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论文范例

合法权益论文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1

(一)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够使所制定法律的价值作用得到有效实现。但是,现状下,基于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却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比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没有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无法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进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又比如:包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便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只是为了应付上级而采取形式处理方法,这样显然弱化了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费纠纷方面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并不强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消费者很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权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教育过程中,消费纠纷是很难避免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损害、金钱方面的损害以及时间成本方面的损害,这些损害一旦过于严重,消费者便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但是,现状下在这一方面却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具完善性,进一步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问题的呈现。

二、经济法视野下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要想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需对竞争法规目标进行完善。对于立法部门来说,需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相关法规的内容、范围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对一般性条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构建。要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便需要使法律体现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发挥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使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行使本该拥有的权利。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两点:其一,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加以明确;其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畴进行扩大,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

(二)对有效性强的执法机构加以完善

一方面,对于政府执法机构来说,便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相关执法制度进行构建,同时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执法人员全身投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员渎职的行为,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追求渎职官员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对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比如物价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个部门协同作用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在消费者诉讼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构建完善的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视角对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构建,例如贷款制度等。对消费者提供证据支持。在得到法官认同的前提下,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举证的正确性加以证明,进一步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开辟司法经济途径,比如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通过实施使消费者以及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以此使消费者自身无兴趣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的情况实现有效避免,进一步使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增大的现象得到有效防范。

三、结语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2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

一、官代河村简介

官代河村位于大河乡西北部,平均海拔1700米,全村所辖9个村民组,共1800多人,516多户,有耕地面积4436亩,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坡耕地特别多,大多数是在50度以上的坡耕地。没有明显的经济产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官代河村具有独特的自然气候,特有的高原风光是大河乡官代河村远近闻名的自然看点。人们都爱去官代河村感受“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但是又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官代河村交通不便,通村公路狭窄,而且陡坡多、弯道大,车辆通过较难。下面笔者将从实地调研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呈现官代河村:一,人口总数:1800多人,516多户,其中农业人口有1700多人,非农人口较少;二,行政区面积:6、8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有4436亩;三,主要民族成分:汉族,彝族;四,所辖村民小组:红星组,麻塘组,岔沟组,岩脚组,岩口组,岩头组,高峰组,大塘组,湾子组;五,主要经济产业:经果林,养殖业,主要特产核桃;六,办公所在地:岩脚组。

二、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

根据调查点官代河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大河乡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亲监护方式。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家庭模式的影响,单亲监护的这种形式在农村普遍存在,为了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教育、生活等问题,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监督,让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照看子女,以完成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这种方式在调查点大河乡官代河村大量存在,甚至会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村物质条件差,年轻人都外出务工,家里就只有老人留守;其次,受传统因数的影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都是这种情况;最后,主要是由于老人自身的身体条件,不允许他们外出务工。(三)成年兄、姐监护,虽然这种监护方式很少,但也是存在的。造成这种监护方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祖辈或者无法找到其他的监护人。(四)寄养监护,就是指外出务工父母将自己的子女交由亲戚朋友或邻居等人进行监护的方式,这种监护方式在调查点只有极少数,而且只能是短时间的。

三、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及其成因

(一)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

1.无法保障人身安全,因为农村留守儿童在身体和心理上都不完全成熟,无法对自我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护人的有效监督和保护,其人身安全就非常容易受到侵害。2.缺乏教育学习,主要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导致孩子得不到及时监护,又由于其他非法定监护人自身文化水平比较低并且需要承担繁重的劳务,这样就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相应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受到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办学条件差、教育经费不足、教育资金利用不合理、师资力量不雄厚等客观原因的影响,便造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不到位。

(二)造成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成因

1.法定监护人失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使子女不受到任何损害是其法定职责。但在调查点大河乡官代河村由于经济原因和地狱原因限制,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无法将自己子女带在身边照顾,且大多数留守儿童的父母很少或者说是基本不回家,就靠偶尔的电话和他们联系,这样是父母对留守儿童的各个方面情况都不知道、不了解。甚至子女生病了都不知道,并没有尽到其职责去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2.缺乏监护的监督机制,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目前在我国对监护人的职责只是有一些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监护人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也没有专门对监护监督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无人照料,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监护人将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规定又模糊不清,导致监督机制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监护。

四、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启示

一方面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一是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因此落实和明确监护人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也是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在我国相关法律如《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监护人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二是保证监护职责的实际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抓落实,比方说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对父母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设立监护机构,完善监督机制。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设立一个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构是非常有必要和切实可行的。这样监护机构作为监护人便能够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

[参考文献]

[1]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北京出版社,1984.

