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例6篇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1

工伤保险是为了应对工业化社会工伤事故频发而产生的。社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职工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劳动部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各类企业中建立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经达到10268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达到78万人。

根据工伤保险原理,工伤保险具有三大功能,第一是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和救助的功能;第二是为受伤害人员提供医疗与康复保障,为再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工伤保险制度还承担促进事故预防和发挥职业病防范的功能和作用。而这些与安全生产的目的作用是一致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工伤保险无疑对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十几年来,却长期存在重工伤保险经济补偿和救助的功能,轻事故预防功能的现象。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由两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脱节,使得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那么,如何发挥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呢?我认为工伤保险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

一、运用工伤保险计划促进安全生产

为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我国每年都制定扩大覆盖面计划,选择一些安全隐患多、事故发生率高的高风险行业作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重点,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以推进。如前几年,劳动保障部分别确定煤炭、建筑等行业为扩面重点,并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落实扩面计划。2006年,我国又开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扩面重点,保障了农民工生命安全健康。实践证明,通过实施工伤保险计划,可以使职工或者雇工受到工伤和职业危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费用,又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化解矛盾。这对解决职工或者雇工的后顾之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促进作用。所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积极参与工伤保险计划制定,运用工伤保险计划来促进安全生产。

二、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的程度分三类确定不同的缴费率,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同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O%,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通过费率机制将企业重视安全与否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利用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不同概率,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对事故率上升的雇主和企业实行升高缴费率以示惩罚;对事故率下降的雇主和企业实行降低缴费率以示奖励。以此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但是,我国目前工伤风险差别费率划分过粗,档次较少,最少的省份仅2档,最多的大连市也就15档,而德国多达700多个费率档次;浮动费率机制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比较科学的模式,未能有效地发挥经济杠杆预防事故的作用。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如何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管理。一是要充分利用差别费率的功能,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增加差别费率挡次,避免将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划分到一个档次,调动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二是要有效施行浮动费率的机制,每年对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同时要增大浮动幅度。通过浮动费率,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经济效益直接体现在缴费上,对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是一个直接的经济刺激。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专项经费耀于事故预防

工伤保险要发挥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范的功能作用,除了依据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抚恤补偿外,还应致力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及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因此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更为直接地支持工伤事故预防活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主要用于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免费检测检验,包括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及安全认证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开展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提高企业及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形成“安全带动保险、保险促进安全”的良好氛围。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事故预防。据此,广东、四川、江西等地都确定了提取事故预防费的比例和使用范围及办法。但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费,影响了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范的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明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并确定比例和使用范围,则可在法规层面上提供执法的依据,使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开展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也会减少工伤保险基金开支,形成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局面。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企业 工伤预防 问题 策略

一、引言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三大基本任务:预防―补偿―康复中的首要任务。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修订改革推进过程中,也越来越对工伤预防提起重视,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专门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中增加了预防宣传费,这一信号预示着国家对工伤预防工作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落实。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体现以及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实践经验,凸现出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领域和企业经济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二、企业工伤预防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工伤预防的关注度有待提高

通过工伤预防可以减少企业事故发生,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虽然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提倡事故预防的呼声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不长,配套的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企业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自觉认同和主动参与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仍没有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要作用,仍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支付待遇阶段,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实质上只考虑了职工的医疗康复与人身伤害补偿,而未充分体现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功能与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

2、企业队伍建设较为滞后,缺乏专业监管机构

建立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保险机构和企业单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工伤保险机构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事故预防机构或小组,由既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又熟悉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组成,二是企业内部也必须有相 对稳定的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来落实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为人员编制受限,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主体缺少人员,基层经办机构基本上都没有成立专门的工伤预防机构,大量的时间都花在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上;另一方面,企业的目的是利益最大化,聘请一些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增加额外的费用,由此,大部分企业要达到这些要求都有难度。

3、我国工伤预防法律有待完善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条提出“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宗旨。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这是一种务虚的表达,没有涉及工伤保险在工伤预防上要做的具体工作,如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措施和标准;如何对员工实施最基本的安全防护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等。所以,工伤保险的法制瓶颈制约了我国工伤保险关于工伤预防功能的实现。

