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格式范例6篇

通知的格式

通知的格式范文1

1、事项性通知。在上级机关的有关事宜需要使下级机关知道或办理时,如:庆祝某个节日,成立、调整、合并、撤销某个机构,启用印章,更正文件差错,请下级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等,都可使用这种通知。这种通知,要交待清楚所通知的事项,如何办理,有什么要求等。

2、会议通知。上级机关要召开比较重要的会议时,一般都要提前通知所属有关单位,这就是会议通知。这种通知要求写得明确具体,交待清楚会议名称、主持单位、会议内容、起止时间、参加人员、会议地点、报到地点、携带材料以及其他有关事宜。如果这些事项交待不清,丢三拉四,就可能影响会议的按时召开和正常进行。

3、任免通知。上级机关在任免下级机关的领导人或上级机关的有关任免事项需要下级机关知道时要发任免通知。这种通知的写法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写清楚决定任免的时间、机关、会议或依据文件,以及任免人员的具体职务即可。

不论哪种类型的通知,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通知一般都要有一个符合标题“三要素”(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的标题,使人一看标题就知道是通知什么事情或要求做什么事情。有些机关简单地使用“通知”作标题,这是不确切的,应尽量避免,更不应提倡。

2、被通知单位就是文件的主送单位,有的通知往往不写被通知单位,这是不妥当的。

3、如果所通知的事项需要被通知的单位尽快知道,可在“通知”之前加“紧急”二字,这就是常见的“紧急通知”。

通知模式:

通知是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公文、规章、传达事项和任免干部所用的公文。它是最常用的行政公文。根据其作用分为五种:性通知、批转性通知、事项性通知、会议通知和任免通知。

【标题】灵活,甚至只有“通知”这一部分(内容不大重要又是周知的)。但批转性通知的标题按照《办法》“准确简要”的规定,省略文种,即:“批转(或转发)+(始发机关)原文标题”。

【主送机关】直接上级。

【正文】

性通知和批转性通知的正文:“主体(或转发的文件)+批语”。如:“现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项性通知:原由+事项+结语(特此通知)

会议通知: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人员、报道时间和地点、需带材料等

任免通知:格式固定

【附件】可有可无

通知的格式范文2

及电子文档格式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公司各种公文书写格式,做到公司与各单位上下保持一致,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特制订以下公文书写格式,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公文用纸一般采用标准A4纸,页边距上白边为36mm±1mm,下白边为28mm±1mm,左白边(装订口)为28mm±1mm,右白边为24mm±1mm,页脚为2mm。

二、正式公文排版规格

上报公文(公司文件、报告、请示等):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1行±1行,每行排28个字。 三、电子版其它杂类文:如总结、周工作汇报材料、经济分析材料、劳动竞赛材料、各类分析材料等等,要求主标题用二号小标宋或黑体字加粗,正文统一用四号仿宋字体或宋体,文中小标题可用四号黑体字加粗。

段落要求首行缩进:二个字符。

其它项目按WORD默认格式即可。

正文行文中尽量避免单字回行。

文中序号不得使用自动编号。

四、上报公文版面要求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

五、公文应左侧整齐装订,不掉页。

六、请示写法

通知的格式范文3

    根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文书格式自行废止。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你单位(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条和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______行为,听

候处理。

                                                            (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编号:

-----------------------------------------------

|案      由|                                                                              |

|-----|---------------------------------------|

|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违法单位  |--|-----------------------------|------|

|          |地址|                                                    |电话|            |

|-----|--|--------------------------|--|------|

|          |姓名|                                        |性别|    |年龄|            |

|违法人或  |--|--------------------------|--|------|

|          |单位|                                                    |职务|            |

|直接责任人|--|--------------------------|--|------|

|          |地址|                                                    |电话|            |

|-----|---------------------------------------|

|案件来源  |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主要违  |                                                                              |

|          |                                                                              |

|  法事实  |                                                                              |

|          |                                                                              |

|  及性质  |                                                                              |

