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范例6篇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范文1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基本上为内部董事所把持。即使偶尔有些公司为外部董事设有一两个席位,外部董事往往由公司总裁的亲朋好友担任。其结果是,外部董事对公司总裁言听计从,唯唯诺诺,俨然好好先生。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殆至1980年,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到了90年代,大量经营效益滑坡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们掌控的董事会扫地出门。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独立董事席位大约为三分之二。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29%。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

尽管如此,一些境内上市公司仍然大胆尝试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实践中出现了独立董事“花瓶化”、荣誉化等一系列问题,但毕竟为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建立这一制度发挥了宝贵的镜鉴作用。实践证明,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流通性不强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大股东或者母公司得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任免,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重叠程度过高。这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不仅导致公司经营者游离于广大中小股东的监督之外,而且导致公司经营者及其代表的大股东肆无忌惮地蚕食上市公司。而独立董事制度则是根治内部人控制的一剂良药。在总结有关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今年5月公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在向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开独立董事制度,此举之善意值得肯定。但一些相关法律问题仍需在法理上阐明。

二、 妥善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但无论是双层制,还是单层制,其共同点都在于实现经营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分开。如果说单层制在董事会内部实行了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与内部董事经营的分开,双层制则在董事会之外另设上位机构行使监督之责。

我国《公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均为平行的公司机关,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当然,监事会还是被赋予了法定的监督之责。由于在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没有把独立董事制度考虑进去,也就不会为独立董事预留法定监督权限。如此以来,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时,似乎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权限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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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完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独立董事是指排除执行董事(executivedirector)关联董事(affiliateddirector)灰色董事(graydirector)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也即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不代表公司的出资人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之任何一方利益,能顾全大局,并将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的董事我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这反映了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就是: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关联,具有中立性与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产生是和公司的治理结构紧密相关的,它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元制模式下产生的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其产生的标志是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上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加剧了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二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公司治理就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相互制衡,从而将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虽然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上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力分配上仍存在着差别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一元制治理结构,公司机关只设置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缺少监事会,权力配置上董事会集经营与监督权于一身这种治理模式的设计弊端在于董事会自我监督机制乏力,在公司内部缺乏能与之抗衡的力量,易导致董事会独断专行内部控制与关联交易频繁公司利益的私人化等现象,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为了解决以上弊端,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改变这种权力失衡状态英美法系国家大胆地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以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实现了与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契合,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那么,实行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应否也需要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芽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思考,二元制治理模式相对较为合理,在公司权力配置上建立了决策经营监督三大权力模块,以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和行使其与一元制治理模式的区别在于设立了专门的监事会,专司监督之职但是,在实践运行中也发现其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监事会监督乏力事后监督监事附庸化等由于董事会控制了经营大权,其在公司运营中则处于主动地位,监事被附庸化,成为一种虚置的摆设,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会的监管不力,而又防范没有监事会进行监督这一弊端条件下产生的但是,在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弥补了监事会监督不力带来的缺陷,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补充与完善

三如何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旧《公司法》创建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规定中注明设立独立董事只是选择性条款,由公司自行决定,并非强制性要求;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都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有较详细规定,由此开创了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强制性要求的先河;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已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积重难返,一系列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短期内仍难以得到改善虽然独立董事在积极履行职责,但又无力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这也透露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权力配置上还存在缺陷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1.明确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治理权力首先,独立董事应有知悉权及相关的程序保障机制独立董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独立董事要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就必须掌握有关公司的经营决策等重要信息,才能就公司的经营者和经理人员的行为提出质询的问题但是,经理层可能不愿意向独立董事提供与其利益相悖的资料,这就要求法律赋予独立董事明确知悉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同时予以有效的程序加以保障其次,独立董事应有重

大关联交易认可权根据《指导意见》,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可以有效遏制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最后,独立董事应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权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提名和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独立董事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从而可以引起监管部门和众多中小股东的关注,提高董事会决策的透明度,达到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目的

2.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对于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忽视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样使其难以摆脱大股东的控制和操纵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如果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以控制股东及其派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监督对象,那么就不应该由控股股东或其他控制的董事会选择或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选举投票时控股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应回避表决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如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和美国法学会商法分会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应授权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建议我国也应该成立独立董事的提名委员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在选聘独立董事上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另外,独立董事要保持独立性,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还应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实践证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标准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联,继而影响到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效果根据我国证监会2001年《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该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补贴原则上,我国并未对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给予重视,领取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任由公司自身决定,在已披露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最高薪酬差距悬殊加上独立董事薪酬要经股东大会通过,亦遭受控股股东的约束,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独立董事一旦过分依赖上市公司的酬劳,其独立性必然受到质疑证监会应给出一个指导性的薪酬标准

