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经过范例6篇

工伤事故经过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1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工伤事故防不胜防,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从严管理、科学管理,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控制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面临着物料采购、验收入库,原材料经过特定设备加工、流转,到产成品验收入库,最终发至用户手中。在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员工涉及到一些运输工具、加工设备,以及水、电、汽等危险源,不少企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而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伤害与经济损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管控好工伤事故,将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是一件十分有意义和有效益的工作。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来说,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没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工作,确实困难不少,甚至让一些管理者感到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其实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管控是个系统工程,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只要我们从以下方面着手,就可以将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事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设是关键、是基础。企业必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完善作业标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操作规程,来组织生产,来引导、督促员工安全生产,预防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二、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建立完善、有效的员工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与工作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员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由于缺少工作经验或缺乏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都比较低,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必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可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的经营氛围、维持安全生产秩序,从而为安全无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定期检测,是生产设备科学管理的要求,更是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排除隐患的重要手段,定期维护可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保证率。适当设定设备安全点检、自检,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降低设备发生突发性故障的概率。

四、及时、合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配备并使用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及回收的管理制度。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符合规定标准、满足工作要求,要及时发放到位,督促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有效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身心健康。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员工过度疲劳工作

作息时间的安排,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所以在安排作息时间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工作要求和员工的身心健康,尽可能保持均衡生产、标准化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杜绝连续加班、疲劳作业,对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安排员工作业或加班作业,均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和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为所有在岗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化解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意外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定的抢救、治疗、康复费用,承担伤重、伤残员工的后续治疗、基本生活保障及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因为,尽管企业采取了种种预防措施,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员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及时有效实施抢救和治疗,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偿,伤重、伤残员工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有效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为劳资双方解除后顾之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七、视需要,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部分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例如新进入企业员工,处于试用期、政策容许的社保“空窗期”,在企业无法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该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分担企业和员工的经济负担。有条件的企业或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在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对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员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共同分担工伤事故的损失,实现工伤事故“双保险”。

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须全力施救,积极治疗

企业通过各种措施,提高管控水平,可以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工伤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临危不乱,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科学的组织现场自救、互救、援救,及时将受伤人员就近送至有条件施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可以在征求受伤员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后,选择更适合伤员治疗、康复的医院继续治疗。不论在员工住院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康复期间,企业均应保持对受伤员工的关心与关注。

九、及时对工伤事故申请备案,及时申请保险理赔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申请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及时申请意外伤害等所投商业保险的理赔。视需要,在员工康复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及时做好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报支、落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积极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部门争取保险理赔和伤残补贴,尽可能弥补企业和员工在安全事故中的损失。

十、处理工伤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2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 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3

针对不同工种的工艺操作特点,应对其各自的危险性进行专门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伤害的发生进行控制。

1.1钳工在钳工操作的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绞伤、刺伤、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挤伤等。其中钻工在操作钻头、齿轮等外在的旋转部件时引起的绞伤比较多,搬运部件、生产设备引起的挤伤、砸伤、高空坠落事故相比少一些,另外钳工在生产的过程也要注意可能发生触电的伤害。预防钳工的操作事故发生,首先要从安装护手板、钻头切断器、转轴防护等机械设备、高空作业方面加强防护。从安全的角度考虑,钳工操作人员更应该提升自己的操作技术和对工具的正确使用。

1.2车工在车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绞伤、物体打击、夹挤受伤、切削崩伤等。其中切削所造成的伤害比较大,刀具还容易伤害机床保险机构等。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生产的管理混乱、操作的方法不正确、防护措施不完善,另外还有机械故障、设备或工具的选用不合理、、配合不协调、设计或安装方法不正确等原因。预防车工的操作事故发生,首先加强切削的防护,可以增加防护罩之类的防护措施,还应及时采用安全措施清理操作地点切削,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其次经常检查机械设备,防止设备“带病”作业引发不良事故。最重要的是生产的管理,对于防护用具不使用或使用不规范、操作时精力不集中或违规操作等现象严加管理。

1.3铣工在铣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物体打击、绞伤、高空坠落、切割伤害和碾压伤害等。铣工在铣床的旋转部位容易发生事故,其中铣刀的切割伤害比较严重,其次是绞伤等。发生铣工操作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防护设施、操作方法不正确、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设备或工具选用不合理、生成管理混乱等。其中事故发生占比高的是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和防护装备。另外还存在安装不当、刀具选用不当、生产过程管理混乱等原因。预防铣工的操作事故发生,保证铣工操作安全顺利进行,生产单位可以经常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整体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加强铣刀刀罩、防护挡板等防护设置。对于质量有缺陷、设计不合理的用具,要严格把关坚决不能在生产的过程使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1.4刨工在刨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刨伤、物体打击、切屑崩伤等。刨工主要的事故当然是刨伤,另外切屑崩伤、物体打击等也有危害。刨工操作事故原因主要是:生产管理混乱、设备或工具选用不合适、操作方法不正确、防护设施缺乏、配合不协调、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操作环境不良等。其中主要事故时因为操作方法不正确,还有生产管理混乱。防护设施缺乏、配合不协调、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等事故偶尔会发生。预防刨工的操作事故发生,可以在加工过程中防止工作台、滑枕碰伤操作者。生产管理方面规范管理,禁止在设备工作期间进行检查、修理,掌握好手与工件间的距离,遵守安全操作机床。