通知的格式范文4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六条“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前增加“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三、第八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第九条“发行人申请文件修改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五、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的内容: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六、第十二条“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移到第十一条(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之前,第十二条其他内容删除。

七、第十六条“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删除。

八、第十九条“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修改为“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

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内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十、对第四章内容进行了修改,以简化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并就披露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募集说明说明书摘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披露,并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准则》(2003年修订)第三章。

上述修订完成后,《募集说明书准则》中相关条目编号发生变化,在《募集说明书准则》(2003年修订)中已做相应调整。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八节、偿债措施

第九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十节、业务和技术

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十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五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特别提示和特别风险提示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发行条款、担保、发行人的资信和偿债措施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六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八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在履行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募集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募集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二条、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发行人可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五条、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对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应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一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募集说明书书脊应标明(如可能)“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刊登如下内容:

(一)、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

(五)、转股价格;

(六)、转换期,应列示投资者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可申请转股;

(七)、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的提示性说明(如有);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九)、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十)、主承销商;

(十一)、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作如下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补充意见,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概览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设置募集说明书概览,简介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在概览起首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概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

(五)、转股价格;

(六)、转股起止时期;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集资金;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上市推荐人;

(四)、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七)、资信评估机构(如有);

(八)、收款银行;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其他与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密切联系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应披露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要求披露本次发行的风险因素与对策外,还需补充披露以下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二)、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自身特有的风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股票价格的联动及异动关系,提醒投资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应有充分了解)。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期限、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方式)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有关约定,包括:

(一)、转股的起止日期;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三)、在发行人分红、派息、发行新股、配股、合并或分立等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四)、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六)、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七)、其他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说明转股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一)、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二)、转股申请时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四)、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事项。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赎回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赎回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回售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回售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担保人简况;

(二)、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四)、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发行人还应披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资信情况,主要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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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格式塔心理学原理;平面设计;启示;视知觉

一、格式塔心理学原理概述

格式塔心理学是一种西方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流派,格式塔是指形状、形式或被视觉分离出来的一种整体,因此,格式塔心理学也被认为是“形”的心理学。中文将格式塔翻译为完型,所以,根据其字面意思也称其为完形心理学。格式塔心理学是1912年在德国诞生的,发展在美国,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有苛勒、魏特海默、考夫卡等。当时的研究学者认为,任何行为和经验都需要保持其整体性,不能将其分化为感情元素,而破坏其完形性,因此,该理论被称为格式塔(完形)理论。

格式塔心理学从早期的人类知觉研究到现在的学习、记忆研究,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最早提出格式塔心理学基本观点的是魏特海默,他对格式塔心理学做了一个系统的概述;苛勒通过对黑猩猩的实验研究,将格式塔心理学引入到知觉审美中;考夫卡作为宣传者对格式塔心理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研究。

二、格式塔心理学视知觉特征

格式塔心理学的主要贡献是其在视知觉方面的研究,知觉也是其早期的研究重点,也是格式塔心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考夫卡曾说过,格式塔理论与知觉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格式塔心理学中所研究的一个整体就是由知觉活动组织而成的。格式塔心理学通过对“形”的研究,表明任何人对“形”都有一种组织能力,由于 “形”本身具有大小、位置、方向的不同,因此,不同的组织者会有不同的感受。格式塔的研究学者通过大量的研究,将许多知觉组织原则集中起来,经行分析与整理后,使其成为格式塔心理学原理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其原则的学习,使设计者可以从全新的视角与思维着手平面设计研究,对平面设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格式塔心理学的基本原则及其对平面设计的启示

格式塔心理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完形原则、简洁原则、视错觉原则、图底关系原则和异质同构原则等。

