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例6篇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1

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十届省纪委四次全会、五届市纪委五次全会和十二届县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吏、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等重大部署,从镇的实际形势判断和纪检监察自身建设实际出发,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集中推出系列针对性举措,强化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建设和纪律约束,打造党和人民高度信赖、胜任正风反腐任务的过硬纪检监察队伍,在我镇惩贪治腐、正风肃纪、刷新吏治的攻坚战和持久战中履职尽责,在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活动内容

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对纪检监察队伍的要求,创三优就是要坚持打铁自身硬、践行“六项承诺”,做到政治素质优秀、纪律作风优良、工作业绩优异,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铸利剑就是要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打造反贪惩腐之剑、巡视震慑之剑、正风肃纪之剑,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认真履职中建功立业;树新风就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形成崇廉尚实之风、干事创业之风、遵纪守法之风,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工作举措

开展“创铸树”活动,是“三项建设”活动和“两深”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重点是紧扣“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紧扣纪检体制改革深化“三转”,紧扣重塑政治生态履职尽责。主要有强化党性锤炼、推动改革落地、提升履职能力、聚焦主责主业、严格纪律约束、加强激励关怀六项举措。各村党支部及部门要迅速掀起“创铸树”活动的热潮,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找准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的薄弱点、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开展活动的突破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努力抓出亮点和成效。主要举措如下:

(一)强化党性锤炼

1、开展“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学习教育。对照指出的“七个有之”、“五个必须”、省委指出的“十类问题现象”、市委李仲彬书记提出的“三个带头、四个管好”和县委张根生书记提出的“三个标杆”等内容。上半年,开展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和分析反思,强化思想理论、纪律、警示、先进典型教育1-2次。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及基层党支部“”、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等制度。

3、深入践行“六项承诺”。以“三优”为目标,晒工作、比贡献、立标杆、树形象。践行“六项承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支部生活的内容,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推动改革落地

1、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抓好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2、强化“两个责任”。分层分类推进“两个责任”具体化,完善“签字背书”、述职述廉、社会评价、约谈等机制。推进“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典型问题通报制度。

(三)提升履职能力

1、大抓“三转”应用培训、廉政法规知识培训和岗位培训,分层分类、缺啥补啥,解决好纪检干部在思想认识、能力素质、履职方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今年对全镇纪检干部集中培训1次,提高把握大局、全面履职的能力。

2、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制度机制。出台纪检工作考核办法,突出主责主业,确保履职到位。

3、梳理总结十以来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分析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制定整改措施。

(四)聚焦主责主业

1、严肃查处并纠正违纪政纪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和纠正党员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教育提醒干部在岗、业余和退休后都需坚守法律、纪律和道德底线,严肃查处各种突破底线的行为。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是非。对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2、持续用力正风肃纪。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紧盯“”的新形式、新动向,定期开展分析。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巩固深化“七项专项治理”、“9+X”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巡视整改“五个专项整治”成果,把顶风违纪“搞”列入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3、在扎紧制度笼子上发挥更大作用,结合查办案件发现的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强化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全年开展警示教育活动1-2次。

4、协助党委把好选人用人关。对中层干部、村干部的使用提拔上积极建议献策,尽最大努力防止用人不当。

(五)严格纪律约束

1、加强村级纪检干部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谈心谈话、请示报告、请销假等制度,开展约谈、作风巡察,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2、严格选任村级纪检干部。对新任和提拔对象,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举报“凡提必查”。做好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加强新任和提拔纪检干部的审查。

3、建立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梳理权力清单、评估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开展风险预警、严格考核追究,加强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监督。

4、坚决查处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清除自身腐败。

(六)加强激励关怀

1、选树纪检干部正面典型,发挥先进引领作用。健全纪检干部业绩考核与使用有机结合的机制,进一步把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2、探索纪检监察集体和个人奖励机制,切实保护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纪检干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镇成立“创铸树”活动领导小组,镇纪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创铸树”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纪委副书记兼任,负责活动宣传、组织协调、信息收集、简报和汇总上报活动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查,确保成效

