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信息下审计活动行为博弈

不完全信息下审计活动行为博弈

摘要:财务报表作反映了上市公司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财务报表舞弊影响着企业的生产运营和长期发展。基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建立二者的策略博弈模型,考虑实际可能影响其行为的因素,分析博弈双方不同策略收益下的行为选择,从而给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不完全信息;审计;博弈

1引言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企业经营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财务报表体现了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其准确性和有效性十分重要。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在没有完善的外力监管下,会计师事务所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可能会简化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节省相关费用,或与上市公司合谋赚取超额利润等。此类现象的出现降低了审计行业的声誉,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后果不容小视。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关措施对审计活动及参与主体进行监督,但监管机制偶尔不能完全有效运行。这给部分人员的违规操作带来可乘之机。相关领域学者从多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试图采用博弈论思想,考虑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行为策略的因素,分析纯策略纳什均衡的存在条件,并给出相应建议。

2财务报表舞弊现象的影响

对于财务报表舞弊问题,一部分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操作引起的,但其并非唯一的问责对象,上市公司追求私利也可能造成舞弊现象的发生。首先,财务报表舞弊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财务报表一般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录,其对企业的发展规划提高重要的指导意义,管理层的决策与财务信息分析结果密切相关。若财务报表失真,不但影响管理层决策的科学性,甚至给未来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其次,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一般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等。报表失真误导了现有和潜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的判断,使其做出错误的经济决策。

3影响博弈策略因素分析

本文假设博弈主体为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策略集为{履职,不履职},上市公司的策略集为{舞弊,不舞弊}上市公司选择舞弊时所获得收益为a,不舞弊时所获得收益可获得额外收益b;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活动所获得收益为c,当其选择不履行职责时可获得额外收益d。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市公司有不舞弊行为时,上市公司受到的处罚为e,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外部收益(声誉)为f;当会计师事务所不履行职责被举报受到的处罚为g;当二者都不履行职责时受到的处罚为h。

4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分析

假设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了解对方博弈的具体策略,双方会挑选使自身收益最大的策略进行决策,加之两个博弈主体可能具有不同的决策偏好,在一定时段内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策略。根据上述假设,我们默认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皆人依照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条件来做出策略选择。因此,上述模型可看作静态非合作博弈模型。

5结论

当上市公司不舞弊行为的额外收益小于该行为被发现受到的处罚,同时小于双方选择(不舞弊,不履职)行为的处罚时,且会计师事务所不履行职责的额外收益小于该行为被发现受到的处罚,同时小于发现上市公司不舞弊行为的外部收益与双方选择(不舞弊,不履职)行为的处罚之和时,上述模型可得纯策略纳什均衡解(舞弊,履职)。因此,有关部门应从以下方面设计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从根本上避免财务报表舞弊现象的出现。政府应出台公正透明的法律体系,依照当前财务及审计业务流程的特点,将法律法规细致化,使其纳入到整个活动的各个方面,以便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活动进行有效约束,避免合谋行为出现。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二者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频率。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不够,即发现其违规的概率较低,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随之提高。因此,建立完善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来保证有关参与者行为的规范性,提高舞弊成本,使其付出的成本远高于收益,从而降低舞弊现象发生的概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人员的培训,定期进行考试考核,时刻保持参与主体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对前者来说,公正的审计活动是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重要源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规避舞弊现象的重要方法;对后者来说,从舞弊产生的源头入手,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培训,巩固财务知识,培育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向鹏成,任宏.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工程项目主体行为三方博弈分析[J].中国工程科学,2010,12(9):101-106.

[2]杨羽馨,徐宏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下的审计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32(18):165-168.

[3]赵旭.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和腐败治理[D].郑州: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7.

[4]丁鸿利.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探讨[J].会计之友,2011,(26):102-103.

[5]赵保卿,毕新雨.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博弈分析[J].财经论丛,2012,(06):72-79.

作者:张一凡 单位:河南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