(一)完形原则对平面设计的启示。魏特海默认为在人的视知觉中,存在着一种对事物整体性与完形性的追求,将其称为整体性或完形。完形原则是格式塔心理学原理中最为基本的一个原则。完形原则是否适用于当今的平面设计?通过实践可知完全可以。我们将优秀的作品与一般作品进行比较,发现优秀作品之所以招人喜爱,主要原因就是设计者打破了常规的设计理念,将组织结构与视知觉相结合,从而呈现出一种特有的规律与特征,虽然许多作品不能在视觉上堪称完美,却可以使图形通过视觉在人体大脑皮层中形成强烈的兴奋。在面对这些图形时,欣赏者不是消极感知,而是创造性的对图形的各要素进行重组,在大脑中形成完整的个体。

平面设计师在设计时,可以通过对完整形状的分解,使视觉感受变的陌生,从而产生一种新奇和自觉完整的想象。还可以将一些人们意识中不可能分解的文字图形进行虚缺,从有序到无序再到有序,打破常规思维,赋予图形新的视觉效果和意念。

(二)简洁原则对平面设计的启示。格式塔心理学在对人们知觉完整性进行保持的同时,又对图形进行简化。当视知觉面对复杂的图形时,会在不破坏图形的前提下,无意识的对该图形进行简化,从而体现出图形的本质特征。

对于平面设计来讲,简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平面设计中的构成要素简单;二是平面图形用简洁的方式表达复杂的内涵。当前,我们在平面设计中对简洁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失,只注重形式上的简洁而忽视其相对意义的简洁。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简单的形象图形,表现出复杂的意向和效果,这也是当今平面设计的发展趋势。

(三)视错觉原则对平面设计的启示。格式塔心理学研究的一个方面就是对物象表达中的错视研究。视错觉指的是人们对事物形态的主管判断与真实性的心理与生理的错视现象。主要原因是知觉的恒常性所导致。由于人们对事物的判断总是以记忆中的印象、经验和知识进行判断,而完全忽视客观事物的不完全规律性。

根据视知觉具有恒常性的原理,在进行平面设计时,可以通过打破这一原理,对于人们熟知的事物或图像,采用其他的结构、色彩等,突破横常性,使其与人们记忆中的形象产生很大的差别,形成视觉冲击力,才能对观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

(四)图底关系原则对平面设计的启示。格式塔心理学认为,在艺术表现中,为了凸显某些图形需要采用一定的背景进行衬托,比如,寂静的环境中钟声清脆,绿叶中红花鲜艳。我们在平面设计中通过巧妙的运用图底关系,可以使所要表达的图像体现出一种奇异的视觉效果。图底关系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主要体现为融合方式和共生组织方式两方面内容。

(五)异质同构原则对平面设计的启示。格式塔心理学认为任何事物都能以基本相同的结构与图式存在于人的大脑中,这种现象称之为“异质同构”。平面设计中运用异质同构需在建立联想的心理机制的前提下,依据事物在形态、性质、内容上的相近性进行联想,获得创意图形,无凭空设想,是图形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使观者从联想的事物中,感受到不同的意境。

四、结语

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发展,平面设计要想取得一定的发展与提高,更应该加大对图形的重视。当今的图形设计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丰富的表现形式与多样化的表现手法,加快了图形的创意新领域的诞生。因此,只有从人的视知觉入手,掌握好人们的心理与生理需求,才能创作出经久不衰的平面图形。本文通过对格式塔心理学原理的研究,从其不同的原则入手,分别分析了不同原则对平面设计的启示,得出结论为将格式塔心理学原理应用于平面设计,可以使平面设计更加符合人们的心理与生理特征,可以促进平面设计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光明,龚雯莉.从格式塔心理学看平面设计[J].科技信息,2007,15:128.

通知的格式范文6

关键词:公文;转文式通知;标题;规范

Abstract:With frequently-encountered errors and inappropriateness in the title writing of reposted notices, the paper firstly summaries the cases and theories from title writing of those notices, and then proposes accessible solutions to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 case analysis. It aims to provide reliable samples for them, and also purify language environment in such notices. The writer hopes that it could promote document writing and improve its image.