“创铸树”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各支部纪检工作考核,作为纪检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纪检干部要全面参与,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镇“创铸树”活动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巡查、阶段抽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对活动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对活动组织不力、成效不明显,或整改问题不彻底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2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是给党员干部划出的明确底线、定下的严格规矩。我通过认真学习,深刻反思,感到作为党员干部,既要做守纪的模范,又要做护纪的先锋。对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我进行认真自查,内容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做到立场政治坚定

在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重要基础。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坚持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部署,以及省、市委、林州市委的决定,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提高自己政策理论水平,我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和一切学习机会,特别是持之以恒的做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在重点项目工作中,弄通吃透上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高质量地谋划推动重大项目工作。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持请示报告,做到“四个服从”

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经常跟党交心、交底,我已经把这条纪律作为必须遵守的规矩,作为检验自己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始终坚持我入了党,就是党的人,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必须坚持“四个服从”,必须严格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同时,还监督那些我行我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的人,及时指出这些同志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他们改正。

三、严守廉洁纪律,坚守党员干部底线、红线、高压线

要坚持廉洁自律,是我们作为党员干部的底线、红线、高压线。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坚守底线,敬畏红线,远离高压线。所谓破法必先破纪,作风问题往往是腐败问题的开端,作风问题往往的纪律问题相关联,纪律问题和廉洁问题息息相关。因此,我坚持严格要求自己,从不姑息纵容,时刻用严明的纪律加强约束自己。在服务项目工作中,要坚持优良工作作风,服务至上,拒绝吃拿卡要,从不出入私人会所,深入项目一线,现场办公,一线服务。

四、严守群众纪律,做群众的贴心人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一贯要求,“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党章对我们党员的基本要求,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做到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维护群众利益,经常深入基层,走出机关,融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办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同时,对败坏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的不正之风零容忍。

五、严守工作纪律,为做好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性在革命战争年代是革命成败的关键,在和平年代同样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工作纪律就是我们打赢一个个攻坚战,决战决胜日常工作的保证。我认识到加强工作纪律就必须从领导班子抓起,从领导班子做起,坚持以上率下,在单位营造“跟我上”的浓厚氛围。从领导班子抓起就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好各项整治,教育身边工作人员,就项目建设上的不作为、乱作为,坚决给予打击。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服务中心、问责办、督查局三家合力,用好问责利器作用,对在项目推进当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在全市项目建设领域形成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从严生活纪律,坚持做到八小时内外一致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4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坚决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上级的规定、制度,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

(三)、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五)、努力钻研业务,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情况。

二、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支部)的领导下,积极维护、党纪和行政法规,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检查监督本市系统各所属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局党组的决定、决议以及遵守行业、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局党组(支部)、纪检组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企务、政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三)、受理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业政纪、行业规定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申诉。

(四)、调查处理所属各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业规定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决定、决议的情况和卷烟经营、专卖市场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开展效能监察活动。

(六)、加强行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七)、配合有关科室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行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八)、负责本市行业有关决定、工作方案、计划、通知的传达及报表的汇总和报送,以及有关文件、材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局党组(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工作目标

(一)、每月报送一次工作信息。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三)、每季度开展一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效能监察活动。

(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

(六)、每半年做好一次工作总结,各种报表填报工作。

(七)、每年组织不少于×××次的业务培训或参观学习。

(八)、实行年终述职制度,每年12月份,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大会上述职,总结一年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自觉遵守“工作要求”。

(二)、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单位或个人发生或将进行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服从领导,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调研活动。

五、监督措施:

(一)、公开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5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6

    根据《中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开展2018年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交叉检查的通知》(鄂土资党发〔2018〕26号)要求,我局对2018年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十项重点制度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2018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学习贯彻上级精神。把学习贯彻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层层传达学习。及时召开市局党组成员、机关全体干部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会议等,综合传达学习央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全省国土资源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做到学习市纪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和《致全市党员干部的一封信》全覆盖。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经常性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印发《全市2018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分解安排》《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工作任务分解方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印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纪检工作要点》,从6个方面对19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印发《2018年全市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从10个方面对24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责任分工,强化科室、直属单位、支部的责任。3月12日召开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并请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领导赵组长到会提要求。上半年先后召开局党组会11次、局长办公会6次、局务会3次,研究、部署、督办“三重一大”、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局领导逢会必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善用“婆婆嘴”,念好“监督经”。每季度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总结所做的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季度工作。

