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例6篇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1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阳光家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9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国残联、财政部《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14号)的要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政府阳光工程,是推动建立残疾人特殊保障制度的民生大事。对于缓解当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建立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状况改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市残联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阳光家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理事长亲自抓并明确分管教就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理清工作思路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确保任务落实。

二是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年以来,市残联把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作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的民生工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一是开展调查摸底。在全市范围内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调查摸底。据调查现有托养对象1500多人。二是制定方案措施。组建镇(街办)残联理事长、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为主的跟踪服务小组,及时掌握托养对象情况,反映残疾人需求,针对调查掌握的情况拟定实施意见,并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依托市康宁医院,及时申报建立了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成立了医、护、服务、技能指导专班,制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及标准,科学做出了统一部署。今年市残联与康宁医院签订了托养服务协议书,开展了寄宿型托养工作,目前,该院已成为集康复治疗、托养、工疗为一体的残疾人托养中心,现有精神残疾人托养对象25人。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2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 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3

一、 将“安居工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青岛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青岛市在2012年率先全面实现小康、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市残联通过多次与残疾人代表座谈以及赴基层调研发现,“渴望改善居住条件”是残疾人的迫切需要之一,全市有5000余户贫困残疾人住房急需重建或修缮。于是,市残联把“安居工程”锁定为残疾人全面实现小康、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突破点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市残联提出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决定从2004年开始,5年共投入9000万元,修建5000余户贫困残疾人的危陋住房,使之达到当地中等以上住房水平。

“安居工程”的思路和方案确立后,市残联多次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得到了重视与支持,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均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进行了专门批示,指出,残疾人安居工程是一项造福残疾人的民心工程,必须全力抓好,政策上要实行优惠,资金上要得到保证。市发改委、财政、民政等部门也纷纷表示支持。在市残联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各市、区也积极争取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了市、区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城阳区、崂山区和即墨市都把残疾人安居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

二、实施“安居工程”的做法

1.纳入工作重点,各级残联联动。市残联一直把实施“安居工程”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职能部门明确责任,落实到人。2004年为安居工程启动年,市残联领导带队深入各区、市,乡、镇,村,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目睹他们简陋的居住条件,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做法。市残联部室在主管及分管理事长带领下,发扬“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不放弃一线希望,在工程资金未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协调各级有关业务机关、职能部门争取资金,指导、协助各市、区残联争得当地政府支持,先期投入部分资金率先启动工程。 继而,各市区残联在市残联统一部署下,纷纷筹措资金,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组织指导乡、镇、村确定修建对象,制定适合本地区生活水平的房屋修建标准和单户投资预算,在全市残联系统形成了“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推进小康从改善居住条件开始”的浓厚工作氛围。市残联还把安居工程纳入2005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做好实事项目实施工作三级目标责任制、督查和考核的要求加以实施。

2.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安居工程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行动,市里成立了项目领导班子,项目分工领导为分管市长;项目责任单位是市残联,配合单位是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项目负责人为市残联理事长;项目建设负责人为市残联分管理事长和各区市理事长,项目建设单位是各区市残联。各区市也相应成立领导班子,项目逐级确定专人负责,上下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2005年度青岛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以市政府残工委名义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督察室要求制定了《安居工程项目进度计划表》和《2005年市政府重点办好实事项目计划进度安排网络图》。2005年4月在城阳区建设现场举行了青岛市2005年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启动仪式,分管副市长宁经谋出席仪式并讲话。

3. 层层落实责任制,健全督查工作制。在项目计划进度安排网络图和项目进度计划表中,我们详细规定了项目不同阶段的工程目标、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各区市残联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阶段完成好实施对象的调查、确定、公示、审批、工程预算、资金落实、组织施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建立督查制度,系统掌握和监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督促解决出现的问题。6月中旬,市政府督察室和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全市安居工程半年督察。我们还建立了月报制度,要求每月25日向市残联上报当月项目进展情况。

4.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宣传发动的力度、社会各界的参与度,直接影响“安居工程”的成败。青岛日报、青岛晚报、生活早报、财经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半岛都市报、齐鲁晚报等新闻单位都对“残疾人安居工程”进行了宣传报道,表彰“残疾人安居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和献爱心典型事迹、好人好事,激励各界爱心使者。2004年度,通过发动社会募捐,开展“党员奉献日”和“开发办认领”活动,共募集资金430余万元。2005年4月,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市电视台举办了“携手同行,共筑安居”专场文艺演出电视专题节目,夏耕市长、宁经谋副市长亲临节目现场,高歌《世界需要热心肠》,动员全社会捐款,共募集资金260余万元。