三、完善企业工伤预防管理的策略

1、地方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帮助企业重视工伤预防

尽管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支出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但据统计,全国大部分省、市政府仍未出台具体管理办法,这使得经办机构在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时无法得到政策支持,不敢轻易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该项工作仍然停滞不前。那么,如何才能使得这笔钱管好用好,笔者认为,制定《办法》时,要明确经办机构的工伤预防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明确经办机构与安全监察等职能部门紧密结合的协调配合机制,要对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方面的费用比例和用途范围做出明确硬性的规定,要健全工伤预防费开支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等监督机制,保证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挪用等。

2、强化企业工伤预防的监督管理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

分析近年来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劳动防护意识和职业危害意识不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据统计,有80%以上的工伤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并可以避免的。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强化监督管理。监督工作要善于抓住重点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建立对职业危害风险较大行业的监测制度。要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风险较大行业如粉尘行业、噪音危害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业的职工免费进行健康体检普查与重点监护,以期通过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来达到工伤预防的目的。最后,除加强生产和职业安全监察工作外,有必要建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经常性地在企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普及工伤预防知识,尤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事故多发岗位的员工进行工伤预防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各阶层的认知水平与安全防范技能。

3、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调剂返还和奖励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率科学合理的定期浮动是工伤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的平衡期和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分摊费用的系数;建立工伤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数学模型。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这样,企业安全生产得到了加强,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各种风险又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化解,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增强了企业工伤保险意识,调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及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又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返还制度,返还的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资金的不足。

4、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是惟一的任务。它还有更积极的任务,那就是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前做积极的预防工作,搞好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止职业病的发生。首先,企业通过事故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从而降低了企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就减少了工伤赔付,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支持企业改造有关设备设施、促进工伤事故预防项目的建设,使工伤保险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状态;其次,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是用经济、法制、技术、管理等一切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束,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自,它能够把安全监督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事故预防的新机制,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生产环境,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降低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做好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使职工尽早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同时采取积极的宣传、教育、检查、奖励等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发生。实践证明只有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衔接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四、结语

工伤预防是国家政府和企业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对生产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工业事故或职业伤害采取和积极防范措施,突出的是有目的的预先预防为主。强化工伤预防工作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又能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保障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企业工伤保险金的支出,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所以,要促进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就必须遵循和贯彻工伤预防优于工伤补偿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生产第一,加强对工伤预防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把工伤预防为主落到实处,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和减少因工伤事故带给工伤伤残员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因此,积极推进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文献:

[1]田成平,王东进,步正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3

近年来,由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和学校管理不够完善,依法治教理念尚不够深入,以及师生缺乏有效防范伤害事故意识等各种原因,致使我国在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也给个人、学校和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法律责任及有效防范的探讨,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辩析和界定,本文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系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次,本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探讨。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校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并分别对校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第三,本文阐述了五种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可寻求的法律救济形式,分别是:学生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教育民事诉讼制度和教育刑事诉讼制度;最后,本文分别从法制、教育和管理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文认为,在社会和法制方面,要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大力推行依法治教;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学校管理。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防范措施

近十余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案件,也引起了教育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从现实的角度看,伤害事故不仅给受害学生及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的伤害,而且极大的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必要的损失。2004年2月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就是学生伤害事故发展的又一典型案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提醒着我们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问题的出现呼唤着解决问题办法的产生,2002年8 月,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方面法律的空白。然而,《办法》仅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效力相对较低,仅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而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鉴于此,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正式法律条文,本文即是在此良好愿望的基础上,拟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法律责任及防范等问题做出初步的探析,希望能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提供一些粗浅的参考。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辩析

笔者以为,现在教育界和法学界及社会大众所普遍称谓的“学校事故”,其探讨面其实大多停留在学生受到伤害所造成的事故的层面上,而极少探讨其他受伤害的主体,如一些学者将学校事故定义为“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 ①有的将其理解为“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学校事故的实然范围,即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学生,而且包括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甚至校外人员在校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例如,因学校管理人员,未及时修缮已被列为危房的办公室,致使下雨时办公室倒塌,正在办公的一名老师被砸伤,这一事件也属于学校事故。因此,以上列举到的关于“学校事故”的概念是不全面和不科学的。诚然,学生是学校事故的主要受害人,但不能因此而缩小学校事故的范围。②至于其他经常用到的讨论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些概念,诸如:“学校伤害事故、青少年安全事故”等,实则都是在探讨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受伤害的主体,这些不同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似乎存在着相互交叉,致使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界定不够清晰。因此,笔者以为,与其在探讨同一个主题时,使用若干有较少差异,而又模糊不清的日常概念(通用概念),不如将其明确称谓为一个更准确的专门概念(科学概念),这样不仅会避免使读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地步,而且能避免造成学术上的无谓的争论。鉴以此,本文建议,今后我们在探讨“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时,应明确将其称谓为“学生伤害事故”。相应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包括:

