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例6篇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1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税务局、财政局及中山海关协同参与。市工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中山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相关指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规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少于4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不少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综合评定。

(四)依据评定结果,市工信局局根据市税务局、财政局和中山海关的情况反馈,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中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开展评价工作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15日前报市工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信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市工信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根据市税务局、财政局和中山海关的情况反馈,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四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条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指股权结构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局,同时抄送同级税务、财政和海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区可结合本镇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二: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中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2

__区科技人才局,工业园综合管理局,各镇经济服务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__年,市科技发展计划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进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及材料、节能环保、通信与电子信息、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实施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工程;围绕推进冶金、纺织、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升级,重点支持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及配套技术;围绕科技惠及民生等重点,推进科技创新“三个一批”行动方案,组织10个科技计划。为切实做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类别

本年度张家港市科技计划共设置10个类别:

科技计划名称

市科技支撑(工业)计划

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

市科技支撑计划(农业)

市科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

市软科学计划

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市产学研合作创新计划

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市专利实施计划

其中,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只安排指导性计划,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经费支持。

二、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__年张家港市科技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自主申报。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及各类计划申报的特定要求(特定要求详见《指南》的相关计划部分)。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2)企业单位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资产、资信及经营状况良好;

(3)鼓励产学研合作,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必须明确各自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并附合作协议;

(4)为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原则上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建有研发机构,一般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以2013年度研发项目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5)项目承担单位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①具备有效发明专利和有效实用新型专利共3件以上;②2013年新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各2件;③2013年已申请或授权外观专利5件以上。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等附件,佐证专利工作情况;

(6)有应结未结项目的单位,在申请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前,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列出结题计划表,向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做出书面承诺和说明,未提供相关说明的列入科技信用不良记录。列入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的单位,限制申报项目。为及时准确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的单位予以限制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对于市重点培育的创新型标兵企业、重点科技成长型企业、获得苏州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科技人才企业、区镇重点支持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创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指南》支持的领域或方向;实施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多个不同计划;申报项目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并可考核,能形成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项目第一负责人要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①截至20__年底,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结未结的;②目前已承担省、苏州市级、本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3项(含3项)以上的;③已承担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尚未结束验收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各类计划的《项目申报书》样式见本通知附件,申报单位注意控制申报材料篇幅,参照申报书限定字数填写;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弄虚作假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将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附件清单中要求提供“查新 报告”的,查新重点为创新点的新颖性及专利状况;要求提供“研发投入统计资料”的,是指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加计抵扣核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汇算清缴单;

4.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关项目要求的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采用书本式装订,切勿用塑料夹),其中,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须在网上申报结束后在系统内下载后打印(有水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报流程

1.意向报告:申报单位对照本通知“申报条件”和《指南》的特定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申报意向;

2.网上申报:登录“__科技信息网”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平台”注册激活,明确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帐户和权限,由各单位管理员填写单位信息。对照《项目信息表》和《项目申报书》要求完成申报系统内各栏目的填报,上传相关附件和佐证材料;网上申报结束后,下载打印纸质文本,按要求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3.主管单位审查:申报材料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限额申报的要进行筛选和排序,再推荐报市科技局。申报主体是市直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项目主管单位为本条线市级主管部门;申报主体是企业单位的,项目主管单位为所在区镇科技管理部门(保税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为科技人才局,冶金工业园为综合管理局,各镇为经服中心)。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递交受理窗口。

五、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日期:

网上申报受理截止时间:__年*8月25日。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__月26日-__月31日。

受理地点: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

1.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窗口:

电话__

2.市科技局办公室: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3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评审条件

(一)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核要求。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参照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90学时。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笔试有关事项

申报高级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笔试。其中申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造价、风景园林专业的须参加专业知识笔试,笔试的内容分别为建筑施工技术、道路桥梁施工技术、建筑预算、园林工程施工;水利专业按浙水办人〔2009〕3号文件要求,需提供《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其它专业的参加论文答辩和专业知识面试。面试、笔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论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证书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送审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另需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要求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尺寸不大于300×420,不小于200×280像素,文件大小在50k以内。

(三)《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3纸打印)一式30份,并须加盖公章;

(四)《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学术论文基本情况登记表》(A4纸打印)一式30份;

(五)《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1份,另报电子文档;

(六)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总结1份;

(七)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

(九)破格申报人员,需填报《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申报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十)以下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近1年劳动合同(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近1年(按申报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多人申报的单位可统一出具)等原件,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2.宁波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4.在外地取得工程师资格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市级公布文件、调动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省经贸委等四厅局联合下发的《*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予以认定,旨在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遵循科技与市场发展规律,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建的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的主要依托。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能是:

