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踩踏事件范例6篇

云南踩踏事件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1

[关键词]稻作农耕;技术演进;徒手而耕;踏耕;耜耕;锄耕;牛耕

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下,稻作农耕技术的演进是一个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相异的环境条件,往往意味着稻作农耕技术演进的方式、途径和速度之不同,但无论世界各地稻作农耕技术的演进是何等的千差万别,它基本上遵循着从徒手而耕、役使动物踏耕到耜耕、锄耕和牛耕这样一个演进的模式。

一 从徒手而耕到役象、牛等动物踏耕

大约在旧石器时代末期或新石器时代初期,人们在漫长的采集野生植物的过程中,渐渐的掌握了一些可食植物的生长规律,并经过反复的摸索实践,终将野生植物驯化为可供栽培的农作物,进而发明了农业。但源于采集、狩猎经济的原始农业,最初当伴随采集、狩猎走过了一段相当漫长的道路。在这个漫长的阶段,或者说孕育农业的初始阶段,人类似乎没有发明专门的农业生产工具,凭藉的只是一些自然之物,完全模拟野生植物的生长规律,对作物品种的认识尚停留在神话传说阶段。

远古时期,居住在云南大地的各种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在识得谷物之初,并不知道锄地,更谈不上犁耕,经历了一个无耕具的“脚耕手种”或“徒手而耕”的阶段,而最初的踩耕并不一定利用畜力。如据傣族创世史诗《巴塔麻嘎捧尚罗》记载,最初天神给人们撒下谷种,在飞往人间的途中,大的谷粒遇狂风被吹碎,变成小颗粒,被雀鸟老鼠吃在肚里,雀鸟老鼠拉屎排出谷粒,掉在水沟边,发芽长穗,结出谷穗。那时,人们还不懂耕作,拾到谷穗后,到处乱撒,结果庄稼长不出来。后来,叭桑木底告诉大家,要把谷种撒在潮湿地上,要根据神划分的季节,在雨季七月撒种。种子长成绿苗后,又遇到杂草相间,叭桑木底又教给人们“先把杂草除去,用脚踏烂稀泥,用手抹平泥土,把谷种撒在平湿地上。”[i]何斯强先生认为,在远古没有畜力、也没有金属工具的情况下,这应当是人们最初栽种野生稻的方法。因为最原始的野生稻,“既不是水稻,又不是陆稻,而带中间性质。”这种稻种,当然也只能种在既不是水田又不是旱地的泥状土壤里了。而且,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时代,这也是一种便捷的耕作方法。这种方法在东南亚国家的一些落后民族和地区,现在仍被采用。[ii]但是,用人来踏泥种植稻谷的原始方法是艰辛而效率很低的。

在云南的彝、怒、佤、德昂、苗、阿昌、壮、拉祜、哈尼等民族的谷物起源神话传说中,多次提到狗、蛇、老鼠等动物常常是给人们带来谷种的动物。动物助人类找到谷种,那么,有没有动物助人类耕作的事例呢?这里,让我们先来看两则材料。

阿昌族的《人们为何要跟着牛脚印插秧》讲道:“古时候,国王问猫头鹰和燕子要栽种何物?猫头鹰说要栽谷子,燕子说要栽草。于是国王把谷种和草子分给了它们。燕子勤快,第二天一早就把草籽撒遍了整个户撒坝。猫头鹰睡过了头,醒来时户撒全勐都绿油油的。猫头鹰无可奈何地去告诉国王说:没有地方撒谷子了,到处长满了草。国王告诉它说:你去看看有无牛脚印,如果有就将谷子撒在牛脚印上。从此以后,人们就用牛来犁地,跟着牛脚印犁田播种。”[iii]又哈尼族哈尼支系在农历三月看到秧苗长出五、六片叶子时,要选择一属猪的吉日,过“索拉俄基多”,意为喝秧酒。相传,因为哈尼人看到谷苗长在猪滚塘里最饱满,后仿照猪滚塘才学会开田栽种。[iv]

这两则材料透露给我们的信息是,最初人们看到牛滚田和猪滚田里长出的谷粒饱满,才仿照猪牛滚田栽培稻谷。再进一步结合原始农业的起源,引伸来讲,或许是这样一种情形:人类在自然耕种徘徊相当长一段时间后,在长期的适应自然的过程中,慢慢的发现经野猪、犀牛、大象等巨型动物践踏觅食之后的荒山林地,变得疏松,或水土交融,少有杂草,有利于谷物的生长。受此启发,人们在采集、狩猎的同时,便有意识有目的地驯化生境中的各种动物,踏泥播种。利用畜力耕种的方法代替了过去用人力的原始落后方法,这无疑是耕作技术的一大进步。

与此相关联,在我国古代,有“舜葬于苍梧,象为之耕;禹葬于会稽,鸟为之田”的传说。对此 “象耕鸟田”的传说,王充在《论衡·偶会篇》中释为:“雁、鹄集于会稽,去避碣石之寒,来遭民田之毕,蹈履民田,喙食草粮。粮尽食索,春雨适作。避热北去,复之碣石。象耕灵陵,亦如此焉。”又同书《书虚篇》云:“天地之情,鸟兽之行也,象自蹈土,鸟自食草,土蕨草尽,若耕田状,壤靡泥易,人随种之。此俗则谓为舜、禹田。海陵糜田,若象耕状。”此中的海陵糜田,晋代张华《博物志》释为:“海陵县扶江接海,多糜兽,千千为群,掘食草根,其处成泥,名曰糜?,民人随此?种稻,不耕而获,其收百倍。”从王、张二氏的解释可以看出,所谓“象耕鸟田”就是大象、雁鹄等动物多次践踏觅食过后的土地,可以不经任何整治而直接种植水稻。

我国“象耕鸟田”的实情,学人多有研究。曾雄生先生在《没有耕具的动物踩耕农业 —— 另一种农业起源模式》一文中,[v]旁征博引古今中外的史志材料和各种民族学资料,进行详细考证认为,不仅在中国南北各地甚至在世界的许多地方都曾经出现过象耕这种动物的踩耕农业。那么,云南稻作发展史上有类似“象耕鸟田”的情况吗?

远在上古时代,象就在我国南方原始丛林中栖息、繁衍,这不仅可以从出土的象化石中得到证实,而且历代汉文史籍也多有记载。先秦史籍《竹书纪年》说:“越王使公师偶来献……犀角、象齿。”《史记·大宛列传》亦记昆明以西千余里,“有乘象国,名曰滇越。”文献中所反映的是象为进贡之物和骑乘之工具。

秦汉以后,有关养象、驯象、役象于挽车、运物、作战的记载不绝于史,但关于象耕见诸汉文史籍的仅有两段文字。

唐人樊绰《蛮书》卷4《名类》记载:“茫蛮部落,并是开南杂种也。茫是其君之号,蛮呼茫诏。从永昌城南,先过唐封,以至凤兰苴,以次茫天连,以次茫土薅。又有大赕、茫昌、茫盛恐、茫?、茫施,皆其类也。楼居……孔雀巢人家树上。象大如水牛。土俗养象以耕田,仍烧其粪。”

又同书卷7《云南管内物产》载:“开南以南养象,大于水牛。一家数头养之,代牛耕也。……象,开南以南多有之,或捉得,人家多养之,以代耕田也。”

对于这两则史料,当代学者具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大象难以捕捉、饲养和繁殖,加之力大无比,普通犁铧不足以供其拖曳,故以象耕田纯属《蛮书》作者之误。另有学者认为,唐代云南金属冶炼水平很高,当有可能制造出供大象拖曳的犁铧,所以《蛮书》象耕之说未必就是传说之误。我们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以牛牵引犁耕的形式去释象耕,其实,史载之象耕最初当是以象来踏泥。黄惠?j先生也认为,古代越人的象耕,很可能不是以象曳犁耕作,而是一种“踏土”,亦即驱象入田踩踏,所谓:“象自蹈土,鸟自食萍,土蕨草尽,若耕田状,壤靡泥易,人随种之”,这形象地复原了“象耕”的原意。[vi]

除大象等巨型动物外,牛与水稻之间当有着某种早于牛驾犁耕田的联系。因为,水稻通常都种植于不漏水、土质粘重的低洼沼泽地的田块中,要求田块尽量平整,以使灌进田间的水深浅得宜,满足水稻生长。最初人们尚不识锄耕、犁耕,只有石、木、骨等制成的农具的时代,人们是通过什么手段把水田的粘重土壤搞得疏松平整,以适应水稻种植的呢?这可能就是牛踏田,即把水牛赶到被水浸泡过后的土地上来回践踏,踏烂以后,再用骨耜等农具进行修整,再行播种。

具体到云南,新石器时代大量牛的遗骸的发现,以及青铜时代众多青铜器物上牛的形像图案,加之云南牛耕始于东汉初期的历史事实,都充分说明东汉以前云南各个历史时期的牛群,极有可能是人们驱使踏耕的重要畜力。不仅如此,云南各族先民在与各种各样的大动物相伴而生的同时,在驯化、牧放这些动物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利用这些动物来把种子踏入泥土中,亦是极有可能的。我国历史上有象田、鸟田、麋田,可能在云南这块土地上还有野水牛田或猪田。即使是到现在,在傣族的备耕中,还有一种传统的方式就是“踏田”。“每年早稻一收获,傣族人民就把十多头甚至几十头水牛赶进水田,由人吆喝着辗转往复,在田里踩来踩去,直到把谷茬杂草埋于泥泞深处,把泥踩化为适度。一般要踩两道,用木耙平整以后方可栽秧。晚稻收获以后,又要立即‘踩田’关水,为来年的早稻栽插作好准备。傣族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出,‘踩田’优于犁田,因为‘踩田’杂草谷茬入深易腐,泥化肥田,粮食产量高于犁耕。”[vii]

