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范例6篇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范文1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逐渐加剧,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热点,各国都在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养老模式的选择与优化成为关系国人幸福、国家和谐的重要问题。笔者主要分析了当前日本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养老现状,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

关键词 :日本;老龄化;养老模式

“老龄化社会”是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比例的人口结构模型。在当前新规定标准下,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了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时,就说明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阶段。然而在日本社会中,早在1970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达到了7.1%,从此以后,该国人口老龄化逐年加剧,针对这种老龄化加剧现状,日本国家制定了养老模式,进一步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国家和谐发展。

一、日本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养老模式分析

老龄化加剧的现状说明需要赡养的人数越来越多,相应的能够承担赡养义务的劳动力就在逐渐减少。在当今世界上,日本社会老龄化的加剧,使得“养老”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焦点问题。

(1)在政府方面。国家承担的各项保险在不断加重,社会医疗等系统的压力也在日益攀升,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输出老人”的计划——在海外开辟“日本村”,政府鼓励国内老人移居海外,以此方式来减轻对日本当局老人社会的福利负担,政府部门还提出了对外贸易职能,向老人们鼓吹升值的日元移居海外,进一步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随着社会在不断发展,日本人的养老模式也在不断进步,这种“输出老人”已经改善到,来人自己选择去海外度过自己的晚年,过着“候鸟式”的养老生活,可以根据季节的变化选择不同的地区或国家,无论到哪里都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及保养,让老人安享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即《国民年金法》《老年保健法》《老人福利法》,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的进程,完善各项保健措施,越来越注重福利养老与居家养老模式相结合,提高国民的保健水平完善老人福利事业,同时减轻了家庭负担,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质量。

(2)日本老年居民。由于日本同中国一样受儒家思想影响颇深,“家本位”的思想观点或多或少都在影响着现代人们的生活,家庭养老在整个养老保证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现实生活中,随着少子化程度不断加深,主要依靠家庭的力量来使得老人过上舒适的晚年生活,仍然有部分人选择居家养老。

(3)社会方面。随着日本老龄化不断加剧,除了日本政府出台各项法律来保障老人的养老福利外,日本民间也兴起了养老产业。在护理制定不断完善的同时,大批企业进入老年护理服务市场,这就催生了民间营利或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达到上万家。这种新型产业满足了市场多样化需求,缓解了老龄化格局,针对老人的不同需要设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设施及机构保障,扩大了服务项目。重点从房屋家居设计、餐饮配备以及专业护理等方面加强了措施,最大限度的满足老年人生活中的各种细节需要,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

二、中国与日本老龄化养老模式对比

随着经济在快速发展,中国现在也开始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人口比重在持续上升,国民养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中国与日本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人口年龄发展特征、传统文化基础等方面基本相似。然而在中国养老模式中,由于各项保障体系还不足够完善,民间养老机构各项措施还不完善,整个社会方面的养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现行养老制度体系的现状是:养老资产积累水平低;多元化发展水平低;市场化程度低。目前在中国养老基本上是以家庭为主体,承担了大部分养老责任。在中国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出生率,独生子女已经成为社会主流,在家庭规模现状下,成年子女婚后一般都会独立门户。在家庭人口数量减少中,使得家庭给予老年人精神上以及生活上的照顾与慰藉的功能也相应减少,使得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没有足够的保障。另外老龄化加剧,造成社会劳动力不断减少,年轻人的负担和压力越来越大,家庭负担也相应的加剧。然而相比之下,日本比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长,因此在养老方面具有更大的经验和优势。

目前,在我国也开始注重专业养老,教育部门通过设置专门的课程,解决当前老龄化程度,进一步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在教育体系中,设置专门有关社会福利的专业课程,注重对社会福利专业方面的人才培养。同时在我国养老模式中,在现代化社会体制下,加快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部门通过一系列财税和金融政策大力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推动我国养老模式的不断进步。

三、相比中国,日本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养老对策

由于日本进入老龄化的时间长,在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该国的经验相对中国比较丰富,为了适应社会老龄化现状,日本在长期实践中总结了比较丰富的养老对策具体表现在:

