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范例6篇

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

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范文1

(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___〕19号)等党内法规制度和________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闽委发〔____〕18号)、《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闽委办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侨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主体责任,是指省侨办党组领导班子全面领导省侨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负的集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领导、推动、执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个人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提出的“五抓五看”为指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支部(处室)各负其责,依靠干部群众支持参与,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________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以下统一简称为驻部纪检组)的监督。

第二章 党组集体责任

第五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准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切实当好省侨办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一)改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完善相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强化办事协调机构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性、综合性、事务性工作落实。

(二)切实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形势分析会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目标要求、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和具体措施,抓好任务部署和贯彻落实。

(三)按计划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督促各支部(处室、直属单位)层层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四)准确掌握干部队伍廉政情况,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形势分析会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讨对策措施。

(五)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检查考核、奖惩处理和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体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选好用好干部。

(一)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遵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严禁超职数配备、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

(二)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三)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求,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干部“下”的规定,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

(四)全面考察拟提任人选的廉政情况,在动议酝酿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时,上会前应通报驻部纪检组;考察人选确定后,应书面征求驻部纪检组对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建立拟提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并提交党组备案和参加任前廉政法规知识在线测试的制度。

(五)严格落实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实行“凡提必查”。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六)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过程监督、离任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封官许愿、营私舞弊、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予以严肃组织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续加强作风建设。

(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持续整治“”,强化常态化督查,紧盯重要节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约束党员干部业内、业外行为,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二)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持续开展“马上就办”活动,反对衙门作风,着力防止和解决“庸懒散”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

(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加强同侨胞及干部群众的沟通联系,认真处理侨务

投诉,加强综合分析和舆情跟踪研判,掌握社情民意。第八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并将学习研讨情况上报上级党委、纪委。深入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反面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二)加强教育培训,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从政道德以及“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崇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查自纠活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进一步健全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四)加强制度创新,着力规范权力运行,针对人财物管理行政审批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追究的监督防线。

(五)全面推进政务分开、党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拓展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评议,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九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支持执纪机关开展监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一)为驻部纪检组落实中央纪委“三转”、省纪委“四转一强”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二)支持配合驻部纪检组深入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开展纪律审查。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机关纪委在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部纪检组报告。

(三)主动接受驻部纪检组的监督,并在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安排、拟定重要制度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处理举报、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保持经常性沟通协商。

(四)认真听取驻部纪检组的意见建议,安排有关处室、单位及时研究、抓好落实,对发生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整改”。

(五)支持机关纪委和各支部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强化执纪监督合力。

第十条 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自律,做好廉政表率。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牢固树立意识,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强化常态化监督,紧盯重要节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践行“三严三实”和群众路线,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带头树立良好作风。

(三)保持清醒认识,筑牢思想防线,定期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要理论、讲话精神和制度法规开展学习。

(四)落实“一岗双责”,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五)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健全党组分权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落实和完善议事决策有关制度,探索建立听证质询,专家评审和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防控党组决策的廉政风险。

第三章 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是全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扛在肩上,坚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抓好省侨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好本单位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二)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约谈。

(三)每年开展党组书记向省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工作。发现班子成员或办领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五)重视培育良好家风,管好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二条 班子其他成员及厅级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保持自身廉洁的同时,主动作为,加强请示汇报,领导和推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是分工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一)与分管工作同步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动分担党组主体责任,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分管处室、单位抓好落实。

(二)与分管工作同步推进。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处室、单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党组、驻部纪检组和人事、审计、效能等部门提供情况,及时对相关处室、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教育,加强队伍管理。在分管处室、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

(三)与分管工作同步检查。主动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听取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强化防控措施,推动问题解决。

(四)与分管工作同步报告。定期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应及时向省侨办党组和驻部纪检组反映。

(五)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准则》,自觉遵守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六)主动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听取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

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强化防控措施,推动问题解决。(七)在外事活动中,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____省侨办机关工作人员与侨交往“十不准”》,严防超标准接待和私自接受海外华侨华人赠送的贵重礼品等。

(八)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防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不实。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个人责任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章 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坚持执行和完善我省落实主体责任的既有制度,使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各支部书记(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廉责办〔2003〕4号)要求,严格落实“双报告”制度,在每年年度至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委和省纪委,内容包括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完成责任制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情况。日常工作中,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要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要求,组织好领导班子和各支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述职述廉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要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16号),会同驻部纪检组完善并执行任职廉政谈话、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制度,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制止。

第十八条 党组要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要求,会同驻部纪检组,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范文3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党内监督责任清单》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文法学院党内监督责任清单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委党内监督责任

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章党规和学校党委部署要求,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制度和班子成员、基层党支部监督责任清单并抓好督促检查,促进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2.加强对纪检委员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报告,检查其工作开展情况。

3.对党委委员、系(室)和基层党支部及成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向校党委汇报。

4.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巡视、审计等工作,依据工作权限对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并严格责任追究。

5.组织签订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开展责任考核,每年底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6.对校党委、校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二)党委书记党内监督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内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部署要求,主持制定学院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健全监督体系。