4.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为避免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失衡,应给予独立董事必要的激励机制因为脆弱的社会责任感微薄的津贴和虚幻的社会名望显然不足于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应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经济利益和监督成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挂钩在国外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独立董事比例较高,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工作业绩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采取给予股票期权非股票收益一次性离岗补偿付酬的方式把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与公司命运捆绑在一起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采用这种付酬方式可避免独立董事短期的功利行为

5.建立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并非作为公司的荣誉职位或挂名闲职,他应具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监督其他董事和管理层的重大权力因此,必须对公司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这一义务也应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注意与谨慎义务,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包括建立独立董事市场,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使独立董事成为一种职业,优胜劣汰,这样才能不断促使独立董事精英化

参考文献:

[1]谢朝斌.论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建构[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1).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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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先起到一种独立性的监督作用,和普通的董事,即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董事是有差异的。现在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一般是像学者、专家这种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目前很多国家的机构和组织都积极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大部分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一、独立董事职责概述

由于我国与英美法国家在市场情况、股权模式、运作目的和政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诸多不同导致东西方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职能、选任、运作方式和运作目的上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文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引进专家型人才到管理层任职,弥补管理者知识和技术层面的不足;其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要就公司战略、业绩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需要在董事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强化董事会、评价董事会和促进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还赋予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些特别的职权,其中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评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侵权问题,这种现象揭示了公司治理的迫切性,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大力推广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该制度的运行并没有预想中的那么高效,现状分析如下:其一,市场和法律尚未成型。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还需很长一段时间,独立董事市场更是有待加强。虽然在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的《公司法》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做出相关规定,但是,独立董事的法定权限和职责仍然不明确,其在公司的地位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其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中小股东势力单薄,大股东往往控制着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而大股东和董事会又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这就直接导致了独立董事的职能丧失,其本应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却实质上代表的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其三,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首先,国外的大公司除了给予独立董事固定薪酬之外,还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样就把独立董事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和公司联系在一起,此外,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表现出来的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极大地保护了他们的声誉,拓展了他们今后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独立董事固定报酬的薪酬模式和并不理想的声誉激励机制限制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其次,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力不强,这可以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和在会议中起到的作用中得以体现。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其一,法律层面上,应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更加详细的说明,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其二,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得不到保障方面,应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严格规范独立性条件,除了可以在对于独立性评判方面加强立法的完善之外,还可以将独立性规定写入公司的章程,或者聘请一些专业的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其三,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激励和奖惩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美国是将提名权赋予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提名委员会,而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是独立董事,因此,由独立董事选任独立董事的做法就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薪资方面,同样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并且引进声誉等激励机制;此外,必须采取方法约束独立董事,如果要让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其义务就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加以约束,不但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还要指出如果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要受到的制裁。

四、结语

独立董事不仅要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还要具有专业性,即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独立董事制度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我国确立了12年之久,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借鉴西方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求市场环境和制度进行调整,更重要的是公司自身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叶康涛,陆正飞,张志华.独立董事能否抑制大股东的“掏空”?[J].经济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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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20世纪早期由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大股东长期占据公司要职,控制权越来越集中,公司被少数的内部人员(即与股东、公司管理层或公司有着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所操纵,董事会职能慢慢减弱,导致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针对这一情况,美国提出“治理公司的法人结构”问题,引入外部董事的概念,力图通过独立于公司的外部人员的参与,制衡内部人员的职权,从而改变董事会“变质”的局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不断出现大小股东相对抗、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以及股东侵害公司和其他人利益的案例。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开始痛定思痛,逐渐引入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公司内部董事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广,随后在英国和法国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在我国证券市场最初发展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没有被列入议事日程,上市公司决策层基本上也没有意识到选任独立董事的重要性。由于没有形成大气候,独立董事在这些公司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越来越成为监管机构、专家学者和广大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中国才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董事会中加入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寄望独立董事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务有效执行。2005年通过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有了现实的法律依据。

