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论文范例6篇

农业政策论文

农业政策论文范文1

[关键词]农业政策农业补贴美国农业政策

一、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

1.农产品补贴政策

美国现行农产品补贴政策继续沿用2002年农业法案中的“营销援助贷款”、“贷款差价支付”、“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几种政策工具,为农场主提供支持和补贴,构成严密的收入安全保护网。只是新农业法对补贴范围和资格都做了调整。

(1)营销援助贷款。营销援助贷款是指生产指定农作物的农民在生产之前可以用预计的农作物产量为抵押获得为期9个月的无追索权贷款。收获之后,在贷款到期前,当市场价格高于借贷率与利息之和时,农民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农产品,偿还贷款;当市场价格低于借贷率和利息之和时,农民可以以抵押的农作物偿还贷款。

(2)贷款差价支付。贷款差价支付是营销援助贷款的一种替代形式,当市场价格低于借贷率时,政府对于市场价格和借贷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直接进行现金支付。这样就有效缓解了营销援助贷款为农产品信贷公司造成的库存压力。新农业法延续了2002年农业法对于贷款差价支付的规定,操作方式保持不变。除了ELS棉花外,所有营销援助贷款的农产品都在贷款差价支付的范围。

(3)固定直接补贴。这是一种典型的与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不挂钩的补贴方式,属于“绿箱”政策,农民可以自愿参加。政府预先确定作物的面积和单产,并对每种商品都规定一个固定的直接补贴率。补贴金额为补贴面积与补贴单产以及补贴率的乘积。

(4)反周期补贴。2002年农业法规定的反周期补贴是“基于价格的反周期支付”,即基于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和直接支付之间的差额确定补贴。当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与直接支付之和等于或大于目标价格时,不进行反周期支付;反之要进行补贴。

2.农业出口补贴政策

美国的出口补贴主要包括直接出口补贴和出口信贷。直接出口补贴主要有出口促进计划和奶制品出口刺激计划两个补贴项目。出口促进计划是美国农业部向出口商支付现金,使得他们能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目标国销售美国的农产品,以应对来自高补贴国家和地区的竞争,达到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奶制品出口刺激计划主要用于促进脱脂奶粉、干酪和黄油的出口。

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一种间接的出口补贴方式。它始于1982年,目前是美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支持项目,主要功能是为美国农产品出口商提供回款担保。

二、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还具有传统农业的典型特征。一是生产规模很小,技术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低,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很弱,基本农业生产单位是农户,其目标往往是生产现有技术水平所能达到的最大产量。他们比美国农业生产者更难适应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美国的基本农业生产单位是农场,平均规模比我国农户的生产规模大得多,具备经济学意义上厂商的组织化特征和行为特点,按照利润最大化目标从事生产活动。在经营管理上也更接近工商企业的方法,甚至雇佣职业经理人来进行农业生产管理。美国农业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特征与我国农业中广泛存在的自然经济特征形成了鲜明对照。二是农业生产以农户为组织单位且高度分散,使农民很难组织起自己的利益团体来提高产品价格、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美国农业生产者游说国会、影响政府政策和行为的能力非常强。

目前我国已经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应该逐步改变重工轻农的资源配置模式,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变工业从农业汲取为对农业反哺。政府通过财政的强制转移应该是主要手段。在加大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2.提高“绿箱”补贴水平

依据WTO《农业协议》的相关规则和已经做出的承诺,我国今后农业补贴结构调整的方向应该是,调整“黄箱”政策的同时,扩大“绿箱”补贴的范围,并提高“绿箱”补贴水平。应逐步缩小粮食价格保护的范围,重点为优良品种提供价格保护,同时,调整粮食收购价格,使之逐步接近市场价格,以减轻财政压力,并将粮棉流通部门的“黄箱”保护价收购资金转为直接向农户发放的“绿箱”收入补贴。一是增加对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补贴。以设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以资金倾斜。另外,对农民的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进行专项资助,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推动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二是重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既间接地减少农民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成本支出,增加农民收入,又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发展的后劲,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增加对农村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投入补贴。农村环境和生态状况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政府应建立全国农业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用现代化的手段对农业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向农民提供调整农业结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补贴。