2.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听取学院领导班子工作汇报,检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对院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其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

4.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5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向校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年终按时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报告。

6. 带头做好述责述廉述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三)纪检委员责任

纪检委员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2.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3.协助院党委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积极组织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法治文化、廉政文化、红色文化活动。

4.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6.搜集师生对学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诉求,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隐患积极排查化解,重要的信访隐患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7.协助院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防止问题发展。协助校纪委查办案件,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院党委。

8.完成校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院党委班子成员责任

院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监督职责:

1.把党内监督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2.指导分管支部(系、室)制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控。

3.加强分管支部(系室)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督促分管支部(系室)及其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向院党委报告问题线索。

4.定期对分管支部(系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分管领域内的全面从严党情况。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守党的纪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党支部书记责任

党支部在所在系(室、班级)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2.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每年至少向学院党委报告1次全情况,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依纪依规对违法乱纪党员进行处理。

3.维护党的纪律,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进行监督,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情况。发现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学院党委报告。

4.带头做好述责述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5.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党员党内监督责任

1. 加强对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2. 在学院党员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 参加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4.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三、严格责任追究

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范文4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范文5

讲话稿是一种实用性比较强的文体,通常指重要会议上领导的发言稿件。以下是小编收录的在全市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有关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压紧压实政治责任

要求“各级党委要谋划好、组织好换届,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风清气正”。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一把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和对待换届工作,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把执行换届纪律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一是深刻认识换届监督的重大意义。今年是集中换届之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干部队伍质量怎么样,直接关系着我市今后五年的事业发展。“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从政治、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始终把换届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的作用,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二是压紧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今年,**书记在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上强调“今后一个地方或单位再发生类似南充拉票贿选案的问题,要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当前,我市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但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干扰换届的风险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决不能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全市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换届风气亲自抓,把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与换届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打好防范化解换届风险隐患的总体战、提前战、主动战。

三是各责任主体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方面,监督对象涉及党员干部、党外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以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要立足职责定位,分工负责,严格落实换届风气监督责任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确保换届工作圆满完成。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担当,立即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坚决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且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要求,为党选人用人把好政治关和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换届干部调整量大、时间集中,党风廉政意见出具任务相当繁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严格标准,“时间服从质量”,又要提高效率,防止“久拖不复”。

二、加强纪法教育,提前亮底线明红线

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要把换届工作的重要意义讲清楚,把换届政策和要求讲清楚,把换届的纪律和规矩讲清楚,提前打好“预防针”。

一是结合XXX,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涉及到岗位调整的党员干部,能否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直接关系着换届风气。各级“一把手”,要广泛开展谈心谈话,特别要与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专题谈心谈话,结合当前XXX,以老一辈革命领导人的风范和事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要加强换届纪律宣传,让干部群众参与监督。

二是结合党章党规党纪,加强换届纪律教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换届纪律“十个严禁、十个一律”。省委也明确提出“四个必须”。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党课、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换届纪律专题学习教育,深入学习换届政策法规和纪律要求,要将换届纪律相关规定印送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做到人手一册,全覆盖引导党员干部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律。

三是结合典型案例通报,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在选举前,各级各单位要再次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和南充拉票贿选案通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在选举期间,要组织干部群众集中观看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专题片,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做到遵规守纪。

三、提升监督质效,做实做细过程监督

换届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强化问题意识,清除监督死角,把换届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一方面要深化精准监督。各级党委要加强分析研判,紧盯重点地区、关键环节和薄弱部位,对换届风气问题进行风险排查,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聚焦“关键少数”。从南充拉票贿选等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是换届纪律监督的重点,要坚决抓住“关键少数”,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督。要紧盯关键环节。把严格监督贯穿干部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和选举等各个关键环节,做到提前预判,分类施策。如,考察期间,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选举期间,要注重对投票环节和会风会纪进行现场监督。

另一方面要做实全程监督。换届工作推进到哪一步,纪律监督就跟进到哪一步。要对换届政策和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跟进监督,确保换届政策、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任前事项报告、全程纪实等制度有效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同组织部门协同联动,紧盯换届风气开展巡回督查、重点督查。同时,把换届风气和遵守换届纪律情况纳入巡察重要内容,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四、坚持严查快办,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对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要“零容忍”,让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让心存侥幸者付出代价,让触犯法纪者受到惩处。

一是渠道要“畅”。换届期间,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利用信访、“12380”举报受理平台,实时监测和研判换届风气状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于未然。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检举控告,市、县(市、区)纪委监委信访室要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及时处置,重大、敏感信访举报和突出性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坚决防范负面舆情。

二是核查要“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快查快结机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对发现或者收到的拉帮结派、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线索实行优先办理,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党的报告强调反腐败要“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换届工作同样如此,凡是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也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是惩治要“严”。在高压态势下,仍对换届纪律置若罔闻、顶风违纪特别是拉票贿选的,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加重处理,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历届的经验看,换届期间往往也是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集中高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XXX市纪委监委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旗帜鲜明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同志们,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换届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是营造清明、清正、清新换届风气的前提保障。大家要在思想上真重视,在行动上真落实,确保顺利完成换届任务。