(一)学生伤害事故,系指学生在校期间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包括受伤(残)、残废或死亡。从时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从空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关键要看是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即从时间和空间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属校方无过错的,校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范围。

(三)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造成的,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

本文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校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并浅析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校方无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校方无过错的学校伤害事故,也称之谓意外伤害。即指虽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并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学校对事故本身并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也无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努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对于扩大了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包括因不可抗力,来自校外的突发害,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等事件所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学校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伤害事件。对于此类情况造成的事故,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学校应通过加强灾情预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在一定程度要尽量减少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如:2001年3月6日中午,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某村小学发生爆炸案,造成41名师生死亡,272名师生受伤。据查,案犯李金才具有精神病症状及精神病家史,当场被炸身亡。对于此类事故,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事故损害程度,直至防范事故的发生。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由于学生自身过错而自杀、自伤的。对于此类事故,学校也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预防此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例如可自新生入校起,就为学生建立身心状况医疗档案卡,特别注明其体质或心理状况是否有异常,并对此类学生特别关注,提高警惕,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如:1987年5月,某中学高二(1)班上体育课,教师安排学生做垫上前空翻活动。一学生练习时突然头部垂直触地,当即呼吸急促,四肢瘫痪。学校立即派车送往医院,经诊断为中枢神经严重受损,一星期后该生不治身亡。对于此类事故,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加强体育课及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安全预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增强教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不可因噎废食,取消学校的各种正常的体育活动。

(二)校方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此,可根据校方的过错情况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校方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校方有故意的学生伤害事故。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损害学生的生命健康,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其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伤害而造成的。这类事故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生在陕西华阴市某中学班主任崔某拿锥子向学生脸上刻“贼”字事件,此案例中班主任崔某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对于此类事故应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江西省某县一所小学厕所倒塌,68名学生落入粪池,其中28名学生窒息死亡,11名学生中毒受伤。事后调查得知,5年前校长和副校长商议建造该厕所,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承担施工的是校长、副校长的亲属。整个施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曾有老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塌落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最终铸成大祸。此案例中,该小学的校长和副校长不仅要负行政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2.校方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过失是指行为人并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未尽到义务,以至于其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学校过失表现为学校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表现为学校应当预见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到,另一种是虽然预见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校方有过失的伤害事故在学校过错中占多数。对于此类过错,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因此学校应根据情况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校方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校方有过失,也包括学校的管理人员及教师的过失。如,1992年6月19日,广东省罗定县某小学一位教师在上数学课时,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决,因一名学生不能背诵而且还东张西望,教师使用教鞭敲击学生的课桌以警告其集中精力,不料教鞭迸裂,一片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迸入该生同桌学生的左眼,造成瞳孔闭锁,导致眼睛失明。此类事故除了校方负有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由于学校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事故是指学校的体育器材、建筑物等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维护有欠缺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问题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比比皆是。

(3)因学校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伤害事故,校方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包括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在课间、课后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组织、参与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卫生打扫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门卫管理不善,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医疗卫生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食堂卫生等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事故以及由于对校内车辆行驶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事故③。如:2000年9月中旬到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新蔡县涧头乡中学、陕西省长安县韦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故。这些事件都充分暴露出了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④。根据文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的分析,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可寻求的法律救济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 学生申诉制度。

1995年《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的权利。如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包括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等,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要求获得救济。如果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学生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如仍得不到解决,学生可提讼。

(二) 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首先我们必须对学校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即学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笔者认为,学校作为行使国家教育权的专门机构,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实质上在行使着部分的教育行政管理权,属于内部的教育行政关系。因此,可将学校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因而学校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学生可提出教育行政复议,学校也可以成为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

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相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也是学生获取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

2.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学生)认为行政主体(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提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的一种制度。教育行政诉讼是教育行政救济的最终途径。

(三) 教育民事诉讼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中民事诉讼的地位非常重要,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非常普遍。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都需要诉诸民事诉讼来解决。教育民事诉讼制度运用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即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平等主体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产生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四) 教育刑事诉讼制度。

