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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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1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X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1009301

一、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现状

1.从采矿设备和技术投资方面分析安全生产

目前,非煤矿山采矿一直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中通过发生不安全事故的统计得出,一半以上的事故原因是:采矿设备不符合要求有缺陷、没有预防不安全措施、作业现场环境差、采矿人员缺少防护用品。而这些事故发生原因总体还是由于采矿设备的安全投入不齐全、不完善所引起的。分析得出主要原因,解决问题,不断地研发适合采矿业的设备,在一定的经费限制下,保证作业安全。

近年来通过对非煤矿山采矿的调查显示,对于安全经费和技术更新以及设备安全措施费用都不能符合标准。因此,由于经费投入不到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导致非煤矿山企业不能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体系和作业机制,也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不好,资金投入进入恶性循环,致使整个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安全指标。

2.非煤矿山管理水平不足,缺少专业技术人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采矿业也在大力发展,随之对于采矿专业的人才需求量增大,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更是供不应求。出现采矿人才短缺的现象,造成大部分采矿企业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形成采矿技术上的缺陷,对于突发状况不能及时处理和合理应对。企业也将处于一个低层次的管理水平,事故多发生在这样的企业中,企业整体缺少对采矿业法规、安全意识的了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明显的表现出人才的缺乏。

在非煤矿山生产中,尾矿库建设前期工作对自然条件考虑不周,由于不专业的人员管理,没有合理的操作和按设计要求执行等原因,尾矿库工程经常发生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给财产的人生安全带来沉痛的伤害。

3.缺乏法规体系的认识

对于非煤矿山安全的法规一直有效的指导着非煤矿山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安全许可体系发展的较晚些,出现了断层,使法律体系不完善,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要作用。

4.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

非煤矿山开采者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从事一线工作的工人对于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造就了从业人员整体形象,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缺少安全意识、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管理人员凭主观意志和经验进行工作。

二、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应对措施

1.加大力度改变矿上安全生产

要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一定要安全投入,非煤矿山是一个多元化体制,有个人、单位、国家、社会等有机结合的一个机制,因此安全投入是以多方式和多渠道进行的。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是一个多元素化的投入和管理。

2.采用先进的科学采矿技术

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的采矿技术是必须的,那么就需要资金的投入,在非煤矿山企业中,直接投入与非煤矿山经济效益想联系,从经济学家度分析安全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才是主要的,加大先进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投入,可以有效地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企业着手改变生产条件、建立一些列的监测系统,防止不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可以科学的分析数据,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对于每一个环节不安全因素有可以有效地控制和解决。可以利用GPS 技术精确地对非煤矿山作业环境作出判断,同时管理者也可以借助GPS 技术监测各个平台,提高非煤矿山预警时间,减少非煤矿山灾害的发生。

3.重视教育培训

在非煤矿山企业中,要有自我安全意识,不要因为个人的行为造成工伤事故,据统计,在已发生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个人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由于缺少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防范措施和安全预防手段。致使非煤矿山企业的管理于不顾,引起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非煤矿山企业中安全教育培训很重要,以此建立企业方针,防止生产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的失误。在非煤矿山企业中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反复的强调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树立:关爱生命、注意安全、以自身安全为中心的思想。

三、建立非煤矿山管理安全体系

1.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是主体,因此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必须的工作,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能提高企业的整体生产水平,有效地保护非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不危害生命也不造成财产损失。具体的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直属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应该符合有关规定和指标,可以从4 个方面介绍:a.建立安全生产机构,管理人员要专业;b.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同时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c.对于不同岗位的人员,要有符合岗位的证书;d.对于员工的入职程序,要严格遵守,培训合格才能够上岗。

2)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a.安全生产操作规程;b.安全生产操作规程;c.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d.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e.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f.安全例会制度;g.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h.事故处理应急预案;i.设备管理制度;j.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管理中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5 项指标:a.所有职工每年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小于20 小时;b.对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进行考核;c.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d.按有关规定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且考核应合格;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4)作业人员的防护品。非煤矿山管理中应配备的防护品有:安全帽、工作服、防毒口罩、防水鞋、保护膜手套、照明设备、其他特殊的个人保护品。

5)技术资料方面。有关法规规定的技术材料:开采设计图纸、地质勘测图、矿上总设计图、采矿工程整体平面图、井下和井上对比图、通风设计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地质局勘测报考、水质水位数据、矿上设计主管单位报告、其他必须资料。

6)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非煤矿山的开采,一直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不同程度的不安全事故,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a.制定合理的应急措施和方案;b.多勘察采矿环境,及时调整各类事故助理措施;c.针对一些大的危险因素,要作出详细的登记,便于同类事故的预防。

2.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非煤矿山企业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结合非煤矿山的特点,建立并保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做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操作标准化。通过非煤矿山创建安全作业环境,不断地改善作业水平,做到安全采矿。