(一)与企业规划、信息、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二)负责企业重大、关键性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负责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三)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同行企业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构建多元化创新激励机制,有效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衔接高效。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高新科技的前沿。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技术合作。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九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管理制度。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广阔的主导产品。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四)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功能明确,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企业建立了技术开发经费专门账目,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全成本核算。企业能够有效保证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六)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七)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研队伍结构合理。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八)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包括:《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二)市经贸委根据《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市经贸委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经贸委依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最终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一条市经贸委每年一次以公文形式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十二条依据《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经贸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贸委。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三)。

(三)数据审查。市经贸委负责对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第三方资料核实和实地核查等。

(四)成绩确定。市经贸委按照《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组织对经核实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得出最终评价成绩。

第十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由市经贸委以公文形式。

第五章技术中心的调整、警告及撤消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对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的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九条市经贸委确定调整和撤消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以公文形式予以。

第六章技术中心的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内容与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上所述设备和仪器,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将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发[2008]20号)有关条款给予奖励。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5

一、申报条件

2012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件执行。申报人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将材料目录粘贴于申报袋正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样表从我委门户网站中本通知附件里下载,用B5纸正反面打印,并装订成册。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

2、《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1,用A3纸打印)一式15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限于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经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核盖章的免试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审验盖章,下同)。

4、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要求打印并经用人单位审验盖章)1份,获奖证书及其他反映业绩成果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业绩认定证明材料。

5、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原件。

6、2张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申报材料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获奖情况等,须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重点是近5年来的情况。论文著作须注明刊物名称、刊号、发表或出版日期、出版社名称、字数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课题)、科技成果、表彰奖励等,须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并注明任务下达(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次)。工作学习简历有职务、岗位、学历变动的,须分阶段填写。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条件等倾斜政策的相关规定,请从我委网站中本通知附件“申报指南”里查阅。

三、业务考试

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业务考试。业务考试采用笔试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业务考试定于10月20日上午9:00—11:30进行,考试地点设在我委(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北楼六楼大会议室。申报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于10月19日8:30—17:30到我委人事教育处(金安大厦南楼715室)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2、业务考试卷面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为经济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实务,不提供、不指定教材。考试大纲见本通知附件。

3、参加考试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未到者,取消考试资格。

4、按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100元/人。

四、面试答辩

破格申报人员还须参加面试答辩,填写《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审批表》(附件2,须经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核盖章),并交纳面试答辩费100元/人。答辩内容主要是与申报人所从事专业的相关理论与工作实践,时间定于10月26日上午9:00开始,考场设在我委北楼六楼会议室。参加面试答辩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于10月26日上午8:30前到我委人事教育处报到。无故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补充说明

1、原取得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经济工作一年后参加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转岗前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还须符合《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八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学历条件之一。

2、根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县城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满3年的中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代表及高管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县级以上财税部门审验盖章的近3个年度利税报表,可作为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六、报送要求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范文6

系列实施细则

 

目    录

 

1. 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实施细则

3. 支持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聚才实施细则

4. 支持在常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实施细则

5.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6.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

7. 支持高企上规升级实施细则

8.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

9. 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10. 支持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实施细则

1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12. 支持重点产业链研发项目“借转补”实施细则

13. 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14. 支持部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15.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16. 双创载体星级评定实施细则

17. 支持产业链强链稳链实施细则

18.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及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19. 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20. 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21.“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22. 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促进毕业生留常就业实施细则

23. 常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4. 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

25. 支持专利强链实施细则

26. 支持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实施细则

27.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实施细则

28.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实施细则

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打造长三角特色鲜明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从2021年起连续5年,由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80亿元(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各安排40亿元)投入我市创新领域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级统一兑付,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年度应承担资金,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通过上缴的方式据实结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集中管理,不切块到部门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聚焦重点、统筹兼顾、权责明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操作办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五)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根据创新发展需要,加强企业库、项目库管理;

(三)落实促进创新发展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四)根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等;

(五)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及时上缴应当承担的资金;

(三)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负责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包括: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身的信用状况、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常创新创业、企业主体和产业链式创新、重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创新、科技金融保障模式创新、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活动及创新委批准的其他事项等方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直接奖励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可分为定期申报和免申报。采取定期申报方式的,主管部门应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采取免申报方式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及实施细则,采用大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产生奖励名单,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具体申报条件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或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或已享受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具体申报、审核流程由市牵头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由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牵头部门汇总审核,与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同意,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行文,报市创新委备案或审核。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各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着力提升资金配置资源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创新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依规限制享受相关政策、限制申报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创新委批准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专项资金与其他产业扶持资金就高不重复支持(奖励类除外)。

