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设施范例6篇

环卫设施

环卫设施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拆迁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规划定点;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第八条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旧城区内未改造的区片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废物箱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补建或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建环境卫生设施或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移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由投资者经营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两倍,增加部分可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出让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管理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正常使用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环卫设施范文2

【关键词】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管理;问题;规划与建设

一、前言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却没有与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步,导致现在很多的城市中存在公厕、垃圾桶、中转站等数量不足或位置分布不合理,一些固体垃圾的处理技术较为落后,这都是现阶段我国城市环境的重要阻碍。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证城市的健康发展。

二、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起源与发展

1、城市环卫规划的具体概念。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进步,生态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人类活动作为生态环境污染的始作俑者,由于盲目的、无限制的进行社会活动,导致好多无法挽回的问题出现。对于这些问题,为了有效的扭转这一局面,做好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非常重要。当前城市环卫规划的引导思想是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环境与经济作为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外,对经济发展与环境维护作出合理的平衡,从而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同时,科学合理的安排好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间的平衡。做好城市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指的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合理的做好时间与空间的环境决策,是其在一定时间内达到人类活动舒适性与环境保护目标协调统一的目的,这是城市环卫规划建设的中心思想。2、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环卫规划建设作为环境。规划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相关规定制定、环境卫生相关规划、环境管理体制建设、组织机构建造以及资源的投入分配等。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与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做好城市环卫公共设施与环卫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三、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阶段政府对城市环卫工程建设越来越关注,但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的环卫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较为薄弱,因此,虽然政府已经加大了投入,但是由于基础过于薄弱,还存在环卫设施数量、布局等存在问题。1、机械化作业水平低,环卫工人无作息场所。在很多的小城市普遍存在环卫工人现代化作业设备不足的现象,大部分工作仍然是以人力劳动为主,小到公厕管理,达到城区道路,城市环卫工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区域,达不到城市标准的合理待遇,这大大降低了环卫公认的工作积极性。2、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难。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困难的主要原因由以下几方面:居民的环保意识不足,使得政府的各项环保政策无法得到市民的积极配合,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些城市政府对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缺乏全面化、合理的布局规划,造成城市环卫设施与居民活动脱钩,影响城市健康发展。3、环卫设施陈旧,破损严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平方公里公李大鹏泰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泰安271000厕应至少有三座,但是实际情况中很难做到,且很多地方的公共设施都已经年久失修了,影响其正常使用,给市民带来了不便。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每万人应配置两台垃圾转运车辆才能保证居民日常垃圾的及时处理运输,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城市还存在运输车辆不足、运输慢、车辆破旧等问题,这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持非常不利。4、垃圾处理无害化率低。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城市化不断加快,与日俱增的城市化人口带来了生活垃圾的激增,导致了垃圾在城市中、城市在垃圾中的现象发生,由于技术与经济等原因,导致垃圾无法得到合理有效处理,污染了空气与土地,导致城市的垃圾处理无害化率较低,这对于城市健康发展非常不利。

四、城市环卫设施的具体规划与建设

1、城市清扫与保洁。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的门面,做好道路的清扫与保洁对于城市环卫工作非常重要。在城市道路清扫工作中,要逐步加强机械化设备的投入,逐渐实现城市道路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的模式。2、垃圾的收集与清运规划建设。在进行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时,要做好规划,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合理的安排垃圾箱等环卫设施,通常情况下,在较为繁华、人口密集度较高的地区应保证35~50m内设置一个垃圾箱,城市交通主干道应保证50~70m设置一个垃圾箱。对于一些垃圾袋固定收集与堆放的地区,则服务半径不得超过70m,一些住宅小区,则每4幢住宅楼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3、垃圾运转站的具体规划建设。由于现在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与日俱增,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城市生活垃圾,为了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就需要合理的建设垃圾转运站。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设施,要合理的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的安排垃圾中转站的数量与位置以及规模,确保垃圾转运站能满足城市垃圾处理需求。4、垃圾的处理与处置。当现阶段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主要以掩埋为主,或因地制宜运用堆肥的方式处理。在一些乡镇的工业固定废弃物则要结合其不同的特点来参考处理的相关方法,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对于一些有害的废物,可以选用较为安全的土地进行掩埋,不能够使其进入垃圾的掩埋场地;对于一些危险的废弃物,则要结合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使用焚烧以及深埋等较为特殊的处理方式。应该尽量从单一的掩埋方式逐渐发展到多元化、资源化的综合处理方式,最终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以及无害化”的处理。

