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工程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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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开发性移民的补偿原则,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执行好这个原则,关键是要处理好搬迁与发展的关系。库区移民安置是加速库区经济发展的难得机遇,三峡库区许 多县(区),都把移民工作放在各项经济工作的首位,以移民安置带动库区经济发展,以库区经济发展促进移民发展,成效十分显著。 论文关键词:三峡 开发性移民 补偿 原则 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三峡工程水库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1985年至1992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进 行了8年试点,1993年开始大规模实施。至1997年10月底,在开发性移民方针指引下,一期移民搬迁安置任务顺利完成,保证了大江截流的如期实现。大 规模实施5年间,三峡库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发性移民方针日益深人人心。实践证明,开发性移民方针是能够使水库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的方针,是“对国家负责、对移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方针。 开发性移民方针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要对水库淹没的公私财产进行补偿的原则,即开发性移民补偿原则。 《现代汉语辞典》中对“补偿”一词的解释是:“补偿——补足(损失)”。应当说,对三峡水库移民的补偿,符合上述解释,不但补足了受淹没的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还考虑了适当的发展。对三峡水库移民的补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新旧差价性补偿。 对于淹没的一栋民房、一座工厂厂房、一条公路、一座水电站等,无论其已经使用了多少年,也就是无论其新旧程度如何,在原规模、原标准的前提下,都是按一座新 的建筑物进行补偿的。一座被掩没没的旧建筑物现在(实物调查时)的价值属于赔偿部分;该座旧建筑物与同样规模、同样标准的新建筑之间差价,属于补偿的部 分。例如,一栋砖混结构的居民住房,按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三峡枢纽工程和水库移民均采用这一价格水平)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185元,假如这栋房 屋已经住了10年,按50年折旧现值为每平方米148元,这部分应当是赔偿;而185元与148元之间的差价,即每平方米37元应当是补助的。这样补偿的 目的是为了能够让移民在新搬迁的地方按照原标准(砖混结构)、原规模(原面积),盖起一栋新的住房。 还应说明的是,对于公路(含桥梁)、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港口码头等专项设施,不但要按原规模、原标准进行补偿,还要使其能够恢复原功能。比如:水库淹没 了10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而要恢复原功能,必须要新建12公里才行,那就按新建12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进行补偿。 第二种类型是适当发展性补偿。 这类补偿主要体现在对受淹城市、县城和集镇在搬迁后的新城镇的占地规模上,还体现在对新城镇用水、用电容量及设施的补偿上。凡是到过三峡库区的人们都知道, 三峡库区受淹旧城镇的共同特点是,道路狭窄,房屋拥挤,人口密度大,发展余地小,人均占地一般只有25~30平方米,国家为了彻底改变三峡库区城镇的落后 面貌,给予了适当的发展性补偿,即不论一座城镇原有的占地规模有多大,均在考虑了城镇人口的增长因素之后,按建设部规定的人均占地标准补偿占地规模。 《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中规定的人均占地标准是:城市80平方米从,县城70平方米从,一类集镇66平方米从,二类 集镇61平方米从。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据建设部统计,目前除新疆、青海、内蒙古等地域较为广阔的省、自治区外,全国尚有70%的城镇还没有达到上述标准。 国家让三峡库区受淹城镇在搬迁后即达到上述占地规模标准,应当说,是国家对三峡水库淹没区内城镇居民的关心和支持,为新城镇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 有利的条件。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湖北省、重庆市三峡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数据统计,以8个全淹的县为例,新县城占地规模与旧县城占地规模相比,其倍数平均为2.65倍,最大的为3.23倍。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旧县城原有的占地规模,是赔偿部分;新县城比旧县城扩大的占地规模,是补助部分;而且补助部分都大于赔偿部分。 由于新县城占地规模的扩大,不论旧县城原有的用水、用电容量与设施的规模有多大,《大纲》中也都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补偿。比如:城镇居民用水量标准 为:城市120升/人·日,县城和一类集镇100升/人·日;二类、三类集镇80升/人·日;城市、县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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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三峡移民 社会融入 健康发展

三峡移民在形式上分为就地后靠移民和跨省外迁移民。其中跨省外迁的三峡移民大多具有非自愿性迁徙的特点,这种以大规模、远距离为搬迁特征的外迁三峡移民在缺乏基本的社会心理认同感的情形下,其生产结构、生活环境、风俗习惯、社会支持网等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移民在安置地区能否生活稳定与健康发展,关系到地区的稳定发展乃至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国内外学者对移民的研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成果颇为丰富。本文力图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对已有的三峡移民研究作述评。

一、国外的移民社会融入研究综述

国外有关我国三峡移民社会融入的研究较少,但是对移民社会融入的研究却是西方移民研究中的重点。国外早在工业化时期就有了对各式各样的移民比较详细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移民融入方面的研究值得我们借鉴。

国外对于移民社会融入研究使用的概念大致有:社会同化(assimilation)、社会适应(social adaptation)、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社会吸纳(social inclusion)与社会并入(social incorporation)等。这些概念的侧重点不同,它们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界定、描述移民的融入状况。