第二十条  若干政策配套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贡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1. 我市企业全职引进;

2. 从外地新引进或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

3. 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在常州缴纳社保(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人员除外)。

二、奖励标准

自人才引进之日起3年内,奖励标准不超过人才个人在常州申报单位工资薪金(不含创新政策给予的个人奖励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累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分档如下:

工资薪金总额30万元以上,不超过66万元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工资薪金总额66万元以上,不超过96万元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75%给予奖励;

工资薪金总额9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工作流程

(一)申领办法

采用年度申报制,每年3-6月,在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缴清算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薪酬奖励(申请人在常工作不满12个月的,可自主选择当年度申报或下一年度起第一次申报,最后一次申报的年度起始月份需在来常3年内),每位高层次人才可连续申领不超过3次薪酬奖励。由人才本人在网上申请。

登陆“我的常州”APP至“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申报”,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 实名制注册;

2. 按照提示,填写申报书、薪酬说明、个税情况和第三方数据查询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审核流程

1. 市税务局审核个税数据。

2. 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3.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人才。

2. 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人才处  85680618

支持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聚才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境外离岸孵化器是指常州市有关单位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需求,以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为宗旨,在境外设立并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常州市有关单位对接境外创新资源、招引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支撑平台。

二、支持条件

1. 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州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部门、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题园区;

2. 境外离岸孵化器为申报企业在海外以收并购、直接投资、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

3. 境外离岸孵化器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科技服务等,并对申报单位发展和我市引才聚才有明显促进作用;

4. 境外离岸孵化器应有明确的场地和专业工作人员;

5. 每年应引进经市人才办认定落地常州的海外人才项目不少于3个。

三、支持标准

推进境外离岸孵化器发挥引才聚才作用,采用业绩奖励方式,根据我市境外离岸孵化器年度对落地常州的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成效进行分档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用于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用才和科研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四、申报材料

1. 境外离岸孵化器奖励申报书。

2. 境外离岸孵化器建设情况简介。

3. 境外离岸孵化器年度引才业绩说明。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人才办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经业绩评审、会议审定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境外离岸孵化器。

2.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人才处  85680618

支持在常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在常高校包括在常本科高校和在常高职院校。

1. 在常本科高校具体为:常州大学、江苏理工学院、常州工学院、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2. 在常高职院校具体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武进分院、常州卫生分院、常州铁道分院、常州艺术分院、常州技师分院、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学点,江苏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办学点、溧阳办学点、金坛办学点等。

二、支持条件

1. 在常高校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等各类项目;

2. 各类项目以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作为确定依据,且须为2021年1月1日后立项。

三、支持标准

1. 对在常本科高校新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和国家一流本科专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 对新获批与我市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新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500万元奖励。

3. 对新获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

4. 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专业群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5. 对新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的高职院校,给予每个试点专业50万元奖励。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6月,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相关学校获得的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  85681355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当年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新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10万元。

2.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5万元。

3. 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三、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认定,并公示名单。次年一季度,市科技局根据上级下发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上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确定并公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名单。上述名单均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入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自愿申请,经评审择优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入库工作,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资质和财务会计报告。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主要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日常监督等。

市生产力发展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申请入库前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从未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二季度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培育入库标准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9.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经财政局备案。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市生产力发展中心按照第六条的入库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参考评审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入库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培育资格,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支持高企上规升级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高企上规升级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创新发展,成为本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

二、支持条件

在常州市范围内注册且当年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标准

对于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当年对地方贡献的增量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6月,市统计局确定全市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企业名单。根据市统计局所提供名单,市科技局比对确定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根据市科技局所提供名单,市税务局提供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当年对地方贡献增量数据。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高企上规升级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1.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 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

3. 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享受研发投入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在受支持后的当年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具体制度要求另行),按规定采取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未建立相应制度的,取消继续享受政策资格。

三、支持标准

分档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最高10%的支持。其中:研发费用增长额在20(含)-200万元的部分,按10%;200(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8%;1000(含)-10000万元的部分,按6%;10000(含)-20000万元的部分,按4%;20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2%。以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首次享受采取免申报方式,之后享受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接受核查。

2.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度和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中有研发活动反映的企业清单,通过数据平台进行比对,综合研发准备金制度核查情况,确定当年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当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以202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2. 企业获得的企业研发市级支持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85681531