1.根据国情改革养老模式,注重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在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影响,在日本养老模式下,注重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模式,在养老模式初期,日本曾全面效仿西方养老模式,政府大量投资进行福利建设,发放大量福利待遇,国家政府方面在养老模式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在社会不断改革过程中日本汲取西方福利社会的养老特点,充分赋予老年人优厚的待遇和社保,注重东方思想观念的延续,推出了开发家庭养老的功能,提倡和鼓励“多代同居”的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晚年生活提供了更多保障。日本就提出了从本国国情出发,建立多种养老模式,国家政府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老人福利保障的法律体系,政府投资修建更多的福利设施机构,可以利用市场化机制,鼓励和引进企业大量投资,兴建民间养老产业。因此在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体系相结合之下,有助于养老产业的开发同时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机制,减少家庭养老负担,辅助家庭养老,为老年人提供了高质量、高标准的养老体系,丰富了服务内容。

日本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是长子与父母同住,长子负有赡养父母的绝对责任,与父母形成一个三世同堂的家庭结构,因此在经济上的提供和精神上的享受都由长子承担,并且他们享有完全的继承权。但是在当前日本养老模式中,已经开始推崇所有子女都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进一步发展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国家通过医疗、家务劳动、生活辅导等形式鼓励“居家服务”的履行,并通过“日托重心”解决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遇到的问题;另外由政府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同住型家庭养老,对子女在经济上予以减少支持,贷款帮助,缓解子女的经济负担,同时在舆论上予以倡导,弘扬子女“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为全面构建家庭内部的和谐气氛提供了重要保障。

2.加强社会福利专业课程的学习,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

针对当前日本老龄化加剧这一社会问题,在日本老人福利已经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各大高校开设了专门的福利课程,针对养老的具体内容做了细化研究,旨在培养老人福利方面的专门人才。通过学校教育,让学生从基本的社会福利原理进入,逐渐扩大实践教育,同时为学生普及了更多关于养老或者老年人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教育部门设置了系统考核体系,通过学习,取得一定的资格认证之后,才可以正式从事社会福利工作,这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也在逐步完善。

四、日本养老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为了解决当前老龄化不断加剧的社会现状,随着社会制度在不断改革,为全面构建养老模式,解决社会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本文通过分析日本养老模式,对我们的启示是:(1)满足老年人对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增强社会保障体系,为老人提供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服务,同时注重对老人精神上的享受,丰富老年人的各项生活。(2)加强政府引导。政府要扩大支持和监管的力度,在全面构建养老模式中,完善制度保障的同时还要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线上指导,线下监督等方式完善服务平台,及时解决老人遇到的问题。(3)规范养老服务。针对老年人按照年龄、不同身体状况或者对老人提供不同的标准服务实施分级管理,这样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增加了养老机构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老人发生意外风险的可能性,使得养老模式在不断完善,促进养老服务朝着专业化、多元化、科学化以及高效化的方向发展。在规范各种服务中,提升了该国养老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五、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当前日本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养老现状,并将本国养老模式与其进行对比。为了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在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下,为了促进社会和谐、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这就提出了借鉴日本养老模式的对策。例如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制度保障,鼓励和完善各项养老措施,保障老年人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在社会方面要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根据老人的不同需要设立不同类型的养老设施及机构,满足老人的生活需要。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提升老人的生活质量以及精神享受。最终根据日本养老模式,对我们提出了启示:在弘扬子女“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下,完善各项福利体系,全社会总动员,解决当前老龄化问题,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杨丹娜,李中秋,陈华,陈建兰.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体系[J].劳动保障世界,2015(20).

[2]张一力,董文博,李梅花,王海超.日本老人福利政策及对我们的启示[J].日本社会,2013(27).

[3]周鹏伟,严西成,张建伟,刘威,刘强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城市居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18).

[4]李志鹏,翟鹏程,王云祥,周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城镇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5(12).

[5]李鹏军,陈晶晶,陶雪华,张静君.日本老龄化问题及对策研究——兼论对中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J].日本投资模式,2014(31).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老龄化 护理保险 构建

护理保险,又称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LTCI)、看护保险以及介护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而需要他人长期照顾时,国家或者保险公司通过为其支付费用或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来缓解被保险人生活负担的一种保险。在分析应对老龄化的措施中,护理保险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1 我国发展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 人口老龄化压力。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1]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增长,要缓解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压力,护理保险的建立迫在眉睫。

