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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论文范文1
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工伤保险费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按期浮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申报工伤,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分散了生产事故风险,提高了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缓解了用人单位与遭遇工伤职工的利益冲突,减少了诉讼之累。
(二)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视安全生产情况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预防工作得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逐步降低,不仅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加强了用人单位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积极性;反之,则调高费率档次。这种做法,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强化工伤预防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伤事故的减少,有效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额度,提高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能力,形成工伤预防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有利于消沉工伤事故发生率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科学合理的实施,可以有效发挥经济杠杆的撬动作用,推动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频率,及时排除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使得工伤预防工作永远处于最佳状态,事故发生率逐步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的减少,有助于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良性运转,提高工伤保险应对特大工伤亡事故危害的能力,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用人单位社会形象和职工安全感、归属感,形成劳动者维权、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化解工伤风险的“三赢”局面。在认真落实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合理正确地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区别不同职业风险的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系数,对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化解工伤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杠杆撬动作用,在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大范围互剂的基础上,及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要求工伤预防工作做得不够好、工伤事故多发的用人单位多缴费;对安全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事故少的用人单位降低费率,调动其抓好安全生产和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实行浮动费率应坚持的原则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社会保障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周期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确定其在所属行业的不同费率档次中适用的费率档次:一是用人单位一段时期内工伤事故发生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超出规定的合理范围且有持续保持向上或向下的趋势,应执行相应的浮动费率。二是向某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或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业支付合理水平,超出规定的合理范围且有持续保持向上或向下的趋势,应执行相应的浮动费率。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浮动费率。另外,对于以下四种情形应区别对待,必要时加征惩罚性保险费,提高用人单位风险成本,促使其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积极主动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一是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形成巨额赔付费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造成损失的程度,酌情提高费率;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方面不作为,导致职工职业安全形势恶化的,酌情提高费率;三是无故不缴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向下浮动办法,待足额缴清工伤保险费后再按正常运转情况浮动;四是掩盖、蒙蔽职工工伤亡事故事实,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侵占工伤亡员工及亲属补偿费用的用人单位,费率不能降低。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之建议
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浮动费率是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决定提高费率、实行固定费率或降低费率。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建议充分考虑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
(一)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
借鉴德国相关立法,根据每个用人单位每年实际事故发生率及事故严重度,细分档次、增减保险费,按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浮动费率。即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人次与参保员工总额的比值估量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建议工伤亡事故受理赔付率大于等于4‰的,提高费率;小于4‰且大于等于2‰的,实行固定费率;小于2‰的,降低费率。
(二)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工资赔付额与工伤保险基金收缴额的比值,估量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工伤保险收缴赔付率在50%以下的,细分档次消沉相应费率;50%(含)~85%的,实行固定费率;85%(含)~100%的,适当提高费率;100%以上的,分别细分不同档次,征收相应比率的惩罚性保险费。对3年内工伤保险费收缴赔付率有效降低的,在执行上述办法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浮动比率。必须注意,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工伤预防中的杠杆撬动效应,应当统筹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偿待遇的承受能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实际承受能力、社会保险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免造成基金赤字、参保单位流失或滞纳现象,违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四、加强浮动费率管理
浮动费率作为差别费率的一种技术手段,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全面掌握参保单位安全生产最初本底;准确判定其工伤事故风险在同行业或同类用人单位中的水平;经常性地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风险转化情况。因此,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管
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关系“三方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参保单位,取得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支持,对其“是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工伤事故隐患,将工伤事故的发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对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和改进程度评判。
(二)制定工伤亡统计制度
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工伤亡统计制度,对职业伤害事故进行全面细致的分类和统计,以便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精算提供最原始、最基本的依据。