[2]高晋铭.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法律思考[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

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治理农村污染、保护农村环境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控制污染总量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制与市场价格杠杆的双重调节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了环境公共权益和农民环境利益,用最低的投入成本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标,进而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美国引入我国,目前已有山东、江苏和山西等省开展了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了因农村环境污染源较为分散而采取的传统“点对点”治理方式的弊端。为了保证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确认排污权的地位,详细规定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让排污权交易从区域层面走向国家层面,并细化指标核定、分配方式及使用年限等具体法律条文,促进排污权的跨地区交易,对于破坏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环保部门应全面评估当地能够承受的排污总量。在整理和分析了当地的排污数据之后,结合当地的环境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环保部门再根据制污者的实际情况,将排污权根据制污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初始分配,赋予排污权以商品属性使之可以在市场内自由交易,制污者无疑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将自己过剩的排污权向外转让,而过量制污者则买进排污权,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促进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

四、提高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自发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因此能够获取全社会的信任,可以较为顺利地整合资本和技术等广泛的社会资源。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设立条件严苛。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审核制度,即需要通过业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核方能获得主体资格,因而其设立门槛被大幅抬高。同时,我国采取区域内民间社会团体“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即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如果已有民间环保组织,则其它同类的民间社会团体无法审核通过,妨碍了民间环保组织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其次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法人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法律应当充分给予权利保障,而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立法,使得其法律权利比较模糊、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难以充分发挥法律效用,在推进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到司法救济。因此,首先应放宽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国家要减少对民间环保组织设立的条件要求,对一些不合理的准入要求应予以撤消,从而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和登记提供宽松的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且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监管重点应以规范和引导为主,从控制型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以免影响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使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应完善与民间社团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民间环保组织拥有环境知情权,进而监督其他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管理行为,同时对于一些相对成熟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使其承担部分公共管理功能,减轻政府行政压力并节约行政成本;最后,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权。这是民间环保组织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因为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者的农民个体在面对制污者时显得过于“单薄”,这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代表农民对制污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解决农民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丁鹏,论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法律作用与发展[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5.

[2]刘飞,我国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3]赵秀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刘尊梅韩学平,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J],学术交流,2011(8):66-68.

[5]牛玉兵刘钦,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分析[J],农业经济,2017(3):40-42.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4

关键词:档案管理;移民档案;档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和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其范围包括移民安置前期、移民安置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1]。这些档案往往是不可再生的历史资料,是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日后确定移民身份、处理移民纠纷、保护移民及移民干部合法权益最直接和最有力的凭证,也是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参考资料。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工作[1]。移民档案工作具有动态性、系统性、差异性、复杂性等特点。移民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是档案工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直接体现,并对档案工作有检验和促进的作用,也是档案工作诸多环节中富有活力的一个环节[2]。

1移民档案的作用

1)移民档案可作为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凭证。移民档案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凭证作用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水库移民可以利用档案作为凭证来争取和维护其合法权益。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国家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累计发放20年。为落实这一政策,许多有水库移民的地方档案馆提供了大量移民档案,开具了移民证明。例如,浙江省淳安县档案馆最多一天接待了500多名移民档案利用者,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该档案馆共接待查档移民3万多人次,出具移民证明1.2万多份。安徽省金寒县档案馆在不到80天的时间内,就接待査档移民1万多人,并创造了一天连续接待利用者达18.5小时的历史最高记录[3]。2)移民档案可为以后的移民工作提供参考。移民档案不仅记录了移民工作的事实经过,而且记录了移民工作单位和人员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和成果,这为以后的移民工作提供了参考。档案工作既是上一件事情的末端,又是下一件事情的开端。某水电站建设公司每新建一个水电站,都要把已建好的水电站中最成功或与之最相近的项目的设计档案、施工档案、工程管理档案等拿来套用和改进,行话叫“套模子”[4],这种“套模子”的方式在移民工作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移民档案中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文件材料分为综合文件、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处理)、专项设施迁(复)建、库底清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移民安置验收等10个方面,由此可见移民档案大致是按照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序排列,要收集什么档案,就要做什么工作,因此记录移民工作的档案对相关移民工作具有指导作用。3)移民档案可作为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大多数的研究都会借助于各种各样的档案。移民档案是对移民工作的记录,是研究移民工作乃至修编水库移民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资料。本文也是移民档案应用于科学研究的实例。据统计,截至2019年8月12日,在知网检索题名中有“移民档案”的文献,共得到163篇,经过筛选后,有133篇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相关,这些文献已被下载3856次,被参考47次,被引用26次。但在知网上尚未检索到以水库移民档案为主题的硕博士论文。4)移民档案可作为宣传教育素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是一项包含政治性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活动,它体现了人民群众为国家利益做出的牺牲,体现了国家对这些移民的关心和回馈以及移民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因此移民档案具有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可作为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利用移民档案著书立说、制作记录片等将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三峡工程纪录片《大三峡》中专门有一集讲述三峡上百万库区儿女“为大家,舍小家”背井离乡,为建设三峡工程让路。南水北调工程大型记录片《水脉》对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程更是着重笔墨;此外还有专门以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历史为背景创作的《他乡是故乡》《南水北调移民大迁移》《南水北调南阳纪实》等纪录片。2019年5月,河南信阳出山店水库下闸蓄水,早在2017年11月,出山店水库移民局就制作并播出了出山店水库移民纪录片《脊梁》,从3户普通移民家庭的视角映射了出山店水库首批移民搬迁安置的过程;从一名校长的视角记录了孔庄小学的搬迁安置过程。这些纪录片不仅用到了移民搬迁声像档案,其本身也成为了记录移民搬迁安置的声像档案。5)移民档案是文化传承的珍贵载体。移民档案不仅是移民工作的历史凭证,更是背井离乡的水库移民社群记忆的物质载体,它记录的不仅仅是移民搬迁安置的过程,更有搬迁安置前的原址原貌以及移民原先的生产生活状况。1959年,新安江水电站拦坝蓄水,将淳安、遂安2个有着千年历史的老县城淹于水下,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人工湖,29万人也因此迁出了故土。后因湖面上拥有星罗棋布的1078个岛屿,因此得名千岛湖。1996年,花甲之年的老移民余年春萌生了画一幅淳安、遂安老县城原貌地图的想法,并一口气坚持了十几年。为了重现一个真实的家乡,老余天天往图书馆、档案馆跑,并采访了600余户移民。2009年,历经十几年创作的淳安、遂安老县城地图终于完成,地图的完成使很多人重新忆起了那段往事、那座古城,也让后人看到了流淌在血脉中的老家,余年春老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同时记录下的是一段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中明确,在实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活动或节点,应有相应的声像材料归档[2]。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用手机、用航拍详细记录下移民前的原址原貌和生产生活状况,搬迁安置的过程以及搬迁安置后的美好生活,这些都是移民的社群记忆。完善的移民档案,就是记录藏于移民心中记忆的历史文化载体。

