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公司工作总结范例6篇

押运公司工作总结

押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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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13年4月19日,贵阳,一名押运员抱着97-1式防爆枪,站在运钞车边警戒,其如鹰的目光在人群中扫视。

活跃于中国每座城市的隐形“武装”,准确地说是持枪押运员们,在悲痛与紧张的气氛中,匆忙而节制地向公众“倾诉”他们的情绪。2月9日,广州穗宝安全押运公司的一名押运员因枪支走火不治身亡。意外直接促使上百名押运员罢工封路,这家至少掌握广州80%现钞押运业务的公司随即停摆,一度令广州几乎无钱可取,直到押运员们得到加薪与改善公司管理的承诺才算了结。

这是不规则生长所带来的代价。作为一个特种行业,押运脱胎于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经济民警(以下简称经警)制度这种经警由各单位自己招人、自己花钱,担任本单位的安保工作。到1996年,由于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废止了“经警”这一警种,大批经警改制为“经济护卫”,才有了后来的各类安保公司。

银行系统此前都有自己的经济民警,押运现钞全靠自己人。但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各家都有运钞车和押运员,极为浪费。上海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任文超的测算显示,以一个类似于深圳这样的城市为例,如果银行自己押运现钞,每年要花3.8亿元,换成专业的押运公司统一运作,费用能降低到9000万元。

于是,广州穗宝安全押运公司这样的城市隐形“武装”,就有了用武之地。 2005 年时,温州瑞安保安服务公司在短短一个月内,就能“押镖”400多趟,当然每趟镖的收入都很少,平均只有20元左右。

不过不规则生长也就此开始。媒体报道说,这家公司是广州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由于拥有大量枪支,需要接受公安局的业务指导,但具体合同由押运公司与银行签订,公安局无法干预,所以一直无法要求银行给一个更好的支付价钱。

而且合同一签数年不变,银行包一辆运钞车的价格是每个月五至六万,落到押运员身上的收入,也就是一个月2000元左右,人员流动频繁在情理之中。

如果银行本身就是押运公司的股东,情况可能会大不一样。事实上,人民银行系统很早就开始了这样的试点。在深圳承接银行押运现钞的威豹金融押运公司,就是由17家金融机构以及法人企业按比例出资组建。时任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于学军曾撰文说,银行既是押运公司的投资者,又是服务对象,这样银行和押运公司就好沟通。

但深圳这样的试点,目前在全国并没有大范围地推广。更多的押运公司,与当地公安部门走得更近。这在公安部2005年印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里写的非常清楚,“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

比如北京、上海这样的直辖市,押运公司多归属当地的保安服务总公司,而总公司直接由公安局主管。这也是目前押运公司的主流模式。在地方,一些押运公司也正在允许其他企业参股。《晋中日报》2009年的报道透露,晋中市保安押运护卫中心在当年完成了改制,当地公安局控股51%,余下的股份由一家有银行背景的企业,一家汽贸公司持有。

其中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向外伸出的触角,最能见证这一类型押运公司的生长方式:总经理是一位会对记者感叹“北京无小事”的北京卫戍区退役团长;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十这样的重要时刻,振远护卫中心都会领受到安保任务;他们不仅押运现钞,而且像护送圆明园珍宝回京、护送佛牙舍利赴泰国展I出这样的项目,也由他们运作。

押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_____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_______大厦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___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__市_________路 号的__________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

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大厦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押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一、金融机构调拨库款基本押运模式

目前H市共有商业银行(含农联社)12家,分支机构及基层网点738个。商业银行业务库共有33个,其中市级现金中心库8个,县级业务库25个。

由于县级发行库的撤销,边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调拨改由其商业银行市级中心库承担。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联社外大都已经撤销了自己的保卫队伍,解款押运已外包给专业化的押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2008年与邮政局分离后,其县域金融机构的款项调拨由邮政局保安部负责押运。而工、农、中、建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将解款押运外包给专业化的押运公司。所以,该市现行押运有三种模式:一是由押运公司押运,二是农联社自主押运,三是邮储银行由邮局保安部押运。

二、现行押运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押运费用

据了解,某商业银行2005年押运费5人车组每车仅为26万,2012年5人车组费用涨至50万,同时支行到市行上解下拨每公里8元,省市间每公里12元,ATM加销另行计算。该行2005年调拨押运费用仅为390万,2012年押运费用为884万,增幅高达126.7%。

(二)押运公司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押运公司运销车辆59辆,押运人员295人,负责着7个中心支库、17个县支库款项的调拨。押运公司为节省自身的费用,在县域押运有时并不采用一行一车,而是采取“一车一条线”式的服务,致使有些营业网点由于不能按点接到款包,储户不能正常提现。

(三)银行押运不自主,负面影响多

由于银行出于自身押运成本考虑,在调拨中喜好大面额纸币,而对零币、硬币等体积大、重量沉的券别不愿意调拨,制约了人民银行在县域的零币、新币投放渠道。县域金融网点小面额币种储备不足,小面额人民币和辅币常常满足不了广大群众的日常需求,导致时常有储户去网点调换零币没有、兑换新币没有的尴尬局面。更重要的是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的尾箱由押运公司定时收存,次日送达,押运公司则根据现实承载能力和各机构业务量核定一个营业单位的尾箱数量,客观上极大地限制了每日的现金存量,导致客户取款不能及时支取,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现行押运模式对库款调拨摆布的影响