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离岸创新中心是指在常州区域外由常州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瞄准大院大所和知名高校重点实验室、研发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单独或联合设立具有法人资质的研发创新机构以及常州市单位创建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海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二、支持条件

(一)国内离岸创新中心

1.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国内产业创新资源集聚的城市注册成立,由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 研发场所面积1000平米以上,当地研发团队20人以上,已与当地及相邻周边城市的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3.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且符合常州市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单位发展和常州市产业升级有明确的支撑作用。创新中心应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

4. 已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申报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二)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1. 申报单位应在常州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海外离岸创新中心为申报单位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海外以收并购、直接投资、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且应在申报上年度之前完成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

3. 研发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当地研发团队10人以上,已与3家以上海外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3.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且符合常州市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单位发展和常州市产业升级有明确的支撑作用。创新中心应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原则上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

4. 已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申报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三、支持标准

1. 对支持的国内离岸创新中心,按机构设立当年度或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30%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支持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 《离岸创新中心申报书》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离岸创新中心注册登记材料,最终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或合作委托证明等)。

(2)与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的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备忘录等。

(3)离岸海外创新中心运营场地购买或租用合同(协议)、研发和运营管理团队的聘请合同、社保记录、服务协议等。

(4)申报单位建设离岸创新中心资金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当年度研发项目及投入等材料证明。

(5)离岸创新中心的有关照片(3-5张,外景+内景,反映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2. 《自我评价报告》包括:

(1)研发项目的内容和进展情况,提供孵化或者加速服务的项目数量与质量,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等内容等。

(2)创新中心的影响力评估情况,在当地开展的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引进重大项目或者人才团队、对常州产业发展的带动和影响力情况。

(3)在当地的科技金融能力和投资孵化能力。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外合作与人才处  85681536

支持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企业实施的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江苏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且属于国内首次应用,在常州市产业化并实现规模化生产。

三、支持标准

项目第一期规模化生产线投产后,根据税收和项目实施中人才引进、设备投入、知识产权创造、产业带动等情况,按其第一个完整年度产生的地方贡献,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 《企业产业化项目奖励申请书》。

2. 项目曾获得国家、江苏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证明材料。

3. 产业化项目立项情况证明材料。

4. 地方贡献(设备投入)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项目为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开工建设的项目。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  8568152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

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申请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的单位为:

1. 在常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标准,并取得本年度或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 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奖励范围和不奖励范围

1. 奖励范围

(1)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购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非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企业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检验检测、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2. 不奖励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三、奖励标准

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采取对省创新券兑付进行配套的运行方式。省创新券常年申领、全年兑付,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进行注册,通过审核后领取省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领取省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企业在购买创新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直接使用省创新券抵扣合同金额的25%。省创新券额度当年有效,可分多次使用。

2. 对上年度常州地区企业实际使用的省创新券按1:1进行配套,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使用的省创新券和获得的市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获取上一年度常州地区企业实际使用的省创新券的企业名单和相应省级奖励金额,并根据上述信息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使用创新券获得省级奖励的单位。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85681535

支持重点产业链研发项目“借转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2. 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

3. 申报的研发项目应属于当年常州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链领域。已获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承担常州市“借转补”政策在研项目尚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二、支持条件

1. 项目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在细分行业内居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2.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支持金额。

4. 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科学合理,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项目一经批准立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批准立项起计算)。

三、支持标准

1. 围绕重点产业链,组织实施以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为目标的“攻坚计划”,与企业事先合同约定预期绩效目标,采取“借转补”方式分期给予研发前期支持,根据约定绩效目标验收后再转作补贴。

2. 分档支持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视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确定具体金额)。项目采取分阶段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市财政拨款总额的80%作为借款,通过验收后借款可转为补贴再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验收但开展实质性研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收回结余资金,未开展实质性研发的收回借款。

四、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申报通知,提出实施“借转补”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当年重点支持的产业链。

2. 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项目管理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借转补”资金管理和收回惩戒机制。主要包括:

1. 合同约定。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五方共同签订市“借转补”项目合同,突出企业自筹研发投入、形成发明专利和新产品、引进技术和人才、形成产业化等合同目标。合同中的研究内容、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参加单位及研发团队等关键要素必须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

2. 资金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市“借转补”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到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局,由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研发,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实施管理。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所在辖市区或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并报市科技局。因客观原因影响实施进度且需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延期最长一年,最多一次),应及时向所在辖市区或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批准。