教育刑事诉讼制度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中也是存在的。《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违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即可提出刑事诉讼,因此,对由此类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可通过教育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但刑事诉讼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是一种间接提供救济的途径。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

法律救济可以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害的不当行为,其突出特点是事后的弥补性,然而学生伤害事故恰恰是以损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为结果的,其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完全补救的特殊性。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济仅仅是一种补偿,我们要从源头上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必须高度重视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下面,笔者从法律、教育和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引起学校管理者、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注意,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在社会和法制方面,要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大力推行依法治教。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一部教育基本法,十多部教育部门法,数十个教育行政法规和数百个部门规章,及众多的地方教育法规构成的塔形网状结构⑤。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然而,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也明显得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学位条例》,由于其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环境、立法技术,以及时代的发展、新问题的产生等原因,使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亟待修订;再如千呼万唤如制订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又因其法律地位较低等的“先天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用。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有效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本要求。实现依法治教,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需要全社会都具有教育法治的理念,不仅立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都应具备依法治教的理念。然而,从客观上看,由于我国面积大,人口多,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造成教育发展的程度参差不齐,从而使当前的教育普法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从主观上看,由于人们对依法治教和教育普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对开展教育普法工作的措施和力度不够,从而在制度上和保障上没有很好的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我们可以通过开展政法院校、师范院校的教育法律教育,开展学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法律继续教育,提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司法部门的教育法律研究等措施,使教育法律在社会公众中得到进一步普及。我们要通过各种举措使我国的教育立法质量进一步的提高,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完善,依法治教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

1.学校对教师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是要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使教师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二是要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从陈旧、腐朽的教育思想的误区中走出来,树立新的素质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杜决校园心罚等有辱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发生。三是要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教师要善于调节和消除自身的不良情绪,尤其不能将自己在生活、工作中的不良情绪转嫁和发泄到学生身上,甚至故意对学生实施的伤害行为。四是要对教师进行应急措施教育。未成年学生在遭遇意外事故时,可能缺乏很好的应对能力,作为教师应沉着冷静,选择最佳途径组织学生脱离危险,或将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学校对学生应采取的安全教育措施。

一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并形成制度。可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可与消防人员配合进行火灾逃生等演习活动。从而使学生自觉形成对事故防范的主动性和警觉性,增强抗拒灾害的能力,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学校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且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可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聘请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以及时消除引发伤害事故的主观因素,避免因学生心理发育不全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是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其他的社会原因,教育重智育而轻体育,使学生普遍缺乏体育锻炼而造成体质脆弱,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的教育方向上,要增强对体育的重视程度,例如可通过保证体育课的课时和质量、保障学生早操和课间操的出勤率、学校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动场地等措施,有效增强学生体质,更好的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学校管理。

学校管理是学校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资源和条件,有效实现学校工作目标的组织活动。学校管理不善或疏忽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如前所述的多个案例均是由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学校管理应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环境等因素的差异,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形成符合本校实际的、系统的、严密的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比如: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并按制度要求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检查,以便及时排除事故的隐患;应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避免外来因素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事实证明,只要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和提高防范意识,就不会发生卫生上的伤害事故;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体质特殊的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应建立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以便及时修复或处理损坏器材,防止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还应建立学生活动前安全教育制度、安全防范值班制度,医疗卫生安全制度、后勤管理物业供应安全制度等,使事故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其次,学校还应建立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将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具体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起学生安全的奖惩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人为地造成和扩大伤害事故。

再次,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对各项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可挑选责任心强的师生担任学校的专、兼职督查员,通过走访、巡视校园等方法,发现学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检查工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学校设施安全性的检验、对教师和学生安全意识与防范技能的检验,对学校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着不安全因素等的考察等。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在师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健全管理和制订规章制度预防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健全法律条文使依法治教得到进一步落实和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是当前各级各类学校所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我们的年青一代不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侵噬,是全体社会公众尤其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的神圣使命。

注释、参考文献:

①《教育法论》 劳凯声 南京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3年

②《学校事故的分类及其处理.教学与管理》 褚宏启 2000年 43-46页

③《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政法论坛》 方益权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 97-98页

④《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劳凯声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教育法学通论》 郑良信 南宁 广西教育出版社 2000年

⑥《学校事故预防是学校的常规性管理活动.中小学管理》 杨颖秀 2004年

32-33页

⑦《学校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措施》 孙惠春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2003年 57-59页

