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调查报告范例6篇

用水调查报告

用水调查报告范文1

关于区饮用水源受污染情况的调查报告

今年,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对我区饮用水源被污染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区的主要饮用水源情况

我区的主要饮用水源有:

(一)流溪河。以该河为吸水点的自来水厂有区的东部水厂、*水厂,*镇的*、*、*水厂。这5间水厂供*、*、*、*和*机场人口饮用水,日供水量达18万吨(高峰期近25万吨)。

(二)*河。以该河为吸水点的自来水厂有区的*和赤坭、炭步水厂3间水厂,日供水量8万吨,供*、炭步、赤坭人口饮用。

(三)秀全水库。是秀全水厂水源,日供水量2万吨。

二、饮用水源受污染情况

目前,我区饮用水源受污染比较严重的是*河、天马河和秀全水库。

(一)*河受污染情况。

*河的上游是九曲河(三水区)和国泰河(区),下游是珠江西航道。*河的水质情况直接关系到*市的北部水源保护和珠江河道整治(图1)。*河污染主要来源于跨地区水污染和赤坭镇、炭步镇沿岸工业、服务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染。

近几年,*市三水区大塘工业区和清远兴仁工业区不断发展,增加了向*河的排污量,水质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特别是三水大塘工业区,内有160多家企业,其中高污染纺织企业35家、化工企业30多家,还有高污染的五金、皮革企业数十家。该工业园设置了一条数公里长的排污暗渠,把处理未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三水区与区交界附近的九曲河,大量污水经九曲河流入*河(图2、3)。同时,清远*兴仁工业区的电镀、重金属废品拆装场等企业的有害工业污水也流入*河(图4、5、6)。该污染情况涉及到*、*和清远三地,存在着反复、危害性大等特点(表1、2、3、4)。省人大代表吴志斌为此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书面建议,要求加大对清远、三水等跨地区污染的整治力度。省环保局协调*、*、清远三市环保部门对此进行了一些整治工作,并答复了代表,但跨地区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建安、周庆强,带领市人大城建工委的部分委员来区作专题调研,认为*三水大塘工业区和清远兴仁工业区的污水排放均不达标,已对*市的饮用水源造成危害;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下大力气,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治;同时要把有关的情况反映到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尽快解决跨地区污染问题。近日,吴志斌代表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加大整治跨界水污染的工作力度。

另外,在*河两岸,有19个煤场码头、石灰石码头和1家鱼类水产加工场。码头地面的煤粉、石灰粉、废渣、泥粉经雨水冲刷流入*河,造成水质的污染。同时,*河两岸人口增加,生活污水和农作物使用农药过剩流入*河,也是造成河水污染的原因。

由于受以上因素的影响,*河赤坭、炭步段水质下降,类别为Ⅳ类,以石油超标为重,总氮、总磷、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和溶解氧等年均值也超标。在每年11月至次年的4月初枯水期,河水又黑又臭,致使炭步水厂、*水厂、赤坭水厂要加大药物投放量,严重时被迫停产,严重影响了赤坭和炭步地区居民饮用水。

(二)天马河受污染情况。

天马河属*河的支流,起源于*镇,经新街河汇入*河。在天马河的上游*镇,沿河两岸有密集的工业区、居民区、学校和部队。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流入天马河。在枯水期,天马河河水又黑又臭,*河涨潮时,天马河河水可以涨到*水厂和炭步水厂的吸水口。

(三)秀全水库受污染情况。

秀全水库周边范围内设有工厂,仅*镇旗岭圩及附近村庄、区看守所的人口就有1万多人,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全部流入秀全水库。水库不深,多年未清淤,水库容量减少,水质逐渐变差。从秀全水库蓬勃生长的水浮莲,可以看出有机污染是最大特征。

三、整治饮用水污染源的几点建议

(一)区政府要将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列入议事日程。

要成立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小组,对重点污染源登记造册,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并尽快抓落实。

(二)区政府及各镇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划,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有效控制新污染源。

