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量的人生格言范例6篇

正能量的人生格言

正能量的人生格言范文1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担负着教书育人、传播人类文明、培养合格人才、提高民族素质的重任,教师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人才的质量与教育的效果。教师不只是要会教书,而且要会育人,教导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如何做人。结合本中学的办学思想,来谈谈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一、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教师的人格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教师的人格魅力是提

高教育质量的前提。一个教师对自己育人的工作职责是否明确,也就是说一个教师的教育思想是否端正,这是衡量一个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也是师德规范的首要问题。

(一)教师崇高的思想品德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起着奠基作用。

中学生世界观尚未形成,正处于可塑性最强的年龄阶段,是形成人格及人的基本素质的关键时期。学校教育,应首先是“成人”的教育,“成人”才能“成才”。人的素质是个整体,而人格素质则是其根和主干,它决定着学生素质的发展方向。教师是他们心中的偶像和效法的榜样,教师的思想素质无疑会在无形中给学生以影响。

(二)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起着催化作用。

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品质高尚,而且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首先,他应满腔热忱,关心爱护学生,不歧视、辱骂、体罚学生,这样的教师可敬可亲,学生才会愿意学,也才学得好。其次,他应该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总是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这同样会给学生以影响和感染。

(三)教师文明的言谈举止对学生思想品质的形成起着修正作用。

教师是教人怎样做人的人,首先自己就必须知道怎样做人。教师以身作则,才能起到人格感召的作用,培养出言行一致的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是教师内在素养的外在体现,都会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学生也正是通过这一点来了解教师的思想,教师注重修养,注意言行,处处给学生做出表率,言教辅以身教,身教重于言教,学生受到影响,其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受到约束,得到修正。

(四)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学生思想品质的形成起着完善作用。

一个心理不健全、不健康的教师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同样,一个心理不健全、不健康的学生也很难说是一名优秀的学生,将来也很难成为出众的人才,挑起重大的责任。完整的德育教育应包含心理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是今后德育中应该加强的地方。

二、影响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最不可忽视的应是社会影响、人际交往及课外生活的内容。在现代多元的社会思潮及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下,由于学生自身发展的不成熟、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模仿心理、流行心理、攀比心理较强,很易受到社会中消极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从他们的人际交往圈中导入。如果教师不在这些方面加以注意和进行正确引导,会使教育效果出现偏差。所以教师在具体的教育中应注重提高人格素质教育的针对性及可行性,应注意根据学生的实际及个体特点找准人格教育的切入点,注重言传身教的结合,情理结合,学校、家庭、社区的结合,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结合。切实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人格素质。那么,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该如何“以身立教”,以人格培养人格呢?

首先是教师要真诚。

教育学生不是演戏,决不能搞“两重人格”。只有真正发自内心的、表里如一的、言行统一的美好品德,才能在学生身上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作用。使他们受到教育和感染,引起他们的共鸣和仿效。要以诚相待,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其次是教师的人格要合格。

教师的职责是育人,在育人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一种观念:学生接受能力有强弱、学习进步有快慢,在教育教学活动时可以因人而异、分类推进、互帮互学。教师要用健全的人格素质和良知影响学生,关心学生。教师的人格作为师德的有形表现,高尚而富有魅力的教师人格能产生身教重于言教的良好效果。学生对教师特有的期望和信赖,往往使他们在观察教师时,产生一种放大效应,教师的一种小小善举,会使他们感到无比的欣喜;教师的一点小小瑕癖,则会使他们产生巨大的失望。所以,教师必须对自己的人格修养提出严格的要求。

第三教师要讲究文明,以身作则。

对于教师来说,言谈举止不是区区个人小事,而是一种对于学生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因素。笔者认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就像我们照镜子一样,你对他笑,他就对你笑;你对他怒,他就对你怒;你对他冷淡,他就对你冷淡。有所不同的是:你若对他微笑,他可能对你大笑;你对他冷嘲,他可能对你抵触。而后,你再对他笑,他也有可能无动于衷。

所以,教师的高尚人格不仅应当反映在内在的精神境界上,而且应当体现在外在的言谈举止上。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仪表。主要包括衣着发式,修饰打扮等,是教师展现在学生面前的外部形态。这方面的要求是要清洁整齐,朴素大方,协调得体,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吻合。

(2)举止。包括坐立行的姿势,以及表情动作行为习惯等。是教师与学生交往中的“人体信号”。这要求是表现出良好的教养和振奋的神态,要与教育教学过程密切配合,发挥出最佳的辅助作用。

(3)语言。这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教师的语言要规范纯洁,准确鲜明,生动幽默,要善于运用语言的力量启动学生求知的欲望,拨动学生上进的心弦,把知识真理和美好的感情送进学生的心田。教师的语言还要情理结合。要让学生知晓做人的基本道理,让学生在思想上认同以后再加以行为上的引导,使他们在思想、行为上不断积累,加强自己的人格素质。

(4)礼仪。主要是指教师在与人交往时所表现出来的文明礼貌行为的总和。富有时代特点的必要的礼仪,是协调人际关系的杠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教师要通过文明的礼仪表现出应有的风度,反映出对他人应有的尊重,从而不但给学生以良好影响,同时也促进全社会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

第四教师要全面发展。

正能量的人生格言范文2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人格魅力 潜教育价值

所谓教师人格,是指教师作为教育职业活动的主体,在其职业劳动过程中形成优良的情感,合理的智能结构,稳定的道德意识和个体内在的行为倾向性。[1] 教师的人格魅力是基于其出类拔萃的人格构成而升华起来的、通过长期的教育实践而形成和发展的独特的感染力、影响力与号召力之总和。它像光环一样使人产生晕轮效应,使学生感到他的一切品质都富有魅力从而愿意与之亲近和交往。[2]