1.2 家庭结构变化。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护理保险需求逐步上升。

1.3 “空巢”老人增多。护理保险的存在不单单是缓解老人及子女负担,更重要的是为老人带来精神慰藉。

1.4 发展老龄产业的契机。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产业必然成为各国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设立将会吸纳大量就业,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护理保险的建立将是我国发展老龄产业的良好契机。

1.5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已建立由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共同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角度出发,建立中国特色护理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2 关于建立中国特色护理保险的构想

2.1 关于护理保险性质的构想。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这决定我国只能实行低水平护理保险模式;同时我国收入水平和养老观念上差异大,这要求应充分发挥商业护理保险的补充作用。因此,建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存模式是我国的最好选择。

2.2 采取城乡多元化护理保障体系。中国城乡收入、思想、教育程度等方面差距较大,并不适合建立统一的护理保险标准。所以,城市可以针对护理保险单独收取保费,与城镇养老保险相一致;而农村则借鉴德国模式,采取“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原则[3]”,所有参加新农保的人都必须参加农村护理保险。

2.3 具体制度设计

2.3.1 护理保险分类方面。将护理方式分为家庭护理以及机构(或住院)护理两种。我国应该重点发展“以社区为主,以家庭为辅”的护理模式。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相应配套设施,这样可以满足老人护理需求,和“家庭情感”需求,节省了费用,方便老人出行。

2.3.2 保险费缴纳及资金来源方面。我国护理保险可以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原则,在筹集方式上采取基金积累模式,这不仅适合我国国情,还可以避免给国家和个人带来过大压力。

2.3.3 保险赔偿形式及操作流程方面。在保险赔偿形式上应采取服务赔偿为主,费用赔偿为辅。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具体流程:主要由提出赔付申请和核保两部分组成。在核保部分,日本以市町村为单位成立的保险基金部门的长期护理保险鉴定委员会要对被保险人是否已处于需要长期护理状态(定性鉴定)、以及处于哪一种需要长期护理的状态进行认定(定量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对以上鉴定不服,可以向都道府县一级的相应评定机关提出申诉。[4]

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可采取以下流程模式,同时介于中国“居家养老”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及经济实力薄弱的具体国情,我国在具体实施时要更强调和重视社区的作用。

第一步:申请。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对于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但需要缴纳一定费用。

第二步:核实。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主治医师证明以及监管部门实地调查后,监管机构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其所对应护理等级,制定出针对患者的护理计划。此处可以具体考察日本核保情况,进而借鉴、修改。

第三步:护理服务的取得。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若该人未使用护理保险,则可以将个人部分作为其遗嘱按照一定比例折现。

2.3.4 缴费与待遇享受关联性。在缴费与给付相关性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在基本社会护理保险方面采取社会公平原则,在商业护理保险方面依照“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社会公平原则是指“不因投保人收入和财产悬殊而有所区别”[5]。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我国国情适时进行调整。

3 我国实施护理保险后可能面临问题及解决策略

3.1 护理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欺诈、贿赂问题。虽已采取了种种措施来避免道德风险产生,但仍难以避免老人骗保、护理服务机构与患者联合欺诈现象的产生,甚至形成一个巨大的依附在护理保险上的利益集团,并滋生腐败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现象。

针对此种可能性,最重要的是加强监管,完善法制建设,对一切违法欺诈、腐败现象予以严惩,建立一个多层次、高效整合的护理保障体系。

3.2 护理人员缺乏问题。护理工作需要就职者有很强的耐心和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但工资待遇不高,这使得此工作很难吸引那些具有高护理知识和技能的就职者。

针对于此,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提高护理人员工资水平。加强护理人员培训工作,针对不同等级的护理要求,培训具有不同医疗护理水平的工作人员。从而形成多层次、满足不同护理需求的护理服务体系。同时,将不同的护理等级划分不同的工资水平,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提供服务质量。再次,引入竞争淘汰机制。护理服务机构应由私人护理机构承办,并允许多家机构存在,形成一个高效竞争的护理市场体系,这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的护理质量,提高护理人员工资待遇。最后,注重老年学医疗护理方面教育,尤其是大学专业护理教育。老年护理工作需要大批专业护理和管理人员。注重对老年医学与服务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会对我国护理人才发展产生重要促进作用。例如我国天津市民政局与天津职业大学在全国率先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该专业从2010级起,每人每年都将获得市福老基金会50%的学费资助。这一举措不仅为我国养老行业输送了对口人才,同时还能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投身到养老事业中来,也为我国护理保险的开办储备了人才。

4 小结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剧,我国应积极推进护理保险的建立和发展,建立一个以“多层次、广覆盖、低水平”社会护理保险为主、商业护理保险为辅的中国特色护理保险体系,缓解人口老龄化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压力,增进社会福利,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参考文献:

[1].

