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例6篇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企业中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公司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监察部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察室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室对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四条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监察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七条监察室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九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第十条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受理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受理公司员工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室受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三章监察室的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室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公司或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监察室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监察室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察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立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七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察室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监察室申请复审,监察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2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4

近年来,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以“转观念、调方式、抓落实、促履职”为抓手,带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履行工商职能,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党组对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我局党组执行六项纪律情况自查如下:

一、对照六项纪律的执行情况: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思践悟、融会贯通,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增强政治觉悟。党的召开后,局党组第一时间通过集中观看、党组会、专题宣讲会、分片宣讲等形式进行学习传达,把全系统的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精神上来。党组成员除参加各级举办的宣讲培训班外,还分别到管片的    为党员干部进行宣讲,将精神传达到基层第一线。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举办一次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学习时间半天以上。举办集中宣讲活动,加强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掌握,进一步坚定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文件方案。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化“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是干部队伍的排头兵,局党组狠抓所属单位的班子建设,班子成员带头讲政治,以大局为重,服从党组会议决定,执行党组会议决策。注重提高政治能力,牢固树立政治理想,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心系大局、服务大局、服从大局。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开展宣传学习教育活动。在    扎实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活动,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作为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做好经常学、长期学的安排部署,制定学习计划,坚持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制度,将学习教育与组织生活相结合。规范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支部书记述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组织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开展“牢记初心 保持红心”困难党员党内激励关怀活动。开展“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创新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红旗党支部、合格党员创建,激发基层活力。指导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覆盖率达到99.5%。严格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实行意识形态工作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制,党组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切实提高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性、敏锐性,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多次在党组会、局务会和所长会上强调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大力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建设,维护更新政务网站,建立中层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信息群,扎实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在工商政务微信公众号图文信息,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三)加强作风纪律建设,着力推进干部队伍履职尽责。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坚持紧防严管,从干部职工考勤、着装、请销假、值班、环境卫生等日常事务抓起,开展作风纪律建设专项检查,全面强化内部管理,做到坚持用制度管人。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在不担当、不作为、财务管理违规问题、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逐一整改。开展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活动。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针对2017年市广播电视台《监督在线》节目曝光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集中学习、召开专题讨论会、观看教育影片等形式,开展纪律教育活动,强化宗旨意识、政治意识和廉政意识,使干部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懒、庸、推、慢、浮等问题,对症下药,抓根治本,不断提升政治理论素养,强化依法执政能力,优化为民办实事效果。加大作风纪律跟踪回访督察力度,不定期采用多种督察方式对各单位的纪律作风以及履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严肃督察纪律,做到立行立改,努力推进全系统作风纪律大转变。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反腐倡廉思想堤防。大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和有效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体系工作,建立起了牢固的思想防线,营造了良好的廉政勤政氛围。在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领导下,我局党组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为主要抓手,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全体局党组成员带队,各挂点科室(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对   各单位支部(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开展履职尽责“大走访”,对辖区市级重点企业、“两代表一委员”、局所班子包挂企业开展走访活动,征求他们对     开展履职尽责的意见和建议。向企业业主和“两代表一委员”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意见建议。召开履职尽责征求意见座谈会,每年聘请19名代表为党风政风义务监督员,现场收集监督员对     履职尽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逐一落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集中学习宣传《准则》《条例》,组织党员参加《准则》《条例》知识测试。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批、执法办案、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重点岗位中层干部开展了廉政教育。细化党风廉政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签定“干部廉政承诺书”和“家庭助廉承诺书”,作出庄严的承诺。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扎紧,规范了工商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堵塞了一切可能出现的制度漏洞,调动了广大工商干部立足岗位优化服务积极性。

二、在执行六项纪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存在被动学习的现象。一是存在对待学习的认识和态度有所欠缺的问题。虽然制定了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上级要求学的就多学一点,不要求学的就少学一点,存在实用主义现象,没有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对理论知识的科学体系掌握不够全面和系统。二是学习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学习缺乏钻研精神,缺乏“挤”劲和“钻”劲,学习中不求深入研究,对政治理论的实质精神理解不够深刻。在学习中,对各种理论学习均有所涉猎,但是缺乏一定的深度。三是自学意识不强,学习氛围不浓。抓日常工作时间多,抓理论学习时间少,缺乏钻研和深度,学习时间不够充足。