四、结语

总之,培养安全的习惯非一日之功,需要坚持不懈,需要他人的监督,但更重要的是靠自己平时一点一滴的养成。培养好习惯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改掉以前的坏习惯。将“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的自觉行为,我们每位员工都应该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把遵章守纪化为自觉行动,养成真正自觉的安全习惯。

参考文献

[1] 邓云峰,吕文生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2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矿山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并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矿山安全检查工作,并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发给矿山安全监察员证。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担任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九条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应经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矿山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出具矿山安全检测公正数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理。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下列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发现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认真处理;

(二)矿山企业研究安全生产时,有权派员参加;

(三)发现矿山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出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及时处理;

(四)发现矿山企业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五)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督促企业行政方面依法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矿山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中,爆破工由公安机关考核发给操作资格证书;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矿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械操作工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考核并发给操作资格证书;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后发给操作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其他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不低于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单列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并将执行情况于年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费用,必须全部用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部门应当对前款费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总体设计时,应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就安全事项审查同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60日内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包括下列内容的综合报告:

(一)矿山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

(三)矿山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资料;

(四)对安全设施质量和可靠性的综合评价。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综合报告30日内组织验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对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情况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检查,或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验收,矿山企业不得使用或投入生产。

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可根据情况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矿山安全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矿山建设井下工程施工的单位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但井下改建、扩建工程由矿山企业自行施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矿山开采应执行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采掘(剥)作业必须编制和实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以及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井下风量、风质、风速、温度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矿山企业对前款规定事项应定期检查、检测,将检查、检测情况记录存档,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山企业应采取措施整改。

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矿山企业应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对下列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

(八)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和高等级公路下面开采;

(九)在水体下面开采;

(十)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热气涌出的地区开采;

(十一)其他危害。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伤亡事故的报告、抢险、调查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担任矿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和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矿山井下工程施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3

一、进一步深化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紧紧把握矿山开采动态变化快、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特点,继续深化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抓好企业自查、镇(街道)检查和市局检查的各项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记录台帐,及时、自主网上填报隐患排查信息,努力实现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力争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月度录入率达100%,季度统计报表报送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治理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有明显的提高。举办一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班。

二、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取证矿山企业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中一家达到三级标准化。

(一)加大安全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上半年组织创建标准化矿山参加市的矿山安全标准化宣贯会议,向标准化创建企业宣传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和办法,申报程序和要求等。

(二)采用矿山企业自评和中介机构辅导相结合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三)实行达标企业“回头看”,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开展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检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一)按照《市矿山企业证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执法计划,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0家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通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等违法行为。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一)组织开展全市矿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会议。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二)组织开展有关镇、街道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依法行政及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完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认真组织评审,及时备案。

2、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六、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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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朱某等12人系某乡镇煤矿1995年1月从外地招收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每人每月基本工资为550元。1995年3月,该矿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这12名职工均不熟悉采矿安全知识,责令该矿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4月,该矿对朱某等人脱产进行了一周的入矿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但在发工资时,朱某等人被扣70元,矿方解释说这是朱某等人应缴的安全培训费,包括教师讲课费、资料费及煤矿规章制度手册等。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该矿退还所扣培训费。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该矿对朱某等人招收后未进行入矿教育,培训中只发给煤矿安全须知和规章制度手册两份资料,讲课人员系本矿一名班组长。裁决该矿退还从工资中收取朱某等人的培训费。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职业培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该煤矿的做法是错误的,仲裁裁决是完全正确的。《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有关矿山及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还规定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的方法包括入厂(矿)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等。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教育,使劳动者熟悉和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从而为企业做好劳动安全工作打下好的基础。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规定了企业应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保证对劳动者安全教育的实施。这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劳动法第三条还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便是劳动者安全保护权利实现的先决条件。既然是企业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也规定了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像本案这种对新招职工的基础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就是企业应当做的事情,其培训费用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支付,而应由企业的培训经费来支付。事实上,企业也有这笔经费。况且本案中对职工朱某等人的培训资料都是该矿的内部资料,更没有理由让劳动者个人付70元的培训费。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5

一、以矿山资源整合为契机,大力规范矿山经营

秩序矿山资源整合主要是两个方面,国土与安全。我局抓住矿山资源整合的良机,大力规范非煤矿山经营秩序。

一是大力打击违法生产。年初,区安监局接群众举报三树镇内有两个非法砖瓦厂。区安监局与国土部门及时沟通,共同将违法生产情况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其中,树北砖瓦厂在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由分管区长牵头,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依据程序,联合执法,对其予以。另一蒋集砖瓦厂,区安监局组织精干人员多次上门执法,自行停止生产,由镇政府拆除。

二是积极支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管理到位、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我局有关领导,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予以保留;对安全生产条件较差,我们也毫不客气,主动提出关闭意见。

三是主动帮扶整顿企业。有些砖瓦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但是由于周边乡镇都没有砖瓦企业,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还要予以保留。我局积极主动与这些企业负责人沟通,严格要求,督促其整修窑体、维修电气线路,帮助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其管理上不断规范。

