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

革命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制教育活动

根据地法制教育是主体运用一定方法将根据地的法制传送给大众,影响大众身心的活动及其过程。因此,法制教育涉及到谁教育谁接受、教育什么以及如何教育的前后逻辑相继的三个要素,即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非常广泛。从政权组织系统来说,根据1931年的《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的规定,乡、市级苏维埃、革命委员会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在军队系统,根据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的规定:“中国的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它除了打仗消灭敌人的军事力量外,还要负担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重要的任务。”[4](P2)而具体承担宣传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组织是中国工农红军各级政治机关,其中最基层的党的连支部、党小组是直接承担者。在红军中还专门设立宣传队,进行包括根据地法制在内的宣传工作,如《红军纪律歌》中的“打土豪,分田地”等均是根据地法制的重要内容。此外,政权其他各级组织或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等,也都承担着法制教育的责任,如选举委员会承担着“宣传选举法”的职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十家代表”承担宣传根据地法制的职责。除上述正式组织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外,有关政策和法规还明确了干部、党员、团员、积极分子等都承担着根据地法制教育的职责。如乡(市)苏维埃代表作为个体,负有将上级苏维埃的命令、指示和法律法规传达给其所代表的居民的职责。又如“村是基层行政单位,……其下设‘十家代表’,即每十家工农群众选出一名代表”,代表负责“宣传政府法令。”[5](P187)组织和个人的法制教育责任相结合,既保证根据地法制教育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又保证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普及性、自我教育性、相互教育性。

根据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众。土地革命时期,虽然仍是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但大革命的失败证明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已不能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完成革命任务,中国共产党只能独立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革命势力之社会基础是无产阶级、农民与城市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联盟。因此,相对于大革命时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广泛性,土地革命时期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围开始缩小。《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使用“民众”概念,其范围限定于“工农兵”。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使用“劳动群众”、“劳苦民众”概念,其范围是“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2](P8)。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富农及一切反革命分子,不属于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范围,而属于专政对象。表面看,受教育者的范围非常明确。而实质存在一些“边缘人”,他们究竟是受教育者还是专政对象?不同时期曾有过争议。在“左倾”路线时期,常常把农民中的中农、富农,城市贫民即城市中小商人与学生、游民等排除在受教育者之外。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对苏维埃共和国目的的规定是“……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P8)而到1934年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时将第一条修改为:“……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P13)上述对受教育者范围的确定是宏观的,而作为受教育者的个体,在社会中存在角色差异,有的仍旧是普通民众,有的可能成为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分子等。普通民众毫无疑问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但对于非普通民众,诚如上文所言,他们还负有向普通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责任。因此,非普通民众具有双重角色,既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也是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当他们是后一种角色时,法制教育就成为典型的大众自我教育模式。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制定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1934)、《劳动法》等在内的几乎涉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民法、社会法、诉讼法等所有部门法的革命法制。面对如此丰富的根据地法制内容,斗争形势的严酷性,以及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动员大众参加革命,不可能将全部法制内容详细地教授给作为受教育者的大众。因此,法制教育选择了“切合群众的斗争情绪”的内容,并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的重点。主要针对劳苦民众最关心的政治地位、土地、工酬、劳动时间、妇女地位等,重点教育《宪法大纲》及苏维埃代表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而其他的法律法规则相对较弱。在上述法制中,也主要宣传教育法制的核心价值观。如,土地立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没收范围、对被没收土地者的处置,而且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对象、分配办法、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查田等诸多具体制度。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内容也非常丰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共12章75条,规定了劳动法适用的对象、雇用手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青工及童工、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地方组织、社会保险、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有关婚姻的立法,不仅《宪法大纲》有明确规定,而且在有关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外,还具体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离婚、军婚制度等。但法制教育则主要传授反映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如原川陕苏区反映土地法的红军石刻标语是“打土豪分田地”,“实行土地法令”,“雇农、贫农、红军家属、定要分好田,中农的土地不够要补足,雇农要领导贫农、联合中农加紧查田运动”。反映劳动法的标语是“实行劳动法令”,“工作八小时制度”。反映婚姻法的标语是“男女平等”,“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与男子一律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等[6]。