(二)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为基层排忧解难不细不深。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扎实。调研工作任务虽有布置,但在实践中具体落实不够,没有形成有价值、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下基层调研时间和频率偏短、偏少,调研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业务研究不深,对分管科室和基层工商所业务指导研究不够,有的甚至有当“甩手掌柜”的现象。二是对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和待遇关注不够。除了各项会议和汇报工作,与基层干部坐下来交心谈心少,对干部关心还不够。没有把深入基层、及时与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沟通交流、了解群众诉求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之一,主观判断较多,存在不愿做管基础、打长远的工作,不愿做艰苦细致的工作的现象。三是为基层解决问题和困难不够及时。由于深入基层倾听意见不够,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不及时。对于基层和一线的各种呼声,只是根据平时听取的汇报材料一知半解,掌握不了第一手资料,调查研究问题不细致,不深入,解决问题不彻底,浮于表面。

(三)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一是担当负责精神不够强。有的同志碰到困难和问题,有畏手畏脚的情绪,回避矛盾,不敢迎难而上。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没有旗帜鲜明地批评和纠正所分管单位的违规违纪言行,对干部队伍教育抓的不紧,对执法纪律监管不严,导致分管的单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7年,全市     共纪律处分7人(其中市纪委处分3人),诫勉谈话9人,有6个单位被      通报批评,1个单位被市“党风政风热线”曝光。由此可见,     作风纪律建设和履职尽责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表率作用尚不够。有的班子成员在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转变作风上,“头雁效应”不高,示范作用不够,有些纪律和制度带头执行不够,如作息时间、政务值班、外出报告、工作日志、机关集体活动等表率不够。有的同志在开展自我批评时自我剖析不深刻,老调重弹。党内生活制度仅限于“三会一课”,有的参加支部主题活动不够积极、主动。三是工作抓落实有差距。业务能力不够强,有些工作浮于表面,不能沉下身子一门心思抓落实,落实工作时讲客观、打折扣。对分管的科室以及基层工商所检查、督促、指导不经常、不及时,导致有些工作只有布置,没有检查和督办。对遇到的新问题,不能够静下心来分析解决问题,批评指责多,缺乏耐心思想。

(四)少数单位执法办案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够严格。一是去年底,市审计局对我局进行审计时,发现我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事后,市局虽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但是这一问题反映出我局少数执法人员行为不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提升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二是从去年市审计局对我局的审计可以看出,我局存在小车燃料管理违规支出;以办公费、整顿费的名义收取工作经费;违规发放加班补助;使用不合规票据等问题。因此,在规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六大纪律自查报告

按照区纪委《关于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遵守六大纪律情况检查的通知》(璧纪办【2016】2号)要求,我局纪检监察组织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结合学习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模范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努力争当遵章守纪的好党员和好干部,现将我局纪检监察组织开展遵守六大纪律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模范遵守政治纪律情况:一是坚定理想信念,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掌握,进一步坚定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以 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自觉强化党的意识,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在工作中、生活中切实做到忠诚于党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三是切实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通过强化政治理论和党的意识教育学习,真正做到了在党言党,在党优党,不妄议大政,不信谣传谣,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通过自查,我局纪检监察干部无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无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无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无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

二、模范遵守组织纪律情况: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在工作中,坚持做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二是服从组织安排,摆正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严格按照程序、按照规矩办事,没有向组织讨价还价。三是带头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无跑官要官、 行为。按照要求,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和有关事项。

通过自查,我局纪检监察干部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无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地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无侵犯党员权利;无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

三、模范遵守廉洁纪律情况:一是筑牢反腐倡廉思想堤防。通过大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和有效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体系工作,在主观上建立起了牢固的思想防线,营造了良好的廉政勤政氛围。二是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没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三是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自重、自醒、自警,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带头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带头把好小节关、亲情关、社交关。

通过自查,我局纪检监察干部无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无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和服务;无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无违规占有或使用公私财物;无违规参与公款宴请和消费;无公款旅游;无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无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无权色钱色交易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四、模范遵守群众纪律情况:牢固树立了群众观念。坚持做到基层片区联系制度,干部职工交心谈心制度,有效解决基层、群众、干部职工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没有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局纪检监察干部无侵害群众利益;无漠视群众利益;无侵犯群众知情权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五、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认真履职尽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积极开展了“三重一大”监督工作,对局系统各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变动和奖励、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了各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正确实施。没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局纪检监察干部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无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无违规干预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无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促使党员、干部提高自身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岗敬业、勤政为民,为公司的怅、稳定、发展服务。根据《》、《党纪条规》、《党风廉政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和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法》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企业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支持保护改革,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的规定选举产生,纪委委员职数七人,设书记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书记。每届任期四年,纪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服务。