4. 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据合同进行验收评价,提出项目验收合格、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惩戒等分类处理意见,报市创新委。项目未通过验收,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负责追回结余资金和借款。

5. 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将收回全部预拨资金;或未按验收处理意见退还相应资金的,均列入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并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项目单位以及项目单位高管、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  85681521

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

二、支持条件

研发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项目,颠覆性技术是指可能颠覆某一行业主流产品和市场格局的技术。

三、支持标准

建立市级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经培育后择优按照长期培育、动态调整、小额起步、逐步加码的方式给予支持,起步最高予以200万元支持,对确实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一事一议”。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推荐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项目,遴选建立和更新项目储备库。

3. 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投资机构对储备库内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会商评选,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建议支持的项目,并对支持的方式和金额提出意见方案,报市创新委研究确定。项目支持后,每年根据实施情况和产业化前景确定追加支持方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  85681521

支持部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二、支持条件

1. 科技创新平台在《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常政发〔2020〕101号)文件后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立项;

2. 科技创新平台有国家或省相关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

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给予部级不超过1亿元、省级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汇总上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3.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国家和省资金下达情况,每半年向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提出配套支持方案。

4. 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分配方案并确定支持名单。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5.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6.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85681535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地方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高校院所等在常注册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该机构是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创新,充分调动核心团队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

二、支持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具有面向产业化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其中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 由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以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创业投资和创业孵化功能,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的方式予以转化;

4. 以对外科技服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技术转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不低于50%,来自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且以服务常州企业为主;

5. 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6. 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在地政府共建协议,鼓励地方政府承担设备、场地等重资产投入。

三、支持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科技成果转化等分期分档给予前期运营经费,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每年竞争性择优支持10-20个。

2. 对仅符合基本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3.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核心人才团队控股、产业发展前瞻、兼具创业孵化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支持。

4. 对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公司、团队和地方共同投资,以诺奖获得者、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人才团队控股的新型研发机构,地方政府承担设备、场地等重资产投入,除给予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20%前期运营经费外,可根据项目情况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并纳入政府基金支持范围。

四、申报材料

《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确定的程序,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报联席会议审议。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一事一议”事项由市创新委研究确定。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新型研发机构为《常州市关于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后新设立的机构。

2.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主要围绕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3. 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新型研发机构建成通过验收投入正式运行后,每年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机构上年度发展报告。

4.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85681535

双创载体星级评定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星级双创载体的参评对象是指在常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要求完成市级或省级季报、年报统计工作,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培训、现场核查、绩效评价、提档升级等工作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二、评定标准

1. 市科技局对市级以上双创载体从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载体服务收入、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新增在孵企业从业人数、该年度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当年度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双创载体,在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2. 星级双创载体每年评定不超过30家,其中五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5家、四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10家、三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15家。

三、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申报材料

常州市双创载体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市级以上双创载体申报市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及现场考察,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星级评定标准确定星级双创载体评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绩效为双创载体自2021年1月1日后每年度的绩效。

2. 星级双创载体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载体硬件设施建设、孵育服务能力提升、创业孵化从业人员绩效奖励等方面,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支持产业链强链稳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本地优势产业链龙头企业。

二、支持条件

1. 企业已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体系,制定和实施供应链多元化发展战略,具备较强的供应链安全、稳定能力。   

2. 已进入市或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围绕产业链建立的数字化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或龙头企业自身已建立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推动供应链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3. 企业通过上述平台向在常州本地的中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强化国产替代或供应链本地化发展,带动本地供应链企业或吸引供应链企业落地常州。

三、支持标准

根据龙头企业供应链多元化、本地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水平,向本地中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程度,近两年供应链中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和采购金额提升情况,以及对地方产业链发展的带动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按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 《供应链开放优秀企业申报书》。

2. 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工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工信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确定供应链采购的企业和采购金额,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绩效为2021年1月1日后每年度的绩效。

2.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两化融合推进处  85681293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及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 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所属企业。

2. 当年度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搭建单位。

二、支持条件

1. 新技术新产品方面:

(1)常州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新技术新产品是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

2. 应用场景方面:

市工信局从“供给侧”和“需求侧”角度每年组织新技术新产品与应用场景对接,形成以重大应用为牵引的技术产品集成标准和模式,对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场景给予支持,每年最多不超过30个。

(1)在常州市范围内当年度首次使用某个或多个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

(2)应用场景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是常州本地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

(3)应用场景的搭建单位应为常州本地使用该新技术新产品单位;