(一)县域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下降

商业银行中心库承担县域分支机构现金的调拨,因调拨和缴存的环节多、链条长、成本高,县域商业银行不愿取,导致县域市场券别存量票币过度重复使用,残损币超期服役,整洁度不断下降。

(二)县域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不合理

商业银行从成本效益出发,为降低现金调拨成本,不愿意大量调运新币、零币、硬币,导致市级中心金库在给基层机构配送款项时,往往只注重总量满足,不注重券别结构,甚至出现部分券别供应“断链”现象,人民币流通市场上券别比例失调。

(三)县域地区小面额硬币化工作难开展

由于硬币重量远远大于同等面值的纸币,调运成本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制于现行的解款押运方式,为了自己的效益,不可能无限次地调运小面额人民币。全面压缩小额零辅币库存,致使投放渠道严重受阻。

(四)县域金融消费者时常被侵权

据调查,一是营业网点库存现金储备时常不足,会影响到日常现金支付,不能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正常需求;二是金融机构柜台内券别结构不合理,尤其是小面额人民币和辅币常常满足不了广大群众的日常需求,社会群众对此反响较大,影响了储户利益,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四、政策建议

(一)规范商业银行中心库工作机制

建议出台商业银行中心库库存限额核定指导意见,明确各级人民银行审批权限,对现金交取行资质设立准入认定制度,建立对行的票币供应质量监督机制,对行、业务及人员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有效的制度规范,加强商业银行中心库之间现金的横向调剂,形成流转顺畅、管理到位的调剂工作机制。

(二)建议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新建、改造和更新部分库房

商业银行正处于规模扩张阶段,不断增加新设网点就需要一定的现金库存作为支撑。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范围、业务量、交通条件、库区现状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根据《银行金库行业标准》新建、扩建或者改造不符合要求的库房,建设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的库房,并且配备机械化机具,改善库房环境,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减轻管库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三)县域人民银行切实发挥“虚拟库”作用

县支行作为“虚拟发行库”,要积极承担起县域现金供应中心的管理职责,积极推动流通人民币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及时协调券别供应搭配,积极有效发挥券别调剂平台的作用。

押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自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简称《质押贷款办法》)后,银行信贷资金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隔墙被打通。

这项业务在《质押贷款办法》颁布的当年就已发展到一个相当的规模。据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74笔,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其中即有相当部分为银行贷款所质押的股票。

在过去的一年中,一场令人震撼的起伏跌宕,让中国股市失去了四成江山,1.6万亿元市值灰飞烟灭。一面是股票质押贷款增长迅猛,一面是股市无情暴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在股市的起落之间起到了何种作用,仍缺少定量的研究,作为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研究人员,我们更重视对这项业务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的研究。

《质押贷款办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主体、质押物适用范围、质押比例、贷款期限以及质押率、警戒线与强行平仓线都作了明确规定:

――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股票市值的60%;

――银行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在股票价格跌到130%(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的警戒线时,弥补因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市值不足;

――在股票价格跌到120%时,银行有权根据质押合同,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对质押股票强行平仓;

――对接受和出具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占全部流通股比例均不得超过10%,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银行资本金的15%,不得超过一家证券公司资本金的5%。

这些便是《质押贷款办法》为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所划定的安全线。假如在一个稳定健康运作的股票市场环境中,严格按这些安全线操作,商业银行是有可能将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损失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但是,《质押贷款办法》只是一个主要服务于宏观监管需要的管理办法,并未对银行内部关键的风险防范要点作出具体操作性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商业银行为了求得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快较大的突破,从其它银行手中争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主办权,获得股民保证金账户存款、结算等业务资源,在相关风险内控制度和操作明显滞后的情况下,先简单地执行“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股票市值的)60%”为核心的《质押贷款办法》,代替内部控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必需的调查分析评价、风险度量控制和贷后管理。

最容易走入误区的是商业银行把股票质押担保、流通股票质押比例、质押贷款余额比例作为控制贷款风险的惟一手段,以为只要没有接受《质押贷款办法》规定不可接受质押的股票,股票质押率不高于60%,日常只要按《质押贷款办法》规定监测警戒线,股价下跌到平仓线就强行平仓,就基本上无风险。

但是,这一策略蕴藏着相当大的风险。

焦点一:来自借款人与股票发行人的双重信用风险

股票质押贷款存在着双重信用风险――借款人与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这又是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的特殊之处。问题恰恰是目前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鱼龙混杂

多年以来,商业银行的思维定势总是把担保看做贷款决策第一位要考虑的事情,逢贷必要求担保,总以为有了担保就有了安全感。受这种思维定势的影响,有些银行就以为股票质押跟存单质押差不多,很容易变现,可以放心大胆地做。

其实,股票质押贷款并不是什么新的贷款业务品种,只不过是以证券公司作借款人,按担保标的确定的一个分类。它属短期贷款,不管证券公司拿什么样的绩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借款,还本付息的主体仍然是证券公司自己,直接还款来源仍然是证券公司自身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并不是股票自身。与商业银行发放一般商业贷款要落实第一还款来源没有什么区别。

问题还有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的一面:股票虽是一种有价证券,有可流通性质,姑且不论证券公司的资信和还贷能力如何,单就指望拍卖质押的股票变现受偿,那也得看股票有无可随时流通转让的性质。最终这是由股票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资信决定的,取决于在股票市场上当时是否有投资者认可其资信,愿意接纳其股票。很显然,股票质押贷款存在着双重信用风险――借款人与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这又是不同于一般商业贷款的特殊之处。问题恰恰是目前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鱼龙混杂。

