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范例6篇

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范文1

关键词:企业分立;税收风险;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随着国家对企业税收征管管理的逐层深入,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频率也逐渐增多,减少企业涉税风险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而在企业面临分立处理的过程中,其承担的涉税风险也将逐倍增加,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水平的业务能力才能在各种税务处理过程中游刃有余,具体说来,不仅要掌握基本的专业技巧,还需要通晓相应的国家税法,同时还应当拥有深厚的纳税筹划功底,在纳税调整以及计税申报处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达到规范企业纳税管理,使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一、企业分立的涉税风险

1.税收政策不稳定形成的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业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善,企业税收面临的各种新矛盾以及问题促使着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以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适应的状态,因此,相关的企业税收法规也在变化和更新。如果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根据已变更的税收法规对企业涉税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措施,那么在涉税行为过程中极有可能忽略重要的税收法规变更信息,将原本合法的税收行为实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最后导致涉税风险的形成。

2.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形成的风险

具体说来分为以下两点:首先是在税收筹划处理过程中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导致税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税收筹划中的综合处理风险,具体表现在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或法规没有系统性分析以及全面理解,对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缺乏规划性,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其次是由于操作人员不熟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在实际事务处理过程中执行不力,最后承担涉税风险。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具体说来会面临以下税收问题,如何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还需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熟知处理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涉税风险。

(1)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的相应规定,由于分立企业不再征税范围内,分立行为的实质是将企业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所以,企业分立不应该征收营业税。所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在企业税务处理过程中注意分立企业对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要导致无谓风险行为的实现。

(2)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而企业分立活动正是处于这一范围之内,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此项规定,避免在税收行为中造成不必要的疏忽。

(3)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相应的条件后才能实施: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④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行为。目前国家对于企业分立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可能会有以下几种现象的发生:企业分立后将并没有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而是把原有的资产进行分拆改如何进行计算?或者,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办法:在实现相应的条件后实施延迟纳税的政策是否可行?这些处理行为则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分立时慎重考虑并结合当地的税务机关判定作出相应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潜在风险。

3.财务工作人员对税收筹划缺乏全局性认知形成的风险

在企业的税收行为中,税收筹划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的方法,并以此作为牛角尖实施偷税漏税;有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没有作用,忽视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其实,这些人都是没有切实地认识到税收筹划的真正内涵,片面的将税收筹划等同为偷税纳税甚至还将偷税漏税变成实际行动,最终害人害己,只得接受国家机器的判决惩罚。

4.财务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规范性的日常账务措施形成的风险

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当财务人员没有厚实的财务工作能力,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税收筹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素养,那么在实际的税务操作处理流程中极有可能将信息数据混淆处理,导致数据混乱、管理不力,最后综合分析处理后的资料不能精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效,最终在税务处理过程中数据失效造成偷税漏税行为的实现。

5.财务工作人员不能灵活适用财务政策形成的风险

由于会计核算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向财务工作人员全面反映相关的计税资讯,因此,财务工作者只有首先通过熟悉利用相关税收政策或法规对会计、纳税之间的不同方面实施识别,其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而在此过程中,如果财务工作者对两者之间的差异不能进行有效的识别、处理,那么很有可能在最后造成企业在纳税时多纳或少纳行为的出现,而无论那一种情形都会将企业卷进不可逆转的后果当中。

二、减少企业涉税风险的措施

1.财务人员应当不断充电,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会计工作实质上还是首先需要依靠专业的人才能进行核算、处理。只有财务工作者不断培养自身灵活多变的处理能力才能在日常的企业运营过程中收集、分析、综合处理相关的会计资料和资讯,才能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反映企业内部运营状态或者费用收支情况,在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核算后得到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的最终利润和应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间的差异,做到及时、精确地实施纳税申报、避免过失少纳税导致的处罚情况的发生。另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力度,建立详细全面地培训计划、招聘流程、用人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在剔除不合理的人力资源后相应的提升高素质的人才,这样才能使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得到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2.财务工作者应当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等信息的调整与更新