五、总结

综上所述,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作为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应引起政府大力重视。公共卫生事业不仅是群众需求,也是保证城市长远发展的大事。因此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要对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升重视程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实现环境卫生保护事业的长足发展。为创造良好的居住城市环境,实现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化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冼鹏.城市公共环卫设施的管理分析[J].科技博览,2009.

环卫设施范文3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环境卫生是一项重要内容,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的基础设施往往存在诸多不足。有资金问题、有规划问题、有基础设施问题,更有的是人们的意识问题。这些问题最终会影响到村民的生存环境。好的生存环境,必然会村民的幸福感、满足感,促进人的潜能的发挥。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人口迅速膨胀,农民集中居住区规模也迅速扩大,但在村镇建设中往往忽视了与老村庄、土地、环境及二三产业发展的有机联系,加上原有基础设施落后和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的缺失,造成了严重的“脏乱差”现象,使整个村镇建设面临诸多困难,已日益成为带有普遍性和敏感性的社会问题。

目前农村基础建设中,地面上建设非常快,也是富丽堂皇,但现代化的标志不仅仅是地面上的这些可以看得见的,其实还有一些看不见的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者他的因素在里边,比如我们的基础设施下水道等,因此在建设规划中,一些地方根本没有考虑进去,以至于一遇上极端灾害天气,问题凸显,给百姓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农村基础建设中的常见问题。

1、在农村,过去人们的居住相对较为分散,随着农村建设的加快,甚至一些地方农民都进入了集中居住区,虽然享受到了城市快捷便利的生活,但同大多数城市一样,城市中出现的问题在农村也时常发生。例如,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水循环发生变化,大气环流出现异常,造成了异常天气气候事件不断发生的复杂局面,强降水等灾害性天气的频次、强度有增多、增强的趋势。资产和人口高度集中,承受灾害的脆弱性增大,受灾损失就越来越大。

2、在农村基础设施中,由于各种因素,往往是规划标准底,财力投入底、维护要求底

不少房屋,特别是村民住宅按自然地坪标高自行建设,室外地坪标高高低不一,不少地区低洼易涝。

在村镇道路维护方面,主次干道的修复、拓宽、改造等,缺乏目标计划,往往是出现问题再修补。

道路的路灯设施,缺少有效管理,维修不及时,时常给百姓出行带来不便。

在村镇河道管理方面,缺少制度标准,例如河道的设施,河道的清淤,等等。

垃圾污水的处理也不够到位,乱扔垃圾,随意堆放,不及时清理到处可见。特别是夏秋季节,蚊蝇肆虐、脏水横流、臭味扑鼻的现象也时常发生。

村镇的卫生工作,问题更多。农民虽然住进了现代化设施的房屋,但卫生观念依旧保留着分散居住时的习惯,脏乱差随处可见。尤其是个别外来户,落后的卫生观念一时难以纠正,加上没有“落地生根”的第二故乡观念,因此不珍惜居住地的生活环境。

与此同时,城市污染也不断向农村转移。生态环境是统一的系统,虽然城乡之间存在一定的地理分隔,但两者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相互影响。在城市经济发展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周围的农村耕地、林地、河道正面临被蚕食和污染的危险,小城镇的快速建设又加剧了这一危险。由于地区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城市退二进三,一些高污染企业向农村搬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不断涌入,造成土地污染、工业废水污染、废弃物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严重问题,在“项目下乡”的同时,也带来“污染下乡”。而这一切。村镇建设的规划者都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农村基础建设的对策措施:

