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合同范例6篇

工程款纠纷合同

工程款纠纷合同范文1

一、菲迪克合同条件的直接适用以及本案争议的引起。

本案的被告是项目的业主。本案在工程招投标时,业主委托工程师编制的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条件。该招标文件在得到当地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即进行了邀请招标。经评标,并经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签署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约定:所有招投标文件及图纸等均为合同组成内容。归纳各合同文件,主要约定有:

1、 承建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及其它项目。

2、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398万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标书中有遗漏,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3、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若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扣合同价格的3%做为罚款。

4、 工程工期为182天,若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四罚款。工程施工中,按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款的支付由工程师在对承包商申报的每月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后,向业主和承包商签发每月《工程进度款付款表》,业主在收到后的28天内给予支付。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按此支付方式运作,业主先后共计支付工程款、签证增加款1504万元。

工程于1996年12月16日竣工后,双方在对 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时,承包商提出要求增加造价和有关费用,双方就屋面设计变更部分、工程类别调整、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等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承包商作为原告,于1998年6月20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共有3项。即:

1、 判令被告支付屋面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因工程类别调整所应增加的费用、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工程优良奖合计2889056.5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备料款及被告未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等利息损失计1993793.5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业主收到起诉书后,以原告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承包商赔偿70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多次约双方当事人谈话,核对事实和证据。

二、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对明确本案是非、分清责任的作用和效果。

从理论上说,菲迪克合同条件文本是根据跨国承发包工程的实践不断完善的,是有利于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具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从本案的审理实践来看,即便在

事实上,在本案中承包商没有根据《合同条件》向工程师提出索取额外付款的意图,同时还接受了工程师依据合同的原约定的款项签发的付款通知,并接受了业主依据付款通知进行的付款。由此,我们认为,这是双方对变更设计后的工程造价的确认,应认为双方达成了一致。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形成索赔的话,依据《合同条件》第53.1条(“索赔通知”)和53.4款(“未能遵守”)的规定,承包商未在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因此,工程师经核实估价的结论应当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决定。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一开始认为本案是工程造价争议纠纷,既然双方对造价认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当递交有关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而且法官认为案件需要全面重新审计鉴定造价。但当案件第一次开庭,经法庭事实调查,本案涉及的上述各争议问题以及合同条件本身有针对性的有关约定都被查明后,法官和当事人双方都有了清晰的认识。法院决定仅将屋面设计变更部分等争议部分委托审价,且将设计变更后的造价与原图纸的设计造价进行比较,以确定该项设计变更是否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经审价,屋面工程变更涉及增加工程款为258382元,法院判决确认业主应当将此款支付给施工方,业主对此无异议。

三、菲迪克合同条件在我国直接适用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国内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许多经验,被称为国内的菲迪克合同文本。但是,当国际通用的跨国承包工程的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工程施工中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在遇到争议时,有哪些利弊得失?采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冲突?有什么冲突?如何衔接?结合本案,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发表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律师界同行对比较或研究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重视和关注。

上述菲迪克合同条件共计72条195款,先后经过四次修改,被广泛用于国际性招标的工程施工中。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商、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到我国各地投资和承包工程,作为外国的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无可厚非的。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合同文本,同样可以被选择,同样也适用于国内工程。但当选择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作为国内工程施工的合同条件时,应当充分注意我国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合同条件与我国国家的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导致合同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无效。 笔者认为,菲迪克合同条件在适用于国内工程时,应对下列法律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1、关于菲迪克合同条件的法律效力。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的现行建筑管理规定不完全一致,如:

工程师批准设计(我国是设计院设计,但须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合同未规定质量等级,只有获得工程师满意的约定(我国目前规定工程质量交付前要评定等级);

工程质量核验权在工程师(我国规定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验,否则不能投入使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规定由业主验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规定(我国规定有限制,且业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后续法律、法规有溯及力(我国没有相应规定)等。

若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是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的合法行为,在总体上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现行建筑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菲迪克合同文本作为国内工程承发包合同的文本,但要注意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衔接。