根据地法制教育的主要载体。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创办了许多报刊、杂志,出版了大量书籍,最著名的报刊当属《红色中华》。这些报刊、杂志均是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但相对于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最有特色的是墙壁、岩石、木板、门板等载体,以及各种培训教育载体、群众性的法制实施活动载体和大众化的司法活动载体。墙壁、岩石、木板、门板是随处可见的存在物,不易毁坏,而且公开性及持续性非常强,以此为载体进行法制教育,可对大众施以持续且持久的影响,传播面也非常广。因此,受到当时教育者的重视,如福建省尤溪县发现的当年红军刻在木板上的宣传标语,其内容是:“工人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青工每日工作6小时;童工每日工作4小时。”[7]标语至今仍清晰可见。在赣南一带的许多农村老屋的墙壁上至今还保留有大量当年的法制教育标语、漫画。各种教育培训活动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载体之二。当时,中央根据地、地方苏维埃政府和红军根据需要与可能,创办了培养干部的学校,以及提高大众文化水平的各种教育、培训组织,如识字班、读书班。这些众多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机构,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根据地法制,如1932年中央人民委员会第6号命令要求,文化程度稍高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成立读书班,以中央颁发的训令、通令、法令、条例和《红色中华》为教材。”[1](P220-221)又如1930年初,红七军在右江革命根据地恩隆县平马镇举办一个培训班,“宣传土地革命政策和土地法制”,培训内容主要有《右江苏维埃政府土地暂行条例》和《右江苏维埃政府共耕条例》等[8](P46)。根据地法制实施活动是法制教育的特色载体之三。根据地法制实施即法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活动。根据地法制实施主要是实施选举法、苏维埃组织法、劳动法和婚姻法等。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向大众宣传根据地法制,并且严格执行根据地法制,“在实践中宣传和执行民主法令”[9](P13),使大众分得了土地,得到八小时工作制,实现了婚姻自由,从而切身感受到根据地法制给自己生活带来变化,当然就更深刻地理解和认同根据地法制。大众化的司法活动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特色载体。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苏维埃法庭的群众化”,可以说是今天“大众化司法”的最初表达。大众化的司法审判主要体现为人民陪审制和公开审判制。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陪审员,与司法人员一起进行案件审理。《革命法庭条例(草案)》还规定:“在未判决之前,主审应向群众征求对该案之意见。”[10](P330)而大众化司法审判的另一种形式是公开审判。要求审判前公开审判案件的情况,审判公开,允许群众旁听,甚至召开群众大会公审。此外,还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地处理案件,扩大人民司法教育群众、威慑敌人的作用。”[1](P470)大众化的司法不仅确保大众监督司法,更通过大众化司法让大众了解根据地法制的具体规定,以及根据地法制的价值观。上述载体的运用常常结合在一起,综合运用。如根据1933年8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2号训令的规定,对选举法的宣传就综合运用了大众传播媒体、墙壁木板门板等特色载体、教育培训活动载体、根据地法制实施活动载体等。#p#分页标题#e#

根据地法制教育的表达形式。当时,根据地法制教育的表达形式多样,主要有文字语言、口头语言和文艺形式、美术形式等。美术形式即通过图画、漫画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现赣南一带的农村墙壁上还可发现一些当年宣传根据地法制的漫画。文艺形式包括所言的“化装宣传”,通过戏曲、歌曲等形式宣传根据地法制。口头语言即通过演讲、座谈、谈话等形式以声音、形象等符号进行法制教育。应当说这种形式在当年应用得最多,是通过广大共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积极分子等进行面对面的艰苦的根据地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巨大的成效,但由于非物化性而较少保存下史料。“文字宣传根据革命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印发宣传资料及报刊专著,印发传单,捷报、墨书文献,标语口号,錾刻标语。”[6]其中最具特色就是大量的口号、标语。由于作为受教育者的大众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甚至是文盲,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不能教育根据地法制的全部内容,而应如同志所提出的要有针对性,简洁。口号、标语简单明了,易于传播,而且传播速度快,也易于大众所接受。因此,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非常重视宣传口号、标语,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宣传标语、口号。1928年《湖南省委通告》规定的宣传口号是:“工厂归工人管理,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没收一切土地,分配农民耕种。”[11](P157)至今保留在赣南一带的许多农村老屋墙壁上的标语有“实行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包办婚姻”;“反对翁姑虐待媳妇”,“废止童养媳”[12]。另一方面对标语、口号的书写提出规范。1929年4月红四军政治部134条标语的同时,特别规定了九条书写标语的注意事项:不要写草字、省笔字。慢一点写,力求写得好看,不要性急乱涂。不要写错,不要遗落字,……一律用笔写上墙壁,不准偷懒改用纸贴等。1929年10月,红四军前委宣传科编写了《宣传须知》,标语不仅被列为第一个宣传方式,而且再次明确了标语宣传的技术[12]。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制教育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启示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制教育促进了大众对根据地法制的认知、认同,达到了“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的法制教育目的。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成功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教育具有重大的启示。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是动员大众参加革命,以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建立独立、富强、民主的新中国。因此,那个时代“救国”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根据地法制教育以动员劳苦大众革命为目的。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如火如荼的当代,党和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当代“建设国家”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当前的法制教育目的应当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建设者”一方面不是破坏者,因而他不能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还必须具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完善,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能积极参与民主立法,依法办事,严格守法,监督不法行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从而增进社会福祉。

