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高考政策范例6篇

异地高考政策

异地高考政策范文1

编者按:2003年,国务院针对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提出了“两为主”,即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允许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在流入地就读。十年过去了,当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开始要考高中、考大学了,“异地高考”这个问题就成为一个客观的、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2011年3月24日,20名学生家长向教育部学生司工作人员递交了《学籍与户籍分开,以居住地和学籍确定高考地的建议方案》。这些家长都是外地来京工作多年,孩子当中大部分在北京完成了小学、初中教育,马上就要面临高考。2011年10月,他们又向社会公开了民间版的《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方案》,并递交教育部。这份方案提出,不再把户籍作为高考报名的限制条件,高考报名资格依据学籍和父母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认定。具体措施是子女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在该地有3年以上连续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该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对于北京、上海等情况较为特殊的区域,方案中也有明确设计: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取。之后,这些非京籍家长每个月到教育部办提交公开信,希望能够得到明确答复。同时,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家长志愿者自发组织,在地铁口、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社会宣传,目前,已争取到接近10万人次的公众签名。民间版《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方案》就是他们在调研、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家长、媒体记者召开研讨会的基础上拟成的。

2011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后文中简称《意见》)。2012年9月7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会上表示,文件主要精神有三点:一是要积极解决。文件规定各地在年底前要出台解决办法。二是要有条件准入。家长、学生和城市都要符合条件。家长基本条件是,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交了各种保险,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学生本人条件是,有可能在这里学了小学、初中、高中,也可能只是高中才来,可能高中三年都在这里,也可能高中一年在这里,因此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什么样的学生跟本地生是一样的;还有一个是城市条件,要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和承载能力。三是因地制宜。各地根据流入地的具体状况,制定具体的办法,提出具体的条件。

那么,本次出台的三个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异地高考的诉求,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围绕异地高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本期《深度报道》特邀教育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异地高考政策范文2

关键词:异地高考 教育权利 教育公平 利益博弈 制度改革

博弈:政策出台前利益相关者的互动

2012年8月30日,教育部公布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尽管《通知》是以四大部委决定的形式出现的,但其本质上却是一个被动的政策选择结果。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口流动已成为现实。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有2.6亿人。据全国妇联2007年调查数据,与这2.6亿流动人口同时存在的是约5,800万的留守儿童和2,700万的随迁子女。在户籍制度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随迁子女在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早几年就已经出台了,而与户籍制度绑定的高考报名限制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甚至在2005年还因解决高考移民问题而得到了强化。[1]

然而,在不变的高考户籍规定面前,却是流动人口要求平等受教育权诉求方式的变化。网络时代给自发组织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从2010年3月开始,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外地户籍学生家长,就以学生权益监护人的身份,开始了有组织的维权活动。他们组织了“教育公平志愿者”团队,采用了各种手段,不断击打户籍制度形成的高考地选择权利的壁垒:上访教育部、召开媒体见面会、拜访关注教育的学者和名人、给教育部长发公开信、约见教育部官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给两会代表发公开信等,采用法律允许的各种手段,推动政策的改变。

北京的志愿者们借助地利的条件,每月一次轮流值班到教育部递交公开信。闸门开始松动,2012年1月教育部了《2012年工作要点》,在第12条中明确提出了“要研究制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此后,家长们提升了博弈的速度和力度。2月6日,家长们给教育部长发出了公开信,并从那天起每天都派人到教育部递交公开信。在公开信中,家长们明确提出了维权诉求:为所有纳税人提供不分户籍、不分贫富、不分地位的公平教育机会,户籍与学籍分开,以学籍为高考报名的主要条件。同时,信中还提出,要面见部长讨论异地高考问题。2月23日,教育部约定与家长见面沟通。当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2011年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在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要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方便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3月1日,志愿者们发出了《九万随迁子女家长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一封公开信》,呼吁“尽快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在两会上向教育部和公安部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政策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各类社会团体的影响,加快了各级政府的回应速度和力度。

2012年2月29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2014年将在全国率先允许非户籍考生在山东省参加高考。之后跟进的广东省和福建省,都将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时间定在了2014年。在2012年3月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开幕式上,教育部长袁贵仁声明,异地高考改革方案将在10个月内出台。《通知》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台,表达了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也昭示了在各方的博弈过程中,方便管理的政府利益向公民的教育权利作出了让步。

门槛:政策留下的时空敞口

《通知》出台前,异地高考政策能否成行,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通知》出台后,依然留下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确定的规则问题,如具体实施时间、什么人能够得到异地高考的权利、权利适用的空间有多大等。因为《通知》只是对一些原则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要各个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来决定。《通知》揭示了异地高考政策的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提出了实施规则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

同样作为国家公民,不能因为一纸户籍,就使得不同地区的学生享受差距过大的教育权利。在输入地,非户籍居民和户籍居民应该具有均等的教育机会,维持不同户籍学生的利益平衡,这样才可以使得整个社会的教育公平水准得到提高。对于教育而言,户籍制度本就是不公平的,不能因为制度原因剥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通知》下发之后,此种教育公平理念已成为政府与民间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共识。但是,具体到异地高考政策如何平衡异地考生与本地考生的权利问题,还需要利益相关者们继续博弈和互动。

社会各界对异地高考政策规划提出了不同的操作样本。主要有三种:一是“异地借考”思路。二是放宽高考报名资格条件的思路。即通过将“户籍+ 学籍”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居住证+ 学籍”或者“多年纳税证明+ 学籍”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异地高考问题。三是高考改革思路。探索建立“统一测试+ 高校自主招生”的考试招生体系,所有学生不分户籍选择参加自主招生统一测试,学校结合统一测试成绩、考生中学成绩、考生所在地教育因素综合评价,进行录取。[2]

“教育公平志愿者”们,也曾公布了经过调查后提出的“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门槛高度:随父母在常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达到3年以上连续学籍的学生就应该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取;北京和上海两地的学生连续学籍要达到4年以上的标准。

从上述政策建议中,我们可以预见到,在《通知》给地方政府留下的操作空间中,利益各方虽仍然会有一定的博弈,但是各方都会比较理性,其差别无非是当地学习时间长短和政策具体生效时间的早晚两个方面。因为《通知》给了地方“因地制宜”的裁量权。

治本:需要深层次的制度改革

其实与户籍绑定的高考问题,远不止异地高考所涉及的非户籍地参考资格问题。曾经引起高层出台政策进行规范的还有“高考移民”问题,即为了提高被高校尤其是优质高校录取的概率,一些学生在高考报名前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不是自己接受普通教育的、且教育水平相对落后些的其他省市,并在户口转入地报名参加高考。在国家统筹的计划招生名额不变的情况下,这些“高考移民”就挤占了当地学生的升学机会,因而引发当地考生及家长们的严重不满。所以,2005年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地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坚持户籍学籍双认定原则。其后,一些省市开始实行地方性课标和高考单独命题,以期减少高考移民的流入。

首先,今天的异地高考政策,试图解决的依然是与户籍绑定的高考报名资格问题。但是,利益诉求的对象变了,政策的规则变了。如今是有条件地放开户籍作为高考报名资格的规定,而且,放开门槛的高低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操作性规则。这个弹性空间,是否会引发各地政策差异造成新的教育公平问题?因为因地制宜的原则,一定会体现出地方规则的差异性,而公平的教育权利需要普适性的共享标准,在共同标准下的任何特例,都是对统一标准的违背。既然是允许异地高考了,门槛高低差别一定会造成新的教育公平问题。

其次,在高考报名资格整体原则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考生必须在户口和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的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在某地有长期居住和求学经历的人参加当地的高考,那么其他群体对异地高考的合理诉求是否也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呢?如父母长期在某地工作的留守儿童、如户籍近期变动的考生是否可以在户籍地报名参加高考。

