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理范例6篇

县城管理

县城管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国际休闲度假岛为目标,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明晰管理职责,整合城市管理资源,优化城市管理程序,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扩大市民参与面,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范围清晰、任务落实、运转协调、监管到位”的城市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城市基础设施优质、安全、高效运行,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管理城市的能力显著增强;市民素质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落实“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工作机制,突出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乡镇、社区的基层基础地位。

(二)部门主管、综合执法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许可管理、过程管理、安全管理。建立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开展综合执法。

(三)建管并重、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规划、建设、管理有机衔接、协调推进,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责任和利益挂钩,形成“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的良好局面。

(四)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既要抓紧解决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又要积极探索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五)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经营进程,积极寻求载体,努力搭建平台,发动社会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

四、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区市容卫生管理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保洁及南北长山垃圾的收集转运,指导其他乡镇渔村的垃圾处理;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规划,督促、指导、协调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县城市管理相对处罚权处罚暂行规定对违章建设、破坏市容环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增强执法力量,为城管执法提供保障。

县卫计局:扎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实施改厕规划,加强预防和减少疾病工作,做好社会公共卫生管理监督;负责抓好对城区公共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性店铺和摊点的卫生执法检查整治;加强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县公安局:定期开展交通秩序、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治理乱停乱放行为,严禁“三无”车辆上路行驶;立案查处破坏、盗窃绿化苗木及市政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碍城管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组织消防等相关单位排查整改城区消防隐患。

县国土资源局: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县城、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执法巡查,严格用地审批,严厉打击未批先用、少批多占、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车辆运营秩序,打击无序揽客、滞留候客、急停载客等行为;加强县乡道路管理,搞好道路养护,清除道路周边视域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确保道路洁净、畅通;推进航运文明规范服务,提升航运接待水平;加强码头的卫生保洁和日常管理,保持良好的港口环境。

公路局:做好负责道路的清洁保养,养护所属绿地,清除道路周边视域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确保道路洁净、畅通。

县环保局:监督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做好固体废弃物、水环境和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监测全县垃圾处理场及周边环境;打击在人口集中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查处向海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加强城市污水、噪声和油烟治理,做好技术鉴定和源头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超标排放和噪声扰民行为等。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与房产业主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县民政局:加强殡葬管理,引导殡仪馆守灵、告别和公墓安葬,倡导丧事文明从俭,严厉查处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救助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生活保障,妥善安置城区流浪者和精神病人。

县教体局:开设文明素质教育课程,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整治校园和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

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树木保护和义务植树活动,搞好城区及周边森林防火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县文广新局:整顿娱乐场所,规范经营秩序,组织好民间文艺团体的各项活动。

县广播电视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开辟专题栏目,宣传城市管理中涌现的先进事迹,曝光反面案例,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

县局: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事项。

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加强用电巡查,查处私接乱接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地采取断电措施。

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是本辖区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负责辖区内有关设施的管理,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依据城乡规划法对乡镇、村区域内违章建设进行查处(县城市规划区除外)。社区(村居)作为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社区范围内的综合管理和环境整治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巡查、制止、报告社区(村居)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好单位庭院、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清除单位建(构)筑物上“牛皮癣”,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各项常态管理工作。

五、工作重点

(一)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继续保持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高压态势,坚决制止、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对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既有违法违章建设实施分类处理,形成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南长山街道、北长山乡政府、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海渔局)

(二)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坚持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主要道路严禁、次要道路严控、支路街巷规范的要求,着力规范户外经营行为。取缔主要道路及场所占道经营的固定摊点、流动商贩,查处店外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探索推进规范化临时摊点设置工作,逐步规范取缔自发形成的小市场。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须按规划要求配建相应的商业服务设施,与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启用,验收不达标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卫计局、县商务局)

(三)加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建立规范的建筑渣土处置秩序,全县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率达到90%以上。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建筑工地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落实出入口硬化和保洁、工地围挡、施工降尘、运输车辆清洗、监控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建筑渣土规范处置保证金制度和运输核准制度,研究制订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第三方监管办法。强化建筑渣土运输途中管理,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发现撒漏和乱倒行为立即查处。加强建筑渣土填埋场(点)建设与管理,保障建筑渣土及时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四)严格户外广告管理。加快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和设置,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引导和鼓励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告,逐步减少主城区非商业地段户外广告设置。鼓励在城市综合体建筑立面设置LED大屏幕。原则上不再审批楼顶广告,经批准设置的现有广告期满后即行拆除,未经批准设置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单位名称牌匾和建筑物名称牌匾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整体周边环境的前提下规范设置。(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工商局、县住建局)