(三)完善动态信息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工伤费用支出、工伤亡事故赔偿动态信息库,加强调研测算,通过科学统计分析与对比,将费率浮动纳入动态监控管理体系,确保对费率调整概率、调整重点进行定期核定。
(四)建立长期基金预决算制度
基金监管部门要建立长期基金支出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支出在合理范围和保障水平之内,并根据中长期支出预测,确定本统筹地区的费率浮动机制。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返还用人单位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专项,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根本上降低工伤风险。
五、结语
工伤保险论文范文2
1.统一参保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统一了参保范围,规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参加工伤保险。
2.统一缴费标准
根据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按照参保单位所属行业风险类别,对辖区内参加工伤保社会保障险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进行了重新确定。
3.统一待遇计发项目标准
下发了《关于南阳市工伤职工住(转)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因工负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的通知》,统一了待遇支付标准。
4.统一基金财务管理
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工伤处统一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县级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5.统一经办服务流程
按《南阳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并明确划分了机构之间的工作职责,在参保登记、费率确定、申报缴费、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上明确了操作办法,使整个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在一个有序规范的制度下运行。
6.统一信息管理
鉴于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系统,我市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将各县参保缴费信息细化并制成电子表格,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和单位参保缴费总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县参保人员信息变动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市级统筹以来,经过两年多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平稳运行,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机构还不够健全,13个县市区只有6家有专门的经办机构,7家还与医保或养老合署办公;人员方面,既使有专门机构的,人员也还没有配足,存在缺编现象。二是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周期较长。从申请到拨付要经企业、县市区、工伤处、财政等多个环节,由于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工伤人员待遇拨付进行的是手工开票,拨付时间长,影响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三是各县市区的人员、经费没有上划,不便于管理,影响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三、思考与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
积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呼吁,统一县市区经办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及时将专业人员补充到经办机构,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工伤保险经办队伍。
2.加快信息化建设
对完善市级统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尽快建立起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网上银行对工伤待遇进行拨付,减少拨付周期,在确保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可既减少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又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在不考虑基金支付风险的情况下放手推动高风险企业扩面工作,实现扩面参保与待遇享受之间的有机结合。二是要尽快建立起“金保工程”,实现与县市区远程数据连接,可既满足县市区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又可极大地提高工伤保险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水平。
3.尽快实现人员上划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对各县市区只上划了基金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没有上划,致使管理体系不相匹配,导致了市级协调管理的成本额外增加。建议尽快实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垂直管理,为向更高统筹层次过渡奠定基础。
4.加强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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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开展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审核和结算工作,煤炭社保局陆续出台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伤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等政策性规定。在医疗费审核和待遇结算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规程要求,明确工作流程、审核方式、审核资料、岗位职责,2006年-2013年共结算参保单位医疗费36731万元。同时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2008年搭建了煤炭行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包括医疗费结算在内的所有业务工作,都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申报和结算,这也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二、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结算存在的问题
在医疗费管理方面,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是重点。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协议医疗机构重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工伤医疗费用,一些工伤职工为了自身的利益,把工伤保险政策利用至极致,想尽办法住院,住院不出院,甚至出现重复住院、交叉住院的现象。
(1)工伤职工拒绝承担不符合“三个目录”费用。目前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基本上都是协议医疗机构先垫付费用,之后协议医疗机构再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在医疗待遇结算的过程中虽然我局按规定,拒付了不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但对于拒付的费用,工伤职工常常以不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为由拒绝承担这部分费用,有些协议医疗机构变相通过“挂床”住院、大处方开药、高定价等手段来弥补这部分费用,这样对于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来讲谁都没有受到损失,大部分的费用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部分协议医疗机构不认真履行协议。医院是医疗服务单位,直接为工伤患者提供服务,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工伤保险政策对工伤职工实行完全免费的无责任补偿原则,为此,医院在经济效益驱动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过度服务,造成资源浪费。一是收治入院患者时把关不严,随意降低入院标准,本可以门诊完成治疗的,却安排住院长期治疗;二是长时间开展辅助治疗项目、大处方开药、开贵药、超标准收费,甚至随意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物和检查等现象。三是工伤职工达到出院条件的仍不办理出院手续,或者是办理出院手续后短时间内又再次住院,造成用药频率高、治疗时间长、“挂床”现象严重等情况发生;四是未严格执行转外就医管理规定,为不符合转外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转外住院治疗或转外门诊治疗。