再次,在统一分配招生名额的前提下,非户籍考生流入地的学生和家长也有教育权受损的担忧。上海本地学生家长也曾多次到上海市教委,提出他们的维权诉求。的确,在统一分配高考招生名额的条件下,非户籍生流入或多或少都会对本地学生录取几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通知》提出要给有非户籍考生流入地增加统招名额,但是具体是否能够与流入生的比例相匹配,的确是个令考生和家长担忧的问题。因为,非户籍学生增长的速度是难以预料的。

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并不表示我们反对异地高考政策。相反,我们主张公平的教育权利,对于任何能够改善教育公平的举措都双手欢迎。不仅因为教育公平是教育民主化的指标之一,而且更重要的是,公平的受教育权是教育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繁荣和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问题在于这个改善措施是否完善,至少应该是帕累托式的改进,即不会因此而产生新的教育权利受损人群。据统计,2011年北京市的小学新生有47.6%为非户籍学生,此现实既是非户籍生流入地考生和家长忧虑的注脚,也是在流动人口达到如此比例的现实情况下,与户籍绑定的高考制度必须改革的充分证据。因此,我们希望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担忧这种针对性过强的局部解决方案,会引发新的公平问题。无怪乎有人会担心“异地高考即便按下葫芦也会浮起瓢”。[3]

在户籍与高考报名资格绑定的根本制度问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占到如此比例的非户籍学生,不论出台多少针对特定人群的支持性政策,都无法真正平衡户籍和人口流动产生的所有问题。此外,高考招生指标的统一分配制度不改革,地方教育发展水平差异引起的各地高考录取机会不平衡就会存在,由此引发的高考移民流也不会停止。《通知》所标志的异地高考政策,其进步意义在于,政府开始关注教育管理过程中要保护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问题,而且,政府能够与利益相关者进行互动,并尊重民间群体的利益诉求。

任何事情都有双面性,有针对性的改革,必然不会对根本性和整体性解决问题有所帮助。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指出“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证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教育或社会利益的权衡。”[4]真正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也同样应该是排除个别社会群体利益干扰的,对所有受教育者一视同仁的普适原则下的教育公平。按照教育社会学的理论,只有回归到依据受教育者的学习意愿和学习能力来分配教育机会时,教育机会才是真正均等的。异地高考政策已经触动了问题的核心,即户籍制度对教育权利的限制,也打破了户籍制度对教育权利的刚性约束,允许一部分人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户籍的约束。但若真正使户籍和高考资格脱钩,我们还需要进行非常深入的研究和设计完善的高考制度改革方案。

参考文献:

[1]参见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阳锡叶.平稳突破异地高考的种种藩篱[J].湖南教育(上旬),2011,(10).

[3]舒圣祥.异地高考即使按下葫芦也会浮起瓢[J].教育·研究,2011,88.

[4]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2.

[5]熊丙奇.“异地高考”的阻力究竟在哪里[J].教育旬刊,2011,(3).

[6]王金宝.“异地高考”破题在即[J].中国新闻周刊,2010,(10).

[7]李配亮.“异地高考”在希望中破冰[J].云南教育,2011,(12).

[8]欧金昌.“有条件的”异地高考[J].广西教育,2012,(5).

[9]徐金海,朱思鹤.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

[10]吴学安.推行“异地高考”关键是拿出时间表[J].山西教育·管理,2011,(9),55.

[11]张苏婷.推进异地高考——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突破口[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1,(6),78-79.

[12]晏扬.异地高考[J].上海教育(半月刊),28.

[13]方立新.“异地高考”不能等到花儿也谢了[J].教育旬刊,2011,(11),10.

[14]张璐晶.异地高考,难在哪里[J].中国经济周刊:两会直通车,68-70.

[15]燕农.异地高考:一个时代的形容词[J].高中生之友,2011,(1-2),96.

[14]谢良兵.异地高考破局在即[J].中国新闻周刊,2012,(3),28-30.

[16]杨东平.异地高考为何破题难[J].中国新闻周刊,2010,(11),86.

异地高考政策范文3

关键词:招生考试制度;异地高考;政策执行力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的农民工流入城镇,被视为中国社会的重大变迁之一。在户籍制度等社会管理基本制度框架之下,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引发了其严重的身份危机,进而造成了其合法的自由权、居住权、劳动权、福利权和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受损。面对异地高考议题,国内学界作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不少建议,然而“学者们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无论如何高明美妙,如果不能被整合进社会现实的利益和价值博弈结构中,最终都会成为‘水月镜花’”[1]。笔者认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变革提供了新的动力,它的出台与实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本文试图依据政策过程各要素、各环节互动的基本原理,讨论影响异地高考政策的主要因素,明晰该政策的利益和价值博弈结构,以期促进人们对该政策执行力的认识,为更为公平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变革提供些许参考。

一、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变革动力:异地高考政策的视角(一)政策议题环节

我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建立于建国之初,虽在“”时期曾一度中断,但后又重新恢复。这一制度为众多学子提供了继续深造的机会,同为社会流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通道,对中国的教育及整个经济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其它一些重要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制约,非户籍人口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权利始终没有得到落实。检视历年来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皆可发现,关于考生报名地点和办法的相关规定最为基本的就是两条:一是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必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的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二是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工作职责,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这些政策规定,给农民工随迁子女升学带来了直接限制。

为此,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切实关心外来务工子女参加当地高考的建议》,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放宽门槛,允许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父母从业地参加高考。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与此同时教育部亦启动了相应的调研工作,以上表明中央政府已真正将异地高考问题纳入到其政策议程之中。2010年12月教育部将山东、湖南、重庆等地列入异地高考改革试点。2010年2月,为争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部分北京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家长率先发起教育公平公民联合行动。2011年10月29日,来自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20多位教育公平公民联合行动志愿者代表在北京举行会,公布了由志愿者经过多轮调研和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后制定的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方案(民间版)。2012年两会前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发起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呼吁书的签名活动,征集到超过9万个签名,呼吁委员代表们推动异地高考。政策议题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的各行动主体分别以各种方式参与了利益的诉求与表达,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夯实了重要的民意基础。

(二)政策制定环节

2012年6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规定:“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推动各地制定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省内流动人口就地参加高考升学以及省外常住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升学的办法。”2012年7月国务院同意异地高考改革方案。2012年8月30日,《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规定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并于2012年底前出台方案。至此,异地高考改革在实质意义上取得了突破,为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变革提供了重要的政策空间。

・招生与考试・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变革:异地高考政策执行力的视角(三)政策执行与评价环节

根据《意见》精神,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各自的异地高考实施方案。就异地高考实质门槛的高低而论,可以把各省异地高考门槛由高到低大致分成四类:第一类是北京市高门槛的“过渡方案”。北京市从2013年起,符合住所、职业、社保以及学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参加中职学校考试录取;2014年起可以参加高职考试录取,但是大学本科部分的录取时间则未明确。第二类则以上海市和广东省为代表,通过实施居住证政策,以积分入户为操作措施推行异地高考方案。第三类则以江苏、浙江、黑龙江省为代表,以随迁子女的学籍为主,同时对随迁子女家长提出包含稳定职业、稳定住所、居住年限、纳税(社保)年限等方面要求。第四类则以江西、安徽省为代表,门槛最宽松、最低的异地高考方案,仅对学籍提出要求,而不论随迁子女家长的职业、住所和社保情况。就征求民众意见方面,全国30份异地高考方案中仅有安徽、上海、湖南、云南等地在出台过程中以网络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不难理解,征求意见时间之短、平台之高的背后原因,一方面缘于政策方案制定时间较为仓促,另一方面则缘于引起更大的争论而难以取得应有的合法性。

截止到2013年底,虽然“26个省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12个省份4440名考生参加高考”[2], 但异地高考政策结果与公众所预期的目标尚有不小差距。与此同时,这亦和政府所倡导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政策话语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二、影响异地高考政策的主要因素