(五)改善市容市貌。主次道路两侧、重要场所周边建(构)筑物和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消除外立面及周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吊乱挂、乱摆乱卖等影响市容市貌现象,清除建筑物立面阳台、房顶等悬挂或堆放的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规范养犬行为,严格养犬审批管理,大力开展流浪犬的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农林水务局、县工商局、县卫计局)

(六)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巩固主、次道路保洁质量,主、次道路清扫率达到100%,保洁范围逐步向绿化带延伸覆盖。落实保洁责任区制度,支路街巷与岸坡、城市绿地、集贸市场等区域实行制度化保洁,消除清扫保洁盲区。加大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建设改造力度,规范引导垃圾分类收集,推行环卫设施标准化卫生养护。严格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住建局)

(七)提高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质量。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持路面完好,禁止违章开挖城市道路。做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推进“雨污分流”。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无污水冒溢。逐步对城区架空管道、线路实施落地改造,消除空中管线造成的视觉污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方便特殊人群使用。强化公用事业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尤其是地下管网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强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及安全运行管理,提高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供给效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

(八)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环保监察,治理乱排乱倒行为,改善大气环境和水体质量。加强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稳定改善空气质量。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固定噪声源,做到达标、不扰民。固体废弃物收贮设立防扬散、防雨淋、防渗漏设施,设立规范的标志标识。做好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严格控制餐饮附属设施油烟排放,加强户外制冷设施设置噪声监测,确保达标。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杜绝不文明殡葬造成的占地和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民政局)

(九)改善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环境。按照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双无社区”创建活动,落实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单位:南长山街道、北长山乡政府、县卫计局)

(十)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强化交通秩序整治,继续治理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不断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守法率。进一步完善集街面巡逻、视频监控为一体的交通拥堵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管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大力整治车站、医院、码头、商场等区域及各交通路口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城市综合管理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及乡镇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制度、方案、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解决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模式,着力缓解城镇面积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与日常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成立乡镇(街道)执法中队,城区招聘城管协管员,提高城管监管力量。非城区规划的乡镇开展辖区城管综合执法。

(三)强化执法共同责任,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城管部门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为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或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公安协同配合城管执法,及时查处妨碍城管执法的案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预防发生。司法部门要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保障城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城市管理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选址,建设停车场、红绿灯、固定测速抓拍点等设施,定期刷新交通标志线。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必要的装备、办公设施建设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实施。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科技含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县城管理范文2

为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作水平,逐步扭转体制不顺畅、管理不到位、环境脏乱差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城区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深化环卫体制改革为重点,坚持上下协调、条块结合、全面统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划区作业、双重监管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以建设局为主,以县直各机关单位(包括部分国有制企业)为辅,以城中村为补充”的县城环境卫生三级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合理、运行模式多样、作业标准统一的三级环卫作业新格局。

二、责任分工

(一)建设局:具体负责县城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垃圾中转站、垃圾箱、垃圾池等环卫设施的建设、摆放和维护;城区15条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其中街道的保洁范围为两侧建筑红线以内——主道、副道、人行道和绿化分车带;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垃圾站点的垃圾清运和处理;对城区乱到建筑垃圾、不定点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监察、处理;对县直各机关单位和城中村的环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县直各单位:按照统一安排,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为义务劳动日。具体负责本单位责任区的路面清扫保洁;捡拾、清理道路两侧和绿化分车带内的白色垃圾、杂物等;清除责任区内墙面、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表面以及路面上的违法小广告,包括纸质广告和喷涂广告;把义务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就近清运至垃圾箱、垃圾池或垃圾中转站。责任区的位置和范围另行发文划分。

(三)各城中村:东街、西街、北街、南街、**、***、**、**、**、**、**等约20个城中村,具体负责完善村内垃圾池的建设,数量标准为每50—100户一个;本村所有街道、广场的清扫保洁;把本村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转运至建设局负责的沿街垃圾点或中转站。

