验证和签名人的身份可以正确显示;

建议书的格式范文5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这次全县乡镇党委换届和县党代表选举的有关业务从两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意见。

一、党代表大会组织工作流程

(一)筹备阶段

1、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这次会议后,各乡镇党委必须在x月x日前要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和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及选举办法;下届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书记名额及“两委”委员选举方式。根据全县实际,县委决定全县18个乡镇统一进行换届,各乡镇必须在x月x日以前完成筹备工作、选出党代表,x月x日以前开完党代表大会。

2、向县委呈报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应涉及的内容。

党委会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定后要向县委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一是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议程;代表的名额、构成比例、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下届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和纪委委员、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等。二是请示的时间,应于x年x月x日前向县委呈报。三是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县里下发的文件办。各乡镇可在此范围内,在上届代表数额的基础上作适当增减调整,如有新并入村的乡镇,可根据党员数量的具体情况确定代表名额。四是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从本乡镇的实际出发,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五是乡镇党委班子、纪委班子的职数设置,根据省、市委的要求,按县委的规定,乡镇党委职数为x至x人,纪委职数为x至x人。六是候选人差额,研究、推荐党委、纪委候选人时,要严格执行差额原则。设x名党委委员的乡镇,差额为x名;设x名党委委员的乡镇,差额为x名。各乡镇纪委委员的差额均为x名。七是请示中需要明确的选举办法: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得少于x%。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先选举委员,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这些都需要在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3、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机构。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经县委批准后,即可开始筹备工作。首先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组织委员、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办公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下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分工负责具体筹备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按期完成。筹备工作就绪后,各组即转为大会的工作机构。

4、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在选举乡代表之前,党委要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及组织、纪检等党员干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代表的选举工作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指导,审查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负责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5、发出做好召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经县委批复后,乡镇党委即应向所属党组织发出《关于做好召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名额分配(附表);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代表选举工作完成时间及需报的材料;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号召及要求。

6、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是开好党代表大会的重要一环。在党委发出做好召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后,党组织要通过上党课、过组织生活等形式,在党员中进行召开党代表大会目的、意义的教育,使广大党员明确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自觉认真地搞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代表大会的召开;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激发光荣感和责任感,积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进行实行差额选举重要意义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要求党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党内选举,保证党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圆满完成大会的各项任务。

7、组织指导选好代表。

主要内容有:一是指导选举单位按《通知》规定的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和代表构成指导性比例,确定好代表候选人构成人数。二是指导选举单位按《通知》的要求,确定好酝酿提名和选举办法,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三是对选举单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进行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发现不具备代表条件的人选,应建议选举单位及时进行更换。四是对需要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经党委确定后,应及时向有关选举单位发出通知,将其分配到所属选举单位作为代表候选人,并附上领导干部的情况介绍,与所在单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一并进行选举。

8、做好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代表选出后,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要进行认真审查。一是看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在酝酿提名和选举中是否充分发扬了民主,是否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和应选代表名额;二是看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具备资格。如发现代表产生不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然后写出审查报告,经党委讨论同意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人向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大会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9、组织酝酿提出下届“两委”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两委”组成人员名额经县委批准后,即可着手进行酝酿提出“两委”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工作。一是提出“两委”组成方案,向所属党组织发出推荐候选人名单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推荐“两委”成员候选人名额(含差额);推荐候选人应掌握的原则,如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党委成员中党群干部应占多数,纪委成员中专职干部应占多数,“两委”成员除纪委书记外,—般不搞交叉重叠等。推荐方法:可采用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支部(总支)党员会议等形式酝酿提名。二是根据推荐的名单,经党委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再返回所属党组织和代表(党员)中进行讨论。三是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几次反复,最后集中所属多数党组织和代表(党员)的意见,由党委会确定“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经县委审查同意后,作为建议名单,分别提交大会主席团和新产生的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

10、向县委呈报关于下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一般情况下,“两委”委员人选同委员、副书记、书记人选一并请示,由党委呈报。上报的材料包括:《关于xxx党委、xxx纪委换届人事安排问题的请示》;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11、起草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工作报告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人撰写(,并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认真听取所属党组织和代表(党员)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党委会讨论定稿。纪委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先召开纪委会讨论通过,然后经党委会讨论定稿。

12、提出有关名单,编制代表名册。

主要包括: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编制代表名册;划分代表团(组),提出代表编组名单。