2移民档案利用工作的意义

1)移民档案利用工作是移民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整个档案工作的成果直接与各行业发生信息传递、文献供应和咨询服务关系,同时,集中地体现着档案工作的方向和任务。2)移民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联系社会的一个窗口。档案利用工作是发挥档案作用、实现档案价值的主渠道,服务于人民群众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14年4月中旬,两名查档者到夷陵区档案馆查阅20世纪90年代宜昌县三峡大坝移民招工档案,为近千名三峡移民办理退休手续提供凭证。20世纪90年代初,原宜昌县(现为夷陵区)提出“舍小家,为大家”的口号,坝区人民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建设,离开故土,到县里的企业上班。近年来,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因为间隔时间过长,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不出以前的招工表,也提供不出反映当时情况的详细文字材料,导致劳动部门无法为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在夷陵区政府的协调下,有关部门安排这两位查档者到档案部门找依据,夷陵区档案馆组织力量配合,经查阅20世纪90年代宜昌县所有的招工档案,调卷近300卷,复印文件23份。相关部门依据档案馆提供的三峡移民招工原始凭证,顺利为近千名移民办理了退休手续。档案的利用工作发挥了档案的凭证作用,保护了移民的合法权益[5]。3)移民档案利用工作可以反过来推动移民档案管理的发展,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档案利用工作过程中会发现移民档案利用的侧重点以及档案存在的不足,以问题为导向反过来推进档案管理工作向前发展。2009年之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水利局移民办档案工作人员更换频繁,导致移民档案管理混乱,有的档案不够齐全、有的档案重复性多。每当移民来查档时,工作人员都得从头至尾翻一遍,且未必能找到,这不仅对移民办的形象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也浪费了时间。发现问题后,于洪区水利局移民办加强管理,以问题为导向,剔除无用的、重复的移民材料,补充完善不齐全的移民材料;将移民的分户档案按原迁和非原迁分别归档,按街道(乡)分类装盒,再按一定的顺序把原迁和非原迁移民的信息输入电脑。每有移民来查档时,只需在电脑中输入姓名,即可查到此人档案所在位置,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得移民对政府的移民工作更为放心。该项工作得到了沈阳市移民管理部门的肯定[6]。

3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的具体措施

1)完善移民档案利用制度。移民档案利用即是将移民档案向所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开放。制定移民档案利用制度必须正确处理好档案利用和保密的关系,这就要求制定制度的人不仅要熟悉档案工作,更要熟悉移民工作,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标准,在不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发挥移民档案的最大价值。移民档案利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可利用档案的范围、查阅手续、摘抄和复印范围、清点和核对手续及开具档案证明等[7]。《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并未制定移民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搜集到的部分省份的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中也少有对档案利用制度的规定。但2014年8月重庆市档案馆印发的《重庆市档案馆移民档案利用办法》中,对移民档案利用的手续、查阅范围、查阅程序及要求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熟悉移民档案,研究利用者的需求。熟悉档案是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的必要条件,熟悉档案不只是要熟悉档案的范围、分类、内容及其归档位置等,更要熟悉每一个宗卷形成和整理状况,以及宗卷之间的有机联系。这就要求移民档案工作者不仅要摸清移民档案的情况,还要摸清整个移民安置的详细过程。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才能做好档案利用的预测工作。利用者对档案的需求是各种各样的,机关团体和个人有着不同的利用需求,但仍有规律可循,类似的利用者之间有共同的利用倾向。例如,在档案利用的需求者中,移民户对档案的利用是最频繁的,这类人最经常利用的是移民分户档案。这就要求移民档案在收集阶段就要重点收集、完善移民分户档案,并在档案利用阶段实现档案数字化,编制更为方便快捷的检索工具。3)推进移民档案数字化管理。大部分档案馆仅提供窗口式服务,即传统的借阅服务,在数字化发展浪潮下,这样的利用方式显得过于单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也应朝着数字化、平台化的趋势发展,这将增加移民档案的可读、可查性,提高档案利用的便利程度[8]。移民档案由于形成时间跨度长、内容综合性强、不同项目档案相互渗透等问题,导致整理、统计难度较大,推动移民档案数字化管理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如某文件涉及多个安置点工程建设,为保证案卷内没有重复文件,通常会将共用的工程文件在该建设项目的第一个单位工程文件中集中组卷,其他工程只需注明参见共用文件的位置。如若将其扫描成电子文档,则每个涉及该文件的项目文件夹中均可存有该文件,不必再为档案重复担忧。4)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了解利用者的需求后,档案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这里可采用标签检索的方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文件材料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应分类标识、分别组卷。实际档案利用工作中则需要的是各个项目的某一类资料,如河北省S市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档案中,各个安置点的建设项目档案按照一项一档的方式归档,并将其全部扫描成电子文件。为方便与移民资金会计档案对账及上级部门检查,移民办工作人员将反映项目建设主要过程的设计、招投标、合同、验收、审计等档案加上相应标签,通过搜索标签,即可迅速找齐所有安置点某一类型档案。其原理同在知网上通过标签或关键词来搜索某一类文献一样。当然,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档案已经进行了数字信息化处理或编制了电子目录。