三、工作标准

(一)建设局:1.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城区主干道两侧的环卫设施规划布局合理,外观整洁,运行使用正常。2.街道清扫保洁。城区主次干道与休闲广场实行“一扫全保”制度,即一日一扫,全日保洁,清扫时间为早5:00—7:00。清扫标准全面达到“六无六净一片清”。六无即无烟头纸片、无粪便泥土、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其它遗弃物、无砖头瓦块;六净即路面净、绿化分车带净、路沿树窝净、下水道口净、墙根净、垃圾箱和垃圾中转站周边净;一片清即地面见本色,马路一片清。3.垃圾清运。主次干道两侧各垃圾点的垃圾要日产日清无积存、密闭运输无抛洒。4.业务指导。做好对义务劳动责任单位和城中村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县直各单位:1.切实做好机关单位“门前三包”。2.切实搞好义务劳动活动。①工具齐全。备齐并及时补充清扫路面、清运垃圾的工具和车辆、及时清除小广告。②行动统一。义务劳动日当天,各单位必须组织人员准时到位,集中劳动,不得拖延、应付。③路面干净。责任区内的非绿化地面全部清扫干净,做到六无即无烟头纸片、无粪便泥土、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无砖头瓦块。④绿化分车带干净。绿化分车带内无白色垃圾和其他杂物。⑤小广告干净。对责任区内墙面、地面、地上附着物表面的小广告彻底清理,做到无遗漏、无残留。⑥垃圾清运及时。清扫、清除工作完成后,立即清运各种垃圾,做到无遗漏、无底盘、无抛洒。不得就地焚烧,形成污染。

(三)各城中村:1.确定人员。根据村庄大小和人口多少,自聘2—3名保洁员,费用来源为县、乡财政补贴;2.工具、设施齐全。按人头配齐相应的清扫工具和垃圾清运车辆;全面检查村内垃圾池的数量和使用状况,能维修的维修,数量不够的增建,达到“每50—100户一个”的标准,方便村民生活。3.街道保洁干净。村内所有街道、广场一日一扫,全天保洁,做到路面无粪便泥土、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无砖头瓦块、垃圾点周边无外溢。4.垃圾转运及时。各垃圾点要一日一清,就近转运至建设局负责的沿街垃圾点或中转站。5.加强宣传。建立健全本村的环卫工作制度,加强村容村貌管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定点倾倒生活垃圾、实行畜禽圈养,减少并杜绝乱泼脏水、乱堆柴草的行为。

四、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三级环卫管理网络是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创新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扩大环卫作业覆盖率,彻底消除垃圾暴露街头和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现象的治本之策,是环境卫生由突击整治向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之举。为此,县政府成立**县城环境卫生三级管理领导小组,对县城的环卫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卫三级管理工作的实施与推进,建设局局长禹水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直各单位、各城中村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新晨

县城管理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县城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综合管理是指在*城区内对县城市容、环卫、道路交通、市场、文化和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主管部门为主,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同组织实施,公安、城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类执法。

*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统一管理、分类执法原则;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执法原则;

(三)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方便群众、提高效能、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要不断强化城市意识,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县城市容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合理设置公共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绿化、秩序和卫生。

(五)责任区域由下列责任人负责:

1、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2、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3、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4、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6、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7、个体工商户经营铺面,由经营业主负责。

8、居民户由居民自行负责。

9、县城卫生死角区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予以确定。

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县城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公共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路线、地点,按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类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全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散、飞扬。

第十三条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十四条严禁从室内、车内向外扔废弃物。

第十五条举办各种庆典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由举办者在当日活动结束后3小时内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临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营业性宣传咨询活动。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和其他户外设施,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规划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第二十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条狗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按规定免疫,办理准养证,实行家养或栓养,严禁放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带入公共场所;对于未办准养证的狗或将已办准养证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部门一律按流浪狗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设置电话亭、报刊亭、亭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应拆除围墙,选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搞好绿化。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全封闭的围墙。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区的出租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城市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九条不得损坏、盗用和收购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有收购、盗卖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挖掘、损坏和占用街道。确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交纳道路赔偿费和占用费,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标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不得向江河、沟渠、水体倾倒垃圾、扔废弃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放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市区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一条医疗垃圾必须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一切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

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非法营运,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

第四十六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确需入城御货的,所运货物必须在每天零时至次日凌晨5时以前进城。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四十八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

第四十九条二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限载一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禁止各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条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第五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消防车、救护车、食品卫生监督(检测)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随意停车揽客。

