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例6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新晨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2

关键词:科技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7-0067-02

一、引言

科技创新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党的十报告也明确指出现阶段“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这要求我着力自主创新,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国内外相关研究均表明税收政策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近年来科技税收政策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利用税收政策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至关重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系统性、针对性、优惠环节、优惠方式、激励力度和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体系。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税收激励体系主要涵盖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法律,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层次为法规,其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全国部门规章,内容众多,诸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等;第四层次为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梳理。目前,促进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优惠和流转税优惠两方面。

1.流转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优惠涵盖了软件、动漫、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IT、医药产品、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比如,对投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教学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加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业将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纳入企业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则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其中所得税优惠政策大体包含以下8个方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享受减免税;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和超额扣除;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其中具体政策不一一而具。

对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职工个人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后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已实施了多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这些优惠政策或多或少地减轻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降低了企业研发活动的成本,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但这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科技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由前文的陈述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主要是以暂行条例、通知、补充说明等“打补丁”形式,政出多门,缺乏全面、系统法律法规,且法律级次较低。法规出台仓促,政策简单罗列,缺乏总体规划,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间,不统一且缺乏长期稳定性,加大了企业执行难度。此外,科技税收政策激励目标针对性不强,优惠针对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非具体的科研项目,容易导致企业滥用税收政策或者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享受不到优惠,增加企业寻租的空间,进而影响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达不到促进企业形成较强的自我创新机制和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

(二)税收优惠环节和优惠方式选择不合理。科技税收优惠侧重于自主创新成功的企业终端环节,发挥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对于当前技术创新最为艰难的研发起步阶段,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研究开发这些重要环节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未能发挥积极有效的“雪中送炭”作用,所以对于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效用有限。此外,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也不尽合理,我国目前主要使用定期减免、设定优惠区域、针对企业的税率式优惠等直接优惠手段,而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别准备金、税收还贷和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面动力不足,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收益,间接优惠影响企业的成本。这种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很可能导致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创新”,为了享受优惠税率而“伪高新”,这一局面对于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三)科技税收政策对人的激励力度不足。科技创新,人是第一要素。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研发人员的创新发明、技术入股、技术成果转让、高科技人才研发费用扣除等方面一直激励不足甚至缺失,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基本集中在院士、特聘教授、外籍专家以及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金津贴的科技人员,认定条件狭窄且门槛较高,普通研发人员难以惠及。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较于国外水平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总体而言,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相关制度尚未充分体现对人力资本的足够补偿和有效激励,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

(四)科技优惠政策操作复杂且缺少有效后续管理机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链条较长,标准高,适用范围较窄,纳税人很难准确评估和利用,申请和办理程序繁琐、手续复杂,等待时间较长,许多设计很好的激励政策落实较难,政策红利无法凸显。此外,受到人力资源、自身技术水平等的限制,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继续管理方面,税务及相关管理机关存在核实不及时、认定不规范等问题。总体而言,科技税收政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节、操作规程要求以及后续有效的管理机制。

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提出了以下改进和完善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普惠性”税收激励机制。统筹不同税种之间的法规,建立系统规范的科技税收优惠体系。比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促进法》,以“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为一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为二级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为三级项目的、层次分明的税收优惠政策法案,增强相关法制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位,建立“普惠性”税收激励机制。综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税种优惠的要求,以高新技术项目或行为为优惠对象,明确其可享受优惠的范围,即“以产业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此外,制定分担研发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从研发到最终进入市场各环节的“一条龙”税收激励体系,从项目开发直至最后市场化,且可以消除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复问题,增强科技税收法规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二)扩大间接优惠范围,加大间接优惠力度。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因此国外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收递延、税收饶让、提取风险准备金等间接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府推行的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间接优惠方式应该考虑如下因素:利于企业设备投入和资金收回的折旧政策,利于企业科研经费投入的税前抵扣政策以及技术开发基金政策。对当前已经存在的政策我们要加大政策作用力度,扩展优惠范围,延长优惠时间;对于我国还未建立的税收政策,我们要根据国情具体分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优惠政策。这种转变,将显著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快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显著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三)降低企业研发人力成本,优化人力资本税收激励制度。加大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人力成本的优惠力度,降低企业研发人力成本。应当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以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新性技术人员的工资,允许全额扣除,并鼓励企业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活动的人力投入,激励企业增加研发人员的数量和支出金额,鼓励短期内还不能盈利的企业利用该政策开展研发活动。

完善个人所得税对创新性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人力资本税收激励制度。建议政府采取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放宽这部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所得、提供技术服务所得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等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优惠等激励措施,以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四)加强科技税收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开发先进的软件或信息系统,采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数据和注册信息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加强国税、地税、财政、海关等相关税收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避免ζ笠档亩嗤贰⒅馗凑魉埃同时,辅之以法律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以及监管程序进行规范,适时对一些不符合税收优惠标准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多项措施并举,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首先,加强税法的宣传,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监管,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征管方面的服务;其次,简化办税程序,健全完善税收管理服务,对高新技术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纳税培训予以免费,并及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的咨询服务,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成本。

参考文献:

[1]贾康,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1).