13、做好党代表大会材料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一是起草大会开幕词、闭幕词和关于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二是起草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三是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关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的说明,选举工作的主持词;四是提供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候选人情况介绍;五是提供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及选举办法(草案);六是起草上届党委负责人在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上的讲话稿;七是起草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主席团会议和党委、纪委一次全会等主持人的主持词;八是提供选票式样和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清点人数报告单、领发选票报告单、收回选票报告单等样表;九是起草大会须知。

14、召开党委会,审议党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基本结束后,即应召开党委全委会,听取筹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选举办法(草案),以及大会会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15、做好临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主要有:一是打印大会各种文件材料,并将有关材料装袋;二是制作代表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和总监票人佩条;三是准备票箱等选举用具;四是布置大会会场;五是向代表发出报到时间、地点的通知;六是联系邀请上级领导;七是落实代表食宿、医疗等安排;八是组织接待代表报到。

(二)预备会议阶段

1、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

代表报到后,应及时召开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会议由上届党委主持。主要内容是:一是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二是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及其他有关确认事项进行说明;三是布置各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四是向代表提出开好大会的有关要求。会前,提供会议主持人讲话稿。同时,将代表名册、代表团(组)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发给上届党委委员和各代表团(组),并发给各代表团(组)记录本。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结束后,各代表团(组)分别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一是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二是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三是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四是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和大会议程。

各代表团(组)会议结束后,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各代表团(组)讨论情况并向党委汇报。如代表提出不同意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然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对选出的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经确认后,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将名单印发各代表团(组)和有关人员。

3、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大会预备会议由上届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二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三是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四是通过大会议程;五是宣布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结束后,要将通过的报告、名单去掉“建议”二字、议程去掉“草案”二字,在其标题下加上“(xxxx年x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第x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字样,及时印发各代表团(组)。

4、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产生后,即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一是明确大会主席团的任务;二是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三是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四是通过大会日程;五是通过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如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名单等)。

(三)正式会议阶段

1、举行党代表大会开幕式。经选举产生并经代表资格审查获得正式资格的党员代表,应参加这次大会。同时,安排不是代表的有关部门党员负责人和邀请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列席大会。

党代表大会开幕式的主要程序:一是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后,大会执行主席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并作出说明(应到会代表数,实到会代表数,大会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能否开会等),公布这次大会执行主席名单,对上级领导和参加大会的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表示热烈欢迎;二是宣布党代表大会开幕;三是全体起立,奏(唱)《国歌》;四是上届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纪委负责同志作纪委工作报告;五是宣布休会。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组织代表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二是按照大会日程安排,各代表团(组)对“两委”工作报告审议一定时间后,要根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的布置,讨论大会选举办法。三是酝酿新届“两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四是推选监票人。五是审议关于上届“两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3、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在各代表团(组)开始审议上届“两委”工作报告后,根据大会进程,适时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程:一是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二是讨论通过上届党委提出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三是布置推选监票人;四是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情况汇报;五是审议通过关于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前,要将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主持词提供给主持人;将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情况介绍、关于“两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发给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及时印发各代表团(组)讨论,然后提交大会通过。

4、组织“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与代表见面。

为了使代表对“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有更多、更直接的了解,除向代表印发“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情况介绍外,可召开全体代表会议,组织“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与代表直接见面。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可向代表作简要发言,自我介绍姓名、简历,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见面会结束后,继续分团(组)讨论选举办法(草案)、酝酿讨论“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审议关于“两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5、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各代表团(组)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主要议程有:一是听取各代表团(组)讨论选举办法(草案)、酝酿“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情况汇报,确定“两委”委员正式候选人;二是审议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确定计票人名单;三是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关于“两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的情况汇报。

会后,要抓紧下列工作:一是印制选票,并清点、包装好;二是准备好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总计票人)的标志佩条;三是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四是准备好票箱、封条、剪刀;五是准备好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和清点人数、领发选票、收回选票报告单等表格。

6、大会选举。

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一般是:一是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方可实施选举;二是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三是通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名单;四是宣布下届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五是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六是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投票;七是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八是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九是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7、召开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

计票结束后,应立即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这是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主要议程:一是听取总监票人报告大会选举计票结果,确认“两委”委员名单;二是确定“两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人。

8、举行党代表大会闭幕式。

主要议程包括:一是通过关于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二是通过关于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三是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四是宣布党代表大会闭幕。

二、党委会(纪律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作流程

党代表大会闭幕后,新一届党委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纪委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还要在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主要工作流程是:

1、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纪委书记。会前,将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词、选举办法、候选人建议名单送交会议主持人,准备好选票。选举结束后,要立即写出选举结果的报告,提交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一是清点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二是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三是党委会负责人作关于新一届纪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四是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五是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六是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七是填写选票,投票;八是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九是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十是监票人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数半数为当选),并提交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十一是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十二是新当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讲话。