(3)工伤职工对医疗服务需求层次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技术也得到快速发展,成本昂贵的高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日趋增多,工伤职工通过申请旧伤复发得到医疗服务,由于工伤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容易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并要求无限服务,轻病住院、串换药品、无病取药、搭车买药、重复检查治疗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的工伤职工有病乱投医、多处就诊,以致重复诊断、重复检查、重复或滥用药品,造成极大浪费。
(4)工伤职工通过旧伤复发住院治疗获取伙食补助。目前的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给予工伤职工区内住院每天15元、区外住院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一些工伤职工,特别是退休的工伤职工已离开了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有如此优惠的政策,不管旧伤是否复发,不管工伤医疗费花多少钱,想尽各种办法进行住院治疗取得伙食补助。
(5)一些工伤保险经办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原则性不强、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由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多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医疗技术资料及医药费用的核查不够得力,出现重复住院、交叉入院时,企业经办机构不能够及时发现。另外处理具体问题时,部分经办人员不愿得罪工伤职工,对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出的无理要求推上推下,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事。
三、意见及建议
(1)开展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工作,严把旧伤复发关。目前工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复发基本是由协议医疗机构鉴定,协议医疗机构有可能从本身利益出发,希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并进行住院治疗,把关就不会很严。建议各用人单位的社保机构内部成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专家小组,对频繁住院的旧伤复发工伤职工进行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旧伤复发;对是否符合出住院标准做出判定;工伤人员与内部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可集中请自治区工伤鉴定机构裁定。
(2)进一步强化协议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协议医疗机构在收治工伤过程中应坚持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求,又要控制好费用指标,杜绝超范围用药、进行与伤情无关的检查或重复检查、任意延长医疗期、挂空床治疗等现象的发生。工伤患者进行阶段性治疗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可出院休养观察的,医院应及时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因医院方面原因造成的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工伤患者医疗期过长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不予以支付。
(3)工伤职工在医治期间要遵守医疗秩序,积极配合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任意滋事、小伤大养,否则其发生的不合理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及经济处罚;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也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检查,凡检查两次不在院的或从病历检查中发现连续三次未到医院接受治疗的,视为自动出院,自动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健全举报制度,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通过在参统单位和协议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方式开展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的范围包括社保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或贪污、挪用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骗取工伤医疗费、医疗工作人员骗取或参与骗取工伤医疗费等行为。
(5)提高管理和经办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通过专业培训、素质教育,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工伤管理队伍。只有把队伍建设好了,使管理人员成了内行且原则性强,才能有效地杜绝工伤医疗费用的流失,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工伤职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论文范文4
(一)工伤保险收入的核算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在筹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如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等)。
(二)工伤保险支出的核算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即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从经办机构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指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聘请医疗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储备金支出,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调剂支出。
二、工伤保险核算中的问题
(一)工伤医疗费核算中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4-08-05作者简介:周小红(1979-),女,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会计师,现在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基金管理科任职。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是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那么我们从监督工伤保险医疗费支出研究,控制不合理的工伤医疗费支出。由于工伤职工就医的医院不注重政策,管理不到位,一些医疗机构服务过程中重效益轻管理,甚至有的医疗机构还采取不同的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导致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挂名治疗或住院的不制止
由于医院与参保患者存在利益一致性,有的医院对参保患者住院把关不严。一些非参保人员为了个人住院不掏医疗费用,就通过关系以参保人员的名义办理住院手续挂名住院,套取工伤保险基金。
(2)制度执行不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医疗机构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比较突出,医疗机构采取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使医务人员随意降低入院标准,造成挂床现象。不按规定限量开药,超过处方剂量或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这些行为增加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
(二)工伤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率存在的问题
从工伤保险会计的保值、增值的职能中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为社会所关注,也是审计过程中一项重要检查内容。自治区煤炭系统工伤保险基金主要靠工伤基金存入银行优惠利率完成保值增值。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优惠利率,国家也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但是,到目前没有提到工伤保险基金应遵循哪一条银行优惠利率。工伤保险基金落实增值、保值在具体执行中增加了难度。四、制定控制工伤医疗费的有效办法和执行保证工伤保险银行优惠利率政策
(1)自治区煤炭社保局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监督管理
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控制工伤保险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针对工伤协议服务机构出台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参统单位在支付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医疗费时,实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①工伤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核算委义不容辞的责任