[2]韩鹏,陈玲.高新技术企业R&D税收激励政策现状、问题与对策[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3]何立春.企业科技创新与财税政策激励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47).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3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国际经验;风险投资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六)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4

当前高技术产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说,我国针对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出台了很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纵观整个税制结构和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增值税使高技术企业负担加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但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一些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这样虽然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在所得税上享受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从整体来看,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倾斜政策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

现行增值税加重了高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而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那么,高技术企业负担也相对重一些,而且生产型增值税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现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此外,与其它产业相比,高技术产业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功能缺陷

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了不同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重于外资企业。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内外资企业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如生产型外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还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2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这一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到批量生产,再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2年。

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别外,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弊病越来越明显。在区内的企业,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某些区外的高技术企业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支持。

税收优惠不能充分发挥效果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优惠政策重点不明确,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税收优惠方式选择不科学。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因而,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二是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三是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优惠力度偏小。特别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活动,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150%的比例扣除,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限制为不应超过其应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这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但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

税收扶持存在政策真空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但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WTO条款的一些相关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5

关键词 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一、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关系的理论分析

1.创新活动的特征

(1)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效应和高风险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 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①技术创新具有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技术创新一旦出现,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增加一位使用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而且,其他人对技术创新的使用和消费,不仅不会使技术创新减少,反而会使创新增加,诱导新的创新出现。②技术创新具有非排他性特征。技术创新一旦出现,其高度的外部性使得排他成本很高,创新所有者不可能或很难排除他人对创新的使用。因为知识创新者一旦把知识创新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新就很难被承认,而如果把知识创新公开发表出来,知识创新的成果就展现在公众面前,就不再是知识生产者的私有产品。

(2)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创新构思的产生、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用户参与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比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2.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关系的比较静态分析

关于税收支持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效应如何,一般是利用“创新”的生产函数与有形产出(如专利或新产品的声明)之间的关系(griliches,1984)。根据“创新”生产函数,我们可以从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来衡量一国创新活动的水平。政府的税收政策是否有效,就是观察这两个指标前后是否发生变化。这里选用r&d投入作为衡量企业或其他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的指标,利用比较静态分析探讨税收政策对于微观主体的激励作用,见图1。

图1中横轴为代表性厂商自主研发的r&d投入,纵轴为其他资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购高新技术产品。该代表性厂商在得到r&d税收优惠之前,等成本线为lm,等产量线为q1,点c为该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在得到税收优惠之后,厂商所面对的等成本线发生变化。因为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发的r&d投入价格下降,等成本线为ln,均衡点也从c点变为d点。在新的均衡点下,r&d投入从a点上升到b点,r&d支出增加。单个企业如此,在行业总体上也应当表现出企业r&d投入的增加。根据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从纯理论角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给与收入分配方面的让渡能够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

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总体目标和配合关系不明确

(1)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缺乏科学、统一、系统设计

系统性和规范性较差,优惠政策总体目标和配合关系不明确。在政策设计上,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侧重于产业链下游,对研发环节给予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现行税收政策对生产设备投入、技术引进给予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获取优惠的成本各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企业自行研发或生产设备享受不到同等的优惠条件。

(2)税收优惠范围偏小、带有较多地区性色彩

现行税收优惠局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所有有科研开发项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只是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因此现行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

2.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存在偏差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鼓励的重点倾向于科技成果,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税收政策优惠的力度量

(1)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已出台消费型增值税暂行条例,故不在政策建议里做赘述。

(2)对高科技人员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人才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因素, 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 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的优惠上。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体现对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 没有实行税前足额扣除的优惠。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阻碍了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持股制度的推行。对技术人员的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 削弱了技术人才投身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对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3.所得税优惠方式效果不佳

我国现阶段税收制度以流转税为主,而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以所得税为主。这虽与国际上税收优惠的通行做法一致,但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使优惠政策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企业从优惠措施上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政策失去刺激力度,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形同虚设,无法起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具体思路

1.建立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为了解决现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繁杂、零散、混乱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做法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对目前零散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方式及其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 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以提高行政效率。