企业财务工作者在面临企业分立行为时,不但本身要配备灵活适应税收政策以及时调整内部税务筹划的能力,还需要通过自身丰富的专业技巧达到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的实践能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注意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注重对国家税收政策等信息的更新调整,高效吸收掌握新的税收变动政策,从全局的高度理解企业内部需做调整的税收规划,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相关措施,最大程度提高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把握能力,避免或减少企业涉税风险。

三、结语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一般分为两类型:分立的税务一般处理以及分立的税务特殊性处理。在处理这两个类型的企业分立税务时,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应当灵活适应并运用国家的税务政策法规,根据政策的不断调整适时变动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及时纳税申报,减少过失漏税,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人力因素造成的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燕辉.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税收与税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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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涉税风险;对策探讨

一、建筑企业的特点及其带来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繁多,面对的客户也非常广泛

建筑企业面对的下游客户少则一百户,多则上千户,收到的专用发票也是来自各行各业,因此对下游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较为复杂,起来也比较不容易,每一个下游客户都各有自身的具体情况。

(二)付款节点比较集中

通常建筑企业的下游客户是在付款时才给开具发票,虽然平时也有零星的支付,但大都是集中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一般到这段时间财务人员都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熬通宵来做好付款工作,对于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就力不从心。

(三)建筑企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且为粗放型管理模式

建筑行业在企业管理上、产品形式上、采购方式上较生产加工、货物进出口行业更具复杂性,且建筑行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并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因此风险可控性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

一是增值税销项涉税风险的表现。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以开发票时间为准,未开发票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建筑企业选择以开发票时间为准,这样就滞后了税款的缴纳,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税,涉税风险较大。二是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风险的表现。(1)因票面开具不规范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2)收到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对方未交税,建筑企业抵扣后,会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为异常凭证,必须进项税额转出,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方面从高层领导到一般职员在思想层面上重视程度不够。建筑企业从高层领导到一般的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没有形成高压线,从思想上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我购买了货物拿到了发票就OK了,却不知里面的涉税风险很大。(2)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发不能认证,或认证后也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建筑企业收到进项发票主要有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租赁发票等,不仅类别多、金额大,而且面对的供应商也非常多,收到的发票比较不规范,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分包发票备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建筑企业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不完善。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虚假发票花样层出不穷,比如购买的A货物,而收到的是B货物的发票;购货后开发票方是一个皮包公司,只开票不交税或有意识把发票作废,等你发现时对方已失联;没有遵循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原则,例如货物是购买A公司的,提供的却是B公司的发票,或者是货物、发票是A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却是B公司,以上情形对方都属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一方,无论是善意接受或恶意接受,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已经抵扣的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接受,还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公司全员增值税涉税风险的思想认识

一个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财务工作人员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从企业高层领导到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核算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涉税风险专业知识的学习和高度重视。尤其是作为企业总指挥的高层领导,他们的思想认识直接形成一个企业的灵魂,且一旦形成企业的决策,下属人员很难左右,因此,为便于财务涉税工作的顺利依法依规推进,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地同公司领导交流沟通,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财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的增值税专项知识和公司涉税风险的培训学习,形成涉税风险的高压线,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也为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规范检查的标准及图示演示。

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可以制定收到发票后应检查的事项,按照发票要素列示,及未检查到位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并配备图示演示,以便比较形象直观的加强理解。检查内容如下:(1)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2)密码区不得压线错格。(3)编码简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要与实际业务相符。(4)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5)备注栏要求:①成品油专用发票左上角要有“成品油”三个字。②提供建筑服务的要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备注栏要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④销售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⑤出租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⑥保险公司收取交强保险费要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的车船税、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⑦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要注明受托的印花税款信息。⑧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要实名制,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人。

(三)加强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

制定增值税内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2)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办法。(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6)管理规定中应特别重视的事项。①明确该发票的责任人:发票背面由经办人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并在发票的姓名处按手印。管理规定中明确出现虚开发票,由业务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这样可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②发票背面签字的监督要有专人管理,保证背面经办人的签字及按手印是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专管人员要签署承诺书一份,若因监督不到位,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负主要责任。(7)签订采购合同时,添加相应增值税涉税条款。①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中明确单价、总价款和税金,以及相应增值税税率。②明确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③明确哪方负责运输。④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供货方有义务换开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若本公司因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受到的损失由供货方双倍赔偿,并且因供货方不合法发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供货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中注明上述条款,即使不慎取得虚假发票,也可以很好地证明本公司是不知情的,属于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调整补缴税款,而不涉及刑事责任,从而可以很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四)加强增值税内控制度的执行

