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范例6篇

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范文1

被告m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m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中心。

原告李年等七农户于1986年在自己的村社修建房屋7幢。分别于1996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占用,每户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1997年七农户又分别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均为400平方米。20__年3月5日,w省国土资源厅以w国土资建20__138号《w省国土资源厅m市20__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m市人民政府征用七农户村社土地,作为m市20__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要求应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0__年4月5日,m市人民政府制定了《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其中第二条规定:m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特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管。

同年5月16日,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以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关于西路大桥北连线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呈请m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次拆迁区域属于城乡结合部,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相互交错,对集体土地的拆迁不可能按照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但如果按照m市人民政府办文件执行,造成同一区域拆迁标准悬殊,工作难度很大。因此建议:对集体土地上的七农户建构筑物,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后,连同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拆迁。5月26日m市政府批准同意按此执行。

20__年8月9日,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务工作的m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中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每户作价85万元,征购其房屋,各项补偿款共计87万元。按照协议,原告七农户分别于20__年8月20日(在m市扩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领款单)领取了房屋征购款8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7万元,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付清。由于七农户未搬迁,20__年12月11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李年等七农户发出补偿到位告知书称:由于七农户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扣除1万元搬迁奖,尚需支付补偿款6万元,以七农户专户存入m市郊区信用社,请尽快领取。20__年11月22日,m市国土资源局以“原告李年等七农户经依法补偿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迁,严重阻碍了西路桥立交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b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原告李年等七农户于20__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搬迁。限期搬迁通知七原告未签字,被告将其张贴在墙上,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肖关部门对七原告房屋执行了强制搬迁。七原告不服上访未果后,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搬迁违法并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进行安置补偿。

【分歧】

合议庭评议时就如何处理本案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第二种意见是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有效或合法。

【分析】坚持第二种意见的认为:原告李年等七农户户主签订协议处分共有财产违法。原告李年等七农户在村社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依法是七农户的夫妻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

20__年8月9日,m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房屋共有人之一原告李年签定《拆迁协议》,共有人均未签字:因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了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的规定,该拆迁协议依法无效。在拆迁协议中,服务中心依据拆迁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扣除所谓的土地成本、政府收益、相关税费对被拆迁人补偿行为,是违反m市人民政府《关于西路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的第六条规定。

20__年3月27日,强制拆迁机关在未出具 强制拆迁依据,未进行强制拆迁前的公告等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迁了李年等七农户的共有房屋,至今未告知被拆迁的财产现放置在什么地方,被强制拆迁人事后通过报纸才知道强制拆迁机关是经m人民政府批准的m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点,m市国土资源局对民事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服务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房屋共有人之一虽然在20__年8月9日签订了《拆迁协议》,依据前面分析该《拆迁协议》无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劳动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李年等七农户与服务中心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m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对李年等七农户的房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农户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和无强制拆迁依据。20__年5月26日,m市人民政府《关于西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第六条: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西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地点在上路片区,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和《m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而七农户的共有房屋正在本次拆迁范围,根据m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对七原告的共有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进行拆迁补偿,行政强制拆迁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的程序执行。

根据《城市房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强制拆迁必须首先进行行政裁决,对裁决未提讼的,行政裁决书是行政机本文来源:文秘站 关组织强制拆迁的法定依据,而m市国土资源局在未对李年等七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前既未进行行政裁决,也未进行强制拆迁前的法定义务告知,m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有关房屋强制拆迁的规定。强制拆迁程序违法。(1)、强制拆迁前未进行听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下简称“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前必须进行听证,而m市国土资源局本次强制拆迁未邀请七原告进行听证。(2)、强制拆迁15日前未通知被拆迁人。根据《规程》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的规定,强制拆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是拆迁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而本次强制拆迁前七农户未收到强制拆迁的通知,并且被拆迁人事后才知道强制拆迁机关是m市国土资源局。(3)、被拆迁人至今不知道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现在堆放在什么地方。根据《规程》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李年等七原告至今不知道当时对强制拆迁是否进行公证,未收到强制拆迁的公证,也不知道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现在堆放在什么地方。

