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范例6篇

居家办公范文1

陕西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三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 随同流动人口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请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也标志着陕西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昨天(4月1日),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多久办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哪些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引用陕西省人口数据库或公安部人口数据库照片。如果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当场为流动人口免费照相。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且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申请人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照片。

流动人口多长时间可拿到居住证?

20xx年1月8日,陕西省公安厅推出18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即流动人口拿到《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多久签注一次,什么时间签注?

居住证1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地址变更的要不要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跨市区、县(市、区)居住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变更居住地址。

居住证遗失损坏应怎么处理?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哪些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居家办公范文2

山西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保障、及时便捷、全面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及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公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发现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对求助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符合申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20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居住证的制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住址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登记居住地市、县范围内不再居住的,应当自离开前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应当自登记为常住户口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30日内返回登记居住地的,不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依法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和便利时,流动人口应当主动出示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出租、出借、转让的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

(五)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义务教育;

(二)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政策宣传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四)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八)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办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信息,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制作、发放、

签注及收费办法等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修订前领取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 1月 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5日公布施行的《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居住证的主要意义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

居家办公范文3

第二条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区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企事业单位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第三条区人事劳动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引进人才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审核。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籍地、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办新证。

第六条《人才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区的工作、居住的证明;

(二)表明持有人在*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申领《人才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劳动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领《人才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的住所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区人事劳动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申领人凭《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区公安分局领取《人才居住证》。

第十一条《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区户籍管理信息系统。《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区人事劳动局和区公安分局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人才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人才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人才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区人事劳动局备案。《人才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区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人才居住证》。

第十六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七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区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区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

第十八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经本区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提供相应服务。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区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符合本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第十九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及专利补助。

第二十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按本区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参加浙江省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对《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因终止合同离开所聘单位时,在本区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离开本区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同时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二十二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本区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区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区申请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二十五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区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

第二十六条持有《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七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要求取得本区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人才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人才居住证》。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人才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行本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家办公范文4

全区本次涉及30套廉租住房的分配,根据我区城市中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廉租住房家庭的审核、公示、确认和分配工作。

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规划区范围非农业常住户口,目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当地居住3年以上;

2、现无房居住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享受廉租房分配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分配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购房、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等);

3、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家庭每户限租一套住房。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审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

三、住房面积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加盖公章为准。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通过产权产籍审查进行核定。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通过产权产籍审查进行核定。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

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家庭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和产权产籍查档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二)评议程序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审核的《廉租住房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居民小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结论。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邻里之间进行。评议程序必须在5日完成。

(三)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复审。

2、复审(二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社区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进行核实。

3、核准(三次公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为申请廉租住房的复审及核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准入、摇号程序

1、准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发放《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

2、摇号。对于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15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一是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二是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三是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四是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摇号过程邀请公证处予以全过程监督和公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购房代表、有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监督。

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发《廉租住房分配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分配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和入住期限。

摇号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廉租房入住手续,入住顺序按照摇号中签的顺序号进行分配,并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摇号,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每年要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上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及时收回分配的廉租住房:

1、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中,生活得到改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3、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4、违反廉租住房管理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转租、转借廉租住房及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的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居家办公范文5

一、社区居委会印章的制发

(一)印章的规格

社区居委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北京市*区XX街道”自左向右环形排列,下方刊“XX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名称须用全称。印章所用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制发

社区居委会的印章统一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社区居委会才可制作印章,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厂家刻制。

(三)印章的变更

社区居委会因故更换印章,街道办事处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收缴。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以社区居委会名义向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以社区居委会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

(二)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居民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

廉租房、房租减免、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入伍、入学、就业等政审证明(是否参加)。

5、养犬证明。

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三、社区居委会印章的管理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社区居委会印章章样由街道办事处留存备案。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设专人保管,要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社区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社区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社区居委会定期向社区代表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居家办公范文6