从目前情况来看,股票质押贷款的现实和潜在风险主要来自证券公司的支付风险和破产风险。去年以来的市场背景是,大量证券公司自营筹码和理财筹码均被深度套牢,券商的经纪、承销、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都令人担忧。

在中国目前资本市场运营体制下,证券公司业务单一,主要依赖经纪获取利润。有人估计经纪业务对全部利润的贡献率达到60%。前些年,证券经纪业务收入来源主要靠收取固定佣金,长期牛市使证券公司享受着高额利润,形成粗放经营饱食无忧的状况,但去年下半年以来,股市成交金额比前年萎缩四成以上,沪深两市日成交量约1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营业部的日交易量约为350万元,营业部的月均收入只有27万元左右,大量证券营业部出现亏损。

与经纪业务亏损相伴随的是由于要了结委托理财业务,证券公司负担沉重。仅据去年底一个不完全的统计数字,97家上市公司委托券商进行资产管理,38家券商受托理财118.91亿元。除接受上市公司理财,有的券商还接受各类投资公司、大型国企及其他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比重更大,有的大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可能达到五六十亿元。随着中国证监会加强对上市摹集资金用途的监管,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清理其委托理财资金,收回或提前终止委托理财协议,这就给大大小小的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券商带来空前的压力,为兑现委托理财保值增值协议承诺被迫斩仓,尤其是那些违规以保本、保底、固定收益为条件诱人理财的券商,因无力兑现而难逃被人追讨。

新股和配股增发采取发行价由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由主承销商按此价包销后,一改过去券商通吃一级市场利润、不愁销路的状况。在去年股市暴跌过程中,由于市价行情偏离主承销商所定发行价过大过速,加之公众认购率极低,主承销商只好硬着头皮吃进包销剩余。2001年8月一个月,就有九家券商为包销付出了26亿元现金,由此造成营运资金空前紧张,经营面临沉重的压力。《质押贷款办法》正好就有这样的规定:“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为履行其应支付给上市公司募股资金的包销承诺,在不受持股5%比例限制的情况下,拿这些因推销不掉的股票质押借款,无异于让银行替证券公司解套。

经纪、委托理财、承销新股和配股尚且如此,自营二级市场交易被套牢就更不用说了。总之,在去年以来的股市暴跌态势下,不排除一些证券公司因参与股市经纪、投机交易经营失误,造成自营和理财现金回流呆滞,债务和亏损累累,实力行将耗竭殆尽;个别证券公司还因违规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而遭到严厉处罚。种种问题将导致借款违约风险大大增加,尤其是一些规模小、业绩差的券商破产风险在进一步加大。姑且不论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作抵押的借款,如果说有哪家证券公司拿套牢的股票质押向银行借款,加上无抵押的“同业拆借”,来个金蝉脱壳,然后把破产问题甩给银行,恐怕不会只是一种虚构的故事。

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的另一方面来自作为发行人的上市公司。事实上,除了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亿安科技等公司因劣迹太甚,实在不能容忍而被揭露出来,患有“早期癌症”的上市公司仍混迹于股市的还有不少。迟早有一天地雷还将一个个被引爆,这些公司终将遭市场无情淘汰,而眼下还能靠继续伪装苟且偷生。最令人担心的是投资者们仍不知从何下手,揪住蛛丝马迹。由于事先全然不知这些上市公司底细,结果投资者手中持有的股票不能如数抛出,此类事件在市场上一再发生。

还应当指出,对于在股票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借款人和发行人的双重信用风险,不能简单地看做平行或并列式的独立关系,它们的确是同时存在的、相互关联:贷款的信用风险主体是证券公司,但从质押保障程度来看,信用风险主体是股票被质押的上市公司。不过,这种双重信用风险不单单是因为证券公司借款拿股票作质押时才有,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地本来就存在着资金和交易纽带关系:一是因包销新股或配股剩余被套,券商实际上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二是上市公司委托证券公司理财;三是上市公司以直接出资入股方式成为证券公司股东,间接参与股市经营。

种种情况表明,不仅上市公司资信恶化有可能导致被迫持股的证券公司受损;同样,证券公司破产也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包括其他非上市公司)在其中的投资受损;证券公司若还参与上市公司欺诈上市,更将是一损俱损。

焦点二:单按股票市价计算质押率有很大的误导性

股票质押的安全性最终是要由上市公司资信和它的投资价值决定的。仅以股价来确定质押率不能完全体现证券公司的信用等级的差异,也不能完全体现上市公司信用等级的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质押股票价值的风险差异

《质押贷款办法》中规定贷款质押率按股票的市值计算,虽然同时也要求对证券公司和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资信和财务状况要进行审查,但是银行自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简单地按质押率不超过60%的规定上限发放贷款。这样做只是抓住了问题的表象。

股票质押的安全性最终要由上市公司资信和它的投资价值决定。仅以股价来确定质押率,不能完全体现证券公司的信用等级的差异,也不能完全体现上市公司信用等级的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质押股票价值的风险差异。如果仅股票价格就能够作为质押率计算的基础,本身需要一个实际已经存在的前提,即股票价格真实地围绕它的投资价值波动。股票价格要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需要在一个以投资为主导而不是以投机炒作为主导的健全成熟运作平稳的市场机制和环境。

问题恰恰是中国目前股市投机炒作之风盛行,股价高企的上市公司不见得其投资价值也很高,股价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不乏其人,即使是绩优股也有可能因为利润增长乏力,平抑不了过高的市盈率。简单地按缺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基础的股价计算质押率,恐怕很难应对埋藏很深的“亿安科技”、“银广夏”之流有朝一日突然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股价顿时一落千丈的窘境。

焦点三:设定警戒线和强行平仓线,不表明此时此刻市场上就一定有买主

股票质押安全性的核心是股票的流动性。这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资信和投资价值决定的

《质押贷款办法》还要求银行在贷款执行期间随时对质押股票的波动进行监测,按警戒线130%、平仓线120%补仓和平仓。那么,按规定质押率办理了质押,在贷后管理工作中只要盯住警戒线、平仓线是不是就足够了呢?