格雷泽(Glazer)和卢卡森(Lucassen)指出,社会同化是指移民被流入国完全接纳,并归属于某一特定群体,其后代有着与其祖辈不同的社会认同,成为该国的公民,对市民身份的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讲,同化主要是从社会价值体系、社会身份认同等层面来进行概括,并且着重强调了移民群体的被动适应过程,移民最终能否融入主流社会取决于是否完全接受流入国的社会价值体系。因此,同化更加突出社会成员同质性特征。

社会适应指的是个体与群体间的互动适应以及他们在面对特定的社会环境时所作出的反应。马腾斯(Martens)指出,移民的适应过程不仅包括主流社会对移民的吸纳与整合,还包括移民群体对新社会价值体系的认知、选择、行动与内化过程。移民通过内化了的行为准则与价值标准来实现对新的生活与文化环境的适应。社会适应更多地强调移民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良好互动。

社会融合的概念相对更为宽泛,是指移民在主流社会的融入状况,包括移民的生活状态、移民融入的演变过程等多个方面。艾林森(W.Ellingsen)指出,移民社会融合是指移民平等地融入主流社会的状态和过程,体现了移民与其所融入社会之间的良好互动,是一种双向适应的过程。社会融合既包含个体层面的融合,又包含群体层面的融合。此外,社会融合的研究内容也包括诸多方面,学术界倾向于从移民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关系等多个维度对其进行界定。

文化适应最经典的定义来源于1936年雷德菲尔德·林顿(Redfield Linton)和赫斯科维茨(Herskovits)的界定,指的是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移民进入到新社会中,通过持续的互动与联系,其自身原有的价值体系逐渐发生变化的过程。从狭义上来看,文化适应是指移民对主流社会文化习俗的适应。但是文化适应仅是移民实现社会融入的某一具体阶段,移民在文化上适应了主流社会,并不意味着移民完全融入到当地社会。米尔顿·戈登(Milton Gordon)在1964年的研究中指出,移民融入是一个多角度、多层面的过程,其中的文化适应仅是移民融入的第一步,包括对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其他文化特质的适应等。他还指出,初级阶段的文化适应与结构性融入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恩泽格尔(H.Entzinger)和拜泽韦德(R.Biezeveld)也认同此观点。他们认为,文化适应并不是移民社会融入的唯一选择,也不是社会融合成功的必然要求。移民虽然接纳了主流社会的某些重要价值元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移民对其自身原有文化的全盘否定与丢弃。

社会吸纳的概念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欧洲医疗与福利危机,带有一种公共政策和福利研究的社会意味。这一概念起初是用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后来又用于对移民群体、少数族群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研究。它将移民群体看作是社会行动的客体,更多地突出流入地社会的积极能动作用。它的目的是用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状态,消除社会生活的障碍与预期风险。

社会并入的内涵与社会吸纳比较类似。它主要是针对移民在劳动择业、文化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网络等诸多方面的融入。因此,社会并入政策是通过创造均等的教育培训机会,为移民提供语言与技能等方面培训,从而提升移民等其他弱势群体的社会生活能力,进一步促进移民的社会融合。

二、国内的三峡移民社会融入研究综述

三峡移民问题是整个三峡水利工程的关键之所在,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对三峡移民的研究有助于国家进一步完善移民政策,为以后其他移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借鉴与指导。三峡移民在迁移人数与迁移规模上当属世界之最,尤其是外迁移民所面临的不仅是地域上的变迁,更是在缺少社会心理认同感的情形下,生产结构、生活环境、风俗习惯、社会支持网等的巨大与深刻的变化,因此三峡工程从实施之初就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水利工程建设所导致的移民迁徙是移民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三峡移民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成果,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水利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保健、建筑工程、新闻传媒、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

第一,三峡移民扶持政策方面的研究。此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峡水利工程实施的第一阶段,研究内容大多涉及水利工程的规划实施与监督管理、资金的运作监管、移民的拆迁安置、国家补偿政策等方面。例如,徐琪、刘逸农等(1993)的《三峡库区移民环境容量研究》,袁宏全(1994)的《三峡移民工程管理方法研究》。

第二,三峡移民经济融入方面的研究。大致从1999年以后,国内学者对移民的研究逐渐开始涉及经济发展这一层面。随着三峡工程的进一步展开,移民问题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移民的经济融入状况与移民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整个移民工程不仅是移民能不能迁得出的问题,更是移民迁出后在安置地能否稳得住、经济生活能否得到较快恢复,并持续发展、走上富裕道路的问题。例如,罗凌云、风笑天(2001)的《三峡农村移民经济生产的适应性》,马德峰(2005)的《我国水库外迁移民社区经济适应研究——以大丰市三峡移民安置点为个案》,张燕(2007)的《水库外迁移民在安置地的社会经济适应研究综述》,刘志军、孙泽建(2012)的《浙江首批三峡移民的经济适应——兼论模糊人情化扶持及其超越》。

第三,三峡移民文化心理融入与稳定性研究。三峡移民迁移模式分为就地后靠与跨省外迁,不同的迁移模式与安置方式对移民的心理以及生活方式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并且还容易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例如,刘震、雷洪(1999)的《三峡移民在社会适应中的社会心态》,何泽仪、彭婷(2005)的《入湘三峡移民与当地居民的文化融合探析》,刘伟(2007)的《从“乡土”文化结构探究三峡移民心理困境原因》,彭豪祥、段跃芳(2009)的《三峡工程移民社会适应性与心理健康研究》,喻婷婷(2010)的《论后移民时代三峡移民的生活融入与文化认同》。