一、抓自身、树形象,增强班子的感召力

安民街道党总支一班人十分注重自身建设,发挥表率作用,树立良好形象,以实际行动感召群众、激励群众。实践中,他们坚持做到“三带头、三把关”:一是带头讲学习,把好思想关。他们坚持周末学习日制度,深入、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献和有关法律、紧紧围绕“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专题,组织研讨。几年来,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写出学习心得体会15万余字,撰写调研文章和调查报告10余篇,有的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二是带头讲民主,把准决策关。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维护班子内部团结。三是带头讲自律,把好廉政关。从群众最反感的公款吃喝抓起,制定了《清廉从政硬性规定》等制度,做到“三个不准”,即不准请客送礼,不准吃喝招待,不准索拿卡要。总支一班人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旺盛的斗志,每天工作近十小时,节假日、双休日经常加班加点,有时还带病坚持加班工作。据统计,每年中,每个领导成员至少有半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解决问题。

二、抓经济、夯基础,增强经济实力,夯实经济

加快发展街道集体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夯实经济基础,是为民办实事的根本保障,也是增强班子战斗力的关键所在。1989年,总支一班人从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出发,克服困难,因地制宜,采取街道党政干部、职工集资的办法,办起了自己的第一个企业——争艳服装厂,当年投产当年见效,年收入达15万元,产品远销日本、新加坡、俄罗斯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紧紧抓住马钢处在本辖区的地理优势,在服务上下功夫,在“钢”字上做文章。坚持走联合经营、共同发展的新路子,与马钢二建公司联合创办了“马鞍山市宏武工贸公司”,并以此为龙头,兼并了辖区的5家困难工业企业,兴办了2家三产企业,新建5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形成以工业为主、工贸一体的经济实体。同时,他们还大力引进外资,与香港星达公司共同投资17万美元,创办星达清洗有限公司,填补了全区无中外合资企业的空白,解决了马钢公司等一些大型企业设备化学清洗的困难。目前,该街道已形成了金属加工业、服装加工业、商业等6个产业群体,拥有争艳服装厂、宏武工贸公司等4个支柱企业,拥有“四所、两队、两站”的经济格局和功能齐全的商业网点,拥有固定资产600多万元。

三、抓服务、当公仆,增强班子的凝聚力

近年来,安民街道党总支一班人结合创建“双好”活动,把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自身建设和党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来抓,广泛开展“为民、知民、便民、乐民”的竞赛活动,极大地增强了一班人的凝聚力。一是办群众难办的事。总支一班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及时解决居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他们带头参加应急小组,为民设立专线服务电话,群众随叫随到。1997年一个夏天的晚上,一居民家煤气泄漏,给街道打来求助电话,带班的总支书记召集几个懂技术、会修理的年轻居民立即赶到,及时消除了这起极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几年来,总支一班人共为居民群众办好事、实事200余件。二是办群众想办的事。总支一班人经常琢磨居民的想法,及时掌握居民想办的事情,并想尽一切办法尽量把事情办好。如很多居民都感到小孩送托儿所太远,不方便。于是支部马上研究决定投资3万多元,在居民区办起了三所托儿所,解决了居民的后顾之忧。总支一班人把处理好居民间的矛盾和隔阂作为班子每个成员的重要责任,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在班子的努力下,全街道居民和睦相处,团结友爱,几年来未发生一起治安、刑事案件。三是办群众急需办的事。这些年来,辖区下岗职工逐年增多,有的家庭生活拮据,有的夫妇双双下岗,生活十分贫困。总支—班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解决这些人再就业,他们经常会同下属居委会工作人员一道,走街串巷,马不停蹄,日夜奔波于工厂、商店、下岗职工家庭,调查了解下岗职工状况,建立个人档案,然后根据其特长逐一向用人单位推荐。如一位企业工程师下岗后非常苦闷,思想包袱很重,总支一班人多次上门做工作,并携带他的档案资料一家家单位联系,结果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他找到了合适的岗位。他喜不自禁,逢人便夸:街道领导是我们的贴心人。几年来,他们共帮助23名下岗职工找到新岗位,使辖区内下岗职工的生活有了保障。

四、抓创建、树新风,增强班子的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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