Keywords:Documents;Repostednotices;Title;Standard

1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有统计表明[1],通知占公文总数的70%至80%,转发式通知又占通知总数的70%至80%。从而转文式通知占公文总数的一半以上。如此常用的公文也容易出现问题,不少学者已经先后做过研究。然而,从整体上看,目前学界对转文式通知标题的拟写应当依照什么格式仍然没有统一认识,存在着各执己见却各有道理的特点。

本文分析比较各种观点,为转文式通知的标题提出基本格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定格式。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1.2.1 转文式通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一般认为,转文包括批转、转发和印发三种类别。批转是指批准下级机关的文件后进行传达;转发是指接收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后进行传达;印发是指本机关或者本机关下属单位的文件。

本文主要对批转和转发式通知进行讨论,并将印发式通知作为特殊情况看待。

1.2.2 标题。标题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规定它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事实上,公文标题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的情况也存在。

此外,要把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的发文机关标志区分开。《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规定[2],发文机关标志是指其上边缘低于版心上边缘35mm、居中排布的字样。

2 转文式通知常见的不规范现象及其原理

2.1 缺失文种名称。有学者对省略文种名称的行为进行总结,称之为“建立转发文种” [3]。事实上,无论是省略转文标题的文种名称,还是省略被转文标题的文种名称,都是不恰当的。下面分点阐述。

2.1.1 缺失转文标题的文种名称。和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不同,文种名称是公文标题的必需要素,前两者只是用来修饰、限定后者的。因此,转文标题的文种名称不可省略。

2.1.2 缺失被转文标题的文种名称。被转文标题是转文标题事由的一部分,作“批转/转发”的宾语。其中,文种名称是中心语,省略它必定导致转文标题出现宾语残缺的语病。

2.2 不当省略重复出现的介词“关于”。“关于”常用来连接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转文式通知标题因其特殊性,会遇到“关于”重复出现的问题。从严永官先生提出省略“关于”的设想[4]之后,许多学者都有过论述。栾照钧先生认为[5],转文机关名称后的“关于”(以下简称“第一个‘关于’”)可以省略,被转文发文机关名称后的“关于”(以下简称“后面的‘关于’”)不宜省略。王茂跃先生则认为[6],第一个“关于”不可省略,最多只能省略后面的“关于”。

从语法上看,对于转文标题“A关于批转/转发B关于……通知的通知”:省略第一个“关于”后成为“A批转/转发B关于……通知的通知”,或者省略后面的“关于”后成为“A关于批转/转发B……通知的通知”,都没有破坏标题的结构。前者只是将“通知”之前的定语从介宾短语变为主谓短语;后者也没有改变事由中以“通知”为中心语的定中结构。

从语义上看,省略第一个“关于”不会产生歧义,因为“批转/转发”紧跟转文机关,该行为确实是转文机关做出的。但是,若省略后面的“关于”,转文标题“A关于批转/转发B……通知的通知”中的被转文发文机关“B”和事由之间,就可能由于缺少介词的分隔而产生主谓关系或定中关系的歧义。如:“××学校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学校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省略后面的“关于”就成为“××学校关于转发教育部做好学校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其中“教育部做好学校稳定工作的通知”作“转发”的宾语,是一个整体,这就产生了“由教育部来做好学校稳定工作”的歧义。

从习惯上看,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批转、转发式通知绝大多数都省略第一个而保留后面的“关于”。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未省略第一个“关于”或省略了后面的“关于”仅占少数。

由是观之,省略第一个“关于”没有问题,省略后面的“关于”则不可取。

2.3 抛弃已有转文环节

2.3.1 越级转发。即直接转发最高级机关的文件,简称“直转法” [7]。如“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之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但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越过了这一级。这是不符合行文规则的。

2.3.2 只转最近级。如将“××县经委关于转发《市经委关于转发〈省经委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办公厅关于批转〈经济日报〉发行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改为“××县经委关于转发市经委转发的《〈经济日报〉发行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8]。《〈经济日报〉发行工作座谈会纪要》最初由国家经委办公厅批转,省去这一环节会使人们低估被转文的价值(尤其是标题看似平凡的文件),对领会被转文的精神形成障碍。该方法不值得采用。