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传导压力。修订局党组成员、各县市区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火廷与6名局党组成员签订了责任书,6名局党组成员与14个科室、11个直属单位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区分、工作任务和“一岗三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

四是制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任务。根据党组成员分工的变化和新的工作要求,制定《中共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及其成员2018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任务清单》,将主体责细化为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6个方面23 项、党组书记责任7个方面31项 、党组其他成员共性责任和个性责任6个方面56项具体责任清单。督促各县(市、区)局党组参照此件细化制定班子成员主体责任清单,指导下级党组织分层次制定责任清单,将责任固定到岗、到人,确保责任上肩、压力到位。每月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清单,要求各地各单位对照清单完成工作。

五是严格落实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把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如实、完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完善政档案,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全市系统137名正科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填写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涉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出国的4名干部职工事前、事后报告、报备了相关情况。

六是党组带队下基层调研督导。5月份,局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到各县市区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开展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及重点工作集中调研督导,并分别形成了调研报告。局党组会议专门听取各调研组情况报告,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确保调研工作实效。局领导多次到社区、综合治理联系点、精准扶贫驻点村、地灾隐患点、矿区和重点项目用地企业开展工作调研、走访慰问,解决实际问题。

七是切实选好用好干部。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树立注重品行、注重实绩、重视基层、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五个导向”,对市局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做到及时公布方案,公开程序方法,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协商,共同考察和使用干部,严格落实“凡提必查、凡提必考”要求,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切实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上半年,提拔重用科级干部22名,平职调整2名,试用期转正4名,退休4名,改任非领导职务1名,晋升职级3名。

八是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压实支部主体责任,建立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台账,要求各支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强化监督,1个总支、16个支部纪检委员签订了《落实2018年度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承诺书》,充分发挥基层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建立3个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示范点,通过示范点的创建带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好转。

九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在市纪委监委网(上半年采用13条)、市直机关党建网、局门户网站宣传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局门户网站设立“精准扶贫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治理”、“宣传教育月”“党纪党规宣传教育”活动专栏,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防“四风”反弹,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

一是进行廉洁提醒。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专门印发通知重申纪律规定,要求全市系统干部职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75条具体规定,自觉遵守廉洁过节、节俭过节有关事项。督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违规购买年货节礼、违规公务接待、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公车私用等“五个专项自查”活动,五一端午期间开展机关食堂等隐蔽场所公款吃喝、工会经费使用、私车公养、违规公务接待等“四个专项检查”,对自查检查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印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操办升学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7名高考考生家长专门进行了提醒谈话,并签订《不操办“升学宴”、“谢师宴”承诺书》。

二是严格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8年上半年,市局机关“三公”经费共支出6.10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用 4.88 万元,公务接待费用1.22万元(同比下降23%),无因公出国费用。严格落实《孝感市进一步改进作风实施办法》,会议能合并就合并召开,能不发文就不发。

三是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土地出让问题、矿业权出让问题、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土地执法案件查处突出问题、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等6个专项治理,查找违纪违规、失职失责、不担当不作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对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四是实行监督检查常态化。办公室对上级、局党组部署的重点工作“每项必查”,每季度对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局机关党委对各支部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次必查”。机关纪委积极配合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机关纪律、公务用车、三公经费、外出报备、请销假情况、发文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室、财务科、党群科、机关纪委组成的检查组对市局系统春节前、后“四风”问题各检查一次。机关纪委组织各县市区局开展扶贫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交叉检查,起到了相互学习、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作用。对每次检查情况都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进行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督促整改。

五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从调研、会议、文风、政绩、履职、项目、决策、表态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要求各科室、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从制度层面上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牢制度的笼子。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的查找剖析整改工作纳入年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作风问题线索及时查处,严肃问责。

