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范例6篇

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

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1

计划工作是管理活动的桥梁,是组织、领导和控制等管理活动的基础。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班干部工作计划范文精选,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班干部工作计划范文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作为一个班集体,良好的班风与学风的形成离不开班级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各个班委的精心计划,认真工作。我们09广告2班自从新班委组建成立之日起就积极的致力于班级各项事务的计划与开展。本学期,我们首先对各班委进行了工作分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这样不仅能使各个班委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班级事务全面而有序的开展。

本学期的工作重点是:班级的学风建设、凝聚力建设、纪律建设。针对各班委工作的不同分配,我们计划在这学期内开展以下工作:

1.每两星期开一次班会(每月一次主题班会),传达院系文件,对同学们进行安全教育,宣传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班级凝聚力建设。

2.每一星期开一次班委会,就一周内班内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安排各项事务,做好下一周的工作计划。

确保班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同学们的学习提供和创造良好环境。

3.加强同学之间的学习交流,组织学习竞赛,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学习好的帮助基础较差的同学,提高班集体的整体成绩,为优秀班集体的形成共同努力。

4.加强各宿舍成员的集体生活意识,争创"宿舍"。

5.加强纪律管理,促进考勤情况的根本转变,每星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6.加强班费使用的透明度,生活委员每月公布一次班费的使用情况。

7.积极响应院、系开展的各项活动。

本学期班委会将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和进行建设,班委会也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做好每件事,同时也会出台一些新的措施和要求。我们希望能通过精心合理的工作计划的施行促进班级发展,能为同学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班干部工作计划范文2_中学高一(10)班班委会将在本学期开展以下工作,让同学们的课堂生活以及课余生活更加充实,具体内容有:

1.强抓班风、学风。

高一第一学期是初中转入高中的过渡期,同学们在各方面需要时间去适应,尤其是刚刚中考完毕,学习状态会有所下降。此时应当让同学们认清楚高中学习的重要性和紧凑性。学习委员应当联系好各科的任课老师,及时反馈班上学习情况。积极开展有关适应新的学习方法的活动。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应组织好复习工作。纪律委员应当管好本班纪律,对出勤做好各项登记。班长完善各项制度,每天填写班级日志。

2.教师节活动。

9月10日是教师节,在教师节之前,号召全班同学积极参与敬师行动,在教师节当天,向任课老师赠送小礼物,以表同学们的心意。班长负责在当天的起立问好时,向老师致以节日的快乐,文娱委员负责征收同学们的意见以及心意,向老师制作或购买小礼物以表心意。宣传委员在教师节前出好本班关于教师节的墙报。

3.综合实践活动。

本学期的综合实践活动分为两个课程,一是秋游活动,二是学农活动。秋游活动在本学期是开展陶艺活动,通过陶艺活动让同学们感受到艺术的美,以及陶冶同学们的情操。秋游当天学校高一级会停课一天,组织同学到陶艺基地进行综合实践活动,因为需要外出,所以在纪律、安全等方面要有充分的准备。体育委员当天组织好班上的同学在学校指定位置集队,在每次开车之前点齐人数,进入陶艺活动中心应注意好班上同学的队伍,组织同学们集队、就座。纪律委员应维持好班上的纪律,做好出勤登记,在车上、会场上应维持好秩序,以免发生危险。因中午就餐不在学校进行,生活委员应当做好中午饭的调配工作。文娱文员在秋游当天应该为同学们拍照,留念。班长做好全部总指挥工作。学农在本学期的第18周进行,地点是在广州市劳动技术学校,为期5天。学农活动目的是让同学们感受田园风光,感受大自然的魅力。同时,通过劳动认识清楚农作劳动的艰辛,对此有所启迪。学农期间,有不同的课程,班干部应到带领同学们去完成好本次综合实践。体育委员在学农的期间主要负责集队、清点人数等工作,因为本次活动需要坐船,所以要让同学们增强安全意识。纪律委员主要负责维持好课堂、集会、就餐、男生就寝休息的纪律,做好出勤登记。文娱委员负责学农晚会的节目内容、表演人员、节目彩排等问题。生活委员负责_休息就寝的纪律,协调好三餐问题。劳动委员主要负责各寝室的卫生管理、本班会场、课室的卫生清洁工作,分配好进行饭堂搞卫生的人员。宣传委员出好关于学农的黑板报、手抄报,连同学习委员一起号召同学们写学农稿件,将学农期间的所感所想写成广播稿,到广播站进行播报。班长负责总的指挥、调配工作,负责课堂管理,与农校教师交流,反馈意见。

4.真光三人篮球赛。

在本学期,学校将会开展真光三人篮球赛,来促进同学们的友谊,增强同学们的体魄。这个项目主要是由体育委员负责,进行挑选球员,进行训练。文娱委员组织啦啦队在场打气,班长、纪律委员维持好场内纪律。生活委员从班费中取一部分,为运动员准备好饮用水。比赛要做到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5.校运会。