(1)增值税内控制度制定时要经集团高层领导签字认可,保证其可执行性。(2)集团高层领导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多次强调内控工作是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一,要求将内控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之中。(3)狠抓培训,不断增强执行内控人员的业务能力。(4)修订完善,不断增强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5)严格执行,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刚性运行,确保内控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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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企业 涉税风险 纳税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是指施工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存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以及因未主动利用税收政策导致的应享受税收利益的丧失。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筹划行为。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税种的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税、所得税,现按税种分类分析涉税风险。

1.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1)税法规定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实践工作中施工企业对经营方式的选择不同,使承接的工程项目可能被动的适用其他较高税率的风险。

①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主合同范围以外,某些附加工程(比如达不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工程配套项目等)没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施工企业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收取相关费用。这类业务,税务部门可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②施工企业将闲置的用于工程作业的铲车、推土车、设备等工程用固定资产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天数或包月收取租赁费用,税务部门可按租赁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施工企业由于采用总分承包经营模式,或与建设单位在结算方式不同,产生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的差异。

①现行的法律是允许工程分包经营的,但应关注的是工程分包不等于工程转包。工程转包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法也对两者区别对待。《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对转包业务在计算营业税时,其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某些施工企业将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备案开具工程分包发票及劳务发票,并未关注合同内容、帐务处理是否已构成工程转包,从而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②施工施工合同中存在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时,由于没有关注到税法特殊规定,无形中增加了营业额。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实践中一种情况是施工企业并没有关注新政策的变化,好好的利用新政策的优惠。如没有将甲供设备从甲供材中单独列示出来,有装饰工程的项目未将装饰工程单独列项,从而承担了额外的税负。另一种情况是施工企业涉及工程增加变更索、价格增项调整而发生的索赔时,材料部分仅考虑发生的成本而忽视了由于甲供材价差所额外承担的税费。

2.农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

现阶段,施工企业采用分包形式,即把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包工头,由分包队伍或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

在签订分包合同中,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发放以及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棘手,如何核销分包成本也是一个现实的难点。

目前的分包合同比较普遍都会约定由施工企业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队伍或包工头,而分包队伍用《工资表》以及其他发票冲抵分包款、核销施工成本,这种方式,但又确属无奈。

一般来讲,由于现阶段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转入接续政策存在地域限制等原因,加上施工项目存在工期短、工作艰苦及其他一些原因,农民工频繁跳槽、流动性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民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愿不是特别强烈,对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反应比较强烈。所以,这种模式下,用工资表冲减分包成本,又涉及到这两项税费的问题,如何监督和控制涉及分包队伍及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实在是一个管理难点。

而目前阶段,各地税务部门可能基于地域保护的原因,对涉及农民工这部分劳动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政策不尽一致、甚至有政策打架的现象,施工企业有一定的操作困难。而用其他发票(如材料发票)核销成本,可能既涉及到增加税费负担还可能存在违反税法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施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以此办法确认的会计利润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跨年度收入的确认,即按工程预计总成本与发生的实际成本推算完工百分比的乘积,再确认收入。这里有个暂估成本的问题,与税法的有差异。税法强调的是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对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的工程成本,不能予以结转,因此,可能会造成了税法上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致使企业提前或滞后反映利润,虽然影响了资金流量,但不影响企业的总税负,对所得税形成的仅是时间差异。

(2)税法对发生的不合理、不合规、超过扣除比例的项目的成本是不予以确认,并进行纳税调整,与帐面成本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实务操作中施工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①施工企业由于各种因素,许多工程项目均采取内部承包、外部挂靠等经营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共性是:企业与内部承包人或挂靠人签订承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购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负责。项目的工程成本的确认不够规范,工程票证、单据的取得较为随意,归集的各项账面成本与预算书、实际发生数均相差甚远。成本项目明显不匹配,因而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②施工企业在归集成本存在主要问题包括:部分材料在购入时无法取得有效的发票,如沙、石子等建筑材料,形成天然的缺口,企业只能用其他发票代替;企业考虑经济利益,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税负发票替代较高税负的发票,造成成本项目串混。随意使用不同版本(限额)的发票,大额材料发票单张金额达数十万乃至上百万,且数量或金额为整数,有悖于市场交易常规或者与工程本身的业务性质不符,该类发票往往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施工企业来历不明的发票问题普遍严重。从纳税管理角度看,虚假发票是属非法凭证的一种,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予以剔除,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还可能按发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1、强化合同管理,利用税法的行业税率差异规避适用高税率风险。