第八章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网吧、电子游戏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标志,营业时间不超过8:00时至24:00时。

第五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标志。每日凌晨0:00时至8:00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九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五十六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两侧店铺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街道早、夜市摊点和集贸市场内的摊点,应配备处置自产垃圾的容器。实行“摊前三包”制度,即包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染。

第五十八条餐馆、饮食店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应实行餐厅、厨房分离的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设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炉灶和使用移动式炉灶。禁止向店外倾倒垃圾、污水、残汤剩菜等。

第五十九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十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二)、(三)、(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造不符合县城规划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绿化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从家庭室内发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六)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违反营业时间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七十一条集贸市场中违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原文。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处罚的程序和管理

(一)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缴纳。

(三)各项罚款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

(四)所有罚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提高素质,协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设置城市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电话,城市执法队必须及时派人核实、处理。

县城管理范文4

第二条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以及平基土石方。

第四条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由获得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许可,持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承接运输业务。

第五条凡在县城区域内承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公司,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前,应当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获得《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在申报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表》,提供公司加盖单位鲜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以及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资料。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的车辆,应当是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三轴或四轴货运车辆。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闭盖装置,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遗洒污染城市道路。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货箱栏板限高1500mm,加盖后从盖顶至货箱底部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1600mm。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号牌应按规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清晰。货箱栏板喷印放大号牌,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车辆两侧反光标识总长度为车身的50%以上,后部反光标识不小于0.1㎡。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渣运”字样,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资料后,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

第十三条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查验、审核合格后,在《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职能分工分别发放《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随车携带《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备查。

第十五条《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限内使用,有效期满,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身整洁。运输建筑垃圾时严禁超载、冒载,防止建筑垃圾遗洒、飘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及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的;

(二)涂改、转借、逾期、跨项目使用《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关要求及技术标准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冒载、带泥上路、沿途撒落的。

第十八条施工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交由未获得《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运输的,由县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城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钟灵山工业园区和碗米坡工业小区。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使园区成为全县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平台、吸纳聚集高新技术生产要素的载体、民营经济的重要板块、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的示范园区和财源基地,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产业聚集、重点发展”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园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提升承载能力。

第七条园区实现产业聚集,产业布局科学合理,精深加工、生物制药和绿色食品等无污染企业入驻碗米坡工业小区;矿产品加工、陶瓷制品、轻化建材等企业入驻钟灵山工业园区。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园区管理机构为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综合性正科级管理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直接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园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计划,根据入驻企业的生产规模、产业类别,科学、合理地引导企业完成选址工作。

(四)按照园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五)协调处理园区入驻企业之间、入驻企业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各项事宜,协调落实招商引资政策。

(六)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协助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协调解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等方面的问题。

(七)指导园区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八)做好园区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指导园区入驻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文件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九)积极组织项目申报,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单位逐年储备园区规划内的土地,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九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打造和提升园区的核心竞争力。遵循“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项目滚动发展”的建设思路,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第十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为主,构建多元化投资体系。县政府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整合部门相关项目资金用于园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将100万元工业发展基金、园区落户企业上年产生财税收入中本级可用财力的20%用于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管委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强化对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把关,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区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快进行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备工作,确保土地储备满足园区改扩建项目及新入驻企业的用地需要。

第十五条园区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投产,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由相关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已投入的厂房、设备、设施自行拆除。在土地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享受《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保发〔2010〕1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和优惠政策,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招引一批高质量、高科技企业入驻园区。

第十八条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共抓园区招商引资责任制。对入园项目,县委、县政府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组织专门班子,为入园企业提供跟踪服务,直到投产。县商务局要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和主要载体,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全力组织实施。

第六章项目准入和退出

第十九条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建设效应,园区实行产业准入项目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二)原则上为工业项目,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园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冶金工业企业入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陶瓷工业入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轻化建材入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须达80万元以上,土地利用容积率须达65%以上。

(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遵守园区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银行资信证明。

(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六)项目的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七)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需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填报《县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

(二)项目预审。管委会牵头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申请后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领办、协办服务,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负责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要积极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引进工业项目获准入驻园区后,相应作为该乡镇的招商引资任务,入驻项目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列入各乡镇的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实行退出机制,凡是未达到约定的投资比例、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应退出园区。

第七章园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负责管理园区社会事务,指导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加强对园区内企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迁陵镇、碗米坡镇负责协助处理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涉园农民问题。