4结束语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5

传统的高中政治课程内容具有着复杂、繁多、陈旧和注重教材知识的特点,忽视了学生生活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之间的联系,使得学生觉得政治内容在生活中毫无用处。在新课程标准下,教师要积极改变这种现状,强化课程内容和学生生活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联系,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兴趣,选取对于学生终身学习有用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并将其进行合理分类,尽量展现学科内容的生成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生活是涉及多方面的,而高中政治学科包含了经济常识、政治常识和哲学常识三个大部分的内容,因此在进行教学的时候教师可以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的方向进行教学,将三大部分全面融合起来,实现教学的有效性。例如,在学习经济知识的时候,教师可以要求学生针对某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主题,结合政府职能、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居民生活等方面考虑,全面提高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教学方式的生活化

高中政治教学应积极打破一张嘴和一支笔灌输书本知识的教学模式,将教学方式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凸显政治教学的生机和活力,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传统的教学中,教师仅仅通过粉笔加黑板的方式实施课堂教学,很少通过举例子、打比方、设情境、讲故事等方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是需要新时代的高中政治教师吸取教训的地方。对于如何促进高中政治教学方式的生活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实践运用法。实践运用法就是带领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讲解银行业务内容的时候,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到银行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的作用,通过亲身体验银行业务来强化与生活的联系,这样,学生就会感觉到政治知识的用处,也了解了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第二,模拟情境法。模拟情境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模拟生活情境来理解课本知识。例如,在学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知识的时候,教师可以让学生模拟消费者、营业员、保安、记者等角色,让学生表演一出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索赔和投诉过程,让学生深入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提高自己的生活实践能力。

三、教学评价的生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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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作者的著作权为核心,涉及侵权等问题。“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实质变化。不同的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导致“一稿多投”等问题更为严重,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学术期刊编辑在应对新媒体等传播方式时无法正确处理与作者的著作权纠纷,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使得编辑在处理媒体融合发展时对相关法律问题无所适从。这些都要求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一)信息获取的便捷性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传统媒体时代学术期刊编辑最为头痛的“一稿多投”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变得更为突出。“文责自负”一直是期刊应对投稿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解决投稿者与被侵权作者之间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挡箭牌,并且在传统媒体时代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理论上,“文责自负”并不意味着期刊对作者投稿的完全采纳,编辑要对作品是否符合编辑出版方针负责,对作品的规范化和完美程度负责,即编辑要保证作品符合出版标准。[1]传统媒体时代,最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就是“剪刀加糨糊”式的拼凑。一方面,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稿(纸质稿)的成本比较高,数量毕竟有限,危害也还不算严重;另一方面,学术期刊编辑识别投稿者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赖于审稿专家及编辑个人的学术素养,因而以“文责自负”作为挡箭牌还是可行的。“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使“文责自负”的应对效力大大降低。就作者而言,各种数据库和搜索引擎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使作者通过新式的“剪刀加糨糊”拼凑学术成果变得更加便捷,网络投稿又大大降低了投稿的经济成本。这就使得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严重败坏了学术期刊作为道德价值正向引导公器的良好期待和形象,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就编辑而言,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编辑在识别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用“文责自负”来应对社会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质疑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站在法律的高度看待学术不端行为的本质及其严重性,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运用信息工具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滞后要求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我们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由于新媒体迅速发展,作者发表学术成果的渠道日益开放,这就对纸质媒体的独家发表形成了冲击,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应对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方面明显滞后。例如,什么叫“发表”?在微信、微博上公开叫不叫“发表”?可能期刊编辑在检测作者投稿的学术论文时,系统检测结果是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但编辑工作进入正常流程后,甚至是在要签版付印时,突然发现投稿者的文章在微博、博客上“发表”过了,那么这个时候编辑该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期刊学术评价的降低,会引发期刊与作者的纠纷。这就要求编辑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在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对这些问题做出初步的判断并妥善处理。