(一)政策主体和受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第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冲突。由于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梦”等意识形态的制约,中央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十分重视价值观的因素,其政策功能在于宏观规划、确定基本价值和政策方向。然而,在现有财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下,地方政府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往往注重其具体利益配置的问题,其主要功能体现在改革的具体方案、路径和实施的层面。鉴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价值取向迥异以及各自承担的功能差别,在异地高考政策制定过程中,中央政府倾向于给出一般性、原则性、纲要性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则负责异地高考政策的具体落实。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意见》的原则性规定给予了地方政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兼具“过度放权” 和“推卸责任”的特征;而地方政府的操作性安排暴露了其出于实际利益配置的考量,而导致了其方案趋于保守性。

第二,非户籍家长及其子女与户籍家长及其子女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利益冲突。这两者冲突的根源在于人们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与现有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合理。众所周知,高考可以让人有机会获得所预期的地位,至少对大多数国人来说,它是人们实现社会流动,甚至是通向上流社会的唯一途径。如此,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更为激烈,他们基于不同的价值倾向,组成不同的政策联盟,甚至进行公开的网络约辩。户籍考生家长“从城市自我容纳能力、教育财政供给能力、高考移民可能危机以及能够参与高考的选择机会等角度出发,论证了异地高考不宜放开或者至少应该高门坎地缓慢放开”;而非户籍考生家长则“从国家人才培养、社会公民权利、城市反哺农村的历史承诺、无本地户籍务工人员对城市的贡献率等角度出发,论证了异地高考应该尽快彻底放开”。[3]

第三,非户籍家长及其子女与政府之间的价值冲突。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决策往往是着眼于广阔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而不仅仅就高等教育领域现状作出的,呈现出整体性、协调性、渐进性的特征。而户籍家长及其子女,由于该政策关涉到其切身利益,因此对于政策通常持批评的立场,给出的对策亦较为激进,可行性有限。一些专家学者和民间组织,基于其民粹立场,给出的有关政策建议呈现出理想性的政策取向,往往得不到政府部门的认可与肯定。

(二)政策外部环境

首先,异地高考政策问题的性质决定了该政策不仅仅是一个领域、一个层面的问题。政策问题是政策制定的逻辑前提。一方面,异地高考政策问题已不仅仅是教育领域的问题,它实际上反映了更为复杂的问题。从政策现象上看,异地高考是“随迁子女”在入学、高考上遭遇了困境,故需要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积极介入。但从政策本质意义而言,异地高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之中,因为既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人们的社会经济角色与公民权利、国民待遇严重不协调、不匹配的历史产物。因此,异地高考政策问题的解决不是仅靠《意见》可以完成的。另一方面,异地高考问题牵涉到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利益得失问题,其解决层面不应仅仅在地方层面,而应把其放置到中央一级的层级高度。由此可见,现有的异地高考政策的责任主体显然层级过低,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高等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乃是制约异地高考政策深入实施的关键要素。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格局是长期以来受政府政策、经济、社会、文化、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在政策操作层面上影响着异地高考政策资源的分配。有学者认为:“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发达省市,而中西部内陆省区则相当匮乏,大多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甚至有近42%的中西部省区没有高水平大学。”[4]

此外,随迁子女区域分布状况极为不均衡。有数据显示,进城务工农民工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高达18.6%,而随迁子女人数已经超过2500万。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动包括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两类,目前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占38.09%,省内流动的占61.91%。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市跨省市流动的比例分别为97.61%、96.76%和95.28%,新疆、浙江、江苏、广东、海南等地比例都高于50%,且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对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省市来说,面对大量的随迁子女及其入学并参加高考的需求,其不仅会对流入地高中教育承载能力产生很大程度的考验,而且将会促使流入地政府根据不同标准设置相应的“门槛”,以维持其省域内录取率不受太大影响。

(三)政策决策质量

一方面,政策文本中存在着较大的模糊性。政策文本是完整的教育政策过程的媒介和载体,对其解读必然会融入多方政策参与者的视角和意图。譬如《意见》中指出“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给出的主要原则,在不同的地区则会有不同的解读,有的地方会重点解读第一条原则,有的地方则会重点解读第二或第三条原则。另外,《意见》中指出“对于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省份,教育部、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增加高校招生计划等措施,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这在有些地方如何解读“随迁子女净流量较大”的问题上产生歧义,因为什么才算较大,对谁来说较大。为了争取这一指标界定权,它显然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博弈提供讨价还价的政策空间。

另一方面,异地高考政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尚待完善。《意见》虽然给出了主要原则和因地制宜地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的规定,但是对于如果没有完成这一政策会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则付之阙如。有分析者指出:“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改革,异地高考存在事权分配关系,但这种分配不是建立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灵活度大但权威性相对低的政策规定上。同时,由于权力和其它资源的分配往往是通过上下级政府的讨价还价来确定,责任的认定也不得不依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所以极易导致主体虚置的现象。”[5]这种虚置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策主体执行力的发挥。

(四)政策操作技术

首先,异地高考政策出台仓促、匆忙,造成了政策出台前的论证不足。在中央政府层面,该政策的出台乃是迫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专家学者的压力而出台的,政策试点和政策的前期调研充分性有限。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迫于压力型体制的要求,地方政府只能如期上交“作业”,各地政策前期调研论证的时间有限,严重影响了政策执行的质量。

其次,政策规划科学性不足。政策规划科学性不足的主要表现为:异地中考政策后置于异地高考政策。由于中考乃是由各省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出台的在输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差异较大,且由于各地异地中考政策的时间晚于异地高考,因此“即使对于那些开放异地高考的省份,亦可通过异地中考的限制来变相抬高异地高考的门槛”[6]。这说明异地高考政策规划科学性不足,造成了该政策制定缺乏缜密的、连贯的政策逻辑和政策设计,影响到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的执行效果。

再次,相关政策配套不全。异地高考政策与外界其他社会系统联系比较紧密,造成该政策问题的原因纷繁复杂,且交织在一起。不难发现,单一的政策、意见难以有效解决作为跨部委、跨部门、跨区域多层次的公共政策议题,且这一议题具有政策问题的复杂性、政策利益的冲突性、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等特征。“异地高考”不仅涉及教育自身政策的调整,而且涉及户籍制度和社会管理等教育外部的配套改革。因此,必须加强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相关政策的研究,给予相应的政策配套。

三、推进异地招生考试制度变革的基本路径(一)调整现有高校招生录取利益格局,夯实制度变革的利益基础

异地升学考试的本质是有关教育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资源配置不到位、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是造成异地升学考试困境的重要瓶颈。为此,宜对现有异地高考的相关行动主体的利益作适当调整。

具体来说,一是改变现有部委高等院校的办学经费过于依赖地方政府的格局,或者尝试运用其他办法来进行补偿,而非目前的招生名额的属地化趋势。[7] 其次,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精神,则是要探索建立“统一测试+高校自主招生”的考试招生制度。其具体思路如下:(1)取消分省定额录取计划,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统一录取。(2)高校实行基于统一入学考试、面向全国考生的自主招生制度,结合考生统一测试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此外,通过调整各省重点高校招生计划,逐步过渡,对异地高考政策实现从“限制性”到“开放性”的转变。从长远来看,应采取以省为单位,按统一比例分配招生名额的办法,各高校以各省实际报考人数为依据分配招生指标,各省的录取比率是相同的,各省间的考生流动不会对高考录取产生影响。但是,从当前来看,可借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相关政策经验,尝试由教育部牵头实施“农民工随迁子女高校招生专项计划”。中央政府对随迁子女流出地的富余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配,专门用于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高考招生名额不足的问题。具体而言,人口流入大省依据高考报名人数增加比例调整招生计划指标;人口流出大省不减少招生指标,并且适时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再次,可以借鉴美国《平权法案》(平权精神),对我国异地高考参加者进行帮扶。譬如,同等条件下,采取优先录取政策,逐步缓解地域教育差距因招生制度限制造成的入学机会不平等问题。