首先,股票质押的风险与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股票市场复杂多变,其价格波动幅度经常与其内在价值或预期收益背离,甚至严重背离。近年来中国内地的股票平均市盈率高达88倍,而同期美国的市盈率只有38倍,香港不过13倍,这充分说明了目前中国股市泡沫之大,起伏变化异常之大。

尽管《质押贷款办法》规定,不得接受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这似乎需要银行自己调查了解,庄家或个别券商假冒散户、或者盗用客户资金账户过度持仓的情况恐怕很难调查清楚),而且规定质押股票市值按质押股票数量乘以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确定。但在股价居高不下期间质押的股票,在贷后阶段股价发生非常态变动时,仍有可能因庄家离场、机构抛盘做市等种种不可预料的因素引发大幅下跌,有时股价变动方向甚至被市场上投机行为故意造成的假象所掩盖。

以银广夏为例,股价在一月之内从38元跌至2元,今年2月中下旬以来这样的问题股居然还单边上扬,大幅反弹,涨幅超过100%。可见,尽管有所谓跌停板控制,某些尚未暴露“庐山真面目”的问题股,股价触及警戒线和平仓线之快,银行是根本来不及反应的。股市交易运作都在瞬间完成,可是银行的强行平仓指令再快也得走完必要的内部程序,要求证券公司以新股补仓更得耗费时日,那时市场可能早已跌至平仓线之下。

其次,在质押率、警戒线和平仓线由股票价格及其市值决定的情况下,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及其市值的形成,或多或少地要受到投机做市的泡沫因素影响。尽管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监管,但不排除这些因素仍将继续作怪。有报道称,一些拥有上亿资金的庄家要么自我运作,要么与上市公司串通,要么是经营已濒临困境的上市公司与庄家串通,精心拟定炒作题材、做市策略和运作计划,然后哄抬股价,待获利后便悄然抛盘撤退。在这些投机者做庄过程中,一些证券公司也可能以高股价位形成的质押率向银行借款参与投机。

不排除还有这样一种可能,即一些已被股票包销或二级市场自营交易套牢的证券公司,为使自己解套先故意拉抬拟质押股票的股价,然后以高位形成的质押率借得银行资金做市,再抬高股价,再借银行贷款继续做市,形成某种程度的杠杆融资链条,产生信用放大效应。然而一旦再次被套,证券公司的资金债务链条将即刻崩裂,强拉虚抬的股票市值将使股票质押的安全线――警戒线和平仓线形同虚设。

不能忽略股票交易两个起码的常识:一是股票转手除了有卖家,还得有买家,反之亦然;二是股票按什么价格转手是买卖双方角力的结果。如果买家不愿按卖家的出价接盘,卖家也卖不出去,反之亦然。手里即便拿的是抗跌股,如果市盈率过高,尤其是在整个股市暴跌之中,也有可能没人愿意高位接盘,更何况哪家资信不良的上市公司还等不到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早就可能无人接盘。在有行无市的情况下,按警戒线或平仓线强行平仓事实上很难完成,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银行将无法借此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在2001年初中科创业股价崩溃事件中,申银万国、海通等证券公司均有多家营业部在协议划定的安全平仓线之上出货失败,就是明证。

必须指出,无论是守住警戒线还是平仓线,股票质押安全性的核心是股票的流动性。这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资信和投资价值决定的,这是首先不容忽视的。警戒线、平仓线只不过是给出了监测质押股票市值变动的一种方法,并不等于自动有了绝对安全的出路。

焦点四:证券登记机构的义务不能代替贷款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责任

如何在银行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日常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中控制风险,是证券登记公司不能越俎代庖的

《质押贷款办法》规定,证券公司除办理股票的出质登记外,还要求证券登记机构负责对银行接受和证券公司出具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占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比例、被质押的一家上市股票占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比例等进行监控,并有义务向银行及时真实地提供股票质押的情况,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这些规定无疑为银行控制股票质押贷款风险提供了一定的外部保障条件。但是这并不等于银行自己在内部风险管理上就已经无事可做,或者可做的事不多了。

通观《质押贷款办法》,其实有多处条款已对银行如何办好股票质押贷款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例如“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股票的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股票及其质押率的名单”。

不过,这些要求都很原则,如何在银行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和日常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中得到体现,都是证券登记公司不能越俎代庖的。

由于对证券公司一类机构信贷业务近几年才刚刚发展起来,还未形成一定规模,有的银行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时,除了授信额度需要经过审批,其它业务流程的前后台操作缺乏严格的分离制约。一是股票质押贷款额度支用实际处于自用自管状态,同时资金业务部门也对证券公司核定有同业拆借额度,此外还有以办公楼等固定资产作抵押的流动资金贷款。各种额度实际形成各管各的格局,授信风险缺乏统一的总量控制。二是前台营销与后台管理均放在同一部门、同一处室全面负责,既要负责客户营销,又要负责调查评价,拟定股票质押贷款额度;既要负责贷前评价和选择质押股票,办理登记手续,又要负责贷后管理。