5.将“安居工程”纳入“党员奉献日”主题活动。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组织部下发通知,开展“党员奉献日”活动,号召全市党员向“残疾人安居工程”捐款,共募集捐款203余万元。“七一”前夕,市委宣传部牵头,在市政府机关会议中心举行了捐款仪式,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党员捐款70余万元。“党员奉献日”集中活动当天,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杨军参加了莱西市“残疾人安居工程”启动仪式,并当场带头捐款。

6.协调“开发办”,开展结对帮扶。经协调,由市残联组织,市城建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发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结对帮扶、帮工、帮料、捐款等形式,参与“安居工程”捐助活动。市城建综合开发办下发了文件通知,规定对积极捐赠和捐建的房地产公司列入优良行为记录,对组织得力的开发管理部门予以年终表彰。文件下发后,各地城建综合开发办提出“平日少吃一顿宴,少吸一包烟,多为残疾人办一件实事,呈一份义举”的口号 ,为近百户贫困残疾人修建住房,2004年结队帮扶活动共折合资金160余万元。

7.工程建设把好“四道关”。我们在工程运作中注重把好“四道关”,确保安居工程顺利展开和优质高效。一是把好对象确定关:采用深入基层、现场查验、全市平衡、建立文档等办法,注重对安居对象的筛选、审查。二是把好资金运行关:建立专门财务账目,确保工程资金封闭运行,严格审核工程的预算、决算项目。三是把好工程验收关: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技术监督。四是把好政务公开关:实行公开招标;实施对象全部向社会公开;工程的支出项目全部对群众公布。

8.全力落实资金,保证工程实施。2005年“安居工程”计划为1000户,计划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600万元,区市级财政投入600万元,福彩公益金投入400万元,市残疾人基金会投入200万元。我们积极协调市发改委、市财政和各区、市政府,市级财政600万元已在6月份全部到位,各区市财政也陆续落实到位。还协调民政部门,将400万元福彩公益金足额落实到位。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200万元资金全部到位。市残联和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还协调房地产行业积极参与“安居工程”的投入和建设。

经过上上下下共同努力,2004年度青岛市共投入资金近1800万元,共完成1097户 “危、破、陋”住房的修建任务,其中,新建住房683户,修缮414户。2005年度投入的1800万元资金有望完成1100户修建任务,比原计划超额10%。

三、“安居工程”几个问题的解决办法

1.实施“安居工程”,最大的困难是筹集资金。目前青岛各农村区市新建一套60~80平方米房屋约需2.2~2.7万元,修缮一套房屋约需0.4~0.7万元,即使两级政府投入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资金还需社会募集,难度很大。我们的办法是加大宣传,争取福彩公益金投入,动员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单位积极捐款,发动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募集善款和参与工程建设,取得较好效果。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以《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为依据,充分利用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资源优势,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社会化工作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为康复对象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2.从社区实际出发的原则。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依据社区康复对象的具体需求制定适宜的康复工作计划,为康复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

3.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较大的服务覆盖面,保障康复对象的基本康复需求。依托康复机构,深入康复对象家庭,培训亲友,以科学、简便的康复技术,使大多数残疾人享受到方便、快捷、廉价的康复服务。

4.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的原则。大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建立健全预防机制,落实随报制度,从0—6岁儿童抓起,做到早期干预,早期预防,早期康复。

三、主要目标

通过在全区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达标单位活动”,力争到20*年底,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单位,社区康复室设置率达80%;各社区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80%,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合格率达95%;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残疾人及亲友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

四、部门职责

(一)区残联

负责组织协调区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制订社区康复计划。指导社区对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建档立卡、组织宣传,为社区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确保建档率达90%;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2.协调组织区卫生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制定贫困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

3.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落实好康复工作经费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经费。

4.制订培训计划,对社区康复协调员和部分残疾人亲友进行相关康复技能培训。

5.完善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工作职能。督促社区康复协调员在社区服务卫生机构和上级康复机构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等康复活动;指导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6.会同区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帮助社区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和康复普及读物。

(二)区发改委

负责将残疾人社区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公共卫生建设范畴,合理规划,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三)区卫生局

1.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康复室,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2.负责残疾筛查、诊断,督促社区康复协调员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人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各类残疾人的状况。

3.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等障碍者进行早期干预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和心理辅导。

4.做好康复知识普及宣传,为社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社区康复疑难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

(四)区民政局

按照培育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托本社区现有服务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在社区设立社区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协调区卫生局、残联等部门,依托老年“星光计划”的实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康复室,确保社区康复室的设置率达到95%。

(五)区财政局

负责对区残联申请购买康复设备器材、康复(站)点改造、康复人员培训等经费进行审核。

(六)池阳、秋浦街道办事处

1.制定本辖区培育活动具体工作方案,提出社区康复站的建设计划,确定家庭康复的重点对象。

2.做好康复需求的调查,制定康复需求计划,支持协调各项培育活动开展和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培育活动其他任务。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领导,区政府成立贵池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残联,负责此项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开展等日常工作。

