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房产开发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1
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2号)的要求及省整规办《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整规矿办[20*]7号)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继续开展以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为重点的整治工作,规范其开采行为
(一)突出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年初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关闭主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所有粘土砖瓦窑。对非主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粘土砖瓦窑要分门别类的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其开行为。对达不到最低规模标准和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行整合或关闭。同时要积极地引导企业利用我市丰富的风化岩生产空心砖、免烧砖等新型建材。
(二)严格采矿权的审批工作,从项目核准、企业设立、安全许可、环评审查、地质环境保护笔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严把采矿权的准入关。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年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坚决责令限期整改,以保证国家产业政策得以顺利贯彻实施,使我市矿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继续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矿山的责任主体意识,坚持依法查处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二、在继续整顿的基础上,全面着手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凡按规定须以竞价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采矿权布局。对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坚决实施关闭,或采取与周边矿山整合的方式使矿山达到最低生产规模和相关条件。各区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编制矿权设置方案,做到有计划合理投放市场,促进矿业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三)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全面推行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建立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矿山企业生产销售财务制度,积极推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据实征收,应收尽收。
(四)进一步强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市国土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黄国土资[20*]124号)的要求,做好及时告知和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及延续登记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部署20*年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
(二)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区县整顿和规范领导组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部门联动的动态巡查、横向联系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反弹。进一步完善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2
为落实市政府第23次市长常务会精神和市房管局的工作部署,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五部门,拟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对我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为迎接此次执法检查,现就我区检查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开展本次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
开展本次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切实保护中低收入群众利益的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次执法检查主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治理。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检查范围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1、座落在我区范围之内的已经取得土地、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项目施工和销售情况。
2.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二手房交易的情况。
三、组织机构
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大奇担任,副组长曹春山、石江担任,成员有李广茂、丁连生、孙文旗、邱鹏、张红梅,由执法队牵头,共同做好此次检查整治的工作。
四、检点和处罚措施
根据市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检查整治的重点为: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情况。重点查处已领取销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有房不售、囤积居奇行为。
检查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情况。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行为;中介机构从事居间业务乱收费和非法赚取差价行为;中介机构从事房屋买卖业务,对所购房屋不按规定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行为。
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计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视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限制其取得新的土地,不允许开工新的项目,并给予吊销项目销售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作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予以媒体曝光。
五、检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管理部门检查整治相结合方式,首先由开发企业自查、自改;然后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最后,由五部门组织综合检查整治。
总体时间安排分为两个阶段:
1.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前,由各企业对自已所开
发的项目及企业自身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整治。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并将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结果,按照问题类别分别报相关部门。
各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对全区企业和项目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各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重点检查和联合整治。
2、6月初对查整治附行总结分析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几点要求
1.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凡5月24日前没有上报自查表的企业,一旦查出问题,将视同为隐瞒不报,将加重处罚。
2.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执法,依法检查,不得接受企业吃请和财物。一旦发现执法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住小区、专业市场、酒店、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本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城管、环保、公安、物价、工商、人防、消防及相关管线单位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应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时必须由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土局根据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土地,开发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开发。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向国土局申报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为2-3年,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进行开发。
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建设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返还40%,单位工程按期竣工返还40%,综合验收合格后返还20%。开发建设保证金不计息,分期建设工程按比例返还。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业务。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后,需在我县注册房地产企业并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分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规划公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规划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放线定位、房产预测绘、预(销)售许可、户外配套工程审批、规划建设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
开发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县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由建设局审查和报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范》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与施工图规划审查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公示