至于本次强制拆迁可以说是无强制拆迁依据。根据《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规定,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的依据是行政裁决书。服务中心与李年等房屋共有人之一签订的《拆迁协议》,根据上述分析该《拆迁协议》依法无效,m市房管局对拆迁争议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协议》不是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该《拆迁协议》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后,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才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m市国土资源局对七原告的强制拆迁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七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了维护七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确认m市国土资源局对七原告的共有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坚持第二种意见“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有效或合法”的认为:20__年,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m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m市政府决定实施西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其中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经w省国土资源厅w国土资建20__138号《m市20__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为国家所有。该工程用地范围涉及搬迁李年等七农户在村社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搬迁。20__年,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政策文件是《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因李年等七农户建筑于村社的房屋属于城郊结合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相互交错。为了妥善解决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问题,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于20__年5月联合以《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关于西路大桥北连线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向市政府请示,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对该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0__年8月9日,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务工作的m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每户房屋作价87万元征购。按照协议,七农户于20__年8月20日领取了房屋征购款80万元。余款征地部门于20__年12月4日以李年等七农户户主的名义存入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于20__年12月11日告知七农户。七农户于20__年4月16日分别领取了补偿余款。

领取房屋征购补偿款后,七农户以种种理由拒不搬迁交出房屋。针对其提出的问题,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2月13日以《事件处理意见书》(m市国土资20__7号)进行了回复。m市人民政府于20__年5月11日进行了复查,并以《关于李年等7人事件复查意见书》(m市府20__ 19号)进行了答复。20__年11月26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七农户送达了《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但七农户仍拒绝搬迁。

为了尽快实施西路桥立交建设,及时解决m市交通枢纽严重堵塞问题,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m市国土资源局依据《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__年12月19日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对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m市人民政府于20__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m府函20__143号),同意依法对李年等七户实行强制搬迁。市政府批复后,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3月26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李年等七农户进行座谈,告知将依法对其实行强制搬迁,但该七户仍拒绝搬迁。为此,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年等七农户实施了强制搬迁。

一、关于拆迁协议效力问题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征地部门在实施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其补偿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属于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李年等七农户提供的m市集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为七农户户主,m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也为李年七农户记主。因此,征地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__年,m市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进行补偿适用的《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考虑到西路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交错混杂,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户的利益,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对两两路大桥北连接线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及相关税费进行补偿。该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执行。并且征地部门在与七农户签订《拆迁协议》时明确告知是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__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签订的。因此,原告李年等七户提出《拆迁协议》“违反m市人民政府的《关于两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m市国土资源局有无权力强制搬迁问题

《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__0元以下的罚款。”《w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第93问明确答复“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实行强制搬迁的机关,是指批准实行强制搬迁的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行政机关。这个机关可以是报请人民政府实行强制搬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

20__年12月19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m市人民政府于20__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m府函20__143号),明确同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即市政府指定由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农户实施强制搬迁。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年等七户实施了强制搬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关于强制搬迁的依据和程序问题

李年等七原告提出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20__年,建设部的《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规程》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其适用范围仍然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李年等七户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规程》。

《b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__0元以下的罚款。”七原告所在村社集体土地经b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征为用后,征地部门依法对七农户进行了补偿安置。在当事人拒绝搬迁的情况下,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11月26日,向七农户送达了《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但其仍拒绝搬迁。m市政府于20__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后,m市国土资源局于20__年3月26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七农户进行座谈,告知将依法对其实行强制搬迁。在该户仍然拒绝搬迁的情况下,20__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户实施了强制搬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范畴,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我国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调整。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实践中,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却转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由所在地的市级有关关部制定并形成了行政文件、命令、通知等在上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广泛在征用土地中应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是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对于农村住房没有相应登记制度,仅有《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之类的凭证。七原告所有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证》主要是证明该房屋的产权合法性,标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登记载明的是七原告所有,其家属已知道多年。同时在拆迁明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原告李年等七户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是自愿的行为,且有事实证明在七原告签订协议时,原七告家属已表现了默示的行为。七原告在签订协议领取绝大多数补偿款后,未按照协议进行搬迁腾房,是缺失诚信的行为。但本案是不是应该先进行行政裁决后,再行强制拆迁,倒是值得研究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在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现状,综上所述七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m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搬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并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范文2