[2]丁纯,瞿黔超.德国护理保险体制综述:历史成因、运作特点以及改革方案.德国研究,2008(3):42~47.

[3]张拓红.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1999(3):146~150.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范文3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senility is an inevitable trend for China in 21 century. Suzhou is one of the first group of aged cities which joined this trend in 80s,20th century. The rapid growth of senility and the large amount of old people bring out the great old-aged demands on homes provide by institution. On the contrary, many problems and weak points could be found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welfare facilities and social service for old-aged people provided by institu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ension institution in Suzhou, this paper will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situation and do better service for old people in this city.

关键词:苏州市 机构养老 供求

Key words:Suzhou facilities provided by institution supply and demand

作者简介:张凌晨,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进行了专题预测研究, 于2006年2月24日发表了《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报告中称,“到2020 年, 老年人口将达2.48 亿, 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 年, 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 亿, 老龄化水平将推进到30%以上”;“2051 年, 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 亿, 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 倍”。苏州是我国最先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而且在机构养老建设情况上也排在全国前列,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此本文将对苏州机构养老进行探究。

一、苏州市人口老龄化及其对机构养老的需求

所谓机构养老主要指养老机构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苏州市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是全国最早的老年型的城市之一。苏州市老年人口众多,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上升,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众多的老年人口对居住、饮食、医疗、健身、娱乐等方面有着巨大的需求。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完善机构养老运作与管理,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苏州市人口老龄化现状及特点

1.苏州市老龄人口老龄化现状

苏州市老年人口数量庞大,而且每年以一定的规模在递增,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苏州市民政局于2008年3月22日的《苏州市2006年老龄事业统计情况》称“2006年,按户籍人口统计,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11.01万人,占总人口的18.02%,比2005年增加5.85万人,增长0.61个百分点”。2007年苏州60岁以上的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18.20%。截至2008年底,苏州市有在籍老年人口120万,占总人口的19.50%。

2.苏州市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苏州市老年人口基数庞大,增长速度快,老龄人口比重上升速度快。2006年底苏州市老年人口数约为111万,而2008年底老年人口在120万左右。苏州市老年人口数以每年4到5万的速度在增长,2010年老年人口总数将达129.3万,到2030年将上升至247.7万,所占比重将上升至37.4%。由于生活水平的改善,医疗条件的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延长,死亡率降低,越来越多的低龄老人进入了高龄老人的行列。苏州市各区域具体的人口老龄化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太仓市老龄化程度已达到21.69%,平江区也达到了20.61%,而常熟市则为19.91%。老年人文化的素质不断提高,对文体娱乐的需求不断增长,相应的机构养老设施及服务无法满足迅速老龄化的需求。

(二)苏州市人口老龄化对机构养老的需求分析

苏州市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不仅量上是非常大的,而且对设施的多样性的要求也比较高。以苏州市老年人对养老院的需求为例,截至2008年底,苏州有60岁以上老年人120万左右。苏州市统计局2008对苏州市老年人养老生活状况进行了统计抽样调查,市区城市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中有13.79%选择住养老院作为自己希望的养老方式;老年人子女对老年人养老方式的意向,住养老院的占15.13%。因此至少约有16.548万(120万×13.79%)老人有住养老院的期望。但是由于养老院价格及其他各种原因,实际有效住养老院的需求在期望的基础上有一定缩减的。

二、苏州市机构养老的现状分析及供需矛盾分析

苏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非常重视机构养老的建设。2008年苏州市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制了《关于全面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就是要加大对机构养老的政策扶持力度。在苏州机构养老得到很好很快的发展,但是在设施供给和使用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苏州市机构养老供给现状

1.苏州市机构养老设施供给的种类

苏州市提供的机构养老主要是医疗卫生、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和信息咨询四大类。其中包括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敬老院、老年康复院、临终关怀机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诊所、健身器材、图书馆、计算机室等。