规划公示由建设局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文件通过项目现场、规划展览馆、网站等途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规模较大的项目在上报初步设计方案的同时,开发单位向建设局上报申请分期开发计划。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对分期实施方案同步审查、同时批复。分期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分期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图规划审查
施工图规划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依据。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或同意分期建设的分期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建设局根据审核确认的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许可容积率等相关指标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和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副本及有关批准图件报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七)监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第十六条放线定位
工程开工时,开发单位需在项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然后向建设局提出放线申请,建设局向城管局移交项目相关文件,并会同城管局审查公示图件,共同现场放线验线,形成定位放线、验线记录。
第十七条房产预测绘
商品房预(销)售前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绘,房产预测绘报告在房产预测绘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备案,备案的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印章的施工图纸;
(三)房屋预测绘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相一致。
开发单位在预测绘报告备案后方可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预(销)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预(销)售许可条件后,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现场踏勘);
(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计划;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的证明;
(十二)质量监督受理(竣工验收证明);
(十三)价格审核手续;
(十四)预测报告;
(十五)网上备案;
(十六)维修基金承诺书;
(十七)土地出让公告、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等其它相关资料。
销售许可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物管用房等必须无偿提供的公用设施不得发放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条户外配套工程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向建设局报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户外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管局、建设局应当对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活动中心(社区会所)、公共厕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设施。凡建设费用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设施设备,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其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土地出让公告约定捐建的公共设施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监督
城管局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确保开发单位按规划实施。开发项目实测产权登记面积超出许可证面积在3%(含3%)以内的,开发单位应补缴相应规费,超过3%的以上部分,除补缴相关规费外,由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规定到国土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补缴相应费用、接受相应处理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建设局申请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房屋产权总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综合验收
建设局是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县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国土、环保、广电、人防、电力、通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设保证金外,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报请省建设厅予以降低或者注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假借项目联合开发,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六)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七)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九)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
(十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四)连续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投资额、竣工面积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公告约定的政府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回迁房必须满足政府安置需要。当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具备可补建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依法补建。逾期不补建或建设面积不足的,应当在其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划足相应面积用房或缴纳补建价款。补建价款按照该地段经营用房的销售价格乘以未建设面积计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至该项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还。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4
【关键词】方案设计;房地产;项目开发;建筑设计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方案设计是解决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和开发问题。是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所在,是城市规划的体现,是开发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重中之重。主要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和建设场区进行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街景布置、环境关系规划、交通组织,提出建设规模和经济技术指标等。
一、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
方案设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它是把每一项目从无到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最具体化、形象化的表现过程。是设计项目的灵魂的塑造过程每个建筑都是在其共性的范围内追求个性的产物。不同的方案设计在同样性质的建筑上有不同的效果风格。方案设计的过程中就要抓住这些潜在的信息并对其进行抽象提取和具象表现,使之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个性,能够体现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和使用者内在精神面貌或形象标识的一个具象建筑实体表现物,赋予建筑物精神和文化层面的内涵,是建筑灵魂的塑造过程。
二、方案设计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重要位置
(一)好的方案设计可以控制建筑成本
建筑成本对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总体经济效益有很重要的影响,降低成本是每一个项目追求的目标之一,方案设计影响着开发项目的成本。一个好的方案会合理确定立面材料、结构形式,在结构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体量组合设计,通过精心详细的设计能够把普通的材料设计出良好的视觉效果,这样就解决了大大提升了项目效果,间接节省了成本。
(二)好的方案设计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面貌
例如:央视新楼、台北的101、上海的东方明珠等一些著名的建筑人们一听名字就会知道它在哪个城市,这样可以提升整个城市的面貌,在城市中,城市的空间和面貌是由市政设施、建筑、景观等组合而成的综合体,每个项目的开发不能随意排列,也不能随意建设,不但应该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轴线和空间的关系,还要考虑到城市周围的环境,使项目的体量造型、立面风格、建筑空间、建筑色彩都能和城市空间、城市环境相互协调,这样不仅不会破坏城市的整体面貌,还会为城市的规划和布局锦上添花。如果项目随意摆设,不但会破坏城市的整体面貌,还会使建筑物本身变得过于突兀,不能给人以美感。
(三)好的方案设计影响着设计单位的未来发展状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方案设计是设计单位开拓市场的第一步,如果方案设计的好,很容易得到房地产市场的青睐,为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打下基础,并且以后再有合作机会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都会先想到设计方案好的设计单位,这就打下了长远合作的基础。在实践中,一个好的方案设计往往能带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方案设计时,设计的思想不能一切从畅销、从高利润出发,应该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考虑,使产品在企业目标功能、环境功能、社会功能等方面协调一致。如果方案设计的不合理,不仅浪费了设计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还给设计单位的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不利于设计单位长远的发展。
(四)影响施工图设计质量
方案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到各个专业的问题,在设计时为别的专业留有空间,这样就使得方案设计不那么死板,更加灵活,哪怕没有初级设计阶段,施工图也同样能够顺利的实施,在项目方案设计完整的基础上保证施工图的正常、高效、按时运行,提高了建筑施工环节的工作效率。每个开发项目都是在其共性的范围内追求个性的产物。方案设计的过程中就要抓住这些潜在的信息并对其进行抽象提取和具象表现,使之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个性,能够体现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和使用者内在精神面貌或形象标识的一个具象建筑实体表现物,赋予建筑物精神和文化层面的内涵,是建筑灵魂的塑造过程。
(五)影响着人们对建筑的满意程度