3.逐步将农业补贴政策法律化,把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国家行为

我国要对农业提供有效的补贴,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外统一、公开透明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二是强化农业补贴法律法规建设,要以保障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为核心,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的支付能力,兼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改革留出余地。三是优化“绿箱政策”结构,设定必要的“黄箱政策”条款,将合法的特殊差别待遇和例外条款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加对农业生产环节和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的法律规定,增强补贴的针对性和集中性,形成补贴的纵向优势。四是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对农业补贴的投入量,同时规定补贴结构及补贴方式。五是明确法律法规的表述,同时减少柔性条款,增加刚性条款,并增加对农业补贴的法定性和程序性规定。

参考文献:

[1]陈锡文,程国强.美国新农业法对中国农业的影响与建议[J].WTO经济导刊,2003,(3).

[2]冯继康.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历史演变与发展走势[J].中国农村经济,2007,(3).

农业政策论文范文2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联动,财政补贴规模日益增进

地方省级和市县财政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达到200亿元。

(二)中央和地方补贴相辅相成,财政补贴险种各有侧重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品种近百个,除中央财政选择的15个补贴险种外,地方财政还选择地方特色险种进行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般是关乎国计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响农民收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种养殖业品种等。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玉米、水稻、小麦等5个种植业保险险种和能繁母猪作为保费补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逐年在不同省区增加新的补贴险种。2013年补贴险种达到了15个,包括糖料、马铃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胶、育肥猪、牦牛等险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区的主要农牧产品。地方财政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财政实力、农业政策,选择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经济作物等给予保费补贴,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例如山东省除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小麦、玉米、棉花3个险种外,还对苹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黄牛、养鸭、能繁母猪等8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对食用菌、羊、淡水养殖、鲜食玉米等21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因地制宜,财政补贴区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我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迅速增加,平均比例达到75%~80%的较高水平。2007年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发展阶段性的一年,补贴品种大幅增加;补贴比例增加力度较大,基本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体现了中央向中西部倾斜的方向;补贴金额增加到新的高度;补贴的地区由试点省区推向中西部省区和部分东部地区。2012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展至全国,2013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承担25%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40%,东部地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垦、中储、中农承担65%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的保费补贴为:在地方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50%,东部地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森林保险的补贴区域有江西、福建、湖南3个试点省区增至、浙江、辽宁、云南、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兴安岭等,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的补贴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补贴50%;对商品林的补贴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30%。中央财政对藏区品种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中央财政对海南天然橡胶的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对广东农垦的补贴则为65%①。

(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助力农业保险发展

保费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早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目前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大,只是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农业保险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2007~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探索、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再保险采用的方式一是政府提供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例如北京政府提供综合赔付率在160%~300%之间的超赔再保险,浙江省政府为提供综合赔付率在200%~500%之间的损失巨灾再保险。二是由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的类型多样的再保险。例如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上海市提供种养业5%的成数保险,美国怡安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种植业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直接保险的基础上,再保险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第一层制度安排,第二层制度安排是由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一定比例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资金独立运作、分级管理、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第三层制度安排是其他风险融资方式,例如风险证券化等。

(五)财政补贴效率凸显,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调动和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资金杠杆效应,日益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1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达64.9%、67.3%和61.8%;畜牧业保险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成为全球最大的畜牧业保险市场。2007~2013年的保费收入为51.8亿元、110.7亿元、133.9亿元、135.7亿元、173.3亿元、240.3亿元、360.7亿元,分别是2006年未实施财政补贴的8.5亿元的6.13倍、13.09倍,15.83倍、16.04倍、20.48倍、28.3倍和42.4倍。同时,中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保险赔款突破200亿元。2007~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问题透视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协同推进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补贴金额迅速增加、品种和区域不断拓宽、方式逐渐多样化、效率明显提高,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规模小,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都差距甚远

世界银行2007年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补贴金额约为660亿美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44%。其中种植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580亿美元,约530亿美元(占全球补贴金额的91%)集中在14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仅美国和加拿大就占据了440亿美元;10个中等偏上和14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补贴金额约为51亿美元(占种植业补贴总额的8.8%);而最低收入的两个国家补贴金额非常少,接近于零。养殖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79亿美元,其中约56亿美元(占养殖业补贴总额的74%)集中在9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约21亿美元集中在2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养殖业保险补贴分量最为重要(如表1所示)。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模相形见绌(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关键性的一年,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区域和补贴程度都有实质性的增加,2010年的保费补贴比例也是最高的。此后,保费补贴的基数增长较快,远远超过补贴金额的增长速度,保费补贴比例显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增速落后于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幅度增加补贴规模迫在眉睫。