校运会是一个重头项目,因为举办时间超过两天。体育委员是本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挑选运动员、训练运动员,以及协助运动员做好检录等工作。开幕式体育委员要带领运动员代表进行出场,在此前,运动员、体育委员需要到场地进行踩点,确保当天比赛顺利进行。文娱委员要事前到体育科领取开幕式出场式表演音乐,挑选好人员进行出场式,并设计好造型,动作等。学习委员要号召大家写宣传稿件,因为稿件的数量会影响文明班的评比。宣传委员要布置好大本营,纪律委员要维持好秩序,登记好出勤人数,生活委员要准备好运动员饮用水。班长要协调各方面的工作,让班级活跃起来,一同感受校运雄风,全体同学要为运动员打气助威。劳动委员负责场地卫生,分配好任务队大本营以及教室的卫生进行打扫。

6.英语节。

英语节是英语科为了让大家有一个良好的学习英语的氛围而设立的一个活动。班长应到英语科咨询有关事项,动员全班同学参加活动。宣传委员负责出好有关英语节的墙报、宣传海报以及布置好班级。文娱委员应选好人员参加英文歌唱大赛、配音大赛和演讲大赛,让参赛选手有所准备,并做好有关记录,学习委员负责协助以上工作,提高同学们学习英语的积极性。电教委员应和网页参赛人员一起制作英语节网页。

7.艺术节。

艺术节是学期末的文艺汇演,是让大家展现自我的舞台。文娱委员应当积极响应学校挑选节目活动,选取好节目以及表演者,以便学校进行节目筛选。纪律委员当天维持好本班纪律,注意出勤情况。班长协调各项工作,让同学们做文明观众。劳动委员负责场地卫生。

班干部工作计划范文3一、班级概况:

班级总人数:39人男生:16人_:23人。

二、本学期班级发展目标

建立一个和谐、积极、向上、优秀的班集体,使整个班级团结向上,同学间融洽相处、互助协作,有较强的集体意识。

班集体在日常的卫生、活动、班会、板报等活动中,能够逐步走上班委自主而有效的管理,同学积极配合,共同合作而取得较出色的成效。每位同学都有较为明确的职业定位并为之奋斗,并学会与人沟通意识与能力,学会合作与做人。

三、本学期工作重点、计划和执行草案

1.加强常规管理,保证学习环境

管理上更加明确、到位;卫生更加细致,责任到人,争取月评比年级三甲;版报方面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使早操能更好地体现我班良好的精神风貌;杜绝迟到现象;更有效地利用好早自习和晚自习。

具体:

(1)卫生。采用值日制,每日由一个小组负责,严格按照值日生表来做,生活委和组长应认真负责,督促检查。

(2)广播操。以增加体质,体现班级风貌为目的,不可懒散对待,由体委负责。

(3)黑板报.成立板报中心小组,以宣传委为核心,可结合学校规定及同学兴趣来制定每一期的主题

(4)纪律。每天的纪律管理及晚自习由值日班长负责。

2.狠抓课堂常规和作业质量,提高学习能力,促进有效学习

加强学习小组的活动指导,不断完善学习小组活动内容和管理,激励学生合作意识,鼓励答疑;错题本的落实、检查,指导利用巩固知识。

加强学习时间、学习安排的指导,关注学生的作业和考试的质量,促进学生有序、高效的学习;加强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的培养,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力争在各科考试中取得进步。

具体:

(1)良好的学风是学习的保障,班级内同学应互帮互助,形成"好学、勤思"的学风。

(2)加强课余时间的安排指导,尤其是早读、午休和放学后的空余时间,让学生能够在课堂学习之外,学会安排自己的课余时间,有计划、有秩序的学习,提高时间的利用率,争取高效率的学习。

(3)让每一位同学应有疑必问,不能造成疑惑的堆积,使雪球越滚越大,加强错题本和作业试卷订正的督促。

(4)利用班会的时间可进行学习方法交流活动,多吸取优秀同学的学习经验。

(5)让学生能够做好阶段性的总结和反思,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

3.加强班集体建设,形成良好的班风我们的班风"诚信、团结、奋进、创新"

(1)创建完善的班委管理制度,班级工作负责到个人,加强班委工作的指导,发挥班级中核心力量的作用,逐步形成自主管理体系。

(2)多与学生进行交流,开展学生思想工作,引导学生学会沟通、学会合作、学会反思与调整,让学生在选科之后,有着明确的专业定向和努力的目标;并引导其学会寻求帮助,主动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利用班会课,加强对班级、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培养;动员班级每一位同学积极参与主题班会的建设,同学可选取感兴趣的主题进行策划主持

(4)加强班级的文化建设:班级布置专栏专项专人负责,制定计划,定期更换;班级活动记录专人负责。营造一种集体的氛围,同时又能够给学生思想上的熏陶。

(5)结合学校各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拼搏竞争意识。

(6)结合团支部的社会活动,加强学生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培养,服务的意识和奉献精神;加强其集体荣誉感和团结协作意识。

(7)加强和细化对特殊学生的指导。

(8)班级细微问题的强化改正:卫生、升旗、晚自习的纪律意识的强化。

班干部工作计划范文4新的学期在新年的喜庆和欢快中很快就迎来了。随着学习的步伐,我们的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展开来。上学期我班致力于班级凝聚力的建设,为此举行了众多的集体活动,这不仅使我班的集体荣誉感和团结友爱氛围得到持久保障也凸显了我班在各项活动中的集体精神我们的班级成员各出所长,可谓捷报飞传!