(二)合理设置异地高考准入门槛,推进招生考试制度变革

异地高考政策要想真正实现为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目标,合理设置门槛在当前时期就显得尤为直接和重要。实地调研发现,异地高考设置门槛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门槛主要是针对考生家长而非考生本人提出严苛的条件则是不合理的。因此,异地高考报名资格应主要依据学籍,同时参照父母经常工作和生活地两个标准来认定。针对学籍这一报名资格,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和其他城市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譬如在京、沪,子女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其他城市,认定标准则为至高中毕业拥有3年以上连续学籍。流入地要开放高中教育,随迁子女在本地接受连续3年初中教育即可参加中考和升学。针对父母经常居住地这一报名资格,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调控以学生条件确认异地高考资格后,短期内全国考生向高考洼地流动的现象,同时也为避免寄读性“高考移民”的投机行为出现。最关键的条件是父母在居住地持续生活和工作,且其常住年限不少于子女的学籍年限。同时,纳税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出具证明及工资发放依据中的任何一项可成为父母在流入地工作和收入的凭证;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水电费收据等可作为父母在流入地生活的凭证。在同等录取资格获取方面,全国性大学和地方性大学两类在高等教育资源上允许存在差异。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设置一定限制条件,再逐步放开随迁子女对流入地各类院校报考的同等录取资格。从长远来看,异地高考政策的目标应是全国各省(市)允许就地考试,同等录取;从近期来看,异地高考政策应首先放开全国性大学的就地考试和同等录取,而对于地方性大学的报考,可由地方政府决定是放开政策允许就地考试,同等录取,还是只允许就地考试,占用户籍地录取指标录取。

(三)积极构筑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高校招考制度提供支持系统

异地高考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异地考试录取政策,还需要其它方面的配套政策给予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改革需与户籍制度、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整体高考制度以及城镇发展规划的改革结合起来才能取得实质突破。[8]进一步而言,在户籍制度方面,应将户籍身份的确定转向为对公民身份的认可;在高等管理体制方面,应构建高效均衡的资源分配机制,合理布局部属高等院校,明确中央和地方对部属院校教育经费的分担责任;在高考制度上,要调整现有高校招生考试办法和计划指标分配的利益格局,例如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或改变既定配额录取方式,按照各省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统一划定录取比例;在城镇规划方面,要尝试构建以城市常住人口为基数的城市发展规划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为主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9]异地高考改革还要求教育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建议发展与改革部门把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措施予以保证;建议加强对非户籍人口的动态监测,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建立健全统一采集非户籍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信息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准确掌握非户籍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身份及其变动情况,确保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全面把握非户籍人员及其携行子女的相关信息。

总而言之,当前异地高考方案未能尽如人意,异地高考政策进一步变革所需的政策空间也已超出了教育领域本身。作为牵涉到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变革的异地高考问题,其影响范围大、涉及问题多、公众关注度高、任重而道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上下联动,突破政策瓶颈,以求真正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的升学考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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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政策范文4

从2013年开始,外省籍在浙江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了。具体条件是:通过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也就是中考)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学生从高一开学时就在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在浙江省电子学籍系统进行过高中电子学籍注册;按规定完成高中学业,中间不中断(因故经批准同意休学的除外)。

外省籍考生的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与浙江省籍考生都是一样的:在网上报名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和学籍证明,到就学高中所在地进行高考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与浙江省籍学生也都享受同样政策待遇。、

实施新政策后,浙江省还将根据外省籍考生增加情况,适度增加高校尤其是高水平大学的年度招生名额,保证高考录取率相对稳定。

自主招生要测体质了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正当全社会对青少年的体质表示担忧的时候,国内几所名校纷纷宣布,将在自主招生中加入体质测试环节。去年年底,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在自主招生简章中明确要求,通过自主招生笔试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质测试,测试成绩不计入自主选拔录取综合成绩,作为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拔录取的依据。清华大学公布的自主招生方案中则规定,通过初试的考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该校组织的体质测试。与这三所高校不同的是,厦门大学还将体育成绩计入总分: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可在6大类的体育项目中任选一项进行测试,体育成绩在自主招生成绩中的权重为20%。

全国校园足球联赛即将启动

来自中国足协的消息,全国校园足球高中、大学联赛的经费和方案都已准备就绪,预计将于今年2、3月份正式启动,参赛的高中和大学将分别达到500所和300所。联赛分为两个阶段,先是各城市内的主客场比赛,然后选拔优秀的学校参加锦标赛性质的全国比赛。

理科男生计划出原创古词集

“雾锁寒光,草迷荒道,客行已过三秋。念雨残风骤,无意相游……”这首词牌名为《凤凰台上忆吹箫》的词,你能想象是一个高二理科男生写的吗?不管你信不信,作者就是杭州学军中学高二学生周浩文。周同学说,同年级中还有5个与他一样的理科男生,他们不仅驰骋在各类理科竞赛场,还在学校成立了一个名叫“逐墨”的词社,专门写古典词。

身为实验班学生,在繁重的课业压力与学科竞赛之余,6人只能利用吃饭时间凑在一起,讨论共同的兴趣爱好。虽然现实不允许他们尽情浪漫于“词”海,不过周浩文和他的同学表示,“会一直坚持我们的这个爱好。”最近,他们还在商量着合出一本集子《影踏韶华》,收录平时创作的散文诗词。

・微博・

他们说

@科学松鼠会 Hancock(认知研究者,编注)及同事发现,每个人最诚实的时候,是写e-mail的内容。相对的,电话送出最多的谎言。Hancock说,不匿名的人在网络上的表现,比在与人实际接触时要诚实。世界已经进入每个人每天都会记录下一些事情的时代,让人在说谎前都会不自觉地想想,是否要让这段话变成自己的纪录。

来自新浪微博公益版

@南方都市报 异地就业收入高,家乡就业更稳定。据咨询机构麦可思对2008届大学毕业生三年后调查,异地就业月收入高于在家乡就业,但家乡就业的稳定性和满意度高于异地就业。分析称,对异地就业毕业生来说,生活压力、城市距离感、缺少亲人关怀等,使他们的就业满意度低于在家乡工作的毕业生。

来自搜狐微博

@李开复 教育家Maria Montessori的理念:纪律应该来自自由,而不是约束。那些被说教、强迫、洗脑、威胁、惩罚出来的“乖学生”不是守纪律,而是被麻痹、被毁掉了。当一个学生拥有自由,理解他是自己的主人,然后选择去做他应做的事,不做他不应做的事,这样的纪律才有价值。

来自搜狐微博

多媒体

@这里是美国 3个国家,6位高中生,付出与回报,全球化的思考! 两百万分钟是美高中生4年在校学习的总时间。BPP制作组跟拍美国、中国和印度各2位、共6位高中生的学习生活,探讨三国高中生的学习和教育观念上的差异。推荐一看!http:///zjKtKE7

来自新浪微博

有用的

异地高考政策范文5

本文系985工程第三期资助。

摘要:差异化执行是自主招生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由差异性到多样性,再到自主性,既是政策的逻辑,又是高等教育的逻辑,也是本论文分析的逻辑。本文以Z大在2012年自主招生现场的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借助政策网络分析工具,通过与B大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前沿趋势,揭示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校际差异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内在规律,寻找政策改进的突破口及理论支撑点。

关键词: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网络;差异性执行

在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执行中,由于各试点高校对于政策的解释、组织和实施不同,政策执行力与执行效果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虽然有人把“降分录取模式”和“面试录取模式”作为两种不同的政策执行模式进行过分类[1],但是,即便是同一种类型,各校具体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个性化仍十分突出,这种政策的差异化执行已经成为当下高校自主招生的一个重要特征。如何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一特征?已是高校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做得好,高校的自主招生将别开生面;做不好,高校极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为此,本文选取了南方某Z大学作为典型案例,与北京的B大做比较(同属降分录取模式),通过数据对比,分析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前沿趋势,揭示其差异化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内在规律,探索政策改进的突破口以及理论支撑点。