⑧《论学校事故.教学与管理》 廖怀高 张世萍 2003年 56-58页

⑨《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徐瑞 滨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1年 43-45页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安全防范体系

在大力建设和谐校园的背景下,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开始受到国家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并将其视为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安全宣传教育的不足和安全管理措施的不到位,高校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的情况仍旧大量存在,这不仅给受伤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带来了伤害,为体育教师的课堂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成为制约高校体育教育工作的一大难题。因此,为了高校体育教育工作可以得到安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有必要就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体系进行建构,还在校师生一个更加优良、安全的体育健身环境。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原因分析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当学校的过失行为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时,学校无疑是导致体育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需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例如,高校对体育场馆设施管理不到位,导致体育场馆、体育器材损坏而造成学生受伤的;在校园活动中,高校没有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学生受伤的;在体育竞赛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因为教师指导错误而造成学生受伤的等。这些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学校是体育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所以通常需要承担体育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高校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体育指导人员素质低下,体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造成的。

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有些体育伤害事故没有发生在校内,或者单纯发生在学生之间,但是因为学校的某些过失或管理失误,客观上为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或者间接扩大了伤害程度的,学校需要承担间接责任。例如,在体育课上,由于教师管理疏忽,学生中途离开并受伤的情况;由于学校工作人员过失,间接导致学生体育受伤的情况;在校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虽然学校不是主管部门,但是组织管理措施不完善的情况等。对于这些事故,学生自身或其他人员可能是导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学校不需要承担直接责任,但是往往与学校有关,所以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间接责任,并反思自身的过失及在工作中的失误。

3.学校无责任事故

还有一些体育伤害事故,学校没有过错,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例如,由于地震、台风、雷雨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体育活动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学生体质差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并不知情的;学生因为个人原因在体育活动场所内自伤、自杀的;由于学生严重违纪导致的体育伤害;学生在往返体育活动场所的路上发生交通意外;学生与校外人员有矛盾,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体育伤害等。对于该类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虽然高校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高校同样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原因就在于这类体育伤害事故,很多原本就不该发生,如果学校宣传教育和引导措施到位,这类事故可能会被有效控制或避免发生,那样学生就可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体育伤害。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体系的建构策略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体育安全意识

大学生作为青年群体中的佼佼者,充满青春与活力,所以无论是在体育课内,还是体育课外,大部分大学生对体育运动都充满了兴趣和热情。但是由于有些大学生的体育安全意识不强,对自身在体育活动中所面临的安全风险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也缺乏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急救方法,所以大学生极易在体育运动中产生运动损伤。对此,高校要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大学生的体育安全意识。首先,高校要借助体育课教学这一有利平台,加强大学生对于体育安全的常规教育,增强大学生体育运动动作的规范性,掌握课前热情和课后整理等技巧,同时对于学生在体育课上的运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督促学生遵守体育课堂纪律,做好运动安全方面的防护工作。其次,高校要实现体育安全知识宣传的多元化,如学校网站、校园广播、校报等,都可以成为高校开展体育安全教育的主要载体,便于学生从多个渠道获取体育安全知识。再次,高校可以定期开展体育安全的专题宣传活动,如举办安全科普知识讲座、发放体育安全宣传知识手册、开设卫生保健选修课等,从而让学生系统掌握体育风险防范、体育急救、突发伤害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建立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

正所谓学生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在当前大力建设和谐校园文化的大背景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管理,需要高校多个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作。因此,学校在开展体育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要按照部门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建立起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当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出现责任划分不明、体育伤害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等情况,减少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提高办事效率,这样才能让学生及其家长满意。具体而言,高校可以建立健全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长责任机制;以产业部门为主导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保障机制;以后勤部门为主导的体育设施维护监督机制;以教务处为主导的体育教学、训练安全保障机制;以学校安保人员为主导的巡查与协调机制;以学校体育教师为主导的体育课安全授课机制等。高校只有做到了对体育伤害事故安全责任的明确划分,才能提高各个部门参与体育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最终形成有效的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机制。