(4)创新多种方式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搭建方式。

三、支持标准

1. 对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企业给予5万元的支持。

2. 对提供示范应用场景的搭建单位给予当年度首次购买使用该新技术新产品开票金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工作流程

1.新技术新产品方面: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一季度,市工信局根据上年度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2. 应用场景方面:

(1)市工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工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搭建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工信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说明和事项

1. 应用场景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需在江苏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目录公告有效期内,或是由省级以上部门最近三年内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

2. 市工信局在每年的通知中明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征集和遴选工作,重点围绕常州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数字赋能、人工智能等领域。

3. 本细则所指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以202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应用场景搭建以202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4. 本细则自之日起实行,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技术创新处  85681268

 

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产品)、省级总部的企业;当年度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当年度被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瞪羚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增幅不低于上年增幅,且其当年地方贡献增幅需超过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2倍。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2倍的增量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进行全额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两项以上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6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确定高成长性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汇总,市税务局根据汇总名单提供企业地方贡献数据。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2022年确定首批奖励名单。

2.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85681895

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标准

1. 定量指标: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近四年从业人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 定性指标:需在常州市内注册,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二、认定范围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已纳入省级瞪羚企业评估区域内的企业不参与市级评估,由省级直接认定。除上述区域外,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的企业由市级评估认定,适用本办法。

三、认定方式

瞪羚企业认定采用事后认定的方式,无需申报。

四、认定流程

1. 确定名单。结合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市科技局确定纳入认定范围企业名单。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人社局根据企业名单提供企业的近一年研发投入经费(市税务局提供)、近四年营业收入(市税务局提供)、注册成立时间(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和近四年的从业人数(市人社局提供社保数据)等;市科技局对照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筛选出全市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

2. 认定。市科技局拟定瞪羚企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年度常州市瞪羚企业名单。

五、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一、购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 人才引进前1年至后2年内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2.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25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3万元购房资助。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的博士和硕士给予扶持:

1. 给予博士研究生个人或家庭10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2. 硕士研究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个人40万元、家庭80万元。

(五)工作流程

1. 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房产交易数据检索比对申请人的社保、学历、购房等信息,产生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 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5. 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二、生活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5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300元资助。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检索比对人才的社保、学历信息,自动生成生活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 制定方案。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下达资金。从人才参保第7个月起,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生活资助按月发放。

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登录“我的常州”APP提出申请。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三、租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 租房居住,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6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500元补贴。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 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房屋租赁备案数据检索人才的社保、学历、房产、租房等信息,产生发放资助的人才名单。

3. 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租房资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我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包括在境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以及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的人才。

2. 享受购房资助的人才,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 本细则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的就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常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有关资助的发放。

4.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咨 询 电 话:12333

    申报受理电话:溧阳市人社局:87269810

                  金坛区人社局:82826851

                  武进区人社局:86318550

                  新北区人社局:88516930

                  天宁区人社局:86696682

                  钟楼区人社局:88890361

                  经开区组织部:88387256

                  经开区社保局:88403910

                  金坛区住建局:82698221

    武进区住建局:86313516

                  新北区住建局:85178994

                  天宁区住建局:69661130

                  钟楼区住建局:88890422

                  经开区建设局:89863273

                  市住房保障中心:81281065

    监 督 电 话:市人社局人才处:85681920

                 市住建局住保处:85682876

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促进毕业生留常就业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的学校和培养高级工以上毕业生的技工院校(名单见附件)。

二、支持标准

1. 本科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高于近三年(2017-2019年)本校平均数但未达30%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30%的给予80万元奖励,达到35%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 高职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高于近三年(2017-2019年)本校平均数但未达35%的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35%的给予40万元奖励,达到45%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学点)、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达到40%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的给予15万元奖励,达到6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本科、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常就业率统计数据,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核,并报市创新委备案。

3.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奖励资金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中40%用于奖励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励经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四、其它事项

1. 本细则中“留常就业率”是指本校应届毕业生在常州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与本校当年度毕业生单位就业人数之比。

2.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建处  85682019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86630023

 

 

附件

 

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名单

 

1. 本科院校

常州大学

江苏理工学院

常州工学院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2. 高职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3. 江苏联合学院、城职院分院(办学点)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铁道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艺术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技师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溧阳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金坛办学点

4. 技工院校

常州技师学院

常州交通技师学院

武进技师学院

金坛技工学校

常州冶金技师学院

常州工贸技工学校

常州航空技工学校

常州科技经贸技工学校

 