一、两校在自主招生政策执行中的主要差异

Z大与B大均为部属高校,都是2003年开始自主招生的试点,均采用“降分录取模式”,即考生需要经过申报资料初审、笔试、面试等程序,最终再根据高考成绩决定是否享受降分录取的优惠。在推荐形式上也都遵循“中学推荐为主,自荐为辅”的原则,即便如此,他们在政策执行上的差异仍然较大。

1.生源甄选

先看两校对考生申请条件的要求。B大要求考生是“综合素质优秀、特长突出、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而且“热爱B大、心系天下、人格健全、学业优秀”。Z大的考生人选自2008年以后分为A、B两类。A类要求(符合条件之一)“具有优异的学习能力,德智体全面发展,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在各类竞赛中获得地市级以上奖项;具有高度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在参与社会活动、公益事业中获得表彰或做出较大贡献”。B类要求是“极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某一学科方面或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特长及培养潜质的学科特长生”。相比之下,B大不仅强调考生的综合素质优秀与学业特长突出,还伴有强烈的“B大情结”——即成为各行业领袖的情结。

再看两校生源地的分布。两校都面向全国招生,B大在北京地区的招生人数占总招生数的17%,在全国各省的名额分布较为均匀。而Z大在2012年面试的考生中,53.72%来自于广东省,22.1%来自广州市。在生源的地域分布上,B大突出全国性,Z大则体现区域性。

又看两校生源的城乡比例分配。两校都公开强调其自主选拔政策要向农村地区的考生和中学倾斜。B大在2012年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中,农村户籍考生的比例不低于20%,并设立了专门的招生通道。Z大自主招生面试的考生中,城镇户籍的考生占总数的89.9%,农村户籍的占10.1%。

2.选拔程序

B大实行的是“外双轨制”,即中学校长推荐渠道和普通渠道并行。由中学校长实名推荐的考生经由B大自主选拔录取专家委员会的审核后可直接进入面试,通过了面试即可确定其录取资格。而普通渠道申请的考生则要先通过专家委员会的初选,初选合格后再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合格才能进入面试,最后根据笔试加面试的综合成绩确定该考生的录取资格。同时,普通渠道与保送生的渠道保持贯通。Z大则实行“内双轨制”,即A、B两类经同一渠道申请报名,再由学校自主选拔录取专家委员会,对考生资料进行初选。通过初选的A类考生还要参加笔试,笔试合格后再面试,学校根据笔试加面试的成绩确定考生的录取资格。B类考生则直接进入面试,根据面试成绩确定其录取资格。

3.录取优惠

B大的录取优惠分为两种。对于经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审查合格的考生,且通过面试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可降至当地本科第一批控制分数线。未通过面试的考生,高考可享受降30分录取该大学的优惠。对于获得资格的普通考生,可享受降60分录取优惠。此外,高考成绩达到B大录取分数线的考生,还可在专业录取时享受降10分的优惠。

Z大也分两种形式。B类资格考生的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当地重点线即可录取。A类资格考生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可降20分录取,达到的考生可加5分进行专业录取。比较而言,B大的优惠幅度要更大些。

4.录取资格人数的增长情况

近年来,虽然两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人数都在增长,但各自增长的幅度有所不同。特别是2008年以后,他们的差距在拉大,详见图1,这直接反映了政策执行差异化的效应。

5.政策执行的趋向

B大有三个趋向:第一,给高中授权。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是B大的创举,目的是让高中为大学的生源质量担保。经过几年的探索,具有推荐资格的高中数和推荐人数都在逐年上升,详见表1。第二,高校自得到深化,学院在自主招生过程中的实体性作用开始显现。2012年,B大的光华管理学院和经济学院经授权开始自主招生,这种直接由学院自主选拔学生的方式在全国尚属首例。第三,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规范化和常态化,促进大学与中学联动机制的形成。2012年,B大向获得中学校长实名推荐资格的高中发放了《优秀中学生素质养成手册》,不仅为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规范化和常态化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也为中学与大学的协同改革创造了契机与条件。

Z大的自主招生政策执行则更倾向于精细化。首先是报考分类的精细化。自2008年起,通过A、B两类学生的分类申报与选拔,为学科特长生和有特殊天赋的考生设立了单独的通道。其次是考试组织的精细化。Z大由一百五十名各学科知名教授和具有丰富经验的学生管理教师共同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考生进行分组面试。为确保公平、公正的录取,整个面试过程都严格按照考官、考场和试题“三随机”的方式进行。最后是考试题目的精细化。Z大的试题一向关注 “身边正在发生的事情”和“有争议”的话题,答案通常不受学科限制,但要求考生要有综合的知识结构,能多角度、系统性地回答问题,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民族观念。

综上所述,不论是政策执行的过程,还是执行的方式,或是执行的结果,Z大与B大都有较大的差异。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差异?这些差异又能给我们怎样的政策启示?

二、校际差异的政策网络分析

为了说明这些差异的由来,本文借助了政策网络分析工具。[2]此工具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突破线性分析的局限,让我们得到更加客观与全面的认识。[3]

1.政策执行网络结构的建立

建立政策执行的网络结构可以直观地反映政策执行相关方的互动关系。按规定,结构上的每一个支点即为一个政策行动者,由于他们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因此,不同的政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决定政策执行的走向。在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网络中,政策行动者是政府、高校、考生及其家长、高中和社会。Z大与B大都是核心行动者,虽然两校都在执行同一项政策,但是由于各自的政策网络不同,注定了他们的执行方式与结果的差异。图2展示了这个框架。

2.两校在政策执行网络环境上的差异

环境对于政策执行的影响是背景性的,Z大与B大各自的政策执行网络是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下发生作用并影响到执行。

B大位于北京市,这里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2011年北京市的人均GDP超过1.2万美元,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发达的经济为B大的发展提供了优厚的物质条件。同时,北京又是党中央等决策机构所在地。独特的地理位置,使B大对中央意图等政策信息理解深刻,行动果断。又由于B大的特殊身份,既是高校的领军者,又是中央的智囊团,因此,在自主招生中,具有引导性和全局性的身份特征。

Z大地处广东省广州市,2011年广东省人均GDP超过7000美元,经济条件比较优越。由于地理位置离国家政治中心相对较远,而且,每年培养的毕业生多数都在当地就业。据Z大年鉴记载,2010年,毕业生中87.92%是在广东省内就业。这些因素都给Z大的自主招生贴上了区域性的标签。

3.核心行动者的差异

核心行动者是整个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网络的中心,是一切政策执行差异产生的源头。高等教育大众化使得高等教育供求市场由“买方市场”转向了“卖方市场”[4],生源是大学的原材料,好生源的稀缺性决定了高校之间生源竞争的长期性。

Z大与B大有不同的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B大一直是我国高校中的领军者,起着引领性、开拓性和示范性的作用,全国高校改革都有“望向B大”的习惯。B大作为中国的第一学府,其目标定位是创造世界一流大学。中央赋予B大的目标任务是“力争走在世界一流大学前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因此,B大自主招生量身定制的目标是“为国家和民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在各行业起引领作用、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Z大作为全国一流重点大学,其发展目标定位是创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既要培养综合性的精英,又要培养各行各业的专业化优秀人才。当然,自主招生的政策目标也要为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在自身资源方面,B大历史悠久,一直保持着“中国最好大学”的地位。B大毕业生在国内的政界、商界、学术界独领,这些因素为其执行政策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社会资本。在学术资源方面,Z大与北大相比,差距是明显的,详见表2。

由此可见,学校不同的定位、培养目标以及资源禀赋,决定了各自在自主招生政策执行中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Z大与B大都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自主招生政策进行了不同的解读,确立了不同的执行目标;而且,资源禀赋的差别也影响到他们政策的执行能力、执行策略和执行方式。