3.建立体育伤害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完善高校医疗保障体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体系的建构,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个需要认真实施的系统工程,需要高校把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放在一切学生管理工作的首位。因此,当面对大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高校必须确保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把握好就诊和治疗的时机,这就需要高校要及时建立和完善体育安全规章制度,在体育课、运动会等关键环节作好突发性体育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预案,对可能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科学的预防和控制,当事故发生后,要尽可能将其对学生的损伤降到最小。此外,为了提高学生受伤后的治疗水平,降低学校和学生面对体育伤害事故的经济负担,高校还需要不断完善校医院及医务室的医疗配套设施,鼓励学生购买各类医疗保险,从而尽可能保障学生的健康权利和安全利益,为广大在校师生创设一个良好的体育教学和健身环境。

4.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有些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常常会因为责任不明、经济赔偿等问题造成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从法律上对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进行界定。首先,立法部门要尝试针对不同类型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改变过去体育伤害事故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参照性不强方面的局面,从而及时为在校师生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其次,学校在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时,要明确确定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再次,高校要积极通过完善校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通过完善制度来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此外,高校可以考虑在校园教育经费中划拨出一部分成立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专项保护基金,以社会保险和专项基金的方式合理分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

结 语

总之,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体系的构建,需要高校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规范体育教学和竞赛等活动,定期对体育场地和器材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加大对大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大学生的安全健身意识。同时,高校要建立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机制,重视体育风险防范控制和配套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从而有效降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1]李雯、余志武:《云南省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运动》2014年第3期。

[2]张宏伟、虞荣娟:《高校体育活动潜在风险因素的实证研究》,《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0年第1期。

[3]于彬:《浅析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及预防》,《文体用品与科技》2012年第14期。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指管理者针对生产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以及协调控制等的一系列活动,以保障整个生产过程安全与职工人身安全。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安全,旨在分析、发现以及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杜绝事故发生和职工职业病,避免经济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使企业生产活动顺利开展,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筑企业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单件性、离散性、劳动密集型等特点,是事故高发的行业,我国建筑行业的死亡率、工伤率居高不下,是继煤炭、交通领域之后的又一大事故高发行业,建筑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类别与时间规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多存在于高处交叉作业、垂直运输、电气工具使用以及基础工程作业中。伤亡事故主要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施工坍塌和中毒事故等类别,这几类伤亡事故是建设施工中的最主要伤害,死亡人数占每年因工死亡数的比例超过三成。

高处坠落以从脚手架上坠落、在拆除井架时、在临边和平台等作业场所、拆除塔吊时为主要类型。由于在脚手架上吵闹,休憩;悬空作业、探身作业身体探出度过大;饮酒高处作业和不使用安全带;扣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管理部门忽视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忽视安全检查;施工安全制度不尽完善;没有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恶劣天气作业等都可能造成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事故通常由高空落物、崩块、滚动体,硬物、反弹物、器具、碎屑和破片的飞溅造成。由于工人安全意识差、作业;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违章施工;在施工中精力不集中、操作不当、误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失灵、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采光或照明不足导致的施工人员视角疲劳;施工场地狭小,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物体飞出,极易导致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施工人员业务技术素质低,操作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误操作;施工或操作时未使用合适的防护服及工具,未能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老化并没有很好的履行保养维修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另外还有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方面的原因。

触电事故分为电击和电伤事故。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时所造成的内部伤害,电击会破坏人体呼吸、神经系统以及心脏,甚至产生生命危险。电伤是由于电流的热、化学以及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用电知识;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用电检查不到位、未穿戴防护用品;接错电线、相零反接;违章操作、麻痹大意;电气设备年久失修,破损设备线路未及时更换;潮湿的施工环境;紧邻高压操作等等都会引起触电事故。

施工坍塌事故包括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事故,拆除工程中的坍塌事故,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坍落事故。

中毒窒息事故会发生在工人清理污水管时,在人工挖孔桩中、在顶管施工中,在室内取暖一氧化碳中毒等情形中。

从时间上来看,上午6点到9点的时候事故比较多,工作分配、安排任务后工人到各自的岗位上,7:30点以后工作会达到满负荷,但是这个时间段工人注意力不是很集中,容易出现伤亡的事故。而9点到12点的时候,工种交叉作业增多,工人手头的活越来越多,这个时侯只要稍微有点分心就会发生事故。下午将近6点快下班的时候,工人的注意力又开始分散,极易发生事故。晚上6点到9点,有时为了赶工期,晚上要加班,夜间灯光、环境等各种因素和个人体力、精神下降,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通过对伤亡时间分布的分析,提示我们可以在事故高峰期的时侯,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成因溯源