常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门向来常创新创业和就业的各类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任务:到2025年,全市筹集、建设人才公寓10万套,根据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实分解任务,溧阳市13500套、金坛区12500套、武进区22000套、新北区21000套、天宁区10000套、钟楼区10000套、常州经开区11000套。

第五条  投资建设模式:坚持新建、改造、收购、租赁相结合。

(一)政府筹集建设。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是本级人才公寓筹集、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人才公寓投资筹集、建设。

(二)开发园区统建。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园区,由园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自行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四)盘活闲置资产。利用闲置房屋存量资产,进行合理改造。

(五)提倡社会参与。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

第六条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列入本级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选址应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

第八条  人才公寓应遵循“简洁、实用、现代、便利”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居住需求。

第九条  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应同步配套餐饮、购物、娱乐、生活等方面的服务用房。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管理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应配备青年驿站,为来常就业创业的人才提供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等服务。具体操作细则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常州或不在常州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场所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引荐人是指为常州市创新项目(包括以商引商项目和创业类人才项目)落地,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组织和企业。

二、奖励条件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包括高端装备、绿色精品钢、汽车及核心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以石墨烯和碳纤维材料为代表)、新能源(以太阳能光伏为代表)、新型电力装备、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及新型医疗器械、新型纺织服装等我市明确的“253”十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2. 总部经济项目,包括符合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商发〔2020〕318号)要求的由市发改委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和由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

3. 三新经济项目,工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服务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农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在开工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投产转化成为规上企业,且工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农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

4. 创业类人才项目,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含顶尖人才项目)。

三、奖励标准

对于引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总部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期建设的,按一期地方贡献奖励。

对于引荐的三新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于引荐的创业类人才项目,项目落户后3年内:入选省、市重大项目的分别给予引荐人50万元、5万元奖励;入选部级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引荐人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或多个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获得奖励后又符合更高奖励标准的补足至新的奖励标准。

四、申报材料

1. 引荐人个人和机构证明。

2. 引荐人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的证明材料。

3. 项目的财务、营收等方面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商务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申报通知,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引荐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其中市人才办负责创业类人才项目,市工信局负责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经济项目,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经济项目及三新经济项目。各单位将评审结果报市商务局汇总,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择优确定奖励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2. 本细则所指新注册企业为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创业类人才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由市人才办立项的项目,并在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备案确认引荐人。

3.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  85682301

支持专利强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当年度专利强链计划确认支持的重点产业链范围;

2. 在年度重点产业链中掌握关键发明专利或已获得该产业链关键技术省级以上研发立项;

3. 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或者正在实施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4. 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限报一项;

5. 应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关键技术专利导航工作签定服务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条件,拥有专利导航分析软硬件设施,拥有一批具备导航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支持标准

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专利导航费用的50%,最高奖励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 常州市促进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专利强链计划)。

2. 专利导航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3. 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拥有专利清单、研发项目证明、研发能力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证明等。

4. 提交完整的专利导航报告。

5. 关键技术对所在行业内的突破性和重要性证明材料。

6. 项目服务协议。

7. 经费支出决算、相关证明及财务凭据。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年度专利导航计划,明确重点支持的产业链。

2. 年底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方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支持的专利导航项目为2021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

2. 企业获得的市级专利强链计划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  88588189

支持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支持条件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上年度服务本市创新主体发明专利超过1000件;

2. 上年度全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结案总量超过70%。

三、支持标准

年度服务本市创新主体发明专利超过1000件、1300件、1500件,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结案总量超过70%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8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 高价值专利服务申报书。

2. 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 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结案量(授权、驳回或撤回)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支持的知识产权服务,为2021年1月1日后实施的知识产权服务。

2. 机构获得的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奖励资金应用于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  88588189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实施细则

 

一、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以本市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网络商户等群体为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以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

(3)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一类贷款。

(4)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5)对重点群体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对其他群体发放的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重点群体标准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6)申报时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7)申报材料:申请个人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电子图片:《营业执照》副本;在我市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户口簿、身份证;部分重点群体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8)审核流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直接通过“我的常州”APP申报。

2. 小微企业

(1)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常州市企业。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3)申报时间: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4)申报材料: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小微企业)》(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及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审核流程: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以上材料,报相应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经办银行独立审贷,并可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经审核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并单独设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将相关贷款材料留存备案。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富民创业贷款自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二、“创新贷”专项融资产品支持计划

1. 贷款贴息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白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对“白名单”内科技创新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且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创新贷”贷款贴息资金给予企业2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单户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时间:合作银行根据市金融监管局的通知,次年初将本行上一年度发放的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4)申报材料:企业“创新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凭证、贷款结息明细表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合作银行“创新贷”业务统计表;其它相关材料。