1、壮大村级财力,加大村镇建设投入。

村镇建设,不能“等、靠、要”,必须自己主动出击。而离开经济财力,建设就无从下手。要壮大村级财力,首先是村委班子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借助政策效应,积极培育自身优势,通过自身增强“造血”功能,坚决克服通过“输血”来脱贫致富的心态。其次是必须因地制宜,要针对不同类型,宜工则工,宜农则农,探索一条符合实际的强村富民路子。以苏南常熟为例,还有许多以农业为主的村,可以通过大力推进土地流转,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平台,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既壮大村级财力,同时促进农民增收,并提升为农民服务的能力,解决农民流出土地的后顾之忧。适合发展物业的村,要拓宽眼界思路,不局限于本村本地,而要把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股份,增强投资能力,提高投资效益。

有了必要的经济实力,接下来就应考虑如何加大在村镇建设中的投入,努力做到科学合理安排。

2、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村镇设施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在规划农民居住房建设的同时,还应考虑到治安、水利、环保、绿化、村容卫生等内容,有必要请各个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共同制定好村镇设施规划。

在规划村镇道路时,要将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村镇道路的公共设施,与村镇道路同步建设。

提高河道水质方面,在水系调整、河道堵塞、河道围堰、建排水管网等项目建设上,要建立好水系图纸。河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有效。防止污水直接进入河道,始终让百姓生活在绿水青山的环境中。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村镇道路排水出水口。还没有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要按照排水规划逐步改造。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窨井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村镇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美观的原则,符合村镇照明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在引进项目时,坚决杜绝高污染企业,决不能因贪图眼前利益,去损害全体村民的长远利益。农作物的管理中,也要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物质,防止污染残留在土壤及河道中。

3、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享受村镇建设成果。

村镇建设是全村百姓的事情,就必须要在人人参与上下功夫,让百姓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享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印发宣传材料,固定专门版面,图文并茂宣传村镇建设的政策、意义和效果,充分发挥好宣传的沟通纽带作用。还应通过党员干部示范带头,邻里乡亲相互监督,倡导文明的卫生行为,潜移默化增强百姓卫生意识,养成良好习惯,共建美好家园,形成人人“爱护环境、讲究卫生、崇尚文明”的良好风气。

通过百姓共同参与,常年保持一支稳定队伍。增加保洁员,提高工资待遇,调高工作标准,对村镇环境实行全天候、常态化保洁,防止出现反弹现象。科学定位垃圾堆放点,引导百姓有序整洁堆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要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考核。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改进和完善管理各项制度,制定村民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乡规民约,建立健全全村设施维护、河道管理、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垃圾收运、违建管控等方面的标准和制度。以保洁员为例,要制定其行为规范、保洁质量、绿化管护、病媒防治为主要考核内容的考评细则,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把责任与其分配收入挂钩,对不合格、不称职的坚决淘汰,提高保洁效率和质量。

环卫设施范文4

农村保洁人员和环卫设施配置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全区农村群众生活生产条件、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路线,有序开展清洁乡村活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开展清洁乡村活动为契机,既着力解决我区当前农村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进一步提升辖区农村规划建设、生态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水平,努力使我区乡村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改变,实现农村环卫保洁工作机制化、长态化。

二、农村环卫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根据__x区实际情况,农村生活垃圾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即“户集、村收、镇(办)运、市处理”的方式纳入市级无害化处理系统。各村垃圾由村保洁员收集村民投放到户用垃圾桶的垃圾,运至村垃圾收集点,再由转运工人负责将村收集点的垃圾转运至市级垃圾中转站。

(一)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1.村垃圾收集点(池)建设:每个自然村建设1个以上垃圾收集点(池),有明显垃圾标志。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以不超过0.8公里,以满足使用需要为宜。垃圾收集点的建筑面积可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确定。

2.公用垃圾桶(容量120升)配置:按10户左右设2个公共垃圾桶,服务半径约100米的原则配置垃圾桶。垃圾桶的具体设置数量和放置地点可根据村庄实际确定。优先配置满足示范村要求,其余自然村根据实际,在村庄主干道旁、村庄公共场所(村委会、文体活动场)周边配置垃圾桶。