2.1 宏观原因

从宏观方面来讲,我国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多但不全,执行力不够,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管理不到位,也形成了一定的安全管理真空。

2.2 主体原因

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的主体和核心,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人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员、事故现场的在场人员、操作工人和其他人员等。他们的对安全的忽视是事故的重要原因。比如忽视安全和警告、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危险作业、高速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工代替机械工具违章操作、人为的安全装置失效等都是人作为主体的危险因素。物的主体包括原料、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燃料和动力等。诸如工具、设备的装置结构不良,零部件磨损和老化、材料强度不够;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等。毋庸置疑,物主体的危险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物质基础,势必造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从而转化为安全事故。

2.3 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良、不安全的环境往往会引发安全事故,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岩石等自然环境的恶劣变异以及温湿度、通风、采光、照明、噪音、振动、空气质量等工作环境方面的缺陷。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管理方面的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诸如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等技术缺陷;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经费不足,未能执行良好的安全检查或错误的检查指导等不合理状况;未能执行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排除安全隐患消除安全事故已经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建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真正责任主体,只有认真的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筑企业内部必须制定包括教育制度、检查制度、技术制度、奖惩制度在内的健全的安全制度,明确各层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严格要求员工必须照章办事,遵章守纪,抛弃主观感觉的错误观念,建立客观的科学的安全观念。从法规、文化、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组织的开展系统的安全培训,尤其对农民工的安全意识要特别加以关注,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把建筑安全政策法规与安全行为准则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规范,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此外,要加大安全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减少人员伤亡。

参考文献

[1] 邢哲.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J].中华建设,2008(02).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6

摘 要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各行业扩充迅速,而职业伤害问题也日益严峻。为此,创建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尤为重要。本文就创建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必要性展开探讨,通过可行性分析、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实践策略。对完善保险体制,提升职业安全水平,创建优质的保险机制平台,扩充保险制度覆盖范畴,丰富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字 工伤保险 预防机制 策略

1.前言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深入,社会生产力稳步提升,开创了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同时职业伤害问题也逐步凸显。工伤保险为新时期社会保障事业的核心内容,逐步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重视。工业化生产发展过程中,职业危害以及工伤事故成为广大劳动人民承担的主体职业风险。一旦引发工伤事故或形成职业伤害,不但会对职工自身形成不良影响,同时会令整个家庭蒙受灾难。当前,工伤保险逐步发展成世界范围内覆盖范畴最为广泛、应用普及率较高的险种之一。社会经济的进步,需要我们借助工伤预防由源头入手防控工伤事故。为此应创建工伤保险管理预防体制,开创工伤保险以及规范工作、职业安全集成的平台,方能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2.创建工伤保险管理预防机制重要性

纵观国际劳动机构汇总的数据资料不难看出,在全球范围内,每年引发的工伤事故率较高,约为一点二五亿次,而由工伤事故以及员工患病引发的死亡人数为二百万左右。约有三十万人则在工作现场当场死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各国政府以及国际领域相关组织尤为重视,并积极探寻良好的应对策略。欧盟每年约有千万员工受到职业安全事故以及疾病的伤害,而在工伤事故中死亡的人数则约为八千人。倘若应用有效的防控措施,较多工伤事故可降低伤害或直接避免。发达国家在工伤事故引发机率方面同发展中国家存在显著差异。我国职工在职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高达万人,而日本死亡总量仅为千人左右。采煤行业属于高危职业,而美国采煤工人的死亡人数在2002年仅为四十人,我国该职业的死亡人数总量在一万人以上。导致该类差异的成因丰富多样,其中工伤预防管理机制的效用价值不容忽视。优质的工伤预防管理系统为发达地区国家引发低职业伤亡的主体原因。当前,工伤预防机制逐步发展为职业工伤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较多发达国家,有效的将工伤预防以及补偿管理、康复机制集成统一。在我国工伤事故的引发机率较高,其中工伤预防管理的薄弱性为主体原因。面对这一现状,急需要我们应用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与良好的遏制管理。据统计,我国大约两亿员工在生产作业环境之中包含一定的职业危害。通过对工伤事故案例的分析,其中高于百分之八十的事故为人为因素引发,因此较多事故可预防或避免。要全面改善该类状况,不仅应强化对职业安全环境、健康性的核查监管,同时应创建保险宣传、管理培训、实践教育的优质平台,令宣传管理常态化,加强员工工伤保险的知识普及与实践应用。