(二)财政补贴效率低,补贴品种有限、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较低

首先,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狭窄,且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险种补贴体系。2013年我国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补贴范围狭窄且集中于小麦、玉米等主要的粮食作物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作物品种的全覆盖。对于地方特色险种,如药材、烟叶、苗圃等高效经济作物也未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体系,只有地方财政单独支持。难以满足各地区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与保险政策导向以及地方政府的诉求产生冲突,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同发达国家的品种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作物提供保费补贴,基本上达到了“能补则补”的水平,具体包括: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水稻、大麦、小米、高粱、燕麦、花生、土豆、干豆、洋葱、西红柿、辣椒、葡萄、苹果、甜菜、向日葵、核桃等,其中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获得的保费补贴数额位居前四名。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难以胜任农业保险使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低,原则上仅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仅能部分补偿农户生产成本的损失,对于农户预期收入的损失则无法补偿,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市场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更是力有不逮。如2013年山东省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保障作用有限。而美国农险的收入保障保险既保产量又保收入、既保自然风险又保价格风险,为保户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水平的保障。我国部分省市虽然也实施了一些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的试点,但由于缺乏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如2011年上海安信实践了“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2012年中华保险在甘肃推广马铃薯产值保险,2013年安华农业保险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除了实力雄厚并且“菜篮子”工程受到政府高度重视的“京沪”地区发展势头较好外,其他发展状况不是太如人意。一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仍有差距。2010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仅35%,水稻保险的平均覆盖率为49%;2011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3%,2012年覆盖率增至39.14%;2013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45%,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险覆盖率虽然超过60%。但与美国85%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差距甚远。二是各地区农业保险覆盖率不均衡,差别悬殊。一般而言,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粮油棉等主要种植业品种的覆盖率较高,而非粮食主产区的保险覆盖率较低。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5.49%,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率为91.56%,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远高于非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的24.12%。而最低的重庆覆盖率仅仅为0.04%。同时保险覆盖率还受到种植面积、农民收入等的影响,例如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而农业大省安徽和河南的覆盖率分别是77.61%和31.6%。三是高效农业的保险覆盖率较低。对于除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等基本政策性农业保险外,涉及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等的高效农业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程度仅为3.87%。农产品保险覆盖率偏低,使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发挥有限,难以在大灾之年更有效地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其次,按照现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市县财政必须进行配套补贴。但传统农业大县一般都是财力困难县,农业保险承保得越多,意味着其需要负担的配套资金越大,造成一些市县政府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缺乏差异化,激励效应有限

首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比较低。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1%,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47%低了16个百分点;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8%,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50%高了8个百分点;农业保险种养两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与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低了7个百分点,与补贴比例最高的意大利相比,低了32个百分点;与65个被调查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低了3个百分点(如表3所示)。近年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在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80%的水平,表面上,超过了美国等许多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实际上差距甚远。因为美国保费补贴的基础是以产量和收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我国是以物化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同时,美国巨灾风险的补贴比例达100%,美国政府还通过保费打折变相进行保费补贴。其次,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差异化,仅仅是依据险种和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例如2013年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中西部为65%、东部地区为60%;养殖业中西部80%、东部地区70%。我国中、东、西部在政府财政实力和财政支持力度、农民收入水平、农业播种面积、地区风险分布状况、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要求我国保费补贴比例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再次,保费补贴对农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有限。保费补贴实际上是农业保险价格补贴的一种方式,但是保费并不是影响保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偏好、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强制保险的实施、自然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等都会影响农民参保率。