当代法制教育教育者的专业性。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动员大众革命,教育者越广泛,越能广泛地动员大众,以积聚更多的革命力量。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应当非常广泛。根据地法制教育动员大众革命的目的决定了其表达使用大众化语言,而较少使用专业术语或者某些高深莫测的用语,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劳动法》规定:严禁工头、包工头、私人工作介绍所、雇佣人代为雇佣工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反革命罪。《川陕省雇工代表大会雇工斗争纲领》规定:雇工患病,医药费由老板负担,反对老板虐待雇工,老板解雇。其中工头、包工头、童工、反革命、堕胎、强盗、老板等许多语言都不是法律专业语言,但却是大众化的话语,而且具体表述上,根据当时大众在战争环境下深受压迫且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使用了政论语体和口语化。“政论语体是一种宣传鼓动的语体,具有驳斥谬误、宣扬真理的功能。口语化的词汇浅显易懂”[13](P40),不需要表达者有较高的认知与理解能力。因此,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无论是组织型主体还是个体型主体,都可以非常广泛。而反思我国当前的法制教育,或许是对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教育的路径依赖,法制教育的教育者同样十分广泛①,但效果却不尽人意。这是因为在当前建设国家时期,我国的法律不仅数量上更加庞大,而且法律更学科化,专业术语、专业词汇的使用成为必然,这是一个国家立法技术提高,法律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普及即法制教育的组织型教育者可以是国家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企业等,但实际的担当者应当是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制教育专任教师,以及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只有他们才能了解现代法律的专业术语,并可以用通俗的大众语言进行表述。因此,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制教育应当强调教育者的专业性。

当代法制教育受教育者的全民性。根据地法制教育动员革命的目的决定了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以阶级为标准,将那些可以成为革命者的劳苦大众作为受教育者,而排除了反对革命的剥削阶级。因为如果对反动的剥削阶级进行革命的法制教育,反而可能激发他们对革命的反对。而今天,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广大大众更多以阶层来区分,而无论是何种阶层,都可以积极地参加到国家建设中。因此,当代法制教育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建设者”的目的决定了受教育者应当是所有社会公众,即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也可以通过法制教育将他们改造成为建设者。根据地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而有所区别。而反思当前的法制教育,虽然有成功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教育内容的统一化、抽象化、价值化。所谓统一化就是对全国人民不区别其阶层,规定统一的内容。抽象化则是法制教育多讲抽象的概念、原则,以及法理精神;价值化即法制教育强化法律的价值观念,比如在一些农村看到的法制教育标语是: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常识,创建和谐社会。借鉴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经验,今天的法制教育应当在统一内容之外,针对不同对象而呈现一些不同的内容;具体法律规定与抽象化、价值化结合。#p#分页标题#e#

为古田会议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详细指出了针对什么样的大众应当如何宣传,提出:说话通俗化;说话要明白;说话要有趣味;以姿势助说话,等。根据地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众化的语言、声音、行为等符号以及大众化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即教育者对有关根据地法制的话语表述进行加工,使用大众喜闻乐见的表述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从报刊、书籍到墙壁、石刻标语,从印刷传单到口号,从说话到唱歌,从文字到美术,从语言宣传到行动实践等各种载体构成的法制教育系统,让大众时刻浸润于根据地法制的宣传鼓动氛围中。可以这样说,大众走在街上,甚至在家中都可以感受到根据地的法制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克服了大众不识字,自我学习能力较差的障碍,成功地实现了法制教育的目的。以此为借鉴,当代法制教育同样也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这要求教育者必须有承担法制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善于将法律的专业术语、概念以及抽象规定转化为对群众具有亲和力的大众语言、大众思维。(本文作者:饶世权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