(5)审核流程:企业通过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成贷款的申请、还款付息;银行机构将符合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递交至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组织各辖市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平台上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贷款材料进行初审;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2. 风险补偿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白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发放的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新贷”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知识产权质押外,银行机构不得提出抵押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无反担保条件,且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对于不良贷款本金风险的分担比例为40%、40%、20%,贷款利息及罚息损失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3)申报时间:当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逾期达到30天,合作银行落实尽职管理措施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合作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

(4)审报材料:代偿申请;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损失情况等;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5)审核流程:创新贷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信保基金管理机制,由常州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书》后,委托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信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的决定。同意代偿的,受托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代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创新企业专项转贷资金费用优惠

(1)扶持对象:与市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签约合作银行机构发生商业性、市场化借贷关系,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的“白名单”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单设创新企业专项转贷资金,对“白名单”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贷业务费率下降50%,即实际使用天数前3天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超过3天部分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5‰。

(3)办理材料:转贷资金企业申请表;常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转贷资金回执;银行授用信审批意见书或情况说明等同意转贷说明;转贷企业的常州企业征信报告。

(4)办理流程:有转贷业务需求企业在完成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合作银行提供上述材料至市金融监管局;在转贷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账户后,合作银行为企业完成转贷业务,将本金划转至市金融监管局指定账户,并督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在转贷业务完成后将存量贷款结清复印件和新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交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归档。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开展政策性纯信用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不超过1%;

2. 当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 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要求,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扶持标准

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白名单”内科技企业政策性纯信用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1%×奖补系数;年度季均科技业务在保余额最高3%的业务补贴,计算公式为:季均在保余额×3%×奖补系数;代偿本金最高20%的风险补偿,计算公式为:代偿本金×20%×奖补系数。享受此项政策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常金监发〔2019〕61号文《常州市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奖补政策。

三、申报时间

当年3月1日—5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业务时间段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采用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

(一)书面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

2. 业务补贴,需提供:

(1)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2)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

3. 代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附件3)

(2)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已代偿证明;

(3)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4)代偿业务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如企业部分还款)等复印件;

(5)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业务的担保费、客户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6)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材料;

(7)代偿原因说明、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4)

5. 专项审计报告。

6. 书面申报为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一处,联系人:汤荣强(受理咨询),电话:85686656;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人:张磊(受理咨询),电话:85681851。

(二)网上申报地址为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相关操作流程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附件5)。如遇其他问题,请咨询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咨询电话:88885680。

五、申报审核流程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在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附件:1. 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

费用补贴申请表

2. 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3. 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4.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5. 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附件1

_____年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担保)费用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担保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话(手机)

 

联系人

 

电话(手机)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金额总和

 

申请奖励金额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季均余额

 

申请业务补贴金额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代偿目前损失金额

 

申请代偿补贴金额

 

累计申请金额

 

区金融主管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初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年度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申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对象

合作银行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费率

担保期限

符合奖补条件担保天数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扫描件编号

 

年度季均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万元)

其中

一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二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三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四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附件3

_____年度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机构

名称

担保代偿企业名称

合作银行

代偿担保合同号

担保金额

客户保证金金额

贷款发放时间

合同结束时间

代偿时间

代偿金额

代偿利息

已追偿金额

目前损失金额

申请补贴金额

 

 

 

 

 

 

 

 

 

 

 

 

 

 

 

 

 

 

 

 

 

 

 

 

 

 

 

 

 

 

 

 

 

 

 

 

 

 

 

 

 

 

 

 

 

 

 

 

 

 

 

 

 

 

 

 

 

 

 

 

 

 

 

 

 

 

 

 

 

 

 

 

 

 

 

 

附件4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依据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实施目标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 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责任。

2. 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如有违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主管部门承诺:

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财政部门承诺:

1. 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2. 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照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的专项资金用途,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拨付相关资金。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5

 

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1. 首次登陆的企业用户,百度搜索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点击“常州市创新政策速兑平台”,选择“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点击首页的“注册”先注册账号,然后点击“企业个人登录”登录系统;

2. 企业登陆系统后,点击“项目申报”,进入项目申报页面,点击“扶持政策”查看相关申报指南,在“资金申报列表”选择要申报的项目;

3. 企业点击“申报”进入后,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确认申报材料填写完整后,点击“发送”,选择辖区主管部门后,上报申报信息;

4. 区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次进行项目审核;

5. 对确定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6. 公示结束后,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