本文作者:杨朝程钱昕工作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一)行政征收类案件和解结案的比例较高行政征收类案件历来为基层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大项。根据调查,在执结的987件行政征收类案件中,和解执结876件,占行政征收类已结案件的89%,占和解执结案件的69%。可见,此类案件的和解结案的比例相当高。(二)标的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和解执结率较高在调查中发现,标的额的大小不同,案件的和解执结率也有别。在已执结的案件中,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365件,其中和解结案325件,占已结案件的89%,标的额在1万-5万元的853件,其中和解执结751件,占已结案件的88%,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238件,其中和解执结191件,占已结案件的80%。(见图二)可见,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和解执结率比标的额大的案件要高一些。(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类案件执行和解率低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间,我院共受理拆除违法建筑案件27件,占所有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1.8%。其中裁定不予执行2件,占该类案件的7.4%。违法建筑的21件,占该类案件的78%。可见,拆除非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中大部分以强制执行完结,和解率相对其他案件低许多。

(一)非诉执行申请人的行政裁量权大小非诉执行中申请人在案件中享有裁量权的大小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和解执结。1.行政裁量权较小的案件。在行政裁量权较小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所允许的很窄的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调和的机会就很少,在非诉执行程序中,司法协调和解的余地同样是非常窄小,这类案件的协调和解率自然较低。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该类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由于处罚种类单一,行政机关基本没有行政自由裁量的余地。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时,也无法在拆不拆除房屋上进行协调,只能在拆除期限和拆除方式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和解执行的几率相对较低。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更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管理,没有裁量余地,法官只能通过向被执行人一方宣传法律、解释道理以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和解成功的比例更低。2.行政裁量权较大的案件。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对涉案行政行为可以酌情处理的余地也较大。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为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奠定了基础。譬如,《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类案件在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上都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交通主管部门对违法责任人既可作出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决定,也可在责令停工的同时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同理这也为法官做协调和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应提高了案件的和解率。(二)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合理性状况1.合理的工作思路与方法能够促进和解。由于非诉执行案件的成因以及复杂程度不同,承办案件的法官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在办案过程中,法官能否理清工作思路、找对工作方法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比如,从案件的形成角度看,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欠缺法律知识,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处罚不理解,抗拒执行;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经济困难问题,无法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三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简单、程序不严,导致被管理人误解,激化矛盾。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应通过阅卷、调查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的形成原因、争议焦点作出全面的了解与正确的判断,为案件顺利执行制定完备的方案。只有做到这一步才能为以后的协调工作打好基础。视案情复杂程度,有的非诉执行案件相对简单,而有的却相当复杂,甚至出现了矛盾激化现象。此时法官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双方的关系状况作细致的分析。对于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精力有针对性地选择解决方案,重点在对法律的阐释、沟通技巧选择等。而对案情复杂的、关系紧张的案件,适宜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细化争议、各个击破,促使案件和解执结。如是,问题易于迎刃而解,非诉执行案件的整体和解率的提高指日可待。2.工作思路和方法影响和解率的实证。调查中发现许多和解执结的非诉执行案件背后均有合理的工作思路与方法的支撑。比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某交出被征用土地并清理地上附着物案。2008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将某村10705平方米耕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刘某2.1亩的口粮田和责任田。这些土地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被刘某建起了养猪场、空心砖厂、过滤石灰池等设施。土地被征用时,尚有生猪70多头、住房4间、工棚5间。刘某认为对其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不合理,因此拒不交地。县国土局于2008年12月4日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讼,也未履行义务。国土局遂于2009年5月2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行政机关与刘某对征地补偿金额的观点相差很大,双方关系相当紧张,刘某甚至用过激的言语对抗土地征收。面对复杂局面,承办人员认真疏理案情,本着既要及时保障相关建设的进行又要稳妥安排刘某今后生活的思路,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具体作出的方案有:一是通过听证会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二是实地勘查寻求解决对策;三是组织土地征用双方、村委会、国土局等多方协商的方法,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案件的全过程。由于工作思路正确,很快从中发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为:一是先从征、交双方争议较小的问题着手,采用让开发企业公平合理地出资购买被执行人砖机、生猪、空心砖的方式,减少被执行人经济方面的损失;二是后由村委会另行对被执行人养猪、过滤石灰的经营项目妥善安置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避免被执行人因土地征用带来生产生活无着和生活水平下降。经过一个月的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4份17项内容的和解协议。此案以双方按时履行协议完结,行政纠纷快速有效地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凸显非诉执行案件中正确的工作思路与方法的重要性。(三)案件承办人员的法律知识与协调能力1.办案人员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和解率。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宣传者。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无法和解的案件,则应通过司法文书传递相关法律信息。由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的范围非常广泛,案件承办人员要面临纷繁复杂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有时甚至还包括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这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知识全面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掌握的法律知识全面,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宣讲法律,才能在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办理中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积极斡旋,促成和解,提高整体非诉案件的和解执结率。反之,在缺乏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情形下,承办人员对有关争议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用说有合理的思路与方法,和解结案的希望渺茫,整体和解执结率自然不高。2.办案人员的协调能力与和解率密切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仅涉及的法律面广,而且当事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这需要相关承办人员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才能与之进行良好的沟通。一方面,法官要积极与被执行人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向,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释明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标准、幅度;另一方面还要认真审查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现瑕疵或不足的,充分发挥居中者、调和者的地位和作用,做通双方思想工作,促成和解。比如,县国土局申请执行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土地案。县国土局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建设征收某村土地。该村村民亓某、徐某对补偿条件不满拒不交出土地。国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亓某徐某交出被征用之土地。在审查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和现场实地勘察,法官发现县国土局对亓某、徐某的地上附着物清点数量和花木种类记录均有误,遂提醒其及时修正补偿标准和数额。双方就补偿数额和交出土地的期限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这起案件仅用了15天就和解执结,使得相关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顺利地进行,既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工作人员的协调能力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中的重要性。