和云南一样,在我国广大的南方稻作文化圈中,使用牛踏耕作为一种耕作方式,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且不说在所有的新石器时代稻作遗存中,几乎都有牛骨骼遗骸的出土,就是从文献记载和民族学调查材料来看,许多民族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都曾有过牛踏田。如清代黎族中,据张庆长《黎岐纪闻》载:“生黎不识耕种法,亦无外间农具,春种时用群牛践地中,践成泥,播种其上,即可有收。”又永不足斋的《琼黎一览·琼崖黎岐风俗图说》称:“生黎不知耕种,惟于雨足之时,纵牛于田,往来践踏,俟水土交融,随手播种粒于上,不耕不耘,亦臻成熟焉。”历史上,布依族曾以水牛滚田作“耕田”方式。有一则布依族故事说,布依族祖先古时迁徙,水牛找到水源,在水塘中滚水,后来里面长出来的几株稻秧又粗又壮。祖先们便形成了用水牛滚田再栽秧的习俗。日本学者佐佐木高明也认为,“在水稻栽培型的初期是用牛、人来踏耕的。”[viii]

[i] 详见祜巴勐:《论傣族诗歌•附录》,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1年。

[ii] 何斯强:《傣族文化中的稻和竹》,《思想战线》,1990,第5期。

[iii] 刘江:《阿昌族文化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56-57页。

[iv] 详见卢朝贵:《哈尼族哈尼支系岁时祝祀》,载《云南民俗集刊》(第四集),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云南分会、云南省民间文学集成编辑办公室编,第10页。

[v] 见《农业考古》,1993年第3期。

[vi] 黄惠?j:《从越人到泰人》,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第6、9、14页。

[vii] 《元阳民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132-133页;转引自《高扬的文明 —— 哈尼族梯田文化的历史渊源及民族精神》,收入李期博主编的《哈尼族梯田文化论集》,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年。

[viii] 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编:《西南民族研究 —— 苗瑶研究专集》,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328页。

对于上述踏耕情况,游修龄先生系统考察后认为,踏耕系百越民族首创,早期的踏耕分布于浙东至闽、粤、滇及越南红河下游、泰缅南部等处。百越先民起初或利用野象践踏的泥泞地播种稻谷,或自养象驱之入田反复踩踏,后来发展到利用饲养的牛群,模仿象耕鸟田,驱赶牛群到放水的田块中来回踏踩,把杂草压入土中腐烂,土壤踩成泥浆,这种耕作方法俗称“牛踩田”。在百越民族中,踏耕早于犁耕,至今云南个别地方的傣族及泰国有些地方仍然是踏耕和犁耕并行,这说明踏耕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不能笼统地说,踏耕就是很原始的耕作技术。[i]

[i] 详见游修龄:《百越农业对后世农业的影响》,载《国际百越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二 从耜耕到锄耕

从无农具的徒手而耕以及驯化动物进行踏耕到发明石刀、蚌刀等收割工具及石磨等加工工具,学会用石斧、石锛砍伐地上的树木杂草,放火烧光灌木杂草进行撒种,即步入了原始农业的早期。在原始农业的早期,尚未出现典型的翻土农具。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发明了石锄、石铲、耒耜一类的典型翻土农具,开始对土地进行有效的利用与加工,并提高土地的连续耕种年限时,人类才真正进入了原始农业的发展阶段。为此,过去人们笼统地把原始农业称之为锄耕农业。

其实,民族学和考古学材料告诉我们,在锄耕农业的发展中,经历了一个专门的耜耕阶段。耒耜的原型是采集、狩猎经济时代用以挖掘植物的尖木棍和刀耕火种的点种棒,经过不断的发展,终于变为复合式的工具,代替了以前天然的短杈。在传统的尖头木棒上绑上一根脚踏横木,就是最初的耒。把木棒的一端削成扁平刃,或安装一块木质或骨质的板状刃,就是最初的耜。耒耜作为犁耕发明以前的一种典型农具,它类似现在的锹和铲,主要用来平整土地、修治沟洫,并且适宜于深耕,在翻土、掘沟的作业中可以发挥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木质的耒耜不易保存,考古发掘出土的多是将动物的肩胛骨或石器用来改装木质耜刃部的复合农具 —— 骨耜[i]或石耜。

从考古发掘来看,我国黄河流域的磁山遗址中已发现木耒的痕迹。半坡窖穴及房址中的印痕有些应是木质耒耜所留下的。半坡出土606件骨锥和角铲,部分可能是安装在竹木柄上的耒尖。半坡又出土81件骨铲,有管状、半管状和长条形等形式,长10多厘米,宽2-4厘米左右,无疑也是安装在竹木柄上使用的。这些所谓骨锥和骨铲实际上是耒耜的刃部。从全木质耒耜发展到安装骨角刃的复合工具是一种进步。在磁山遗址中所发现的木制或骨制的耒是单齿的,耜刃也很窄。到了龙山文化时期,双齿木耒已广泛使用。[ii]长江下游地区的河姆渡文化和马家浜文化时期,已经发展到耜耕水田农业阶段。

[i] 骨耜和骨耒系用偶蹄类哺乳动物的肩胛骨制成,外部基本保持动物肩胛骨的自然形态,体形厚重,在肩胛骨的中部或下部穿两孔,此外还有在肩臼部横穿一孔或不穿孔而修磨成凹弧形,然后绑上木柄。

[ii] 详见李根蟠等:《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82、90-91页。

中国各地出土的木、骨耒耜——1骨耜(河姆渡),2、3骨耒(河姆渡),4木耜(河姆

渡),5木耜(湖北大冶),6组合耜(河姆渡),7木耒模型(湖南长沙伍家岭203号西汉墓)

“耜耕农业”是火耕的进一步发展。在此阶段仍然用火来烧掉野草杂树,也用石斧之类的工具来砍伐树木,也使用石锄之类的挖土工具,使用蚌、石制成的刀和镰来收获谷物,并发明了石磨盘来加工谷物。即已经发明了用于整地、收获和加工的农具,但尚未发明播种、中耕和灌溉之类的农具。“耜耕农业”的特点是,由于耒耜翻土可将土地挖松,改善了土壤的水分、养分、空气、温度等状况,有利于植物根系伸展。同时,用耒耜翻土也会把表面的草木灰翻入地里,可以提高地力,加快土壤的熟化过程,这时对土壤的利用率较“火耕”时高,同一块地可以种一至二年,但因为没有施肥和中耕、灌溉,土地的肥力还是很有限的,需要以抛荒来恢复地力。

“耜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为适应增加耕地利用年限而产生的横斫式的锄类工具的广泛使用,以及相应的中耕、灌溉、施肥等耕作技术的掌握,土地的肥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类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锄耕农业阶段。锄耕农业的特点是,由于将生地变为熟地技术的使用,土地的利用率提高了。

从地下发掘资料来看,云南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就已进入了锄耕农业阶段,且这个过程延续很长,一直到西汉时期都还是以发达的锄耕农业为主。如在滇池区域成批出土的青铜农具中,有用于砍伐树木、开辟耕地的铜斧,用于起土、铲地、中耕锄草的铜锄、铜?、铜?,还有用于收割的铜镰,涉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但未见用于牛耕的犁的出土。云南进入牛耕阶段是西汉以后的事。

虽然在东汉初期,云南部分地区出现了牛耕,然而对于山区面积占耕地绝大部分的云南而言,数千年来,锄耕方式在山区的农业实践中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三 犁耕

我国犁耕始于何时,过去学人最多只推测到商代,但是江南地区新石器时代石犁和破土器的出土,把我国耕犁史上溯到原始农业的最后阶段。从考古发掘材料来看,已知最早的石犁发现于浙江吴兴邱城遗址崧泽期的四号墓中,形体较小。良渚文化时期石犁出土逐渐增多,且形体也较硕大扁薄。这些石犁有的全器长达50厘米,呈等边三角形,前锋夹角一般在40-50度之间,中间常穿有一孔至数孔,多用片状页岩制造,背面平直,保存着岩石的自然断裂面,正面稍稍隆起,正中平坦如背面,两腰磨出锋刃,并有磨损痕迹。[i]针对这些石犁及其配套工具,卢勋、李根蟠结合现存的民族学资料进行考证认为,耕犁在长江下游原始农业中一定程度的使用,并早于黄河中下游地区,与原始稻作的发展密切相关。因为,耒耜比较适用于旱地,而原始犁比较适应于水田,所以在原始稻作的发展中出现耕犁是有其必然性的。[ii]

虽然犁耕的历史可以上溯到新石器时代的晚期,但最初的耕犁应该是用人力牵引的,不大可能使用牛耕,这在西南地区的民族学材料中多有反映。

据彝族传说,大约在五、六千年前,彝族进入了“希姆遮”时代,即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在此时代,相传“萨咪”部落中有一个叫“阿依秀”(意为“智慧的圣人”)的能工巧匠,在森林中转悠时,发现一棵弯腰栗木。他砍下树干,并在树干的一端保留一个树杈,再将这个树杈削尖,由几个年轻人在田地里牵引树干前进,于是便在地上“犁”出了一条深沟,妇女们便在这条“沟”里点种,其结果,比“点种棒”强多了。人们称这种“犁”为“素俄”。后来,“素俄”这个名词被彝人用来泛指不同类型的“犁”,以及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各种形式的耕具。[iii]