第二十六条园区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医疗、环卫、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园区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除正常执法检查外,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确需进行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管委会统一安排。对园内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肃追究违规和干扰园区正常秩序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园区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县城管理范文6

同志们:

召开这次县城建设和管理工作动员大会,集中研究县城建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安排部署县城“五大秩序”整治和建立健全县城建设及管理的长效机制,对于切实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x县长的讲话和其他各位领导的工作安排都很好,我都赞成,希望大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加快我县城镇化发展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落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推进我县扶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城镇化水平低,工业发展滞后,“三农”问题尤为突出,已成为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对城镇化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增强加决城镇化进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构建合理的城镇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加决城镇化发展步伐,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三个三分之一”战略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县城镇化进程滞后,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加之农村人口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础差、底子薄,广大农村成为推进扶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我县这样的贫困欠发达地区,要落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用发展才是硬道理统一全县各级干部群众的认识,凝聚全县人民的力量,抓住市委、市政府把我县县城确定为云南北大门建设的三个重点县城建设和中国华电集团、云南东源集团投资开发我县煤电等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以战略发展的眼光千方百计加快推进城镇化,为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以解决“三农”问题为核心,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依托城市带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镇×××域经济发展的两翼,缺一不可忽视哪一方面,都会偏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也不可能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三个三分之一”战略发展构想,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加快城镇化发展特别是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提×××城管理水平,是实施“三个三分之一”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城镇化的优先发展,县城发挥不了辐射带动作用,我县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就难以实现。我县县城在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无论是在建设方面,还是管理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县城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人居环境等基础设施都得到很大改善,已初具滇川黔结合部区域性新×××的雏形。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县城在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与全省第二人口大县的形象极不相称,与周边同一层次的城市差距再拉大。在今天全国各县区市你追我赶的浪潮下,我们曾经有过的辉煌不再有。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克服自恃自傲、四平八稳、按部就班、安于现状的思想,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抓住难得的机遇,乘势而上,竭尽努力,加决县城发展步伐,提高管理水平,使我们的县城与川滇黔新兴工业城市这个定位逐步靠近,打造镇雄经济发展的平台,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产业是城市发展的支撑,城市是产业发展的载体。就镇雄而言,未来城镇经济的主要支撑在工业,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就必须走好以城镇化推动工业化、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的路子。城市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城市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一个区域内,中心城市是生产要素的集合体,是市场机制和政策措施发挥作用的载体,也是交通通信的枢纽。市场主导、政府调控、交通通信先行都要通过中心城市这个环节发挥作用。城市的优先发展,其意义不仅在于城市本身的发展,而且是带动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县目前城镇化水平十分落后,到2020年,要实现城镇化水平由现在的×××左右提高到×××以上的目标,年均至少要提高×××个百分点,而县城这个“中心”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市政基础差,城市功能不完善,建设和管理与新形势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龙头作用不强,窗口形象不好。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大力提高城镇化水平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尽管我们的差距比较大,困难也很多,但这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思想观念和创新行为能否领先。只要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把自己摆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发展的大格局中比较和借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不断建立新的体制,就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就会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城市是人们集聚在一起追求文明幸福生活的空间,也是一个地方对外展示形象的名片。县城是我县政治、经济、文

化的中心,是党政首脑机关所在地,是对外开放的窗口,也是全县县城之外人民群众追求文明幸福生活的榜样。无论是上级领导,还是外来客商及游客,他们了解镇雄,认识镇雄,首先都会从县城开始,通过对县城的社会秩序、交通秩序、市民素质来评判我县的文明进步状况。因此,管×××城和建设县城同等重要,各级各部门都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转变作风,切实履职,为县城硬环境建设和软环境改善做出积极贡献。管理城市,是一门科学。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mzd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胜利,共产党的领导即将从农村转向城市时,就号召全党干部要学习城市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我县县城虽然现在还不大,但已初具规模,如何来管好这座县城,作为县城的建设和管理部门及其干部,首先要加强学习,学习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知识,树立现代城市管理的理念,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建设和管理工作。其次是要加强对市民的引导和教育,让市民认识县城规划、了解县城发展远景,熟悉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市民主动自觉地遵守县城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积极主动的参与县城的建设和管理。再次是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同时,要以人为本,少来一些“管卡压”整死人的怪招,多一些善解人意、体贴人民的办法,使县城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轨道。第四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我们的一些工作并不是决策有问题,而是执行中出了毛病,或者“一阵风”,缺乏长效机制,缺乏制度,或者有制度而不认真落实。因此,城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办法上下功夫,在执行制度上下功夫,在追究责任上下功夫,在具体运作上下功夫,切实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使城市真正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平台,镇×××的名片,全县人民追求文明幸福生活的地方。(

