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考移民与异地高考的差异

探讨高考移民与异地高考的差异

所属社会阶层

高考移民大多属于特权阶层,有钱有权或二者兼备,家庭条件优越才有资本去运作。曾经的海南高考移民学生中,不乏来自他省富裕家庭及父母是政府公职人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8岁以下的为380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2800万人,占74%。⑥如果预想农村更多数量的留守儿童中有很多将随时转化为随迁子女,那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还会进一步扩大。大部分随迁子女父母是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搬运、家政等职业,属于技术含量低或体力活工种,收入较低,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小部分是中产阶层,如现在新涌现的具有较高学历的非本地知识分子。从理论上讲,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和异地高考权利,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流动方向

高考移民主要由高考竞争激烈地区流向三个方向: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高校集中、一本录取率较高地区;先办理外国国籍,然后持某国护照回到国内,参加高考;海南、西藏、青海等教育经济较落后但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前两者由于成本太大或门槛太高导致规模较小,且由于后者规模大,影响大,掩盖了前两者。在现有制度失范或不公平的前提下,高考移民也可以分为合法和不合法两种,但都明显是一种主动的“套利”、“搭便车”行为。2005年,全国农民工随迁子女中,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占全部农民工随迁子女的38.09%。其中,流入地多为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比例分别为97.61%、96.76%和95.26%;新疆跨省流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比例也达到76.72%;浙江、江苏、广东、海南等地分别为57.23%、55.56%、45.56%和46.88%。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流动方向和父母一致,主要是发达的城市或新疆这种特殊吸收农民工的地区。在各地异地高考政策没有完全放开和父母需要到城市打工谋生的前提下,随迁子女在何地接受教育的自主选择余地较小,一定程度上是被动地寻求与流入地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同时,又属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流动。

各利益主体

就高考移民来看,移出地一定规模的“移民”可减少当地教育资源的压力,降低高考竞争力。同时,某些学校移出“慢班”学生,可趁机提高升学率,成为办学质量“高”的证据。移民家庭正常渠道下则至多承担一定的经济付出,但收益明显大于成本,非正常渠道移民家庭则要承担被揭露、惩罚的风险。移入地更多的人则获得金钱收益,通过购房入户,房产商可以销售房产并倒卖户口,地方政府则以此刺激当地经济发展,中介公司可以非法敛财,学校以办高考补习班大发“移民”财,公职人员可受贿,某些学校也可收钱后办理学籍,甚至空挂学籍冒领国家各种补助。但是,当地考生的利益受到侵犯,录取机会减少。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需求,对流入地的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提出巨大挑战。北京、上海、广东等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最多的地区,随着北京户籍人口高峰的到来,初中教育入学需求逐渐增加,预计2020年将达到10.1万人,比2011年增长近50%,再加上非北京户籍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由2001年的10.3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37.0万人,增长了2.6倍,年均增长13.6%。⑦可见,随迁子女对流入地的压力非常巨大。假如随迁子女全部能实现异地高考,其教育权利不仅得到公平保障,还可能享受此前在迁出地不曾有的优质教育资源。但是流入地必先提供高中教育资源,而短期内无法也不愿意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给如此庞大的外来随迁子女提供资源。同时,也会给本地生源的利益带来严重影响。这些,都是异地高考政策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现实困境之一。

公共政策

从各地政府对这高考移民和异地高考问题制定的公共政策来看,总体是对前者严格禁止封堵,后者从限制向疏导、有条件放开、一定程度满足演变。但是,有些政策客观上诱导高考移民,如买房入户,出售户口。有些是钻政策漏洞,如前些年凭借审查制度宽松涌现的“洋”高考移民,实为中国考生。从国家宏观政策来看,2006年至今,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一些相关重要文件均提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问题,但高考户籍限制一直未改变。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指出,在两地试卷相同情况下,“因公”人员随迁子女可在非户籍所在的工作和学习地借考。从2012年末各地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来看,借考对象扩大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但关注度和需求度最高的北、上、广等地区门槛很高,满足条件者只能报考高职或成人自考类等院校。门槛较低的放开了高考户籍限制的黑龙江、安徽、山东等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本来就很少,对当地教育资源压力很小。如2013年黑龙江仅有189名外省籍学生报名参加高考。⑧总体来看,各地迫于中央和社会呼吁公平的压力,在选择性、分层次、分类型地满足异地高考需求,但还不能全部满足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

结论

如果单论高考移民和异地高考,前者是高考价格差和市场不均衡刺激下的自然“理性”选择,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后者是社会经济活跃、人口流动频繁背景中的必然选择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观照的问题。由于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高考移民就有存在的利益空间。农民工为生计进城打工,为所在城市建设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正因此造成随迁子女的流动、接受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不利处境。如果现有政策保持不变,那高考移民则依然定性为“非法”行为,有异地高考需求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会被其他利益者指责为“蝗虫”。如果再考量国家政策制度的立意是否充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与某些地区一本录取率的巨大差距的依据是什么?除却自然历史原因,是否有人为制度安排的狭隘主义因素在起作用?解决上述问题,在于国家应该大力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教育机会和过程公平的前提下,兼顾能力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使地区间、地区内部的教育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范围。同时,建立一个多类型、多层次,适合不同个体能力和水平的教育结构体系,加强政策倾斜地区的“造血”功能。在此基础上,可采用“全国统一学业水平测试+自主招生”模式,报名条件不受户籍限制,中央对教育资源的分配随人口流动而统筹规划。这样,异地高考就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和现实的困境。名额分配除了符合弱势补偿原则的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其他地区考生一律依据学习成绩和自身表现公平争取录取机会。自主招生政策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各地应建立由政府、社区、家长、学生代表组成的高考监督委员会,规定政府公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一半,高考信息向全社会公开。通过遏制高考招生中投机“套利”行为,公平保障所有人群的受教育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各地区间的良性竞争,为我国素质教育的推进创造条件。

本文作者:李丙龙 单位: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