又据卢勋、李根蟠等先生调查,云南碧江县俄科罗村的傈僳族和普米村的怒族老人都说,他们的祖先因开地开多了,用锄头翻土翻不过来,就用两个人拉一个树杈耕地,以后在树杈的入土的尖上裹上铁片,开始是人拉,后来改用牛。又据托克扒村的怒族老人介绍,他们大约距今一百年左右开始用犁耕,最初用削尖的树杈套上小铁锄的刃套作犁。用竹篾绳连接犁柄和犁杠,两人用“顶头绳”(该族背竹篓用的)背着杠的两头,手拄棍子一步步前进,后面一人扶犁,这种尖树杈即犁的雏形。[iv]20世纪50年代初期,门隅地区犁水田用一种青杠木做的人字杈,由两人抬杠牵引,一人扶杈,每天能犁水田三、四分。四川甘洛县的藏族有一种人拉的木犁,叫“西戛朵布俄”,系由两根木杈制成,操作时前面由一至二人用绳索拉,后面一人扶犁。[v]

由上材料,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测,居住在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的云南各民族的先民们,基于各自不同的生态环境及土壤条件,在漫长的稻作实践中理应发明过许许多多各种不同样式的“犁”,并用人力牵引之,在地上划沟耕种。

令人遗憾的是,在云南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发掘中,至今尚未发现有石犁。据说大理洱源西山一带,古代曾使用石犁,拉犁的不是人也不是牛,而是羊,叫做“山羊拉石犁”。檀萃《滇海虞衡志》载:“羊于滇丰盛,俗以养羊为耕作。”由此看来,洱源西山的传说还是可信的。然而既然是羊耕,那么即非石器时代的“人拉石犁”可以同日而语了。[vi]

到了青铜时代,在滇池区域出土青铜农业生产工具中,有一种整体像一片上阔下尖的树叶,刃部呈尖状,有銎突出于器身正中的类似中原地区犁铧的工具,原始的发掘报告把之定为铜犁,认为是破土犁田的工具。但在后来的研究中,许多学者从器形的形制和功能上进行详细考证认为,这不是犁,而是一种尖叶形铜锄或尖叶形铜?。又,在云南数量众多的青铜器上,牛的图案最为丰富。如江川李家山文物上动物图像296个,其中牛图像97,占总数的33%。[vii]但未有一件把牛和犁地耕田联系在一起的实物和图像,这不是青铜制造者的疏忽,它反映的实情是,当时的人们不识牛耕,尚未开发牛的犁地耕田的功能。[viii]

尽管在西汉云南的考古发掘中,尚未发现牛耕的实物证据,但从考古发掘材料和文献记载的综合研究结果来看,至迟在东汉初期云南就已经有了代表传统农业耕作技术发展最高水平的牛耕,以后迅速推广和普及开来,到了南诏时期还出现了颇具盛名的“二牛三夫”犁耕法。如今以水牛、黄牛亦或驴、马为畜力,无论在云南的山区还是坝

区都是一种最主要的耕作方式。

从徒手而耕到踏耕、锄耕再到犁耕,是我们以农耕主要的生产工具及耕作方式的特点为依据所勾画出来的稻作农耕演进的一个基本的脉络。然而,由于云南特殊的自然人文环境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稻作农耕的各个演进环节并不是完全相扣的,在很多地区常常出现并存发展的现象。目前,云南少数民族的稻作生产,从农耕生产工具来看,一类是以刀耕火种、锄耕为主,辅以牛耕地区,这类耕地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5%,有效灌溉面积约占7%,复种指数109%,基本上一年只种一次,单产量仅有坝区的65%。一类是以畜力为主,辅之以水力和电力加工机械的内地坝区和边疆宽谷地带。这类地区耕地约占民族地区的80%,有效灌溉面积约占40%,复种指数150%,单产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一类是机耕加上牛耕和人力薅锄、收割地区。[ix]

参考文献:

[i] 牟永杭、宋兆麟:《江浙的石犁和破土器》,《农业考古》,1981,2期。

[ii] 卢勋、李根蟠:《民族与物质文化史考略》,民族出版社,1991年,第7页。

[iii] 详见张福:《彝族古代文化史》,云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56页。

[iv] 李根蟠等:《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60页。

[v] 严汝娴:《藏族的脚犁及其制造》,载《农业考古》,1981,2期。

[vi] 尹绍亭:《云南物质文化 —— 农耕卷》(上),云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42-143页。

[vii] 张兴永:《云南春秋战国时期的畜牧业》,载《农业考古》,1989,1期。

[viii] 详见李昆声:《云南牛耕的起源》,载《考古》,1980,3期。

[ix] 参见杜玉亭主编:《传统与发展 —— 云南少数民族现代化研究之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81页。

rice and peasant plough: regarding rice of yunnan as an example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2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在踩踏事故中,我国一般通过公法手段对事故责任予以救济。与私法救济相比较,公法救济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与巩固,但难以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与补偿,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国家应增强踩踏事故中的“私法救济”而逐渐代替、消减“公法救济”。以风险控制理沦为视角,探讨踩踏事故责任的私法属性、责任构成以及法律赔偿机制。提出我国目前宜构建包括私主体、国家和保险赔偿多元的救济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踩踏事故的预防和救济。

关键词 :踩踏事故;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责任;国家责任;保险赔偿

中图分类号:DF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6-0135-10

收稿日期:2015 -03 -2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5年5月6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黄胜开(1973 -),江西景德镇人,西南政法大学博研究生,东华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法、土地法。

一、问题缘起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市外滩广场因人流聚集,引发踩踏事故。截至目前,踩踏事故已导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所谓踩踏事故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中,由于现场秩序失去控制,发生拥挤、混乱,导致大量人员被挤伤、窒息或踩踏致死的事故。盘点近年发生的踩踏事故,上海踩踏事故并非个案。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经媒体报道的国外踩踏事故已愈数十起,死亡数千人。其中典型的有2005年伊拉克巴格达踩踏事件,死亡人数1000余人;2010年印度北部某寺庙踩踏事件,死亡人数60多人;2010年德国杜伊斯堡市音乐节踩踏事件,造成19人死亡;2010年柬埔寨金边送水节活动踩踏事件,死亡人数为347人;201 1年非洲马里首都体育场踩踏事件,死亡人数36人。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代表性的踩踏事故有2004年北京密云2.5灯会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2009年湖南省湘潭市某中学校园发生的踩踏事件,共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2014年9月,云南昆明一所小学发生踩踏事件,事故造成6人死亡,22人受伤的后果。纵观以上踩踏事故,它具有发生时空不定,诱发原因众多,发生突然,难以控制,群死群伤.危害巨大的特点。

悲剧的发生让社会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悲剧,以后怎么预防这种悲剧的发生。从法律意义上,国家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死伤群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等应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人无力承担时谁来买单?国家是否应承担善后赔偿责任?

梳理我国现有踩踏事故相关文献,发现国内有关踩踏事故主题的研究论文不足十篇。已有成果主要涉及了踩踏事故诱因分析、防范机制、处置策略等方面。从法律责任对其展开探讨的较少,尤其是从民法视角,对群体踩踏事故民法责任进行分析的至今阙如。本文主要采用类型化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探讨群体性踩踏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问题,以期希望为相关案件的理赔处理提供借鉴,从而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

二、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踩踏事故责任的概念

踩踏事故法律责任是一个广义上的社会生活概念。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对其下定义,就是从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角度对其内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民法意义上的踩踏事故责任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踩踏行为,并导致特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踩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负有特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怠于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踩踏事故的发生,它是一种人为的灾难,其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必须用法律予以规制。如果发生踩踏事件发生的原因仅仅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纯粹自然原因引起,则其性质属于踩踏事件而非踩踏事故,不发生所谓的事故责任。

对踩踏事故的法律规制,既可以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手段制裁踩踏事故责任人,也可以用民法手段对受害人损失进行补偿和救济,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目标。公法手段着眼于社会秩序的恢复与稳定,同时通过对责任人进行惩罚起到警示社会的效果,引起人们重视踩踏事故的危害性,从而提高踩踏事故防范意识,起到预防的法律功能。私法手段的调整目标在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补救,以及通过财产手段对责任事故责任人进行制裁,间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目标。梳理我国近年来踩踏事故的法律处理手段,发现我国比较重视公法的制裁作用,而通过私法对踩踏事故受害人如何补救重视不足。即使踩踏事故受害人最终大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现有赔偿立法规定的粗陋,法律对于该种类型法律赔偿的性质、赔偿责任人、赔偿的标准及方式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难以实现对事故受害人充分救济。

(二)群体性踩踏事故责任的法律属性

前文已经论述,群体性踩踏事故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由于民事侵权行为作为一个类概念,仅仅定性为侵权行为并不能明确踩踏事故的责任主体、归责条件、责任范围,对于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并无裨益,我们应在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别。

根据我国现有侵权行为法,我国的侵权行为整体上可以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区分标准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适用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采纳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具体范围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凡法无明文规定者,即归类为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特殊侵权行为大致又可区分为三小类。第一类是根据行为人的特殊性进行的分类,包括国家公务行为侵权、职务行为侵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责任);第二类是根据特殊活动进行的分类: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事故、高度危险行为致害责任等;第三类是根据特殊物(质)进行的分类,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物件致损责任、动物致损责任等。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类型化理论,在侵权行为众多的分类中,比照各种侵权责任类别的具体特征,把踩踏事故责任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较为妥当。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通说认为,我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源自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其基本含义是如果某人开启或持续某种特定的危险源,那么,他就负有控制和消灭该种危险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怠于行使该义务并致使第三人损害时,法律将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传统的侵权法观念,行为人仅就其积极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其未积极从事的行为或未加以阻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律要求不作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何在呢?理论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公司社会化理论、风险控制理论、诚实信用理论等。笔者比较认同风险控制理论,其理由在于:其一,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人类生存于社会中,凡对他人制造危险,必须对于其后果负责,责任基础并不在于有无过失,而系因其制造危险。”其二,危险控制义务源自于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危险开启人相较一般社会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同一般人相比,他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最佳人选。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权赔偿解释),该法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其第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的规定。2009年12月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它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可知,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司法纠纷频发,这方面的实践案例越来越多,这也是我国当前学界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都集中在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上的主要原因,相反,对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少关注。比如张新宝教授把直接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_,即为很好的例证。然而,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在工作闲暇之余大量参加到娱乐、体育、休闲等群众性活动。如各种大型集会、健身会、体育比赛、音乐会、旅游、展览、展销、焰火表演等,社会风险理论认为:人群聚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风险,人群聚集范围越大则社会风险也越高。上海踩踏事件就是群众自发到外滩看灯光秀而导致的风险事故。