(四)风险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不够健全

国际上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方式一般有资本金支持、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尚未建立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补贴体系。保费补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下,补贴力度较高,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管理费用补贴目前只有北京市按照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区实施;税收补贴方面,政府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低,仅仅是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没有优惠,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持有保险准备金的负担;资本金和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的补贴则完全没有实施;在再保险补贴方面,尚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只有在浙江、上海和北京等地,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再保险,以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但是还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业务经营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同时农业保险又是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品,农业保险供给存在很大缺口。单靠保费补贴这一单一的补贴方式对保险公司的激励作用有限,多形式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缺位,难以有效刺激保险供给,难以完备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也不利于风险在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分散。

(五)财政补贴层次多,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农户保费到位后,省市财政补贴才能下拨,省市财政资金到位后,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才能下拨。这种机制的后果,一是资金在层层下拨中难免造成损耗,滋生各种截留、腐败问题。国际上财政补贴层次大都是两层,超过两层的较为稀少。二是造成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地方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40%~45%之间,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配套能力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一些财政能力较差的贫困地区,难以组织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造成“多有多补、少有少补、没有不补”的现象,甚至有的地区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阻止农民投保,阻碍农业保险推广。而农业大县基本上都是财政穷县,即使能组织补贴资金,一般也在富裕县市之后,形成“富者先补、多补,贫者后补、少补”的现象,导致中央财政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滞后,进而影响整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

(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健全,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

首先是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问题显现。“政府推动”是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公司在基层网点、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欠缺,政府在保险承保、理赔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投保登记,产生了虚报承保面积以套取财政资金、基层政府强制安排保险;理赔时,赔款也由政府,因而出现截留、克扣、均摊理赔款、未发生赔款要求退还保费等现象;政府在向保险公司划拨补贴资金时,存在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问题。二是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保险公司与基层政府签订承包协议,由政府来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甚至只是为了拉近与政府关系或者获得保费补贴而开展农业保险。忽视了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其次是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由于农业保险在核查投保数量、出险数量、实际损失等方面存在难度,因此易导致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农户在投保时倾向于投保高风险的标的,投保后忽视农作物的风险管理,消极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理赔时虚报、夸大损失或者恶意欺诈骗取赔偿金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存在着或定损过低不予全额赔付,或理赔流程繁琐或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等道德风险问题。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矛盾重重,扩大实际损失,社会福利受损,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展业积极性和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创新

(一)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确定:逐步向理想规模靠拢

1.理想规模的确定: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农业保险补贴金额占美国农业GDP的比例为2.7%,在同一水平下我国2007~2013年农业保险补贴的总规模(如表4所示)。与此测算结果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的现实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表4美国经验数据下的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测算规模(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理想规模的确定:由于资料限制,根据研究需要仅以我国获得中央财政补贴中的13种农业保险险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猪、牛、羊为标的,根据2013年的产量和实际价格,测算出在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在农业保险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计算公式为:纯保费=保险金额*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标的的市场价值额*不同的保障水平。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区间在约50%~80%,故而分别计算出当补贴比例为50%和80%时,不同保障程度对应的不同保费补贴规模。例如在补贴比例为50%,保障水平为60%时,保费补贴规模应为30882.2亿元(如表5所示)。保费补贴规模=纯保费*保费补贴比例。

(二)提高补贴效率:合理确定补贴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率

1.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中央财政保基础、地方财政保特色。我国在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上,要根据政府财政实力,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如云南的高原特色农业、甘肃的枸杞、湖南的油菜等。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创新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首先,财政要大力支持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创新型的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我国要坚定不移的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因为增收是农民的第一要务,如果农业保险不能保障农民收入,农民宁愿选择弃农打工。因此,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农民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按步骤、分阶段逐步实现向产量保障和收入保障转变。我国的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有试点、有实践经验、有政府政策支持,但是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缺位是创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短板。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应大力贯彻实施这一指导意见,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从保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转变。其次,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未免容易引发农户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和农户的损失承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差额累进补偿指的是先根据农民历史收入确定参考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不同等级的补偿比例。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比例越低,也即是损失越大,保险公司补偿的比例就越高,农户个人承担的风险损失就越少。然后对实际所得与参考所得不同比例的差额按照不同等级实施累进补贴。这样,既能赔偿农民较大的收入损失,又能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农民面临风险时的不作为。

