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意识培育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

论公民意识培育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

摘要:培育公民的公民意识,有助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设社会公平正义。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育他们的公民意识,但是目前各高校的法律教育还存在法律教育边缘化、应试教育为主导、教育主体法律素养欠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校和教师共同努力,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养、创新教学方式、优化教育资源。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大学生法律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律;教育;大学生

不断培育合格公民,才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大学生群体作为国家的后备力量,对他们进行公民意识培育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培育息息相关,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关键在于解决大学生法律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办好各高校法律基础教学活动。

一、公民意识培育的含义

对于“公民意识”概念,学者们理解各不相同。梅萍认为“公民的主体意识又称为公民意识”,这里的主体意识,一是指对个人对国家的归属意识,二是指公民既是认识、改造、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魏健馨主张公民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力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张友渔认为,“公民意识,说到底,就是主人翁意识”。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1]公民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公民意识培育,简单来说就是对公民开展满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意识培养,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基本内涵是公民对自己是国家主人的身份认同,对公民与国家及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把握,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遵守,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的了解。本文主要论述公民意识培育视域高校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为媒介对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什么是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养人们维护、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为目的的宣传教育活动。[2]也就是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多数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但是从近几年的法律教育结果来看,就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而言,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没有将专业的法律教育与大众化的法律教育区分开。目前的法律教育走向偏向于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从概念上说,这种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属于法律教育的范畴;但与法律教育在教育对象和教育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职业教育,主要是对高学历人才进行专业化教育,目的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后者是一种国民教育,是一种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目的培养使社会成员掌握普遍的基础法律知识。国民素质教育包含了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包含了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律教育的一部分。

三、公民意识培育与学生法律教育关系

公民意识培育与学生法律教育存在密切关系。公民意识的内涵与法律教育的内容有关联性,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中的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与公民意识的内涵息息相关。社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民意识的内涵,而法律是一种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法的实体;因此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的部分内涵,公民行使、维护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公民意识养成的过程与体现。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产物和法一并被马克思视为社会存在,公民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法是这样定义的:“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3]简单来说,法就是世界上一切关系的总和,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现象。马克思将法置于社会系统中观察,认为法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是一种客观现象。就上述正确理论体现,法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并非精神。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法与法律,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是表现法的一种实体法,是一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人类要生存,必须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为了抵御风险,人类在进行生产活动的同时,组建家庭,繁育后代,逐渐形成了两种关系,一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自然关系,二是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两种关系共同孕育了一个人类默认的关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早期的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逐渐复杂,法律相应地发展为一个复杂的系统。[4]公民意识属于社会意识,是整个社会的直观反映。公民意识是对主体自身的社会地位的认知与认同,包括对与周围人的关系及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认知,可以说这是主体对自身社会关系也就是社会法的认知。另外,公民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受到实体的法律条文内容、道德文化影响,主观上反映了一种社会客观事实。正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样,法律决定了公民意识,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意识养成有决定性影响。

四、公民意识培育视域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过度强调公民政治义务到现在的重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大学生法律教育一直在发展,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国内法律教育研究一直落后于国际水平。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内容与形式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教育实践效果,阻碍了学生公民意识培育。

1.法律基础教学内容边缘化

2005年3月9日,教育部和共同颁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学分为3分,课程内容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各高校对必修课一般安排了40个学时,与《“05”方案》之前的1学分大约折算为15—18个学时相比,法律基础的实际课时有所减少。另外,在教材的编写上,“法律基础”的内容大约占书本的三分之二,并且被安排在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后面,这就导致一些任课教师为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内容进行“删减”,使得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在任课教师的安排上,原先的思想道德修养的任课教师承担“两课”的教学任务,而原先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法律基础任课教师转向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这种分配方式偏向了专业教育,忽视了大众化基础教育,给了教师大众化法律教育不重要的心理暗示。教师的不重视会引起学生对法律内容学习的轻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效果。

2.传统的“约束教育”与“应试教育”