(三)学术期刊的转型发展要求编辑必须具备法律素养

学术期刊转型发展已经成为目前的大趋势。学术期刊如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在保持期刊学术特色的前提下提升学术期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实现学术期刊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所有学术期刊面临的严峻问题。这既是对以前学术期刊“孤芳自赏”的纠偏,也是对有些学术期刊盲目追求部门利益的纠偏。在学术期刊转型发展之路上,许多期刊已经做出了探索,例如新型数字出版模式、APP推送等。新的编辑方式要求编辑既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又明确工作中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编辑出版行为。例如,关于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合作者(包括编辑)之间的权利归属等问题如何处理?新型数字出版模式,是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特性全面提升原创学术作品科学价值的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方式,其新型合作方案包括数字与印刷出版合作经营、数字出版与总发行合作经营、数字出版与多渠道发行、多渠道转载发行合作经营、OA转载合作经营以及OA出版合作经营模式等。这些合作模式存在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独家授权会不会影响作者的权益、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作品的邻接权等)?学术期刊编辑,在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如果不具备法律素养,发现不了最基本的问题,就可能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甚至带来法律方面的纠纷。

二、“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应当具备的法律素养

(一)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意识

长期以来,学术素养和文字处理素养被认为是学术期刊编辑最为关键的素养,编辑审稿主要是审查文章的政治质量、学术质量和表达形式好坏。法律素养似乎只是法学期刊编辑需要具备的素养,与非法学学术期刊编辑没有太大关系。即使在互联网时代,学者在研究编辑的核心素养时也认为期刊编辑的核心素养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元耦合的知识结构、学术能力、信息素养等,并没有凸显法律素养的地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期刊编辑认为编辑业务主要是与学术打交道,学术期刊从事的是公益事业等。这种想法本身没有错误,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稿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学术期刊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学术期刊编辑如果不能及时应对,将很难适应这种形势变化。因此,学术期刊编辑必须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意识。在法律意识的支配下,学术期刊编辑在处理编辑工作的相关法律关系时,就不会仅仅局限于学术的范畴,而是会主动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专家,主动去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依法维护期刊的合法权益,防范期刊业务纠纷的发生;在发生业务纠纷后,也会站在法律的高度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正确评估自己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学术期刊编辑预防、处理期刊业务涉及的法律纠纷,不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法规是不行的。学术期刊编辑业务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围绕著作权展开的。笔者认为,学术期刊编辑在掌握《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还应当了解并尽量熟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一,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着重了解作者享有的基本著作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了解期刊的基本权利———专有使用权、版本权、删改权、摘编权、标注作者身份权、转载权等。第二,了解合同法基本知识,明确稿约、作者投稿、编辑部采稿通知等行为的法律属性,正确处理期刊与投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了解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如果有可能的话,学术期刊编辑还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是由于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立法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常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对相关纠纷的处理。

(三)提高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

法律意识具有模糊性、朦胧性、非体系化、非理性等特征。有了法律意识的指引和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基础,学术期刊编辑提高法律素养,进一步需要做的就是提高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运用法律武器预防期刊业务纠纷、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解决期刊转型遇到的问题,涉及编辑工作的各个环节,下文以解决“一稿多投”问题为例加以说明。首先,正确定性投稿行为,解决是否允许“一稿多投”的问题。投稿行为,有认为是要约的,有认为是要约邀请的。将投稿行为定性为要约邀请,其对投稿者的法律约束力就非常低,“一稿多投”应是允许的;将投稿行为定性为要约,则投稿者投寄稿件后就要接受要约的约束力。投稿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可以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判别。要约对象特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要约的构成要件。按照要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作者的投稿行为应当属于要约,特别是经过投稿系统投送的稿件。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回、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既然定性为要约,“一稿多投”就是不允许的。当然,作为例外情况,要约发出者在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相应地,作者投稿时也可以明确表明稿件为一稿多投,即作者表示愿意接受一稿多投的后果。其次,充分利用稿约明确投稿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遏制“一稿多投”行为的发生。稿约是典型的要约邀请,对投稿者没有拘束力,但是稿约可以对投稿者的投稿行为提出明确的要求,引导投稿者在投稿的要约行为中按照编辑部的要求来做。对此,有许多编辑部的“稿约”可供借鉴。例如,“来稿文责自负,凡因作品内容有政治性错误、不实、泄密,以及侵犯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作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期刊编辑部造成的损失”,“来稿应注明专投我刊”,“一旦发现一稿几投,在某段时间内不再接受该作者的稿件”,“如作者不同意被其他刊物转载和摘录,请予以声明,否则将视为放弃此种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期刊编辑部在稿约中对期刊免责的声明并不具备真正免责的法律效力,其真正的意义在于,期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投稿者追偿。

三、“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编辑提高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自觉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传统媒体时代,“内容为王”是期刊竞争的基本法则。互联网时代,“内容为王”的基本规则没有改变,学术期刊编辑的综合素质仍然是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职业素质,只不过法律素质的地位比传统媒体时代更为重要。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都离不开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因此,学术期刊编辑不但要提高专业素质与编辑业务素质,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和互联网便利的学习条件自觉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身法律知识,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和立法精神,结合自身编辑活动中的具体案例,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学习,有目的地探讨。审稿环节,编辑除了要审查文章的政治质量、学术质量和表达形式好坏,还应该从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审查论文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作品来源是否合法,作品的署名者是否就是版权人;署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抄袭了他人作品;作品中引用是否合理;作品是否有禁载内容;作品内容是否泄密;是否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及商业秘密等。编稿环节,要维护作品的原意,不随意改变作者的观点;要注意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借以明确标示作品引自他人的学术思想、理论、成果和数据,既体现对他人劳动的尊重,又表明学术的继承性和严肃性。