今年我们特别重视项目服务工作,大力推崇“快、准、实、细、严、合”的工作作风,克服“推、绕、懒、散、拖”的陋习,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38个重大专项、100个重大项目全部纳入五化管理,主动对接上门服务,确保了重大项目的土地供应,为孝感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六是强力推进重点工作“五化”管理。实行重点工作“五化”管理,制定“五化”管理实施办法和“五化”管理实施细则,纳入市政府“五化”管理的12个项目在全市部门半年考核中排名靠前。搭建“五化”管理信息化平台,市局系统90个项目均已上线运行,实现任务落实、目标落实、举措落实、责任落实,培养务实重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促进年度重点工作出成效。将3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五化管理。

(三)突出宣传教育,狠抓源头预防腐败。

 一是认真开展宣教月活动。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开展一次组织生活会,各支部组织学习了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国法及《吴海涛同志在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后的讲话》,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性锻炼。各支部党员结合工作岗位,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行为自查互查,并签订服务承诺、廉政践诺书。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火廷与其他6位班子成员进行了廉政谈话。黄局长要求,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自律,做遵规守纪、敢于担当、创先争优、勤学善思、团结协作的表率;要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进取意识,时刻绷紧全面从严治党这根弦。5月份,督促各级都开展了集体廉政谈话,通过廉政谈话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效果落地、落实。还组织市局系统2018年新提拔的1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的集体廉政谈话。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基层所负责人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不忘初心 警钟长鸣》。警示教育片以鲜活的案例、惨痛的教训,给在座的党员干部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开展一次家庭助廉活动,向全体党员干部家属送达了《致广大党员干部家庭助廉的公开信》,充分发挥家属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引导干部家属常吹枕边风,当好贤内助,助推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开展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系列活动,按市纪委通知时间,组织市局系统21人参加市纪委组织的知识测试;5月30日,市局系统设12个考场,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章、《宪法》《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国法知识情况闭卷测试;5月29日至6月8日,市局系统172名党员干部职工自觉学习党的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内容,按照《“宣教月”知识测试操作指南》要求,通过“湖北纪委监委”客户端进入“楚韵•清风”学习平台,认真答题测试。测试成绩100分41人,90—99分75人,80—89分49人,70—79分6人,69分以下1人,平均92.6分。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5月10日组织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城区国土资源所所长观看专题片《许白昊》,学习《市国土资源局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方案》,对宣教月活动再动员、再部署;5月24日,组织局机关纪委和各支部(总支)纪检委员到应城参观许白昊烈士纪念馆和应城廉政教育基地;6月7日,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各直属单位党支部委员到市博物馆参观“廉政文化作品展”。

二是加强纪律文化建设。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采取“一周一条、一月一文、一年一考”等措施,不断加强党员干部对《党章》《准则》《条例》《宪法》《监察法》等法规的学习,深化对、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领会,强化纪律“硬灌输”,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3月15日,对市局系统200余名干部职工2017年度学习情况进行了测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局机关纪委编印的《党风廉政建设热点法规问答》发给党员干部学习,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将廉政教育与廉政文化进机关相结合,在办公楼走道、楼梯间、办公室悬挂廉政教育宣传牌,在微信群、QQ群正能量的名言佳句和文章,让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与干部职工天天见面,时刻提醒工作人员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主办廉政教育大讲堂,结合年度工作形势任务,将纪律文化建设重点内容与党建工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意识形态、业务工作等内容统筹结合、有机融合,制订学习教育计划,邀请专家、领导辅导授课。多种形式开展学习精神交流、征文和征集廉政警句格言活动,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全面提升纪律文化建设成效。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不动产登记再提速,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目前首次登记、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及时办结。

四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12项制度,制定《市国土资源局“五化”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五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出差人员到基层缴纳伙食费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支持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QQ群微信群管理办法》等,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钱、管物。超过3万元的财务支出,必须上党组会研究,上会前财务科必须预审,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

五是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深刻反思在工作流程、环节、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采取哪些改进的措施,最终达到规范工作、防范风险的效果。将公共服务6项、其他类权力2项、行政许可20项等审批事项的审查细则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办事群众查询。