建议书的格式范文6

一、党代表大会组织工作流程

(一)筹备阶段

1、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这次会议后,各乡镇党委必须在3月1日前要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和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及选举办法;下届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书记名额及“两委”委员选举方式。根据全县实际,县委决定全县22个乡镇统一进行换届,各乡镇必须在3月11日以前完成筹备工作、选出党代表,3月20日以前开完党代表大会。

2、向县委呈报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应涉及的内容。

党委会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定后要向县委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一是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议程;代表的名额、构成比例、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下届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和纪委委员、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等。二是请示的时间,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向县委呈报。三是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县里下发的文件办。各乡镇可在此范围内,在上届代表数额的基础上作适当增减调整,如有新并入村的乡镇,可根据党员数量的具体情况确定代表名额。四是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从本乡镇的实际出发,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五是乡镇党委班子、纪委班子的职数设置,根据省、市委的要求,按县委的规定,乡镇党委职数为5至7人,纪委职数为3至5人。六是候选人差额,研究、推荐党委、纪委候选人时,要严格执行差额原则。设7名党委委员的乡镇,差额为2名;设5名党委委员的乡镇,差额为1名。各乡镇纪委委员的差额均为1名。七是请示中需要明确的选举办法: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先选举委员,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这些都需要在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3、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机构。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经县委批准后,即可开始筹备工作。首先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组织委员、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办公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下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分工负责具体筹备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按期完成。筹备工作就绪后,各组即转为大会的工作机构。

4、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在选举乡代表之前,党委要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及组织、纪检等党员干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代表的选举工作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指导,审查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负责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5、发出做好召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经县委批复后,乡镇党委即应向所属党组织发出《关于做好召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名额分配(附表);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代表选举工作完成时间及需报的材料;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号召及要求。

6、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是开好党代表大会的重要一环。在党委发出做好召开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后,党组织要通过上党课、过组织生活等形式,在党员中进行召开党代表大会目的、意义的教育,使广大党员明确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自觉认真地搞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代表大会的召开;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激发光荣感和责任感,积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利;进行实行差额选举重要意义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要求党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党内选举,保证党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圆满完成大会的各项任务。

7、组织指导选好代表。

主要内容有:一是指导选举单位按《通知》规定的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和代表构成指导性比例,确定好代表候选人构成人数。二是指导选举单位按《通知》的要求,确定好酝酿提名和选举办法,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三是对选举单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进行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发现不具备代表条件的人选,应建议选举单位及时进行更换。四是对需要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经党委确定后,应及时向有关选举单位发出通知,将其分配到所属选举单位作为代表候选人,并附上领导干部的情况介绍,与所在单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一并进行选举。

8、做好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代表选出后,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要进行认真审查。一是看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在酝酿提名和选举中是否充分发扬了民主,是否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和应选代表名额;二是看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具备资格。如发现代表产生不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然后写出审查报告,经党委讨论同意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人向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大会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9、组织酝酿提出下届“两委”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两委”组成人员名额经县委批准后,即可着手进行酝酿提出“两委”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工作。一是提出“两委”组成方案,向所属党组织发出推荐候选人名单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推荐“两委”成员候选人名额(含差额);推荐候选人应掌握的原则,如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党委成员中党群干部应占多数,纪委成员中专职干部应占多数,“两委”成员除纪委书记外,—般不搞交叉重叠等。推荐方法:可采用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支部(总支)党员会议等形式酝酿提名。二是根据推荐的名单,经党委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再返回所属党组织和代表(党员)中进行讨论。三是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几次反复,最后集中所属多数党组织和代表(党员)的意见,由党委会确定“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经县委审查同意后,作为建议名单,分别提交大会主席团和新产生的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

10、向县委呈报关于下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一般情况下,“两委”委员人选同委员、副书记、书记人选一并请示,由党委呈报。上报的材料包括:《关于xxx党委、xxx纪委换届人事安排问题的请示》;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11、起草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工作报告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人撰写,并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认真听取所属党组织和代表(党员)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党委会讨论定稿。纪委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先召开纪委会讨论通过,然后经党委会讨论定稿。

12、提出有关名单,编制代表名册。

主要包括: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编制代表名册;划分代表团(组),提出代表编组名单。

13、做好党代表大会材料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一是起草大会开幕词、闭幕词和关于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二是起草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三是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关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的说明,选举工作的主持词;四是提供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候选人情况介绍;五是提供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及选举办法(草案);六是起草上届党委负责人在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上的讲话稿;七是起草预备会议、正式会议、主席团会议和党委、纪委一次全会等主持人的主持词;八是提供选票式样和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清点人数报告单、领发选票报告单、收回选票报告单等样表;九是起草大会须知。

