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员范例6篇

停车场管理员

停车场管理员范文1

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辖区内停车场(库)

3.职责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3.3安全班长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工作程序

5.1硬件标准

5.1.1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1.2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5.1.3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5.2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5.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4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5.5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5.6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5.7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5.8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5.9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6.车辆进出

6.1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6.2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6.3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7.巡视

7.1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班长处理。

7.2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7.3班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7.4车管员负责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8.意外事故的处理

8.1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业主,同时逐级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

8.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应保护好现场。

8.3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停车场管理员范文2

您在《市长电话要情》(第期)中“马路边划线收停车费亟待规范”的批示收悉,我局××局长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迅速办理。现按照您的指示,将我市停车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体制

年以前,我市停车场行业管理职能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政法部门清商时,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停车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市市政管委。××年月日,政府职能调整,将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职能由市市政管委划转到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由于区县交通体制面临改革,各区县的停车行业管理职能仍由区县市政管委负责。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和区县市政管委主要负责经营停车企业的资质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停车价格管理和执法。市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对停车场违法经营的执法、市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执法。市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的停车管理。市规划、交管部门负责对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挪做它用的执法。

二、管理现状

(一)机动车辆发展状况

到××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万辆,其中小型客车约占%,约为万辆。

(二)停车设施现状

截止××年年底,全市已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个,总车位数达到个,分别比上年年底增加了个停车场和个停车位,其中各类停车场的增长情况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路侧占道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立交桥下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公共场地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公建配建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路外专用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

在全市各类停车场中,城八区经营性停车场个,停车位万个,占全市的以上。

全市个区县和地区,共有停车设施(泊位)个,停车场处。其中,占道停车场处,停车位个。路外停车场处,共计停车位个。居住小区停车场处,停车位个。单位大院停车场个,停车位个。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有将近的停车场、停车位未能被经营管理起来,大量的国有资源被无偿的使用或长期挪用及闲置。

(三)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机动车数量已经突破万辆,根据交管部门的统计,仅东、西、崇、宣四个城市中心区的纯机动车登记数量为辆(不包括军车和摩托车)。通过对比四个城市中心区的停车资源普查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停车位的缺口将近万个。

造成停车位严重不足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市的停车规划严重滞后。全市停车规划尚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缺乏全局规划思想。停车场建设作为整体交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规划工作应具有先行性和前瞻性,应该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进行。目前停车规划工作仅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附属部分实施,未充分考虑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因而在一些大的交通枢纽和公共场合的规划上忽略停车场建设这一重要环节,如宋家庄作为地铁和两条公交线路的转换枢纽,在规划上却没有预留停车场建设用地。

现有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过低。随着私人小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两户一位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已经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现在的配建标准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可发展的体系。另外,旧小区的停车泊位供求矛盾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出台。

同时,一些相关主管部门对落实规划及设计指标的监管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也是造成问题的关键原因之一。

其次,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没有很好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北京市一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具有土地出让金高、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特点。如北京站停车场,建安费占总投资的。由于政府在停车设施定位上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在投资政策上体现不出应有的吸引力,社会资金投入少,造成整体上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综上所述,目前市区停车问题可以概括为:停车设施短缺;建设与发展滞缓;管理力度不够,秩序混乱。

⒈城市规划部门对于停车设施的需求发展趋势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停车设施的规划滞后于实际发展进程。

自年代末以来,北京市私人小汽车发展势头甚猛,年递增率一度超过%,然而年之前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指标中一直没有列入“家庭汽车停车位”的项目,年颁布的《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才将停车设施指标纳入,但这个指标明显过于保守(个车位户)。市政府已对此项指标重新修订,并以京政办号文颁布实施。

对于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迄今市区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规划指标还是依据年市政府第号令《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践证明这些指标明显偏低。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中对民用机动车保有量的预计与实际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出入(总体规划预计年全市民用机动车保有量~万辆,而实际上已经达到万辆),对公共停车位的需求及相应的停车场(库)规划也落后于实际发展。

⒉缺乏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难以吸引开发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受国家政策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制约,投资回报率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按全部建设成本(含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四源费、建安费及各种税费)加上实际运营成本及一定的经营利润测算,已远远超过现行收费标准。

同时,影响投资经营公共停车设施投资积极性的因素还与当前市区停车秩序的管理有很大关系,如无序停车的蔓延,导致车流不能有效引导至停车场等。

⒊管理体制和法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

首先,执法管理与经营管理职责不清。目前临时占路停车场的设置(划定合法停车位及对违章占路停车的纠正处罚)由交管部门执法管理,但占道随意设置停车场的情况普遍存在,且占道停车大部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有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还在经营收费,且不能行之有效的进行管理,同时自行车停车经营管理也较为混乱。路外停车设施匮乏,随意占道开办停车设施现象严重,经营管理也非常混乱。