2、要对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

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应当有一个体系比较完备的建设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至少应当有:工程业主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师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保证、履约担保和成系统的保函制度和种类齐全的工程保险等制度。随着我国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菲迪克合同条件已有了适用的环境。但是,项目的业主、监理、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面适当履行和合同管理的意识还须强化,否则,再好的合同文本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国内工程直接采用菲迪克合同文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例如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州法令”这个词语,就有必要加以说明:在我国国内是指工程所在地的法规或规章,具体办法可用专用条件或备忘录等方式予以明确。

3、要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作特别约定。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全适应,应在专用条款中给予明确。如工程质量的验收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质量获通过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应在招标时对取得政府工程监管部门的质量评定进行约定。本案中,在合同协议中对竣工验收特别作了定义:工程竣工是指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结束,调试合格,并通过业主、工程师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可以投入生产。这一约定使《合同条件》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与我国现行规定有机结合。

另外,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只规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工程师满意。而在我国,有关工程质量有工程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规定。尤其当套用国内工程定额计算工程造价时更要注意,因为定额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合格工程的造价。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当工程达到优良或不合格时怎么处理。

4、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应与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相配套。

应当注意合同价格的构成形式与合同条件中有关合同价格条款的一致或相配匹。如采用总价一次包死,除设计发生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超过一定数量后方可调整外,此时,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采用价格可调整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格,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就劳务、材料等调整的范围、方法或计算公式进行相应的约定。

5、确定争议解决方式须与合同条件本身规定相衔接。

菲迪克合同条件规定,任何争议,雇主和承包商均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的84天内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雇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满意,应在收到工程师决定后70天内由工程师通知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则,不应将这一争端开始仲裁。如达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

上述这一约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出决定是仲裁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约束力,即当事人未经上述程序,能否提出仲裁(或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是否应受理此项仲裁申请。而根据我国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并没有这样的约束条件。

另外,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但当适用于国内工程时,该条款的规定在争议解决问题上显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在《特殊合同条件》中进行了约定:由江苏省以及苏州市有关仲裁机构执行之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法予以最终裁决。由于《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不能依仲裁程序解决争端。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承包商也是中国法人,工程又在国内,双方的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上述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法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这应在使用该《合同条件》时给予重视。

工程款纠纷合同范文2

关键词: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

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

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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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立群.浅谈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纠纷处理及预防[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工程款纠纷合同范文3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设工程是其标的;书面式要约式合同是其性质;具备建筑行业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技术设施装备、拥有法定注册资金的建筑单位是其主体。此外,建筑工程合同还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相关利益,国家有权干预、监管合同内容及执行状况。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态较多,如有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现阶段常见的纠纷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完毕后,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或因无法安全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引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实责任。如工程发包方出现勘察、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工程设备及材料不合格,都会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类原因导致的质量纠纷,发包方需承担责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质量纠纷,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中因经济因素产生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及工程结算上的纠纷。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但如施工环节涉及到新增工程或产生工程变更,此时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价格及计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实际,从而造成纠纷产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体现的造价与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而导致设计变更出现,此时会产生价格差价,在这部分差价的补偿方面也极易引发纠纷。

(三)工期纠纷。

另一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是工期纠纷,工期纠纷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引发工期纠纷的原因也体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面。一方面,工程发包方在场地、原料、资料、设备及资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或在建设工地征用、拆迁、补偿方面进展不顺,都会导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窝工、停工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上组织不力,也会引起工期滞后,致使纠纷产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实行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引发纠纷,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拍卖已建工程,获取折价补偿。第二,应用抗辩权。第三,明确并落实各方责任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方的责任及义务,确定责任归属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防范上,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合同评审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前,应按照程序先行开展合同评审,邀请专业法律人员共同拟定工程合同。对合同条文加以逐条对比,确定其符合《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确认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项工程,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重点关注权利义务不相匹配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声誉。

