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政策政治学论文

粮食政策政治学论文

1粮食政治学属性是预测政策效果的依据

粮食政治学属性反映了粮食同社会权力相互作用时的内涵,而政府制定的粮食政策所引发的各种政治现象也决定于这种内涵。因而,粮食的政治学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策施行可能带来的政治效益。

2如何用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

2.1政治学属性为评价粮食政策提供合理的参考系

宽泛而论,评价体系的科学与否主要依赖以下几点:第一,评价广度,即能够评价的政策范围;第二,评价深度,即评价过程对标准的依赖程度,是否做到了紧密切合标准;第三,评价效度,即评价的结论能否为以后再评提供参考。

2.2政治学属性之下粮食政策优劣的标准

2.2.1粮食的政治学属性揭示

第一,粮食的生产是权力意识的开始。它是一切政治现象存在的基点。区域间粮食生产力的不平衡发展对权力控制的范围和强度提出要求,这种要求随着粮食自身生产状况的变化而改变。第二,粮食的拥有是原始的权利象征。它的形成与发展构建了统治分级的基础和权利结构的模型,而与之相关的所有形式的土地制度,粮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为加强和巩固这种基础所做的努力。第三,粮食的分配决定权力统治的根基。粮食不同于其他的事物,它既是一个民族根本的生存资源,也是国家得以运转的根本政治资源,其自上而下流转分配的效率是衡量政府管理效果的基本指标。

2.2.2粮食政策优劣标准

第一,政策是否有利于改善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如果政策仅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忽略了这种不平衡,没有相应措施来调整粮食生产资源的配置问题,那么政策就是有后期漏洞的。第二,政策是否有利于政府在国内外环境下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权。如果政策直接或间接削弱甚至丧失了对粮食运作的实质控制权,那么无论其起初的目标是什么,这种政策都是危险甚至不可取的。第三,政策是否有利于提高粮食集散分配流通的效率以保障改善民生。如果政策降低了粮食运作的效率,那么就会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情况严重时会爆发政治危机。

2.3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的理论过程

首先,分析粮食政策的背景,政府制定政策所处的时代格局和本国国情。然后,保持严谨态度去分析政策符合标准的程度。这种严谨性是保证评价客观的重要一环,我们只保持客观的态度对待研究的过程,而不涉及科学意义的探讨,分析政策也应严格参照其能否贴合粮食具有的政治学属性来进行,不进行主观的人文关怀。

3用粮食的政治学属性评价粮食政策

3.1用粮食政治学属性评价坚守1.2亿hm2红线政策

3.1.1坚守1.2亿hm2红线政策的背景

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1.2亿hm2耕地是未来五年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7年3月5日,温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指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3.1.2坚守1.2亿hm2红线的措施

国家为守住1.2亿hm2耕地红线,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以下重要举措:第一,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第二,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系统的互连互通和数据的网络传输。第三,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

3.1.3评价坚守1.2亿hm2红线的措施

首先,“层层落实责任到具体负责人身上”其实就是以行政力量为中介,法律为后盾,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可以揭露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清晰面目,为改善这种不平衡提供依据。“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落实非农业用地建设对耕地的回补制度”和“大力推进整理复垦开发,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就是在维持土地资源配置的平衡和稳定,避免政府对耕地资源管理的逐步失控。可以看到,这项政策的内涵符合粮食具有的前两点政治学属性,而没有违背第三点。综上,当前,虽不能论断政策实施的细节是否是目标整合后的最优选择,但至少没有违背粮食具有的政治学属性,可以说,这项政策不是缺陷政策。

3.2评价我国应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政策

3.2.1转基因农产品相关政策的背景

转基因农产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安全问题在国际上引发热议,各国出自利益的权衡致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态度不一。欧盟、日本对转基因农产品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并且迅速出台法律加以限制相关农产品的流入,而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则采用宽松的进出口政策。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相关的转基因农产品政策便应运而生,。

3.2.2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政策

我国为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贸易制定了一些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1996年7月10日,中国农业部为应对转基因农作物的发展,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6日,政府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且在2002年3月20日付诸实施。中国国家质监总局也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说明了转基因农产品的范围,对其监督、检查、研究、生产、加工、进出口、经营和相关的罚则都做了规定。

3.2.3评价应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政策

1)从政策是否利于改善区域间粮食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来看。

由于转基因种子有可能对本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预料的恶性后果,转基因果实对身体健康可能具有潜在的、不确定的、甚至是长期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对转基因农产品一直保持谨慎的态度。截至2014年,通过我国法律获得批准,用作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番木瓜,而批准进口的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作物仅用做加工原料,不得改变用途,不可在国内种植。这意味着至今我国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种植。可以看到,对那些可用作粮食用途的转基因作物,大豆、玉米、油菜,甜菜的管理是很严格的。若此类作物管理宽泛,出现生态环境的紊乱,就会对各区域间粮食生产的稳定模式产生不良后果,给粮食生产的平衡带来恶性因素,甚至造成粮食运营系统的瘫痪,最终威胁到国家的粮食主权。

2)从政策是否利于政府在国内外环境下加强对粮食资源运作的控制权来看。

虽然政策并未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粮食运作的控制权,但由于我国对转基因农产品保持审慎,政策严格限制了进口的转基因粮食作物适用范围,即便现今科技手段不能达到全面控制的程度,也已将其潜在的不确定因素严格控制在了可挽救的范围。因此,政策也并没有使政府丧失对粮食运作的实质控制权。

3)从政策是否利于提高粮食集散分配流通的效率以保障改善民生。

政策指导下,转基因粮食作物的介入是在有序控制下进行,而且进口的转基因粮食作物只用于加工原料,而不像一些国家那样大面积种植,所以,转基因粮食作物的运营过程并未降低粮食分配流通的效率,对民生也未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4结语

综上,我国的转基因农作物政策施行的实质效果,没有违背以上三点中任何一点,所以政策是相对可靠的。

作者:金圣涵 裴少峰 单位:河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