在上学期的良好基础上,本学期我们能如愿的按上学期计划进行:在顺利开展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等开展的活动的同时将工作重点放在学习和素质的提升和拓展上。为了更好地进行班级建设和提升班级整体素质,20__年春季学期特制订如下计划:

一、常规工作:

(1)每周日晚点名时,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周工作进行规划安排;

(2)每周四定期举行班委会例会,班干部对前期工作进行自评和互评,并对后期工作进行部署分工;

(3)定期与班主任沟通,承担好纽带和桥梁作用,反馈同学们的意见建议,汇报前期的工作,并从老师那里得到指导;

(4)严格按照班规班级制度对班级成员进行考核,记载好考勤状况和表现优良的记录,以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一部分;

(5)教室寝室卫生定期抽查,并严格禁止大功率电器的使用;

(6)主动了解班级动态和状况,对有困难或心理需要调节的同学进行交流,关心每位同学的切身利益,切实做到以人为本。

二、班级活动:

(1)按照学院学生会及团委的要求举行班会或团日活动,给同学们展示的舞台继续发掘人才;

(2)每周或每两周,班级内部开展交流大会,每位同学按学号轮流介绍近两周的学习和生活及身体情况,与同学们分享学习心得,畅所欲言;

(3)积极准备外语文化节,力争发挥我们的优势资源优化整合收获累累硕果;

(4)每月底进行书评活动,并将读后感传阅,学好基础知识的同时抓紧时间多读书提高认识水平和思想深度;

(5)春天到来之际利用节假日组织同学们徒步春游,放风筝或者野炊放松心情交流感情;

(6)至少进行一次寝室的互相交流和走访,深入生活了解同学们的状况,做力所能及的事;

(7)在四月份之前定下班歌,使得我班能在一个更和谐的氛围下学习生活;

(8)五月份力争利用周五下午时间走进恩施中学或高中对帮助他们放松心情给他们讲讲大学生活;

(9)利用体育课组织本班同学和其他班级进行友谊羽毛球赛或篮球赛,加强两交流的同时,建立良好友谊,丰富生活。

三、重点工作:

重点工作是有关学习的系列活动,包括外语文化节的准备;每周英语课堂ClassReport的质量改善;每月的读书交流会;班内英语话剧大赛;与__等班级的学习交流等等。我班还将建立班级特色日:例如周日晚为听写日,周二至周四晚自习前20分钟为美文欣赏和新闻介绍等打造特色高效学习计划,丰富我们的学习和生活。

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2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中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条款。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指出,此前在草案中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卵子等方面,虽然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库管理办法》这两部规章,但位阶比较低。在这些非法交易活动中,相关人易牟取暴利。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违法行为。希望通过此次修法,能将相关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认为代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规定非常必要。

张春生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施行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来处理?张春生称,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对于在法律施行之前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施行后,因为修改后的人口与计生法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补充说,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为何还收社会抚养费

为何删除“禁止代孕”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五大焦点答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一系列法律条文的修改,将使一些人们曾经熟悉的“规则”成为历史。

“全面二孩”即将落地之时,“新华视点”记者就公众关切的几个焦点问题作了梳理和探究。

【焦点一】婚假:是否只剩3天?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款。由于这条规定涉及面广,引发公众议论。

在北京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小王打算明年与男友领证结婚,她说:“法律把晚婚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删除了,是不是我明年结婚的话就没几天婚假了?”

据记者了解,现在人们结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来自现行计生法中有关延长婚假的条款。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人口计生法修订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到25岁左右,初育年龄26岁以上,针对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说,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及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都不利。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人们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现在作此判断为时过早。计生法修改后,还需要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那时候才会涉及具体的婚假、生育假问题,这需要一个过程。

【焦点二】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咋还收?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焦点三】产假:延长生育假是否会让女性

就业更被歧视?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生育假延长,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态度。

28岁的黎某原本在海南海口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今年怀孕后,公司的做法让她心寒:“一开始不让我休假,后来用扣发工资等方式逼我离职。离职后,允诺给我的工资也迟迟不到位。”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公司才给她赔偿了结。“生一个就这样,生两个岂不让女性在职场更受歧视?”她问道。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的时候,既要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诉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则建议,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划入强制性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雇用女职工,都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焦点四】避孕节育:是否能自己做主?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计生法的决定,计生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浙江台州人林芝就遇到了与这些条款相关的困扰。一年前在医院安放了节育环后,她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到当初安放的医院要求取环却遭到医院拒绝,要求必须由所在街道或单位出具证明之后才予办理。林芝表示不能理解:“放环取环是我个人的私事,为何还要单位或街道批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计生管理处的潘祖光说,尽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但各省或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区在执行上不平衡。有部分省份没有修改相关条例,部分农村地区继续推行放环结扎等长效避孕措施。