(二)做好合同对方资质、信用的调查工作。

首先,针对大项工程建设,要参考《合同法》关于该类工程的规定,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具备国家批准立项资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报告;其次,调查工程业主建设执照、经营范围、建设资质、法人代表、资金状况、投资情况等要素;确保其到位、属实;再次,对分包人的相关资格、等级、经营方式及范围、法定代表、委托、资质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综合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强化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环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实时监控,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要及时收集并整理,以便为纠纷处理提供数据凭证。建筑合同的履行过程,尽量采用文字记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争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工程业主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此外,还要密切监控工程分包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符合合同规定,避免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导致企业经济及声誉受损。

(四)依托法律监管,及时跟进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后,应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建设工程款项,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在工程款项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径。在工程款项回收方式上,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实际需要,再借助诉讼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时支付建筑材料供应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项,避免款项纠纷波及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

四、结语

工程款纠纷合同范文4

【关键词】工程造价;纠纷; 处理

前言

我国的工程造价,是“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于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全程中,正确的项目决策、完整的工程设计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精确计价。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项目施工阶段,由于受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多因素的影响,实际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价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及风险以外的合理分摊存在矛盾。其突出的矛盾体现在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计价条款理解意见不一,争执不下,使一些迟而不决的矛盾演变成了纠纷。此类若不加防范,不能合情处理,则不仅可能影响工程的合理计价,还将给社会留下不安定隐患。

一、正确的项目投资决策、整体深度的工程设计,是精确项目投资估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根本:

每一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败,源于正确的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决策正确,意味着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对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地点选择、工艺评选、设备选型等直接与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行动优选出最佳方案,为建设项目前期预测和合理估算工程造价及在实施最优投资方案过程中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奠定基础。与此同时,为后续的工程设计质量提升、保证设计的整体性、整体深度要求创造条件。可以肯定,一项能够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和安装要求的具有整体深度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定有利合理、精确工程计价及在关键的施工阶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预防项目施工期及竣工结算矛盾或合同纠纷的产生。

二、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与合同总价,严格执行风险共存,合理分摊原则,加强工程造价实时风险监控,防患纠纷未然:

1.施工图预算作为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文件,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投资方控制造价、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拨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时报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预算包干的依据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合同总价源于客观正确的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则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既要严格遵守国家计价法规、政策,还须系统熟悉施工图,熟悉标准图及设计变更等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文件;还应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因素,全面收集基础资料,撑握当时、当地的人、材、机市场行情,严格按图计量,按实际价格水平同时考虑一定范围的风险计价,才能真实、完整地确定工程造价,为审定招标控制价提供可靠保障,也为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最终形成合理的合同总价创造条件,从根源上消除合同纠纷隐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完成招投标活动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是合同约定的包括工期、质量、计价方式选择,合同风险范围、风险分摊原则及价款调整办法等条款。这些正是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中涉及投资控制、合同双方利益等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核心。对此,招标人在审定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在合同签约中,均应严格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规范招投标及工程计价行为。要坚决遏制那些以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手段承揽工程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约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最容易制造合同纠纷的不法行为。对合同类型选择,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客观地选择约定。除一些规模较小、工程量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较小的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外,对工期较长、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单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地质条件不太明确、或单项工程的分类己详细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以利于风险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分摊及规避合同纠纷风险。

三、严谨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条款办理竣工结算,恰当处置各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纠纷:

1.对于在工程计价与价款结算中产生的与计价政策有关的合同纠纷,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以现行的国家或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计价政策为准则,耐心做好各阶段、各项计价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区分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按章、按规范予以处理。对于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执行起始期限的材料价格、预算工资单价等调整,必须严谨执行标准予以增/减调整。对于需分段调整、或应予加权平均、或须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调整项目,更应不厌其详,组织落实计价政策,逐一落实调整。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中,各机构的造价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按照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术。对于涉及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实质内容的项目特征,应予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为准确的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保障。防止任何因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而导致在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更改,引起分歧,导致索赔;在竣工结算时,引起争议、纠纷等情况的发生。

3.对不可预见、不能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调价因素,这就需要造价咨询企业或各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实施全程造价管理中,实施跟踪服务,及时收集和积累不可预见、不确定调价因素的笫一手资料,为预防和处理工程价款调整时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发现问题不回避,应及时汇同参建各方商讨问题,分析确定价款调整办法并形成文件,争取主动,合理调整和控制工程价款,有效化解矛盾。及时反馈信息,不断总结,为处理今后类似案例积累经验。