1.5磨工在磨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崩伤、物体打击、摩擦伤害、绞伤、夹挤伤害等。砂轮破裂打伤人、摩擦伤害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故,其中砂轮破裂不但打伤人而且还打坏工件,这些都是物体打击。绞伤、崩伤、夹挤伤害在磨工的操作过程也常有发生。预防磨工的操作事故发生,首先必须制定严格的磨工操作规章,比如在干磨和修整砂轮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及手套,磨削前还应仔细检查工件的装夹是否完成。为磨床砂轮安装规范的防护挡板或防护罩、吸尘装置。严格最受磨工的操作流程,为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1.6锻造工在锻造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物体打击、水箱爆炸、绞伤等。尤其是物体打击发生的事故比较多。在生产的过程中还容易发生因炽热毛坯造成的锻件烧伤事故,在运输的过程中容易发生材料砸伤等事故。锻造工操作事故原因主要是机械故障、缺乏防护措施、操作方法不正确、工艺不合理、生产管理混乱、设备或工具的选用不正确、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等。其中操作方法不正确或相互配合不协调造成的事故比较多。工具选用不当、工艺不合理等也是造成锻造工事故发生的原因。

2结语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4

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认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2002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2001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2001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比例减少但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多年来,人们一直用“严峻”来表达对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2002年依然如故。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统计数据,无论是伤亡总数,还是事故发生频度,2002年都没有明显下降。依据初步预测分析,2002年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可能高达1.4万以上,按照这种情况的静态滑动发展,2003年工伤死亡人数和事故总量仍然会保持在这个水平,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回顾分析我国伤亡事故发生的变化特点与演变趋势,对于更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具有很大意义,实际上这也是十分复杂与困难的工作。由于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统计范围与指标体系几经变化,很难做出精确的前后对照比较,甚至无法划出一条较完整的时间动态曲线。但仅就收集到的数据分析,仍然可以发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变化的某些特征。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今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去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去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另外,对比工伤死亡的相对数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在近年我国各类事故伤亡绝对人数仍然居高的背景下,一些伤亡相对数的指标都出现了稳定下降的趋势。如在公共安全领域,道路交通死亡绝对人数逐年上升,但万车死亡率却不断下降。又如在工业安全领域,近年我国煤炭生产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在6000左右反复波动,但百万吨煤的死亡率近十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下降的趋势。分析冶金、电力、化工、建设、铁路、水运和特种设备等许多行业事故及伤亡人数相对数的统计指标,如万人死亡率,千名职工受伤率,万台设备事故率和百万公里行车事故率等也都可以发现类似的趋势。在我国事故统计报告体系中,应逐渐增加如万人死亡率这类相对数指标和轻伤、重伤及其每百万工作小时相对率这些工伤的统计内容,以便能更好地认识和评价安全生产形势,为决策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

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自然的惩罚”。工伤事故状况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剖析我国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除了体制不顺畅,法制不健全和基础薄弱等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同时还应认识到:安全生产现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

在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的情况,而且比中国目前的现状更为严峻。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逐渐好转,现在才得以基本解决,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2000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现在每年产商品煤十亿吨左右,每年工伤事故死亡30人左右。英、德、法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基本类似,而且像韩国、巴西、印度等国曾经或正在经历这段历史进程。中国也很难越过这个发展阶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一般而言,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的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目前,我国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且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与经济发展速度密切相关。应用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等有关数据,分析了两者之间影响与作用。结果显示: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例如在两次经济调整时期,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这种变化与我国安全生产历史上出现的四次事故高峰和两个最好时期几乎完全同期同步。例如:从1989年到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6909.2增长到95933.3,年均增长9.3%。尤其是在1989年至1997年,从16909.2增到14462.6,八年间增长了近4倍,而这个时期恰恰是我国第四次事故高峰时期。据所收集到的统计数据,推算出经济增长率与工伤死亡人数间的数学模型,依据经济增长的指标,可以估算出相应的死亡人数指数(其边界条件是以我国现有统计报告数据为依据),例如:当国民经济增长率为15%时,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指数可增长到23%左右,为达到工伤死亡人数稳定下降的目标,国民经济增长率只能限定在4%左右。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1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1∶34,二产提高了9个百分点。二产的发展,尤其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第二产业发展的火车头,中国有可能继美国、日本之后成为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可带来持续经济繁荣,但它也可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提示,在制造业高速发展时期,往往都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二产业比重逐渐减少,而第三产业比重相对增加,如美国到上世纪末,第三产业的比重已达到72%,世界平均也为61.6%。产业结构调整使高风险行业萎缩,伤亡事故高危人群减少,工作环境本质安全条件提高,这都有利于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日本、韩国及新加坡等国的发展道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如前所述,我国工伤事故死亡绝对人数和相对人数明显反差,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特点。许多研究结果指出:事故伤亡绝对人数居高不下,主要与经济总量扩大和工业就业人员增加有密切关系。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比1990年增长近两倍,排名也由世界第十位跃升为第六位。随着经济总量扩大,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到目前为止,仅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在8000万人以上,这些劳动力大多数从事高风险的基本建设和密集型劳动产业,其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与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的要求相距甚远。而另一方面,某些相对性指标出现明显下降,则说明经济技术实力不断加强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与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有密切关系。许多国家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国家经济总量增长必然带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覆盖规模和强度的加大,从事故发生概率和产生后果这两个要素方面都加大了风险度,从而导致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

