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合作论文:畜牧业规范化发展途径

畜牧合作论文:畜牧业规范化发展途径

本文作者:于凡 郭庆海 单位: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畜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在生产经营的诸多环节,分散的养殖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日本的经验看,小规模经营农户之所以能顺利地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与大市场接轨,正是得益于其背后的综合农协。以调研对象———中民兴畜牧合作组织和其所在的榆树市大坡镇养鸡业为例,该镇养鸡业始于1992年,由于养殖规模小、成本高、技术落后,养鸡户各自为战、互相排挤,在市场竞争下,养殖积极性不高,养鸡业发展长期停滞不前。该合作组织成立于2009年,分散的养殖户依托合作组织,以具有一定规模的整体参与市场竞争,集鸡雏供应、饲养、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2年多以来,该镇养鸡业快速发展。所带动的乡镇中,弓棚、保寿、黑林和秀水都是吉林省粮食产量前100名的乡镇。可见,畜牧合作组织在联合养殖户的过程中,扩大了小农经济的外部规模,形成规模优势,以横向联合推动纵向发展,为粮食主产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建设现代化畜牧业、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关键的2点就是规模化发展和标准化生产[1]。分散的小规模养殖户依托畜牧合作组织统一培训、统一供料、统一技术、统一免疫、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价格等,畜牧业生产实现了标准化。达到一定标准的合作组织可进行行业的产品标准认证和生产标准认证,以自己的商标走向市场并形成特色品牌,使畜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散养户无法实行标准化生产,并非由于其没有引进优良品种、饲料的愿望或是对免疫、技术等不感兴趣。而在于目前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无法满足这些诉求,并且小规模的家庭养殖收益无法弥补标准化的技术成本。因此,畜牧合作组织的作用不只是表面上的标准化统一,而在于把分散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从生产和发展的实际出发,使标准化成本得以由规模经济所弥补。

首先,畜牧合作组织根据成员需求与市场需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了外部经济的内部化,改变了单个养殖户在大市场的弱势地位,提高了产销各环节的议价能力,经济收益明显。同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就业机会,社会收益明显。长期以来,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被倡导和鼓励,但家庭经营的小规模生产无法激发可持续生产的动力。统计显示,我国每年产生的畜禽粪便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7倍,污染严重。调研中看到,民兴畜牧合作组织充分利用鸡粪,兼业发展鱼虾养殖和经济林木种植,田丰合作组织将猪粪进行有机处理,发展沼气等,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应。

吉林省畜牧合作组织发展的起步较晚,20多年的发展中,培养出了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服务规范的合作组织。但受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农民合作意识以及人才等因素的制约,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调研发现,在成员构成多元化的同时,非农民身份的成员在畜牧合作组织中占比较大,且在股权结构中处于优势地位。还有很多的主要成员,身份虽然为农民,但早已脱离真正的农业领域,即真正农民成员的力量还处于弱势。农民内生力量的薄弱造成外来资本大量侵入畜牧合作组织,产权结构与真正意义的农民合作组织要求还存在偏差,外来工商资本所固有的逐利性与“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存有矛盾,不利于畜牧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大部分畜牧合作组织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且规模较小,业务多停留在生产资料与初级畜产品的生产流通上,角色是联结农资供应企业、养殖户与畜牧产品加工企业的中介。不具备运作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市场竞争力较弱,合作水平较低,对成员带动能力不强,无法满足成员的综合需求。对吉林省榆树市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58户农户进行访谈,60.1%的受访者表示,未加入的原因是“没有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合作组织”。

合作组织既要解决成员的畜产品销售,又要将畜产品销售给加工企业或消费者。目前,多数组织以协议约定同成员之间的畜产品定向转移关系。而实践中,畜产品转移数量有时无法确切约定,有时又无法约定。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出发点,一方面成员在市场环境较好时,常会受利益的诱惑而减少与合作组织的畜产品转移量。另一方面,合作组织成员往往存有不信任的心理。这就产生了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内部冲突[2]。与成员定向转移产品关系的稳定性是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仅依靠协议不能根本解决内部冲突问题。多数畜牧合作组织缺乏科学的利益机制,无法通过紧密的利益关系吸引成员并维持稳定的合作。很多畜牧合作组织业务定位不准,组织机构和管理运营的随意性较大,各种外部力量交叉混乱,违背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有些由政府牵头或参与发起,由于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导致政企不分;有些由农村“能人”或农资公司发起,又由于能人或公司的力量而演变为私人或合伙企业。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兴办畜牧合作组织为旗号,侵占市场,空享国家的政策、资助和补贴。不规范的、假冒合作组织的存在,形成不正当的利益竞争,侵占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公共支付,扰乱了正常的发展秩序。目前,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整体的综合素质较低,真正能够带领组织发展的人才不多,成为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资金方面,农民手中的资金非常有限,须向金融机构融资来解决。然而,农村金融目前正在发展之中,支持额度有限且贷款成本高于城市一般工商企业贷款。

在畜牧业的发展中,政府应准确定位,将力量集中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政策的引导和落实。在实践领域要充分调动发挥畜牧合作组织的作用,通过畜牧合作组织加强政府与养殖户、生产加工企业之间的联系,降低管理成本并提高管理效率。满足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等软需求,关键要看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是否真正实现。政府应通过公共管理和服务,运用市场手段,输出合理有效的政策产品,加快畜牧合作组织的成长,使之成为推动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吉林省畜牧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政策上要加强支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扶持政策”,细化支持其发展的税收、信贷、财政、信息等政策体系。但不能过度依靠向有关部门灌输“为农服务”的观念,要注重对支农政策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加以制度的细化和完善。此外,更要重视政策落实的环节,向吉林省23家调研对象征询发展的政策建议,60.9%的受访组织表示“希望把现有政策落到实处”,可见,相比于政策体系的支持力度,政策落实水平也同样重要。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互助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方面享有国家的支持政策和资助补贴等公共支付;另一方面,又在实质上作为一类企业法人进入市场并参与竞争。因此,既要鼓励其在竞争中成长和增强实力,又要引导其避免过度竞争,平衡生存与发展,兼顾效率和安全。同时,要细化法律法规来防止其向私营企业的性质演变,甚至假借合作组织的名义侵占国家的公共支付。#p#分页标题#e#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也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还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体现出以农民为主体的法律原则,但简单地对成员数量比例的规定无法限制那些成员数量结构上符合规定,而实质上却由非农民成员在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中占据优势比例的做法。因此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律规定,保障农民成员实质上的主体地位。科学有效的利益机制,能从各方面实现成员利益,促进合作组织持续发展。借鉴畜牧合作组织成功的经验,既要从成本和销售上努力提高经济收益,成员收入按规定灵活支取;又要保证规范运营,对盈余按章程规定分红。这2项从根本上保障了成员利益,有助于化解组织内部冲突。调研还发现,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如根据成员收入预期为其提供免息生活贷款,对医疗、保险及子女升学等大事提供咨询和协助,设立会员便民社区等,都极大提高了成员对合作组织的信任度,加强了合作组织的紧密程度。这也说明专业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已无法满足多样的现实诉求,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层面就将农民综合合作组织排除,适当时机应考虑鼓励综合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3]。

无论是畜牧业的发展还是畜牧合作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教育。长期以来,吉林省农民表现出的合作意识淡薄和信任感缺乏,并非只是观念守旧。农民对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产量及效率的追求从未改变,行动上未体现的原因是根据现有条件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现实选择。要突破这个低效率的循环,政府应持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通过教育和培训,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乐观预期,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