二、独立董事制度理论研究

(一)成本理论 现代公司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存在一系列复杂的委托一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经营者与股东,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委托一关系。为了降低成本,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通过提供要素使用权进行投资合作而形成的契约性组织,其得以运行的关键在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协调、权益得到保障与投资得到合理回报。利益相关者关系(图1)。在企业合约的履行过程中,经理人作为大股东的代言人凭借自身的经营才能行使着对参与投资契约的其他人力与非人力资本所转化来的人力资产与非人力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另外经理人本身又处于签约后的信息优势地位,易发生使经理人受益,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道德风险。因此利益相关者必须对经理人剩余控制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于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他们在企业契约结构中有着不同的动机与缔约要求,在素质、经营能力、风险偏好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因而采取集体行动难以统一,况且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可能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再加之监督成本由自己承担而由此带来的收益则由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因此任何一个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没有动力去监督经理人,而是希望别人去监督经理人,自己采取“搭便车”行为。显然,由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直接激励和监督经理人的交易成本太高且缺乏效率。为此,在制度上,这一问题可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的独立董事来代表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理人进行有效激励与监督。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不合理 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选举、罢免及薪酬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审批权为公司的股东大会。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决定,完全由董事会(实际上是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或者被剥夺,或者仅仅流于形式。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这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障碍之一。在董事会是大股东一统天下情况下,由其进行独立董事的选择,客观上必然演化为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择。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独立董事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而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良好运作则依赖于其完备的信用体系,独立董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受托责任。由于我国缺乏成熟的商业信用体系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愿意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与中小股东之间没有交流渠道,导致信息不对称引起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不信任,堵塞了独立董事的选聘。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机制还未产生,对独立董事的社会评价机制也未发生作用。没有依据独立董事的表现和业绩对其进行擢升和淘汰的市场机制,造成对独立董事的外部约束力度不够,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意识不强。我国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随意性比较大,许多上市公司为提升公司形象,追求名人效应,往往聘用一些知名人士作为独立董事,结果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不懂事现象普遍化。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由大股东选聘的情况下,选聘谁来担任独立董事就陷入误区:一是独立董事由技术专家来担任;二是独立董事由经济学家来担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从这两种人中来挑选,这两种人只算是上市公司的高级智囊团和参谋,尽管在某一领域造很深,但缺乏足够的时间和企业管理经验,很难对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起到监管、制约董事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正当利益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经济利益存在依附性 在经济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独立董事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独立董事从中无利可图,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有动力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如果有丰厚的利益则不可能独立。实际决定独立董事待遇的是公司董事会中握有实权的大股东和执行董事,所以独立董事们很容易在跟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共事中建立起友谊,从而失去其客观性与公正性。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收入采取固定津贴制,领取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收入既与公司业绩无关,又不能体现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结果往往是独立董事的薪酬不会因为积极履行了职责,维护了中小股民的利益而有所增加。相反,倒有可能因履行职责妨碍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者的利益而遭到“清理”。独立董事要想获得报酬,或是继续从事独立董事的工作,必须同管理层和大股东合谋。这也是独立董事们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不履行职责的重要因素。

(三)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有效发挥的必要条件。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不得连续三次缺席公司董事会,同时必须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专门意见,但由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未规定独立董事未参会时是否需授权独立董事代为表决,独立董事是否必须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发表专门意见,独立董事和公司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时如何处罚,导致不少公司独立董事经常缺席董事会,将表决权随意交由非独立董事尤其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公司出了问题,受到立案查处时,独立董事既没有出席相关会议,又没有在相关记录上签名,正好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加上相关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健全,民事责任也无法追究。独立董事无需做任何事情,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能领取津贴。像这样一种不仅不利于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反而抑制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发挥的制度安排,只会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四)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等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以下方面享有权利:(1)重大关联交易提前认可;(2)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公开征集投票权。可以看出,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只授予了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并没有明确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即使在这些独立董事享有的权利中,除关联交易外,其他职责多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如何行使;而对财务虚假、决策失误等事项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则根本没有规定。因此导致独立董事除了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提出意见外,其余的工作大多属公司顾问该做的事,不能从根本上起到约束大股东权力的作用。另外,按规定,独立董事应向上市公司领取津贴一般不超过10万元。这些相对于他们肩负的责任与风险是极不相称的。在面临诸如因受聘公司违法而受到法律追诉的高风险时,独立董事往往会采取行为谨慎保守、提前辞职等方式规避风险,由此降低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五)独立董事知情权受限 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的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精辟地指出了独立董事展开有效监督的途径在于其知情权的落实,在于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知情权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由于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兼职,他们缺乏足够的时间来熟悉公司的事务,更没有充分的资料来源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做出正确判断与评价。独立董事做出判断的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材料。通常公司经理掌握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信息,他们给独立董事提供的信息资料要么不完全,有时甚至有意挑选已被歪曲了的资料或提供错误的信息给独立董事,要么拒绝提供,导致独立董事无法对公司的经营政策是否正确或合法做出判断。