4.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异常波动将明显影响工程造价,同时也是工程价款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对这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首先应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合同条款中对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应予重点明确约定;对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办法应予明确。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应由合同双方依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根据建材市场实际的价格行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主要建材差价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或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以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差额为调整差价。避免合同纠纷的生成和有效处理合同纠纷。

5.由于工程建设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因发包人对工程有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或因环境变化、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对原设计图纸作修改而形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变动,在合同价款结算调整时,因变更签证不完整、不明确或合同各方利益目的不同而为此产生矛盾或纠纷。这类合同价款结算纠纷,具体体现为该不该增/减调整、执行哪一标准调整等多个方面。对这类问题,除了建设方、设计方加强深化施工图设计、完善合同管理以外,发、承包双方均应高度重视变更签证管理,凡涉及价款调整的签证,必须按规范要求的程序办理变更签证。调价依据应完备,变更内容及工程量计算要完整正确,应明确变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各方签证手续齐全,以防产生价款结算纠纷。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有关工程计价与合同纠纷,只要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均加以高度重视,全方位积极加以防范,以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计价规定规范各自的计价行为,严格执行计价规范,在不影响工程合理计价,尽可能不伤及合同主体各方利益的原则下,积极、务实面对各类计价矛盾和合理化解纠纷,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这也将有力维护发、承包各方利益,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为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工程款纠纷合同范文5

关键词:合同结算纠纷 关键问题 防范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加强,工程合同成为了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维护双方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结算纠纷是工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形式,对各方的利益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避免合同纠纷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引发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合同内容问题

合同内容纠纷问题在合同结算纠纷中出现的较多,争端也比较大。由于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中占据先天优势,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加入有利于发包方的相关条款,而由于承包方在相关技术人员方面比较缺乏,对工程合同的内容理解又不够全面和谨慎,没有发觉合同中的相关问题,使得合同结算时出现矛盾。

(二)合同变更问题

合同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出于某些原因进行的工程量和合同的更改。合同变更问题同样容易造成合同结算纠纷,究其原因是因为双方在达成工程承包意向后未经第三方公证,并且合同变更前承包方没有及时了解工程总量及隐秘工程量,使得工程延期,从而造成了合同计算纠纷的问题。

(三)合同违约问题

合同违约分为承包方合同违约和分包方的合同违约,这种现象也是造成合同结算纠纷的主要原因。承包方合同违约主要表现在工程时间违约和工程质量的违约,没有按照书面合同上所规定的时间内交工,或是工程质量没有符合标准;分包方合同违约则是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材料费用、工程设备费用等相关费用,导致了工程的延期和停工现象的发生。

(四)工程尾款问题

当工程交工后,为保证工程的使用质量,发包方往往会按照合同条款扣押部分工程尾款,作为一年内工程质量保修金,确保承包方在一年内对工程履行相关的保修义务,保修期过后再将剩余尾款结交给承包方。而工程尾款问题常常因为承包方在进行工程维修时服务质量使发包方不满意,而最终导致了合同结算纠纷事件。

(五)工程材料问题

工程材料问题同样也会影响合同结算进度。由于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影响,承包方为牟取个人利益或减轻工程资金负担,使用部分合同之外的建筑材料进行工程施工,从而导致了发包方的不满,造成了合同结算纠纷。

二、合同结算纠纷的相关预防措施

(一)合同内容的推敲

在进行工程合同签订之前,作为承包方,应该仔细阅读工程合同,认真推敲工程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加大对合同审核工作力度。要明确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缺项漏项、是否存在不公平性、合同中有无涉及自然因素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说明、工程结算价格是否合理等问题,同时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合同的鉴定及合同签名进行公证。我国已经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明确了工程合同内容及有关说明,承包方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合同的审核,确定合同的有效性。而发包方,也应该依照相应的合同范本进行合同的拟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避免合同纠纷问题的出现。