尽管笔者把踩踏事故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但是我们可以根据踩踏事故发生的场合不同,进一步把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责任区分为经营场所事故责任和活动组织者事故责任。由于两者之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免责事由、违反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皆不尽相同。杨立新教授甚至把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应作为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重要判定标准。基于此,笔者尝试把群体性踩踏事故区分为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和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两种类型。对于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因学界对其讨论较多,在此笔者不再赘述,下文仅对我国踩踏事故的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分析。

三、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辨析——以踩踏事故责任为线索

1.法律依据

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其第5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违法性首先表现在违反了相关公法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消防法》第12、14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9条、23条、24条等都对活动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详致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活动组织者首先要确保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等硬件设施达到国家或通行的安全标准,符合人身安全的保护要求,如举办大型展览会、舞会等,组织者必须确保群众看台坚固扎实、活动通道、出人口保持畅通等。其次,活动组织者要确保活动的过程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即软件达标。如:活动组织者必须准备群众活动的方案、计划;现场要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对于活动的现场秩序要进行管控。如果活动到场人员超过计划参加人数,活动组织者要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并禁止新的人员进入现场。上海踩踏事故发生时,当天晚上外滩人数已达15万人,并主要汇集在不足两百米长的外滩平台上,随着外来人流逐步涌人该平台,导致现场人数最终失控才酿成悲剧。相同的例证是,2004年2月,北京密云踩踏事故也是发生在最窄处不足三米的公园彩虹桥上,该公园平时游客大致3000人左右,而事故当天达到破纪录的30000人,正是由于活动组织者在参观人数远远超过公园的可容量时,没有采取一系列措施去消减由此产生的不安全因素,才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并最终酿成37死1 5伤的悲剧,相关责任人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公法制裁。

其次,行为违法性还必须违反了民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踩踏事故如果仅仅违反公法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直接或间接引致了踩踏事故的发生,并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分作为和不作为。在群体性踩踏事故中,活动组织者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不作为,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即违反了有关公法和私法要求的对群体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如没有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的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活动场所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等。

第二,损害事实。踩踏事故引发的损害事实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活动相关组织者的懈怠或失职行为引致了踩踏行为的发生;第二层面是在踩踏过程中,相关主体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如果仅仅发生了踩踏行为而没有其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损,则不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其是否构成公法上违法行为,则应视公法相关规定来具体判定。在踩踏事故中,人身权受损的主体仅仅为自然人,而财产权受损主体则可能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如在踩踏过程中,公共道路、公共体育场所受到损害,受害人为国家或代替国家行使管理权的有关公法人。自然人的人身权损害一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等,在踩踏事故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即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如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死亡36人,受伤47人。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理论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第二种是条件说,即只要违法行为是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没有该违法行为就没有该损害后果,即认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比较特殊,与前述违法行为类似,它也应该包括两个环节。第一环节:违法行为引发了踩踏行为;第二环节:踩踏行为导致了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失。两个环节缺一不可,并且必须环环相扣才构成踩踏事故的因果关系。活动组织者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损之间以踩踏行为的发生为纽带,二者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无法采用必然因果联系说。而采用条件说尽管可以实现了受害人救济优先的法律目标,凸显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但是该说并没有区分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对活动组织者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纳折中的相对因果关系学说。该说认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条件,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该条件也足以引发该损害后果。就踩踏事故而言,如果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引发并维持了一个对活动参加人的危险源,并且其有能力控制或消除该危险源而没有去实现,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活动组织者的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是构成了受害人损害的原因。该说吸收了德国一般注意义务的合理内核,即体现了受害人利益保护优先的思想,同时又兼顾了活动组织者的利益。

第四,主观过错。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学界主流的观点是过错责任。因为判断一种侵权责任是否是无过错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安全义务保障人仅在其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立法并未明文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采纳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解释学推理,它应属于过错责任。法律制度是法律利益权衡的结果,因此有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权衡的结果就是让组织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使组织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尽管我国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采纳过错责任的看法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但是,对于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责任采纳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着过错,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必须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主张采纳过错推定的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受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因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基础就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既然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该事实,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就具有法律合理性。反之,如果被告想免于责任,则应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证明或证明不符合标准,则必须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从形式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标准之一就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奉行一般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采纳过错推定责任。违反安保义务责任无论是责任主体(替代责任)还是行为方式(不作为)都有其特殊性,正是由于其特殊性,我国法律把其单独列举,进行类型化,显然已经把它归为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另外,从举证的成本和便利性而言,群体性活动组织者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或举证成本太高,反之,由被告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则较为容易,符合举证经济性原则,有利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过错的判定标准:根据前述我们可以得出,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是有过错,然而,我们又该如何判断怎么才算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呢?这不仅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难题,也是困扰世界法学界的一大难题。美国法律对于土地占有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定标准是区分土地进入者的身份。对于未经许可进入者,土地占有者仅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其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其注意义务最轻。而对合法进入土地者(许可进入者和受邀请者),土地占有人须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土地占有人必须为自己的轻过失对损害人负责。对于儿童,美国法律认为,由于儿童风险识别能力不强、风险控制能力差的特点,因此必须对儿童要尽最大的保护努力,活动组织者须对儿童承担较成年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立法应该吸纳美国的土地占有人安保责任法律制度的合理内核,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具体到踩踏事故责任组织者是否尽到安保义务的认定上,首先应该坚持法律的标准:如果我国相关立法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其次,如果我国法律法规对组织者的安保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立法规定,只要是合法进入公共活动场所(不一定要购票进入、因为很多群体活动都是免费,如上海灯展),活动组织者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再次,对于非法进入者(或未经过许可),群众活动组织者也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对于隐蔽性危险的告知义务,如果这种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则可判定组织者存在过错。最后,对于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活动组织者须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其标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活动场所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判定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要从组织者的风险和损害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上进行考虑。按照汉德公式理论,我们须就活动组织者排除风险的成本和可能造成的社会伤害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根据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对风险控制义务的分类,他把风险控制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这里主要涉及一些警告与提示的义务,如公共活动场所地下通道的照明,危险路段危险的警示标志等,义务的具体形态依赖于具体活动进行判断。第二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标的义务。如前文所述,当提示危险的警示灯不足以预防风险时,组织者则必须设置通行障碍物以阻断通行,从而彻底排除风险。通常言,警告是比较经济的风险预防措施,然而其效力也是最弱的。据媒体报道,上海每年都有在外滩举办跨年灯光秀传统,今年活动组织者由于考虑到人流大风险大的缘故,把其转移到其他地域举行,并在有关媒体进行了告知。然而,踩踏事故当晚大量人群仍然去外滩看灯光秀,一方面表明了活动组织者安全管理手段不到位,从另一个侧面也显示了警告的风险预防效力低弱的特征。相比于警示义务,直接排除危险源的措施一般更有效但成本也更高。活动组织者是仅仅应该发出一些警告和指示还是必须直接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其应当依赖于活动组织者风险预防的控制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权衡比较。如果组织者采取措施成本较明显低于其所保护的社会价值,则应采纳第二种风险排除措施,否则采纳第一种,即仅需履行警告或者告示等义务。

最后,在判断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时,还应该考虑风险或者损害发生的来源,如果风险是来自活动本身所固有且不可避免的,则组织者不承担该责任,该事件应该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由损害人自担风险。如足球运动员犯规导致他人伤亡。“偶然的意外事故是运动员或观众在受益于运动的同时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3.免责事由

笔者认为,群体性活动组织者并不能仅仅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规定而免责,其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前文所述,活动组织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能力防范和阻止风险与损害的发生,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合法行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意外事件,受害人同意等。这些法定事由同样可以被运用到踩踏事故中成为活动组织者的免责事由。如就受害人过错而言,活动组织者可以举证证明受害人不听劝阻、无视活动组织者警示或其他安全规定,对于踩踏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活动组织者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踩踏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踩踏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四类。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人身权损害赔偿解释》都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符合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体现了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二)活动组织者

根据社会交往理论,社会公众通过参加组织者组织的社会活动,二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特别的社会关联关系,参加者有理由对活动组织者能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产生信赖,而这种合理信赖是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一。活动组织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打破了这种信赖关系,法律往往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先危险行为理论:凡是由于自己的活动开启和维持了一个危险源,其就有义务去预防和消除该危险。社会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社会活动,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而大量的人流如果不加以引导和控制,其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源,比如,我国大型灯展活动多次引发踩踏事件即为例证。因此,活动组织者有义务去控制或消除该潜在的风险,如果先危险行为人应作为而没有作为,其就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而危险控制理论认为: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活动组织者通过组织活动,其较一般主体更能识别和控制活动的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与蔓延。如活动组织者往往享有活动的组织策划权,对相关公众有指挥控制权,因此,由其承担风险控制责任符合风险控制便利性原则。

(三)国家赔偿

由于踩踏事故造成赔偿数额的巨大,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私主体往往没有能力加以赔偿。为避免私主体因对受害人赔偿不足或者不能及时赔偿而造成的严重困境。我国往往由国家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然而,当我们梳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发现现阶段国家对踩踏事故的赔偿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3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该法第3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致使其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仅例举出国家机关不作为要予以赔偿的一种具体情形,其他都是作为的情形。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包括行政不作为没有明确,但是通过结合该法第3条的理解,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指行政作为,不包括行政不作为(第3条第(三)项除外)。因此,鉴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不作为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的明确规定,踩踏事故发生后,国家给予踩踏受害人一定经济利益,我们只能理解为是补偿而非赔偿,它仅仅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是国家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社会救助行为。行政不作为(含踩踏事故)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欠缺,这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明确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另~方面,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今后,我国在修订《国家赔偿法》时,应该明确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责任。当政府不作为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受损时,应根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规定国家赔偿的原则、赔偿范围及方式等内容。