工程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效益的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这一点是共认。但是,施工企业往往会忽视工程合同的要素特质(合同内容、形式等)对纳税的影响。在实务操作中工程内各项业务(包括代管行为等)均应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而是将其含到主合同范畴内,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施工用的各种租赁设备应尽量签订机械分包、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利用税法适用性规定,在减少计税基础的同时也转稼部分涉税风险。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甲供设备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剔除实际上是一种税收的优惠政策,是有纳税筹划的空间的。一是甲供设备按税法要求单独列示,不可与甲供材料混编;二是从事安装作业时,实际操作中有安装设备差价应权衡两者得利(设备差价与税收优惠),同时即使由施工方采购的,也应争取程序意义上甲供性质。如此操作可在计税基础中剔除工程的设备金额,减少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针对合同内的甲供材料,避免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所带来的超额税负。一是投标时就应关注甲供材料的金额,尽量减少甲供材料,争取利润空间;二是合同中关注变更及索赔中材料的超额的税收负担问题,防止漏项,从而增大了企业的税负。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际操作中有代缴或抵扣两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我们认为两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有资质的分包企业,应尽量争取代缴方式,主要的优点是手续相对简便,以便于总包施工企业统筹分配施工成本;对于施工队伍,建议其挂靠到专业公司(如劳务公司),分包税款由专业公司缴纳后再抵扣。如此操作,一方面减少发票、工程款冲抵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也转稼了部分风险,将原有的独有责任转化为连带责任。

3.控制劳务工资的比重,减少个税税负。

税务机关对劳务工资的比重,按工程类别不同,在实务操作中有不同的规定的,所以应关注在总工程量中的比重。同时在施工企业直接或间接大量使用农民工的情况下,忌讳用工资表的形式直接发放,而应该与“建筑劳务公司”(具有相应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由劳务公司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劳务公司委托施工企业代付,以此规避追缴个税的风险。

4.规范成本核算,合理分配成本,防止所得税纳税调整。

所得税中成本的认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据,因此施工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和因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对税法不予抵扣(如罚款法出)或限额抵扣(如招待费支出、捐赠到出等)的项目应提前筹划,合理规避。

5.在合法条件下,尽量争取延期纳税

首先,应当说明延期纳税的前提是应合法,而且不影响施工企业的纳税信用。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延期纳税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税负的边际税率,从而获得延期纳税收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可供参考:

(1)投标中,在不影响中标的情况下,通过替代方案等手段,尽量争取较大比例的预付的动员款及较迟的回扣期限。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跨年度的长期劳务可以分期确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选择的空间,“分期确认”与“劳务完工时确认”两者均未脱离税法。因此,企业期末对长期劳务合同收入的确定,可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劳务的收入不能可靠估计(尤其是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时,宜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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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口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直接将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未考虑其他相关调整事项。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税法还有三条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这三种情况的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从而使得企业自身的涉税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收入额高低的控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按照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一的填表说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必须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额还应该包括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企业必须正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额的正确组成,不能因此造成错误而带来涉税风险。

二、涉税要点解读及主要涉税风险提示

1.出于谨慎原则,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一些企业将餐费、住宿费和会务费等发票全部列入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对业务客户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判断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按照费用使用的对象和性质来决定,餐费、住宿费、会务费等费用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可能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出差的餐费、住宿费或培训费,也可能是企业为了宣传产品而对外召开的新闻会、产品推介会费用。