(三)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

首先,只有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才能激励农户参保。王韧(2013)在湖南以水稻种植为例调查了250个农户在不同补贴水平下,农户增加投保的意愿。结论是当补贴率达到90%时,农民愿意参保的种植面积数量才发生显著的改变,农民参与投保意愿才会显著增加。其次,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农业生产特色和农业风险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费率和保费补贴率也应体现出不同,应该结合各地农业生产贡献情况、地方财政能力、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收入情况等不同而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比例。我国目前按中、东、西部来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细。

(四)财政支持风险分散: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

MahulandStutley(2010)以65个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研究其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不同。在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损失评估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其他补贴等项目中,各国最普遍采用的是保费补贴,开展保费补贴的国家和地区比例达到63%;其次是其他项目补贴,再次是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比例达到32%和16%。高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7%和52%,普遍开展经营管理补贴和损失评估补贴。中等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其他项目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5%和46%,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补贴开展比例较低,损失评估补贴更为少见。低收入国家就只有保费补贴一种形式。如表6所示。表6不同国家和地区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单位:个、%)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发挥多种补贴方式的推动作用,在继续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补贴和巨灾风险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首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率确定经营费用补贴标准。经营费用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是政府刺激保险公司增加供给的一种手段,同时带来政府过高的财政负担和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区分危险单位的性质,采取赔付率超额累进制,不同阶段的赔付率对应不同的经营费用补贴率,赔付率越高,补贴率就越高。其次,提高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将农业保险所得税纳入减免范围,有利于保险公司将盈利年份应缴税额转作弥补亏损年份专项资金,降低税负。扩大税收优惠面,我国目前只对种、养殖保险采取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涉农险种相应的税惠政策。再次,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经营费用补贴或者保费补贴等,灵活运用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配再保险等多种形式,恰当安排合理的再保险层次,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对于超出再保险承担范围的风险,由政府兜底,充当最后的支付者,政府利用再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进行支付或者寻求保险支持。引入再保险市场竞争,由政府成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采取政府兜底的财政支持机制;引入外资再保险或者合资再保险等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效率。

(五)财政补贴拨付流程: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的自上而下的二级拨付链条

农业政策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业保险国家政策扶持

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又具有特殊性,所以,许多国家政府都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把农业保险纳入社会福利政策之中,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我国是农业大国,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和高风险性表现更突出一些,也就更需要农业保险对其进行保障和支持,而中国的农业保险相对于人身险来说比较薄弱。要想尽快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

一、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决定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扶持

我国农业保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运作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出现了萎缩现象。2003年,保监会开始着手研究现代农业保险并进行理论创新,于当年年底制订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是,最近国务院组织有关部委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农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得以解决,取决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主要表现为:

1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其他方面的条例法规对农业保险规定也很少,导致农业保险无法可依,而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的出台,需要国家来制定。所以,从此角度来说,农业保险急需国家政策的扶持。

2缺乏国家财政政策扶持。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税外没有其他更多的财政政策扶持,并且我国也只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由于缺乏政府的直接扶持,结果是农民受经济条件的约束,无力投保高保险费的农业险,而保险公司受高赔付率的影响,无法承保低保险费的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界。要想更好地解决此难题,国家应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

3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我国虽有部分省已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组织了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活动,但大多数地区还是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且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其政策性业务日益剥落和减少。所以,此时需要政府建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来扶持农业保险。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因而面临许多风险,包括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如果风险处理得当,农业将得到发展;反之,将给“三农”带来灾难性后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对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帮助国家落实好“三农”政策。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在充分享有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很大的生产经营风险,他们需要一种风险转移的方法,以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家庭生活的安定。农业保险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的经济补偿管理,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社会的管理与稳定,可以保证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抗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从而直接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实施。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变政府对农业灾害损失的事后救济为事前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政府和广大农民以较少投入获取较高保障,更好地体现政府对“三农”的支持政策。所以,国家应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的政策性扶持,以便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让农业保险更好地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保驾护航。