二、以“两个规范化”为突破口,大力提升“两个水平”

众所周知事故大多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是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所以,生产安不安全,主要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高低。区安监局抓好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和安全监管规范化,以“两个规范化”,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监局监管执法水平,“两个水平”提升。

年初,区安监局出台《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要求》,着力从基础和现场两个方面推行强制性要求,所有企业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企业,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性停产整顿等措施。

今年,根据区实际,区安监局推出《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将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大项共六个部分,实行检查逐一对照,内容逐个过堂,有效地扭转了检查人员经验、标准等不同,造成检查内容挂一漏万,检查要求标准不统一企业无所适从的情况。

三、以宣传教育培训为手段,大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既取决于管理者的水平,也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很大关系,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手段。

一是搞好强制培训。上半年,区安监局主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和区安监局业务人员一起对新上岗的和老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人员87人。

二是督促企业抓好“三级安全教育”。每次安全检查,我局都把“三级教育”情况列为必查内容,作为检点,既普查教育台帐,也抽查个别上岗人员。

三是抓好宣传。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非煤矿山企业向广大职工宣传安全生产常识,督促企业逢会讲安全,宣传栏说安全,通过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着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石膏矿山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石膏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石膏资源极为丰富,保有储量为15392万吨,占全国总储量的65%,居全国第一位。全省现有石膏矿山生产企业51家,年生产能力约700万吨。由于石膏资源在全国尚未确立为重要原材料,因而至今没有专门的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生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多年开采后留下了300多万平方米采空区,极易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1993年和*0年枣庄市石膏矿曾发生过两起事故,分别造成12人和5人死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大了对石膏矿开采及大面积采空区的监管力度,做了大量工作,在采空区的监控和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设计依据不够充分,采空区监控和治理手段不够科学,部分矿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较缺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还远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研究治本之策,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奋斗目标。自*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采空区全面进行监控和治理,具备放顶条件的,有计划地崩落采空区;不具备放顶条件的,建立起准确、可靠、完善的监控和预测预报系统。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程。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设计可靠,监控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综合治理目标。

二、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水平

(一)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石膏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山,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收回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取缔。

(二)提高石膏矿山规模化水平。对现有石膏矿山通过合并、重新调整布局、统一规划等措施进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7年底仍达不到规模要求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关闭,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石膏矿山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要科学计算矿房和矿柱的留设参数,明确对采空区的处理措施,顶板允许冒落的,必须明确冒落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顶板不允许冒落的,必须保证矿柱、顶板和底板在服务年限内安全可靠。

(四)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强化职工培训,推进科技进步,改善作业条件,提升管理水平,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石膏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石膏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一)依法落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石膏矿山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石膏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石膏矿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排查、监控和治理采空区等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全面责任。

(二)石膏矿山企业要设有1名经专业培训、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其中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大型矿山还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测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企业现有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或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石膏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上述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记录档案,并至少保存2年。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石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下井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制度。

(五)严格执行定期填图制度。矿山企业要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和装备,及时准确地填绘开采和掘进等有关图纸,每月填写1次井上下对照图,每个季度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1次。要建立采掘工程考核制度,确保矿房、矿柱符合设计要求。

(六)主要生产系统符合规程要求。矿山企业的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升运输应采用有资质单位生产的标准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按规定对风速、风量及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必须配备检测报警仪,不间断检测气体浓度,采矿和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测不得少于2次。矿井排水设备设施应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探放水制度,编制探放水设计。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采空区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八)加大安全投入。矿山企业要按照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每年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足用好安全费用。要积极配合科研单位,为有关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证大面积采空区治理和监控所需要的投入。

(九)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满足要求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和应急救援装备。要针对本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企业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就近的矿山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协议。

四、切实加强对采空区的治理和监控工作

(一)建立采空区监控、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矿山企业要根据采空区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控和治理措施。采用房柱式崩落法开采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采用房柱法开采的,要建立人防和机防相结合的采空区定期监控制度,对于来压比较明显有冒顶危险的,应采用先进的监控仪器,24小时不间断预测预报,并将监控预报情况及时上传到各级安监部门信息平台。

(二)完善强制放顶安全措施。对于具备实施强制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施放顶期间的安全。

(三)建立采空区定期普查制度。县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要对石膏矿山采空区面积、地面村庄等建筑物、顶底板位移及片帮、监控仪器的完好性、矿井之间贯通等情况进行1次普查,建立相关记录。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

(四)加强对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的科研工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石膏矿山采空区问题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安全生产科研单位,对受水害威胁石膏矿山矿房矿柱参数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论证,研究开发预测预报采空区顶板冒落仪器和采空区的封堵措施,对房柱式崩落法采矿方法和采空区强制放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

五、加强领导,完善石膏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石膏矿山安全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石膏矿山大面积采空区监控和治理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