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车辆碰瓷的分析思考

针对车辆碰瓷的分析思考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在道路交通领域的碰瓷行为,通过对碰瓷的概念、特点及行为方式的介绍,以期达到对整个碰瓷概念的深刻理解,然后分析碰瓷行为的犯罪构成,来实现对碰瓷行为罪名的定性。

关键词:碰瓷;罪名;交通肇事;诈骗

一、碰瓷概念的由来

碰瓷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得到的释义为,故意弄坏自己的东西或伤到自己,借机敲诈勒索。“碰瓷”存在时间很久,是一种古老的骗术。多为地痞无赖售卖做过手脚的易碎文物,使欲购买者不经意间碰碎该古董,从而借机讹诈此人获得好处。也有人通过怀抱赝品瓷器使擦肩而过的人碰碎以此要挟对方获得所谓的赔偿。[1]这种碰瓷手法多为清朝八旗子弟所为,因其过高的政治地位,而使得受害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此事,只得赔钱了事,甚至此类行为也被固定地称为“碰瓷”。随着中国汽车的保有量的不断攀升,碰瓷现象主要出现在道路交通领域,而且造成了许多有影响力的事件。

二、碰瓷行为的主要特点碰瓷

作为一种存在时间很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索要大于损失的高额报酬,就像前文提到的古玩行业的碰瓷那样,碰瓷人口中所谓的珍贵文物往往是粗制滥造的赝品,或者是价值很低的文物,在某些比较高端的碰瓷事件中会使用粘好的文物碎片真品。但是碰瓷人却会假借珍品文物或者祖传宝物的名义去要求受害人给付赔偿。这种超出想象的巨额利益是古往今来众多碰瓷事件出现的最主要原因。二是有所依仗,就像前文中提到的碰瓷的人多为八旗子弟,所谓的官府也会倾向这些人,使得受害人很难获得来自公权力的救助。在现代社会,碰瓷者多为团伙作案,其中有些人假借家属、路人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此时甚至将报警作为一种威胁的手段。三是故意制造损失,碰瓷事件在查明真正案情之前往往是以普通的意外事故为表象出现的,其中的被碰瓷人往往会以事故制造者的面貌出现,这种在事故中危害人和受害人角色的错位,是碰瓷这种行为最为主要的特点。在这种事故中碰瓷者往往贡献绝大部分的力量,经过细致巧妙的构思,制造事故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三、道路交通领域碰瓷的行为方式

碰瓷的行为方式基本上有以下几种。一是人撞车自残式,这种碰瓷方式可以说是最为危险的,因为被碰瓷者往往驾驶车辆处于高速运动状态,此时碰瓷者将身体撞向被碰瓷者的车辆,有很大概率车辆刹车不及时,碰瓷者将自己的生命葬送于此。所以有许多的碰瓷者往往会选择那些车速较低的车辆,或者干脆在车辆停住等红灯时进行碰瓷行为。甚至有碰瓷者在碰瓷之前就会将自己的手臂或者大腿自残成骨折,以便于在事故认定损害时获得更多的赔偿。二是车撞车交通事故式。这种类型的碰瓷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违法。然后找到那些违章的被碰瓷者作为目标,最后利用高超的驾驶技术免责。这种碰瓷行为经常以交通事故的形态出现,这些碰瓷者所瞄准的受害人是那些具有违章行为的驾驶者。所以在事后有很大概率这些被碰瓷者会相信是由于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便其不相信也会在之后的交警的事故认定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也就会赔钱了事。三是财产损毁式,在这种碰瓷方式中,碰瓷人往往利用小猫小狗等动物,故意让这些动物被车辆撞死,然后碰瓷人假借名贵宠物被撞死来向被碰瓷人索要财物,这种方式对于碰瓷人来说是风险最小的一种。

四、道路交通领域碰瓷行为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碰瓷案件的犯罪主体,根据前文提到的碰瓷行为类型,可以总结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人撞车自残式的碰瓷类型中,碰瓷人都为老人、女性等弱势群体,这些人身体素质较弱,往往容易受到伤害,因而在事故发生后经常以十分凄惨的样貌出现在旁观者和处理事故的交警眼中,这样可以获得极大的同情与怜悯,因而能够在之后的案件处理中获得极高的赔偿。而且即便事情败露法律也往往会对其从宽处理。在车撞车交通事故式的碰瓷类型中,碰瓷人首先是有驾照的人,这不仅是对碰瓷人驾驶技术的要求,也是在之后的交警认定事故中避免使自己被判断有过错的重要方面,而且碰瓷人要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准确辨别违章行为,再通过非同一般的驾驶技术与被碰瓷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事后的事故责任认定中,己方要被判定无过错。碰瓷的犯罪主体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经常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出现,真正进行碰瓷的行为人往往只有一个,其他人以旁观者或者路人的名义在旁边帮腔,在认定事故时也是以见证者的名义来将责任完全归于被碰瓷者头上,实现众口铄金的效果。还有人以受害人家属的名义在旁边或是通过扮演老好人的形象来让被碰瓷者花钱了事,或者是扮作恶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获取财物。

(二)犯罪客观方面

通过对近些年来的多个碰瓷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发现,碰瓷过程由两个部分组成,首先就是碰瓷行为,可以说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碰瓷人通过人撞车、车撞车等行为将被碰瓷人牢牢缠住,将自己伪装成“受害者”,以此获得向被碰瓷人索要财物的理由。在这其中,碰瓷行为多以交通事故的形态出现在大众面前,即被碰瓷人的车“撞坏”碰瓷人的身体或者是财产。当然也会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例如,碰瓷人的碰瓷行为就不仅仅是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还有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行为,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就是索财行为,在这其中碰瓷人多是以索要赔偿为名来索要财物,碰瓷人可以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其心甘情愿地交付所谓的“赔偿”。也会通过暴力威胁以强拿硬要的方式夺取财物,还有一种就是以报警相要挟来迫使被碰瓷人交付财物。