(三)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我国更好地适应WTO的需要

中国已加入WTO,这意味着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应削减一些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按照国际惯例,国家政府不应对某项经济给予大量的直接财政补贴,但是,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性扶持,这对我国薄弱的农村经济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而农业保险属于WTO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在绿箱政策范围内的财政对农业的补贴规模不受WTO农业协议条款限制。因而各国政府将扶持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险费补贴。我们国家也应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金融支持机制,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发挥我国政策对农村经济的保护作用,从而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四)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是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水平较低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7月22日,2006年全国26个省(区、市)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1076.3万公顷,绝收211.4万公顷。重庆遭遇了50年以来的最大旱灾,据重庆市政府统计,全市直接经济损失77.7亿元人民币。巨大的经济损失缺口大部分是由农民自己来承担的,而原本是灾害“减震器”的保险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有80%以上的农民没有加入农业保险,据统计,2005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4127亿元,而农业保险费收入仅5.2亿元,户均投保费用仅2元多。面对如此大的风险威胁,我国农民为什么不投保农业保险呢?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农民无力投保,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5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3255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最后所剩无几,因此,他们很难拿出更多的钱去购买农业保险。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据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达88%,有的地区竟高达250%,这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使得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亏损。于是,保险公司就要提高费率,费率越高,农民越无力投保,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商业保险公司从根本上讲不愿意放弃农业保险业务,想发展农业保险,但低廉的保费和极高的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赔付不起,只好提高费率;而农民也意识到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农业保险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较低的收入和高费率,导致农民保不起农业保险,消费不起农业保险这个“备用轮胎”。目前,二者之间的保费高低方面的矛盾靠他们自己已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使保费维持在二者都能接受的程度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这一矛盾。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规范农业保险业务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有其本身的政策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都是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的。美国发达的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而美国农业保险能稳步发展,又得益于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办法、经办机构等进行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行政部门,这样,国家行政部门有时可能越权去过分干预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能够避免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国家财政的一时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必要支持。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能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配套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

农业保险在国家经济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其他相关的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的发展和壮大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要想发展和壮大农业保险,需要国家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为其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第二,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家给予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免征部分税赋的优惠,有利于保险公司积累总准备金,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第三,制定各级有关政策管理职能部门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以确保各级职能部门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这些配套制度能否较好地对农业保险加以支持,国家意志将起到关键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应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促使农业保险渐入佳境。

(三)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增强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

实践证明,农业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完全依靠政府组织承办农业保险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所以,我国政府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以适应农业保险的需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将大大缓解我国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受制于单一经营主体的状况,同时在国家给足农业保险保护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前提下,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之间还可以形成有效竞争,增加农业保险供给能力。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补贴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我国农业保险二十多年实践证明,纯商业化经营的路子是走不通的。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国外政府很重视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等国家政府都给予农业保险较多的保费补贴,日本有些农作物保费的补贴比比率达到70%.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的政府补贴,可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主要针对大宗农产品,即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但对保费补贴的比率应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般平均补贴率不应高于50%.二是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减轻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补贴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三是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资助,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农业稳定发展的受益者并不只是农民而且包括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及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所以,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赔,会促进中国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并将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农业保险竞争中去,从而把中国农业保险做大做强。

(五)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正面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有所改观,农民的思想也开放了,但相对而言,他们的观念还很保守,对保险不信任,无法理解农业保险“花钱买平安,居万家之财,补若干户损失”的内涵,而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能免则免。长期实践也表明,广大农民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抱有怀疑态度,甚至有些地区的农民对农业保险有一些抵触情绪,此时就需要政府去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农民解开心中的结,因为农民还是比较相信政府的。同时针对农民的心理特点———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必要的政策扶持下,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开展相关的农业保险试点,让农民看到其益处,这样农民才能放心大胆地去参加农业保险。全国农民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则相应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从而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已在浙江、江苏、四川、新疆等省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且对这些试点进行跟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现已取得了一定效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农业政策论文范文4

