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报告单范例6篇

验收报告单

验收报告单范文1

XXX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创建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巩固成果,切实发挥好市级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了工商所精神文明的创建质量和水平。下面就自查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XXX现有工作人员5名,服务于一个乡镇九个行政村,两个管理区;承担着辖区800余户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任务。大津口乡属于典型山区乡镇,业户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市场主体较为分散,加上经营者经营理念及法律意识落后,这给工商所服务一方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同时也是对工商队伍勇挑重担,敢于担当的一项考验。首先成立创建活动工作小组,确定了创建指导思想,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为主线,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这个中心,以“二学一做”活动为载体,以建设和谐工商为出发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以人为本,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并明确了创建目标为:(一)以“以打造精品工商所”为切入点,进一步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重点的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全面提升我所文明创建工作总体水平。(二)制定了工商所精神文明创建规划。并积极投身到工商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把创建文明单位与加快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与培养高素质队伍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活动相结合,以“营造一流环境、建设一流队伍、做好一流服务、争创一流业绩”作为创建主要内容,在创建措施上做到不断创新,让全所广大职工思想统一到“在创建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的创建工作理念上来。通过全所人员的共同努力,确保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二、以迎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强化市场监管,抓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维权统一,结合“两学一做”及“党廉政建设”等专项教育,始终把服务发展作为工商工作的第一要务,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创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紧扣工商职能,树立有为有位观念,尽心尽力服务全乡经济发展,使全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以政策为导向,大力营造创业氛围。通过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开展好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成立文明服务小组,深入群众,积极推行服务上门活动,帮助经营业户进行年报及“三证合一”宣传及具体操作等举措,以打造“泰山工商,敢于担当”的新形象。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注册登记为企业,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空间,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截止2019年9月中旬,新增各类市场主体36户。唤起了辖区内创业热潮,大大调动了创建积极性。

(二)以倡导文明创建,更好的净化市场环境。XXX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文明执法。在迎接卫生城复审中,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中发挥了文明使者角色,又是创建工作的生力军。一是宣传文明诚信经营为导向,在辖区内悬挂条幅,散发明白纸,很好的营造创建氛围。并对乱设摊点,乱搭乱建的经营业户大力劝说,引导进行文明诚信规范经营,执法人员一改过去强硬执法的单一方式,改“罚”为“帮”,变“堵”为“疏”,化“违法”为“合法”等和谐文明举措。二是结合卫生城复审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治理不文明、不规范、无照经营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根据泰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标准要求的六小场所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地方,从严整治,切实规范经营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周边环境。

(三)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保一方平安,让文明之花处处开放。按照职能分工,XXX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打击欺行霸市、传销等不法行为,治理校园周边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违法排污等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杜绝防火安全事故发生。为创建生态、文明、富强、和谐的大津口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更好的让文明之种遍地扎根发芽。

三、围绕中心抓创建,多措齐举受好评

XXX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开展多项社会活动,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受到了乡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1、积极开展“爱心助残”活动。服务在工商、满意在工商,用真诚和爱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这是XXX全体干部对爱心助残活动的一致共识。该所通过建立“爱心助残档案”,指派专人与残疾人结成“爱心助残帮扶对子”,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经营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经营用房登记事项变更等实际困难17件。在春节等节日和残疾人日,发动全所干部对困难残疾人、贫困学生捐款捐物,受到残疾人和乡里群众的赞扬。

2、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开设专门服务窗口、走“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指导和跟踪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小额贷款、降低私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举办劳动技能培训和私营企业人才招聘洽谈会、动员和鼓励私营企业尽力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等举措,为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各种服务和创造各种机会,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验收报告单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市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一般由计划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规划、环保、质监、消防、档案、审计等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计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工程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依据

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和现行各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审批、修改调整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

(二)项目经试运行(一般试运行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市政、绿化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必须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申请,并递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运行报告、财务决算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二)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三)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四)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五)质监报告。质监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实行备案制的应提交备案材料。

第八条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也称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步验收

