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用地管理办法通知

殡葬用地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用地管理,革除丧葬陋俗,杜绝铺张浪费,提倡文明办丧,节约殡葬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范围内所有殡葬用地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殡葬用地管理主体,国土资源、民政、交运、规划、城管、文物、旅游、水利、公路、林业等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共同搞好殡葬用地管理。

第五条建立殡葬用地困难救助机制,由县民政局制定救助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殡葬用地控制

第六条严格殡葬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划定禁葬区,禁葬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实施。禁葬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耕地、重点保护林地;

(二)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区、乡镇规划区的核心区域;

(三)重点景区和居民聚居区的核心区;

(四)河道、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国省县道、高速公路、铁路可视范围500米内。

第七条县民政局应建好县城公墓山,切实解决县城殡葬用地相关问题。乡镇应结合实际,建好公益性公墓,有序规范辖区内殡葬用地行为。

第八条严格控制殡葬用地面积,公墓山按照《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地区殡葬行为可适当放宽绿化等用地面积,但每宗坟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三章、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的处理

第九条全县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按照“主动申报、限期迁移、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需限期迁移,不得进行殡葬。乡镇(街道)应制定殡葬用地安排预案,有效解决活人墓迁移及其他殡葬用地问题。活人墓迁移用地未落实,确需紧急使用的,先由当事人在禁葬区外自主解决殡葬用地问题;当事人自主解决存在困难,且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国土等部门配合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活人墓用地经营权转让关系由当事双方自行解决。转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迁移用地由政府解决的,活人墓业主按土地征收标准支付迁移用地费用。活人墓用地转让方不予退还相关款项,活人墓业主自主解决迁移用地的,按征地标准和规定墓地面积予以补偿,活人墓业主自主解决存在困难,迁移用地由活人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原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收归公有。

第十二条禁葬区内活人墓业主2015年5月31日前主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迁移的,按征地拆迁坟墓迁移补偿上限标准下浮10%予以补偿,申报登记、补偿兑现等相关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偿款项由县财政负责,具体标准为:

(一)迁移费:令箭碑450元/座,三厢碑1800元/座,五厢碑2700元/座,七厢碑3600元/座,九厢碑5400元/座,牌楼碑7200—9000元/座。

(二)碑圈补偿款:卵石圈160元/m3,砖砌体200元/m3,条石圈240元/m3。

第十三条2015年5月31日前,禁葬区内活人墓业主未主动申报登记的,或者迁移用地落实后,活人墓业主不在规定限期内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

(一)活人墓在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区的,由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办、县民政局、县林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迁移;

(二)活人墓在其他区域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办依法强制迁移。

第四章、殡葬用地监管

第十四条县域内所有殡葬用地均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林业局负责重点保护林地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交运局负责管理的县道和乡道两侧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和管理的县道两侧的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水利局负责河道两侧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旅游局负责重点景区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民政局负责县城公墓山建设及管理,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指导。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逐村逐户宣传殡葬用地管理政策,特别是辖区内禁葬区划分、殡葬用地面积控制等相关规定,积极引导群众不得修建活人墓、豪华墓,确保辖区内殡葬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殡葬用地管理纳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处置范畴,完善对违规殡葬用地的劝阻、告诫制度,有效监控辖区内殡葬用地行为。

第十八条辖区内出现违规殡葬用地行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处理,要求当事人限期迁移;当事人不在限期内迁移的,应依法予以强制迁移;违规殡葬行为在相关县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联系相关县直单位,共同将违规殡葬用地行为及时处置到位。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辖区内出现违规殡葬用地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县直单位应及时告诫、劝阻;当事人不听劝阻的,会同国土、民政等部门责令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依法予以强制迁移(强制迁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殡葬用地或者建设豪华墓,且不按规定时限迁移或整改的,除依法强制迁移外,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单位对管理范围内违规殡葬用地行为巡查处置不到位的,按管理职责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对单位党政一把手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