另外,应针对经济管理、企业决策层、个体经商、加工生产单位、三资企业、私有单位、外来机构用人部门管理经营员工的培训教育,令其法律意识以及劳动保障意识全面提升。同时,应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教育培训有效的辅助支持,并可履行必要的免费管理政策。我国一些地市政府明确,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内进行预防宣传管理费用的提取,并可对高危职业员工免费附送教育宣传资料、手册,令从业人员全面强化自我安全保护以及工伤保险管理意识。

3.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科学策略

3.1扩充工伤保险惠及范畴,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为提升工伤保险综合价值,应扩充其惠及范畴,开创良好的运行系统,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应推行预防为主的科学策略,令各职业人员均享受应有的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管理革新应全面重视工伤高风险行业,例如矿山、采煤、建筑施工、化工生产等。我国各级政府应同相关部门强化合作,推行联动管理制度。例如,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平安计划,令商贸行业、高危行业、个体经商行业农民工积极参保。对于规模有限单位、职工人员数量不多、经营生产存在一定不稳定性、管理规范制度不明确的各类住宿、餐饮等服务领域用人机构、雇佣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定额定员模式进行工伤险参保,使较多中小企业单位的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2完善健全工伤保险相关费率制度,推行浮动政策

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为跟上时展步伐,应进一步完善健全工伤保险相关费率制度,推行保险费率浮动策略。保险费率同安全管理状况全面挂钩,令其相互关系置于动态发展层面。企业相关费率的浮动应基于其前期运行发展形成的工伤事故引发频率、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的优化以及预防经费的投入、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法人管理安全思维等各类因素作为核心参考依据,实施优化调节。优可下调、不佳则需上浮。对于安全事故发生机率超出平均水平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惩处,并应根据事故率的水平决定惩罚的力度。相反,倘若事故引发机率较低则应给予必要的奖励。该类直观性的利益驱动管理模式,尤其是较大的费用浮动范畴,将对企业主观能动性、自觉积极的优化劳动条件,提升防范意识,降低伤亡损失、预防职业疾病的引发,具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3.3创建工伤预防管理培训制度,注重安全文化发展

针对近期工伤事故引发机率、职业病频繁发生的现状,排除生产工艺水平有限、技术相对落后、安全设施不健全等因素,管理经营人员、从业员工安全意识、劳动保护、法律意识、工作危害防范意识有限也成为重要成因。为此应强化对企业各级安全经营监督管理员工、工伤预防员工、行业安全管控、执法员工、煤矿监察员工的教育培训。同时,应持续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尤其应对重要行业单位的决策管理、责任人、安全生产、特种生产作业员工强化培训教育。应做好对中小机构的安全组织引导,完善化学危险品、煤矿生产、建筑行业的员工安全管理。应实现当前教育管理资源的全面整合,实施科学布局,加强配需管理基地的管控建设。同时,应注重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大纲、监察考核制度要求、题库的完善建设,推进安全文化的健全发展。只有基于全社会范畴优化文化环境,方能令工伤安全预防演变为人们主动自觉的行为习惯。

3.4扩充工伤保险管理基金对管理预防技术及理论的全面支持

工伤保险基金应全面发挥对职业危害防范研究手段、技术、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完善劳动技术状况、实施安全保护的支持效用价值。应遵循损失防控理论,有目的优选噪声防控、粉尘治理、冲压预防等较大危害性问题开展防范技术的研究。同时,应针对布设防护设施技术水平落后的行业进行优质产品开发。应联合安全管理监督机构组织高危职业建设场地管理监测、员工健康管护,进而尽早的预防、提前更新、全面警觉、有效预防,降低事故引发机率以及职业患病率,有效减少员工受伤害等级,节约保险基金的总体支出。另外,应就工伤风险具有代表性的场所、各类危险工种、作业岗位明确制度规范,令员工有据可依,安全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职业危害的有效预防,进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健全优质的全面发展。

4.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工伤危险事故的大面积发生,提升职业安全性,降低员工患病机率,缩短同发达国家的总体差距。我们只有强化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建设,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令其产生良好的主观能动性,积极预防风险,降低人为误差,方能真正创建安全健康、文明的生产环境氛围。打造优质企业文化,促进各用人单位实现健全、完善、安全、高效的持续发展,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