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师管理实施方案

乡村规划师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的规划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聘用条件

(一)受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工作作风优良、无犯罪等不良记录。

(三)取得乡村规划师结业证书。

(四)乡村规划师应具有参与城市建设、城乡统筹实践和投身乡村规划事业的积极愿望及务实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作风严谨,扎实肯干。

二、聘用方法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并取得结业考试合格的乡村规划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原则上每个村庄聘用一名乡村规划师,根据村庄实际需要5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可增加一名。聘用期间,区住建局、规划办、执法局、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村规划师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未通过考核要求的将予以辞退或免职,聘用期(试用期)满且表现优秀的,方可续聘。

三、工作职责

(一)宣传村庄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基本知识以及建筑学方面的科学理念,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修编;

(二)指导村民建房科学选址和公共配套建设,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引导集中建设村镇住宅小区;

(三)指导村民住宅建造,引导村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并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积极劝阻并及时报告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资待遇

为保障乡村规划师制度的落实,乡村规划师的工资待遇每人每月200元左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经费由区财政按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五、考核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乡村规划师考核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负责乡村规划师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招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包括社会招聘、选调任职以及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同时根据乡村规划师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每半年考核一次;乡村规划师日常考勤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统一管理考核,同时每半年对参与工作做工作小结。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每半年考核情况和工作小结上报区住建局,作为乡村规划师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区住建局牵头组织规划办、执法局、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每年底共同对乡村规划师工作进行考评,并结合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各乡镇要根据区住建局年底考评综合评定情况,对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乡镇政府择优续聘,聘期为一年,对不胜任工作、工作态度消极、作风涣散、平时考核表现一般或较差的,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