纪律作风自检自查报告范文6

州税务局:

一年以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州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州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实际,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加强党内监督,强化正风肃纪,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提高防控机制、执纪问责,确保干部思想健康、作风健康、清正廉洁,为我局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纪律保障。现将一年来纪检监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确保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一是重新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签订责任书。在年初,原国税、原地税分别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和县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各自传达了全省、全州国税、地税系统会议精神和部署,原国税党组书记、局长分别和班子成员签订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各部门按照(施秉县国税局“集成优化、归口管理”岗位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干部,原国税逐级签订主体责任书40份,监督责任书4份。原地税2018年逐级签订主体责任书28份,双方都把此项工作列入县局绩效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二、做好年度述责述廉及廉政考评工作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国税党组发〔2018〕6号)要求,在会前,监察室事先已将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报告进行了张贴公示。1月17日,组织召开了述责述廉及廉政考评大会。会上,党组书记、局长作2017年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个人述责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作了个人述责述廉报告。会议结束后,由县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全局干部31人,对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测评,测评结束后,对测评表进行了封存上报州局监察室,由州局统计测评结果,经州局反馈,原国税领导班子得票率为100%,等次为“好”,县班子成员全部测评为“好”等次。原地税领导班子得票率为100%,等次为“好”,县班子成员全部测评为“好”等次。总之,在州局党委的统一安排下,严格按照程序,完成了年度述责述廉和测评工作。

三、加强廉政教育,强化管理监督

(一)认真落实“纪检日”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每月组织开展纪检日学习1次,通过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等,增强了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运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和引导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二)扎实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一是积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上半年,党组书记、局长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了总局公告的10起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围绕案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点评。以案释疑,以案明纪,以案醒人。同时希望全体干部职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将上级通报的典型案例组织全局干部集中学习,并公布到县局内网进行全员学习,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 开展实地警示教育。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底线意识,打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抓好全局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6月18日,我局支部成员(原国税)积极参加了县直纪工委组织的实地警示教育活动,并以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将参观实地警示教育内容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学习,延伸拓宽教育面。

2. 6月22日,施秉县原地税局与剑河县原地税局联合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脉络,点学习党的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点了解了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部署,持之以恒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7月27日,施秉县税务局全体党员干部赴黔东南州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基地参加由县纪委组织的全县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让党员干部深刻的认识到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之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精神防线,不忘初心,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好事、办实事,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四)加强常态化明察暗访。一年来,按季开展明察暗访。主要采取走访纳税人,暗访作风纪律执行情况,查阅单位财务收支凭证等多种形式,深化纪律作风建设,警惕“四风”隐形变种、反弹回潮,坚守纪律作风底线不放松。通过明察暗访,促进了干部职工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自律意识。

四、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作风建设。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作风整治。按照《黔东南州国税系统开展作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国税党组发〔2018〕26号)的要求。及时召开作风整治动员大会,通过强化日常督查、下企业、到中介机构明察暗访等方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作风整治工作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检查,加强作风整顿。县局党组以身作则,带头查摆问题,边整边改、立行立改。

(二)开展纪律作风自查自纠。我局对文件通报的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工作纪律四个方面存在19个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强调工作纪律并责成限期整改,重申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小事做起、从具体的工作改起,在严格惩处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集成优化、归口管理”考核办法、“集成优化、归口管理”岗位责任追究制(试行)等管理制度,力求做到以制度管事、管人,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三)加强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重大节日,县局党组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强调廉政纪律,纪检监察部门在重要节点做好提醒、警示,进一步规范了干部执法行为。严格落实 “月报告”、“零报告”“双签字背书”等制度要求。同时开展税务干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专项整治等活动,“四风”整治工作收效甚好。

五、落实“两个责任”,完善项目管理。

我局严格按照州局“两个责任”工作任务清单,认真进行了分解落实。一是落实任务责任分解。细化和明晰县局党组、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动作”和工作要求,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重点,责任内容,整个工作做到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落实。二是推行项目管理。我局党组结合工作职责、业务特点,对照“两个责任”清单,确定责任落实重点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等关键内容,制定了落实方案,并报经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以项目化方式抓好主体责任的承接落实。

六、积极开展“两权”监督。

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一是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组织收入的分析,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税额核定、按月检查税收票证、发票领用存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项、选人用人、重点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三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大额支出、房屋装修、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审批,重点对规范津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加强工作纪律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县局纪检监察小组每月对局内部门开展同级监督督查不少于4次,不定时的对干部出勤、着装、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环境卫生、纳税服务执行情况等的检查,每季由监察室牵头完成一项指定业务的督查,一年以来(截止10月25日止),共开展各类明察暗访和作风纪律专项检查共48次,发出通报8期,通报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2人次,旷工2人次,未按时阅读公文8人次,扣款金额1110元。

八、落实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信访案件查办的协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在县局办公楼大门外和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党风廉政建设举报箱,在举报箱上公开举报电话,一年来,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九、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整改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