潘祖光认为,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让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是大大进了一步。同时也对计划生育服务提出更多要求。”翟振武说。

此次计生法修改过程中,有关“禁止代孕”的条款令各界关注。

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然而,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对这一规定应当进行认真论证。因此,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决定中,并没有将“禁止代孕”写入法律。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等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约束,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想要二孩却不具备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开收养政策通过收养孤儿更具有可行性。现行收养法规定,要收养儿童,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相应的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再生育需地方规定

继续规范辅助生殖 不鼓励晚婚晚育

――国家卫计委回应人口计生法修法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会上回应了人口计生法修法的相关热点问题。

――什么情形可以再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法中将再生育的有关规定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此前,各地对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张春生说。

在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引起社会争议。而27日表决通过了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拟新增的规定。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

“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张春生说,卫生计生部门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晚婚晚育有没有奖励?

“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张春生说。

他介绍,我国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新法实施后,“失独”还有没有扶助?

张春生介绍,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法之前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白阳)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在年度工作要点中确定。

执法检查计划需要个别调整时,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执法检查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也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依法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条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在常委会与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吸收区人大代表、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及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工作。

参加检查或调查的人员,在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应予保密。

第七条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在执法检查或调查前学习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八条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拟订实施方案。除暗访外,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之日的十天以前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要时,可以建议乡镇人大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同时组织对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实际,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或者材料、抽样调查、个别走访或者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第十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认真接受检查,提供真实情况,并向执法检查组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有关资料和工作上的便利。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应当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㈠对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评价;

㈡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的分析;

㈢对纠正违法案件、处理执法违法人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㈣对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制定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㈤其它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作出的审议意见或者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或者决定,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两个月内,或常委会会议要求的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或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将执行情况或办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室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限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执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自查情况。

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4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5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在一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深的感到要想做好工作,就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我作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始终把学习政治理论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平时,我除了参加人大机关学习和党支部生活学习外,还坚持自学。一年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及最近闭幕党的xx大精神,学习市委六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学习中我坚持做到孜孜不倦、刻苦钻研,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坚持看报、剪报,收集重要文章和有关学习资料,并结合实际撰写学习心得。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觉悟,增强了政治敏锐性。

为了尽快进入角色,适应人大财经委工作,履行好财经委的职能,我利用业务时间再系统重温了《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的学习,并重新对《监督法》等法律进行了研习,通过重温式学习,我认识到做好人大财经委的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自身素质,才可以在工作中有所为、有所不为,才可以把握工作的重心与得点,有的放矢地开好人大财经监督工作。

二、履行职责所做的工作

我始终坚持在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按照《人大常委会xx年年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财政决算情况的监督和初审。

1、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初审监督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年来,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等方面,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在人大三届35次常委会之前,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初审了人民政府xx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上年财政决算报告,并进行了调研。在人大四届1次常委会之前在分管领导带领下对xx年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初审,并进行了调研。

2、认真做好对政府相关工作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调研工作。财经委围绕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会议议题,就政府重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适时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和调研工作。主要开展了《城市规划法》、《党委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和市委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实事求是的指出了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客观实际的建议和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参考资料。

3、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按照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我作为指导组成员,负责二个镇和东坪办事处的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并参与了这两个选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考察工作。写出了部分考察材料。换届选举工作是今年人大的重要工作,在工作中我能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分管选区的每一个代表的情况,对代表的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按照市选举委员会安排,在选举工作中我还负责宣传组的工作,通过协调广播、电视、电信、报刊等部门大力宣传了本届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作法,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一年来,我能积极的参加机关一切活动,包括公务接待、打扫卫生、植树劳动等,对机关的工作不分你我都能认真做好。尤其能发挥本人计算机专长,免费维修与维护单位的网络终端,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

三、自身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

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主要对《宪法》、《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行政许可法》、《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进行了反复学习,通过坚持不断地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整体业务素质。加强自身廉洁自律的意识,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接受群众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多做自我批评,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自律委日常工作计划范文6

内容提要: 我国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适当的,表明其不是决策机构,不是权力机构,而是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事务性机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将其职权细化为四个方面也是合宪合理的;但《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对委员长会议的有关规定却超出了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围,有违宪之嫌。在实践中委员长会议更是权力膨胀,几乎成为常委会的领导机关。

一、《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适当

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置“委员长会议”这一机构始于1982年《宪法》,其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中“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那么该如何理解宪法的这一规定呢?“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工作呢?