押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第一条  为防范金融风险,推进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及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备以下特点: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三条  项目融资的参与方主要包括:

(一)项目发起人:发起项目,并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家或数家境内外企业;

(二)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等形式专门为项目而成立的公司,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对外融资;

(三)供应商:为项目供应设备或原材料;

(四)产品包销商: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项目公司的产品;

(五)项目承建商:通常通过固定价格的一揽子承包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六)运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七)贷款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

(八)抵押行:受贷款银行委托,代表贷款银行监管项目公司的账户和抵押品,抵押行由境内商业银行独家或境内、外商业银行联合担任;

(九)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出具支持函或安慰函;

(十)保险公司:为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提供各种保险;

(十一)财务顾问、保险顾问、律师、工程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是指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接受项目贷款银行的委托,按照协议的规定,承担“抵押行”的角色和功能,对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设置的一系列抵押系统进行各种监管和账户操作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业务。在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中,委托方(贷款人)、抵押方(借款人)和方应签订《抵押协议》。抵押行根据《抵押协议》管理抵押资产,行使抵押权力,履行义务。

第五条  建设银行承办抵押行业务,需经总行批准,统一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组织谈判、签署协议,或授权分行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后,由分行负责抵押行的日常管理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六条  抵押行的设立根据项目贷款银行的要求而定,有境内独家和境内外共同两种形式。

境内独家是指由境内一家银行负责所有抵押系统的管理;

境内外共同是指由境内外抵押行分别负责管理抵押系统的不同部分。境内外抵押行各自负责的范围根据《抵押协议》确定。

第七条  建设银行作为抵押行,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来自于所签署的《抵押协议》以及相关的《资产抵押协议》、《机器设备抵押协议》、《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账户抵押协议》、《保险转让协议》,或与项目抵押、转让和监管有关的一系列其他协议。建设银行应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银行的信誉,但建设银行作为抵押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  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可不建立独立的《抵押协议》,通过在贷款协议(或其他协议)中设置抵押条款的方式来约定抵押行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  项目融资的抵押系统

第九条  在项目融资方式下,由于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融资担保,贷款银行为保证其贷款安全,需要对项目资产设置抵押并获得项目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抵押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一)机器设备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抵押;

(三)保险权益的转让;

(四)项目有关合同权益的转让;

(五)账户抵押;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抵押、质押或转让。

第十条  机器设备抵押:指借款人将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抵押行应根据《担保法》,配合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妥善保管各种物权凭证,并定期审查各类文件及凭证的有效性。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许可借款人进行任何有损抵押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指借款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登记。房产抵押应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部门(按照《担保法》及各地有关规定)登记,并视贷款银行的要求,由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交由抵押行保管。抵押行应配合借款人进行上述登记,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权益的转让:指借款人将它所购买的保险的受益权让渡给贷款银行,以贷款银行或抵押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对于保险权益的转让,抵押行应协助借款人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权益抵押通知书,并签收保险公司向借款人和抵押行签发的同意抵押确认函。

第十三条  项目有关合同权益的转让:指借款人将它签署的部分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这些合同包括项目合资(或合作)合同、承包建设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购买合同、承包商及其供货商的履约保函等。对于合同权益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为保证合同权益转让的有效性,贷款银行如果要求对该转让进行公证,抵押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十四条  账户抵押:指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借款人将其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分配在各种账户中,并将这些账户抵押给项目贷款人。抵押行管理抵押账户的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账户间资金流动的控制以及账户权益的抵押。项目公司所开立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控制账户、外汇控制账户、营运账户、还款账户和分红账户等。

第三章  抵押行的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抵押行的职责包括:

(一)配合项目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批准等事宜;

(二)代表贷款银行持有、管理抵押权益,保管各种物权凭证和抵押证明文件;

(三)向贷款银行和项目其他方传递项目信息,通知贷款银行任何可能导致抵押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法律、政策变化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四)管理抵押账户。

第十六条  管理抵押账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账户的开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及项目协议的具体要求,借款人在抵押行开立各种类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二)账户的操作: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收入的存放、资金的支出、账户间的划转、检查账户款项支付的先后顺序等;

(三)在发生强制执行(重大违约)事件时,抵押行应依据我国法定程序,按照项目有关协议并根据贷款银行或境外抵押行(受贷款银行的委托)的指令处理账户中的款项。

第十七条  抵押行管理账户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我行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在境外开立还款储备账户,必须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二)建设银行不以自身名义为客户在境外开立还款储备账户。如果确实需要开立,一律报经总行同意后,由总行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在借款人在我行存足全额现汇保证金的前提下,建设银行可以按融资的需要为借款人开立备付信用证;

(四)为便于管理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人民币和外汇的主要账户应开立在一级分行,若开立在二级分行或以下机构必须报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

第十八条  账户的日常操作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及我行内部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银行抵押行业务审批和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其他部门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积极争取抵押行业务。如了解到项目业主有意向或者已着手进行项目融资时,应主动了解项目的情况,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在项目融资方面的经验,并以分行发文形式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条  总行由国际业务部具体负责抵押行业务。总行在收到分行的报告后,总行国际业务部牵头组成由总行相关部门和分行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统一调配人员,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行在收到客户或国外银行的正式委托而成为项目融资抵押行以后,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与项目融资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谈判《抵押协议》等有关协议。为防范金融风险,该协议需经专业律师审查。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擅自进行《抵押协议》的谈判。