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来看,没有政府补贴,农业保险也同样难以持续和发展。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各国政府往往对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发达国家的政府补贴较高,并且补贴品种多样。而发展中国家,补贴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的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比例也相对较低。同时补贴的程度因农作物品种和费率不同而各异。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a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4046.86m2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是100%,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和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最近十几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与农户收入水平的偏低与相应农业保险居高不下的费率之间的矛盾日渐加剧。各类研究相继开展,其中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核灾定损的复杂性开始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研究热点和焦点则集中在对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外部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农业保险需求问题,以及由此推导出的政策性保险和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的研究。目前有关农业保险补贴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贴模式及补贴对农户参保需求的影响上,而对于补贴比例的设定方面研究仍旧较少。谢小亮认为政府补贴比例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受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影响最大———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补贴较高,反之则较低。此外,政府补贴比例也因不同的保险标准而不同,其中水稻和油菜等补贴比例普遍较高,而生猪、鸡和鸭等补贴则相对较低。张乐柱等认为越是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补贴额应更多,这有利于减少我国的收入差距,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在保费分层的基础上,应对补贴进行分层,将中央财政和省级各地方政府保费补贴范围区分开来,这既考虑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职能,又兼顾了不同省份的具体情况,使各个地方保费补贴额更合理。综上所述,政策补贴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为重要。实施政策补贴是必要的,但如何进行政策补贴的设计更值得进一步探讨。尽管目前有学者提出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状况、参保品种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但面对具体情况究竟该如何去做却较少提及。

2保费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保费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参保的积极性,过高的保费使得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难以应对,从而放弃农业保险。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可以降低农户承担保费的负担进而增加其积极性,因此保费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政府补贴比例。而影响保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2.1保险费率的厘定

2.1.1保险费率厘定方法

目前,农业保险费率

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前者是指依据个人或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进行费率核算,将个人或地区历史损失率的平均值作为当年损失率预测的一种方法。该方法可以提高费率厘定的精确性,适用于有完整和长期连续且完整的历史数据的情况;而后者是指利用统计学和概率论知识,估算某地区或个人作物单产波动的概率密度函数,然后利用概率论知识进行费率厘定的方法。该方法理论严谨,数学推理性强,适用于没有长期完整连续的历史数据的情况,国内外关于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由于研究对象的单产历史数据样本量不够大,所以该文的研究采用单产模型推导法。

2.1.2理论保费的厘定

选取辽宁省与贵州省1981~2012年玉米单产数据为研究对象,基础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通过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去除趋势化处理,建立了单产关于时间t的回归方程,之后将各年份的趋势单产转换到计算费率的年份,使得各年份产量在同一生产力水平下。

2.2保险金额的设定

保险有两个功能,一是弥补灾害带来的损失,二是保障生产的恢复。目前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农户在受灾以后尽快恢复农业再生产,同时为了防止农户利用保险而产生额外收益,国家主要保障的是直接物化成本而不是收益。根据现行规定,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只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其中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

2.3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2.3.1保险费率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根据辽宁省与贵州省在85%保障水平下最优分布的费率(辽宁省4%,贵州省9%),假定两省的保障金额都为3000元•hm-2,如果农户负担20%保费比例,则辽宁省农户需要付出24元•hm-2的保费,贵州省农户需要付出54元•hm-2的保费。对于相对贫穷的贵州省农户而言,反而要承担超过辽宁省农户一倍多的保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使高费率地区的农户拥有较高的参保积极性,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应相对提高。例如辽宁省农户目前享受的政府补贴比例为80%,即农户支付保费24元•hm-2,如果贵州省农户按照目前同样享有的80%补贴,则需要支付保费54元•hm-2。若要使贵州省农户也享受24元•hm-2的保费,那么政府的补贴比例就要达到91%。

2.3.2保险金额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物化成本也在不断提升,为了达到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目的,保险金额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若要使农户承担的保费不变,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的补贴比例。按照目前辽宁省玉米种植保险的费率4%和保险金额3000元•hm-2,农户需承担24元•hm-2的保费。但若将保险金额提高到目前的物化成本水平4500元•hm-2,农户需要承担36元•hm-2(4500×4%×20%)的保费。因此提高保险金额会加大农户负担,降低其参保积极性;但是在农业生产资料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提高保险金额,农户又会因保障水平太低而失去参保意愿。对此,政府补贴就应该适当发挥作用,即在提高保险金额的同时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

3各地经济状况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3.1各地农户收入及支出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农民人均收入、人均支出及人均结余(见表10)情况可知,辽宁省农民人均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约3倍。但就其支出而言,两省农户在生活支出方面的差距并没有像收入差距那样大,这就导致了辽宁省农民的人均结余平均高出贵州省农民6倍多。也就是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但面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和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方面的支出并不少,因此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就更低,保费支付能力很差。与此同时,由于农户的资本积累少,他们应对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地区面临的农业生产风险加大,保险费率随之提高。用较低的收入来支付较高的保费,这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为了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而保障农户的生产生活,政府应承担更高的保费补贴比例。