二、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化建设

抓住机遇,实施城镇化战略,拉动经济跨越式发展,既是形势所迫,发展所需,群众所盼,也是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历史责任。对此,我重点强调四个方面。

(一)准确定位城市

当前,我县加快城镇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这既是我县加快城镇化发展的重大机遇,也是我们准确定位县城规模的重要依据。一是我县被国家列为煤炭基地县,城镇化发展潜力巨大。目前,我县煤炭产业开发的思路逐步完善,大开发的态势初步形成,东源集团、大顺集团等大型企业已落户镇雄,许多外地客商正纷纷涌入,后续投资将进一步加大。华电镇雄电厂争取立项建设进展顺利,这一推进镇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将很快突破。二是省政府把我县列为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列为全省优质烤烟、无公害蔬菜、蚕桑、食用菌、商品猪、马铃薯和杂粮基地县,将有力地推动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县龙头企业必将快速发展,支撑城镇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市委、市政府把我县县城列入云南北大门建设的三个重点县城之一,定位为川滇黔结合部新兴工业城市,这与我县对县城定位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定位的确立,市委、市政府必将对我县城镇建设给予更多的支持。必须把推进工业化作为基础,把城镇化作为重点,以产业促进城镇发展,以城镇引领产业进步。昭通要加快发展,必须进一步密集人口,提高城镇化水平,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带动力。镇雄人口多,资源丰富,地理位置、发展基础和潜力都比较大,要以煤电产业为支撑,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建设成为新兴工业城市,发展成区域次中心城市。四是我县交通、市政基础等建设步伐加快,镇凤、镇毕等出境大通道已开工建设,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县域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必然加快,既要求加快城镇发展,也为城镇快速发展提供可能;县城供水、垃圾处理等重点工程顺利启动,为加快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机遇总是惠顾奋发进取的人,条件总是为勇于开拓者创造的。如果我们抓不住这些千载难逢的机遇,克服不了眼前的暂时困难,消极等待,坐等机遇和条件成熟,或者抓而不紧,就会错失良机,无所作为。因此,要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起来,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加快发展的氛围营造起来,把干劲鼓起来,从县城的建设和管理入手,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大力提高城镇化水平,力争使城镇化水平每年提高×××个百分点,努力向到2020年城镇化水平达×××以上,县城建成25一×××平方公里、×××万人以上的川滇黔结合部新兴工业城市的目标奋进。

(二)高起点科学规划城市

城镇建设必须遵循规划先行原则,发挥其“蓝图”作用,避免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及决策不当导致盲目建设、无序建设,保证城镇健康发展。由于投入不足,我县城镇规划滞后,而且过去的规划已不适宜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城镇化目标和新的县城定位,修编完善我县城镇发展规划已成为当务之急。县城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及各相关部门要集中精力抓好调查研究,根据新的形势,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以设施完备、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现代化新兴工业城市为目标,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县城,尽快完×××城,尽快完×××城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性、控制性详规。一是要根据新的城市定位和未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走势,充分考虑川滇黔结合部这个区位,突出工业城市这个特点,把县城每一条街道、每一个区域建筑、每一设施的建设规划做巧做好,形×××城各区域详规。城市规划投入不少,制定过程复杂,一旦形成不容易更改,因此县城规划要向省内外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谁的规划更具特色,更符合实际,更体现未来发展的需要,就让谁来做,决不能随意。二是要走市场之路,通过市场竞争,把县城规划好。二是要做好城市功能规划。围绕把镇×××城建成工业型(或资源型)城市目标,做好设施功能和使用功能规划,合理布局居住区、办公区、商业区、娱乐区,科学规划水、电、路、话等设施建设,使城市功能齐全,整齐规范。三是要做好可持续发展规划。要在生态规划上做美,提高城市品位。做好×××和城外群山的绿化规划,着力抓好城市园林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和大环境绿化,实现城市园林化和道路景观化,体现“一草一木是特色,一路一楼是品位”的城市意境。结合生态工程实施,在城外打造绿色屏障,真正把县城建设成为青山绿地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四是要做好卫星城和工业园区规划,把泼机、塘房、中屯、板桥规划为县城卫星城,在泼机、塘房规划煤炭、煤电、煤炭深加工等工业园区,在板桥规划建筑、建材等工业园区,在中屯规划农产品加工园区,促进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