第二十二条  分行在收到总行的正式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并组建项目工作小组下的项目执行小组。项目执行小组由分行国际业务部牵头,具体负责抵押行业务的各项执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行项目执行小组统一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各项执行工作,并对我行承担的各项执行任务负责。二级分行参与项目执行的各部门对分行项目执行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协议有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建设银行可以接受以英文文本为准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协议各方可以选择中国法律或者国外法律为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抵押协议》由总行行长授权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对外签署。协议签署前,总行和分行应检查最终文本。

第二十七条  《抵押协议》签署以后,建设银行即开始履行抵押行职责。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抵押协议》向分行下发《项目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分行收到《项目执行通知书》以后,项目执行小组应根据《项目执行通知书》和有关协议,在一个月内制定出《项目内部操作规程》,由分行领导签字后下发各部门执行,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内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规范分行各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经营管理行为的操作程序,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必须符合建设银行的内部规定和《抵押协议》。《规程》以向贷款各方和项目公司提供最便捷服务为宗旨。《规程》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但修改应经项目工作小组同意。

第三十条  《项目内部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各部门分工、职责;

(三)项目日常管理的内部操作流程;

(四)账户体系及管理流程;

(五)项目执行内部报告制度;

(六)国内、国外贷款协议要点;

(七)《抵押协议》要点,各商务合同要点;

(八)其他协议要点;

(九)文件、档案的保管、传递的方法;

(十)各方联系人姓名及其地址、电话。

第三十一条  分行应根据融资协议、项目合同和《项目内部操作规程》等文件,同项目公司建立备忘录制度,并及时将《备忘录》的有关内容通知行内各有关执行部门。

第三十二条  《备忘录》内容应主要明确:

(一)各项业务经办行、经办部门;

(二)各项业务环节的时间期限、操作流程;

(三)收费、交费办法;

(四)各项法律文件的续展,如土地使用权证审核、保费续交等;

(五)《抵押协议》有关条款的具体执行办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总行审批文件、《抵押协议》正本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保存。分行保存副本。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多方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并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集中保管文件正本或复印件、各种抵押物物权凭证、证明等。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正常执行期间,分行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项目的综合情况。一旦得知项目发生重大变故或违约事项等终止性事件,分行应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停止项目资金流出,密切监视抵押物,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总行。

第三十六条  总行得知终止性事件发生后,立即研究对策,尽快向客户表明我行立场,并将此立场通知项目贷款银行。

第三十七条  涉及到终止性事件的金融及商务谈判,总行会同分行参加谈判。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终止事件处理结束后,分行项目执行小组应向总行提交详尽的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设银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将不定期对分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总行将书面通知有关分行限期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押运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此时,紧张的铜贸易商并非只有万荣一人,如果短信内容被证实的话,那么存放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仓库中上万吨铜材的所有者都将面临一场严峻的资金考验,因为他们的铜都已经作为质押品在银行换取贷款,而这则传言很可能使这些大多已被用于别处的贷款面临提前还款的巨大压力。

目前工行上海分行所推出的铜质押融资,主要是指铜材的仓单质押业务。即借款人将所购铜材存入保税区的仓库后,由管理仓库的仓储公司出具记载存货人信息及仓储铜材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的仓单凭证,借款人再以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办理贷款。

所幸,来自银行方面的答复让万荣安心了不少,所谓“全部停止铜质押贷款”的说法并不确切,已经办理的铜质押贷款只要手续齐全,并不需要重新审核。然而银行方面一句特殊的提醒,让万荣又紧张起来,“虽然现在没见停铜的质押融资,但难保过两个月监管机构不出通知,保税区里的融资铜实在是不少了。”对于在2010年踏足融资铜业务的万荣而言,这句提醒不啻于将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悬挂于他的头顶。

3月7日,工商银行总行商品融资业务部门的一位处长也同样表示,工总行层面“没有发出任何关于暂停铜质押融资业务的通知”,但他也表示,不排除地方分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暂时停止开展某些新的贷款业务。

“从去年到现在,涉铜融资工具基本上是火一个死一个,监管部门还是很介意这种拿工业金属做融资抵押或质押品的做法,如今虽然是银行自行加强了相关业务的风险防范,但难说不是监管部门再次叫停的前兆。”万荣也颇为忧虑地表示,“铜质押融资再死掉,那保税区里几十万吨融资铜未来怎么处理可就真成了难题,死掉一批贸易商也是无法避免了。”

银行在铜质押融资上态度谨慎的背后,则是由于信贷紧缩,企业大举利用铜进行低成本贸易融资,而部分企业在质押过程中出现仓单信息失真、私自出仓乃至重复质押等违规行为,使银行发放的质押贷款面临的违约风险显著放大。

险象环生

“骗贷的案子没有实际发生,但有些企业确实在今年年初出现了疑似骗贷的行为,所幸被当事银行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损失,但肯定对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收紧相关业务,形成了直接的触动。”一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知情人士表示,“例如去年年底,就有一家贸易公司在仓单上大做文章,险些酿成骗贷案。”

去年底,这家位于上海的一家国有背景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注:应采访对象要求,隐去了公司具体名称,下文简称“贸易公司”)所购进的一批铜材运抵上海外高桥港,按照这批铜材的品类、数量,完全具备前往上海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具标准化仓单的条件。但贸易公司却选择将这批货物通过一家仓储公司,存入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一家冶炼企业的仓库中,并由仓储公司为其开具非标准化仓单。