4.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差异

我国高校的政府附属地位,决定了本轮自主招生政策是有限度的“下放”权力[5]。因为政府自身也有利益诉求,一方面,自主招生可以缓解由高考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改善“一考定终身”的极端化倾向,为国家建设提供创新型人才。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的社会“维稳”功能,中央政府不会轻易放松对高校的管制。因此,高考改革必须是渐进式的。

即便是相同的附属关系,Z大与B大各自在执行自主招生政策的过程中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仍有差异。由于地位的不同,B大与中央政府的联系更为紧密,对政府影响的渠道也更为通畅。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推行自主招生政策有其现实的必然性,既然如此,就要允许少部分高校对自主招生进行有益的尝试和大胆的创新,以便提供经验,找准方向。B大自然是这“少部分的高校”之一。同时,为了和谐稳定,推行自主招生政策又必须是中央可控制的,大部分的试点高校只能在政策的框架内执行政策,Z大就属于这“大部分的高校”之一。在地位上以及与中央政府关系上的差异,使得B大的自主招生更灵活自主,执行空间更广阔。在资金方面,自不用多说。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一直是向B大倾斜,这自然加大了B大所承载的部级高校的责任。由于两校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上存在着差异,在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过程中,B大比Z大有更丰富的学术资源、资金资源与执行空间,因此,政策执行的力度自然也会更大一些。

5.与其他自主招生高校互动关系的差异

我国高校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在高考招生按照一本、二本等顺序依次录取方式的作用下,不断地加深高校等级之间的鸿沟。这种按照僵化的高考分数划分生源的方式,不考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契合度,高校已陷入结构性固化的境地。因而,越是等级高的大学,越能招收到成绩好的学生;而等级相对较低的高校只能是“退而求其次”,或进入一种恶性的循环。

从表面上看,实行自主招生政策是对这种制度安排的一次挑战。因为只要是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高校都会接触到比平时更优秀的考生。高校有了这个资格,就多了一个优先进入生源竞争的机会。

然而,这种优先机会很快会被其他因素所抵消。显然,B大没有这样的烦恼,由于位处高校金字塔等级的顶尖,是所有高校所仰视的对象,凭借着自身雄厚的权威、信息、资金、学术等方面的优势,在高校生源的竞争中,处在绝对优势的地位,每年全国的高考状元们都非B大莫属[6]。

Z大虽然作为全国的重点大学,处于金字塔结构的上层。但是在自主招生政策执行过程中却要三面作战:既要向上,与B大这类顶级高校进行强势竞争;又要向左右,与同等级高校进行特色竞争;还要向下,与等级较低的其他高校进行优惠条件竞争。据2012年参与Z大自主招生面试的问卷调查数据统计,考生中有57.87%的人报考了多所高校。外省考生中,既没有来自上海、天津等教育发达地区的考生,也很少有来自北京、山东等地区的考生。这意味着Z大与其他自主招生高校的竞争关系比起B大与其他高校的关系来说,要被动得多。

6.与高中互动关系的差异

在以高考为“指挥棒”的教育体制下,分数是衡量好学生的标准,升学率是衡量好学校的标准,大家都不得不围着高考转。这次高校的自主招生为打破这一僵局提供了一次机会,如何把握住这个机会,就要看高中与高校如何互动。

B大在与高中的互动关系上做了不少努力,从保送生制度到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B大总是在不断地用自己的智慧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双赢的局面,详见表3。

Z大与高中的互动关系目前还在探索中。据广州市的几所知名高中校长反映:“在广东省的自主招生中,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之间没有衔接。高校与高中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基本上是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因为高中从自主招生上既得不到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任何政策上的动力,所以,积极性并不高。况且,自主招生是一项优中选优的政策,这一政策对高中的意义目前还有待观查。”表4反映了Z大从2003年至2009年自主招生加分录取情况,平均每年有30%左右的资格考生得到了这一加分优惠。

由于高中是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执行中生源的输入口,所以,高中与高校的互动关系不可小觑。如果高校与高中互动关系上就拉开了距离,定为日后的差异埋下伏笔。

7.与考生、家长以及社会互动关系的差异

考生及其家长是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网络中的直接接受端,是政策的最终受益者。由于自主招生是学校与考生之间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高校与考生的互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Z大与B大相比,Z大将面临着更大的选择风险。因为考生在面对多项选择时,往往放弃Z大的几率要比放弃B大的几率大得多。表5证明了这一点。

社会是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间接接受端。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使人们对上大学有着特别的关注与情结。社会的利益诉求是公正、公开和透明,把公平摆在第一位。但社会又不能不承认,自主招生政策的初衷并非是为了追求人人平等参与,而是要给那些有特殊才能的考生多一个机会。如果我们的高考既要公平,又要奇才,那么,统一高考政策就要以履行公平的政策职能为主,而自主招生政策则要以选拔特殊人才的政策职能为主,社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起监督的作用。由于B大的特殊地位,注定要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B大比Z大要面临更加严苛的社会要求与舆论压力。同时,由于B大的代表性较强、社会责任功能突出,所以,它所承担的义务与平衡作用也要比Z大更重些。

尽管如此,考生、家长及社会对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影响程度,往往取决于核心行动者的政策执行力。这是因为,核心行动者是自变量,而其他相关方都是因变量。

三、 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通过使用政策网络结构分析工具对Z大与B大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对此类高校在执行自主招生政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第一, 这种差异性是一种客观的现象。由于所有高校的政策执行网络结构关系都不相同,所以,他们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所表现的特性和效果自然也不同。这种差异性必将导致其招生形式上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无不打上各高校自己个性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自主招生中,因为有了差异性才有多样性,所谓的差异就是个性,有个性才有自主性。简言之,有差异性才能有真正的自主性,这是高校自主招生政策的应有之义。因此,我们在自主招生的政策执行中应充分尊重每所高校自己的个性与选择,不能过分地强调各个高校在政策执行上的一致性。我们尊重自主招生的差异性,就是尊重高校的自主性。

第二, 这种差异性的内容是可变的。因为政策网络结构中的每一位相关方都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它们对核心行动者的影响会随着形势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即使两所学校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内容和组成还是可变的。因此,我们要用变化与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种差异性。从政策的层面上,高校的自主招生政策需要经常不断地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创新,绝不能使之僵化或教条主义。换句话说,自主招生政策中的自主性,其实也包括了政策执行中各个高校自己对政策掌握的机动灵活性。

第三, 这种差异性是自主招生政策得以存续下去的一个理由。大家知道,统一高考政策的最大缺陷是什么,自主招生政策正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才出台的。因而,自主招生的价值也就是这种差异性。不同的高校只有根据自己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通过不同的方式选拔出自己所需要的那种类型的创新人才,才有可能实现国家政策的整体目标。而且,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地使自主招生和统一高考这两项政策取长补短,相辅相成,那么,我国的高考制度才会变得更加合理和健全,这将有利于我们整个国家的人才结构趋于合理,有利于我们整个国家的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有利于我们整个国家的就业结构趋于合理。

四、结语

本文以Z大与B大作为比较案例,所得的结论对于其他类似高校也有借鉴意义。目前这两所高校结合自身的特点和需求,走出了独具特色的自主招生之路。他们在自主招生政策执行中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两校的政策执行网络不同。自主招生政策执行的差异是客观的、变化的,因而也是可持续的。我们只有尊重其客观性、动态性和可持续性,才能更好的执行该项政策,顺利地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因此,自主招生政策的差异化执行是高校内在规律的必然反映,而高校自主招生应该走多样性、灵活性和协同性的发展道路,则是高考制度改革理论探索的一个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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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政策范文6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收入不平等;基尼系数;人力资本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116-08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12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5-15;修订日期:2016-09-20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梁超,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英)Does Family Planning Decrease Income Equality?: Evidence from CFPS

(英)作者姓名LIANG Chao

(英)作者单位(Center for Economic Research,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children’s income inequality and finds that the policy decreased the inequality of children’s income. Empirical study shows that the policy’s effect is different between education levels’ group. Low human capital family and family from remote area suffered more influence because of stricter budget constraint. This study provides us new perspective for research about family

planning. In the future we could put more attention to the structural effect of the family planning.