案件分析范文3

案例一、山东省甲企业为山东省乙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山东省乙企业背书转让给山东省丙企业,山东省丙企业背书转让给湖北省某企业,湖北省某企业背书转让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企业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拒,拒付的理由是票据一项非必要记载事项书写不清楚,广西自治区某企业把票据退还丁湖北省某企业,湖北省某企业把票据退还给山东省丙企业,退还时均未背书。山东省丙企业想要把票据退还山东省乙企业时,得知乙企业已经破产,票据就落在了山东省丙企业的手里;湖北省某企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把山东省丙企业告上法院,诉称丙企业没有支付货款,诉请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山东省丙企业支付货款给湖北省某企业,理由是已付的票据又退还给了山东省丙企业,认为是货款尚未支付;山东省丙企业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湖北省某企业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山东省丙企业已向湖北省某企业背书转让了承兑汇票就是已经支付了货款,后来的退票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经过退票和诉讼活动,已经超过了付款日期二年以上。

案例二,江西省某公司出具承兑汇票给山东省甲公司,从票面上看,经过山东省甲乙丙连续背书转让给了山东省丁公司,山东省丁公司在背书栏签章后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转让给了河南省某公司,河南省某公司没有在背书栏补记自己的名字也没有背书给了浙江省某公司,浙江省某公司在背书栏山东省丁公司背书框中补记了自己的名字,提示付款时得知山东省某公司已向江西省出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自己是涉案票据的所有人,票据不慎遗失;浙江省某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告催示程序;山东省某公司以浙江省某公司为被告向江西省出票地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票据权利;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案件讨论

关于案例一的讨论 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固然规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完全一致的帝王条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票据具有独立性的特点,票据行为与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有联系又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后,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实现后,基础关系权利也随着消灭。在案例一中,山东省丙公司与湖北省某公司交易中,货物交付,汇票背书交付,货款两清,后来广西、湖北、山东丙公司之间的不背书退票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企业仍然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货款两清的情况下,索要货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结合具体案情,不考虑民事诉讼时效,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公司可以向承兑人主张民事权利。

关于案例二的讨论。笔者在应邀参与案例二的讨论中,听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具有文意性的特点,从票据上看,山东省某公司不是涉案票据的当事人,票据上没有他的任何记载或者被记载,即使是他证明曾经是票据的持有人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前遗失,有证人证明有报案记录,也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权利救济应当寻求另外的途径。就像货币被偷、被抢或遗失,非法所得人用非法取得的货币购买货物,在出卖货物人不知道货币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把出卖货物得到的货币确权给遗失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对票据确权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取得的原则,票据权利实现之前,票据法律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是并存的。结合本案案情,浙江省某公司与山东省丁公司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涉案票据确权给浙江省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相悖;如果山东省某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曾是涉案票据的所有人,在补记自己的名称前遗失,就应当确权给山东省某公司。