由于建筑物的高度受到城市规划的制约,在方案设计阶段不能更改建筑物的高度和层高,但是方案可以按照人们对建筑物舒适度的要求,扩大建筑物内部的空间尺度,达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人们舒适度和满意度的目的。
三、优化方案设计的途径
(一)力求方案合理性
处理好市场需求与产品方案、建设规模的关系.合理确定项目开发进程和经济规模;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的关系.总体规划一次完成。项目建设可分步实施;投资与效益的关系,力争用最小的投资取得最大的效益。
(二)总体规划要科学
总平图布置根据场区自然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因地制宜、依山就势;总平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主要有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等;科学规划场区内人流、车流、消防通道等交通路线,确保安全、顺畅、短捷。注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合理的商业面积。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开发商预期目标。结合地形、地貌。做好竖向布置.合理确定场区布置标高,尽量减少挖填土石方工程量.力争挖填方趋于摹本平衡。控制投资。采取场区雨水排泄和必要的防洪措施,防止市政排水管网倒灌。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人防、消防、交通等当地主管部门协商,并取得各单位的相关意向协议、审查意见和批准文件。
(三)户型设计要创新
户型设计必须规避周边不良景观的影响,对来自周边交通干道的交通噪音也应有足够的防噪措施,对于景观较差的户型要通过户型创新或提供更多的退台花园等方式给,平面设计要求简洁,户型设计应保持不同面户型的开单比例,做到户型设计的系统化,充分有效地利用户内空间,交通流线简洁,提高住宅的实用率。房内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公共活动区,在大户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主人、客户、以及保姆的动线,使之尽可能合理。
(四)交通设计做到秩序有条
解决好项目内后勤服务、消防疏散之间的关系,做到人车分流,内部交通与消防车道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解决,合理解决配套公共设施的停车及交通疏散问题。
四、总结
方案设计是房地产项目开发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中间环节,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无论是从文化层次还是经济性和市场以及设计阶段的角度进行分析,其重要程度均不可忽视。房地产项目开发方更应该谨慎行事,在方案阶段进行充分的沟通、分析、讨论和研究,已达到理想的建造效果。
参考文献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政发电〔〕10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矿业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业秩序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矿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成立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整治督查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联合整治督查组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带队,抽组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的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石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企业用地手续、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环境治理、草原作业许可和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范围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彻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实有关情况。
(二)整改整顿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乱排废弃物,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违法行为和企业证照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及隐患,要勒令企业立即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生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积极整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责令企业做好停工期间的厂区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有关手续,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顿整改总结上报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严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私采滥挖、证照不一、证照不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不达标等行为,重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非法采矿的通告》(武政告字〔〕3号),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各自辖区盗采矿产资源、私采滥挖行为的矿点,责令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关闭非法采矿点,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的违法人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对各自辖区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发现两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仍然存在并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降级等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从事生产破坏活动,对上述区域已经存在的矿山企业,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暂时可开采,但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进行清理整顿或关停取缔。企业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扩大探、采矿面积。
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加强对粉尘、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矿区要探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达标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国土、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禁施工扰民和破坏、污染环境。在目前植被保护较好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认真做好开采区表土覆盖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报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边开发边治理。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森林和草原生态。
(三)严格用地审批制度
各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征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土地破坏程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土地复垦与提高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辖区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采矿权标识制度,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明矿区位置、矿种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强化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周期管理,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不得开工建设,如开工建设,立即责令停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三是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四是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五是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监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督促井工矿企业逐步安装使用“六大系统”(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
矿山企业开工建设要科学确定矿用车辆行驶路线,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驶线位,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围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炸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矿产开采车辆、驾驶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工作,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相关手续,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不断提高车辆的登记率和检测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二是不断净化矿山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对需要进入矿山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并明确运输路线、时间和行驶速度,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运输车辆的违章查处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和共同监管,对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超限行驶及随意遗洒、飘散运载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必要时取消其矿山开采运输资格。四是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通过草原、耕地等非运输途径行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六)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开发企业出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矿山企业要立即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防和治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区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要与开采工程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限期恢复治理,规定期限仍不恢复治理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超出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加强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贮存、运输、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落实企业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购买、依规运输、安全贮存、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发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对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纸质、电子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八)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行为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各有关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国土、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禁止以出租、买卖、承包、融资、参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非法转让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九)加强尾矿库、沉陷区的监管
