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特点

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特点

摘要:留守儿童因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弱,经常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针对侵害留守儿童案件频发现状,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能,不断加大惩治侵害留守儿童犯罪力度,并总结案件特点,惩防结合,加大法治宣讲力度,同相关部门一起为农村留守儿童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关键词:留守儿童;检察机关;惩防结合

一、典型案例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工友刘某某的住处,趁刘某某外出务工之机,在明知刘某某的小女儿被害人文文(化名,女性,2006年11月28日出生)系儿童的情况下,强行脱下其衣服,以用舌头舔文文后背、屁股、大腿、阴部等身体部位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另据孙某某供述,2015年10月初,孙某某到刘某某家窜门,趁旁边无人之际,抱住被害人文文,以亲脸、脖子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

(二)案件处理结果

因孙某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法庭审理阶段,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害人家庭情况

被害人文文的母亲系唐氏综合症患者,在其三、四岁时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文文与父亲和姐姐相依为命。其父亲刘某某平时靠打零工为生,没有休息日,每天都在外干活至深夜才回家,姐姐亦在外打工,文文经常在放学后独自回到空无一人的家中。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为刘某某的工友,正是知晓这一情况,遂私下接文文放学,给其买吃的,跟随其回到家中后对其进行猥亵。

二、案件特点

(一)犯罪类型以性侵犯罪为主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不但自幼脱离监护人监管,家庭教育缺失,而且自身辨别是非能力不足,性防卫能力较弱,极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性侵害的对象。许多犯罪分子正是基于留守儿童的弱势地位,内心萌生出占便宜的侥幸心理,进而实施性侵犯罪。

(二)多为熟人作案

在本院办理及媒体报道的多起侵害留守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系熟人(邻居、亲朋等),因日常接触较为频繁,被害人对其较为信任和依赖,犯罪分子借着身份的掩护,能够选择恰当的作案时间,采用哄骗、引诱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

(三)犯罪隐蔽性较高

由于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较为了解,且平常对被害人表现得较为关心、疼爱,被害人及其家长对其没有防备心理。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会用食物、玩具对被害人进行引诱,而大多数被害儿童因为年幼,遭受了侵害而不知,反而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好感和信赖,不会主动告发。这些都使得侵害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发现出现多次侵害的情况。

三、办案中存在的困难

(一)发现难

在本院办理及媒体报道的多起侵害留守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后,多采用利诱、威胁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对被侵害之事予以保密,受害儿童被好处所引诱、害怕或者出于羞耻心,往往会选择隐瞒事实。再加上部分受害儿童年龄较小,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甚至意识不到自己被侵害了,更加不会主动说出被侵害的事实。在被害人不主动说,监护人又疏于看护的情况下,导致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发现难。

(二)取证难

由于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主要以性侵害犯罪为主,且有熟人作案、隐蔽性较高的特点,在被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案的情况下,待案发时,很多证据已经灭失,导致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取证难。

(三)处理难

由于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证据大多只有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在双方各执一词,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没有客观证据佐证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做不到证据确实充分,就难以有力打击这类犯罪。以文文被猥亵一案为例,虽然被害人反映其邻居也曾两次对其进行猥亵,但经核查后达不到证据标准,最终未能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力得不到有效发挥,可能会纵容更多的潜在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

四、建议对策

(一)建立留守儿童数据库

建议村(居)委会可以统计、摸排辖区内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基础数据库,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留守儿童疑似遭受侵害等情况的,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同时,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的场所,在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期间,由村(居)委会进行临时看护,避免留守儿童处于自我监护状况。

(二)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犯罪案件

加大对侵害留守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用刑罚的严厉性来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司法机关应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并注重对被害儿童的心理救助和司法救助,加强对被害儿童的权益保障。

(三)加大法治宣讲力度

检察机关可以总结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特点和工作经验,开展以案说法行动,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惩防结合,针对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律意识差的情况,深入社区、学校、村落,分别针对儿童、家长、教师群体,通过教育课堂、微信宣传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宣讲活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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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覃丹丹.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及社会防控措施———以湖北省为例[J].法制博览,2018.5(下).

[3]侯春平.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对策[J].人民教育,2018.7.

作者:伍淑平 单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