笔者是第一种意见的支持者,对第二种意见不敢苟同。社会经济实践活动远比法律和教科书的规范要复杂的多。票据除遗失、被偷、被抢之外,也可能被企业内部人员用于自己正当或不正当的用途。如果是内部人员正当或不正当的使用,是自己内部管理问题,责任和风险由无辜的后手票据当事人承担,有失公平。即使是票据遗失、被偷、被抢,受害人没有行使及时补记自己被背书人的资格,也是有过错的,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是民法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则。持票人向前手追索,前手中如有破产等无力还债的情况,就有步入绝境的可能,受损失的是不特定的前手。确权给票据无记载的票据遗失人,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运行。何况,票据权利之外,票据遗失人的救济途径是畅通的。票据遗失、被盗、被抢,刑法上有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占有罪,民法上有不当得利,刑诉法上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能使非法取得票据者受到刑法的追究,也能挽回自身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是对于非法取得票据的当事人票据权利的剥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如果把有关联的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指导法律实践,影响票据的发行与流通,不利于金融业的现代化。

案件分析范文4

1课程的特点

案例分析与实践课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优化课程设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突出实践性。针对目前软件工程案例分析课程偏于理论及相关实践课程理论联系不够的缺点,将案例分析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在开发完成一个完整的案例过程中,把所学的相关知识加以综合应用。(2)突出案例的前沿性和实用性以及开发技术的先进性。结合现实需求选择案例,使得学生完成案例的经验能够很好地移植到将来实际工作当中,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软件开发技术发展变化非常快,尤其是开源软件开发架构,只有掌握最新的开发技术,并掌握其发展脉络,才能开发出更高效的软件系统。(3)教学方法上,项目驱动取代教材驱动,突出学生的自主性。教材的更新速度与软件及其开发技术的更新速度是不相匹配的,一个实用性强的案例和最新的软件开发技术很难反映在一本教材上。因此采用项目驱动的教学方式取代教材驱动的教学方式,针对案例开发过程中所用到的技术,把最新的相关知识教给学生,并引导学生通过互联网自主学习。

2课程的教学实践

2.1案例选择教师团队首先要自己完成案例选题、设计和开发,并以此为基础,向学生讲授开发经验,指导学生动手完成案例开发。课程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速递物流跟踪系统”作为案例,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实用性。这是一个适合小件速递运营的物流管理和跟踪的原型系统,结合移动互联网技术,能够给客户提供及时、透明的物流信息;同时为物流公司提高运行效率提供必要的保障信息。软件的功能覆盖从收件、转运、分发到派送签收的整个流程,涉及到服务器端、手机客户端和网页浏览器端的开发。

2.2教学方式课堂教学、实验和讨论等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体现了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具体教学方式如下:(1)教师授课。提出系统的功能需求、分析需求的合理性、探讨业务改良;介绍所采用的相关技术、数据模型和对象模型的大致思路;简单介绍建模方法、开发方法、开发框架、开发环境及开发工具。(2)学生自学和实践。需求的理解、数据模型和对象模型的理解和模型的建立;建模工具、开发环境及开发工具的使用;代码实现和调试。学生按5-6人一组分组,每小组中选派项目组长,学生在集体理解总体思路和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完成项目的设计和开发。(3)讨论和辅导。在分析、设计、实现、测试等各个阶段,教师组织学生描述个自小组项目的进展状况和技术方案;学生同时可以提出自己的思路以及疑问,教师予以评价和解答。教师至少一次对学生的方案水平、讲述的表达进行评价。(4)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在课程的中期和最后阶段,教师对学生的原型系统和最终实现作品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成绩。