14、召开党委会,审议党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基本结束后,即开党委全委会,听取筹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选举办法(草案),以及大会会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15、做好临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主要有:一是打印大会各种文件材料,并将有关材料装袋;二是制作代表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和总监票人佩条;三是准备票箱等选举用具;四是布置大会会场;五是向代表发出报到时间、地点的通知;六是联系邀请上级领导;七是落实代表食宿、医疗等安排;八是组织接待代表报到。

(二)预备会议阶段

1、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

代表报到后,应及时召开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会议由上届党委主持。主要内容是:一是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二是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及其他有关确认事项进行说明;三是布置各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四是向代表提出开好大会的有关要求。会前,提供会议主持人讲话稿。同时,将代表名册、代表团(组)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发给上届党委委员和各代表团(组),并发给各代表团(组)记录本。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结束后,各代表团(组)分别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一是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二是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三是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四是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和大会议程。

各代表团(组)会议结束后,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各代表团(组)讨论情况并向党委汇报。如代表提出不同意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然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对选出的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经确认后,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将名单印发各代表团(组)和有关人员。

3、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大会预备会议由上届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二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三是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四是通过大会议程;五是宣布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结束后,要将通过的报告、名单去掉“建议”二字、议程去掉“草案”二字,在其标题下加上“(xxxx年x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第x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字样,及时印发各代表团(组)。

4、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产生后,即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一是明确大会主席团的任务;二是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三是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四是通过大会日程;五是通过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如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名单等)。

(三)正式会议阶段

1、举行党代表大会开幕式。经选举产生并经代表资格审查获得正式资格的党员代表,应参加这次大会。同时,安排不是代表的有关部门党员负责人和邀请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列会。

党代表大会开幕式的主要程序:一是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后,大会执行主席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并作出说明(应到会代表数,实到会代表数,大会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能否开会等),公布这次大会执行主席名单,对上级领导和参加大会的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表示热烈欢迎;二是宣布党代表大会开幕;三是全体起立,奏(唱)《国歌》;四是上届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纪委负责同志作纪委工作报告;五是宣布休会。

2、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组织代表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二是按照大会日程安排,各代表团(组)对“两委”工作报告审议一定时间后,要根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的布置,讨论大会选举办法。三是酝酿新届“两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四是推选监票人。五是审议关于上届“两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3、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在各代表团(组)开始审议上届“两委”工作报告后,根据大会进程,适时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程:一是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二是讨论通过上届党委提出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三是布置推选监票人;四是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情况汇报;五是审议通过关于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前,要将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主持词提供给主持人;将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情况介绍、关于“两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发给主席团成员。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及时印发各代表团(组)讨论,然后提交大会通过。

4、组织“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与代表见面。

为了使代表对“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有更多、更直接的了解,除向代表印发“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情况介绍外,可召开全体代表会议,组织“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与代表直接见面。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可向代表作简要发言,自我介绍姓名、简历,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见面会结束后,继续分团(组)讨论选举办法(草案)、酝酿讨论“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审议关于“两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5、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各代表团(组)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主要议程有:一是听取各代表团(组)讨论选举办法(草案)、酝酿“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情况汇报,确定“两委”委员正式候选人;二是审议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确定计票人名单;三是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关于“两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的情况汇报。

会后,要抓紧下列工作:一是印制选票,并清点、包装好;二是准备好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总计票人)的标志佩条;三是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四是准备好票箱、封条、剪刀;五是准备好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和清点人数、领发选票、收回选票报告单等表格。

6、大会选举。

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一般是:一是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方可实施选举;二是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三是通过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名单;四是宣布下届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五是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六是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投票;七是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八是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九是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7、召开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

计票结束后,应立即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这是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主要议程:一是听取总监票人报告大会选举计票结果,确认“两委”委员名单;二是确定“两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人。

8、举行党代表大会闭幕式。

主要议程包括:一是通过关于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二是通过关于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三是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四是宣布党代表大会闭幕。

二、党委会(纪律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作流程

党代表大会闭幕后,新一届党委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纪委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还要在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主要工作流程是:

1、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纪委书记。会前,将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词、选举办法、候选人建议名单送交会议主持人,准备好选票。选举结束后,要立即写出选举结果的报告,提交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一是清点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二是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三是党委会负责人作关于新一届纪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四是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五是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六是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七是填写选票,投票;八是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九是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十是监票人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数半数为当选),并提交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十一是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十二是新当选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