围绕工会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注重在选煤公司工作中维护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福利待遇方面的特殊利益。同时,通过组织女职工观看健康知识视频讲座和永锦公司组织的女工体检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2)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等系列送温暖活动
长期坚持到车间、进班会送安全毛巾,元宵节开展为一线职工送元宵,端午节送粽子活动,深入一线职工宿舍为职工整理床铺、打扫宿舍、缝补工作衣,进行安全劝导,送安全祝福。
(3)通过开展女工现场
安全知识有奖问答、发放安全知识宣传页、组织员工安全签名等系列安全活动,进一步增加了员工的安全知识。
(4)及时对“三违”人员进行了帮教
用亲情帮教、真情感动,提醒职工时刻注意安全,充分发挥女工家属在安全生产中的“半边天”作用。(责任编辑:杨敏英)各参统单位社保部门实施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按确定比例留存在社保部门的服务质量保证金要加强管理。服务质量保证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范畴,要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参统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定期与主管部门对账,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主管单位对参统单位上报的年终考核结果备案同意后,应支付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医疗费的,由参统单位社保部门支付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经考核不予支付的,及时上交主管部门。
②有关质量保证金会计核算要求
a参统单位社保部门会计核算
1)收到主管部门结算的医疗费时借:银行存款贷:上级补助收入
2)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预留工伤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时借:工伤保险支出—工伤医疗费贷:银行存款暂收款—工伤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3)年终考核,按规定拨付医疗协议服务机构保证金时借:暂收款—工伤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贷:银行存款
4)年终考核,上交主管部门服务质量保证金时借:暂收款—工伤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贷:银行存款同时冲减收入和支出借:工伤保险支出—工伤医疗费(红字)贷:上级补助收入(红字)
b上级主管部门会计核算
1)收到上交的服务质量保证金时,红字冲减费用借:工伤保险支出—工伤医疗费(红字)贷:银行存款(红字)
2)期末转入基金结余借:工伤保险基金贷:工伤保险支出———工伤医疗费
(2)执行银行优惠利率是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一项重要保证
而工伤保险基金的现行政策中,没有明确优惠利率规定,虽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工伤保险基金也执行了优惠利率,但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各自立场不同,理解也就不同,如有的银行执行的是养老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有的银行执行的是医疗保险基金优惠利率。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①将工伤保险基金明确列入利率优惠范围内。
工伤保险论文范文5
1.1模型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如下:①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③政府作为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作为人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努力水平,商业保险根据私人利益的需求,可以选择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④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⑤在委托关系中,政府最关心的是农业保险发展所带来的政府效用,而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鉴于农业保险的有限可保性及收益性,商业保险公司更为关心的是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盈利性。
1.2模型构建参考刘渝琳等的研究[6],构建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研究模型。政府通过制定激励合约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利益选择行动。该研究使用a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业务的努力程度,A是其可选择的行动组合,a∈A;η是农业风险未发生的概率,是不受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Q是η的取值范围,η在Q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h)和g(h);c(a)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成本,是a的严格递增函数;为了简便分析,假设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规模与公司的努力程度正比,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则其农业保险的投保就多,业务规模就大,反之,则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就小。π代表属于政府的总效用,由a和η共同决定,π(a,h)是a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η,商业保险公司努力程度越高,农业保险投保就越多,则总效用越大),也是η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η反映农业发生率较低,总效用较大)。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π来设计保险制度(激励合同)s(π)。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设计商业保险公司激励措施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但同时它面临来自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业务所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开展该项业务最大期望效用。根据理性人的假设,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合作得到的期望效用低于不参与合作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商业保险公司会退出农业保险制度中与政府的合作。如果用u表示商业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业务时的效用,那么参与约束可以表述为。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相容约束为:如果政府不能观测到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η,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努力程度a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数。政府为了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意愿选择努力程度a,那么对于其他行动a'''',必存在如下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1.3模型分析在无法使用“强制合同”(法律法规和全面监督)迫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情况下,政府的选择是通过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合同”诱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预期参与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参考假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农业保险的努力程度a取值只有2个aH和aL,aH代表努力积极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aL代表消极的对待农业保险业务;假定c(aH)>c(aL),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则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会总效用π也分为最大取值π和最小取值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积极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即aH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H(π)和fH(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L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L(π)和fL(π)。