第四,三峡移民社会整合方面的研究。随着移民工程的进一步展开,移民在安置地区的社会生活已经全面铺开。但是随着后移民时代的来临,各安置地已经进入各种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移民更深层次的社会发展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例如,杜健梅、风笑天(2000)的《人际关系适应性:三峡农村移民的研究》,艳梅、雷洪(2001)的《对三峡移民社区环境适应性状况的考察》,刘晋飞、黄东东(2008)的《三峡移民社区的整合机制分析——兼论移民纠纷框架下社会资本的缺失与重构》,马佶庆(2011)的《移民的社会网络与适应层次研究:以广东峣山村三峡移民为例》。

第五,三峡移民工作总结与移民精神的研究。大致从1997开始,国内学者就开始对移民工作之初所取得的经验与成果进行研究。例如,辛文、焦成斌(1998)的《三峡工程四川库区十年移民工作回顾》。随着三峡水利建设的告捷,对移民工作的回顾性文章也较多,主要论述了移民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及今后移民扶持中所需注意的问题。例如,张宝欣(2008)的《三峡外迁移民工作回顾与思考》,傅秀堂(2010)的《三峡移民规划和论证工作回顾》。此外,对三峡移民精神的总结研究也颇多。例如,宣传教育局(2006)的《百万移民感动中国:三峡移民精神颂》,龚举品(2010)的《三峡移民精神的弘扬与库区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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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移民;人力资源开发;开发模型;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110-03

引言

我国自1986年首次提出移民安置补偿后,对移民问题高度关注。①2006年进一步制定开发性移民方针政策,目标是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②移民人力资源开发是开发性移民的重要内容,不仅与移民个体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工程移民作为开发性移民的重要部分,其人力资源开发受限于自然、社会、经济等多种因素。大多数工程所在地为边远山区,区位条件差,人力资源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极大约束;其次,山区人口密度低且居住分散,往往涉及多民族习惯差异,移民观念受到社会环境影响,相对比较保守;山区自然条件决定其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经济环境相对落后。以此来看,移民人力资源开发现状不容乐观。

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是从国外引进的企业管理理念,而后有许多学者对此深入研究。张美珍(2010)指出人力资源开发是指充分、科学、合理地发挥人力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而进行的数量控制、质量提高、资源配置等一系列活动相结合的有机整体[1]。管振荣(2011)认为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分为知识开发、技能开发、态度开发、观念开发及心理开发五个层面[2]。

受人力资源开发的影响,再加上移民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学者提出移民人力资源的开发理论。王志凯(2008)从人的潜力可开发理论、水库移民贫困风险理论、人力资本收益测量理论、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的机理四个方面阐述水库移民人力资本开发研究的理论基础[3]。王智雷等(2011)指出移民自身的人力资本开发对经济再发展过程起到重要作用[4]。何家军等(2013)提出加强移民人力资本的积累是帮助其实现生计可持续的重要方式[5]。

综上所述,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移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但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移民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理论研究,缺少对移民人力资源开发模型和管理指标深入的研究。针对已有研究不足,本文从人力资源开发相关理论出发,构建工程移民人力资源开发模型,并首次将管理指标体系与移民人力资源模型相结合,对开发性移民进行研究。

一、工程移民人力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一)移民开发的局限性

长期以来工程移民缺乏人力资源开发,大多停留在经济补偿阶段,而没有得到长期、有效的建设。在现有补偿模式下,得到优厚补偿的移民会对政府产生依赖心理,滋生“等、靠、要”思想;而补偿滞后的移民容易陷入生活贫困。无论是哪种补偿方式,对移民个体与经济社会发展都是不利的。

(二)移民安置补偿的片面性

移民补偿投资需要经过淹没实物经济指标测算,根据市场价格评估进行移民补偿投资。可是工程建设不是独立存在,一旦动工必定会影响库区及周边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运作。如交通体系破坏,相应的设施无法利用,人口结构变动,生产方式改变,原有灌溉和耕作体系受到严重影响,打破移民劳动力原有的生产方式,致使移民的发展受到阻碍。

(三)利益相关者的复杂性

工程移民包括多方利益主体,移民人力资源开发不可能脱离各利益群体而独立存在。首先,在水电移民搬迁后,其就业安置过程中参与相关事宜的权利是否得以施行依靠于与政府等利益相关群体的保证与支持。其次,就工程建设本身而言其行为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移民人力资源开发是需要一个持续投资,这又涉及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发展机会等的公平问题。

二、工程移民人力资源开发模型设定

(一)工程移民人力资源的研究对象

中国现有工程移民人力资源的构成非常复杂,涵盖不同能力层级的人力资源。应该针对不同层级特点,采取不同对策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按年龄分为三类群体:老年人,中青年,青少年。按生产方式分为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由此产生四种路径:根据具体情况,原本从事农业生产搬迁后依然从事农业生产;原本从事农业生产搬迁后转为非农业生产;原本从事非农业生产搬迁后转为从事农业生产;原本从事非农业生产搬迁后依然从事非农业生产。本文基于生产方式的延续与转变,主要研究中青年移民的人力资源开发。