工程建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第十条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要求内容的验收。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项目全部建成经过各单项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如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验收报告单范文3

一、关于验资定义和验资各方的责任

1.验资的定义。新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的主要变化在于:(1)验资依据。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除需遵循验资公告的要求以外,还应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验资业务,如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计划、实施审验程序等。新公告将验资依据从验资公告扩展为独立审计准则,使验资依据更加明确,也方便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执行验资业务。(2)被审验单位和验资种类。新公告所指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相应地,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分别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和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在实务中,除了设立验资以外,企业合并、分立、发行新股或转让股权等现象也很普遍,变更验资日益增多。比较而言,变更验资较设立验资复杂。原公告定位在设立验资上,已不适应的需要。新公告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并对其定义、目的、范围等进行规范。

2.验资各方的责任。新公告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第五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需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原公告在“一般原则”和“验资报告”中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与之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对出资者出资责任的规定,而且在“总则”中即明确指出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更有强调意味。新公告还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在实务中,很多验资诉讼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缺乏责任感引起的,但也有些是因为公众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应负责任所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设置“验资陷阶”的情况也很多。新公告明确了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既有利于规范验资工作,又能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3.验资原则。面对日益增加的验资风险,新公告在原公告“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关于审验范围与程序

1.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及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新公告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个内容是原公告所没有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视作管理当局声明,被审验单位应对其编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使被审验单位明确其应负责任。新公告第九条还提出了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指出被要求建账的是“依法应当建立会计帐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增加“依法”二字不仅使表述更加严谨,也更符合验资实务中的某些情况。

2.审验范围。新公告定位在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上,规定了相应的审验范围。新公告第十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而且相关规定更详细,能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

3.审验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为出具验资报告提供合理基础。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审验程序,如审验货币出资时,应向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发函询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审验实物出资时,应观察、监盘实物。这些新规定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收集审验证据,防范验资风险。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告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4.审验产权转移手续。新公告指出,当出资者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其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依法办理。若国家规定了办理期限,但在验资未办妥,注册会计师还应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这些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一验资原则,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出资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5.验资关注事项。新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分期出资或变更资本,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时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若被审验单位以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验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追加审验程序或解陈业务约定等。

6.利用专家的工作。原公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工作结果负责,而新公告将其修订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这一修订更准确地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应负的审验责任。

三、关于验资报告

1.合理保证。在我国现阶段,公众对验资的期望过高且不切实际,误认为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只要经过注册师审验,就不再存在任何错误或舞弊。因而,少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设置“验资陷讲”,却使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成了“替罪羊”。为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新公告明确规定,验资报告只能合理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验资

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2.验资报告的基本。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的主要变化在于:(1)说明段。原公告并未将说明段列为验资报告的基本要素,注册会计师只是在认为必要或与被审验单位存在重大异议时,才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新公告则明确规定,验资报告必须包括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将说明段作为验资报告的基本要素,除可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某些重要事项外,还可明确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2)附件。虽然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的同时,还要附送已审验并经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但这些附件并非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应由被审验单位负责。因此新公告第十九条并未将附件作为验资报告的要素,这样修订更合理。

3.验资意见。实务中,出资者分期出资的情况很普遍。对此,新公告第二十条专门规定,“如果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进行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这样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几种情况。与原公告不同,新公告在此部分增加了因出资者的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况,同时还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解除业务约定,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执行验资业务时有据可依,而不会因此违约。

验收报告单范文4

关键词:新建变电站;交接验收;交接材料;管理水平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4.122

近几年,随着电网建设力度逐渐加大,大量综自变电站及智能化变电站投入运行,导致验收工作量逐年加大,验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变电站投运后的运行水平。但是,在验收工作中,部分专业人员、相关施工单位及部门出现了对交接验收管理规定、流程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不仅给变电站的交接验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工作效率,导致变电站的验收工作中出现了工期紧,基础资料交接不齐全等问题,同时也浪费不少的人力、物力。为了进一步做好变电站验收工作,保证变电站设备验收工作有序进行,减少相关人员出现扯皮、推诿等现象,实现变电站设备“零缺陷”投运,本文主要从交接材料入手,从管理制度上完善提高变电站的验收工作质量。