(三)积极有序建设城市

要从有利于树立镇雄良好的对外开形象、有利于为新型工业化创造良好蒯竟、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镇管理水产、有利于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出发,积极有序建设城镇。一是建设投入要活。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千方百计解决财政投入少的“瓶颈”,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市场运作的城镇经营格局,加大城市建设力度,以大投入实现城镇的大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经营城市的突破口,要用详细规划来显示各区域的发展前景,涵养地价,确保土地增值。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最大限度地盘活城镇土地,使之成为城镇建设最大的“财政”,做到以地生财、以城建城、以镇养镇。二是执行要严。要建立严格的执行规划的监督机制,坚决打击乱批乱建行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以城市规划为龙头,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强制性,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发展。这里,我要重点强调,各级各部门,不管是上划部门,还是县直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新的城市发展观、城市文明观和城市经济观,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支持和监督城管部门搞好县城规划的执行。三是质量要高。要强化质量监督手段,严格按图纸和设计施工,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城镇建设项目,下功夫抓好县城环境绿化和街道灯光设计,使县城真正亮起来、美起来。四是速度要快。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城镇化。要搞好县城房地产开发,坚决取缔私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坚决停止单位职工建房的审批,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形成,拉动城市经济的增长。(

(四)严要求管理城市

在城市发展中,规划是方向和前提,建设是基础和重点,管理是灵魂和关键。加强城镇管理是建设城镇的基础工作,是推进城镇化的关键。要把城镇管理放在突出位置,以管理促建设,不断改善市政基础,完善城市功能,壮大城市实力,扩大县城规模,努力县城面貌一年一个样,年年上台阶。当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力抓好县城“五大秩序”集中整治。×××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长远的、战略的高度,积极支持配合,形成集中整治的强大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以赴开展集中整治。参与集中整治的干部职工要敢于负责,大胆工作,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既要坚决治乱,又要学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既要打击违纪违法行为,又要保护好群众利益,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实现,使县城明亮起来、整洁起来、有序起来、文明起来。要在认真总结过去我们抓城市管理的经验和这次集中整治的成功做法,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新机制,坚持长抓不懈,提高管理效益。一是要提升素质。牢固树立“市民中心观”,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市民的城市管理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教育,引导市民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努力形成人人争做文明市民,个个是镇雄形象,全体市民关心、重视、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承包管理。对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等公共管理,要面向社会进行招标,如“门前三包”、广告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城市广告、灯箱,绿化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城市绿化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质量。三是要划行归市。要按照相对集中、规范行业的要求,对餐饮、娱乐、农贸、流通等行业实行划定区域经营,着力解决城市经营杂乱无序的问题。四是要严管重罚。要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依法严格管理城市的各项经营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对不批就建、乱批乱建、破坏公共设施、造成城市污染、扰乱经济秩序等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维护城市的健康发展。五是要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城市管理经常化和有序化。城市管理最易长短脱节,松紧失序,紧时有改变,松时又滑坡。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城镇化战略顺利实施

建好城市、管好城市,推进城镇化发展,既关系到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城镇特别是县城的辐射带动能力,又涉及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如何建立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是新形势下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共同为做好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而努力。第一,要加强学习和借鉴。城市建设和管理本身就是一门系统的科学,不学习、不研究就无法指导好建设和管理。县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要带头学习,认真系统地学习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知识,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发展的经验,避免走弯路。要深入研究我县城镇化发展的路子,特别要针对财政投入不足,而城镇急需快速发展的实际,着力思考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二,要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要统筹兼顾,把推进城镇化与其他各项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评,抓好城市建设和管理。定期对城镇工作进行研究,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认真解决城镇建设与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坚持软硬环境一起抓,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根治一些职能部门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现象,树立镇雄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各职能部门和乌峰镇要按照这次会议落实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县城“五大秩序”整治和长期的管理工作,为提×××城建设与管理水平及加快城镇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其他各部门,包括上划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观念,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支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