(二)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编辑法律素养的培训

目前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多侧重于对编辑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的培训,对法律素养的培训相对弱化。因此,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编辑法律素养的培训。首先,在岗位培训中要加大法律素养培训的力度,使期刊编辑对法律体系有宏观的把握,初步形成依法办刊、依法处理期刊与作者法律关系的意识,努力培养运用法律武器预防、处理期刊业务纠纷的能力。其次,利用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有关司法解释为契机,举办各种专题培训,强化编辑的法律意识。再次,业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期刊业务法律问题交流研讨会,给期刊编辑提供交流的平台。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要达到预期目的,必须从制度方面加强考核,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让编辑从培训中得到实惠,而不是仅仅为了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而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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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主权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权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一)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源于国家教育权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约束和限制学生。高校自主权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在高校内部管理事务范围内对抗公权力的干涉,它同样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高校实施自主权的目的是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对高校管理关系类型化时,不能背离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这一最终目的。

(二)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层次

首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应当明确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主次关系。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标准: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涉及高校自主权的排他性干涉,应以宪法人权保障理念,以学生标志性权利——学籍是否改变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存续的标志,也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凡是涉及学生学籍的取得和消灭而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事务,应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绝不可擅自决定或变相提高标准,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规定转化为校规予以执行,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不改变学生学籍即在学生学籍维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务则是高校自主权范畴,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避免司法介入。

(三)区分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从实然状态看,应该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为已经被区分,即在现行高校管理关系中哪些行为已经归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已经归入行政法律关系。从应然状态看,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关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为还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以及它们应该归入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的构建

(一)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既是作为“社会人”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基本权利之要义和根本。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渊源、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具有普通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关系,这是二者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二者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学生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双方均负有作为法律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均负有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次,基于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两者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高校应当明确学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应当在充分保证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学生管理权;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作为学生这一特殊身份的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和谐共处。另外,从权力的运行结果看,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后或协商或诉诸诉讼解决,皆源起于宪法,终于宪法,受限于宪法,两者权利义务必须得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取得与消灭

(1)入学与注册

入学本质是学籍取得的条件规定,与之对应的是高校招生权。学生依据招生简章参加法定入学考试,由高校依据成绩和志愿确定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在此过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包括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生人数等在内的招生权,只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进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则,规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学这一环节,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契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入学包含两个过程:获得入学资格,即获得录取通知书;履行相关入学手续,即预注册,也就是说,学生要获得学籍,必须依据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因此,预注册和复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续,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学生还未真正成为高校内部的一员,即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双方的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案例2就是因为招生简章规定的已经在学生中形成信赖保护的奖学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论上学生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司法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学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主客观因素而暂时中断,待相关因素消失或履行相关程序又恢复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学期结束。注册即学期登记,是在籍学生必须按照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本质是学籍的延续。在高校逐步推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册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的,则以退学论即终止学籍,换言之是终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高校注册与否的行为和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学籍是否存在,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2)毕业证颁发与学位证授予

毕业既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一致认为两证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可诉性。需要说明的是,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与肯定,与其他任何行为和事项无关,仅与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力相关,只要达到相应标准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做出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专业学术权,即专业知识评价与判断。专业评价是一种高度学术行为,非法律问题,是由专业学者或团队完成的,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具有授予学位权的主要原因所在。学术评价权属高校自主权,是学术自治范畴,由于专业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层介入。但这种阻止并非完全阻却,而是说,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应坚持程序审查,而避免实质审查。换言之,司法机关审查高校学术问题,只能对相关答辩程序、认定资格和评定标准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对于学术实质内容,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判断的,因为专业学术权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程序问题,并非是论文的学术水平。二是学生管理权。现实中,高校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与学生受教育管理情况相关联,比如,对欠交学费或不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扣发两证,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与学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个问题,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高校将被置于尴尬境地。

(3)开除学籍

受教育权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且国家和高校负有积极保障的义务。开除学籍是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一种惩罚,不仅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要终止学籍,堪与刑法中“死刑”有一比,这不仅强制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意味着学生的命运将因此改变,尤其是将给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今后的发展问题,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和申诉程序,但从法的效力层面讲,以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设定剥夺效力层次高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有违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校规是否可以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3中的校规“一旦作弊则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开除学籍的认定标准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考试作弊,等等问题都值得探讨。从审判结果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持续与变更

(1)学籍的持续

学籍持续是在不改变学籍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持的一种状态,包括以下内容:A.考核与成绩记载,这实质上是教学管理权,是《教育法》第28条第2款的具体化,即高校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管理。B.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包括住宿、助学和校园秩序管理及学生团体活动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是高校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C.奖励与处分。处分相对于奖励对学生影响较大,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不改变学生学籍,是高校依法实施自主权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对内部事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处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D.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这是指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或者暂停学业,这些行为不改变学生学籍,只要学生有正当理由并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即可。对于休学,高校应保留学籍,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终止学籍。