2.苏州市机构养老的供给数量

由于苏州市政府非常重视养老机构建设,因此苏州市机构养老供给的数量和种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苏州市机构养老总体上供不应求,老年人对设施的占有率比较低。平均每千名老年拥有的养老院的床位为15张。到2006年底苏州市共有养老机构158所,总床位16527张,只占老年人口的1.57%;入住老年人数9327人,不足老年人口的0.9%;建筑面积469957.9万平方米。《苏州市2006年老龄事业统计情况》统计:“其中民办养老福利设施21所,股份制2所,各种养老福利设施总投资94671.39万元”;其中老年公寓(托老所)29所,总床位3449张,入住老年人数2089人,占床位数60.6%;敬老院120所,总床位11772张,入住老年人数6417人,占床位数54.5%;护理(临终关怀)9所,总床位1306张,入住老年人数821人,占床位数62.9%。

(二)苏州市机构养老的供需矛盾分析

由于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裂变成现在流行的核心家庭,家庭养老功能减弱,老年人的家庭及其子女并不能提供充足的日常生活照顾,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养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社会养老这种养老方式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机构养老。因此一些社会机构和组织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所提供的照顾服务成为家庭照顾的有效补充。苏州机构养老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对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中大量增加的需求,又显得严重不足。在苏州每1000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院床位为15张,而发达国家每1000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院床位数在五年前就已经超过50张了。老年人的预期寿命在增加,因此对护理院和社区医院、卫生站的需求不断增加,如今苏州几乎一个区或县级市才有一家护理院。对于健身设施来说,通常是很多才拥有几件的健身器材,一般都有人在使用了,常常要排队。

三、完善苏州市机构养老供给的一些建议

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充足的机构养老设施,满足老年人日常吃穿住行、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和信息咨询需求。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关系到未来稳定发展的重要事业。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现给出以下几点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做好规划

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调动各方资源参与机构养老建设与管理。以形成资源共享新局面。认真做好机构养老建设的规划,将机构养老纳入苏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不仅要在量上建设更多的养老院、健身设施、老年大学,而且应该更加注重这些设施针对不同需要的具体分类与合理的地理安排。

(二)加大财政投入,做好政策倾斜

要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增加养老机构的建设,将机构养老建设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拨款。政府在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养老如机构设施建设用地、用房优惠政策、机构养老收费优惠政策、机构养老事业的税收政策、福利政策对机构养老建设予以优惠和倾斜。

(三)整合资源,降低成本

在更大的范围和不同的领域内进行资源整合,共享使用,以降低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维护成本,从而降低其收费。如学校有些长期闲置不用的教室等可以开辟出来做养老院;在周末和节假日学校的体育场所、健身设施可以向老人开放(可以收取少量费用,或直接由政府补助给学校)。还可以多吸收志愿者参与到老年福利事业中来,与一些志愿者团体建立稳定的关系,志愿者定期服务,可以减少如养老院这样的机构养老的运营和管理成本,因而促进收费的降低。还可以建立起专门的组织,吸收社会捐赠,来办机构养老事业。

(四)针对需求,建立设施项目

根据老人的不同性别、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等对他们进行特点和需求分析,更加全面的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多与老年人交流与沟通,了解老年人的需要,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建议,提供相应的设施。根据不同老年人对机构养老需求上的不同,建造各种规模与档次的机构养老设施,并注意设施的配套,以满足不同群体老年人的需要。增加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关注老人精神生活。多在社区建设一些体育锻炼运动健身的场所,增加一些适宜老年人活动的运动器材,增加室内老年活动室和娱乐设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苏州的机构养老建设在全国还是走在前面的,苏州市民政部相当重视机构养老,但是机构养老的供给和设施的使用上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如设施供不应求、种类单调、分布不均、收费过高等。苏州市要立足自身,完善立法,做好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做好政策倾斜,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建立数量充足且符合老年人消费水平的机构养老。并且要针对老年人特殊的需求,建设多层次多样花的机构养老,满足老年人个性化需要。后期做好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保障机构养老的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06、2、24

[2]苏州人口老龄化加速到2030年将上升到247.7万.苏州日报.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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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2006年老龄事业统计情况.2008、3、22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范文4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我省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持续推进老龄事业发展。1990年10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旧条例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了新修订,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中央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人口老龄化率13.4%,在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党的十以来,对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面对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惠民生补短板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总结经验,回应关切,引领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有关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服务的立法议案、建议比较集中,反映了社会普遍关切。通过立法,总结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转化为制度安排,对影响长远的问题作适度前瞻性规定,有利于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促进我省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尊敬和关爱。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通过立法,加强对老年人的关心、保护,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帮助、尊重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最直接最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通过代表大会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老龄事业。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经省委批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委十分重视条例的制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同志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到基层调研;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条例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指示。