(二)工程移民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模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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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拉文斯坦移民法则梯级迁移劳动力

一、前言

事实上,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形成对农村经济和农村城市化的巨大支持,流动的农民工已达1.4亿人,城市化仍显滞后的原因就是流动难以带来定居的结果,劳动力的流动对城市化的贡献,表现在劳动力收入的回流。

尽管我国近几年的城市化成果,大部分来自城镇扩张和区域政府行政升级,但就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数量来讲,城市化人口的迁移将是长期存在的。对迁移现象的正确认识,不仅可以提高劳动力转移的效率,还可以对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作出正确判断。

二、人口迁移研究中的经济理性高估

在移民问题上,中国的主要传统是安土重迁,尤其是农民,受传统影响最甚。但当代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却现实存在。赫伯拉(Herberla)、米切尔(Mitchell)和博格(D.J.Bogue)等人的推拉理论,刘易斯(W.A.Lewis)、古斯塔夫·拉尼斯(GustavRanis)、费景汉(JohnC.H.Fei)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模型,托达罗(MichaelP.Todro)的劳动力迁移和产生发展模型,舒尔茨(J.W.Schultz)的农民学习模型对我国人口迁移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使得经济理性被描述成人口迁移的主要动因,而我国的移民历史却并非如此。

中国的古、近代移民史是一个充满战争、灾害、宗教和政治的历史,自发农垦和城市工商业移民只是支流。唐汉时期的“实关中”、明清时期的“徙山西民万户实北京”、“洪洞移民”、“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是少有的几个经济移民,也是政府根据需要或为政治中心经济功能完善进行的移民调度,或为因灾害、朝代更迭战争的萧条而进行的区域移民调度。

“闯关东”、“走西口”等人口自由迁移现象,从历史背景或者民间认识很容易推断是由生存胁迫而产生。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主要出现以下大规模迁移。1954年,工业布局从沿海向内地调整,至1960年移民2200万。1958年,政府号召、大炼钢铁,2000万农民涌入城市当钢铁工人。1959年,三年自然灾害,3000万人口在城乡间游移,主要为离开本土大炼废铁的农民和饥荒逃荒者,期间全国人口数量骤减1000万。1960年,2000万炼钢者返迁。60年代以来的三线建设形成流动人口约1900万。1966年,,10年间1700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000万五七干校劳改者及其家属迁移。1977—1984年,人口返迁约1400—2300万。从以上数据和移民原因看,政治政策因素是主要影响因素。

从广为应用的西方移民理论考查,对人口迁移经济动力机制理论的抽象和完善,后续理论推演者加入了个人的判断,使理论的真实基础模糊化,典型的就是拉文斯坦移民七法则。深入挖掘证明,后续发展有时未必能彰显理论的原创力量,后来者所谓的十一移民法则和总结成推拉理论及其发展的僭越,实际上掩盖了拉文斯坦(E.G.Ravenstein)在移民规律上的精辟概括。JohnCorbett对拉文斯坦的移民法则进行了尽量忠于原创的总结(TheLawsofMigration原文未能获得)。拉文斯坦对比了英国1871年和1881年人口普查资料,将移民去向和来源分为吸引(absorption)中心和离散(dispersion)中心,总结了著名的移民七法则。

第一,多数移民只倾向短途迁移,迁移目的地为吸引中心。第二,移民迁移至吸引中心,留下间隙,被来自较偏远区域的移民所填补,这种次第顺序流动一直涉及到最偏远区域。第三,离散过程与吸引过程对应。第四,每次移民必有回流补偿。第五,长途移民的目标是向商业与工业中心大城市迁移。第六,农村居民较城镇居民的移民倾向明显。第七,女性迁移倾向较男性明显。

拉文斯坦结论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人口统计资料的观察结果。推拉理论认为的“迁移的主要动机多以经济为主(dominanceofeconomicmotive)”,损害了移民法则归纳的原创性。七条法则更多地强调了移民的行为特征,移民的经济理性动因仅仅只能是推论的一个方向,否则就不存在短途和长途、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移民选择。拉文斯坦移民法则的总结,包容了移民动因的复杂性。

对于行为的目的或意图,社会学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的理性由生存理性选择、经济理性选择和社会理性选择三个不同层次构成,其中生存理性选择是最基础的层次,只有当生存理性选择得到充分实现后,经济理性选择和社会理性选择才会得以产生。詹姆斯·C·斯科特所定义的“生存伦理”(subsistenceethic)把生存理性描述为,首先考虑的是安全第一的生存原则,而不是追求效益的合理化和利益的最大化。农民的生存理性,在詹姆斯·C·斯科特和黄宗智的多部著作中已经进行了很详细的论述。美国社会人口学家金斯利·戴维斯(KingsleyDavis)断定“移民是政策的产物”,而政府干预下的移民,用任何以经济为主要立论的移民理论进行解释,都很难自圆其说(华金·阿朗戈,2001)。