六、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做到上下联动,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所需工作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为辅。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0元。

(三)建立康复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普遍设置社区康复室,配备专职康复医生,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依托社区现有的卫生等各类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立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并配备专职康复协调员及相适宜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品、康复普及读物,积极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5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自2003年至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了为期三年的、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的吉林省“自强就业助残行动”。三年来,全省各级残联与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纳入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之中认真组织实施,从整体上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一、主要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年以来,各地按照《吉林省“自强就业助残行动”实施方案》(吉就联发[2003]2号)确定的任务及各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导,以资金投入为保障,积极开发社区残疾人就业岗位,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超额完成了各项任务目标,其中:

——新增35,214名残疾人就业,完成计划的176%,其中按比例就业5,069名,集中就业9,768名,个体就业20,377名。

——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455万元,培训城镇残疾人43,880人(次),分别完成计划的394%和146%。培训后就业安置率为61.6%。

——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21万元扶持了11,915名残疾人就业,分别完成计划的201%和159%。

——投入再就业资金94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2003年、2004年共下拨省级再就业资金4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共匹配再就业资金540万元),三年滚动使用再就业资金1,249万元共帮助3,900名残疾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完成计划的130%。

——新开发社区残疾人就业岗位6,984个,其中争取到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就业岗位1,503个。

二、主要特点

各地在实施“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的过程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突出的特点。

(一)纳入大局,整体推进。

2003年初,在全省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的背景下,经省政府批准,省残联与省劳动保障厅共同筹划并组织实施了为期三年的、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的“自强就业助残行动”,并吸收省残联为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纳入到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之中统筹实施。各市、县也将“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纳入到本地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之中,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为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有效形式,我们将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扶持、岗位开发、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资金保障等各方面的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以“自强就业助残行动”为载体,将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系统工程加以整体推进,带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了整体性的提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面向社区,加大投入。

各地针对残疾人身体功能障碍和就业素质偏低的实际,结合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把注意力转向那些就地就近、技术含量不高的社区就业岗位,不断拓展残疾人的就业空间。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残联等12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残疾人社区就业的重点方向,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在社区就业。三年来,全省共投入资金4,270万元(其中残疾就业保障金3,021万元、再就业资金1,249万元),采取购买岗位、购置设备、小额借款等形式,扶持15,815名残疾人在社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其中长春地区市、县两级残联三年累计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1,380万元,通过各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吉林、延边等地也都投入大量资金,创办残疾人就业基地、就业一条街,开发适合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培训先导,加强服务。

三年来,全省各级残联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先导,制定有针对性地培训计划,加大经费投入,坚持以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主,以残联培训机构为辅,通过自办、联办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坚持培训与市场相结合、与用人单位相结合、与残疾人需要相结合,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通过开展“订单式培训”,把“开发岗位、定向培训、技能鉴定、安置就业”几个重要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了残疾人就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培训内容包括计算机、服装、盲人按摩、电器维修、汽车修理、美容美发、烹饪、木雕、编织、种植养殖等十几类,近百个培训项目,每年培训城镇残疾人都在1万人以上。在培训技能的同时,各地还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帮助广大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创业观念,树立市场竞争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素质,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与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延边州残联与延边大学联合举办了残疾人职业中专班、大专班,培养残疾人优秀人才。

为了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各市、州和大部分县(市、区)都成立了残疾人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动能力评估等服务。部分市、县还在劳动保障部门所辖的劳动力市场设立了服务窗口。省、市、州、县(市、区)每年都举办残疾人就业洽谈会,积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延边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专门设计了《在职残疾人调查表》,对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66个单位的126名残疾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在岗人员的满意程度、签订用工合同情况,以及工资、福利待遇、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等涉及到残疾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对部分用工单位的违规做法提出了整改要求,进行跟踪服务,企业和残疾人都很满意。白城市在残疾人劳务输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向外地输送残疾人劳动力近30名。

为了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领域,省残联与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印发了残疾人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并选定长春市、吉林市的两个城区进行试点。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围绕开展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养老保险补贴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考察和研讨,白山市在部分县(区)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此外,省残联、省财政厅共同修订了《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增加了对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资助,扩大了助学范围,深受广大残疾人家庭的欢迎,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四)宣传推动,典型引路。

为了配合“自强就业助残行动”实施,省残联和省劳动保障厅确定每年的4月18日为“全省残疾人就业宣传日”,要求各地以残疾人就业的主题,通过新闻媒体,以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自强就业助残行动”启动时我们召开了新闻会,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这一助残工程的目的意义、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中,省、市残联每年都分别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除李斌副省长在《吉林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外,多个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对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做了广泛的报道。特别是2005年,我们结合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平等共享,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题,从4月中旬到5月中旬组织开展了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在此期间,除省内各新闻媒体通过系列报道、专题报道、播发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外,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劳动保障报及中国社会报等中央新闻媒体集中对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专题报道。5月15日当天,李斌副省长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了省政府残工委召开的残疾人创业先进典型座谈会,参加了省暨长春市残联在长春市人民广场组织的“助残日”展示残疾人就业工作成果、残疾人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服务、法律援助、残疾人回报社会等丰富多彩的“一条街”活动。