按照省委的指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组织协调,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立法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研究和审议,开展了关于老年工作的满意度测评、一法一例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了解掌握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常委会领导多次部署安排条例的调研、修改和宣传工作,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领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全省各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专家学者、老年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常委会二十六次、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对普遍反映的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为代表大会审议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军区政治部先后两次征求全体代表的意见,召开50多场座谈会,共有1000多人次代表参加讨论,收到意见建议近300条,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条例草案,力求省人大代表全面参与立法。三是加强对重大制度设计的统筹协调,就有关方面的制度安排,多次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的意见,力争各项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条例操作性、针对性。四是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反复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省政协委员、老年社会组织、部分老同志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网上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参与踊跃,对立法工作给予极大支持。

从征集意见情况看,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给予充分肯定,对条例提请代表大会审议表示高度赞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并分类处理各方意见:一是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举措,予以充分吸收,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对符合发展方向且有一定实践探索内容的,作引领性规定,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二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做必要的衔接,如老年人年龄标准;有的做相应细化。对继承、监护、遗嘱等问题,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已有详细规定的;对赡养人范围、金融、税收等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不作规定。三是对属于老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有一些具体措施建议由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再作统一规定。四是对执行或发展中问题,建议由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完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72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工作体制、各方职责。第二章家庭保障,规定赡养人主要义务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责任,以及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与住房的权益。第三章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规定老年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单位的优待服务。第四章养老服务,明确公共性、市场化、公益性养老服务形态,规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第五章宜居环境,规定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等。第六章参与社会发展,规定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各种途径,以及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文化发展的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有关组织、个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规定施行日期。下面,就几个重要问题作个说明。

(一)关于政府、家庭和市场的责任。老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明确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定政府应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强调子女的义务和赡养人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对赡养人的供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三是积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明确向社会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还对慈善救助、公民互助志愿服务作出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金和医保支付水平,扩大医保对养老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补贴等。

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对三无老人由政府给予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和医疗救助,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构建对失能、失独、空巢、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体系,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照料需求评估,对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给予适当护理补贴。针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养老问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应当支持其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照料。

(三)关于居家社区养老。为发挥社区养老服务依托保障功能,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关主体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责任,明确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扩大社区服务有效供给;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针对农村养老实际,规定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

(四)关于机构养老。为满足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求,同时推动养老机构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条例(草案)明确重点发展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家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为主,着力提高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扶持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条例(草案)还对养老机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五)关于老年人医疗服务。为满足老有所医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统筹发展老年医疗事业,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疾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获得医疗服务;二是逐步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三是发展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扶持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或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医养相关服务资源有效共享。

(六)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针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普遍短缺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编制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设施,在土地供应上予以优先支持,按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设施。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区和旧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加快现有建筑、公共场所适老性改造,促进宜居环境建设。

(七)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发展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方式。条例(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加快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体育、文化,从规划、经费投入、设施建设、资源统筹等方面予以保障,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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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为当前福建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福建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从十一五末的421万人增加到十二五末的5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从11.4%提升到13.41%。老年人口基数快速增加,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亟须更高水平养老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难度持续加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华介绍,此次条例全面修订了1990年出台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保障、家庭赡养责任、养老机构发展等养老新课题进行了制度规范,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益探索。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范文5

一、人口老龄化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当下我们处于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空前发展的年代,有可能吸取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教训和最新成果,扬长避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总体上确立了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将党和政府有关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稳定下来。但同时,对人口老龄化的立法还远未能从细节上更确切地保障老龄化人口能够安享晚年。

二、目前对人口老龄化立法状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立法不健全,法律规范适用无法统一,内容欠缺或不合理。保护老年人权益,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情况纷繁复杂的全局性问题。要完成这项工程必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使其操作有据,落实便利。