我国历史上的规模迁移,多数为非直接经济因素,如生存决策、政治因素,我国的城市化移民主体既然以农村人口为主,农民的特性对其迁移行为的影响,就是不得不要考虑的因素。中国日益增多的农村人口和劳力就地和异地寻求非农活动或非农职业,并非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行为,而是生存目的使然(黄平,1997)。因生存压力而产生的“生存理性选择”是农民外出就业最根本的动因,也是当今中国民工潮形成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文军,2001)。

本文对社会学结论的引用,是为了解释农民部分逆拉文斯坦移民法则而行的行为,即作远距离流动的行为。经过资料分析发现,农民倾向远距离流动的行为导致了符合移民法则的近距离移民结果,即进入大城市的农民在取得一定收入积累后,会回到家乡附近的城镇置业定居。单纯的以经济理性来解释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迁移,至少在两个方面与我国现实背离,一是移民的外在政策动因,二是移民的内在生存动因。经济理性的高估,导致对我国农村人口向大城市批量移民的幻想,以及对1.4亿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城市定居的幻想;同时也使发生在小城镇的以定居为特点的有效城市化现象被忽视。

从我国移民史和移民经典理论可以总结: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移民一般因政治军事等非经济主因而发生;移民动因构成复杂,完全经济理性的理论解释能力有限;农民的生存理性是其自发迁移行为的主要动机之一。

三、中国的人口梯级迁移

“移民迁移至吸引中心,留下间隙,被来自较偏远区域的移民所填补,这种次第顺序流动一直涉及到最偏远区域”,这是拉文斯坦移民七法则之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生存理性迁移使我国的人口梯级迁移与拉文斯坦法则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主体迁移能力与迁移距离和目的地的非相关,而这种迁移实际上不是或很难以定居为目的,所以只是流动。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全国迁移人口超过1.25亿,其中省内迁移为9146万人,跨省迁移为3314万人。在省内迁移人口中,52%为农村到城市;在跨省迁移人口中,78%为农村到城市。此数据说明两个方面问题:首先是农村人口倾向于长途迁移;其次是城镇间迁移量较大且更符合近距离迁移的法则。

蔡昉(1998)对人口的区域流动进行研究后总结了人口流动的区域转移规律,认为“迁移会形成一种区域阶梯,即劳动力首先从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村转移,随后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向城市迁移”。

第一,农村到农村的转移。根据抽样调查全部迁移人口中迁入村镇的比重为33.4%,其中出省后迁入村镇的占48%,东部地区出省并迁入村镇的比重为40%,中部地区为47%,西部地区为59%。第二,中西部地区的迁移倾向于首先流向本省城市然后出省向东部地区的城市迁移。第三,省际流动主要产生在中西部到东部。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迁移大约为该地区全部迁出人口的30%,东部地区的迁移倾向于主要在区内进行;而从中部地区迁移到东部的人口占全部迁移出省人口的71%,从西部地区到东部的迁移占出省人口的54%。第四,进入城市的人口流动量大于进入村镇的流动量(见表1)。

蔡昉的研究还注意到我国分省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438提高到1995年的0.2747,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省际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261提高到1995年的0.1670,地区差距的基尼系数变化、收益的地区差异推拉势能并不大,但发生了与之很不协调的人口迁移(流动)规模。

尽管可能囿于资料性质,蔡昉没有区分人口的定居和流动,也没有分离小城镇和乡村,但人口梯级迁移现象是显见的。总结起来,按吸引区域性质分类,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循四条线运动:农村—农村;农村—小城镇;农村—城市;小城镇—城市。他认为迁移者寻找职业和其他机会的成本,随着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以及从农村到城市的过程而递增,形成迁移的梯级规律。这一结论从数据方面对本文观点提供了支持。在移民七法则前提下,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有其特有的表现方式。

人口的产业转移概念与移民不同。城市化过程的第一步肯定是流动,但城市化的目的是农村人口的城市定居而非持续流动。居住或者房产决定居民资本量,就业只是资本增量因素,所以,城市化所关心的应该是居住地变更或者居住地性质变更。

中科院2005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认为严格控制大城市的发展和顾忌“城市病”是一个误区,未来50年应该为农村人口城市化支付社会总成本15—16万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支付约3000—3500亿元。这些城市化理论的研究者想象了这样一种大规模的从乡村到大城市的迁徙。短时期内批量的居民从农村的迁出,即使成本是主体可承担的,对整个社会福利,却是十分巨大的投资,由此造成的经济体系动荡,只会使这种迁徙夭折。民工潮直接引起的农村人口在大城市的定居,其比率低到不足以计算,所以,农民工的城市与乡村间的流动,不是城市化的主要现象,也不适用刘易斯二元模型或者推拉理论。中央政府敦促城市为民工的社会平等所做的大部分工作,意义仅在于解决临时问题,不构成定居的条件。公共财政的相关投资也仅满足社会安定维持需要,对于庞大而资本薄弱的农村居民来讲,大城市定居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

农民工出动的一个主要动机是生活难以为继。“人挪活,树挪死。”逼出式迁移,从动机上讲,来源于生存理性下的基本维生成本与绝对收入比较。这解释了农村人口倾向于长途迁移或者农村到农村迁移的原因。大城市由于劳动力价格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其劳动力绝对价格较小城镇高,就业机会也较小城镇多,所以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状态与小城镇对比体现为收入绝对数额较高且就业机会的连续性较强,在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上,城市与小城镇存在差别,这种差别没有工资差别大。简单而言,就是吃喝用度不可缩减部分,城乡差别就不大,甚至倒挂。