(六)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未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有些独立董事身兼数职,自己本身又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难以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参与董事会议。

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改进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力被大股东所掌握,中小股东仍然不能够通过独立董事制度获得利益,从而导致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利益失衡并且与该制度的设立目的背道而驰。为预防控制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人选,可以考虑的措施有:第一,完善独立董事提名制度。解决方案是成立独立的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应当由监管机构、专业人员、中小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如银行等债权人组成。由委员会推荐独立董事会名单,保证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保证独立董事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在任命方面由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第二,发展独立董事市场,培养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推行上市公司公开招聘独立董事,鼓励适宜的个人参加独立董事竞选,也鼓励猎头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组织要建立独立董事的社会信用机制和评估机制,促进独立董事职业化发展。第三,强化独立董事的资格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选择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市场专家,尤其是财务会计专家;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二)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的报酬给付机制及声誉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设计既不能使独立董事对管理层产生依附感,同时又要起到激励作用。解决此矛盾,可将独立董事薪酬的发放独立于独立董事受聘的公司,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由上市公司根据统一标准按年度向该基金缴纳独立董事薪酬,由该基金统一向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放薪酬。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可以确保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脱离上市公司的直接控制。同时,为了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独立董事的薪酬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在固定报酬的基础上再加额外报酬。由独立董事行业自律机构和上市公司每年组成考核小组,共同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业绩及责任心等进行考核。额外报酬的确定可由股东大会根据其职责履行情况、社会声誉、公司发展状况等予以考核决定,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他有较强的动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做会使得独立董事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增加其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声誉资本在董事的劳动力市场上客观存在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尽职尽责,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他们的声誉,进而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因此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独立董事制度范文5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建议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随后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其他欧美国家逐渐效仿引用至本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于而言,证监会在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同时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进初衷

2000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渐调整成为上市公司,与此同时存在着明显的国家、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这让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被股东或者其公司控制,内部人员重叠程度高,重点在于公司的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有分歧。针对上述问题,选择设置独立董事,让董事会与经营者独立,董事有独立的判断与决定的权利,便有益于维护股东与其他相关者利益,避免被轻易操纵,完善董事会高层结构,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还希望解决一些公司出现的职权不清、股东利益受损等问题。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现状

在调查的众多公司中,关于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都能让人满意,它们都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人,规定公司新的相关制度,但此步骤没让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质到量的变化。随后在其发展过程中,我们逐渐了解到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存在本质的区别,独立董事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之前的初衷,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现简述如下:

1.独立董事选拔。目前大多独立董事都是公司股东选择的,并在股东会中暗自操作,最后投票顺利通过。这样制度的独立董事实际上并不独立,董事承受着来自股东的无形压力,名义上有足够的自由实际上却看股东的脸色行事,董事还是像以前没有独立董事制度一样,股东还是和经营者操控着公司营运,争夺着相关利益。

2.独立董事权利没保障。在被股东控制下的董事深知自己的权利实际不完全存在,决策最后也可能被股东改变,所以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缺乏责任心、怯于伸张正义,不能让自己的权利得到实施。面对一些股东给予的虚假信息与资料,独立董事在不了解情况时会做出错误决定,甚至因此承担其不该承担的责任。

3.独立董事及制度缺乏专业管理。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应该属于新的一种职业,还不存在一个组织对其进行正式地规范与管理,还没有一系列指标、条款来约束、评价独立董事的工作完成情况。再综合上两条出现的问题,独立董事的职位操作性较强。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建议

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出现的问题,在此作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股东与董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适当改变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合适的时机停止大股东对于选拔独立董事的明显决定权等相关权利。在引荐独立董事时,应该避免大股东干涉、参与;避免高管亲朋好友任职,用人情做买卖;在提拔独立董事时,其自身知识结构、工作情况也要纳入参考范围。同时公司也要改变资金来源与方式,可采取公司合作、吸收外界投资等方式来降低股东的控股比例。

2.健全相关职责保护制度。可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匿名调查,针对其实际情况来完善相关职责保护制度。可通过给独立董事投保、加强监事会职能等方式实现,被保险的独立董事在其工作过程中犯错被追究责任时,保险人或者保险公司能给予独立董事一定金额的赔偿,再结合监事会适当的保护与监督,这样独立董事能有空间发挥自己的职能。

