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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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同

验收合同范文1

【关键词】: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

[ Abstract ]: 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 is a larg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acceptance behavior is normative,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carry out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eptance work.

[Key words]: South to 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合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所验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检查所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检查所验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是否有尾工项目;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单位;评定所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一、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是在分部工程所属的单元工程完成,在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如同意验收,制定验收大纲;

3、 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4、验收工作组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工程完成,在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3、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并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5、验收工作组提出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结论性意见,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三、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合同项目完成后,对合同内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

3、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

验收合同范文2

卖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沙堰街238号邮编:**

电话tel:**

传真fax:**

开户行:**银行**分行

帐号:*

代表人:**

盖章:

需方:**烟草公司**市公司

地址:**省**市河西粮库院内

电话tel:**

传真fax:**

开户行:**市工行营业部

帐号:**

代表人:**

盖章:

一.合同标的:

品名

type

型号

model

数量

quantity

运费

freight

单价

unitprice

总价

totalprice

币别

currency

备注

remarks

om电动平衡重叉车

xe15-3

1台

23500××00

23500××00

rmb

配实心轮胎,3150毫米二级门架挡货架,1000毫米货叉

总计:23500××00(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二.交货接收:

收货地址:**省**市收货人:**联系方式:**

××卖方将货物运达买方指定目的地时,买方须自行提供卸货平台及相关工具并承担卸货费用。货物无外包装。

××如果买方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有异议,应于收到货物当时向卖方交车人员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则视为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和质量符合本合同之约定。

三.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交货期限:

汽车运输,费用由卖方负担,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后于**年7月15日之前叉车交货。

四.验收标准、方法、时限:买方已确认卖方所提供车型适合买方使用,按om叉车股份公司标准、叉车样本及合同所列内容在交车当日验收。

五.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货款后,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买方未取得货物所有权之前,买方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租赁,或将货物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对货物进行任何私自改装。

六.付款方式、期限发票:

1.电汇买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发票后及时全额付款。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货款发票并不作为双方完成交易的凭据,买方必须通过第三方(银行)进行付款,并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付款证明。

七.保修及服务:

××卖方提供整机一年或×××个工作小时(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保修期内因设计、材料及工艺缺陷造成的故障,由卖方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用户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

××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正常损耗和由于事故、误用、超载、使用保养不当或超越该产品工作条件所造成的故障。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b、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部分万分之三(××0×××)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延迟总价的百分之五(×××)。如果卖方逾期交货,应向买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的万分之三(××0×××)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延迟交货部分的百分子五(×××)。

九.争议解决:

验收合同范文3

    一、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

    预售合同标的物是正在建筑、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其所有权尚未产生。预购方在预售合同履行中,虽交付预购款,但不享有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其转让处分的,不是所有权。故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即根据转让时预购人已履行预售合同义务程度的不同,分别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债权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预购人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所为的转让是债权;预购人只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所为的转让,则是权利义务转让。

    1?预售合同债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预售人同意,因为,债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说明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而自由处分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仅仅为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没有异议,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都是可以的。《合同法》第80条又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可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务人不能因债权转让而利益受损。同时也便于债务人如期正确履行义务。

    2?预购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前提下所进行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先应征得预售人同意。因为第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了解信任程度,尤其是各自的信用程度,往往是达成合同的关键因素,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第二,以预售方的事先同意作为预购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的前提,一方面可以防止预购人借权利义务转让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保证预售人有机会对受让人的资信能力、履行能力予以考察,以使原预售合同得以正确履行,从而保护预售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也可平衡预售人、转让人(预购人)的利益。第三,它与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关于“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规定相符。

    3?预购人没有履行预售合同的任何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合同,即预售合同中不存在债务转让。因为债务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的同意,预售人不可能同意预购人单纯的牟利转让;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预售人对预售合同享有请求解除权,并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预购人不能通过转让预售合同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严禁倒卖合同、买空卖空的行为,更不允许利用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

    综上,我国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

    二、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应视为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笔者以为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3?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原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三、预售合同转让的程序