2.3教学内容不同教学方式的教学内容如下:(1)课堂教学,主要进行案例的分析,为软件开发实践奠定基础。①需求的描述与改良。描述案例的需求,包括功能需求的清单描述、应用场景(用况)的描述;对需求分析和信息化新技术对业务的改良的探讨;引导学生使用软件新技术解决业务需求。从实用性出发描述同类或类似系统的应用现状,如:同类系统功能状况,同类系统的缺陷;关键技术的解决的方案,解决需求的技术现状;拟使用的技术手段等。这部分内容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提出问题留作学生思考和讨论。②系统架构模型的选择和依据。根据应用场景和系统的规模选择系统的软件平台和开发环境。针对需求介绍分层架构模型设计思路,从软件架构的角度描述模型选择的依据。引导学生设计软件的分层模型;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各个项目小组分别设计软件的总体架构,包括:子系统(或功能模块)的划分,软件的分层结构及层间的主要功能耦合;指导每组学生做出软件的架构描述和各个业务处理的软件总体数据流程。③数据模型和数据服务框架。数据模型的设计,包括数据库的表、视图、约束关系的设计,结合案例分析设计的思路和可能的变化。数据服务框架的设计及实现技术,使用数据库持久层框架Hibernate实现的数据-对象映射。数据访问的性能优化,对象缓存、合理冗余的使用等。④软件开发技术与软件框架。系统采用Java语言开发,数据库的管理使用MySQL,使用WebService开发架构,服务器端基于CXF+Spring+Hibernate框架,手机客户端基于Android平台,包括条码扫描、GPS定位、地图显示等功能,同时提供BS结构的数据访问与管理。⑤子系统与设计的细化。进一步细化设计,为后面的软件开发实践做准备。服务的设计,采用JSON作为服务数据交换格式,实现数据对象与字符串的轻量级的转换。人机界面的设计,采用一些开源框架进行Web页面的设计,介绍Android客户端界面设计的方法。(2)实验内容,主要是软件开发实践,参与一个应用软件开发的全过程。可以细化为以下实验并制定实验大纲:需求分析,理清业务流程,确定软件的功能;对象模型设计及数据库模型设计;开发环境的搭建;Web服务的实现;网页界面设计与功能实现;Android界面设计及功能实现;二维码扫描;地图展示。(3)讨论课内容借鉴实际项目开发经验,定期组织项目评审对学生项目进展状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优化开发方案。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个人贡献给出评审结果,作为学生课程成绩的重要依据。至少要对原型系统和最终系统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的形式是由学生展示项目进展及个人贡献,回答教师的提问。

2.4学时安排表1是一个学时安排的参考。一共64学时,其中实验32学时,主要用于项目开发实践。习题及讨论课8学时,主要用于原型系统评审和最终系统的验收评审。理论课24学时,主要讲授案例的分析、设计及用到的开发技术、框架、环境等。

3对工程教育毕业要求的支撑

工程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为教育机构工程类人才培养提供指导和保障,工程教育以出口为导向,专业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必须使得认证标准中的毕业要求得到达成。软件工程作为工程教育的一部分,课程设置也必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2015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中毕业要求有12条,包括工程知识、问题分析、设计开发解决方案、研究、使用现代工具、工程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职业规范、个人和团队、沟通、项目管理以及终身学习。每一条要求可以分解为几个指标点,每一门课程支撑一到几个指标点的达成。案例分析与实践课程支撑毕业要求3(设计开发解决方案)中的3个指标点3-1、3-2、3-3和毕业要求9(个人和团队)中的指标点9-2。指标点具体描述如下:指标点3-1)具有软件项目问题定义、可行性分析及需求分析的能力;指标点3-2)具有软件项目系统设计及详细设计的能力;指标点3-3)具有软件项目编码实现的能力;指标点9-2)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本课程中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具体实现途径如下:(1)课堂教学的安排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3-1、3-2、3-3的达成课堂教学通过对一个具体的、有实用价值的案例的分析,展示一个项目开发过程中需求分析、软件设计、编码实现及软件测试等开发阶段的主流的方法与技术,结合实验安排中项目开发的实践,理论与实践结合培养学生相关的能力。(2)实验的安排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3-1、3-2、3-3和9-2的达成实验安排就是一个应用软件的开发实践,学生分成项目组的形式,分工协作,完成从需求分析、软件设计、编码实现、软件测试等整个工作流程,因此可以锻炼学生软件开发的分析、设计、编码实现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3)讨论课的安排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9-2的达成在讨论课上,学生要做报告展示项目的进展和自己的贡献,由于项目是分工合作,需要大家相互配合,充分展示,还要回答教师的问题,这可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4结语