目前除*城区、*镇、炭步镇编制了环境保护规划外,其余各镇尚未编制(修编)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工作缺乏规划指导,未能很好地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因此,区、镇两级要尽快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同时,要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在引进项目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否决,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同样要加强监督指导。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抓好重点污染企业整治。

对电镀、印染、造纸、皮革、化工等重点污染企业,要大力加强排污监控,要继续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整治或关闭等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之以恒地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目前我区已建成10万吨/日的城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近5万吨,到年底相关的管网完善后,日处理污水可达10万吨,届时城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可达50%。但仍有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污水处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此,建议:(1)进一步加快在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进度,确保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管网集中至污水处理厂;(2)有计划地加快推进我区各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3)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管网系统和完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杜绝工业污水直排;(4)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我区正处于经济加快发展阶段,同时担负着*市北部水源保护的重任,完全依靠区财政筹资和收取污水处理费投入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是相当困难的。建议区政府在现有财政体制基础上,与省、市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争取上级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以减轻我区治污资金紧张的压力。

(五)下大力气整治*河污染。

1、首先整治好本区域的污染问题。(1)对沿江两岸镇、村等范围内的工矿企业、装卸码头、堆放煤炭、石灰石粉尘污染,过往运输船只排污,机油污染等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登记,限期整治,对限期整治不达标的要关闭。(2)沿途各镇、村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墟镇应建设污水处理厂,村庄应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3)*河长期污染积淤严重,河床堵塞,建议与市水务部门联系,组织全面清淤或要求引入北江水进行一次冲淤行动。(4)制订有力措施,严禁在*河取沙或向河床倾倒余泥。

2、加大跨地区污染整治力度,切实整治*河上游的污染。(1)区政府应主动与排放废水的*市三水区和清远市清城区政府沟通协商,加强互通监测结果,提出解决办法及整治意见。(2)区环保部门要定期把*河跨地区污染情况向市环保部门作专题报告,让省、市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3)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向南方日报、省电视台反映情况,对跨地区污染问题进行曝光。(4)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联合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向省人大、省政府转送*河污染问题的材料,争取分管的副省长召集三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来*河上游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保证跨区工业污水排放符合标准。(5)建议组织省、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利用代表大会期间向省政府提出整治议案或建议,必要时进行质询。

(六)建议秀全水库作为我区备用饮用水源。

秀全水库周边居民点比较密集、企业多,若要搞截污工程,费用太大。建议将秀全水库改作我区备用饮用水源。

(七)整治区*垃圾填埋场的渗水污染。

*垃圾填埋场的渗水污染,严重危害附近村民的身体健康。根据镇、村反映,附近村民近年来染绝症病例有年轻化现象(事发有因,待调查)。建议:(1)对垃圾填埋场实施截污处理,尽快建设垃圾焚烧场。(2)设法降低村民自来水费,鼓励村民饮用自来水。

(八)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健全镇(街)环保机构。

要广泛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调动我区各方面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引导群众对污染问题的监督,同时健全镇(街)环保机构,加强对本地域污染问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用水调查报告范文2

调查地点:

调查人:

同学们,让我们看一看上面的资料,你就会觉得自己非常幸福,因为咱们有足够的水可以喝,可以洗脸,刷牙,洗澡。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好好保护水源,节约用水,千万不要浪费每一滴水。为了节水,请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用过水后,要及时把水龙头关上

2.看见别人玩水要制止

3.真正做到一水多用(洗脸水洗脚,洗脚水拖地冲厕所)

用水调查报告范文3

(一)海水的初级利用阶段。海水经抽调后,卤度在2~5之间可供养殖。主要由各盐业企业的内部养殖公司自行养殖或者以承包的形式租赁给个人养殖,养殖的海产品主要有对虾、鲈鱼、梭鱼、梭子蟹、青蛤、溢蛏等。在此阶段,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仅对企业实现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XX年埕口盐场34万公亩对外承包面积实现营业税金及附加49万元,鲁北化工实现营业税金及附加19万元,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实行减半征收。对属于个人的养殖收入属于免税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海水利用的初级阶段,政策性减免税项目较多,实现税收较少,税负相对较低。