3.实行奖励制度与建立监控制度。管理学涉及的相关知识表明激励对于员工的重要性,同理,奖励让独立董事看见自己对公司的重要性与独特性,会利用自己的价值与能动性去实现公司利润、价值最大化。奖励后,需要监督与管理。监事会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将股东与董事间的关系透明化,认真负责地履行其职能。另外公司对于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与信息要事先核实,独立董事处理信息时要记录,受到一定的约束,保证信息的真实与价值。

4.完善外部法律法规。西方国家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起码都在《公司法》中有阐述,而我国只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及。在此建议相关部门应首先结合《公司法》,补充与完善有关独立董事职能、任职条件等内容,让独立董事们看见自己在法律上应有的地位;然后尽可能成立相关组织、协会,在内部对独立董事进行教育、指导,能更全面地意识其职责与水平,让其知识、素质有完善。

总体上看,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不仅适用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展与进步,要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捋清权职关系,同时独立董事也要在结合公司与自身位置来为公司服务。独立董事制度可能在发展初期不能带来期望的益处,但并不能因为这点与其他阻碍而放弃,将制度逐步修改弥补,让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协助带领公司发展,实现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N].中国证券报,2001-8-16.

独立董事制度范文6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发展到20世纪初出现的一个深刻变化是:公司的股权已经高度分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高度分离,公司的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导致了职业经理层的出现,而股权的高度分散使股东再难像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人们曾寄希望于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自利行为。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的一系列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的事件表明,单纯依靠外部市场机制还不足以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和研究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与缺陷。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和经理人权力的有效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的公司开始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我国的大多数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转至而来的,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往往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换汤不换药,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经理没有任何自。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我们对企业改革的核心一直把握不准,认为放权让利就等于改革。结果,经理们得到了自,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监督却没有跟上,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的结果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因此,在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打破董事会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十分重要。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及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中国证监会与1997年12月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随后,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该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又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同时,指导意见还对沪深交易所各上市公司提出要求,规定其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用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二、独立董事的角色

尽管法律没有对董事进行分类,更没有规定不同类型董事应该承担不同的职责,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角色与执行董事是很不相同的。在西方国家,独立董事被看作是一个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人们普遍预期独立董事能够承担起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并且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的责任。因此,如果他们没有事先发现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就会受到股东和社会的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就想体育比赛场上的裁判员,如果比赛正常进行,则独立董事一般不对其进行过多干涉。然而,一旦场上出现违规行为,独立董事的责任就是吹哨叫停,以纠正违规行为。

近年来,投资者,股东及市场越来越依赖独立董事密切监督公司的表现,并且在公司与经理层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上,倾向于主要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与看法。越来越多地,当公司出现问题时,人们期望独立董事质询、批评、甚至公开指责管理层。现在,当公司面临收购、重组、崩盘等可能与管理层发生潜在利益冲突的重要决策时,西方新闻媒体已习惯于引述独立董事的意见、态度与行动。

然而,仅靠独立董事不能保证公司不发生违规或不当行为,在美国,关于独立董事的角色与贡献仍然存在着争论,影响企业表现与行为的因素是负责多变的,单凭独立董事就能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所有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而且,仅当公司董事会达到一定比例,并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制时,独立董事才有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冲突问题

由于我国公司采取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监事会与董事会形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但是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具体执行中,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职能重叠和冲突,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事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由此可见监事会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财务,二是监督董事与经理层的行为。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赋予大部分有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类似于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这就产生了公司机关构造关系紊乱的局面,不仅增加监督成本,阻碍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而且可能还将抵消仅存在的监督系统。由于两者在职权上存在如此接近,界限不请容易导致两者相互推诿,出现两者都可以管但两者都不管的怪现象。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的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的规定比较分散,主要有我国新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一般董事任职的消极条件,还有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外,还要求其具备"独立性",并且规定了7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从内容和形式看起来还算比较全面完备,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不得是公司聘员上,指导意见仅规定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及过去一年内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人任独立董事,与国外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相比,一年的回避时间明显过短,不利于保证其独立性,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这一规定明显过于笼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确保独立董事花费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履行自己家的职责,而且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多家公司多多的兼职会导致一对独立董事身兼数职,在每家公司可以分配的时间真的是捉襟见肘,再加上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部完整等,独立董事要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可谓是难上加难。

3、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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