案件分析范文5

关键词:质量事件 管理 案例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引言

质量事件的管理是企业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质量事件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事件报告、分析、处理等管理,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有效防止施工质量问题及质量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达到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以下就质量事件的报告、分析、处理等管理通过案例进行阐述。

2 质量事件管理及案例分析

2.1 案例

事件经过如下:

2011年9月21日上午9时左右,施工单位负责均质滤料池项目的工程技术部技术员赵某在完成质量自检后,电话通知物资部李某,要求其预约浇筑C20混凝土。李某在9月21日11:20(根据当日的传真日志报告推算)左右将编号为GPCST-TY-020《外购混凝土预约卡》传真给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施工单位李某和赵某坚持说,传真的是施工单位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签字的《外购混凝土预约卡》,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坚持说首次传真收到的是施工单位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经签字的《外购混凝土预约卡》,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联系人孟某在电话中要求李某提供《外购混凝土开罐令》,但李某未提供《外购混凝土开罐令》。)双方均认同上午传真过编号为GPCST-TY-020,强度等级为C20,配合比编号为2011XP003的《外购混凝土预约卡》。

13:30左右,赵某电话通知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向水处理厂提供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开始了C20混凝土搅拌,并于13:43发出第一罐混凝土(11 m3,含2 m3C20砂浆),14:12到达现场,第二罐混凝土(12 m3)于14:27发车、15:00到达现场,第三罐混凝土(12m3)于14:43发车、15:15到达现场。

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于下午14:57从4#门岗进入,于15:00左右到达水处理厂进行现场验收,发现现场泵车和罐车已经就位,准备对均质滤料池预浇筑区域进行浇筑。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对钢筋、模板进行了验收,并于15:10左右验收合格同意浇筑混凝土,赵某立即下令进行了混凝土浇筑。验收完成后,赵某将编号为GPCST-TY-020《外购混凝土预约卡》和《外购混凝土开罐令》提交给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发现《外购混凝土预约卡》混凝土强度等级栏内打印的是C20,赵某说是打印错误并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到施工单位现场办公室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从脚手架下到地面后,看到有两辆砼罐车内混凝土强度等级标识为C20,并检查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混凝土运输单》后,向两罐车司机说明混凝土供应错误;赵某去检查在泵车处的罐车,也发现运来的是C20混凝土。15:21现场土建试验室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取样。

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在施工单位现场办公室将《外购混凝土预约卡》上混凝土强度等级栏内打印的C20手改为C30,并在改动处签上了本人名字,同时签署了《外购混凝土开罐令》(一式三份),同时告诉赵某暂停浇筑并将已浇筑的混凝土清除进行水冲处理。由于要参加装修材料招标文件评审会和水处理厂日调度会,专业监理工程师孙某在签字后离开水处理厂,于15:25左右到达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室。

赵某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现场调度孟某进行沟通,要求退回C20混凝土并提供C30混凝土,将修改签字后的《外购混凝土预约卡》和《外购混凝土开罐令》提供给了物资部李某,李某在16:20左右将修改签字后的 《外购混凝土预约卡》和《外购混凝土开罐令》传真给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运送C20混凝土的罐车于15:43左右陆续离开现场,16:20第一罐C30混凝土(12 m3)到达现场。赵某未将已经浇筑的C20砂浆和混凝土清除并水冲处理,安排浇筑了C30混凝土。第二、三、四罐C30混凝土(分别为12、12、7 m3)分别于16:29、17:58、19:20到达现场,于19:45左右浇筑完毕。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分析质量事件的管理流程:

1、质量事件报告;

2、质量事件调查;

3、事件原因分析;

4、制定事件处理方案;

5、事件处理;

6、事件处理的鉴定验收。

2.2 质量事件管理及案例分析

2.2.1 质量事件报告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事件现场,并立即向施工单位主管质量领导及工程管理单位报告,在上级单位未作出下一步行动要求前,禁止任何与事件有关联的活动,如需采取紧急处理方案则立即启动紧急处理方案。