3.专用垃圾收集车配置:以人力三轮车为主,示范村可配电动三轮车。每辆三轮车服务半径约2公里,人口为500人左右。每辆三轮垃圾收集车配置一套垃圾清扫工具(扫把、铁铲、劳保用品等)。

4.垃圾转运车配置:垃圾转运车用于村庄垃圾转运专用运输工具,每辆车服务人口为3000人左右,服务半径20公里以内,吨位以5吨左右为宜。

(二)保洁人员配备标准

1.农村保洁员配备:原则上按50户以下的自然村配备1名保洁员,50户以上的自然村按每300人配备1个保洁员的标准配备。视村庄分布情况可适当增减保洁员的配备。

2.保洁员聘用管理:农村环卫保洁人员聘用及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行政村具体组织实施。

3.作业人员工资待遇:村保洁员、垃圾清运工、垃圾转运车驾驶员月工资分别按____元、__x元、__x元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制:2013年__月上旬建立覆盖涉农街道办事处__x条自然村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运机制。

(二)总结推广:2013年__x月下旬将覆盖面扩大到未纳入环卫保洁系统的区辖的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

环卫设施范文5

【关键词】 环境;卫生设施;农村人口;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G 47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09-1147-02

学校卫生是我国公共卫生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资料显示,我国70%以上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学校突发事件80%以上的为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发病频次高,具有群体性和聚集性[1],而学校环境卫生设施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师生的身心健康。为全面了解四川省农村学校环境卫生现状,找出影响学生健康的危害因素,笔者于2008年组织开展了农村学校环境卫生设施现状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根据四川省经济状况(富裕、宽裕、贫困)和不同地理特征,选择郫县、金堂、威远、丹棱、合江和汉源6个县,调查范围为地方规划县城管辖以外的所有农村初中、小学学校。

1.2 调查内容 调查县自然情况、财政经济、教育投入情况; 全县农村小学、初中基本情况以及卫生设施和健康教育概况。

1.3 调查方法 由县卫生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全县农村学校调查,根据《全国农村学校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实施方案》,采用问卷、观察和现场访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卫生厕所判定以《农村学校卫生厕所建造技术要求与图集》[2]为依据。

1.4 质量控制 调查方案经多方专家论证和完善,在进行调查前调查人员经过逐级培训,在实施调查中调查员对每天调查后的调查表进行自查,检查漏项及明显的逻辑错误并及时处理,最后数据采用统一的数据录入工具进行双录入。

1.5 数据录入与统计分析 数据录入使用EpiInfo软件录入,导出的数据使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调查的6个县共有614所学校,其中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和九年制学校各占46.58%,32.41%,15.64%和5.37%。614所学校中,教师共有230名,学生3 559名,师生比约为1∶16,所调查的学校中有113所寄宿制学校,占18.40%,有寄宿学生1 875人,占52.68%。调查的6个县GDP为318.35亿元,财政收入为44.04亿元,教育支出为13.27亿元,教育支出占财政收入的30.14%。

2.2 学校卫生设施和健康教育情况 共调查7项指标,在614所学校中有供水设施占55.70%,有卫生厕所占28.99%,有洗手设施的占70.20%,有垃圾收集设施的占69.38%,有排污水管道的占34.36%,有健康教育材料的占98.53%,有校医的占3.75%(表1)。6个县7项指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χ2=38.25,314.98,36.84,87.19,186.72,24.56,45.43,P值均

表1 四川省614所农村学校卫生设施及健康教育状况

项目学校数构成比/%

供水设施 集中式34255.70

分散式19431.60

无7812.70

厕所 有17828.99

无 43671.01

洗手设施 有43170.20

无18329.80

垃圾收集 有42669.38

无18830.62

排污管道 有21134.36

无40365.64

健康教材 有60598.53

无91.47

校医 有233.75

无59196.25

2.3 经济状况与卫生设施建设情况的关系 根据GDP[3]和地理状况将6个县划分为富裕、宽裕和贫困3种类型(丹棱县只有16.2万人口),有5项卫生设施建设的占53.09%,6个县随经济状况下降其卫生设施建设状况也随之下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χ2富裕与贫困=17.40,χ2宽裕与贫困=9.06,P值均