(四)保险赔偿

在救济踩踏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之一。上海踩踏事故发生后,上海多家保险公司成立急难救援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昆明踩踏事故中,每名身亡学生获得了最少80万元赔偿金。该保险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昆明市学校统一购买的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踩踏事故发生后,正是由于保险赔偿的迅速介入,弥补了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使受害人损失及时得到弥补,从而起到快速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目前,我国与踩踏等安全责任事故有关的保险是公众责任险。所谓公众责任险,又称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以投保主体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是否承担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目前,我国各种公共设施机构,如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等,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嫁其公众责任风险。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现有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购买公众责任险采取自愿方式,导致实践中公共管理机构投保率普遍不高,在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与国际上相比较,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较低,只有区区的4%不到,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而公共安全意识更高的欧洲国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5 010左右,在美国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50%左右。鉴于公共责任险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目前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我国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环保、安全生产、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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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踩踏事件范文3

关键词 安全 防范 事故 措施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7.079

On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Common

Accidents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LIU Xiang[1], WEN Fang[2]

([1] Fangchenggang City Experimental High School, Fangchenggang, Guangxi 538001;

[2] Fangchenggang No.5 Middle School, Fangchenggang, Guangxi 538000)

Abstract Under the existing conditions, schools are crowded public places; it is highly centralized place minors. In recent years, school safety accidents, the student suffered heavy casualtie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campus safety has aroused great attention. This article lists some common incidents of campus security, and proposes appropriate preventive measures to give school safety administrators provide useful lessons.

Key words security; prevention; accident; measures

在现行条件下,中小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更是未成年人高度集中的地方。但是近年来,由于中小学生认知水平较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差,所以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亡事故数不胜数。这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给家长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沉重的负担,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中小学校园安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大部分校园安全事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问题:学校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够重视,关注学生安全问题的意识不够强烈,对于学生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于学生安全事故,只要能够做到有效预防,才能把安全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本文主要列举出一些常见的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并针对各种事故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给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1校园踩踏事故及防范措施

案例:1、2013年2月27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小学发生学生踩踏事件,4名学生死亡,11名学生受伤;2、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明通小学发生学生踩踏事件,6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00年起至今的十几年里,媒体报道的踩踏事故至少有15例,140人在事故中丧生。

面对惨痛的踩踏事故,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者,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防范校园踩踏事故的发生,具体如下:

(1)由于一栋教学楼有多层楼房,楼梯通道是学生上下楼的必经之处,学校要对各班行走的楼梯作出明确的规定;(2)全体师生上下楼梯时,一律按照靠右行走的规则,而且要慢慢行走,互相礼让;(3)严禁学生沿着楼梯扶手往下滑行,这样极易造成安全隐患;(4)严禁学生在楼梯上快跑乱窜、搞恶作剧或嬉戏打闹,有时候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5)教育学生,若在上下楼梯时遇到突发事件发生,要沉着冷静,立即止步,不能惊慌失措,大叫大喊、推拥乱挤;(6)上下楼梯如果有突发事件发生,一切人员要服从老师或学生的指挥,老师和学生都有权利和义务组织在场人员疏散;(7)学校要经常检查楼梯的安全隐患,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 交通安全事故与防范措施

近年来,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以及媒体报道与学校相关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学生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让人触目惊心。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少数学生在上学或放学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注意观察车辆和路况,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学校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非常必要。以下是笔者认为有效的交通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教育学生出行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步行”;(2)教育学生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养成“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习惯;(3)教育学生不在候车点追逐打闹、四处玩耍,做到文明候车,文明乘车;(4)教育学生坚决不乘坐有安全隐患的车辆;(5)学生集体出行要制定时确保安全,责任到人;(6)定期检查校车是否安全,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坚决停运;(7)邀请交警到校举办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3 校园伤害事故及防范措施

学生在课余时间追逐、打闹时由于不注意安全,往往会因为意外造成的伤害;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遵守纪或不正确使用体育器械造成的伤害;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社会人士造成的侵害;学生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打架斗殴而造成的伤害等等,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应该如何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呢?可以尝试如下方法:

(1)学校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班主任老师要经常组织班干部开展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3)定期邀请法制相关领导到校作法制教育报告,每学期至少一次;(4)定期收缴学生的管制刀具,每月进行一次;(5)教育门卫严格检查登记制度,切实把好学校安全的第一关;(6)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暴力伤害案例,讲清暴利伤害带来危害,以期达到对学生警示教育;(7)安排老师在课间值日,在教学楼走廊巡视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处理。

4 溺水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

案例:2014年4月24日下午,云南通海县秀山镇某小学6名六年级学生溺水身亡;2014年5月30日,湖南韶山两名初中女生青沟里水库溺水身亡;2014年5月31日下午放学后,四川广元市某小学4名(3女1男)小学生溺水身亡。这些沉痛的教训时刻告诫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防止溺水伤害事故的悲剧发生。以下是预防预防溺水事故发生的五个措施:

(1)利用班会课、国旗下讲话、集会等场合,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教育;(2)严禁学生私自结伴下水游泳,要求学生做到游泳“四不去”,即未经家长同意不去,没有会游泳的成年人陪同不去,深水的地方不去,陌生水域不去;(3)教育学生不在冰面上玩耍,以免浮冰破裂发生溺水事故;(4)教育学生发现有人溺水时呼唤成人施救,不做力不能及的抢救,以免造成更多、更大的伤害;(5)教育学生发现有人溺水时,应该学会冷静,并及时拨打电话,找成人施救。

5 消防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

校园火灾事件是除校园踩踏、溺水事故、暴力事故的又一校园安全隐患。中小学生缺乏消防安全知识,部分供电线路老化和设施设备残旧,但由于学校存在侥幸心理,对于这些老旧设备仍然凑合使用;此外,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及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等,致使校园火灾事故极易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把校园火灾防范于未然,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者的又一职责。

(1)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聘请校外消防辅导员,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2)经常排查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3)定期邀请消防大队官兵来学校作119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教会学生正确使用灭火器;(4)教育学生一旦发现火情,要有秩序地疏散,严禁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害;(5)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6)配足配齐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逃生标志,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时和残旧的消防器材;(7)每年至少进行1次火灾逃生自救技能演练,教会学生在火情发生时如何自救;(8)让学生牢记火警电话119,发现火情立即报警。

6 中毒伤害事故及防范应急措施

案例: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4月22日上午7点左右,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251人。2014年9月1日至4日,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湖南株洲醴陵市某中学58名学生食物中毒,江苏徐州丰县26名中学生食物中毒,海南文昌一幼儿园65名学生集体呕吐,疑似感染急性胃肠炎。2014年12月,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一名中学生在家洗澡煤气中毒身亡。

由此可见,作为学校管理者,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煤气中毒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容忽视,一定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1)健全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要上墙;(2)食品卫生、食品采购、食品验收、食品熟加工、食品留样、蔬菜浸泡、消毒工作、锅炉等每个环节,必须要有专人负责;(3)经常向学生宣传预防食物中毒方面的知识;(4)经常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5)教育学生不要购买零售摊点,特别是流动摊点出售的“三无”食品;(6)学校领导经常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宿舍用煤炉取暖要安装烟囱弯头,使用煤气热水器要注意安全,防止煤气中毒;(8)教育学生防止农药中毒和农药污染物中毒。

校园安全事故还有很多,本文仅列举了六种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并针对每种事故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希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者有所借鉴。家长把学生托付到学校读书后,学校除了传授知识、教书育人之外,还应该始终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放到心上,坚决预防任何校园踩踏、交通安全、校园安全、溺水伤害、消费安全、中毒伤害等关于学生安全的事故发生。因此,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与全体师生签订安全责任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排查学校安全隐患,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4

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我们的安全牵涉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共同阅读小学生国旗仪式演讲安全方面,请您阅读!

国旗仪式演讲安全方面1鲜花盛开的春天来临了,我们也迎来了2021年3月30日——第26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的到来。全国各地的学校及有关新闻栏目都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这次安全教育,我学习到了许多安全知识。我知道了在踩踏事件中,最易受伤的地方是头和胸腔,所以要用肘力量交叉保护头部和胸腔;我明白了在儿童意外死亡事故中,交通是排在第一位的。通常情况下,是3点疏忽造成的:1、儿童在过马路时没有提高警惕意识;2、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超速或注意力不集中;3、儿童在乘坐汽车时没有坐安全座椅或没有系安全带。只要做好了这3点,儿童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通过这次学习,我还学到了一首踩踏事故中避免儿童伤亡的一首小诗:“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一旦摔倒莫惊慌,保护头部卷身体。”

在造成青少年儿童意外死亡的案例当中,交通事故、溺水、猝死、坠楼坠崖、热液烫伤都是非常普遍的。所以,我们要保护好自己,不要出现危险行为。

教育部基础一局王定华局长说:“学生安全,至关重要。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何谈发展?何谈幸福?希望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呵护年轻的生命。为他们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我为此欢欣鼓舞,因为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

国旗仪式演讲安全方面2今天是三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也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节目组特地推出了“安全教育日专辑”。放学后,我特意早早回家,在电视机前守候。

节目短片介绍:每天,地球上约有2270个孩子再也看不到美好的明天 !这2270个孩子大部分死于踩踏事故或异物卡喉,其实,这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求真主持人梁田做了一个实验:将一块玻璃板隔在另一名主持人一诺与5名小学生中间,在一诺手上戴上专门测力的仪器,并让他撑着玻璃板,5名小同学依次快速推向玻璃板,结果仪器测出来的推力高达627公斤!踩踏事故中,当几十或几百人一齐向前冲时,将会产生非常可怕的力量!