(二)海水的中级利用阶段。养殖区的海水蒸发后浓度升高,海水卤度达到在12~15之间,主要产生养殖和化工两种经济效益。

(三)饱和卤水的综合利用。卤度约达24以上的卤水即称为饱和卤,饱和卤水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

(四)办公生活区。总体上看,盐业生产企业的水面区域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畴,只有少量的办公生活区符合征税条件,税收较少。

二、海水资源综合利用中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各税种没有做到全面管理。税务人员存在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对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较容易掌握的税费计提较及时准确,而对租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重视程度不够。

(二)税收管理没有做到精细化。根据调查的情况,发现很多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不足,对企业的全盘情况了解较少,没有对海水综合利用各阶段产生的税收情况有一个详细的把握。

(三)企业存在故意偷逃税行为。特别是利用液体盐生产高端化工产品方面,企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达到偷逃税目的:一是大企业集团间的盐业生产企业与利用液体盐化工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的性质,盐业生产企业无偿向化工企业提供饱和卤水,视为自用,不做销售处理,不计提税金,二是有偿使用饱和卤水,但记账时通过非饱和卤水入帐,不计提税金。

(四)延伸征管不到位。海水养殖产品大部分属于免税产品,但是当地的一部分经营业户以集中收购海产品后转卖经营为业,形成了很多丰年虫卵专业户、海产品专卖店等纳税业户,基层征收单位往往忽视了对这部分业户的税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一)对大企业实行专人管理。挑选业务素质较高的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大企业管理,在宣传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的同时,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掌握各环节的税收情况,前移管理关口,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的五员角色,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用水调查报告范文4

“一案五报告”制度实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有机互融

在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升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水平的同时,明确要求查处每一个案件后,不仅要形成高质量的案件调查报告、查案工作总结报告,而且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分别形成案发单位整改意见报告、典型案例通报报告或对上建议报告,对有影响的大要案原则上要同时形成五个报告。

1、全面反映案件查处情况,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全面反映案件调查程序和实体的重要材料,是案件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一份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对案件定性量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市纪委要求每查结一个案件,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及时起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程序及结果的概要情况;已查实的违纪政纪的问题;调查组的意见建议。调查报告还要重点反映查案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案件证据收集的充分性和关联性,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写明查实的违法犯罪事实,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为案件审理和剖析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

2、认真总结案件查办工作,形成高质量的查案工作总结报告。每一个案件的成功查办,都有一些值得总结借鉴的经验或需要吸取的教训。因此,市纪委要求认真总结查办案件的得失显得尤为重要。案件结束后,由分管领导或案件主办人组织召开总结会议,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查案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是认真总结案件突破和查办的整个过程,梳理出该案件成功突破和彻底查办的“关键因素”,为今后工作提供“向导”和“路标”。二是认真总结案件成功查办的基本经验,力争找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使今后工作少走一些弯路。三是认真总结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不足,分析原因,引以为戒。四是认真总结违纪违法案件的成因、特点和规律以及所带来的启示。

3、及时排查问题,形成高质量的案发单位整改意见报告。市纪委通过多年的查办案件工作实践认识到,某些领域案件之所以查而又发,一些单位腐败之所以层出不穷,甚至“前腐后继”,很大程度在于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为此,在认真剖析案件的基础上,注重分析和查找案发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有哪些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而以监察建议书、纪检建议书等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案发单位限期抓好整改,做到查处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

4、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高质量的典型案例通报报告。市纪委认识到深刻剖析已查办的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最大优势,也最能震慑腐败分子。为此,注意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腐败分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案件造成的严重损失和危害、案件带来的警示等,形成高质量的案件剖析报告,并以下发通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拍摄电教片等形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5、积极建言献策,形成高质量的对上建议报告。对一些案件暴露出来的涉及全局性工作、不属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范围解决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市纪委及时以《送阅件》的形式,呈报宜兴市委、宜兴市政府主要领导,从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等宏观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一案五报告”制度实现了查办案件与教育、制度、监督的良性互动

宜兴全面推行“一案五报告”制度以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在切实加大惩治力度,提升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水平的同时,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监督制约的互动性。