(三)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碰瓷犯罪的主观方面共有两个部分构成,首先是可以称为手段行为的碰瓷行为,在这个行为中,行为人一般持故意心态,故意地制造事故以此将被碰瓷者牵涉到整个案件中,当然在这其中可能会有其他结果的出现,例如,致人死亡,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分析碰瓷人是否对其有过错。例如,上文提到的车撞车式碰瓷,如果碰瓷人没有把握好力度,可能就会真正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以说碰瓷人明知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可以对其以过失的心态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死亡结果并非碰瓷人所致,则可以按照意外来处理。于是可以得出结论,在碰瓷行为中碰瓷人的主观心态一般是故意,但是如果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则要具体分析碰瓷人的主观过错。其次是被称作目的行为的索财行为,在索财行为中,行为人绝对持有的是故意心态,行为人故意地通过威胁、欺骗等行为向被碰瓷人索要财物,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持故意心态,则根本不会构成碰瓷。所以综上可以得出对碰瓷行为的主观方面的结论,即整个碰瓷过程由多个行为阶段构成,每个阶段碰瓷人所持的主观心态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个别分析。

(四)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通过上文对碰瓷行为的分析,基本上可以总结出相关的犯罪客体。首先当然是公私财产关系,碰瓷人进行碰瓷基本上都是为了谋财,为了谋取其他利益的则根本不构成碰瓷。其次就是公共安全,就像上文中提到的在人多车多的高速公路上进行碰瓷,则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影响,不仅仅是被碰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附近的其他人也会在由于前方事故造成的一系列事故中受到伤害。再次就是交通秩序,本来此处交通可以平稳地运行,结果由于碰瓷行为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甚至是封路等一系列影响交通运输行为的出现。最后就是人身安全,虽然碰瓷者并不追求伤害他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死亡事故,有时是造成被碰瓷者或者是无关的第三人的死亡,有时甚至会造成碰瓷同伙的死亡。

五、碰瓷行为的罪名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

大多数学者对于碰瓷行为定交通肇事罪是持有保留意见的。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而在汽车‘碰瓷’中,其行为人是主动并且精心策划制造交通事故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性相反。”[2]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笔者看来,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与过失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不能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就否定故意也可以构成此罪。毕竟根据如今的犯罪构成理论,故意心态是可以被涵盖进过失心态之中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理论,重罪和轻罪是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而同一类型的故意犯罪基本上都比过失犯罪的处罚要重,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内重合。在大多数的碰瓷案件中,多以被碰瓷人交通肇事的面貌出现,当查明真实案情是碰瓷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此时就会实现反转认定是碰瓷人犯了交通肇事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一部分学者是认同碰瓷行为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学者认为“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采用驾驶机动车撞击其他车辆的危险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社会危害性也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2]就像该学者提到的那样,在认定时,一定是该行为和防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这是防止该罪作为一项兜底性罪名被滥用的一种关键措施。而且要明确碰瓷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所谓的公共安全一般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车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如果碰瓷人驾驶车辆撞向被碰瓷人,肯定会对被碰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除此之外也会对周围车辆中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此外就是故意的心态,有学者认为碰瓷人只针对被碰瓷人而对危害周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无故意,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忽略了故意不仅有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也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如果碰瓷人对周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持放任心态,依旧会成立该罪。

(三)诈骗罪

有一部分学者是认同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当程度上被‘碰瓷’者并不是受到‘碰瓷’者的心理要挟而被迫进行赔偿的,而是自愿和主动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是普通的诈骗罪。”[3]要将碰瓷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关键之处在于被碰瓷人被欺骗,基于认识错误平和交付财物。碰瓷人制造了交通事故,但是却通过其高超的技术使得被碰瓷人相信是自己所为,而且碰瓷人多瞄准那些违章的人,所以在事后被碰瓷人自觉理亏也会不禁怀疑是不是自己的交通违章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主动“赔偿”了碰瓷人。在这其中被碰瓷人被行为人欺骗,于是产生了认识错误,在其主观意志下给付了财物。除了此类直接诈骗以外还有间接诈骗也就是三角诈骗,警察基于现场的状况得出了认定被碰瓷人负责的结论,而所谓的现场只不过是碰瓷人精心设计用来欺骗警察的场景,在被碰瓷人相信了警察的结论后,自愿交付了财物。在这种场景中,碰瓷人通过伪造现场欺骗了来认定事故的警察,而被碰瓷人基于对警察的信任,从而也被欺骗给付了财物。

(四)敲诈勒索罪

在对于碰瓷行为的罪行定性中,大多数学者都持有碰瓷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刑法典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具体到碰瓷行为中,碰瓷人持有向被碰瓷人索要财物的目的,故意地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将责任归咎于被碰瓷人,从而令被碰瓷人交付财物,此时碰瓷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而认定碰瓷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通过恶害恐吓、威胁被碰瓷人。在碰瓷犯罪中恶害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恶害表现为被碰瓷人陷入公权力机关的审查追究,此时,警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介入整个案件,在警察认定事故时将责任归咎于被碰瓷人,被碰瓷人迫于公权力的命令而交付;第二种恶害表现为直接施加暴力索取财物。有学者认为“索取型构成敲诈勒索罪乃至抢劫罪”。[4]这种观点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在碰瓷人直接通过暴力来迫使被碰瓷人交付财物时,要注意是否是以当场实现暴力相威胁来迫使其当场交付财物,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侵害了被碰瓷人的人身和财产这双重法益。而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碰瓷行为不符合当场要挟当场取财的情况,这时候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王彦杭 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