(一)委员长会议对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有“处理权”

委员长会议有权“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何为“处理”?根据我国《新华词典》的解释,“处理”的意思是“处置,安排解决。” [1]因此“处理”本身有权力的含义,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问题是,处理什么?该款中的处理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宪法在此是否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部分授予委员长会议、由其处理呢?鉴于委员长会议的人数很少, [2]在议会这样一个讲究民主代表性的机构中,这么少的人数组成的机构,其成员即使是选举产生,也几乎很难体现民主性, [3]宪法不可能授予委员长会议行使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属于常委会的部分职权,否则将与议会的民主精神相悖。宪法也没有像规定常委会职权(《宪法》第67 条)那样明确列举委员长会议的职权,没有像规定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性机构那样规定委员长会议是常委会的常设性机构,而只是规定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 “日常工作”。因此这种“处理权”应具有服务性、辅的特点,具有某种处理议会内部行政事务的性质。

委员长会议与人大的专门委员会都具有服务,其成员都是常委会委员或人大代表,都属于人大的内部机构,都对其所辖事务有一定的处理权,但二者之间显然是有区别的。委员长会议的服务对象是“一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对象是“两会”(人大会和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处理的主要是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色彩,专门委员会的服务手段则侧重于为大会和常委会提供相关专门知识或帮助,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知识含量;委员长会议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是对日常工作的一种全面安排和管理,而专门委员会多局限于处理某一领域的具体问题。有学者指出,“专门委员会具有双重性质,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说,它是工作机构,但对它自己的工作部门和办公厅来说,它又是具有一定职能性质的机关,可以说它是一种准职能机构或半职能机构。 它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能提出议案,审议议案,但无权独立行使权力,不可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日常工作也是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职权作准备。” [4]总体上看专门委员会本质上应属于服务性机构。那么委员长会议是否也具有类似的双重性质?它一方面是常委会的服务性机构,其日常工作是为常委会“行使职权作准备”;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也具有一定的职能性质,能提出议案,审议议案,但无权独立行使权力,不可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同委员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相似性——都是服务性机构,都是为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作准备,但认为只有专门委员会才是一种准职能机构或半职能机构,而委员长会议却不应具有这一性质,即现行法律对委员长会议的许多规定是有瑕疵的。虽然法律赋予委员长会议有一些程序性的决定权是可以的,如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决定有关议案和质询案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等等,但不意味着它目前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力都是必要的、合宪的。

委员长会议与专门委员会在工作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在工作范围上又有全局与局部之分,这决定了它们之间可以是、应当是“指导”关系,《全

国人大组织法》第 25条明确规定委员长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既然是“指导”关系,就不是领导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才是领导关系,《宪法》第70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5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既然委员长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都不能领导,对常委会就更不可能领导。因此,认为委员长会议是常委会的领导机关(我国人大部门的许多同志以及研究人大制度的部分学者均认同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是对委员长会议性质的误读。

(二)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是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什么是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呢?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日常”的意思是“属于平时的”,如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日常用品。 [5]在一般情况下,“平时”是相对于“战时”或“特殊时期”而言的,但在这里显然不能完全这么解释。结合宪法第68条第2款和我国的人大制度,笔者认为此处的“日常”工作所具有的“平时性”应是相对于“行使权力时”而言的,即常委会行使权力时不是平时,不在行使权力时才是平时。据此,“日常工作”可分为常委会会议期间的日常工作和非会议期间的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对二者都有处理权,但处理的重点应是后者——非会议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也就是说,委员长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但不局限于常委会闭会期间,而是也包括其开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首先,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工作明显具有“平时性”,属于日常工作。常委会每2个月才开一次会, [6]每次会议时间多在一周左右,一年的会议时间往往在四十天左右。这四十天之外的时间(除去节假日)无疑应属于“平时”,这期间的事务性工作就应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如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其次,即使在常委会“开会”期间,也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需要做,这些事务性工作也可由委员长会议负责其中一部分。常委会开会期间是常委会在行使权力,但这不等于常委会开会期间的所有工作都是权力性的工作。常委会开会期间的工作有两类,一类是行使职权,如委员们的提案、讨论、表决等,这是权力在运作;还有一类是为权力运作服务,它们可能发生在会议前,如提供、印发各种会议资料,也可能发生在会议中,如会议记录,还可能发生在会议后,如编发简报等。委员长会议承担的应是这类性质的工作(这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如把握程序),委员长会议不必直接操办太琐碎具体的事务,但可以对办事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因此在每次常委会开会期间召开委员长会议也是必要的。但委员长会议不应介入到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去,不能成为权力链中的一链。如果开委员长会议是因为“交付表决的议案要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表决”, [7]则委员长会议就有越权之嫌; 同样,认为委员长会议“作为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既可以听取、综合协调各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在程序上也较为便捷”, [8]也是有问题的。笔者认为这样解释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明显不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属于日常工作吗?它是权力链中的一链还是为权力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制定计划”恐怕是权力链中的关键环节,计划制定出来后剩下的问题就是执行,怎么计划就怎么执行,计划决定了执行。因此,委员长会议“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已经不是将委员长会议视为“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而是将其放在了权力机构的核心位置上。