(2)学籍的变更

即学籍异动,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变特定高校和个体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转学就是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本校转到另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学校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籍才能得以保留和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对此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实际,有两个方面:(1)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既是高校所有财产,又是学生学习之必须,高校负有管理责任,学生则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若高校管理疏漏,未尽相应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基于人身权有权要求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时造成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损坏的,高校基于所有权有权要求学生照价赔偿。(2)在组织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高校负有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及危险提醒的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履行义务并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负有因自身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告知义务,未履行而造成伤害的,高校则不负法律责任。

2.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后勤服务已基本社会化:一是外界民事主体租赁高校场地进行服务经营;二是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经营。无论何种情况,学生与高校或外界民事主体均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外界民事主体进驻高校场地开展服务经营,高校有监管义务,如高校未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而侵害学生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分担原则,应与外界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而侵害学生权益的,高校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高校依法负有对饮食、住宿的监管职能,在此范围内,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主权,其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即高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人格权,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与和抛弃的权利。名誉是对学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隐私是学生在学校特定场所对其信息、活动和领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隐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誉中,侵犯隐私权以侵犯名誉权论。因此,本文将两者一并论述。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学生的私人信息,即学生个人资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其次,学生的私人领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或搜查的权利。但目前大多高校为了达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给予评价并公布,已是常态,这种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学生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学习不被非法披露。即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不受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以及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张贴公告行为即构成侵权。从高校警示教育目的与保护特定学生隐私、名誉权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继续成长看,后者价值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关系到特定学生未来以及高校将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

4.财产权

合法权益论文范文8

【关键词】新时代;网络文化建设;法律

随着时代的进步,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互联网的使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现代人,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不是观察身边的景致,也不是了解附近的风土人情,而是去寻找有无可用的无线网。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新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时代不仅带来全新的传播方式,更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网络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延伸,在全球化背景下,快速传播,并形成其独特的文化体系。我们一方面惊艳于它非凡的魅力,又对它难以管制的现状如履薄冰。如何正确维护和引领网络价值观、保障网络文化的安全、推动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巨大难题。对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就成为了一剂良药。

一、网络文化的定义及优弊

1.1网络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一种由人类创造并被传承下来的精神文明,文化的形式多种多样,覆盖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文化是以语言数字化为前提,在网络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传播,并对政治、经济、社会、交往起巨大作用,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一个全新的文化体系。网络文化是现实文化的一种扩展和多样性的表现。网络文化只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文化,并不是只有部分网民才知道的独有文化。但由于网络对于世界是相通的,各地的网络文化在赋予本地网民认知之外,也会在网上经过汇聚与融合甚至演变出新的文化形式。现代人类文明在网络出现后,有了全新的变化,网络文化的价值观与风气也会对现代人类文明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如何运用法律来建设、管理、和引领正确的网络文化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2网络文化的优弊

1、网络文化的积极作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扩展了人们视野,让世界近在眼前,足不出户就可以知道天下事。同时网络文化方便了人们的教育和学习方式。网络文化还打破了空间的限制,传统媒体机构都开创了自己的网络传播平台,通过网络文化来加强自身媒体的影响。网络文化为人们的社交提供便利,当网民把自己兴趣公布在网上,网络就会自动为你搜索志同道合的朋友,网民们会通过网络构成一个属于自己的小世界,无论是远在天边还是近在眼前,网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阻隔,人们利用网络聊天交友已经成为现代普遍的社交方式。网络文化有助于人们缓解压力,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竞争也越发越激烈,每时每刻都冲充斥着巨大的压力,网络文化成为了人全新的放松方式。

2、不良网络文化的消极作用

网络文化的发展,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弊端。网络给予公众的“自由”和“民主”,如果缺乏有效的管制,便类似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放纵。传统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在网络文化的冲击下逐渐淡化,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引导。在五彩缤纷的网络背后,存在着人们看不见的阴影,这些阴影严重影响着公众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网络文化的自由使人们失去自我,使其沉迷在虚拟的网络中,对其身心、工作、学业都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会软化人们的意志,降低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网络文化的冲击,特别是经过包装的网络文化,会使社会上出现严重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及个人主义。这些都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传播和弘扬。

二、我国的网络文化建设的现状

现阶段,网络文化建设的管理进入整合阶段。自2011年起,我国网民已经达到4.85亿人,为了管理网络文化,我国曾设立“全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旨在为网络文化建设提供指导和协调。之后,在2015年5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增加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牌子,该办公室主要负责互联网传播方针政策和互联网信息的法制建设,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对于网络信息的管理,并在网络新闻及其相关方面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对于网络文化产业的业务进行规划,负责网络文化的建设,对重点新闻网站的建设进行规划与组织,协调网络上的宣传,依法惩处违法违规的网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在其职务范围内指导全国各地的互联网相关部门开展工作。201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使网络文化第一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肯定了法治在网络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并未彻底改变我国网络管理的现状,各个部门仍然依照自己的传统及其延伸进行管理,在职责方面存在着交叉,我国现存的网络文化建设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三、网络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网络大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并在各个方面进行应用,让网络文化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和文化一个强有力的推手,在我国已经初显市场规模。但是相对于欧美日韩,我国网络文化仍然发展不成熟,出现缺乏核心技术、网络文化产品缺少民族底蕴等问题。为了让国民有一个更良好的网络环境,我们需要剖析网络文化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其背后的法制问题并进行解决。