遇上这样的险情,我们该怎样应对呢?节目告诉我们,当人群非常拥挤时,一定要双手交叉,护在胸口位置,这样可以给自己的胸腔留下足够的空间。如果被人群挤倒在地,一定要双手抱头,膝盖向上弯曲,将整个身体缩成一团,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头部和身体主要器官受到伤害,从而阻止悲剧的发生。

节目还介绍了另一种对儿童伤害较多的事故,那就是异物卡喉。学龄前儿童是异物卡喉的高发人群。当遇到异物卡喉的情况,首先当然是尽快送往医院,同时,我们可以尝试进行紧急处理,节目就详细介绍了一种“海姆立克急救法”,既简单又有效。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我们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健康成长!

国旗仪式演讲安全方面3朋友,您是否知道,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如果你惭愧地说不知道,那么就打开电视,和我一起收看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特别节目吧!

一开始,电视画面上出现了一个可怕的场景:一大群刚下课的小朋友飞快地从楼梯间飞奔下来,这时,一个小朋友突然蹲下来系起了鞋带。

“啊!危险!”我情不自禁地喊出了声音,并且屏住了呼吸,闭紧了双眼!说时迟那时快,“禁止超人”关键时刻赶到了现场停止了时间,避免了一场灾难。

哦!原来这是一场演习!我长长地吁了一口气。但当我静静回想起刚刚发生的一幕,仍心有余悸:如果现实生活中真的身处这种危险境地,我们该怎么办呢?

《新闻大求真》节目用很多小朋友挤破气球的实验,形象地教给我们一些实用的自救方法和一首踩踏小诗:“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一旦摔倒莫惊慌,保护头部卷身体。”

接下来,节目进入第二个阶段——《鲁贝贝奇遇记》。主要讲述了小学生鲁贝贝经历的交通事故、异物卡喉、烫伤等几次险情。这个鲁贝贝真是够倒霉的,所以节目中他自己笑称自己是“鲁背背”呢!

后面的内容我看了真是轻松不起来,也笑不出来了!据统计,全世界每天约有2270个孩子因为意外死亡而永远离开,相当于两个我们和平小学的人数啊!

收看完这期节目,我深有感触:原来生活中一些常见的危险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潜伏,如触电、踩踏、火灾等等。因此,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

国旗仪式演讲安全方面4安全,牵系着每一个人的生活。每当我走在上学、放学的路上,看到身边飞驰而过的车辆,心里就会产生恐惧感。3月30日,是今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观看了一栏节目《新闻大求真》,深有感触……

现实生活中,地球上的每一天,都会有约2270个孩子因为一些小小的疏忽离开这个光明、美好的世界,如:坠楼,把一些较小的东西吞到肚子里,堵住食道、呼吸器官等;走斑马线穿红灯被车辆撞到……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注意安全,让安全伴随你我健康成长。

交通安全很重要,节目告诉我们发生交通事故是常有的事。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喜欢追逐打闹,乱闯红灯;还有的家长开车没让坐车的孩子系好安全带或坐在安全椅上,结果从车窗口飞出去,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踩踏事故也时常发生:一、楼梯上有杂物,使人绊倒;二、人员在逃离现场时突然蹲下,从而使得后面的同学绊倒;三、在逃离现场时向反方向跑,发生踩踏事故……当然摔倒了也有办法自救的:我们可以躺在地面上,侧卧着双手护头,如果拥挤,双手应交叉护胸,让有足够的地方呼吸。

还有校园安全、户外安全……

通过观看《新闻大求真》安全教育节目,我多了些安全意识,学了些自救本领。为了让生命之花美丽绽放,为了让家庭更加幸福,同学们,让安全意识永远伴随你我吧!

国旗仪式演讲安全方面5“消防安全”这四个字,想必大家既是熟悉又是陌生的吧。熟悉,是因为家长老师常常念叨;陌生,是因为我们只是从言语中知道一些皮毛,并没有真正了解。于是,带着这个疑问,我便去问了家里见多识广的奶奶。

奶奶听了我这个问题,只是摸了摸我的头,笑了笑,什么也没说。她让我打开电脑,输入“火灾事故直播”这几字,我便照做了,一下子,电脑就蹦出了许多直播新闻,我便随机按了“上海大公寓着火”这则报道,点击观看。

停顿了一小会,报道就播出了:映入眼帘的石熊熊的火焰吞噬者大楼,橘红色的火苗上下飞舞,得意扬扬,仿佛在向我们宣告“这里,只有我说了算。紧接而来的是它的“铁哥们”——浓烟,浓烟涌入大楼,伴着烈火在空中划过一条“优美”的弧线。但我知道,那浓烟可以使人窒息,步入死亡。这时我的心好像被人狠狠地揪了一下,难过,难过……

而在这刻,身穿隔热服,头戴防烟盔的“红衣战士”们来到了火灾现场其中一个人不知在大声说什么,应该是指挥官吧。一下现场又陷入了等待中。过了许久,一辆直升飞机突然呼啸而来,原来是要空中营救呀,这时我的心莫名被燃烧起,希望在荡漾,荡漾……可由于火太高太猛,飞机无法营救,只能在空中久久盘旋,也没有了法子。而我刚才那颗充满希望的心呀,有沦落到了失望,失望……

消防队员们见空中营救不行,只好使用云梯,云梯带着消防员们缓缓升高,升高,到了最高限制时,才到了大楼三分之二高,所以消防队员们只得拿着水枪击灭拿三分之二的火势。

但那三分之一的“辛存者”又在慢慢从上往下燃,怕是再过十分钟,再过二十分钟,又要恢复了,快,快,时间不等人呀!我在心底呐喊。转眼间,只见英勇的消防队员们冲入了大楼内,有的抱出受困者,有的拿水枪扑灭大火……终于,这场火灾被扑灭了,但这次火灾造成的后果却是相当残酷的——156人中,有42人死亡。就这样,在世界上少了42条宝贵的生命;就这样,他们的亲人又会失去自己最密切的.兄弟姐妹,最相依的父母儿女啊!我望着那片废墟。那些人们,陷入沉沉的思考,思考……

消防队员在的火场,好比一条生与死的边缘,迈的好便生;迈不好便死,而在这生与死的边缘中,他们还得抢救生命,与火神作斗争。这又是多么伟大呀!这时的我,打心眼儿钦佩起“红衣战士”——消防队员。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5

赤水河从血色云南浸泌而出,水色暗红却冷气森森,需要增添一点热度。于是乎,暗红色的赤水河向东奔流到川黔地界后变成一条美酒飘香的河。茅台、习酒、郎酒从这里流出幽深峡谷,流进天下金樽,让多少人醺醺然,让多少人醉玉颓山。也是这条河,一水隔三省,在大娄山余脉薄刀岩丫口处留下一座千古驿站----青峰口。

青峰口,锁钥南滇,咽喉西蜀;群山巍峨,奇峰叠出。秦汉栈道在此走到尽头,行人马帮由此登上五尺驿道,向南越过马鞍山丫口,逶迤天际直指南诏古国。回头望,乌蒙烟雨霏微,云遮雾涌;向西看,云磨雨洗天如碧,日炙风翻水泛红。

少年时代,我从书本上、从老辈人口中得知明洪武年间(1384年),水西土司“贵州宣慰使”霭翠之妻奢香夫人筑五尺驿道,让闭塞的古国夜郎与山外世界相通。五尺道东衔金鸡驿,西接归化驿,通云南盐津,联四川叙永,但不知此道与川滇驿道交于何处。我曾经因商务旅行路经四川宜宾、珙县、兴文、叙永等地,顺便寻访过五尺驿道来龙去脉,因来去匆匆无果而终。苍天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有生之年得到一次绝佳机会:在毕节地区文化局工作的原贵州大学艺术系同班同学杨小吾邀请之下,去青峰口实地考察龙场九驿与川南秦汉驿道交汇处,寻觅五尺道上那些积满雨水的马蹄窝和古驿马站,亲身体验千百年来为养家糊口的马帮、商贩、脚夫和流放贬官们在驿道上的风雨艰辛,品尝一下古道西风的愁苦滋味。

由于是私人寻古觅踪,没有动用地区文化局车辆,我与老同学一大早乘大巴车从毕节出发,当日中午到达龙场九驿西止点赤水河排砂铺,吃过午饭后即顺着河岸绝壁悬崖上的朽木栈道小心迈步向西前行。足踏吱嘎作响的朽木烂扳,听头顶山石崩落之声,望足下江水呜咽轰呜,一步三摇胆战心惊闯入“眼前已觉九霄近,足底忽送千峰来。”的十里藤峡之中。栈道已垂垂老矣,除了那些探险寻幽的驴友和采药山民,已无人再敢冒坠岩落江之险走此腐朽栈道。访古觅踪不能以生命作为代价,我已萌生退却之意,毕竟已不似当年胆壮心雄、视生死为儿戏的轻狂年华。望着岩壁上支撑栈道的朽木梁柱,我支支吾吾地对老同学说道:“算了,再往前走,估计也就这么回事。这次来主要是想看看五尺道......”老同学听后大笑:“其实前面拐角处就是断头路,只有插桩口,找不到一块栈道木板。我就想试试你的胆量。还当过几天兵嘞,哈哈......”

