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知

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知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区大气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相关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高污染燃料油(机动车用燃料除外)、硫含量大于0.3%的蜂窝型煤、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以外的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禁燃区内原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灶台等燃烧设施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已改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窑炉、灶台等燃烧设施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相关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

3、自2015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内新安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小型燃煤炉灶,安装燃气和电热锅炉(灶)等清洁能源锅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安装前要办理环保、质监等审批手续。

二、组织实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管理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环保局牵头实施,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县城管局、县电视台和街道、新城街道积极配合,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加快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随意焚烧可燃废物的行为,积极宣传和引导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