验收合同范文4

关键词:违约;迟延受领;拒绝受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65-01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从平衡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既然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那么买受人就应负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方违约不收取货物主要有两种表现:迟延受领和拒绝受领。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立法以及《2000年国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承认买受人违约时对风险负担问题有影响,并且规定买受人受领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但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学者对于受领的性质意见不一致。从立法上来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有的认为买受人支付价金,出卖人的权利就可以实现,故不在法律中规定买受人有接受交付的义务,如日本民法;有的则明确规定买受人有受领义务,如德国、瑞士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英美法中,为保证买卖公平及经济生活的稳定,规定买受人有必须接受交付的义务。

一、迟延受领

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对债务人的履行没有及时接受。就买卖合同而言,迟延受领是指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关于受领迟延的性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及学者的意见均存在分歧。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有的认为只要买受人支付价金,出卖人的权利就可以实现,故不在法律中规定买受人有接受交付的义务,即受领的义务。我认为,在买卖合同中,从平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既然交付是出卖人的义务,那么受领也应当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来看待,尽管受领的本身也属于买受人所享有的债权的权能之一。因此,所谓的迟延受领也就是买受人对其受领义务的违反。

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第3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给付,于他方受领迟延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陷于不能者,仍享有对待给付之请求权。依此推论,在迟延受领的情形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给付不能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瑞士债务法》第103条对于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虽与《德国民法典》一样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但它又作了一个限制,即买受人能证明纵使及时受领仍会发生的除外。在英美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所谓的违约情事当然包括迟延受领,故在买受人受领迟延情况下的风险,原则上应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的受领迟延,属于买受人的过错使交付拖延的原因之一,因此风险应由买受人负担,但即便买受人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则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从风险责任的本旨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英国和瑞士的立法例较德国与美国而言,应该更为可取。我国《合同法》亦有买受人迟延受领时的风险责任负担的规定,如该法第九章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买受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迟延受领时,尽管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占有,但买受人应当从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即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受人迟延受领时风险应由其承担的规定,有利于促使买受人及时接受交付以加强对标的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这方面的纠纷。然而,令人稍感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英国与瑞士法中“但书”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美中不足之处。

二、拒绝受领

拒绝受领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受领给付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否则买受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买受人理应自违约时起承担标的物的意外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条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稍有不同,它规定在买方违约拒收后的“商业上的合理时间内”,风险由买方承担。“合理时间”显然是指从买方拒收货物时起至卖方转卖出货物为止的这一段时间。与迟延受领的情况相比,在买受人违约不予受领时,其不能以“即使及时受领风险也会发生”为理由,而主张免除自己的风险责任。因为违约不予受领属于根本违约,其违约程度大于迟延受领。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货物置于交付地点后,货物的风险就移转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违约不受领货物,若货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从违约不收取货物之日起承担风险。法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买受人在违约不受领情形下的风险责任的负担标准。

验收合同范文5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推行实名制势在必行。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中,实名制却显得困难重重。“我们曾做个一个估算,假设对1亿在网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从预备期营业厅网点的扩充成本、人员成本、财物消耗,到成熟期系统硬件成本、软环境成本、运营成本等等,总费用将高达1.9亿元。”某运营商相关负责人透露。

“从可操作性来看,最好的办法是采取联网形式进行实名制认证,这将省去很多麻烦,还能实现最好的期望值。”上述运营商人士表示。然而,联网认证需要一个能承载全国人口信息的数据库才能实现。

据了解,目前能涵盖全国人口的数据库只有“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该系统建成于2005年,拥有13亿人口数据。北京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是该系统的增值开发服务商,公司副总裁徐威薇表示,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成本的情况下,国政通正在研究切实可行的实名制解决方案,并成功研发出手机实名制核验系统。

据徐威薇介绍,该系统依托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用户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通过短信、营业厅窗口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经“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第三方权威系统验证后,再由短信或运营商窗口返回有关身份信息核查比对的结果。

验收合同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

(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出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