安监、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一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允许投入使用,要对企业尾矿库及排污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检测,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排污,特别是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不得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和涉重废水而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的事件发生。二是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非法建设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三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做好矿山沉陷区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税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对矿山开发项目从勘探、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到生产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少、证照不全、证照不一且存在毁坏环境、草原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验收、足额交付占地补偿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改、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存档记录,在两年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一年暂停受理该单位法人建设其它矿山开发项目。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6个月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不得申请探矿权。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6
一、档案信息资源能够极大地促进房地产档案管理模式的改变
(一)档案资源是房地产业发展最可靠的凭证之一。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房地产企业档案信息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不仅是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其原始性、真实性、权威性更使之成为其他各种信息产生的基础和源泉。它是在社会实际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而非后人编造的,这就客观地纪录了历史情况,具有最可靠的凭证。房产档案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是由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需求所决定的,它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样,房产档案的合理利用也会给本行业带来新的生命力,给房地产行业和社会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带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房产档案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房产档案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是由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需求所决定的。房地产档案就是将档案资料按照一定的形式进行加工、提炼、汇集。使其具有系统性、专业性。在编研形式上也把馆藏资料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更具有指导性。房产档案的动态性要求房产档案管理内容上的不断完善,及时做好房产档案的动态管理,确保权属信息准确。特别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活跃情况下,信贷、税收等宏观调控政策都与房地产档案的动态管理密切相关,要求房产档案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三)房产档案的合理利用也会给本行业带来新的生命力。很多人认为档案管理工作不重要。这因为是这些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实际上,档案管理工作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健康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和新时期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企业就必须站在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用长远的眼光,采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依法、规范管理企业档案,增强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房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策略
(一)提高认识与加强宣传并举,增强房产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意识。首先,房产档案工作者必须要彻底改变传统的、封闭的保守局面,破除无所作为思想,摈弃“重保管、轻利用”的陈腐观念,强化经济意识、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指导思想和工作体制上全方位转变到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上来。形成竞争、开放、发展的新格局,建立市场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探索市场经济形势下的房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其次,要求档案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要精通档案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相关学科及知识。要具备综合归纳能力、协调和组织能力、写作编辑能力。第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房地产开发势头强劲,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在房地产行政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产权变更、房屋变动、落实私房政策、解决民事纠纷、城市规划、征地拆迁及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各项工作中,都需要利用房地产档案调事定界、判断产权.所有这些,越来越突出地显示了房地产档案的重要性和社会价值。因此,要实现档案信息情报职能,必须增强社会房地产档案意识,改革创新管理体制。
(二)加强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持续强劲发展,房产登记档案的数量急剧增加,房产登记档案的利用率大幅提高。由于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使得传统纸质房屋登记档案的种种局限性逐渐凸显,必然对房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以及管理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房地产档案的利用频率日益加快,对房地产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何与现代管理理念相结合,将政策业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提高房地产档案的利用价值,成为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更好地实现房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使房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科学、标准、高效,加强内外管理,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力成本和资源消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档案服务质量。首先,调整档案管理队伍知识结构,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步实施。首先是要创造条件让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学习,鼓励他们岗位成才,同时通过在职培训的办法,使在职人员补上欠缺的现代科学知识和管理科学知识。其次,规范查询程序和流程,健全完善档案查阅制度,严格落实档案法规、依法查询,制定档案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依法查询约定、查询留痕等方式,增强信息查询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有效防范房产信息的违规查询。在房产交易大厅设置查询窗口,完善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第三,加大硬件投入。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采购必要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和办公设备;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设规范》建设计算机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标准机房,在配供电、防雷、隔音、防尘、防潮、温湿度指标等各项硬件条件上要符合要求。
三、结束语
总之,房产档案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是由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需求所决定的,它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我们要将政策业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努力提高房地产档案的利用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