其次,北京市至今尚未就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颁布一部完整的法规,对车主自备车位、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附属公用停车设施以及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没有全面的法律约束。不仅如此,规划指标的落实也有很大差距。由于缺少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以致一些公用建筑附建的停车设施不能同步建设,或建成之后改作它用。对停车设施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违章停车的惩罚也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此外,尚未出台各类公用停车设施(包括自行车存车)经营管理行业法规,经营者(或产权人)的法律责任、义务及权益保障均无明确界定。

⒊执法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

作为停车秩序执法主体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既无足够的警力,也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难以全面担负起停车执法管理工作。近年来,借鉴国外经验,聘用停车协管员协助民警管理停车秩序,虽有收效,但全面推广则缺乏法律依据及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证。此外,市区现有街巷临时占道停车缺乏全面规划,没有明确划分准许停车和禁止停车地段,加之驾驶员守法意识淡薄,造成停车秩序混乱。

作为停车经营执法主体的市城管监察部门也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同时也没有把对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为监督管理纳入日常性的工作,多为临时性地检查处罚,难以形成长效,造成停车企业不办理经营资质,违规经营的现象严重。

⒋停车收费制度及标准不合理,无法发挥价格对停车需求的调控功能。

目前全市执行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仍依据年由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公用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除机场及火车站公共停车库之外,现行收费制度大多没有体现不同区位及不同时段停车的价格差别,也未拉开停车时间长短的收费差异(没有对超过一定时限的停车实行累进制计价),因此对停车需求不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

路外停车楼(含地下停车场、库)现行收费标准一般在-元小时,远高于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于路外停车楼周边任意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因此停车楼停车需求降低,导致停车楼连正常的运营管理成本都难以补偿,这就使得众多投资者仍在袖手观望,一部分已建成的公用停车设施改作它用。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截止××年月日,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已达个,车位为个。

二、路侧停车管理基本情况

马路边停车,一般统称路侧停车,是指占用国家道路资源停车的行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等有关规定,××年月日前,我市路侧停车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施划路侧停车位,并将设置施划的市管道路停车位告知给我局,将区管道路停车位告知给区县停车管理部门。目前主要以申请备案方式经营,按行业管理的要求、社会需求的增长、市场的发展状况,为了用好有限的社会资源,今后路侧停车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路侧停车位经营办理程序是:经营企业到我局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后,到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手续,到地税部门领取税票后方可经营。合法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具备《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表》、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志牌、划有停车位。

北京市发改委在××年月日的停车收费标准为:露天停车场在四环路内为元半小时,在四环路外为元半小时在王府井、东单、西单等八个高收费地区为元半小时。在经营期内,停车企业将按照标准向市财政交纳停车占道费。目前我市对经营性停车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做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是积极倡导企业招收我市下岗人员做为停车收费人员,可少量解决下岗人员就业问题。但目前因停车收费员待遇低,平均月工资在元到元之间,社会对停车管理工作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尊重,所以这个岗位对我市下岗人员吸引力不大。部分企业在招收不到下岗人员的情况下,招收了外地等其他人员做为停车收费人员的补充。

按照职能划分,对擅自收费、乱收费等行为由物价部门负责处罚,对停车场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经营、停车场内秩序乱等行为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处罚、取缔。

三、目前工作

停车场管理员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乡村公共资源,保证道路交通平安疏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省停车场管理暂行方法》及其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指除客货运输场(站)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含地下)场所。

依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乡村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的原则,实现停车场使用规范化、经营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

第七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乡村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规范等,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乡村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

第十条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建筑、场所未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乡村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状况,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乡村道路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道路停车泊位,装置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乡村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要优先满足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停车需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设施;

(二)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道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平安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规范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停放规则等;

(四)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驾驶人出具加盖停车场印章、统一编号,并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收取停车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电子仪表等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相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设施收费的使用说明;

(八)定时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平安行驶、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因维修养护、工程建设等原因临时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区域交通平安疏通。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区停车场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规范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自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依照标志和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免费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平安通行和市容美观。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平安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招标、拍卖管理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经营。

经营性停车场变卦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卦前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规范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依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分别制定停车收费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经营性停车场可以实行计时、计次收费。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村管理等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免费停车标志。

第二十五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在经营性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停车场不按规范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拒绝立即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乡村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停车场经营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外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停车场管理员范文4

目前深圳市停车场大都属于收费管理。管理处主任安排我做停车场管理员,负责车辆进出管理和停车场巡查等工作。我首先学习了管理公司关于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制度,如停车场管理员工作职责、停车场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等。我向保安主管了解了停车场基本情况,并熟悉了车辆进出口、限高、限速、禁鸣标志、方向指示、停车线和禁停线等停车场标识。深业大厦的停车场有62个停车位,分为地面和地下车位。