回顾历史,分析现状和比较国外,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

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自然本能期、法制监督期、自我管理时期、团队文化时期。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管理基本还处在第二个历史时期--强制监督阶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加快发展,是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基本政策。发展是硬道理,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为保证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迫切要求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尤其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为实现这些目标,应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控制事故的频率和死亡人数量纳入国家总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应用管理、法制、经济和文化等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和有效地降低国家和企业伤亡事故风险水平,将事故频率和伤亡人数都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之内。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等。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发展模式来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主要历史阶段:

最早的一个时期在工业革命的起始发展阶段,也称企业安全管理的自然本能期。这一时期企业的安全管理只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是屈从于生产率的导向和只注意死亡、尤其是重大灾难性事故,没有严格的法规,是原始安全管理阶段;

到上世纪后期,多数工业化国家进入到法制监督期,其特征是: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严格的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治惩戒而层层设立责任目标,依据法律条文要求管理安全生产;

随着国家法治环境完善和企业管理能力提高,在80年代后,工业化国家中的大多数企业进入到自我管理时期,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制度,依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多数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都曾采用过这种管理战略;“”版权所有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总经理 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章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

(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厂负主要责任,车间主任负次要责任。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一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五)维修车间应当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安排专人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维修部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E及时更换并协助维修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五)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六)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七)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八)各部门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须的消防设施;各部门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

(九)各部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且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

(十一)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驾驶安全事故预防

(一)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定期维护车辆方向、刹车、车灯和机油等部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精神或麻醉的药品,如果驾驶员有影响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定期开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训,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划分及认定

第九条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按照受伤害程度分为:

(一)一般安全事故:工伤:9-10级、7-8级、5-6级、3-4级、1-2级。(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二)重大安全事故:员工死亡、发生重伤(工伤级别:3-4级、1-2级)三名以上的事故。

第十条 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与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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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伤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

(一)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二)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三)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四)受理部门及责任:

1、人力资源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力资源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2、报告对象是“安全管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3、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七章 工伤事故医疗补偿

第十三条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2、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1)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1——2个月,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2个月—6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3)6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1、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2、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1)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2)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3)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3、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3)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4、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章 工伤事故的处理与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一)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2)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3)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1)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3)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3、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6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开工之初,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成立项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可进行现场演练和模拟演练。现场演练的内容兰要包括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抢救(灭火、伤员现场急救)、疏散与撤离、保护重要财产、封闭现场等。

应急响应1.应急预案的启动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按规定逐级进行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成立事故应急工作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按照分级响应、快速处理、以人为本、积极自救的工作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2.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能

1)现场总协调: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主管经理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处置。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险情排除及隐患整改:项目(执行)经理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排除险情,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在事故调查期间,组织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和人员安全培训。

4)事故调查处理主管经理及安全部门牵头,配合政府各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提供调查资料。

5)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工会负责人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伤者救护,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安置和赔偿工作。

6)综合协调控制:项目经理及行政(保卫)部门牵头,在事发部位设置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守封闭施工现场,控制人员出人组织人员接待和信息协调控制工作。

应急救援1)应用救援流程

2)事故发生后,按照分工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抢救阻碍或事故蔓延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转院,贻误治疗时机。

4)事故现场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

5)事故报告,这里所指的事故是指重伤(含)以上因工伤亡事故、机械事故、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或建筑物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7)发生事故后,由区域/专业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的上报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公司或区域/专业公司应组织项目部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

(1)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5)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考试卷或教育卡(伤者或死者);

(6)项目开工证,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身份证);

(8)用人单位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及简单事故经过(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相关照片及影保材料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利

2)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发生后,怀故公司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査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査,组织内部事故分析,公司派人开展事故调査处理

事故处理1)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2)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政府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3)事故调查组应遵循四不放过要求进行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组织内部事故分析通报会,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朽,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事故调查组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