第六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纪委、公司党的文件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交办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做好党内违纪案件的汇报、检查、审理、处理工作。

第八条纪检职能:

(一)保护职能: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保护勇于改革的人和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不受损害,对请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惩处职能: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要按照有关党纪条规、条例,结合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适当处理和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三)监督职能:检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贯彻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文件和决议的情况。

(四)教育职能: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党纪党

规等内容,以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党员、党员干部进行日常教育和系统教育,使其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学法、懂法、传法、守法、不违法。

第九条纪委书记职责:

(一)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团结依靠纪委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端正工作态度,强人组织纪律,努力完成上级纪委、公司党委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作物。

(二)指导督办案件的、检查、审理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

(三)组织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公司党

委的文件、指示、精神,讨论决定纪委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决议的执行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讨论违纪党员的处分情况,并呈报报公司党委审批。

(四)按时完成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纪委副书记职责:

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抓好纪委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受书记委托,行使书记的职权。

第十一条纪检干事职责:

(一)在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四项职能,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纪委副书记做好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局及制度建设工作,当

好参谋,起好助手作。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

(四)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爱岗敬业,干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决议中否有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上是否有违纪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规范公司所属党员的行为。

第三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提高广大党员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教育形式:

(一)定期向公司领导干部和各党总支、党支部发放党风党纪教育书刊。

(二)定期播放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等有关内容的电教片。

(三)利用广播、《__集团报》、橱窗专栏等宣传媒介及会议、党内组织

生活等形式,宣传党纪党规。第四章工作

第十七条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专人登记和受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应组织人员及时时查处,给予反映人答复,并向公司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并派专人负责登记上报。

第五章案件检查与审理

第二十条案件检查工作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挽救教育党员、党员干部,维护公司改革、稳定和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纪委依照和党纪条规行使案件检查权,案件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案件检查依靠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支持和配合,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党员和党组织违的纪律行为,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面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查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纪委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核情况报告,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立案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程序呈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应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并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人员中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触犯刑律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检举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予严肃追究。同时对查证确属被诬告的党员、党员干部,要及时澄清,为其正名,消除顾虑。特别是对企业党员干部在工作因坚持原则,推行改革而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对诬陷者或打击报复者,要坚决查处。

第三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材料有:

(一)分定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部门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案件经审理报纪委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对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种类进行处理。

(一)敬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消党内职务

(四);

(五)。

第三十三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三十四对纪检人员的要求:

(一)不准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二)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三)不准接受被调查人的财物和其它好处。

第六章监督范围

第三十五条监督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并进行初核。

第三十六条监督受理公司所属党员、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七条领导交办的反映其它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七章加强纪检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提高纪检人员的自身素质。纪检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纪检业务知识,不断总结纪检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纪检人员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求严务实,坚持原则,保守秘密,敢于和善于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纪检人员开展工作要耐心细致,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团结纪检对象,开展纪检工作。

第四十一条纪检人员要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不徇私情,不以权(职)谋私。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根据上级纪委的布置要求和公司党委的方针目标,制定纪检工作计划,调整和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努力履行纪检工作职能,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参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公司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6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 2013年12月5日,四川省凉山州最大的国有独资水利电力企业大桥水电下属公司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志辉违反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未经经营班子集体研究、未经董事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西昌“山水间客栈”私自签订《山水间客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财务部经理郑国静向商业银行经办人员提供虚假验证信息,将大桥实业公司公款300万元转账到西昌“山水间客栈”谢某个人账户。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纪委按照“有案必查”的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纪检案件办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违纪事实,中止了违纪行为,并给予张志辉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郑国静调离岗位并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

【释纪】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导致不少党员和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的意识较差,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常常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决定。很多外逃贪官脱岗离开国内已经许多天,党组织竟然毫无察觉;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本应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时,竟然视制度为无物,公然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作出决定。这些严重违的纪律的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因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完善与调整,新增本条款旨在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组织纪律”这根弦,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切忌“一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必须向党组织及时请示汇报,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