(四)强化执纪问责,大力支持纪检工作。

一是主动配合工作。及时向市纪委、驻厅纪检组、省厅机关纪委、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履责情况;配合各级纪检部门开展调研、检查、调查、办案等工作。

二是健全纪检组织和工作制度。局机关纪委配备2人专门负责纪检业务,配齐党支部纪检委员。强化县市区局纪检监察室职能。制定局机关纪委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议事规则。

三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月填报“1+6”廉政报告表,1-6月,按规定及时上报全市系统土地交易121宗,大额资金使用145起,土地整治项目3个,地质环境项目5个,提拔任用干部22人的情况,并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

四是严肃追责问责。对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动辄则咎,切实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今年以来,市局系统诫勉谈话3人,通报批评1人,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多人。 

五是及时回复信访件。调查回复驻厅纪检组转办信访件3件、市委组织部转办信访件2件、厅机关纪委转办信访件1件、群众举报信访件2件。

我们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不足:一是少数基层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的主动性和原创力不够,依赖上级部门的布置和推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廉洁风险点有待及时更新,对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的检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这些,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加以解决。

二、十项重点制度落实情况

(一)“两个责任双百分考核”制度。按照省厅、派驻纪检组设置的考核评分表,每半年对县市区局、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开展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中实行交叉考核,年底由局领导带队与“多考合一”工作一起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同级纪委监督考评同级党委并上报的制度。从2017年年中开始,局机关纪委对局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考核3次。

(三)“1+X”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月28日前将签字盖章的“1+6”廉政报告表纸质版邮寄驻厅纪检组。

(四)“六个所有”决策机制整治。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六个所有”决策机制整治,明确47项上会清单。每个上会事项都有定论,并及时出具会议纪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办法,建立《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审议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进行重点督办,确保落实到位。将28项审批、服务事项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公开。

(五)“全员一年一次闭卷考试、凡提凡晋必考”制度。2017至2018年,组织市局系统200余名党员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考试,考试采取集中闭卷形式,并对考试成绩进行通报。对2018年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进行了廉政知识考试。

(六)纪律文化建设“八个一”举措。加强宣传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制定纪律文化建设和党纪党规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方案,去年和今年共开展22项活动进行纪律宣传教育。

(七)矿业权审批、土地执法专项整治。两个专项整治都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召开了动员会,开展了自查自纠。分别向省厅上报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八)“四个大排查”后续整改、建章立制情况。对照“四个大排查”23项58条内容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形成自查自纠台账,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市局系统前期自查和“回头看”共查找问题29个,整改29个。相关责任人2人作出书面检查,约谈32人。针对大排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建立健全《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制度,编印《孝感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工作操作流程及规范化管理手册》,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在线监管平台建设等措施,建章立制,规范权力运行,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

(九)“三大攻坚战”开展情况。成立三大攻坚战指挥部,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推行“项目+扶贫”“土地整治+精准扶贫”模式,从行业政策上全力助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选派19名工作队员到6个驻点村,实行定户定人定时定责帮扶。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严把企业用地预审关,坚决杜绝向高污染企业供地,严格落实河(湖、库)长制,落实巡河工作制度,督导整改问题隐患。严密防控国土资源领域风险,积极化解意识形态风险,严防地质灾害引发的风险,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风险,开展土地征收、矿业权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执法、精准扶贫等领域纠纷排查,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行为,积极防范土地抵押融资债务风险。

(十)局机关纪委及各级纪检机构履职情况。制定局机关纪委议事规则等5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组织各支部纪检委员每年签订了监督责任承诺书,切实履行纪检委员责任。局机关纪委每月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清单,并按清单组织落实。建立纪检工作台账,时刻提醒,以免延误。及时对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认真调查回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转办、群众举报的信访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基层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性和原创力不够,依赖上级部门的布置和推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上,因资金困难,土地整治工程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未达到预期建设进度。

三是在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上,因市城投公司资金较为紧张,前期已经抵押的土地难以解押,导致部分宗地没有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