3.1网络文化建设中本身存在的问题

1、不良网络文化传播危害人们的思想

由于网络大面积的覆盖,以及其交流传播的独特性、隐匿性,不少人在网络上胡作非为,传播出有害的、不健康的思想文化。这不仅影响了新一代青年人的价值观,而且对国家整体思想的健康也埋下了极其严重的隐患,不良网络文化对人们思想的侵蚀是巨大的。此外,一些网络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点击率,不惜夸大事实,用虚假的噱头吸引读者,这导致本身就很抽象的网络变得更加虚实难辨。人们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假已经无从下手,社会的文化可能由此会变得混乱。如果改变网络文化的现状,进行切实可行的管理,不仅是在行政层面,更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2、网络信息安全无法保障

网络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将自己的隐私保存在网络上。而网络上的黑客病毒都会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收集,在通过非法的手段,将信息进行传播和出售。这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的信息安全如何被保护,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3、网络中的文化竞争、文化侵略严重

网络中不仅存在经济市场的相互竞争,还同时存在着文化的竞争。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通过大量将游戏通向我国市场,如果不能够遏止并开发具有中华文化内涵的网络游戏,长此以往下去,我国不仅会丧失游戏这一方面在网络中的经济收益,中华的传统文化更是会受到波及。如何正确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将其通过网络文化的方式运营,参加国际竞争,这都需要法律的保护。

3.2网络文化建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作为新兴事物,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负面网络文化的影响,我国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问题,在管理时难免捉襟见肘。

1、立法不够细化,责任不明

现在,我国对于网络文化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管理方面不够细化具体,这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引起争议。例如,我国将网络文化的经营性分为经营性网络和非经营性,但并没有给出严格的界限。经营性网络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偿的信息或服务。相对的,非经营性也就是提供免费的公开信息或者服务。但很多软件如QQ、微信等,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基本都是免费的,按照规定应该属于非经营性网络,但却被划分在经营性网络里面。

2、监管制度传统简单

我国网络文化的监管部门,只是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在网络中进行了延伸,并没有考虑到网络文化的特殊性。这种传统的管理制度,在监管无实物的网络文化产品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传统的监管制度,会缺少对未来问题的规划,监管部门就像是一个救火车,哪里有问题去哪里,缺少具有前瞻性的策略。

3、立法多元化,能力偏散

在我国的网络文化管理制度中,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法规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全部是有各个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颁布的。这样对网络进行约束和规范导致了网络文化管理立法多元化的局面,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就很可能失去一致性。

3.3网络文化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网络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已经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文化市场已经初步的产生了,但只有成熟的市场才能够促进产业长久稳定的发展。但在这网络文化中存在着不少法律问题。我国法制教育普遍薄弱,甚至大多数人仍然处于法盲的阶段,不知法不懂法。他们可能觉得在网上随便发表些言论、抄袭些言论或窥探他人隐私并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就算知道,人们也会抱着侥幸的心里,想着他人“平安无事”,那么自己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知识产权被侵犯

知识产权又称为知识所属权,指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财产权利。各种成果是由于人们智慧所创造的,如发明、文学创作、艺术作品等,还有商标中的图象名称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某个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智力成果专有的权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为了更好的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现在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尤其重要。知识与人们息息相关,到处也都存在着知识产权,却在网络中被人一再地忽视。网络十分抽象使得知识产权的保障雪上加霜,网络上诸多网站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象和商标等都涉及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网民却对这些没有法律概念,随意的盗用取用,声称是自己原创的。保障知识产权也就是维护网络文化的正确发展。

2、网络文化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制定的,当时互联网并没有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经营模式与传统经营模式的区别。在网络中,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正严重阻碍着网络的发展,但在该法的引导下,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法律律针对网络问题显得相对滞后。

3、网络产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前,网络运营中,网络产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急需提升。网络产业服务时常出现服务疏忽,出尔反尔等问题。各种各样的的促销活动,欺诈性的消费信息层出不穷,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

4、网络侵犯人格权现象

网络对于人格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用户信息的收集,传播和贩卖。网络上,数据流通十分迅速,用户无法知道自己的信息最终去了哪里,用户的隐私权,姓名权及肖像权等多项权利无法实现保障,我国现存法律无法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于新时代网络文化建设提出的建议

4.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加强网络信息的法律控制

这里特指如曲解政府政策,威胁到祖国安危或传播不良思想,危害祖国青少年等类的信息,这些都需要法律令行禁止。

2、加大法律措施的运用力度

如知识产权,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笔者认为,现在需要通过将政府管理机制、法律制度以及网络固有的性质相结合,构建起一个切实可行的网络法律体系,使网络文化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下日趋完善,这才能为我国网络文化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在政府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4.2提高公民道德修养

1、政府正确引导网络

首先政府要公开政府信息,尤其是涉及到民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要消除不良舆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从根本上消灭虚假的网络信息。其次,政府要多利用主流的媒体,加强政府对网络价值观的引导,多健康向上的网络信息。做好政府的正面宣传,引导网络舆论,为网络文化的环境保驾护航。

2、加强网民道德修养

政府需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要引导网民自觉遵守网络的规章制度,不能因为网络自由的特性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和媒体也要多多宣传,重视网络道德的建设和管理,让更多的网民参与到维护网络文化道德的队伍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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