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法的建议

我国图书馆法的建议

摘要:本文以图书馆法的现状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提出图书馆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促进我国图书馆法的健全与完善。

关键词:图书馆法:权利与义务;完善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成为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公共图书馆事业若要持续发展那就需要公众的支持,除此之外还需要政府为其创造活跃的氛围,积极的鼓励、支持与引导其发展。本文指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权利与义务问题

我国图书馆法的制定通常是由图书馆行业协会以及业内专家和法学专家主导并参与,业内专家们更了解却也更容易站在图书馆管理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了图书馆自身的利益,过于重视权利,弱化自身义务的履行。有许多条文都是图书馆要求读者应当怎样做,以加强其自身的管理,有关读者的权利方面涉及的很少。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加强读者权利的保护,第一,在法律内容中应明确读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并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第二,积极保护特殊群体的权利。不能单单把弱势群体的范围划定为老幼及残疾人,可以将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并扩大弱势群体的范围。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可提供特定的服务;第三,重视读者隐私权的保护。读者隐私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对于读者隐私的保障以及法律责任如何落实都应明确具体,提高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

二、关于可操作性问题

我国图书馆法中存在着法律内容概括笼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使得图书馆法的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公共图书馆法》第七条“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那么国家要如何支持,是政策支持还是资金支持都不明确,由哪个部门来主管负责也不明确,类似这种规定还有很多,并且主要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图书馆,对政府主管部门与读者的相关行为责任认定也很模糊。此外我国图书馆法中缺乏法律监督方面的内容,法律由哪些部门具体落实或监督实施并不明确。要应对上述问题,就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首先,在法律内容上,坚持立法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语言既要有准确性,又要有模糊性。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其次,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图书馆法的实施至关重要。最后,加强法律监督,明确法律责任。不应该仅是图书馆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读者的法律责任应该进一步明确。此外监督机制的建立是图书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机制的建立应坚持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的原则。

三、关于地区差异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很大,经济发达地区的图书馆数量多,阅读环境相对优越,馆内文献也非常丰富;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图书馆数量非常少,更谈不上优越的阅读环境和丰富的文献资源了。如何保障我国偏远特殊地区公共图书馆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棘手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采取一些措施,其中的关键是要强化中央政府的责任。通常此类不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极其有限,只有依靠中央政府或是社会力量此类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才能得到发展。我国的财政能力有限,要想在图书馆建设上投入大量资金是不现实的,这就造成了图书馆法实施的障碍。因此,图书馆法应当根据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解决问题,鼓励和引导我国公共图书馆尤其是地方性的公共图书馆结合本地实际走特色发展之路。

四、关于公众参与问题

想要使得图书馆法得到有效的实施,须得提高图书馆的地位,得到公众的重视,公众才能积极地参与进来,为图书馆法提出更好的建议,监督法律的实施,因此应当加强宣传,各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公共图书馆要加大法制宣传,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应积极推动包括图书馆学会、各领域专家学者、读者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图书馆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积极推动图书馆学会等图书馆的专业组织参与到地方图书馆立法的进程中,图书馆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图书馆专家学者的帮助,他们更了解图书馆的发展状况,可以给出更好的建议。此外还要积极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只有公众真正参与进来才能真正的反映他们的诉求,认真听取读者的建议。通过这些方法完善图书馆法,推动图书馆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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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硕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