我颜面尽失无地自容,只有来一个“闷声大发财”,挠挠脑壳掉头而行。

(图)寸木无存的古栈道只留下状如骷髅眼窝插孔

原路返回赤水河大桥,搭乘一辆四轮拖拉机顺山盘旋而上,在一个名叫“望郎岩”的小山村下车,真正踏上用青石板铺就的秦汉五尺驿道。

千年古道,因多年几无人马踩踏,石板缝中杂草丛生,不少路段水打沙壅已不见石磴踪影。好在步行五里多路程后,终于见到一段保存还算完好的石磴道。扒开蓬茸荒草,深约六七寸的圆圆蹄窝显露出来,我用脚测量一下,每个蹄窝的间隔距离正好一个马步,且浅口向上,说明马匹负重下坡时,马蹄总要下滑戳进蹄窝,年深月久,蹄窝终成这般模样。

(图)五尺道上马蹄窝

岁月悠悠,五尺道上的石磴换了一回又一回,要多少马匹踩踏才能在青石板上踏出如此深的蹄窝?古人行走在荒山野箐驿道,“望日斜暮鸦还”的泼天愁绪后人岂能知晓?那些贬官们为何能在遥遥路途吟哦出千古绝句:“何时枫叶下,同醉万山秋;一夜梧桐老,闻君江上琴;霜鬓萧疏忘却冷,危阑烟柳夕阳迟;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天马不前;知汝远来应有意,好收吾骨瘴江边......”这些千古名句,或积极乐观,或慷慨激昂,或抑郁不平,或悲痛伤感,或恨报国无门。而天性乐观的马锅头和脚夫们则是“不问吃和穿,唱首山歌爬大山。”在风清谷静旷野,一首首山歌在古驿道上迥响数百年:

小哥哥来小哥哥,劝你回去把婚说。

年轻之时贪玩耍,老来之时莫奈何。

、 、 、 、 、 、 、

花篮子来拐扒扒,问哥今夜歇哪家?

哥们是个单身汉,哪家好玩歇哪家。

、 、 、 、 、 、 、

不见小妹半年多,想和小妹唱山歌。

隔山唱歌山答应,隔水唱歌水应声。

......

(图)千年驿道走马帮

五尺道和后来修筑的乡村公路如蛇交媾盘缠而行,走完五尺道也就到达青峰口。

好个青峰口!伫立于乌蒙余脉薄刀岩凹腰处,双峰夹峙,其险异常。这就是人称“一夫挡关,万夫莫开。”的险峻关隘,自古是兵家必争之地。

远眺青峰口,白墙灰瓦,炊烟袅袅;淡云拂山,白鸽翱翔。

老同学按照我的意愿,带着我往青峰口资格最老的“久安客马店”走去。站在马店门前下马石上向西望,“一天上一丈,云南在天上。”好个彩云之南!逶迤红土,与天相接;云走风啸,气势磅礴。

我身旁有一座顶部刻有深蓝色民国国徵的三角形石柱界碑,上书“贵州省止点,云南省起点。”十个大字。西面“云南省起点”字迹清晰,石面光洁。东面“贵州省止点”字迹模糊,石面苔迹斑驳,且湿漉漉润如水浸雨打。这就是气象学家所称“云贵静止峰”阻隔冷暖气流交汇的奇观。一步之遥不同天,我为之骇然。

低头望,足下是云南红土红砂石。而界碑之东的贵州则是黑土黑青石,两省以此为界,红黑分明,这与滇黔公路胜境关云贵交界处景观如出一辙。我惊呆了,围着界碑转来转去,向西望望云南,向东又看看贵州,逗得几个光屁股小孩也好奇地跟着我围着界碑转圈圈,一双双小眼睛眨巴眨巴地、定定地盯着我这个“老疯子”,我咳嗽一声,小屁儿们吓得倒退三步,逗得我忍俊不禁哈哈大笑。

我指着西边红色山峦问孩子们:“那是哪里?”

“云南昭通!”异口同声,嫩嫩脆脆。

我又指东边黑土青岩:“这边呢?”

“贵——州——毕——节!”声音更大,拖得老长。

回答正确!应当奖励。小烟酒铺买来“狗舔糖”,一人一根,平均分配。

(图)古镇与天地共老

正当我沉浸在童真乐趣之中时,马店内传来老同学叫喊声:“吃饭喽——”

明眼人一看,马店安姓老板和老同学是“老干啥”,安老板一口一个“杨局长”喊得十分火热。“这里没得局长,只有弟兄伙。”老同学说道,并把我介绍给安老板。

久安马店算得上“星”级马店:前店住人,一楼一底,典型的川南走马转角楼。窗棂雕花雕朵,栏杆古色古香。人在楼板上行走“吱嘎吱嘎”响个不停。后院专供喂马,马厩木柱上还挂着布满灰尘的马鞍子、马噪子和马灯。用来铡马草的铡刀已是锈迹斑斑,静静地躺在马料槽前做着久远的梦。院中三个圆鼓形石缸排成一排注满清水,原作饮马和消防之用。缸中几条红鯉鱼缓缓游动,已没有赶马人再去打扰它们......

(图)驿站已无马嘶鸣 只有“驴友”说笑声

酒桌上我问安老板:“当年川黔两省充军流放到云南的官员文人是不是也在这个马店歇脚?”

“自古下云南只有三条路,青峰口是西口。叙永到威信没有通车以前,人马都要走西口。我家是青峰口最大一家马店,行商马锅头和官府文人都要在这里‘挂火号’。听老辈人说,马店板壁上向来都留一块地方供读书人吟诗作对,写得好的就留下,用木条框起来不准人复盖,写得不好的请木匠用推刨推掉。可惜几次兵匪烧房,一个字也没有留下来。我家老祖公最后一次重修马店到而今也就是百把年光阴,清朝气数尽时也不兴充军流放,倒是老爷爷怕房子再遭兵灾火燎,抄了一些保存下来,就怕年代久远残破不全......”

我顿时眼晴一亮,顾不上喝酒,忙叫安老板把老本子翻出来一睹为快。

用几层黄布包裹的线装皮棉纸册已经发黄变色,小心翼翼翻开朽若蝉翼的手抄本,一首首诗词展现出来。选择几首较为完整诗词抄录如下:

一封家书报母危,急赴江川马蹄急。

夜宿驿亭青峰口,一梦飞渡过盘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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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追晕月风推竹,野山孤灯黄如珠。

游子它乡不眠夜,今霄妻儿睡熟无?

、 、 、 、 、 、 、

断岩千尺闻水声,头枕关河泪沾巾。

青峰口外云飞处,始信猿啼伤客心。

、 、 、 、 、 、 、

青峰口上寒霄月,三更风冷梦辗侧。

难熬凄苦猿啼夜,驿亭难觅无愁客。

、 、 、 、 、 、 、

遥望云南阿墨江,雾锁烟迷渺茫茫。

一事无成不孝子,两袖清风愧还乡。

、 、 、 、 、 、 、

马店客早满,喧哗皆乡音。

借问经商汉,多是种田郎。

出门壮如牛,归乡肌肤黄。

忽闻妻儿死,迭岁遭疫荒。

今从原路回,流落知问方。

......

纵观残破不全的手抄本,皆是清末民初平民羁旅即兴之作,更无贬官流放痕印。中国汉唐时期,朝廷贬官多是流放两广蛮荒,明清两朝则改逐东北塞外边陲,因此地处大西南的云贵两省就难以找到“王维失意唱阳关、韩愈被眨走秦岭”旷古高韵之作。今日在青峰口驿站试图寻觅前人墨宝,只不过是想亲自品味古人“每到驿亭先下马,循墙绕柱觅君诗。”的情趣而已。然马店遗存之手抄本虽无名家绝句,找不到类似白居易“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那种慷慨激昂之词,字里行间仍显现出“愁时多举酒,劳罢或长歌;往来皆此路,生死不同归。”之情,表达前人此去身陷边鄙、祸福难科、家阻万山归无期的愁绪。联想自己,不也是曾经流浪过滇缅路、夜宿过天子庙么?不也是在云南省元江县青龙关与救命恩人朱家兄妹“昔别分手日,凄然泪长流。”过么?

叹楚将庄蹻入滇、三国诸葛亮远征南蛮、元世祖忽必烈马踏南宋、明太祖朱元璋平定云南,以及近代史上护国军北上讨伐国贼、川军南下云南入缅抗日,哪一次不是千军万马走蜀守李冰用“积薪烧岩,水激破石。”艰难修筑的五尺驿道?哪一代何曾断过古驿道上马革裹尸血滴石磴凄惨场景?那位造福万民、遗荫千秋的李冰又何曾想到过两千多年之后都江堰与五尺道永世共存?何曾想到过一千五百年后自己修筑的秦五尺道与夜郎国美人奢香修筑的龙场九驿在此牵手?