1 现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项目单位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对附件中资料进行核实,将不足部分汇总后敦促项目施工单位将其补齐。经确认资料齐全后,方可进场验收。其次,工程自检、初验、预验收查出的缺陷已消除,不存在影响安全运行和同业对标的缺陷。最后,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已满足生产运行要求。施工单位已进行三级自检,监理单位已进行初检,由监理单位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经理通知检修试验工区进行现场验收。

2 现场验收重点监督的内容

对于现场验收而言,其重点监督的内容主要在一下几个方面: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方法是否正确、试验环境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仪器、仪表及试验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在校验合格期内、试验单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试验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完整、试验内容是否属实。

另外,对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地网应全面监督,其它设备按至少一台且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监督。对重要试验项目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检查,由项目单位组织试验专业人员到场见证。

项目单位提前通知检修试验工区专业人员对110kV及以上主变、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主设备及地网进行试验见证,并应保留见证记录;其他设备由项目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见证,有问题设备应做好记录。110kV变电站的验收工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35kV变电站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 新建变电站交接验收资料

对于新建变电站而言,交接验收材料是最重要的书面材料,也是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变电站中,不同的类别对交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不同于新建变电站的交接资料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还应同时满足当地电力公司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规程及各级文件、规程等要求。所有资料在交接时,需提供资料清单,并按设备间隔分类,同时注明柜体编号。

其中,继电保护调试报告注意事项:首先,继电保护调试报告应在进场验收前,由施工单位交付给保护班。另外,同型号设备调试报告不得出现数据复制问题。再次,变压器、自互投、母差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传动、调试过程描述应全面,不能以合格两字作为结论,应用文字对结论做详细描述。最后,向量报告不仅要体现各电流回路,还要有电压向量。

3.1 通用类

对于变电站一次设备需要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安装图纸、柜内二次图、一次图、鉴定证书。变电站内测控装置应有试验数据、合格证书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支柱绝缘子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室外部分需要超声波探伤检定证书(报告)。变电站SF6监控报警系统需要提供合格证、说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现场测试报告。避雷针若是合金钢材料,需要提供该材料的光谱检测报告和避雷针地网报告。架构若是合金钢材料,需要提供该材料的光谱检测报告。

3.2 110kV设备单元

对于110kV设备单元而言都需要说明书、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其中,断路器需要设备说明书、设备合格证、压力容器压力试验报告(全项目),交接试验报告(含机械特性、分合闸动作电压、分合闸线圈直流电阻和绝缘电阻),SF6新气检测、气体湿度、气体检漏报告,各电压等级电子式互感器应包括工频耐压、局部放电、准确度检测、介损及电容量测量(对油浸式)等出厂试验,其中介损及电容量测量要求分别在10kV及Um/√3下进行。

3.3 35kV设备单元

与110kV设备单元一样,对于35kV设备单元的设备而言都需要说明书、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交接报告需要包括:交接试验报告含机械特性、分合闸动作电压、分合闸线圈直流电阻和绝缘电阻,SF6新气检测报告由电科院SF6中心检测出具报告,检测量不低于30%,其余70%做湿度检测技术监督,SF6气体检漏报告包括定性检漏和定量检漏局部包扎法,年漏气率等数据。电流互感器的出厂试验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含励磁特性曲线)应包含10%误差曲线、二次负载试验等内容试验、保护。电压互感器包括交接试验报告(如电磁式含空载特性试验)

4 总结

本文通过对新建变电站中在交接过程当中所需要的主要材料的研究,对新建变电站中所需要的设备材料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在实际的应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提高了供电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彭晓,黄绍平.国内外高压开关柜的技术发展[J].大众用电,2003(04).

[2]张宗九.高压成套开关柜运行问题及对策[J].江苏电力技术,1999(01).