表2 四川省农村学校卫生设施建设比较

项目县贫富等级学校数量分项设施

郫县富裕4034(85.0)

威远富裕14282(57.8)

金堂宽裕10562(59.0)

丹棱宽裕2315(65.2)

合江贫困16366(40.5)

汉源贫困14167(47.5)

合计 614326(53.1)

注:()内数字为合格率/%。

3 讨论

3.1 学生生源 调查显示,四川省农村学龄人口约占1/10,依据人口预测结果[4],2010年我国农村学龄人口为0.98亿,占农村人口的11%~12%。此次调查的小学和中学的数量比例为4:1,且寄宿学生占学生总数的52.68%,说明四川省农村学校以小学为主,且寄宿生过半。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学龄人口的数量对教育事业有着巨大的冲击力。因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学校卫生工作,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其管理重点应为改善学校的卫生条件,开展学生体检,开设健康教育课,加强饮食和饮水安全管理,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等措施[5]。

3.2 财政收入及教育支出 四川省是一个地处中国西部的大省,经济状况与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还较大,虽然本次调查教育支出占财政收入的30.14%,但总的财政收入较低(6个县平均财政收入为7.34亿元),相应教育支出经费基数较少,另外调查的6个县财政收入和GDP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从调查的7项卫生设施和实施健康教育情况显示,6个县之间差异均存在统计学意义,富裕和宽裕县的卫生设施建设均好于贫困县。说明学校卫生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经济条件是影响卫生设施的主要因素。

3.3 学校卫生设施 5项卫生设施建设中,以卫生厕所和排污管道覆盖率最低,其次是供水设施和垃圾收集,有3个县农村学校都没有卫生厕所,低于目前四川省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43.9%)[3],这与学校卫生设施建设重视不够和资金短缺有关。学校厕所是学生不可缺少的卫生设施,卫生状况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直接影响校园及周边环境卫生质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据报道,粪便传播的疾病主要以蛔虫、感染性腹泻、甲肝和霍乱为主[6]。有调查表明,生活饮用水被粪便污染可引起的痢疾暴发[7]。学校没有排污管道和垃圾收集系统,致使生活污水和垃圾暴露于地面,为蚊、蝇滋生传播疾病提供了媒介条件。调查表明,校园内苍蝇主要是由于生活垃圾的堆积而成[8]。

3.4 健康教育 调查各县的健康教育教材拥有率平均为98.53%,有4个县为100.00%,但这并不意味着健康教育工作就做好了。文献表明,学生对常见传染病基本知识的知晓率普遍偏低[9-10]。调查的614所学校中,有591所学校没配置校医,不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要求校医与学生的比例为1∶600的标准,但在师资力量非常稀缺的偏远农村学校,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有效地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校的卫生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教育和卫生部门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综上所述,农村学校卫生设施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突发事件隐患,为了减少农村学校卫生安全隐患。提高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建议:(1)加强寄宿制学校和学生的管理,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尤其以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小学为重点,缩小城乡差距,在专项拨款的同时,争取多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事业[11]。(2)加强农村学校卫生设施建设,并对设施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3)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校园安全、学生健康筑就一张坚实的保护网[12]。

4 参考文献

[1] 解晓华,何海艳,刘辉,等.天津市中小学生传染病健康教育效果评价.中国学校卫生,2008,29(2):139-140.

[2] 刘家义,张芯,主编.农村学校卫生厕所建造技术要求与图集.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4:1-19.

[3] 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2009四川省年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34-37,318.

[4] 袁桂林,宗晓华,陈静漪.中国分城乡学龄人口变动趋势分析.教育科学,2006,22(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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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