云南踩踏事件范文6

阴错阳差下我的航班延误了,错过大巴车,却因祸得福提前感受了2014款GX7。傍晚6点多,夜幕已经开始光临海口市了,我与GX7还有2个小时左右的高速路程。海岛的夜显得格外的黑,伸手不见五指大抵如此吧。虽然还没有过多地了解2014款GX7,乘坐舒适性的提升还是显而易见的,也让我旅途的疲劳缓解了不少。

小镇风光

博鳌,一个因博鳌亚洲论坛而闻名的小镇。这里有海南岛独特的热带风光,阳光沙滩、碧海蓝天,椰林、槟榔树、菠萝丛随处可见。虽然比不上三亚开发成熟,但是却有着自己独特的小镇魅力。鳞次栉比的二层小楼在道路两旁矗立,一层的店铺摆放着各种海南特产,统一设计的店名彰显着小镇的风格;路上飞奔的摩托车不比汽车少,宣示着海岛的好天气;烟波浩瀚的南海与平静如镜的万泉河被一条猗长的沙洲“玉带滩”隔开,河滩与海景风光融为一体。

这样的小镇道路情况很是复杂,车多路窄是基本情况。草地、沙滩、城市道路、高速,多种路况集合;行人、摩托车总会出其不意地冲出,就连高速上也无法避免;道路基本上都是双车道,弯路很多。这样的路况对于开惯了北京环路的我来说是个不小的考验,还好GX7早有准备。

吉利GX7经过了2年市场打磨迅速成熟起来。在吉利品牌回归的大背景下,GX7不再冠以“全球鹰”而成为“吉利GX7”,这样的回归也让消费者对吉利品牌的认知更为清晰化,产品的设计上也或多或少有了些家族特征。吉利GX7深受二三线城市的微小业主喜爱,此次该款也针对用户意见做出了不少改进,虽然达不到私人定制的程度,但诚意十足。

2014款吉利GX7沿袭了原有外形的硬朗时尚风范,对整车的前脸、尾部进行了升级。相比老款,2014款吉利GX7采用了时下流行的“X”型前脸设计,全新倒梯形条幅式进气格栅,酷炫的全新熏黑前大灯,充满灵动气息的全新内嵌式防损前雾灯,让整车前脸更时尚、动感;尾部增加了一组LED立柱尾灯组,不仅提高了夜间行驶的安全性,由双红线组成的小蛮腰也为海岛的夜晚平添了一抹色彩。为配合整车时尚动感的定位,2014款吉利GX7增加了大量镀铬装饰条的运用,并新增了全新黑色运动座椅,采用红色双缝线设计。

更为靓丽的2014款吉利GX7奔驰在海岛小路上,虽然没有敞篷跑车张扬,但是“高大上”的感觉还是不错的,而且SUV的全能地形优势也是轿车望尘莫及的。“2.0L+6AT”的黄金动力组合奔跑在路上绰绰有余,时速达到100km/h时,深踩油门依然可以得到不错的动力输出,只是发动机的声音略显生硬,仍需继续改进。6AT绵密的齿轮比,清晰挡位,丝毫感受不到换挡的顿挫感,出色的燃油经济性也得以保持。

2014款吉利GX7自动挡车型还增加了“S”挡运动模式,配合新增的定速巡航系统――发动会通过提高转速提升扭距,从而提升整车加速性。在双车道的博鳌,这一功能显得尤为重要,瞬间超车立刻变得游刃有余。

云深不知处

虽说是小镇,但要是靠着双脚来征服还是不现实的。酒店大多集中在东屿岛附近,距离镇中心、金湾、长滩雨林等驾车仍需半小时左右。而酒店附近出租车基本上很少见,所以自驾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驾车前往镇中心,你会发现除了道路两旁林立的椰子树、槟榔树外,观音像、寺庙也时而可见,看来当地居民还是比较推崇佛教文化的。

据闻,博鳌名字的由来还有着一段美丽的佛教传说。龙王的小女儿诞下一子名为“鳌”,鳌生来龙头龟背麒麟尾。龙王震怒,言其为怪物,抽出玉带形成海滩阻止鳌与其母相见。鳌怒而发狂,祸害人间。后观音点化之,乘鳌归去。所以博鳌有不少观音踏鳌的雕像。

也许是受海岛清幽的环境影响,也许与佛教一切随缘的主张有关,这里的人们都无比闲适,没有大城市的熙熙攘攘。我也难得告别了平日的紧张,体验了一把“听任庭前花开花落,坐看天上云卷云舒”的生活。

配合着这样的心境,2014款GX7最让我满意的一点就是其全面提升的舒适性了。这还要感谢吉利的一名强有力的”外援“VOLVO。据悉,为保证2014款GX7能够拥有更舒适的驾乘感受,吉利甚至将GX7空运到瑞典VOLVO总部进行了全面测评,VOLVO相关设计人员提出了100多条修改意见。2014款GX7再综合用户意见最后进行了150多项的改进,而其中提升最为明显的就要属舒适性的提升了。

2014款GX7进行了51项NVH技术的优化,包括采用前锋床隔音玻璃、前围吸音棉、底盘降噪应力释放工艺、排气系统减震等,使GX7整车各工况NVH静音水平均大幅提高,怠速噪音低至38.7分贝,百公里时速噪音也仅有63.7分贝。这一点我体会地尤为深刻。2个小时的高速路程,车子平均车速都保持在100km/h左右。车内我与同伴交谈丝毫没有收到影响,静谧的车内空间,再也不见”你在江这头,我在对岸扯着嗓子喊“的尴尬。

在VOLVO的“支持”下,2014款GX7的豪华舒适得到了显著提升,其中值得一提的便是对座椅的改进。2014款GX7的座椅采用了皮质打孔的面料,柔软舒适、透气性好、包裹性增强,还增加了腰部支撑。无论是开车驾驶,还是乘坐休息,都能让你找到满意的姿势。往来酒店、小镇、海滩,路途上的舒适感受,配合着你悠闲自在的心情,实在是一种不可多得的享受。

踏浪而行

午后的骄阳开始散发威力了,海水的温度也逐渐升了上来,这正是踏浪的好时刻。虽然3月的海南海水还是有些凉的,但是并不影响戏水玩耍。驱车前往海滩,路上的泥泞、沙石全都不在话下。经过世界顶级底盘调校公司――荷兰PDE公司调校、VOLVO二次优化的底盘,让2014款GX7信心十足,车身吸能更好,制动协调性更完美,出色的车身稳定性可以与轿车媲美。

一个多小时的高速路程,你怕枯燥无聊?那完全不会存在。车载多媒体系统完全可以提供一场音乐的饕餮盛宴;新增的定速巡航功能也可以解放你的双脚;7星安全标准、7安全气囊让你完全可以放心地享受这段美妙的旅途。

试想一下,奔驰在蓝天骄阳下,椰林与你相伴,海风轻佛面庞,车内放着《南海姑娘》。邓丽君甜美的声音飘来:“椰风挑动银浪,夕阳躲云偷看。看见金色的沙滩上,独坐一位美丽的姑娘。眼睛星样灿烂,眉似新月弯弯,穿着一件红色的纱笼,红得象她嘴上的槟榔。”这样的一位姑娘仿佛伴着海浪徐徐而来。

美好的时间总是过得很快,近3天的小镇之旅也将画上句号。踏浪而行的日子里,我忘不了那淳朴的岛民,忘不了那碧海蓝天,更忘不了一直相伴的GX7。

经过世界顶级底盘调校公司――荷兰PDE公司调校、VOLVO二次优化的底盘,让2014款GX7信心十足,车身吸能更好,制动协调性更完美,出色的车身稳定性可以与轿车媲美。

来到博鳌除了享受阳光、沙滩外,著名的几个景点当然也得走一遭了。另外,海南的美食咱也不能错过呢。马上来看一下值得一去的景点,和必须要吃的美食吧。

如何玩转博鳌

美食

鸡屎藤粑仔

鸡屎藤粑仔是富有地方特色的民间滋补品,以鸡屎藤叶和大米为原料精制而成。鸡屎藤具有滋阴壮阳、补气补血之功效,并且气味香醇。

博鳌鱼

近年琼海又兴起一道名菜博鳌鱼。博鳌鱼是产自海南博鳌万泉河入海口的鱼、虾、蟹、贝等海产品的统称。由于这里濒临三江入海口,水质优,无污染、水温适宜且食料丰富,因而盛产的海味肉质肥美口感细嫩,被誉为琼海第三大名菜。

金椰子

喝椰汁也是必不可少的,市面上卖的一堆堆普通椰子绝不是极品,金椰子才是众望所归。味甘甜、清冽,你一定不要错过哦。

文昌鸡

文昌鸡是海南地区最负盛名的汉族传统名菜,号称“四大名菜”之首,是每一位到海南旅游的人必尝的美味。其肉质滑嫩,皮薄骨酥,香味甚浓,肥而不腻。

椰子糕

海南特色小吃,口感Q弹清甜。

美景

玉带滩

玉带滩是一条自然形成的地形狭长的沙滩半岛,外侧南海烟波浩淼一望无际,内侧万泉河沙软景美湖光山色,内外相映,构成了一幅奇异的景观。

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

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是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来博鳌这是必须要去看的。

红色娘子军纪念园

“红色娘子军纪念园”是为纪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诞生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二独立师女子军特务连”而建造的文化旅游区。

海的故事

“海的故事”不是一个纯粹的故事,而是一个特色酒吧。店面不大,但酒吧的氛围很有民俗个性和地域特点。

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

来到免税岛,离开前一定要去机场内的免税店大肆抢购一番才过瘾嘛。

海南岛自驾

请注意:

虽然海南岛的热带风情很迷人,但温度高、多弯路的客观条件下,开车自驾还是有不少注意事项的。

1 不能戴颜色太过深于的墨镜

海岛上阳光明媚,带上墨镜可以避免光线刺眼,影响视线,但是墨镜的颜色不宜过深,墨镜的暗色能延迟眼睛把影像送往大脑的时间,这种视觉延迟又造成速度感觉失真,使戴墨镜的司机作出错误判断。

2 防止汽车自燃

海南岛温度高,容易发生汽车自燃的事故。出行前一定要检查一下车辆的高、低压线路是否短路或老化,插头是否松动,蓄电池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油路是否有漏油等。在车内配备灭火器并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以防意外。

3 经常检查汽车轮胎的气压

午后的海岛气温及路面的温度逐步升高,高速或者长途行驶,胎压很容易上升,引发爆胎。为了安全,请经常停车降压。

4 切忌穿拖鞋驾车

为了踩沙踏浪,你可能图方便直接穿拖鞋开车,这是很危险的,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果踩油门或刹车时拖鞋不跟脚,很有可能因此延误刹车时机,造成交通事故。

5 不宜长时间开空调

在空调环境中待久就会有头晕、倦怠的感觉,不如打开车窗,享受一下海风,也不辜负窗外的良辰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