二是法律关系不清导致的责任缺失。《老年法》赋予了老年人许多方面的权利,要使这些权益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套高效的管理体制和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但目前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确实存在着着政出多门,多家管理这种分散管理体制,缺乏宏观协调机制,造成既相互争管,又相互推诿的矛盾,极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社会转型加剧,立法工作滞后。随着当前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土地减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功能弱化、家庭规模缩小、人口老龄化、孝老养老道德观念淡化以及人口向城市迁移等现象的出现和发展,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以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很多问题的设置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适用的要求,日益表现出了严重的滞后性。

二是被动的消极态度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目前,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很多地方是被动地,具有明显的短期化特征。

三、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立法思考

(一)对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体化、细则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也是其它与此相关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其性质决定了这部法律不可能制定得过于详尽,因此,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将《老年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化、详细化,才能真正达到《老年法》的立法目的,使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二)关于人口老龄化社会中养老保障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经办法律关系、保障监督法律关系等部门定位问题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我们可以考虑设立一个老年人社会保障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事宜,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该机构独立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

(三)法律实施中的制度建设和责任方面

制度建议,尤其是社会保障这样的核心制度建议,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这就需要立法加强监管,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及明确法律责任。

(四)确保老龄化人口的权利

老龄化人口的权利主要就是在年老的时候,能够通过领取养老保障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为了确保这一请求权的实现,立法时应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1)所有公民只要达到18周岁,都应强制参加社会养老保障;(2)保障基金坚持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集;(3)缴费的期限、标准以及方式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实行多元化原则;(4)对养老金领取的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做出统一规定;(5)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三方分离。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措施范文6

 

关于老龄化国际上的定义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了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7%。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到2000年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7.0%,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10.3%,可以认为我国已经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我国人口已经面临老龄化形势。2006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1.43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11%。据我国学者预测,到203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将达到3.1亿,占总人口比重20.42%;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高达4.37亿,达到人口总比重的31.2%。“未富先老”的老龄化形势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老龄人口的迅速膨胀以及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在不断增长,日益膨大的老年消费群体为老龄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老龄产业的发展将不仅有刺于老龄问题的妥善解决,而且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而研究目前我国老龄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老龄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老龄产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严重滞后于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和老年消费群体的巨大需求。 

(1)我国老龄产业发展缺少有力的政策支持与指导。 

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基本制度作支撑。尽管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认同老龄产业必须走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路子,但到目前为止,针对如何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进老龄事业的产业化发展,还缺乏一套全面系统的战略思路和行业规划。老龄产业涉及到我国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包括生产、流通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涉及工商、民政、老龄委员会、财政、劳动、社会保障、计委、国税、地税、物价、银行等许多部门,这样就导致在老年保障服务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政出多门,难以协调统一,缺乏互补与合力的问题。费用征收、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支持等具体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落实,社会企业、个人兴办老龄产业投资审批手续繁杂,优惠政策不落实,投资者在财税、金融、地税、信贷等方面很难得到相应的支持。政策与资金的双重缺位,造成目前老龄产业发展后续乏力,使当前老龄市场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在规模和结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均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2)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程度低,覆盖率低,社会养老概念差,家庭养老概念重等因素严重影响了老龄化产业的发展。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低工资,高福利”,由政府和企业“包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一种低水平的全民福利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它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进展相对缓慢和滞后。因此,尽管改革以来我国城镇职工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均有显著提高,城镇职工的退休金和养老金也随之增长,但由于与老龄人口密切相关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一些制度和举措尚未落实并实施,个别地方在政策执行中又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如退休金、养老金的拖欠,医疗费用报销难等),都无形之中增大了老龄人口的后顾之忧,严重抑制了老年人的消费欲望,使相当一部分现实购买力转化为储蓄,老年人口有支付能力的现实消费需求相对不足且增长乏力,成为老龄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3)老龄人口消费结构单一和消费需求不足。 

首先,我国老龄市场具有其特殊性,老龄人口的消费行为具有平稳化和退行性特征。老龄人口消费模式多为理智型的消费类型,大部分支出是用于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教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精神生活消费支出比较少,因此拓宽老人消费结构是中国老年产业发展的关键。其次,传统观念影响老龄消费需求不足,这主要表现在消费观念陈旧、落后,消费结构不合理和消费社会化程度低。老龄消费重积累、轻消费。高层次需求不能有效满足,精神文化消费较少;重子孙,轻自身,很多老年人的消费支出大部分都用在子孙身上。老年人的消费主要集中于生存资料消费、物质资料消费,而享受性、发展性资料的消费、精神文化消费、生态消费、服务消费比重太小。 