Keywords:(英)关键词:family planning; income inequality; Gini; human capital

一、引言

收入不平等的产生和治理是经济学家最关注的话题之一,大量文献从各个角度寻求收入不平等的产生机制。皮凯蒂(Piketty)在《21世纪资本论》中指出在缓慢增长的经济体中,人口增长停滞或减少会造成社会阶层的固化,从而加剧社会收入不平等程度[1]。很多文献从家庭生育率视角研究收入不平等问题,他们从贝克尔的家庭生育子女数量质量替论出发,大都认为不同收入阶层的生育水平不同,高人力资本家庭生育较少,人力资本投资较多,相反的,低收入阶层生育较多而人力资本投资较少,人力资本的差异进一步固化了阶层间的收入不平等[2-6]。皮凯蒂强调遗产物质资本的作用[1],贝克尔(Becker)等人则强调人力资本的作用[2],但二者都认为生育水平在阶层收入分配演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研究使用我国数据发现计划生育政策虽然提高了子女的人力资本水平,但兄弟姐妹数量减少导致的社会资本下降抵消了人力资本水平提高的正面作用,计划生育并没有带给子女更高的收入水平[7]。既然生育水平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我国3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收入不平等有怎样的影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决议,宣布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与此同时,国内对计划生育政策效果的评估仍主要集中在宏观视角上,微观家庭视角的研究不多,尤其是对生育政策异质性影响关注不多。实际上,对生育政策变迁影响的评估,不仅需要宏观层面上人口结构、人口红利视角的分析,也需要从微观家庭视角进行更全面的研究。

廖佩菊研究独生子女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理论上分析了政策放松可能带来的异质性影响,分析发现政策放松对不同技能水平的劳动力影响不同,具体的,他认为放松政策会导致低技能水平阶层收入下降,而高技能水平A层收入增加[8],这提示我们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同阶层可能存在着异质性作用,但他并未使用数据进行检验。

基于文献的梳理,本文初步发现,不同阶层面临的收入约束不同,而数量质量替代在不同阶层间存在明显的差异[9],低收入阶层面临更严格的收入约束,所以计划生育政策可能对低收入阶层作用更大;此外,数量质量替代也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10-11],发达地区的公共教育系统比较完善,而对于偏远的落后地区,生育政策对于子女人力资本的提高作用更大。生育政策在这两方面的异质性作用,可能会降低子代收入的不平等程度。

二、更进一步的文献分析与理论分析

关于子女人力资本投资和收入不平等的文献可以追溯到贝克尔和托姆斯(Tomes),他们发现家庭在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如果面临着收入约束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子女的人力资本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父母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他们的工资收入[12]。在此基础上,达汉(Dahan)等人开始考虑不同阶层的生育选择,模型分析发现,初始贫穷的家庭和富裕的家庭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行为不同,贫穷阶层因其较高的生育水平在总人口中占比越来越多,导致更大的子代收入不平等[13]。加勒(Galor)等从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出发,认为由于不同收入阶层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不同,他们的长期收入最终收敛到不同的均衡水平上[14]。克莱默(Kremer)和陈熙恩使用跨国数据研究发现不同收入阶层间生育水平显著不同,收入不平等程度越高的国家不同阶层间生育水平差异越大[4-5]。不存在生育政策干预时,家庭自主的选择可能导致不同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那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会影响收入不平等呢?

贝克尔和刘易斯(Lewis)开创性地提出家庭生育的数量质量替论[2],这也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的理论基础:通过减少家庭生育子女数量,提高子女的质量。李宏彬等人使用双重差分的方法证明了独生子女政策对于我国生育水平下降的显著作用[15]。然而,近年来关于数量质量替论存在着一些争议。安格里斯特(Angrist)等人在使用多个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问题后,并没有发现生育子女较多的负面效应[9];布莱克(Black)等发现在控制子女出生的顺序后,并未发现数量与质量之间显著的替代关系[16];

楠筠(Nancy)等使用中国数据发现,拥有第二个子女会提高第一个子女的入学率,她认为这是子女抚养上的规模效应所形成的[17];谢伊(Shea)使用美国数据发现父母的财富状况与子女的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关系[18]。但是,李宏彬等和罗森茨维格(Rosenzweig)、张俊森使用中国数据发现子女数量多会显著降低他们的人力资本积累,而在公共教育系统落后的区域这种效应更为显著[10-11]。

莫斯塔德(Mogstad)和维斯瓦(Wiswall)研究发现数量质量替论存在着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对于较小规模家庭和较大规模家庭存在更为显著的数量质量替代关系[19]。这些文献之所以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所用样本分别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国家中家庭面临的收入约束远远不同[20],因此数量质量替代的效应是不同的。在一个国家内,不同阶层的收入约束显著不同,那么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同阶层的影响是否会如上述研究那样存在显著的差异呢?廖佩菊通过理论模型分析发现如果放松独生子女政策则会有利于高人力资本阶层,他们的生育水平和工资水平不会受到显著的影响,而低人力资本阶层的福利则会因生育水平的上升而下降[8],这从理论上说明了生育政策影响的异质性。

理论上,在收入水平较低且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前提下,生育政策通过减少子女数量提高了子女的人力资本。高收入阶层家庭,本就更偏好子女的质量而非数量,相比低收入阶层,他们受到生育政策的影响更小,强制性生育政策的存在,使得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家庭生育子女的数量趋向一致,子代的人力资本水平差异也会因此而缩小,进而降低了子代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根据以上的文献和理论分析,本文使用CFPS 2010年数据,基于村居间差异的生育政策规定,首先验证生育政策是否通过影响子代人力资本降低了他们的收入不平等程度,然后对具体微观机制进行验证,考察生育政策对不同阶层家庭和不同地区家庭子女人力资本和收入水平的异质性作用。

三、生育政策与村居内收入不平等

本文关注的生育政策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部分刻画了村居层面上受到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群体之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与该村居实施的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所用数据为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0年数据。该调查数据包括个体、家庭、村居层面,调查数据覆盖635个村居(其中城镇308个,农村327个),村居问卷中有两个问题是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是“您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个家庭允许生几胎?”,另一个是“您村如果一户人家中没有儿子的话,最多允许生育几个孩子?”,根据这两个问题识别出来当地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标准,而且,村居层面上的调查也准确地反映了村居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力度,避免了以往仅仅使用省市层面政策研究的弊端。

对于第一个问题“按照计划生育规定每个家庭允许生育的子女个数”,有“1、15、2、3及以上”四个选项(不适合和不知道设置为缺省),将生育政策规定的允许生育子女数量作为解释变量。从村居层面考察政策与村居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关系,采用如下的线性回归模型:

Yj=β0+β1fer_planj+β2X+ξj(1)

被解释变量Y为村居收入不平等程度,即村居收入基尼系数,主要解释变量ferplan为生育政策规定允许生育的子女数量,假设其影响是线性的

这样设置是为了避免使用过多的虚拟变量组,因为回答15和3以上的村居(村庄)太少。。控制变量X包括可能影响到村居收入的自然地理、社会等因素,包括:是否自然灾害频发区、是否矿产资源区等。

为保证机制识别的准确性,使用受到生育政策影响的个体样本,仅选取1980年之后的出生样本,此外为防止移民样本带来的噪声,限定样本户籍必须在本区县,计算出每个村居成年样本的收入基尼系数,以此作为村居内收入不平等的衡量[21],考察村居基尼系数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相关关系和逻辑机制。