当下的法律教育仍然注重培养大学生对现行的实体法律内容进行掌握,侧重点在于法律不允许之事不可为,注重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相比之下,对于学生如何依法维权方面则缺少教育,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用法”意识的培养。学校也多次强调遵守校规校纪;但是解决学生问题、优化学生学习环境效率却不如人意,这就使学生潜意识里认为规则只能是用来约束,而不能利用。不仅是学生,任何一个人意识里都对“法律禁止之事不可为”有清晰的认识,但是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却不甚明了,这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性善论”“性恶论”都主张约束人的不好的一面,而将好的一面表现出来。这种传统的“约束教育”将学生看作会违法的坏人,强调违法之事不能做,忽视了教育学生“用法”,会导致学生惧怕法甚至是仇恨法,不能正确认识法律。另外,高校所用的教学方式,仍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中心,考核方式也是以笔试为主,这就导致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应付考试,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有的任课教师甚至在考前标出所谓考试“重点”,供学生死记硬背,学生并没有做到学以致用,抹杀了学生的学习主体性,这与教学目的背道而驰。

3.教育主体本身法律素养的欠缺

在《“05”方案》之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两门课,任课教师大多都具有专业背景;《“05”方案》后,两门课合并为一门,这就使原来只承担教授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的教师,现在还需要教育学生法律基础,但是大多数思想道德修养的任教教师没有法律教育背景,自身的法律素养不高,学校也没有给予相关的培训,存在一边自学一边授课的情况,甚至和学生一同课上“学习”。由于教师自身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教学也容易走向照本宣科的模式,使教学质量大打折扣,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教师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对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了解,就不能正确引导学生理解法,进而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这也反映了学校对于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关注不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不利于提高学生法律素质。

五、解决措施

高校法律教育中的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认知层面,要求大学生能够正确认知国家的基本法律;二是能力层面,要求大学生能够正确判别是非;三是情感目标,激发大学生的主人翁精神,形成自我约束。[5]达到这三个目标,需要具有法律背景且品质高尚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还需要配合实践教学模式。

1.建设一支具有高法律素养的教师队伍

在所有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因素中,教师作为直接知识授予人,是最关键的。教师自身的素养对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具有决定性作用。学生对自己与周围人的关系,对自己承担义务与享受权利的认知与自身的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息息相关;而学生本身的品质养成,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帮助。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个人素养会在一举一动中显现出来,给予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需要一支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并且品质道德较为高尚的教师队伍。教师最有效的教学形式,不外乎言传身教。言传要传得准确,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加强对相关学科的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强化自身科研能力,以科研促教学。教材作为一个普及度广的教育性书籍,更新速度还跟不上新法律政策出台的速度,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更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以便及时调整讲课知识内容;身教要教得端正,教师不仅要培养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还要塑造自己淡泊名利的精神境界,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加强教师自身素质建设除了教师本身努力之外,学校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给予教师教学资源和途径。当前国内各高校由于建设时间不同,得到的政府支持与社会支持不同,法律教育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法律学科建设经验的高校可以向经验丰富的老院校学习,以提升自身的法律教学水平。学校可以给教师提供业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以期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工作者的教学能力,为教师的持续学习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丰富的资源。

2.创新实践教学,注重意识培养

公民意识培育内容是固定的,形式是多样的,培育重点是让公民养成习惯、形成意识。法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绝不可能仅靠课上几十分钟对理论的讲解,就能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目的。根据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的哲学原理,在教学模式上,高校可以创新教学模式,加入法律教育实践教学,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目的。教师可以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针对法律教育的特点,调整教案,将法律知识分为不同的专题,针对不同专题的内容有的放矢,在潜移默化中使学生自己加强了对学习重点的关注。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教师对这门学科进行教学时,要以培育学生公民意识为导向,在不同的专题中强调重点,整合出相关知识,引导学生从多角度理解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从而达到牢固树立学生公民意识的目的。在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方面,各高校可以设立模拟法庭,通过教师带领学生们演情景剧、分析案例、讨论情节丰富教学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思考力,优化教学效果。学校还可以与当地法院合作,征求法院及当事人同意后,旁听诉讼,加强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在校内,各高校可以设立相关学生社团,将宣传法律知识的任务交给学生,让学生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形成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更好地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作者:李嘉雯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