2.4 缺失机关名称

2.4.1 缺失被转文发文机关名称[9]。这与“只转最近级”的道理相通,笔者曾撰文讨论过该问题[10],认为该方法会提高收文机关的阅件成本。

2.4.2 缺失转文机关名称。该做法不常见,有学者却将其上升到原则高度,称之为“制文机关可省略原则” [11]。

经过归纳总结,笔者认为,转文式通知的标题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可以省略转文机关名称,基层单位为具体事务而转发文件时就可以。如“关于转发××大学关于建立我校‘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通知的通知”。这类通知大都在该机关的特定渠道内,面向特定的读者,读者从渠道本身即可知道转文机关;并且这种通知一般不会被再转,无需考虑再转它时的拟题问题。

2.5 改写被转文标题

2.5.1 以被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标题。如“××市纪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晋组通字[2000]6号文件的通知”[12]。读者单从标题看不出该通知的主要事项,并且该做法会对归档工作造成障碍,还使检索、查阅变得困难。总之,该方法不可取。

2.5.2 以被转文的主题词代替标题。如省政府转发发文字号为“国发〔1989〕83号”、主题词为“企业 工资 通知”的文件时,将标题拟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1989〕83号文件(企业 工资 通知)’的通知” [13]。

首先,现在文件已经取消主题词,该做法失去了条件。退一步讲,有些文件概括的主题词不科学,并非取自主题词表。再退一步讲,即使被转文的主题词都选取得当,该做法也不能让读者直接通过标题来认识该文的价值。

2.6 高度压缩。即“精简用词重复和删除标点叠加” [14],也称“建立半独立标题”[15]。如将“××区服装公司转发《区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压缩成“××区服装公司转发区、市财政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该方法的缺陷在于,“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都成了“《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定语,然而,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并非转发原被转文,与“财政部”一同作为该文的定语会产生“《〈会计法〉宣传提纲》由区、市财政局和财政部共同印发”的歧义。

3 规范格式的探求

3.1 具有哪些性质。笔者认为,转文式通知标题的规范格式应当:第一,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标题出现语法错误,即具有正确性;第二,适合绝大部分场合的拟题工作,即具有普适性;第三,无法避免在特定环境中出现瑕疵,即具有缺陷性。

根据正确性和普适性,笔者拟定“转文机关名称+‘批转/转发’+被转文标题+‘的通知’”为转文式通知标题的基本格式。针对格式的缺陷性,要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转文式通知标题既语法正确,又语义清楚,且字面简洁。

3.2 特定环境枚举

3.2.1 被转文标题中不含发文机关名称。基本格式是以被转文标题中含有其发文机关名称为前提的,一旦失去该前提,格式就应改成“转文机关名称+‘批转/转发’+被转文发文机关名称+被转文标题+‘的通知’”,以避免收文机关阅件成本的提高。

如:国务院办公厅要转发卫生部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年~2010年)》,不能将标题拟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年~2010年)的通知”,而应拟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年~2010年)的通知”。

3.2.2 印发式通知。印发式通知一般用来印发本机关的文件(如《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或者本机关下属单位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印发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该规划由国务院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编制),因此没有必要加上被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另外,被印发的文件标题大都不含“关于”,所以可在“印发”之前加上“关于”。

3.2.3 被转文发文机关名称与事由相连产生歧义。栾照钧先生指出[16],格式为“发文机关名称+‘关于’+‘转发’+被转发文的拟文机关名称+被转发文标题+‘的通知’”的大部分标题都会导致不通顺、有歧义、表意不明。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的《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其实施主体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用通知转发了该方案,并将标题拟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标题来看,“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以三个部门为施事主体的,这与方案的原意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形下,要在被转文发文机关名称后加上“关于”,或者如栾照钧先生所说[17],加上能体现被转文发文机关行为的动词性定语(如“制订的”“制定的”“编制的”),以避免产生歧义。