同时,贸易公司、仓储公司与冶炼企业达成协议,冶炼企业按照生产需求从仓库中提取铜材进行加工,而贸易公司则应购入相应数量的铜材以补充仓单项下的质押物。贸易商也在此后拿着仓单前往一家国有银行上海分行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今年1月上旬,冶炼企业将两成已被质押的铜材出库运走,而按照此前三方达成的滚动质押仓储协议,贸易公司应该在两周内补足质押品数量。

可直到2月初,冶炼企业运走第二批铜材时,贸易公司应当补充入库的铜材依然没有出现。耐人寻味的是,肩负保管职责的仓储公司不仅未向贸易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甚至连这两批铜材出库的事情都未向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告知。

“质押物如果是销售出去,分批出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仓储公司应该是得到银行许可后才准予货物运出。可这次却是银行2月初到仓库区查验别的抵押品时,才发现这批被质押的铜材竟已被运走快一半了。”一位仓库区管理人员称。

面对银行方面的质疑,仓储公司方面的解释是,“原本用的就是冶炼企业的仓库,冶炼企业原有的库存铜材和这批用于质押的铜材没有做严格区分,因此出库时发生了疏漏,管理人员以为企业运的是原有的库存。”

贸易公司对未能及时补充质押品的解释同样令银行方面“半信半疑”,“他们说本来在一月中旬就该把货运进来,但因为船期耽误了,所以那批新购的铜材才刚刚到岸。”

而一位铜贸商表示:“船期延误是可能的,但是按这家贸易公司描述的情况,如一月中旬入库,至少12月底就应该到岸了,这样算来船期至少误了40天,实在少见。”

而就在银行方面准备要求贸易公司和仓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之时,“因生产需要”而运走质押铜材的冶炼企业突然“仗义地”表示,可以用该企业在别处购入的铜材先替贸易公司补足质押品的缺额。

经过一番考量,放贷银行也最终接受了这一解决方案,但同时提出要求,即补足之后的质押铜不能采取滚动质押的方式,并且要从属于冶炼企业的仓库转移至仓储公司的独立仓库,以免再次出现“出库错误放行”的情况。

在四方达成解决方案的第二天,冶炼企业即将全部质押物缺额补足,并由仓储企业运往港区内其他仓库。

虽然事情得以解决,冶炼企业的“雪中送炭”却还是让银行起了疑心。“这批铜1000多吨,拉走40%也就是至少400吨,就按1月15日以来的最低价每吨51000元算,价格也在2000多万元。银行当然会担心,如果这批铜是冶炼企业和贸易公司串通好,拉走后根本没有用掉,而是用别的名义再到银行质押贷款,那么就真成了重复质押。银行千万元的贷款可能就成了无质押物的单纯信用贷款。”前述知情人士称。

他亦透露,这家贸易公司和冶炼企业间“本来就有联系”,冶炼企业下属的一家投资公司亦是这家贸易公司的股东之一。“上海港区有不少冶炼矿业企业自己开设进出口贸易公司,银行担心贸易商、冶炼企业和仓储公司串通,当然不是杞人忧天。”

非标准化仓单

上述贸易商利用质押物滚动质押打出“空仓时间差”,实现质押品“一物多用”,其关键就是仓储公司为其开具的非标准化仓单。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其实使用标准化仓单,在银行办理相关质押贷款更为方便快捷,但由于标准化仓单的仓储物需要在期交所注册登记,并存放于指定的仓库,“手续费和保管费会高一些,一些贸易公司为节约成本,就会选择小仓储公司仓库”。

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非标准化仓单高估质押物且容易隐瞒实际质押物信息;二是用于质押的铜材可能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库,导致质押物实际价值缩水。

而贸易商选择非标准化仓单另一个心照不宣的理由则是,非标准化仓单“可注水的空间”更大一些。一位天津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就表示,一些仓储公司为了承揽生意,往往愿意在开具非标准化仓单时,按照贸易商的要求,人为在数量、品类等指标上注水,帮助贸易商抬高质押物的价值。

“目前银行方面对于大宗商品的估价能力还是相对有限的,尤其是面对非标准化仓单,往往需要仓储企业协助其进行评估。这也使得小仓储公司出仓单时为贸易商‘抬轿子’几乎成了潜规则。而一旦银行发现问题,仓储公司又可以说是管理人员操作失误,无心之失,重新开单把责任推掉。”上述负责人续称。

一位长期从事有色金属商品融资的浙江铜贸商表示,今年1月以来,沪上部分从事铜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已发现多宗中小仓储企业在质押物保全中履职不到位、管理混乱,以致于出现仓储物与仓单失去关联的状况。

针对上述打出“空仓时间差”贸易商行为,这位浙江铜贸易商称,就算是将200吨铜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出去一个月进行短期担保,所能套得的资金也相当可观,然后把拿到的款子去放贷,获得的收益也有几十万。

为防范部分贸易公司借助这些仓储管理漏洞或与仓储企业串谋,重复质押骗贷,一些银行也实行了实质上的“白名单”制度,对部分中小仓储公司开具的仓单暂停质押。这或许是市场出现“铜质押融资被叫停”传闻的原因。