2.业务招待费的具体开支内容除了招待客人的餐费以外,实际上还应该包括与业务相关的所有招待和应酬费用,即凡是为了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该列作业务招待费,如客人的吃、住、行、玩、礼品等费用,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其发生对象应该是发生购销业务的客户,即已经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对尚未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如因业务宣传、产品推介等行为所针对的潜在的、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的餐费、样品、礼品等,则应该属于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范围。必须注意的是,一些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将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计入业务宣传费,而应区别赠送的对象:(1)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的客户单位,应该属于商业折扣,但赠送外购商品则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2)赠送给已发生相关产品销售业务关系客户单位的个人,如给客户单位的领导或相关业务人员个人,则应该视同销售且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3)赠送给不特定对象,如在新闻会或产品推介会上赠送给各类与会的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也应视同销售,但属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范围,包括赠送外购商品也应计入业务宣传费支出。

涉税风险范文5

【关键词】工业企业 涉税风险 管理控制

当前形势下工业企业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一方面要增加生产销售的产值,另一方面又要节约成本,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应当建立纳税风险管理机制,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减少税务风险产生的损失。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重视纳税风险问题,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管理的机制。本文将对目前工业企业涉税风险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当前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的纳税意识不正确

目前许多企业缺乏科学的纳税意识,甚至许多企业纳税的目的是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对税金缴纳实行应缴尽缴、或者能缴尽缴的方法,而并不知道,也未深入研究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比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某一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并没有积极的参与并享受到这些优惠的政策;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虽然能做到依法纳税,但是缺乏依法节税的意识,以节约企业现金流,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得以正常运行。

(二)企业纳税风险观念较为薄弱

纳税的风险时时刻刻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其危害性极大。企业由于对税法的法规条文不够熟悉,从而导致企业过多的向国家缴纳税款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或者应该缴纳的费用没有及时缴纳,导致企业的偷税漏税。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都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其次,工业企业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层缺乏对企业纳税风险的认识。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多存在上述情况,纳税风险控制制度没有建立,风险管理处于一片空白的状况。

(三)企业办税人员缺乏专业素质

工业企业的税务风险与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及道德素质息息相关。当企业办税人员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水准,熟悉企业的各项业务流程,熟练掌握税务相关法律政策,能够正确处理财务以及纳税的相关事宜,就能极大的降低纳税风险。如果财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办税相关业务流程,没有对税法及税收政策深入的了解,就会使得工业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

二、工业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具体措施

(一)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纳税意识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纳税意识要认识到工业企业纳税是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是自己的权利。当国家出台相关优惠税收政策的时候,应当积极的参与并尽力的享受。明白国家制定这项优惠政策的出发点,从而依法节税,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烟草生产企业,每年面临着巨大的税务负担,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增加对烟草行业的税收以来,企业一方面积极向国家纳税,以履行自己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设备引进、技术改造等因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财务压力加大,如果企业延迟缴纳税金,会面临着缴纳滞纳金的问题。那么企业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时申请延期缴纳,在税务局备案从而减少了滞纳金,也节约了公司成本实现了依法节税。

(二)加强企业的纳税风险管理

纳税风险管理有着深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其管理目的是减少涉税行为中潜在的风险,但是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为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税负成本。企业在加强纳税风险管理方面,首先明确纳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即防范、规避或化解税务风险。在确定目标后,就开始着手收集企业近些年的财务资料和纳税资料,对纳税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并将这个测算扩大到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并且根据企业管理层的对风险的厌恶程度,制定企业可以接受的纳税风险方案,并有效实施纳税方案,在这个方案实施以后,定期跟踪观察该纳税风险方案实施效果,并及时将其效果进行记录,以便该风险下次出现时能够借鉴。此外,企业还可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合作,如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他们具有专业化、实务性强的特点,能够对税务政策有比较到位的把握,尤其在税务政策频繁变动的时候,税务中介机构提出的建议能够很好的规避风险。

(三)增强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企业应当不断增强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帮助和鼓励他们积极学习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税的相关流程,使他们对税务的相关工作熟练掌握。同时,对他们加强道德素质的培养,既不能偷税漏税,又不能不予审核过多的缴税。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积极引进相关专业的人才,并根据企业规模的扩大不断增设办税人员的岗位;另一方面,定期开展税务工作讲座,增加办税人员对本公司涉税业务熟练掌握程度,并对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宣讲使得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所涉各个税种、课税对象、税率等全面掌握,并请其他公司的办税人员介绍他们的经验教训,提升办税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增强对涉税风险的认识和判断,合理筹划税收,减少纳税风险。

