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例6篇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1

此时重温《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我们究竟应该学什么?

首先应掌握它的基本思想。其一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严肃的党内生活,是解决党内自身问题的重要途径。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核心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一、二、三、四、十条讲的都是这个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多次巡视的结果显示,个别地方党委(党组)“一把手”以集中之名行“一言堂”之实,严重削弱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是要求我们重温《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的深意之一。

其二是树立规矩意识。

“规矩”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2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和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要转变和创新,必然要求在领导方式上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实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探索“领导”与“法治”的最佳结合,形成一种法治领导的全新领导方式,这是一个历史的选择。目前,全国不少地方,已由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就是这种结合的极其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本文试就这种“领导”与“法治”的结合谈点肤浅看法。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民主进程的推进,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员、组织、协调、培育都需要执政党去领导,整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执政党去引导。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但党的领导要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党对人大的领导,就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主导人大的工作,在人大处于支配地位。在内容上,党在人大的领导,不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而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即: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其中,由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经过人民选举成为人民代表并进而成为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后,就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把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了。党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而不光是利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党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长期稳定和切实贯彻实施。党要把领导和管理区分开来,依照法定程序把该由政府办的事交由政府办,把该由司法机关办的事交由司法机关办,把干部推荐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从而把党的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上。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好“党的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确保人大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作为,行使好各项法定职权。而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就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好这些关系,更能实现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更能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委员长今年2月19日在四川视察时,听取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后讲:“各级党委要善于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现在有的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主任,也有一些市、县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主任。中央对这个问题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既是为了便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也是为了提高人大的政治地位,赋予人大更重要的职责。”实践会越来越有力地证明,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大有益处。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地位。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同进,也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的历史任务,作为地方一把手的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新时期,要把党的领导同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形式紧密地结合起来,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地方国家政权的领导,在发挥党总揽全局的同时,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当然,有的同志担心,党委书记是当地的主心骨,什么大事都要抓,遇到工作忙时,无暇顾及人大工作,会出现时间和精力上的矛盾。今年3月,总书记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上讲话时指出:“各级党委都要把人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工作的汇报,帮助人大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对同级党委负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在,不少地方的党委书记兼任了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些同志务必充分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拿出足够精力做人大工作,切实把人大工作搞好。”从我省的情况看,有的市、县委书记任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以来,由于直接参与人大工作,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工作方法、时间安排上也有了很大的转变,有的逢会就讲民主法制建设,大会均讲人大工作。委员长今年2月来川时讲:“各级党委都应该学会运用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来加强我们的工作。所以一方面是人大的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各级党委要学会善于运用人大这个权力机关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以及集体行使职权的运行方式,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与充分发扬民主的有机统一,从而有效地增强了地方党委书记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我省有的县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坚持邀请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召开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吸收人大同级干部参加,县委还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讨论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批复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报告,并指导抓好落实。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树立党委、人大“一盘棋”思想,使党的主张更快更准地变成国家意志,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繁荣和弘扬社会主义文化,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各级党委、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的目标任务是完全一致的。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更快更准确地将党的主张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可以通过人大更好地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我省不少县市(区),在工作中,坚持凡关系到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应该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县委都依照法定程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保障人大常委会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如有的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冬换届以来,有的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立足发展,认真组织省、市、县级人大代表分别对本县农业结构调整和乡镇企业发展和管理情况,推进城镇化建设、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增收减负情况等进行了视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党委更直接便捷地了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工作情况,使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是统一的。党组织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并通过法定程序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保证;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任免权,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既贯彻了党委意图,又体现了人民的权力,同时也帮党委把了用人关。另一方面,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更好的处理好干部任“前”与任“后”的关系,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近年来我省不少县(市、区)在认真做好任前工作的基础上,就任后监督工作进行了认真探索实践,在坚持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任命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工作评议,评选了“十佳人民公仆”、“优秀法官”;对县政府副县长、“两院”负责人、县政府序列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等活动,从而使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了对被任命干部科学完善、运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干部队伍建设。 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宗旨观念,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最重要的是为群众办实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民代表大会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党了解社情民意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地方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后,可以通过参加“三会”,进行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个案监督、走访代表等活动,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可以使党委更直接地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状况,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贴近与人民的感情,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也可以使人民群众加深对人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去冬换届以来,我省不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完善了主任、副主任分工联系代表和半年走访一次代表制度,继续实行了主任、副主任分工督办代表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制度,真正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落到了实处。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4

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关键要把撞好以下几点:

(1)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必须由党委负责制定,不能政出多门。在各级党委内部,也要有合理的权限划分。凡属关系全局性质的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干部的基本标准,必须由党中央统一制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由党中央决定或批准。地方和部门党的组织在贯彻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干部标准以及改革措施。但这些具体规定必须与中央的方针、政策相一致,有的在实施前,还要报经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审批。

(2)各级、各方面的重要干部必须依照权限,由各级党委直接管理,决定任免和推荐。在这个原则下,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也可以由党委其它部门办理,还有一部分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但不论怎样分工,都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党委组织部的协调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办理。

(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任何个人专断。

(4)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保证,是执政党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但是推荐干部不同于直接任命干部。选举和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因此,党委推荐干部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各级人大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代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5)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各级党委特别是省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落实。

什么是干部的双重管理实行干部双曰管理的主管、协管双方职责权限是什么

干部双重管理是指中央有关部门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部分业务上由中央有关部门为主或协助管理、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在干部管理上,实行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双重管理的干部,一般由一方主管,一方协管。有的以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即"条条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有的以地方党委管理(即"块块管理)为主,中央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不论主管还是协管,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并明确其双方的职责权限。

第一,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或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其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审批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作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第二,以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或以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地方党委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地方党委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5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