在熟悉停车场设施和管理处关于车辆管理制度以后,我就开始参与车辆管理的实际工作。作为一个停车场管理员,他的仪容仪表代表了管理公司的服务形象,因此必须统一服装并做到文明规范。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我用微笑面对每一位客户,向客户行礼,将车辆基本情况做一个登记,比如车辆外观、型号、车牌号码、进场时间以及有无损坏等,对于车辆有损坏的,应告之客户,然后将车辆出入证友好的递给客户。

车辆出场时,看车辆使用者与车辆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问明情况,与车主取得联系,征得车主同意后放行),然后查看出场时间,达到收费时间的应按照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出具收费票据并收回车辆出入证。

在进行停车场巡查时,要维护进出车辆的秩序及车场设施设备的完好,指挥进场车辆停放在已划好的车位线内并排放整齐,告诉车主关好车门车窗,并带好贵重物品和车辆出入证。我按照公司规范对车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检查车辆是否停好,有无损坏或缺少部件,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或被损坏等情况时,立即与车主取得联系,并进行登记。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车辆的车门被划损,车主认为是在本停车场损坏,要求管理处负责赔偿,当时我不知道如何处理,于是向保安主管报告。保安主管立即赶来了解情况,发现该车位比较窄,且旁边车位已空置,从划损情况看,很有可能是旁边车辆开出时刮损该车辆车门。保安主管通过翻查车辆进出登记表及停车场录像,查出的确是旁边车辆开出时划损,且该车主是楼上一位业主,保安主管即刻与该业主取得联系,起初该业主不承认,保安主管通过耐心的解释并出具停车场车辆出入登记和录像资料,经过协调,该业主同意给受损车辆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在这件事情中,我感觉巡查工作没做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了车主的投诉,如果没有停车场录像作为证据,就会给解决问题带来极大难度。所以车辆出入登记、不定期巡查和技防措施是停车场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在车辆停放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损伤甚至丢失的现象,最近报道中也经常有类似的案例发生,我认为这要有一个责任明确过程,如果是由于管理工作没做到位造成的,管理公司应该付有一定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毕竟不是保险公司,它提供的停车场管理服务仅仅是停车场的秩序维护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是停车位的租金,并不是车辆的保管和保险费用,因此我认为在发生车辆被盗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该承担这种损失。当然这种情况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前提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它所承诺的管理服务。

二、绿化养护管理

随后,我又被安排进行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工作。深业大厦是一个高层写字楼

,其绿化面积较小,但绿化养护工作仍然是管理工作中不能缺少的一块。实习中我主要负责日常绿化养护工作的巡查和记录。我按照绿化管理工作内容、要求及标准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巡查。

首先,我按标准巡查了所有的花草树木长势是否良好,看有无虫害、病态及修剪是否成型。

其次,我检查了绿化的保洁情况,主要查看绿地有无枯叶、石块、杂草、纸屑、烟头、花卉的清洁及修剪的枝叶是否随时清除和是否对绿地标识是否干净、整齐。

第三:浇水,每天我对绿化养护人员的浇水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到绿化养护人员都是在早、晚浇水,并且浇湿浇透。

第四,在巡视过程中我发现绿化工每周除草、松土一次,并将树木根部土壤做成锅状,经了解,是为了便于绿化保养人员对树木浇、灌水。

在实习工程中还了解到,除以上日常工作以外,绿化养护人员还要定期施肥:春、秋季节对各种植物施肥一遍,其它季节视情况而定,肥料的选择以有机肥为主,尽量少施化肥;绿化区内的花灌木,以及绿篱、草皮,造型乔、灌木,每月修剪一次,平时发现与总体造型不协调时必须修剪,其它各类植物的修剪主要集中在冬季进行;春、秋季定期每月喷杀二次,平时发现虫害即时喷杀;补种以春季为主,绿地要求保持无黄土;苗木出现拥挤现象时,可进行移植,对不适应环境树木给予更换品种;进入风季前必须对新种的或具一定高度、冠幅大的乔、灌木进行撑牢。这些都是绿化养护工作中的基本工作。

我在巡视检查中对一般问题(如清除杂草不及时、发现虫害等)交由绿化养护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从中我不仅学会了很多绿化养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而且对大厦绿化植物的习性和绿化工具的使用有一定了解和掌握。

三、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物业管理实习,接触具体操作工作,我学到了更多的物业管理工作知识。

在停车场管理实践中,我注意到需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以规范员工行为(礼貌用语、仪容仪表)和提高服务质量;日常的巡视工作和完善的设施设备能够保证车辆的安全。