验收报告单范文5

检化验信息管理系统涉及的使用部门包括检查站、检化验中心和品质部。其管理流程,如图2所示,该系统始于样品接收,终止于管材质保书生成并提交。首先,钢管检查站接收来自轧钢部送检的产品样本,并从三级系统L3获取管材批次信息(或人工录入),生成检验委托单,将检化验任务提交至检化验中心,中心将根据委托单所需检测项目进一步分解至各相应检化验设备,各项检测结束后,经校核、签发后生成检测报告单,各分项检测报告按批次汇总后,保存并上传至检查站,检查站根据品质部提供的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质量判定,最终形成质保书保存打印并上传至三级(MES)的质量管理系统。

2检化验系统的主要内容

2.1检验委托

2.1.1检验委托单的。检查站接受上级系统发送的检化验请求,自动接收管材批次信息,包括:批号、材质、规格、熔炼号、委托单位等信息。按照取样规则产生代表样号,保存至检化验任务池中,上述过程也可通过人工录入完成。2.1.2送检委托管理。检查站从任务池中选取检化验任务,提取试样信息,选择执行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则,确定委托检验的项目,编制试样标号,生成“管材性能检验委托单”,保存后提交至检化验中心,上述过程支持符合权限的人员采用人工操作模式实现。2.1.3接样管理。钢管检化验中心收到检化验任务委托单后对委托单进行检查,以确定该委托单是否正确、可否执行。如果经检查拒绝接受委托的,将委托单返回检查站,如果确认并接收后:①检查站不得对该委托单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②生成接收记录,亦即对该接受委托单记录于数据库中备案待查;③将委托单下发到终端计算机上。2.1.4任务分发。系统通过委托主页面信息,实现自动按照检验项目类型不同,分解检化验任务,并分发至不同的实验室科室,如:机械性能实验室、工艺性能实验室、金相组织实验室等。各检测项目完成后,检化验结果自动或人工保存至中心试验数据库,并按批次生成检测报告单,检查员确认后,经校核提交至待签发任务表中,当一个批次的所有检化验报告生成后,签发人员予以汇总并签发,签发后的报告单自动提交至检查站并保存至中心数据库。

2.2样品检验

各实验室根据检验任务完成各种检化验操作,记录检化验的结果数据,同时提供从各种自动化检验仪器中自动获取各种质检信息的功能。系统对检化验的结果数据进行包括:录入、修改、作废等处理后形成检测原始记录,并对原始记录进行有效管理。系统在生成的检化验数据结果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生成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核准发于检查站。

2.3报告反馈

检测报告生成并经核准后发于检查站,发送流程为:①检测报告在签发人确认签字后,报告单自动发送于检查站;②如果签发人发现报告单有错,则将报告单返回于检测人处,依照问题情况进行处理或者重新进行实验(同样校审人发现问题后有权作类似处理);③检查站接受检测报告,并对报告数据进行整合以便于管理。

2.4样品重测

在检测原始记录或生成检测报告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实验数据有误,经核准后确认要重新进行检测的样品,系统提供重测功能。系统在保持原有委托信息不变的同时,重新从实验机上获取新的实验数据;在生成新的生成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单时,用新的实验数据覆盖旧有数据并保存。

2.5系统管理

人员管理:系统提供人员、班别、班次、岗位管理功能,可以任意增加人员或调配其班别、岗位。班别按甲、乙、丙、丁、常白5个班进行管理,班次分白、中、夜,岗位分收样、制样、机械性能分析、光谱分析、工艺性能分析、技术员、系统管理员等。权限管理:系统提供分级授权管理功能,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设置不同权限,其中系统管理员具有最高权限,可以进行权限的动态分配和其他一切管理。数据管理:系统针对检化验业整个流程中生成的委托单接收记录、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等数据信息建立高效便捷的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数据查询与报表管理:系统针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提供报表管理功能,针对生成的数据信息提供数据导入、导出、打印等信息统计分析的相关管理功能。通讯管理:系统提供与全厂MES系统(L3)的通讯功能,预留通讯接口,采用TCP/IP通讯协议,以数据报文的方式传递。

3结论

验收报告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