农村人口城市化,家庭迁移和定居是最终的行为,所以在向城市的迁居行为发生之前,农民工的收入回流,才是农民工流动中的主要城市化现象。或者可以结论,因生存理性而发生的农民工流动,不构成城市化主流。收入回流,使农村家庭具备了向可承担定居成本的城镇区域迁移的能力。这种能力的体现没有特定的阈值,具备向乡村小型集中地迁移能力的,会因为住房改造或者增加住房面积而迁移到小型集中地,具备直接进入城镇能力的,就一步到位进入小城镇,少量具备城市定居能力的,也会直接在城市安家立业。农民工长途流动,是为了取得相对高的回流收入,在生存问题得以解决之后,家乡附近的小城镇是其首要选择。

据有关资料,每年有数千亿外出打工人员的回流收入,如2001年湖南输出到省外的劳力487万人,以邮寄方式回流现金300亿元,四川跨省输出劳力560万人,全年收入回流400亿元。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实业投资期待,但基本上为了迁居而大部分可能投入了房地产,经由人口梯级迁移的推动,已经演化成全国的房产价格涨升。这一猜测符合温州市近3年东部城镇房产上涨的发端的现象,因为就乡村城市化进度,温州是全国领先的。

总结起来,在移民七法则前提下,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分以下两条线。一是农村居民中生存理性驱使的流动。处于生存理性驱使下的农民,其迁移机会成本和社会机会成本基本为零,绝对收入和生存成本比较,就是全部迁移动力。表现为流向大城市和流向农业产出较高的农村,流动距离只受交通费用约束,除了农村向农村的流动,定居发生的几率很小。只有生存问题得以解决,这部分人口才开始向第二条线靠拢。

二是农村和城镇居民经济理性驱使的流动。需要支付相当的迁移机会成本和社会机会成本,受拉文斯坦的移民法则驱使、移民居所搜索模型约束和安土重迁民族特性影响作近距离的迁移并定居。既有移民投资冲动,又受风险限制。流向表现为梯级进阶,从农村到小城镇,从小城镇到城市。

城市化的转移过程包括几个连续动作:首先是家庭迁移;其次是家庭固定资产购置(主要为房产);最后是定居。如果定居是必然的,家庭的房产购置即使不是必定要出现的现象,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作为无产无业的城镇居民,不仅生存成本高,家庭信用也会存在危机,其家庭从在城市社区立足到发展,无产无业状况下是难以想象的。

就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在调控人口迁移方面,政府所能作为的方面显然应该改变现行策略。第一,支持农村对农村的迁移。第二,对在大城市的流动人群,不必继续进行意在定居的尝试,而是重点采取增加其收入的措施。第三,重点支持小型居民点的城市化要素培养,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工商业化。第四,对房产的区域比价进行合理的干预,使其符合梯级迁移的梯度结构需要,而非单纯地压制大中城市房产升值和限制房产投资资本的区域间流动。

按照梯级迁移的现象,小型居民点演化为城镇的概率最大,城镇演化为城市的概率次之,城市演化为大城市的概率最小,演化概率的分布由演化成本决定,演化成本包括移民成本和城镇移民的单位公共成本,每一个级次减少一部分流动可能,越级流动比逐级流动越级越多,回流可能越大(定居比例越小),要实现定居,必须跨越成本门槛。演化过程中,区域对移民的吸引力和阻力同时逐步增加,原因是公共投入的增加和聚集经济导致的城市福利增加和城市定居成本增长。

【参考文献】

[1]屈小娥:50年来中国人口迁移的历史轨迹[J].山西统计,1999(10).

[5]蔡昉:转轨时期劳动力迁移的区域性特征[J].当代亚太,1998(7).

[6]ErnestGeorgeRavenstein:TheLawsofMigration,1885.ByJohnCorbett,http:classicscontent90.

[2]华金·阿朗戈:移民研究的评析[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1(8).

移民工程论文范文5

关键词:水库移民;地方政府;参与模式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63-02

在水电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引发诸多与移民安置有关的问题。移民是水库建设过程中较为特殊的难题,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因此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以及各国政府对移民安置都非常重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应如何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模式。