(4)老年用品、服务及休闲文化领域发展滞后。 

首先,老年用品供给短缺,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特殊生活用品,如老人床垫、手杖、轮椅等以及辅助商品如老花镜、助听器、假牙、假发等,即使在我国许多大中城市,也很难找到老年消费品专卖店,即使有一些,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保健型、方便型、舒适型商品也少之又少。其次,在老年服务业领域,目前专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严重不足,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全,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老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是滞后中的滞后。再者,在老年休闲文化领域,日前我国老年人的娱乐场所主要是在家里、马路上和公园里,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老年人闲暇时间充裕,可自由支配收入高,老年人的精神追求和个人文化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专门针对老年人休闲娱乐市场的潜力巨大。 

(5)养老机构缺少行业规范问题颇多。

①报批程序不到位,便急于仓促上马,留下隐患。②入住率低,经济效益低,亏损面广。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急需老龄机构的扩展,但现在市场供给与社会需求相差甚远;另一方面,老年公寓建好后都大量闲置,造成浪费。更重要的是,低入住率及其他原因造成政府投入的有效回报率降低,投入效益得不到实现。进而迫使许多社会力量撤出或不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许多老年人产生“已被隔离”、“打入另册”的感觉。加上这样的老年公寓价格一般都比较昂贵,一般老人住不起,致使一些已建成多年的老年公寓至今无人问津。④缺少统一行业标准,服务人员素质尚须培养和提高。许多省市的养老机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其服务质量无法测评和监督。大多数老年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或专业技术培训。这在护理老年人,特别是护理生命脆弱的高龄老人时是非常危险和不负责任的。

3 推动我国老龄产业发展的对策

3.1 建立并不断完善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老龄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都起着扶持、指导、催化作用,建立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老龄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的立法规章制度,必将为老龄产业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文件,为集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国内兴办为老服务机构提供政策依据,也使负责这项工作的老龄或民政部门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同时,应在调研、试点基础上,尽快制订统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为各地方制订和实施老龄产业政策提供参照依据。政府有必要在老龄产业发展初期,根据老年人需求的成熟状况和老龄产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将老龄产业的发展加以正确定位,分阶段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制定出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使得老年人的大部分需求尽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

3.2 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口的购买力

制约我国老龄产业发展的基本障碍之一,就是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不高,购买力有限,“未富先老”。老龄人口收入的增长有赖于老年人口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口保障机制的健全,提高老年人购买力水平的一个根本举措就是要加快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保证并提高老年人收入保障水平,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加大对老年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把商业医疗保险定位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重要补充,多元化运作医疗保险基金,发展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加快经济发展,协调好代际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尊老敬老的精神文明建设,保证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赡养,解除老年人消费的后顾之忧。

3.3 加强消费教育,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

老年人消费观念更新与否,也关系到老龄产业是否能够持续发展。要促进老年人消费观念转变,必须让老年人意识到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适度消费是必要的。今后不仅要加大老龄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力度,还要扩大老龄产品和服务的宣传范围,积极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同时应加强消费教育,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其中包括:第一,加强基础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终身教育,提高老年人自身文化水平,如开办老年大学等。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帮助老年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维权意识,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第三,通过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普及消费知识,帮助老年人科学消费。

3.4 积极培育老龄用品、服务和休闲文化市场

老年人是一个特殊消费群体,不同年龄段的老人在衣、食、住、行、用、医、娱、学、乐、为等方面,对消费产品和社会服务有不同要求,而这些要求又随地域、性别、文化、习俗、家庭、收入等背景的差异又有不同,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多元、丰富多彩的老年人需求市场。老龄产业的发展应充分考虑老龄人口的特点。同时还需加强老年人活动设施建设,改善银色消费的人文环境:在城市,重点建设适量的老年公园,这是一种集多功能于一体的老年综合活动设施,它包括室内和露天场所。室内场所主要供老人们聊天、下棋、打牌等,而露天场所往往是用来安排健身,如跳舞、打门球、练气功等,在这里,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充分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之间需求差异;在农村应以村为单位,设立老年公共文化活动室,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内容。此外还可以社区、单位为基础,组建各种老年人业余爱好组织,如老年书画协会、老年京剧协会、老年象棋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