万荣也表示,今后银行对铜质押相关单据审核确实会更严格,“一些小仓储公司开出的仓单可能无法再办理质押贷款”。

此外,银监会去年下半年对钢贸融资项目的风险提示以及近期发生的钢贸老板跑路事件,也成为上述传闻产生的外部诱因。一位农行上海分行人士证实,近期上海各家银行确实对黑色金属的质押融资加强了限制。

金属金融化

铜质押融资风险逐步浮出水面的背后,则是铜工业资产正在大规模的变为金融资产。

“这种现象应该从去年年初兴起的‘铜贸信用证融资’算起。”一位铜业资深人士介绍称,所谓“铜贸信用证融资”就是相关企业在与国外供货商签订现货铜进口合同后,再利用相关合同单据向银行开立信用证,由银行现行垫付货款。

“银行的信用证承兑期为90天或180天或者更长,而企业收到现货铜并转手卖出往往只需不到60天。于是企业可以将货款无偿使用一个月或四个月后再兑付给银行,这就相当于企业进行了一次低成本短期贷款。而如果进货企业单纯是出于信用证融资目的购入现货铜,那么这样的铜材就被市场划入‘融资铜’范畴。”上述人士称。

彼时,由于货币信贷政策显著趋紧,对于部分资金链高度紧张的企业而言,操作程序简单、成本相对低廉且变现相对容易的“铜贸信用证融资”便成为珍贵的救命稻草。而部分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也看准水涨船高的民间借贷回报率,同样投身于“融资铜”贸易中,套取现金再对外放贷。

于是,囤积于上海等地保税仓库中的“融资铜”数量也在直线上升。中金公司在2011年第二季度出具的一份报告指出,2011年一季度存放于上海等口岸的“融资铜”总量45万吨。而同期上海及南方各港口铜矿石及铜材的库存总量只有70万吨。

“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库存,因为进口量已经显著超出了铜矿石的正常消费量。换句话说,那时堆在仓库里的铜,都不是工业资产,而是金融资产。”一位业内人士称。

不过2011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的一则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却宣告了“融资铜”贸易第一轮盛况的终结。

“通知对银行开信用证加强了限制,企业开出信用证的难度大增,加上当时国内沪铜与伦铜的价差也进一步拉开,原来用铜融资是小亏,后来亏的幅度大了,大家也就不怎么玩了。”万荣回忆称。

然而经过短暂的沉寂,从2011年第三季度末开始,以信用证融资为代表的“融资铜”贸易又再度活跃起来。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1年9月精炼铜进口量达275499吨,创下16个月以来的新高,较2010年同期增长13.9%。而其中有相当大比例正是融资铜。

而支撑这种复兴的则是中小企业日益恶化的融资环境和银行在信用证问题上的态度松动。

“比如说去年10月份,国内现货铜的售价比进口铜的成本价每吨低了1500到2000元,进口就是亏,但我们很多人还是做这个生意。因为如果把这部分亏掉的钱当作融资成本,那么用铜开信用证融资的成本也只有7%到10%。”万荣表示,“同期企业从银行或者民间信贷拿钱,没有15%的融资成本根本下不来,动力自然大得很。”

也正是在这一轮“融资铜”热潮中,铜质押融资及铜期货抵押融资等新的涉铜融资工具开始被贸易商越来越多地使用。“有监管机构卡住信用证的教训,大家也倾向于融资铜品种多样化。”万荣笑言。

而恰恰是“融资铜”变种模式的多样化,使得这一“有色金属金融化”市场所承载的整体信用风险越来越大。

风险展期

“监管机构对‘融资铜’最担忧之处在于,这些因铜而生的资金流向无法确定。”前述工总行内部人士表示,“一旦这些资金进入房地产和民间信贷领域,即相当于直接冲击了货币信贷政策调控的效果。这也是监管机构为何始终对融资铜保持警觉的原因。”

江苏一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证实,在2011年第三季度精炼铜的现货和期货市场就出现了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身影,“他们买铜的目的也是为了筹钱”。

除去政策层面的担忧,“融资铜”大面积违约对银行资产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同样为监管层和银行风控部门所忌惮。“且不说围绕融资铜现在出现的信用证或质押贷款骗贷,就算抵押品或者质押物货真价实,银行同样会面临巨大风险,因为银行无法承受铜价剧烈波动所带来的现实损失。”一位中国银行商品融资业务人士表示。

根据上海期交所二月第三周数据显示,国内铜显性库存已达217142吨,创下2002年以来的高点。而一些未进入交易所系统的隐性铜库存总量更可能在2010年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增加。而今年以来,铜冶炼企业开工率则已低至30%左右。

在此背景下,国内现货铜价格走低的压力将长期持续。一旦融资铜出现违约,银行赖以获得补偿的则是一种明显供过于求的商品品种,要以理想价格将其套现以弥补贷款损失,本身并非易事。

“更重要的是,银行和我们不同,万一价格不好,我们可以等,等价格补回去再出手,可银行的钱不能套在铜上,无论价格多差,也必须尽快出手。”万荣表示。

不过前述中行人士也坦言,只要信贷政策持续收紧,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无法解决,“融资铜”及其牵涉的贷款规模只会继续增加,而相应的违约风险也可能被进一步掩盖。“只要市场上不断有人进来抬轿子,那么购进融资铜的企业就可以不断将存货转手,新的购铜者又会拿到银行去抵押质押,违约风险就会在事实上展期。”

可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在当局已明显下调中国经济增速预期,国内铜需求可能持续萎缩的情况下,数十万吨融资铜以内部消化的形式处理显然并不现实,那么这些铜材必须另外寻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