一、典型国家水库移民工作中的政府参与

1.中国水库移民管理经验。由于水库移民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地方的社会稳定,因此在中国的水库移民工作中,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水电移民工程的职责划分为“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明确了当地政府是移民搬迁、兑现移民补偿和库区移民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因此,在中国的移民工作中,政府是主要的牵头单位与责任主体,亚行在其《移民手册》(1998年)中评价,“在中国,几乎所有移民方面的责任都交给市或地区和政府”。这种政府管理移民的模式是与中国当前的国情以及社会管理模式密切相关的,将移民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可以较好地保障移民今后的生产和生活,但容易使移民产生“等、靠、要”的消极心理,难以调动移民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2.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水库移民管理。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水库移民的管理方面有着自己的模式,其中比较突出的特点是注重业主与移民的协商和沟通,弱化政府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的责任。(1)美国。美国的水利工程项目根据主管部门不同,可以分为政府负责项目和业主组织建设工程。政府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政府参与度较强,而业主组织建设的工程,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业主负责去购置土地分配给移民。因此,美国的水库移民工作多以平等协商的民法方法为主,公益征收的强制手段为辅。在征地单位支付给移民一定补偿金以后,由移民自己选择去向。这种方法在西方较为发达的国家普遍适用。由于公民社会发育较为成熟,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因此政府在水库移民安置的过程中,往往以监督为主,而是由业主单位与移民进行补偿和安置谈判,强调水库移民补偿的协商性和公正性。(2)日本。在日本,水电工程建设获得批准以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首先要向有关的行政机构、县政府和其他地区政府,以及受益团体作解释,然后和当地居民开始协商讨论一系列问题,包括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区域开发、生计恢复以及环境保护等,最终达成建坝的最终协议。

日本的民众参与机制非常健全,因此在交涉过程中,当地居民往往会组成一个或者若干个“大坝对策协议会”、同志会等组织,与当地政府机构和业主方面进行谈判、交涉。因此,要达成一致意见往往需要花费许多时间。

3.老挝的水库移民管理。老挝属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移民安置政策采用的是国家行政命令模式。但老挝又承袭了亚行移民政策,十分注重移民的公众参与。老挝《电力项目环境评价实施细则(No.447/MIH)》(20/11/2001)规定:环境评估的各阶段均应有适当的公开参与。公开参与的内容包括:(1)公开项目业主信息、项目ESIA信息;(2)与受影响方协商;(3)项目计划及实施阶段回应受影响方关注的问题;(4)项目审批时听取公众的评论意见;(5)受影响方参与项目实施。

因此,老挝政府是通过成立综合移民安置组织机构来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该机构包括中央级别的协调委员会、省级、县级和村极移民工作小组,同时由业主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加入该机构,与地方政府共同商讨工作方案。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业主聘请的环评咨询公司需要召开村级、县级、省级和中央级公众咨询会议,由项目受影响者参加讨论,移民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项目的设计方案,而地方政府则扮演着监督和指导者的角色。

二、世行、亚行移民政策中的政府参与

世行和亚行高度重视非自愿移民工作,在以水库移民为代表的非自愿性移民理论研究方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世行和亚行的移民政策更加强调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的参与一直是被弱化和边缘化的[1]。

在《世界银行业务手册OP4.12——非自愿移民》中,世行只提到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的环节中,需要向地方政府进行协商,以便“确定移民获取补偿和其他帮助的资格标准”。在其他方面,世行则弱化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亚行基本承袭了世行的政策框架,在移民工作中,强调移民机构的重要作用。移民机构可以分为政府机构和私人的自愿组织两种类型。亚行认为,“在实施大规模的移民运作中,一个独立于实施投资项目部门的单独的移民机构可能很有用。” 因为地方政府作为项目的受益者,往往不能够完全独立于投资部门,而非政府组织作为移民机构的效果则更加积极,这种效果至少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充分收集和分享信息,避免潜在问题;(2)促进信息运动和社区参与;(3)加强移民和社区的自力更生[2]。

从当今世界各国所实施的移民政策来看,世行和亚行的移民政策是较好的,对各国移民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世行和亚行由于忽略与地方政府的互动和沟通,政策执行方法模糊,于是“让移民成为工程的受益者”便成了理论层面的呼吁。

三、政府参与模式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移民意愿调查过程中参与方(地方政府、业主、设计院和移民)的不同地位,可以将政府参与移民工作的模式分为三种形式:

1.地方政府主导式参与。地方政府或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即省级和县级移民局)主动式、而移民被动式的工作方式。这是目前非自愿移民活动中最常见的、主流的工作模式,是由当地的社会管理模式决定的,也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移民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有关[3]。

一般说来,政府或者移民安置实施机构掌握了更多的移民工程信息、负责移民资金发放以及移民后扶项目规划,而移民只了解较少或者根本不了解移民工程信息,因此,政府或者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在移民安置活动的不同阶段都占据着主导式的地位。

2.地方政府监督式参与。这是一种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和移民共同对话与交流的工作模式。以老挝为例,老挝虽然在水库移民中采用国家行政命令模式,但政府主要是起着引导、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主要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咨询公司)和移民群众进行协商。因此,作为第三方的设计单位(咨询公司)既能反映移民的愿望和要求,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参与到移民的实际决策中,同时还能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实施,从而建立起移民、政府或移民安置机构和独立第三方共同对话与交流的平台与机制。这正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非自愿移民政策所极力强化和要求的。

3.移民主导式参与。移民相对主动式、而政府或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相对被动式的意愿调查。这种意愿调查形式对移民有着较高的要求:一方面移民需要具备较高的关于移民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文化素养,另一方面移民需要掌握一定的工程信息,特别是工程对移民影响的范围、程度等相关信息,有基本的把握[4]。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主动地参与到移民安置的准备、移民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政府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则作为相对被动的角色,收集移民的愿望、要求,并反映到移民安置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中。

四、结论

政府在水库移民工作中的不同参与方式,与很多因素相关。一方面,国家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等决定了政府参与程度;另一方面,土地产权制度的差异,也决定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处理方式的差异。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居民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政府主管部门受理赔偿事宜,但不负责安置工作。因此通常在支付给移民赔偿后,由移民自己决定去从。

总之,水库移民是世界性的难题,中国在几十年的水库移民工作中,不断完善移民政策,加强政府管理水平,致力于提高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过分强调政府在移民工作中的责任,往往造成对移民意愿的忽视。虽然在目前的工作中,移民意愿调查正逐步得到重视,但往往是流于形式,只是在政府拟定方案的基础上,由移民简单地做“选择题”。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移民的公众参与,可以逐步提高移民安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真正落实“开发性移民”的政策。

参考文献:

[1] 胡兴球,赵楠.世界银行及国外水库移民管理经验总结[J].水利规划与设计,2008,(3).