在上述案例中质量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终止于事件有关的施工活动,致使事件造成的损失加大。并未向上级管理单位进行质量事件报告,在无上级单位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处理。

2.2.2 质量事件调查

在接到质量事件报告后,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与施工单位组成事件调查组,对质量事件展开调查,调查人员应由与质量事件无直接关联的人员组成。调查应及时、全面、准确和客观,并应辅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与事件有关文件等资料。

调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件调查有关资料、事件原因分析及初步判断、事件处理的建议与措施、事件涉及责任人情况。

在案例中调查组由工程管理单位质量保证部人员组成,未和施工单位人员一同组成,这样调查组调查结果的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证,在必要时可邀请无直接关系的技术专家参与。

2.2.3 事件原因分析

在调查报告提交后应组织各相关方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质量事件原因分析,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按人员、机械、材料、程序及施工客观条件等方面进行间接和直接的原因分析,确定事件主要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事件原因分析中应给与事件责任人充分的阐述时间,以保证事件处理的公正。要建立在事件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推断事件的原因。特别是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事件,往往事故原因错综复杂,因此,必须对调查所得数据、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找出造成质量事件的主要原因。

在案例中对事件经过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明确,资料完成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原因分析,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责任人对事件的发生进行了充分的表述,并提供了直接关系人申辩的机会。

2.2.4 制定事件处理方案

质量事件的处理要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并广泛听取相关方意见,经科学论证,决定事件是否处理和怎样处理。在制定事件处理方案时,方案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容易操作、满足设计要求。处理事件的方法有修补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和不做处理等方式。

本案例事件应制定返工处理方案。

2.2.5 事件处理

根据制定的质量事件处理方案,对质量事件进行见证处理。处理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技术处理,以解决施工质量不符合项和缺陷;事故责任处理,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事件处理也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本案例依据后续的处理方案,对错浇筑混凝土部位进行混凝土错误部分全部剔除、清理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后重新绑扎钢筋、支模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浇筑了正确标号的混凝土。

主要施工单位及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均受到经济处罚,并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等工作。

2.2.6 事件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件的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进行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事件处理的质量检查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测量、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式进行,以便准确的对事件处理的结果做出鉴定。事件处理后,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将实施质量处理的有关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等文件归档保存。

本案例中工程管理单位通过纠正措施管理原则和方法对事件处理结果进行了验证。

3 结论

通过案例对质量事件的处理流程进行归纳总结,可以看出质量事件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的管理之上,制定质量事件处理制定并建立顺畅的质量事件处理流程,通过对质量事件的发生、质量事件的调查、质量事件的原因分析、质量事件的方案制定、质量事件的处理及后续验证等关键处理流程对质量事件进行处理并从质量事件中汲取教训,预防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质量事件的及时报告及科学的处理是质量事件管理关键所在。

案件分析范文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惩治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也发生了变化。我们对近年来XX县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以及特点和原因进行了一次调查分析,以期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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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XX县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1年以来,XX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0件52人。其中: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贿案5件5人,受贿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1、行业、系统内窝案串案多,个别犯罪向群体性犯罪演变。有相互关联的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工作人员、单位内部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呈上升趋势。2001年查处县印刷厂会计、出纳等2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和GT镇主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二起;2002年查处县ST公司经理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3年查处LE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4年查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等7人贪污、受贿窝案一起;2005年查处茅贡乡、ZC镇国土所所长等5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和县能源办副主任、县农业局草地站副站长、AS镇农牧站站长等4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二起。

2、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热点行业,并向不被关注的其他行业漫延。职务犯罪的高发部门仍然集中在医药、建筑、人事、国土等行业和部门。五年来共查处发生在这些热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共21件21人,占立案总数的42%。不被人们所关注的农业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所上升,2005年有4件4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立案查处。

3、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在我们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由于具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从而使案件的发案机率更低,取证更难。二是犯罪嫌疑人更加善于伪装自己,做表面文章,往往在大肆作案的同时,还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4、被查处的职务犯罪人员大多担任一定领导职务。2001年以来被查处的科级以上干部达15人,其中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防疫站站长、县能源办副主任、镇政府副镇长、乡(镇)国土所所长、农牧站站长等。

二、发案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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