2.健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税收激励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必须突出国家未来的产业政策向,同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一致,税收激励政策应在实现科技发展战略从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从注重单向技术向注重集成创新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当前税收激励政策目标重点:①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②重点支持技术的自我研发;③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兼顾传统技术改造。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应将目前主要针对创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研发补偿和中间实验阶段的税收激励,以通过税收优惠体现“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逐步健全以研发激励为核心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且,激励重心应当从技术引进向自主创新转移,充分体现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性。不断优化投入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重点确保对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稳定支持力度,建立了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投入体系

3.形成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性税收激励机制

(1)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①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②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完善所得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①所得税优惠对象的重心应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重视运用优惠政策使企业“形成创新能力”,优惠重点应从目前生产销售环节向研发环节转移,即由产业链下游向产业链上游转移,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优惠体系中的核心地位。②针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人力资本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远远高于传统产业的现状,允许其工资总额比照软件行业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水平,减轻科技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③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竞争激烈,市场风险较大,投入的广告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的情况,建议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适当提高广告费用扣除比例或据实扣除,以体现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第一课题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7年第4期:29~38页.

[2] 彭继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思路[j].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1期:32~43页.

[3] 董再平.支持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7年第1期:80~84页.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6

关键词:自主创新;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这一战略的体现,要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尽管自主创新不等于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等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没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因为,自主创新虽然不等于科技创新,但自主创新肯定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那么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会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1.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因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理应是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优惠对象;但是与科研机构、个人等优惠对象相比数量、占比却相差无几,并没有明显体现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2.优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人认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为主”与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协调需要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观上就受到了这一税制结构模式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设想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转型”。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这一设想都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结构是受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所制约的,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可能只是为了适应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时期内发生这种“转型”的。还有人设想拟通过调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直接实现由以所得税为主向以增值税为主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与基本的税制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就客观性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为了二者的协调而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进行调整;况且这样一种调整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都是缺乏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收入,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是很有限的;与之相比,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投资净所得,税率的高低、扣除项目的宽窄、亏损弥补的方法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行为,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强的。硬要让增值税这一中性税种担当起资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税的优势功能,这显然是不符合税制优化基本理论要求的。从实践中看,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这种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3.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从表3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2.83%。问题是: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应该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

4.搭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透过表1、表2,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使企业不愿更多地购买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研发活动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就少,这样就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分立”,对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其中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尤为不公,如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是,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规定则是,只要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均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见。内资企业进行研发、生产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的,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这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无疑会大大减弱对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阻碍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早已进入到议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迟迟没能如期进行。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的因素如财政减收的压力、助推投资过热的担忧、既得利益的困扰等最终都是能够被有效化解的。现阶段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应在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过渡到位,并尽可能在全行业内推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尽快冲破阻力进入立法议程;合并的原则应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向中间靠拢,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左右,对小企业还应制定一个较之更低一些的税率,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5.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过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这种“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一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企业的区域身份为基础,企业的区域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种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副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其它高科技行业的优惠政策相对很少,如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可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业则仍与传统行业一样只能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业争相开发新技术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进“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谓“普惠制”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

6.构建以企业研发活动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进科学技术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政策的作用点涉及到科学技术流动的各个环节。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现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重点作用在企业创新的研发阶段,形成了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也应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构,逐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突出研发优惠在整个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重点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应从基础工程开始,这一基础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方式、措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以使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法可依。同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悬殊,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然后根据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力度,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同时还应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是承受创新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群体,但也是很富有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因为中小企业内外信息易于沟通、适应市场、用户需求变化能力很强;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跨度较小、决策层次少且决策效率高,在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下容易接受创新;同时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规模和垄断优势,它们生存发展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技术创新、推出新产品,中小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和热情会促使尚停留在大学或科研所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显露出扶持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显露出不完善,因此,首先需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而也就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销售货物也只能在经县(市)国税局批准的情况下由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这就使得小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应该重新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就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由于实行的是18%和27%的两档税率,尽管是比例税率。但也具有了全额累进的色彩,使得两档税率临界点附近的税负增长过快,引起局部税负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低税率的优惠作用。应该在“两法合并”税率调整的基础上将现行的三档“全额累进税率”改为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就不会妨碍中小企业利润在临界点附近的增长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其次就是加大扶持的力度,制定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美国对中小企业一直都实行着一套特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抵免税收,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地方政府对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减免地方税收,对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颁发执照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允许其向SBA申请软贷款,这一贷款还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待遇;法国1983年制定的《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干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日本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规定减免所得税等。这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启用多个税种、采用多种方式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科技研发中去,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适时构建起适合国情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