1、提升了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市纪委对查案工作进行事后总结,不仅是一个总结经验得失的过程,更是一个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过程。市纪委通过总结不仅全面提升了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而且也全面提高了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更推动了查案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一案五报告”推行以来,案件检查部门向审理部门提交的调查材料,从未出现定性错误、量纪不当、证据缺失的问题,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从未出现定性不当、当事人事后翻供的情况。

2、有力地推进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市纪委注重深度挖掘查案中存在的个体问题,多视角排查案发单位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有力地推进了宜兴市制度建设深化提高年、规范执行年活动。两年来,下发多份纪检监察建议书,在市纪委的指导下,案发单位共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150多项,有力地推进了宜兴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3、增强了党员干部警示教育的说服力。市纪委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全面剖析,召开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党风廉政教育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更具针对性,更有说服力,对于引导党员干部以案为鉴,吸取教训具有极强的警示提醒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自觉性。

用水调查报告范文5

 

一、行政责任人职责

1.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库防汛工作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和防汛保安工作。熟悉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负责组织水库大坝抢险,现场坐镇指挥;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确定紧急抢救措施等重大决策;负责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有效投入抢险,组织下游群众转移等。

2.根据水库的雨水工情,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调度命令和水量调度命令。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3.熟悉水库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督促、组织做好责任水库汛前检查、汛中防守、汛后修复等工作。督促检查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

4.根据水库工程病险情况,筹集落实资金,整治安全隐患。负责督促保障水库溢洪道及下游泄洪通道畅通。

二、主管部门责任人职责

1.向属地行政首长负责,报告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洪工作,督促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协调督促管理单位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为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洪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

2.组织开展水库汛前检查和防汛检查,分析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洪抢险形势,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制度。

3.组织分析水库工程安全状况,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计划)和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完善病险水库、在建水库安全度汛方案,督促落实水情工情观测报告制度,指导编制防汛抢险方案。

4.组织、指导编制水库应急除险和防汛调度、工情水情测报、通讯预警、白蚁防治等设施建设及维修方案。

5.科学调度水库,配合实施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遇超标准洪水或工程险情,及时掌握预警信息,指导保坝安全方案编制。

三、技术责任人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和防汛的检查、观测、洪水预报及调度运用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机制和相关预案等技术工作。

2.精通业务知识,了解责任水库历史,熟悉责任水库现状。充分发挥技术专长,实时跟踪责任水库水雨工情和白蚁危害情况,及时提出决策建议,主动当好参谋,服务决策;指导检查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安全管理和巡查等具体工作。

3.主动参与汛前检查、汛中防守、汛后修复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4.汛期深入一线,根据水库雨水情变化,分析水库度汛可能发生的险情,组织拟定抢险技术方案和措施,指导抗洪抢险。

四、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职责

1.了解水库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掌握当地气象预报和水库水雨情、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熟悉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计划)、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和巡查报汛制度。

2.严格执行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准确及时记录并上报水雨工情和险情。

3.加强工程维护,经常清除坝面灌木杂草,保持坝面整洁,对坝坡的雨淋沟进行修整,护坡平整,实时观察水库安全运行和白蚁危害情况。及时清理溢洪道子埂或围网,保证泄洪通道正常通畅。

4.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巡查制度,准确及时填写工作记录。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 1 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 2 次;在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或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 1 次,病险水库每天至少巡查 2 次;当预报有暴雨洪水、水库发生险情或库水位骤升骤降等情况时,应加密巡查次数,至少每天 2 次,紧急情况时,根据需要 24 小时驻坝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加密检查。

5.每年汛前、汛中、汛末和白蚁活动期要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水库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可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水库安全。遇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水库行政责任报告。

6.严格执行报汛制度。凡遇降雨或库水位在汛限水位(或正常水位)以上时,必须每日上午 8 时向主管单位或上级部门报告降雨量、水位和水库运行情况,发生暴雨时加密报告。其它情况时,汛期每 2 天、非汛期每周向主管单位报告水库运行情况一次。

7.定期对闸门及启闭机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严禁非专管员启闭输水闸门。维护管理好监测预警设备。

用水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