这里假定分布函数满足一阶随机占优条件,即对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严格不等式至少对某些π成立。换句话,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大于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对应的激励合同s(π)∈[s,s]。政府设计激励措施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问题可以进一步具体为通过选择s(π)解下列最优化问题。推论1对于一个给定的社会总效用π,如果商业保险公司选aL的概率大于其选择aH的概率,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较低,那么政府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合同s(π)就会降低,即惩罚商业保险公司;反之,如果企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L的概率小于其选择aH的概率,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较高,那么政府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合同s(π)就会升高,即奖励企业。事实上,政府所依据的并不是π的物质价值,π更重要的是其信息量价值。政府应根据贝叶斯法则从观测到的修正商业保险公司类型的后验概率。令p=prob(aH)是政府认为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H的先验概率,p''''=prob(aH/p)是政府观测到π后认为商业保险公司选择了aH的后验概率。政府将奖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支付更高的合同。其中,政府的最优激励合同s(π)一定是π的增函数,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的程度越高则可以换来收益更多的合同。
2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措施的设计
工伤保险论文范文6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建立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安定和健康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由于医疗保险资金的流失、不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较窄的医疗覆盖面以及较高的医疗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此我们探究出应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存在风险的防范对策。
1.完善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制度
在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完善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地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相关的医保机构和单位要有效地管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和控制医疗费用;重组以及优化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实现优势互补以及资源共享,将相关的医疗行为规范化;招标采购医院所需药品,减轻病患攀比的心理,进而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
2.强化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现阶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我国全面推行。在相关的调查研究中发现职工的工资与医疗保险筹资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总额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比较高、漏洞较多、协调性差而且机构规模大;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位不重视了解和检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相关情况,很多城镇职工在医疗费用发生时临时参保的现象非常的普遍。我们要强化医疗保险资金的审核,定期审计参保单位,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筹资政策,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的经济化以及筹资的法制化,明确城镇职工的口径和薪酬总额,建设权责明确、精干以及高效的医疗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和统一领导。
3.建立多层次、广覆盖以及低水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各个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质量以及收入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因此,我们应该以满足医疗的市场需求为目标,建立多层次、广覆盖以及低水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很好地体现社会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公平,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完善和建设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医疗保险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促使其能够很好地体现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多层次;另一方面,要扩充我国城镇职工的参保人数,尽最大努力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医疗卫生,完善和建立基本医疗制度。
二、对目前我国城市职工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
1.建设网络化的城镇职工商业保险服务
控制商业医疗保险风险的决定性因素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我们要建设网络化的城镇职工商业保险服务,促进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实现利益的共享,从而进一步加强提供者的控制风险意识,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
2.建设专业化以及智能化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发展和经营的平台和基础是专业化和智能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个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手术代码库、疾病诊断、药品库、核算分析子系统、风险监控子系统以及医院网络管理子系统、自动理算核赔子系统、专家和自动核保子系统共同构成的,该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处理理赔业务和承保业务的规模大、效率高,而且能够非常清晰地分析和统计商业保险所存在风险的因素。传统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针对系统集成问题、人机界面问题以及业务流程问题等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共有问题而设计,但是,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的商业保险业务具有实时性、频繁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商业医疗保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有效的管控性,能够处理复杂的业务流程,能够满足商业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以及业务拓展的要求。我国在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专业化和智能化建设方面先进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我们在建设专业化和智能化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过程当中可以借鉴和吸收美国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促使我国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快速良好的发展,进而减轻核赔以及核保业务人员的压力,推动“全国联保”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
3.提高商业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医疗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专业化素质和水平是其经营的关键所在,是医疗保险良好快速发展的奠基石。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我们应该强化销售支持队伍、医疗管理队伍、理赔队伍、核保队伍、核算队伍以及精算队伍等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商业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从而进一步保证商业保险的业务质量和效率。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