(三)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即委员长会议不是处理常委会所有的日常工作,而是只处理其中“重要”的日常工作,而对不是那么重要的日常工作,应由人大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处理,如常委会的种种善后工作——立卷归档、审议意见的整理交办、对被任免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的单独归档、编发工作

简报等,应是办事机构的工作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监督法》第11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这一“意见汇总”的功能虽然具有服务性,但显然只是办事机构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又如《监督法》第12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中“发送报告”的职能也是办事机构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此外,对政府部门汇报材料的事先审查,对人大常委会有关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报告和程序性的文字材料的准备,对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相关材料的提交,等等,都应是办事机构而不是委员长会议的工作。在这里存在着委员长会议和办事机构的分工。委员长会议与人大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都具有服务,负责的都是日常的事务性工作,但二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委员长会议的成员是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办事机构的成员是人大以外的成员(一般公务员);委员长会议的服务对象是常委会,办事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四会”(人大会、常委会、委员长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对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有处理权,办事机构对其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主要不是处理,而多是梳理、整理;委员长会议负责的是重要的、相对宏观的、大局性的日常工作,其权力形式一般表现为决定,办事机构负责的是具体的、相对琐碎的日常工作,其权力形式一般表现为执行。

据有关学者对我国人大办事机构的研究,其具体任务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为会议服务,如有关会议议程的各项准备工作,草拟各种法律草案、决议和决定草案,会议筹备工作,提供、印发各种资料,会议的事务组织和各项服务等。二是日常工作服务,如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接待、答复代表,处理代表的议案、建议、意见,联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外事活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三是研究、咨询服务,包括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四是后勤保障,包括会议期间代表和委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吃住行,平时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设施,机关事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的各项服务工作等。 [9]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与办事机构的这些服务性工作应有相似之处,区别主要在于“重要性”的程度。由于委员长会议只处理“重要”的日常工作,因此其工作量相对较小,如“后勤保障”就明显不属于委员长会议处理权的范畴,“研究、咨询服务”一般也不属于委员长会议的日常工作,至少不是或不应是自己直接研究、咨询,但可以对办事机构的研究、咨询进行领导,也可以对专门委员会的研究、咨询进行指导和协调。 [10]即使是对“有关会议议程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到“草拟各种法律草案、决议和决定草案,会议筹备工作,提供、印发各种资料,会议的事务组织和各项服务”等工作,也应是办事机构的职能。因此,有关会议议程的“准备工作”,委员长会议只负责其中“重要”的部分,如“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虽然该议程草案可能也是办事机构起草的,但委员长会议要审查把关,议程草案的决定权归委员长会议)。

因此,委员长会议与专门委员会一样具有双重性质,但其双重性是不同的。一方面对常委会来说,委员长会议具有服务性,但其服务性仅限于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对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来说,它具有领导作用, [11]但它不是作为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而是作为权力机关中对内部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分来发挥这一领导作用的。 [12]委员长会议与常委会之间是服务关系,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是“指导”关系,与各工作委员会之间才是“领导”关系。 [13]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如何为常委会服务,彼此之间应如何协调,要听命于委员长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如何为大会服务(如筹备大会的各种准备工作),也要服从委员长会议的领导(在大会开会期间如何为大会服务应由大会主席团安排);如何为各专门委员会服务一般主要应

由各专门委员会自己安排,“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工作上是比较独立的,各自对本专门委员会负责,直接受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但接受秘书处和秘书长的工作安排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财务、后勤和人事方面,一直是由办公厅统一管理。” [14]由于秘书处和办公厅归委员长会议领导,因此不排除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出面对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进行领导。因此,在人大闭会期间以及常委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以说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头(领导),各办事机构均应协助委员长会议做好人大和常委会会议的安排和组织工作,共同为人大和常委会行使权力提供各种帮助。 [15]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表明委员长会议不是决策机构,不是权力机构,而是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事务性机构,它只对权力机关的办事机构具有领导权。

二、《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委员长会议的规定合宪合理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将宪法关于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规定具体分解为四个方面。

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决定哪天开会和开几天会;而“会议议程草案”的拟定权是有限制的,因为每次会议的议程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法律对此应有大致的规定,在实践中形成的某些惯例也是委员长会议在“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时所要遵守的,这两方面的权力都属于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笔者认为,议案和质询案不论是在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提出,委员长会议对其都应只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只要没有程序性的硬伤就都应提交审议,如提案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提案内容是否属于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提出法律草案的同时是否提交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等,这样才与委员长会议的性质(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相吻合。

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委员长会议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协调”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指导是业务上的指点、引导,不具有强制性;领导则是命令、服从关系。如专门委员会受常委会“领导”意味着常委会给专门委员会的指示、决定,专门委员会要无条件服从;专门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指导”意味着委员长会议给专门委员会的“指示”只有引导作用。