但是,栾先生认为[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等标题也要加定语,就值得商榷了。因为“教育部”与“中小学”相连所产生的“歧义”根本不可能成立,既然不成立,就不会引起理解上的偏差。

3.2.4 原文件已经被转多层。对于上级机关发来的标题如“区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本机关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本机关至少可以做到如下几点:

向上级机关反馈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规定,要“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条例》规定,“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上例通知就是不宜发文的文稿,但是退回上级机关显然又不现实。本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争取以后不再收到层层转发的文件。

坚决不再转发该文。本机关不能转发已被转多次的文件,以免助长不良文风、造成资源浪费。如果确需传达被转文的精神,要以被转文为依据,针对本机关的实际提出有操作性的具体方案,再对下行文。例中的题目可拟为“关于认真学习《〈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之所以强调“认真”,是因为原被转文由财政部印发,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妥善对该文件进行归档。《档案管理学基础》指出[19],“对于其他单位送来的、未经本机关具体办理的或参考性的文件”,“是否需要归档,应视具体情况”。那么,经过本机关具体办理的或指令性的文件,一般就需要归档。

由于档案和文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在立卷或文件级整理时,为了方便,可将标题改为直转最高级的形式而无需顾虑“越级转发”之嫌,如“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3.3 确定规范格式。基本格式是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的。其中,被转文标题已经包含其发文机关的名称。

对于“被转文标题不含发文机关名称”的情况,需在被转文标题前加上其发文机关名称。对于“印发式通知”,要把“批转/转发”改为“印发”,并在它前面加上“关于”。对于“被转文发文机关名称与事由相连产生歧义”的情况,要在二者间加上“关于”或适当的动词性定语。对于“原文件已经被转多层”的情况,应避免再转,并根据实际另行发文。

4 结语

综观我国转文式通知标题的拟写,不难发现它经历了一个由格式多样、不尽得体到格式相近、日趋规范的过程。这与公文学者研究的深入、文书工作者素质的提高显然有着密切关系,此外,高级党政机关的示范作用也至关重要。目前,国务院(办公厅)的转文式通知标题格式还存在着少量瑕疵,如,第一个“关于”时而省略时而保留、“被转文发文机关名称与被转文标题的事由相连产生歧义”时没有进行变通,等等。相信今后这类标题将更加规范。

限于视野和能力,转文式通知标题是否还有其基本格式所不能适用的其他特定环境,笔者未敢肯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只要在基本格式的基础上作些许调整,就可以使标题做到正确、严谨、通顺和简洁。

*本文为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成果,项目编号:pyjh2014022

参考文献:

[1][3][12][15] 张利,李书敏.浅谈转发类通知标题的拟定问题[J].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1):61~64.

[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S].GB/T 9704-2012.

[4] 严永官.改革批转、转发性公文标题的设想[J].辽宁档案,1989(5):38~39.

[5] 栾照钧.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12:192~193.

[6] 王茂跃.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连接事由的“关于”不宜省略――与王瑞玲同志再探讨[J].档案管理,2013(5):75~76.

[7] 李步其.转发性通知标题的拟写[J].秘书,2008(6):33~35.

[8][13] 李栋臣.介词“关于”与转发性公文标题的拟制[J].秘书之友,1991(9):25~26.

[9][17] 栾照钧.转文式通知标题中词语衔接不当实例矫正[J].秘书之友,2013(12):30~33.

[10] 杨墨.转文式通知标题中是否需要动词性定语来衔接――与栾照钧先生商榷[J]秘书之友,2014(6):42~43.

[11] 刘文明.关于转发类通知的两个问题的探讨[J].淮北煤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150~152.

[14] 肖绪元.转发类通知标题的改写[J].秘书之友,1998(4):34~35.

[16][18] 栾照钧.转发性通知标题该用动词性定语衔接时不宜不用――兼与杨墨同志商榷[J].秘书之友,2014(11):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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