(二)合同变更中工程量的计算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变更是非常普遍的,但合同变更需要在合理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签订,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竣工。因此,在合同变更时,承包方同样需要仔细阅读工程变更条款,认真计算合同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找出隐秘工程量,然后按照工程量进行工期的延长,确保没有任何异议之后,方能签订变更合同,并且同样征求工商管理部门的公证和鉴定。

(三)避免合同违约发生

合同违约,对于承发双方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避免合同违约现象的发生才是消除双发经济损失的最好方法。作为发包方,应该深入了解承包方的实际施工能力,审视承包方的施工资格,确保工程的如期完成。同时,发包方应该督促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以免造成严重后果;而作为承包方,同样需要了解工程发包方的资历和经济状况,对于风险较大的工程应该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杜绝合同违约事故出现。

(四)严格把控服务质量

在工程保修期,若工程出现一定质量问题,承包方应该认真履行维修义务,做好工程维修工作,保证工程尾款的顺利结算。同时,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也应该注意服务质量,严格工程管理,确保承发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五)做好工程内容的统计和汇总

工程日记是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必须要认真记录的,这有利于把握工程施工进度,还能够为承包方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承包方同样需要做好工程施工材料的统一和审核,若工程材料需要变更,则必须向发包方认真汇报,待双发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能进行工程材料的更改,从而避免因工程材料导致的合同结算纠纷问题。

总结

工程合同是确保承发双发利润的重要工具,为避免合同计算问题的出现,需要承发双方明确合同内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过程的顺利结束。从以往合同纠纷的原因中需求问题答案,并在工程开展过程中进行注意,不仅能够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还能够保证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1]张鹏,周宏.浅淡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几个原因[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8.8

工程款纠纷合同范文6

2007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968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1145件,民二庭为146件,民三庭为264件,一品法庭为102件,接龙法庭为100件,东泉法庭为101件,木洞法庭为110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693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0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218件,借款合同纠纷为260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64件,保险合同纠纷为14件,股权纠纷为11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25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17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66件,其他各类案件为78件。

二、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况

2008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3896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2141件,民二庭为737件,民三庭为570件,一品法庭为122件,接龙法庭为112件,东泉法庭为129件,木洞法庭为85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764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8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464件,借款合同纠纷为1320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239件,保险合同纠纷为89件,股权纠纷为7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43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35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41件,物业管理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46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70件,其他各类案件为100件。

07和08年案件类型比较图

三、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特点

通过对2007年1-6月与2008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对比分析,2008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新收案件增幅非常大,全院同比增加98%;机关业务庭增幅较大,其中民一庭增加87%,民二庭增加405%,民三庭增加116%;法庭除木洞收案有所下降外,其他三个人民法庭增幅较小。其中,一品法庭增加20%,接龙法庭增加12%,东泉法庭增加28%。

08年1-6月民商案件所占比例图

就案件类型而言,有几类民商案件增幅较大,其中股权纠纷案件增加600%,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增加536%,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加408%,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273%,物业管理纠纷增加250%,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加1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7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加25%,侵权纠纷案件增加20%。

四、民商事案件收案大幅上升的原因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

自2007年4月1日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随着诉讼费用大幅降低,诉讼成本的减少,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诉讼。

(二)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运行

有的市场主体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运行不规范,引发大量诉讼,如重庆黑格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因此引发大量的借款合同纠纷,达800多件。

(三)有关行政机关弱化调解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需经交警调解,经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化解一部分纠纷,对调解不成的,才能诉讼到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需经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才组织调解,交警部门对调解程序的弱化,从而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法院诉讼。

(四)企业改制和转制的遗留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量的企业进行改制和转制,有些遗留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现问题集中爆发,这是股权纠纷案件大量上升的原因。

五、对策与措施

(一)建议充实民商事办案力量

目前我院现有人员共计131人(其中一人即将退休,实有130人),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共42人(其中一人抽调本区园区工作,实有41人),占全院工作人员的32%。2008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建议对今后新进人员充实到民商事业务庭。

(二)建议聘请临时书记员

目前,在我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41人中,有审判员32人,书记员9人,审书比例严重失衡。审判中,审判员之间相互担任记录的现象非常普遍,审判员作为书记员,是对优质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建议聘请一批临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