3.2各地财政水平对政府补贴比例的影响

在上海、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地方政府财力雄厚,出钱补贴不成问题。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将政府补贴分层是目前问题的难点。对比2000~2011年辽宁省与贵州省财政收入情况可知,辽宁省的地方财政收入要明显高于贵州省,平均为3.6倍。因此单纯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补贴比例显然会对地方的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为此,尽管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多次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即在比例总体提升的基础上,中央财政体现了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但对于贵州省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的财政补贴力度仍显不足,该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户对保费承担的比例仍然较高。

4结论

农业政策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 目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容易被忽视,以至于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本文对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上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业事业 财务工作 问题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使国家赋予的一定权力、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反映和监督财政性资金和事业单位业务资金活动情况。相对企业单位会计工作而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一般比较简单,不进行盈亏核算,着重财政预、决算及核算资金的收支结余。但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当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成因,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粗浅探讨。 一、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易产生政策违规。《会计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会计管理诸多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现行的财政制度也加大了对部门预算收支全过程的财政监管。另一方面,单位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财务管理工作要具有弹性,才能发挥必要的资金调控作用。财经制度的日益严密规范同实际工作的灵活要求不相一致,易造成财务活动出现政策违规。 二是易出现支付违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其他必要支出出现资金缺口时且追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采取挤占专项经费,弥补资金缺口,财务部门也因此容易出现违规支付。 三是易出现核算过程违规。会计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更新与完善,财务人员受自身素质及培训条件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及时准确的运用新的会计政策,处理问题上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引起会计核算质量的下降,因核算错误造成违规受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上述问题的成因 一是思想认识的片面性。特别是一些农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对财务工作在推进部门各项工作中的保驾护航作用认识不足,使财务工作不能提高质量。 二是财务管理体制的责权结构不合理。在目前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财务人员首先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处于从属地位,对单位领导在工作上存在利益依赖关系,这使得财务人员在面对单位领导不合理的行为和要求时,履行监督职能时无法有效地依法坚持财务原则,为财务问题的发生提供可乘之机。 三是会计基础工作亟待规范。当前财务工作中,由于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会带来大的隐患。 四是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相对滞后。多年来,大多数单位对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不少财务人员业务知识老化,专业技能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影响和制约了财务人员素质的进步。 三、问题的防范与化解 1、强化财务内部控制 加强农业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防范和化解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易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 2、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职能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建立良好的财务工作秩序。 一是加强内部审计。通过审计,对本单位的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查处、建议、促使各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真正使内部审计起到一查二帮三促进的作用。 二是发挥参谋与协调作用。通过对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部门开展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利用内部审计接触面广的特点,发挥协调作用,及时把有

农业政策论文范文6

1增加了人民的收入

支农惠农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对于农民和农业生产来说是极其有利的。取消农业税以后,就等于从某种程度上解放了农民。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征税与缴税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而这大大增加了农民的负担。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不需要到处交费,不仅如此,他们还可以在当前的农业政策背景下获得更多的生存途径。如不少农民发展多种经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转变了农村的经济增长方式

在引入支农惠农政策以前,由于落后生产方式的影响,不少农民在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生产质量上受到了不少限制。农业调查报告指出,我国农业一直以来都是采用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而此类增长方式都是以追求发展数量为中心的,难以提升效益。而使用科技是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的主要手段。在惠农政策的帮助下,国家对一些先进的农业机具进行了补贴,使不少想改善经营条件的农民获得了更为先进的生产工具。不少农民利用国家政策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并依靠市场机制全面调整农业生产方式,使农产品的质量得到稳步提高。此外,国家还提出了改进科技服务方式,让科技人员送技术下乡,努力让更多的农民感受到科技对提升农产品质量的巨大作用。

3使部分农业企业实现了产业化经营

在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受税费过重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有些农民尽管想开展产业化经营,却不具备条件。出台了支农惠农政策以后,不少农产品生产企业实现了产业化经营,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农场。在国家大力实行一系列政策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背景下,农民们比以前更有信心搞好农业生产。通过支农惠农政策,不少农户不仅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增加了经济效益,也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统一化管理。

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