4、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这项职权是伸缩性最大的,在实践中委员长会议的职权通过各种法律有了极大的突破,远远不限于《全国人大组织法》第 25条规定的委员长会议的前三项职权范围,等于频繁地启动了第25条规定的委员长会议的第四项职权,这种将兜底性条款的使用经常化、全面化而不是偶尔为之的做法,不禁令人担忧权力的迅猛扩张可能导致的权力失控。而且,即使是由法律细化兜底性条款,也应当符合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否则很难维护宪法的权威。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的前三个方面基本上符合宪法规定的委员长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这一定性,但第四项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却在随后的许多法律规定中偏离了宪法为之规定的方向。兜底性条款并非完全不能启动,但也不应频繁启动,其启动应当特别慎重,需要有细致的权力规范,更重要的是,其内容不能违背宪法。

三、《立法法》对委员长会议的规定是逾越《宪法》的扩权

笔者认为,《立法法》中的许多条文超出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的委员长会议的前三项职权范围,属于该条规定的兜底性条款,而且与宪法对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定性有明显的矛盾。

1、法律草案的提出权。即委员长会议自己直接提出法律案,而不是对别人提出的法律案作出决定(决定其是否进入常委会审议程序)。《立法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法律草案

显然已不属于“日常”工作。

2、对法律草案的决定提交权。《立法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第25条第1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委员长会议既可以自己提出法律草案,又可以决定其他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是否上会,这明显有失公平。

这两个条款显然扩大了委员长会议的职权,法律案的审议需要常委会亲自把关而不应由委员长会议事先做大幅度的筛选。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法律案,委员长会议都应只做形式要件的审查,从而决定列入或者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而一个法律案的成熟与否,是否需进一步研究,其判断权不应由委员长会议掌握,因为这不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3、对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协调权。《立法法》第3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该条规定意味着报告后委员长会议应有协调权,否则就无需报告。《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委员长会议有权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但它指导和协调的是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而专门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显然不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这样的规定有逾越宪法之嫌。

4、公布法律草案权。《立法法》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公布法律草案应是一种常态,不公布是例外,因此不公布才需要特别授权,但不论公布还是不公布,此决定权都应属于常委会而不应属于委员长会议,因为这不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5、撤回法律草案的同意权。《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委员长会议如果不同意,提案人撤回草案的要求将无效。在国外,一般来说“提案已为主席接受或交付会议讨论,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主席需“征得全体议员同意后”(而不是主席自己决定)才能撤回, [16]而我国是“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长会议的“同意权”在其它国家是基本没有先例的。

此外,《立法法》还赋予委员长会议有暂缓表决法律草案的提出权(《立法法》第38条规定:“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终止法律草案审议的报告权(《立法法》第39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的提请权(《立法法》第40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解释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权(《立法法》第4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权(《立法法》第50条规定:“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

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等等,这些规定都超出了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它已经不是在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四、非基本法律对委员长会议的规定是逾越《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全面扩权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中,涉及到委员长会议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这些法律(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中有许多内容偏离了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脱离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确定的基本轨道。

(一)确定分组会议召集人的权力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条第2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关于会议召集人的作用,《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30条第2款做了规定:“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第31条规定:“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可见“分组会议召集人”的权力是决定哪些人可以发言,以及是否可以延长发言时间。虽然这是一辅权力,但它对实质性权力可能有极大的影响(如召集人如果,只安排与自己观点相同或相似的委员发言,或只给他们延长发言的机会,或给他们安排在比较好的时间段发言,就可能左右会议的导向),因此分组会议召集人由选举产生或委员轮流担任(而不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应该更符合人大的民主精神。

(二)有关议案方面的权力

1、提出议案权。《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而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2条规定,有权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是各国家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等,没有委员长会议。常委会自己制定的《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条显然赋予了委员长会议一项新职权——“提出”议案权。

2、暂缓表决议案的提出权。《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0条规定:“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与《立法法》第38条规定“法律案” 暂缓表决的提出权属于委员长会议不同,“议案”暂缓表决的提出者是“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而不仅仅是“委员长会议”,表明权力更集中了。鉴于人大的民主议事性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2个以上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或一定数量的委员联名提出暂缓表决议案更符合民主原则,同时“暂缓表决议案的提出权”也不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有关监督方面的权力

1、委员长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有“通过”权。《监督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该款应是常委会而不是委员长会议选择,但该条第2款却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委员长会议的这一“通过”权显然是一种“决定”权,《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要在每年12月提请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这种“年度计划”的通过权已经远远超出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安排,而是在给常委会“布置”工作,是把委员长会议当

作了常委会的“领导”机关。

2、在质询案审议过程中的权力。《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29条第1款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监督法》第36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委员长会议在此的决定权应解释为决定交谁“审议”或“答复”以及“审议”和“答复”的形式,而不应是实践中实行的决定“是否审议”、“是否答复”。