在加强社会宣传的同时,省残联和省劳动保障厅注重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工作经验,通过典型进行引导带动面上的工作;利用各种表彰奖励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带头示范作用,激发社会各方面力量扶残助残的热情。省政府命名自强不息的肢残人张伟为全省创业标兵,省人事厅等三部门授予20名自强不息、艰苦创业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自强创业标兵的称号,他们的事迹有效的激励了广大残疾人自主创业和自强就业的斗志。

三、主要社会效果

“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的实施,在直接使35,214名残疾人实现就业的同时,也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一)进一步树立了党和政府关心帮扶弱势群体,认真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良好形象。“自强就业助残行动”是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三大助残工程之一,是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重大举措。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省政府将其纳入到全省全民创业系列活动之中,李斌副省长亲自指挥,具体部署,各市、县政府也都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由政府主管领导分别与下级政府签订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充分体现了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许多基层群众和受益的残疾人发自内心地称赞党和政府,进一步树立了党和政府关心弱势群体、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在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同时,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实施“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直接解决了一部分衣食无着的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了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促进了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体现了人权的平等与社会的公平,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许多地方反映:实施“自强就业助残行动”以来,减少了基层贫困残疾人因为就业等基本生活问题的上访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很多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的扶残助残意识。在实施“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的过程中,各地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广泛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使全社会的扶残助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社会各界增强了对帮扶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意义的认识,对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生活水平的差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认识。因此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给予了大力的支持,积极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共同营造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6

一、各地残疾人工作主要体现“三实”

1.纳入发展大局基本落实。“十五”计划执行期间,各地党委、政府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优先扶持,整体推进,如竹溪县、保康县将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地方政府危房改造范畴,十堰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保康县政府出台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2.组织体系进一步夯实。各地残联基本实现了机构升格、经费单列、理事长专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前,大部分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建立了残疾人组织,并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如竹溪县委组织部发文,15个乡镇和1个林场都建立了残联组织;竹山县残联实现了办公现代化;南漳县已在城关镇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房县残联妥善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使当地无一例残疾人集体上访。

3.各项业务开展扎实。通过实施残疾人“十五”计划纲要,残疾人工作各项业务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二、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三艰”

1.贫困地区残疾人生活状况仍很艰难。这次调研的县、市大多属于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残疾人生活状况艰难,表现在:一是生活难。大多数残疾人处于贫困线下,如竹溪县有4000户残疾人全年家庭收入不足1000元,房县72%的残疾人尚未脱贫。二是康复难。部分地区尚未建立齐全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三是就学难。一些县没有特教学校或学科不全,残疾人就学必须到市里或外市的特教学校,如南漳县没有盲校,8名适龄盲童没有上学。四是就业难。山区就业机会较少,残疾人就业更加难艰。

2.贫困地区残联工作条件仍很艰苦。政府对残疾人投入有限,残联的工作经费仅能维持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只有部分县市解决了几万元的康复经费;有的县尚未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县残联同志到边远乡镇,须先搭乘公汽,后步行进山,通常往返两三天。有的县残联基础建设尚欠外债,包袱沉重。

3.发展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任务仍很艰巨。一是康复需求巨大。如鄂西北贫困地区青壮年农民工大多到陕西、山西从事挖煤等体力活,煤矿事故的频发使很多农民工变成残疾人,使得贫困地区的残疾人年增长人数高于一般地区,如十堰市每年因打工致残约50人;因生活条件差,山区县每年新增白内障患者近百例,而每年免费手术只有几十例。一些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等综合设施建设薄弱,已经建立的服务功能很不完善,残疾人在县一级康复的需求不能满足。二是就业矛盾突出。如房县已就业残疾人人数仅占全部残疾人的30.4%。三是教育基础条件差,入学率亟待提高。特教学校普遍基础条件较差,十堰市适龄儿童4000多人,仅有近2000人入学。房县16岁以上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3%。四是生活条件差。如房县居住危房残疾人626户、无房残疾人82户,但国彩项目危房改造指标每年仅能扶助30户左右。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和谐发展必须给予“三助”

1.加大服务体系建设援助力度。应加大对贫困地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一是要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水平,要通过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机构、聋儿语训中心、用品用具供应站等康复服务体系,并合理布局,不断改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条件。二是要加强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贫困地区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校、学科,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条件,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扶持力度,并要探讨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机制。三是要加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