子代的差异可能来自父母辈的差异,因此也计算出父亲、母亲受教育水平的基尼系数,放到控制变量X中。

因为家庭生育数量和子代的人力资本积累是生育政策作用影响子代收入水平的重要机制,这里也考察生育政策对这两个变量基尼系数的影响,以验证该机制。回答生育政策规定的村居共有395个。表1报告了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2报告了回归结果。

表2中,回归1、2、3展示生育政策对家庭生育子女数量和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回归1显示,控制了父母教育

基尼系数、城乡以及衡量村居发展水平的人均收入及其平方项等变量后,发现生育政策与村居教育不平等之间有显著的关系,

政策生育数量越多的村居,村居内个体受教育基尼系数越大,也即教育不平等程度越高。回归2

控制平均子女数量后,生育政策的系数值不再显著,这说明生育控制是通过影响家庭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到子女的人力资本水平的。回归3则展示了这种关系,即生育控制越宽松的村居,家庭生育子女数量越多,结合回归1可以看出,不同的生育政策形成了村居内教育不平等程度的差异,生育控制越宽松,村居内子代人力资本水平不平等程度越高。回归4、5、6展示本文的主要结论――生育政策和收入不平等之间的关系。回归4控制住其他可能影响村居内收入不平等的因素后,村居内教育不平等对收入不平等有着显著的解释能力,这源于人力资本对个体收入至关重要的作用。回归5显示,生育政策越是宽松,村居内的收入不平等越严重,控制住父母受教育

水平不平等程度时,正相关的关系依然显著存在。回归6控制村居内教育不平等时,生育政策的作用不再显著。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判断宽松的生育政策下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的生育子女数量在选

择上分化更大,造成子代之间人力资本水平的差异,进一步导致子代收入不平等程度的上升。

四、机制考察:基于异质性的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有助于降低村居内部的收入不平等,但具体的机制是否如前面文献分析所提到――不同阶层受到政策影响的作用存在差异?本文从个体层面考察不同阶层其子代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水平如何受到政策影响。这里主要针对两个维度进行考察:父亲、母亲人力资本对子代的影响如何随政策

变化而不同,不同发展程度的地区如何面对个体因差异的生育政策而表现出异质性,这里以当地距省

会的距离来衡量其发达程度。回归中使用交叉项考察异质性作用,模型设定如下:

Yijl=β0+β1fer_planj+θ(fer_planjZijl)+β2X+∑λlcountyl+ξijl

(2)

家庭代际传递中,生育政策通过干预父母的生育决策,进而影响到子代的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不同阶层家庭面对生育政策的反应不同,从而对子女的人力资本和收入产生了差异性的影响。这里的被解释变量Y包括子女层面的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前者以受教育年限衡量,后者采用月收入的对数值。主要的解释变量是ferplan与Z的交叉项包括父母教育和政策生育数量的交叉项、与省会距离的对数值和政策生育数量交叉项,分别放入回归进行考察。其他控制变量X有个体以及父母的相关人口学特征,包括个体性别、城乡、民族等。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人们的生育选择和人力资本水平,尤其后者会受到义务教育政策的影响,所以控制住子女出生年份虚拟变量,避免此类不可观测因素的干扰。地区虚拟变量控制到县级而不是省级层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省内地区间公共教育资源差异较大,控制省级哑变量可能没法将省内区域差异的影响排除掉。二是因为基本的初等教育资源供给由区县财政负责[17],高中及以上的教育通过中考决定,全县内面临同样的竞争关系。三是没有理由和文献说明在一个区县内基本教育资源的分布会因村居生育政策执行力度的差异而有所差别。汉纳姆和帕克(Hannum & Park)发现人均教育支出在县区之间的变化较大,但在县区内部人群间差异很小,控制到区县可以消除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带来的偏误影响[22]。最后,考虑到村居内不同个体随机扰动项之间的相关性[23],这里的回归都将标准误聚类到村居层面。

与前面相同,严格的生育政策只影响到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这里使用的样本数据符合此要求。此外,

限制样本户籍都在本区h。使用受教育年限衡量人力资本水平,目前仍未完成学业的样本也予以删除,这样最终有效样本量为2485,其描述性统计见表3。

关于异质性的数量质量替论文献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数量质量替代效应在不同收入阶层间是有差异的[9],另一种是数量质量替代效应在公共教育供给水平不同的地区间表现不同[10-11]。这里分别对两种机制进行考察:一是生育政策对不同教育阶层子女人力资本和收入的影响,二是生育政策在不同地区家庭的影响。

1. 对子女人力资本的异质影响考察

受教育水映的人力资本对个体收入水平有着显著的影响[24],表4中回归1到回归3考察了子女人力资本受到的影响。回归1父亲教育与政策生育数量的交叉项系数为0118,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父亲教育对子女人力资本的影响作用随着生育政策差异而变化,政策越宽松,代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越大。反之,生育政策限制越严格,代际之间的影响越小,子代的人力资本差异会更小,从而促进人力资本平等。回归2母亲教育与政策的交叉项也显著为正,与回归1的结果类似。回归3省会距离与政策的交叉项显著为负值,说明生育政策越是严格,越有利于不同地区间的人力资本倾向于平衡。以上说明了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同阶层和地区的异质性作用,该政策对于低人力资本阶层和地区的作用更大。主要原因可能是不同家庭面临的收入约束不同,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约束较大,生育子女的数量质量替代效应更强[9],同样的生育政策对他们的子女人力资本水平提高作用更大。

2. 对子女收入的异质影响考察

回归4到回归6考察了不同阶层、地区的子女收入水平如何受到政策的异质影响,以子女的月收入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回归4中,父亲教育与政策生育数量交叉项的系数为005,在10%水平上显著,说明父亲教育水平对子代收入水平的提高作用随着政策执行力度变化而有所差异。生育政策执行越是严格,父亲对子女收入的正向影响越弱,说明子代的收入水平随着严格的生育控制而有所收敛。同样的,回归5中母亲教育与政策的交叉项也是显著为正,与回归4同样说明生育政策有利于缩小子代的收入差距,推动子代收入收敛。回归6中,到省会距离和政策的交叉项系数显著为负值,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缩小不同发展程度地区子代的收入水平差距。在偏远落后地区,生育政策对于子女数量的减少和子女质量的提高作用更大,这与现有文献结论是一致的,因为落后地区的公共教育供给资源更少,这些地区的数量质量替代效应更大[10-11],从而使得计划生育作用更为明显。

五、结论及政策含义

与过去专注于生育政策宏观影响的文献不同[25-27],本文首次使用微观调查的CFPS个体和村居层面数据,对计划生育政策和子代收入不平等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以问卷中不同村居的差异生育政策度量当地计划生育执行力度,客观评价了生育政策带来的经济效果。研究发现,生育政策通过限制

家庭生育的数量选择,使得不同阶层和地区家庭的生育子女数量趋向一致,降低了子代的人力资本不平等程度,进而抑制了他们的收入不平等。对具体机制的讨论证实了生育政策在不同人力资本家庭和不同发展程度地区间的异质性作用:父母教育水平越高,他们的人力资本对子女教育和收入水平的正向作用会随着更严厉的生育政策限制而有所减弱。同时,在越是远离省会的偏远落后地区,生育政策对子代人力资本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作用越是明显。

基于以上的讨论,本文认为应拓展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效应的相关研究。在过去人口年龄结构或人口性别结构视角的基础上,从微观视角上拓展对生育政策作用评估的研究,尤其是客观评估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同收入阶层、发展地区以及城乡间的社会家庭个体选择的短期影响,并进一步从一般均衡的视角研究政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影响和结构性影响。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已经做出了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重要决定,关于生育政策进一步的放松或者废立以及如何调整,是否应实行有差异的调整路径,都应建立在更加全面的研究基础上。在从

微观视角进行政策效果评估,关注政策整体影响的同时,也应关注政策的结构性和异质性影响,这是未来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研究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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