3、“组织”视察和调研权。《监督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就是说,委员长会议“可以”组织也“可以”不组织,而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意味着对哪些问题进行视察或者做专题调研由委员长会议决定,这样一来,常委会的监督就可能被委员长会议牵着鼻子走。因此笔者建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是否需要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应由专门委员会提议或一定数量的委员联名提出;有些则可以由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如听取和审议某些重大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应当”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4、在执法检查中的权力。《监督法》第22条同样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负责“选择”若干重大问题(不是委员长会议选择),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但其第23条第1款又规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与该法第8条第2款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的规定类似,委员长会议的“通过权”使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也基本上由委员长会议拍板决定了。不仅如此,委员长会议的职权还延伸到对执法检查结果审议的介入,如《监督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5、要求两高修改、废止其司法解释之议案的决定提请权。《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鉴于两高修改、废止其司法解释和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影响极其重大,笔者认为,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包括不提请)已经不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6、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方面的权力。这首先表现在委员长会议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权,《监督法》第40条规定了有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委员长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笔者认为在有关提案、提名权等方面,“委员长会议”不应与“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同等的地位,在人数上委员长会议(14人左右)只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0人左右)的一半,何况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权不属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其次,委员长会议享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提请”权。依据《监督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是委员长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书面联名都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二者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的提议,委员长会议有权“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这很显然是将委员长会议凌驾于“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委员联名提议”之上了。

再次,委员长会议享有调查

委员会成员的唯一提名权(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法》第41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笔者认为,委员长会议对专门委员会成员拥有提名权还勉强说得过去,但它不应垄断提名权,不能是唯一有提名权的机构,因此应规定主席团(开会期间)、委员长会议(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30 名委员以上联名,都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享有提名权。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适当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将宪法这一规定细化为四个方面,前三个方面是合宪的,第四项(处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也是合理的,但在实践(包括立法实践)中被滥用了;《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中对委员长会议的有关规定却大大地扩充了委员长会议的职权,超出了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围,有违宪之嫌。在实践中委员长会议更是权力膨胀,几乎成为常委会的领导机关,行使了许多属于常委会的职权。如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0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如2008年12月1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同意财政部在预算批准前预拨项目支出资金的汇报,同意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支出资金,将庞大的4万亿财政支出直接排斥在了预算审批监督之外。 [17]委员长会议的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改变了人大的民主议事性质,将其演变为了“二政府”,使人大正朝着行政集权化而不是民主化的方向发展,这是令人十分担忧的。

注释:

[1] 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修订:《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8页。

[2] 据不完全统计,1954年一届人大副委员长有15位,1959年二届人大有16位,1965年三届人大有18位,1975年四届人大有23位(含届内补选),1978年五届人大达到30位(含届内补选),1983年六届人大有21位(含届内补选),1988年七届人大、1993年八届人大和1998年九届人大,副委员长数均为19 位,2003年十届人大副委员长有15位,2008年的十一届人大副委员长人数是历届最少的(13人)。“13位副委员长9张新面孔”,晶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访问日期2011年9月26日。。

[4]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6页。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辞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8页。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7] 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8] 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9] 同前注④,蔡定剑书,第477~478页。

[10] 调查研究工作是保证常委会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调研应属于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要应是专门委员会)而不属于委员长会议的工作范畴;在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决定调研后需要对有关调研作出安排,这种十分具体的工作又主要应是各办事机构的工作,委员长会议不必多插手。至于调研后的分析研究,所提出的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为常委会审议该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等等工作,都应当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中如需要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则只能由专门委员会、而不能由工作委员会进行)。

[11] 常委会的服务机构主要有秘书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办公厅下设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另有培训中心、信息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杂志社、图书馆、会议中心和大会堂管理局为事业单位。”“办公厅、法工委、预算工委和各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服务机构,受委员长会议和秘书长统一领导,由秘书处统一协调工作。”同前注④,蔡定剑书,第488~492页。

[12] 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民主法制建设,委员长会议的地位应适当淡化,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应有所加强;委员长会议领导下的办公厅、秘书处的权力应适当削减,专门委员长的办事机构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13]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区别,一方面是成员不同(前者是人大内部成员,后者是人大外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是,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人大行使权力的一部分、一个环节、一个程序,是权力链中的一链(但一般不能单独发生效力),工作委员会是人大以外的机构在为人大工作做准备,是权力行使之前、之中、之后的环节(但主要是之前、之后)。有学者认为,“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没有严格的界说,它们都是职能机构的附属机构,都为职能机构提供服务。当然,这种服务的性质有所不同,工作机构侧重为职能机构提供直接的工作服务。办事机构侧重办理行政后勤服务事项。”同前注④,第476页。笔者认为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之间还是应该有较为明确的界线,但这一界线怎么划,则还需进一步研究。

[14] 同前注④,蔡定剑书,第492~493页。

[15] 虽然《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处理的是“常委会”(而不是人大)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人大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宪法》第61条),因此,委员长会议也可能、可以筹办人大的会议。如2011年2月16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7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拟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在此委员长会议建议的是 “常委会”议程,但该议程涉及即将召开的人大会议议程,因此委员长会议也间接地参与了人大会议议程的确定。而委员长会议的这类“建议”又往往是以办事机构的大量工作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