[2] 蔡频.国外及世界银行对非自愿移民的基本做法[J].水利发电,2002,(4).

移民工程论文范文6

 【论文摘 要】尽管国家对工程移民从补偿标准和后期扶持政策不断修改和完善,但移民上访情况和群体事件仍时有发生,维护移民稳定工作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论文分析了工程移民稳定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与对策。  

 

 一、水电工程移民稳定工作现状 

 随着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实施和许多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工作的推进,由于各水电工程项目间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安置方式的差异,移民之间相互攀比的情况越来越突出,部分移民无故上访、缠访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外出务工返乡移民增多,一些移民无事就凑在一起策划找各种借口在重要节日和国家重要会议期间上访,给移民维稳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有的上访人员情绪激动,问题提得十分尖锐,处理稍有不当就会酿成群体事件,移民维稳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二、移民不稳定因素分析 

 1.不同项目间,政策执行标准不一 

 国务院修改和完善了《大中型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很多矛盾,如:新老条例在移民管理体制、操作方式上、补偿补助标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造成相互衔接难;不同的水库、不同的开发业主,不同的项目在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标准不一致,造成分散安置和投亲靠友移民巨大落差。实物指标调查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停建令”,造成有一定经济基础、投机钻营的人因抢修、抢建、抢栽而获利;有一定经济条件和社会背景的人与调查工作人员串通虚列实物量而获利;而那些严格执行“停建令”的地方和贫穷老实的移民却只能获得较低的补偿费用,造成其心理严重失衡[1]。 

 2.安置条件差、安置措施不到位 

 一些安置区地处偏远,山高坡陡,自然环境差,交通不便,造成移民生活不便,饮水难、行路难、用电难、上学难等;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配备不足,发展空间狭小,生产模式单一,环境承载能力有限,发展非常困难,加之移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遇到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就会引起移民不稳定。大部分移民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之就业信息闭塞,缺乏就业门路,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现象较为突出。移民搬迁后,新的经济来源的培育和新的社会群体、社会关系的建立都市需要较长的时间过程,遇到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就感到束手无策和恐慌,导致产生不满情绪,甚至聚众滋事。 

 3.社会风气不良 

 部分库区移民为了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在水电项目工程区抢修、抢建、抢种、抢生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移民工作的政常秩序。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特别是随着减免农业税和实行粮食直补等慧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对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依赖性减小,有的农民心中根本就没有政府和组织,天马行空,我行我素。 

 三、维护移民稳定的对策 

水电工程移民属非自愿移民,诸多因素都会影响移民群体的稳定,只有正视问题,面对矛盾,注意细节,把握环节,讲究方法,逐一加以解决,才能确保移民区社会的稳定。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移民安置规划等前期工作[2]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时,从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形成都应充分征求移民的意见,在条件具备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2.明确目标,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是移民安置条例明确的基本原则,在确定移民安置方案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应结合安置区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状况,认真分析,科学论证,合理配置资源,根据移民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安置途径和安置方式,避免出现移民因各种原因返贫的情况。 

 3.让移民参与移民事务的管理[3] 

 在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让移民选派代表参与承包地、宅基地的划分;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复建工程质量监督;收集移民群众对移民工作的意见建议;基层政府有意识的安排部分移民到安置地村级组织任职。让移民充分享有话语权、知情权、参与权,使移民置身事中,充分认识移民工作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化解因非自愿移民产生的与政府的对抗情绪,加快与当地居民的融合。 

 4.关心移民疾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移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关心,特别是精神上的安慰与鼓励,要关心移民疾苦,对移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认真钻研移民政策,对移民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诉求要给予保护和解决,对违法乱纪的要坚决给予打击;要畅通移民反映诉求的渠道,有专门的人员接待移民上访,及时了解掌握移民的思想动态;加强对移民权威人士的思想引导,充分发挥其特殊社会关系在群众中的影响力,服务移民社会稳定。 

 5.建立预警机制 

 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移民村、组班子,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落实维护移民稳定目标管理责任制,防止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鼓惑、煽动移民群众上访,引发不稳定因素,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摆在突出位置,努力做到排查彻底,化解到位。建立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动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有效处置应急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和事态扩大。 

参考文献: 

[1]那富斌.普洱市水电移民安置情况调研报告。中共普洱市委政策研究室,2010-07-10. 

pejc.gov.cn/viewinfo.aspid=3450. 

[2]张文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 

kmds.km.gov.cn/kmds/kmds2009/kmds0902/11642194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