绿化能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因此要求绿化养护人员要熟悉植物特性,在不同环境中正确的养护方法以及如何操作各种工具。

停车场管理员范文5

原创投稿

关于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停车费收缴

自查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回迁房管理处按照总公司关于《开展停车费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要求,本月5日-13日对停车场停车费收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内部整治工作。现将近期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车场停车费收缴自查自纠工作开展:

1:根据总公司车场收费专项检查通知精神,从本月5日至13日在分公司领导统一指挥布署下,由分公司财务、回迁房管理处主任、车场专管员组成的车场收费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回迁房停车场本年度8至10月份收费情况进行核查。

⑴检查月卡充值专人负责情况

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手工台帐与电脑台帐且收费记录是否相符

⑶检查是否充值无收费、收费小于充值金额、向车主收费未给发票或少给发票。

核查中没有发现省公肥私、弄虚作假违反公司车场车辆收费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

2:根据总公司对本次车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回迁房管理处在本月十一号至十三号晚24:00点钟对车场停车收费情况做了一次摸底突击调查。由管理处主任亲自布署工作的展开,对车场的停车数量、收费登记、收费手工文档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现场突击检查结果;停车数量与手工收费登记、车辆进出记录情况相吻合没有偏差。

3:车场专管员按照公司停车场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停车场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月1日至12日的《月卡发放、充值登记台帐》和《停车场进出车辆登记表》填列情况进行自查。从车辆登记情况和停车费现金收缴帐目上没有发现因监管不力造成停车费严重流失的情况出现。

二、车场现阶段运营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总公司审计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现阶段车场收缴费内部控制不严、收费目标完成率较低的问题。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通过本次自查工作,就车场收费率偏低不达标原因。总结分析了有以下几点:

1:车主办理的停车卡已过期、拖延补缴费手续;车辆进出车场时车管员提示车主此卡过期充值后才能使用。车主表示理解与配合、同意放行后补缴充值车费。所驾车辆停在出入口、如果不及时放行疏通过道,势必影响后来的车辆进出停车场。此种情形下只能是先放行随后通知车主办理补缴车费手续。

2:一卡多用现象,由于车辆进入小区车场刷卡时智能道闸系统只能提示缴费情况,不能显示车辆的车牌号、型号、颜色等相关数据情况。车卡上标识长时间使用后,变的模糊无法辩识。且车卡当时处于充值有效期内情形下,有些车主往往会利用智能道闸设备上的漏洞,多辆车使用同一张车卡刷卡停车消费。

3:回迁房停车场没有开通提供给回迁房业主使用时,有些业主就以将车辆停放在车场内。至今联系不到车主本人,停车费到目前为止分文未缴。

4:停车卡已过期,车主开车刷卡进场时,车管员提示车卡已过期需充值才能使用。应补交车卡过期时段至现今停车费。但部分车主只认可停车费收取只能从新缴费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停车卡过期后车辆没有停在车场内,不能接受补缴车卡过期后至今产生的停车费。

5:岭秀城12-19栋商品房大部分业主收楼后,至今年5月份后逐渐处于业主房屋装修高峰期。小区业主希望开通地下停车场诉求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商品房地下室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开发商在申请办理中。根据当时现状,分公司领导在与开发商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面商讨后一致决定,同意在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没有发放下来期间,商品房地下停车场免费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不收取包括停车管理费之类的任何费用。致此一项便民措施出台也是回迁房车场停车费流失,不达标的主要因素所在。

三、下阶段停车场收费工作治理措施

岁末将至,针对本次车费收缴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车场收缴费目标。具体治理实施如下:

1、对于进出车场一卡多用现象。主要是车辆进出车场出入口时智能道闸系统不能准确及时显示此车停车缴费情况,致使收费员不能正确判断进出车场的车辆真实缴费情况,造成停车费流失。签于目前智能道闸系统上的漏洞造成车费流失状况。希盼公司尽快联系厂家上门维修更新或更换收费道闸监控系统。让收费道闸系统真正起到停车收费的监控之作用。

2、商品房地下停车场现处于免费提供业主使用。一段时期以来回迁房停车场停车减少有相当一部分车费因此而流失。也严重影响到回迁房停车场收费工作展开,也是现阶段车费收缴不达标主要因素所在。恳请公司领导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停车场营业许可证。来减少或杜绝因此带来的车费流少现象发生。

3、针对停车场有些车辆长期停在车场又找不到相应的联系方式通知车主追缴拖欠停车费。把此车的基本情况如车型、号牌、颜色记录下来通过车管理所,查询此车档案登记情况。然后联系车主 补缴拖欠的停车费。

停车场管理员范文6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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