涉税风险范文6

关键词:电网企业 涉税 风险 做法

本文将以避免涉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完善财型务日常管理工作为目标出发,论述如何通过遵循税收规定、合理税收筹划、以税为依托降低财务风险的手段,来实现上述目标。

一、目标描述

(一)避免涉税风险

正常运行的公司都会面临方方面面的财务风险,如人为舞弊、调节利润、虚报收入等,但对于如国家电网这样具有央企背景,内部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高度完善并达到有效运行的企业,上述一般公司所存在的财务风险几乎不会发生,唯一需要关注的在于涉税风险。税法具有细致、复杂等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况并非出于有意为之,也会因疏忽、不了解等原因造成涉税风险。近两年来,由于电网企业基本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国税地税的税收检查频繁发生,在税法规定中对于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家电网如此庞大的企业,每年发生成千上万的各类业务,虽然很难达到税收零风险,但在这种高监管、高责任的环境下,要避免出现重大税收问题,尽可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二)降低税收成本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尤其如国网大型央企,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出发,降低税收成本似乎并没有太大意义。但是,在近两年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下,也逐步向市场化靠拢。国网公司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旨在提高企业效益,与市场接轨,完善公司各类管理制度。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是提高企业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降低税收成本,节约企业现金流,提高企业效益,是公司一贯致力的目标。

(三)完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税收是与财务是有密切关系的。虽然在现实中存在着税法与会计不一致的情况,但两者总的来说是一种相互制约,互为依托的关系。要避免税收风险及降低税收成本,没有日常完善健全的财务工作是很难达到的,而想要达到税收目的,会反过来制约日常的财务工作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完成,以此完成税收目的的同时,又兼顾规范了财务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规范日常会计工作

正如上文所说,日常会计工作是达到税收目的的前提。如每年工程成本入账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每期期末应根据工程完工百分比,施工方确认工程收入,另一方确认工程成本。若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每年十二个期间内,工程成本应处于一个平稳的波动状态。但由于无法及时获取工程进度、开票滞后、利润考虑等因素,往往会在年底集中开票入账,导致全年工程成本出现极其异常波动。在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改征增值税,若依旧延续以往情况,则会出现11月、12月收到大量增值税进项发票,让年底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异常,引起税收风险。上述风险则完全由于会计工作所引起的。税收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完成,出于避免税收风险的考虑,要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严格履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给税收筹划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

(二)加强税收知识的日常培训工作

以近些年出现的涉税风险来看,并非刻意为之,多出于不了解,学习不到位。中国税法复杂细致,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时常在发文更新补充完善。公司为使员工跟进政策,在财务部门内定期举行税务研讨,互相学习,若有重大政策变更时,请外部专家进行税收讲座。必要时,财务部也会对业务部门就如合规发票、合同签订等基础问题进行培训,杜绝可能会在前端出现的税收风险问题。

(三)合理的税收筹划

了解税法,遵循税法则不至于出现重大税收纰漏,但若要达到降低税负,合理筹划,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税法。针对本轮营改增,应做好充分研究。本轮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仔细研读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做出更好地税收筹划问题。

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事务所等外部中介力量,以税法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的纳税环境。二是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更新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在控制税收风险上,需要学习与掌握各项税法规定,按法规规定做事,自然不会出现税收风险。但要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标,仅靠掌握了解还不够,需要进一步的去探讨与研究,细致挖掘各项政策规定,将不同税种政策紧密结合,以合理的税收筹划为手段,达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标。

三、结束语

我们在充分学习与研究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近几年的税务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果。在近三年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的检查中,均未出现重大纰漏,工作得到当地税务机关广泛认可。公司历年税收成本或保持平稳或有所下降,节约公司现金流,提高企业效益。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上继续完善改进:

(一)关注小税种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重点税种,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需要对于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给予更多关注,虽然是小税种,但累计影响较大,也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二)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财务部门属于后端部门,许多事务在前端业务部门已经发生,造成难以改变的事实(如发票的取得、合同的签订)等,给财务后期的税收风险把控上带来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财务需要与各业务部门紧密联系,将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注意要点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且责任到人。在告知后仍犯错且屡教不改的,责任由对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