一、中小学教师的人格魅力构成的要素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会产生重要而持久的影响。每一个具有人格魅力的教师都是立体的、丰满的,是多方面综合素质的体现。

(一)品格高尚,热爱学生

一个好的教师除了具有丰富的学科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有高尚的品格。教师的人格力量,尤其是道德人格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任何教科书、任何道德箴言、任何奖励和惩罚手段都不能替代的一种力量。正如德国著名教育家第斯多惠所说: “一个真正的教育者,根据他自己和别人的宝贵经验,他知道,通过你是什么样的人要比通过你知道什么,可以获得更大的成效”。[3]相关调查表明,青少年学生对什么样的老师是理想中的老师的词汇描述中,最多的当属教师的道德品质魅力,如宽容、善良、责任心、爱心、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严于律己、公平公正、尊重、理解学生等,都是中小学生心目中理想的教师道德魅力。作为教师,首先要对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爱岗敬业;其次要热爱学生,一百位不成功的教师,可能会有一百条失败的原因;而一百位优秀教师,却都有一条共同的成功经验,这就是热爱学生。教师的爱,是沟通学生心灵,启迪学生智慧的金钥匙。教师无私的爱,是教师人格魅力之灵魂;最后,教师要有奉献的精神,“奉献”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是教师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具体体现。[4]

(二)学识渊博,多才多艺

俗话说:“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首先要有一桶水。” 法国文学家罗曼·罗兰说过,“要播洒阳光到别人心中,总得自己心中有阳光”。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育是复杂的、多向化的过程,好奇心比较强,有很强的求知欲望,对教师的综合能力有更高的要求。[5]很多人都认为让高素质的教师教中小学是浪费资源,其实不然。中小学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向师性,更需要高素质的教师。一代博学大师钱钟书,之所以魅力四射,赢得几代人的仰慕和爱戴,主要是他老人家博古通今、学贯中西的渊博学识。教师的人格,美在渊博的学识,灵动的智慧。知识是水,魅力是舟,魅力需要知识的承载方能显出迷人的风采。大量的事实表明,当代的学生不喜欢那种古板、单一的教师,而是喜欢那些不仅学识渊博,而且兴趣广泛多才多艺的教师。教师兴趣、特长的丰富性,将表现出教师自身人格力量的丰富性,同时会对学生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使其成为学生效仿的榜样。这样的教师将会像一块磁石一般,牢牢地把学生吸引在自己的身边,真正能培养出“自己的学生”。[6]

(三)个性突出,不教而教

个性就是一个人的整体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教师的个性魅力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精神面貌。具体体现在教师的兴趣、能力、性格和气质上。性格活泼开朗、有耐心、热情、幽默、富有童心、积极乐观的教师是中小学生心仪的教师。教师健康的个性对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教师健康的个性犹如无声的语言感召着学生,润物细无声般熏陶着学生,使学生在与其交往的过程中,将教师的性格、态度、言行举止慢慢内化到内心深处。[7]

二、中小学教师人格魅力的潜教育价值

教师的人格魅力是一种教育资源,是最宝贵的教材。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教师的人格,就是教育工作的一切。”[8]

(一)教师人格魅力对学生的人格具有陶冶的作用

孔子说:“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与之化矣。”教师的人格魅力犹如蜂蜜,能将学生紧紧地凝聚在其周围,使学生迷恋而爱听其教诲。在学生与教师朝夕相处的过程中,教师的言谈举止、待人处世,乃至气质、性格等,都对学生起着熏陶、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9]

(二)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行为具有榜样作用

日本学者继有恒(1961)在研究中发现,喜欢某位教师的小学生有80%、中学生有75%想成为像这位教师一样的人。正如布鲁纳所说的那样:“教师是教育过程中最直接最有象征意义的人物,是学生可以视为榜样并拿来同自己作比较的人物。”在学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教师自然成为学生模仿和学习的对象。正如植物有趋光性、趋水性一样,学生也有“向师性”,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被学生观察着、思考着、效仿着。[10]“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教师应注重修养,注重言行,以身作则,处处给学生做出表率,所谓“身教重于言传”。

(三)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成长具有激励作用

教师高尚的道德,广博的学识,甘为人梯的奉献精神及对学生无私的爱,激励着学生奋发图强,不断进取。鲁迅先生在回忆他的老师藤野先生时说:“每当夜间疲倦,正想偷懒时,仰面在灯光中瞥见他黑瘦的面貌,似乎正要说出抑扬顿挫的话来,便使我忽又良心发现,而且增加勇气了,于是点上一枝烟,再继续写些为‘正人君子’之流所深恶痛疾的文字。”[11] 可见,当学生被教师崇高的理想和敬业精神所打动并转化为一种洋溢在胸中的内驱激情时,他就能从疲软、松懈等消极的状态中走出来,进入意气风发、自我奋进的境界,形成外在行为与心灵渴求合二为一的“内部学习”。

三、结束语

古人云:“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教师应努力加强自身修养,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以自身人格的魅力塑造学生的人格,以自己的德、才、情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终生受益的影响和感化。

参考文献:

[1][8] 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学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135﹒

[2][7] 张文翼.论高校教师人格魅力的潜在课程功能 [J]﹒高校论坛,2011,(12):65-66

[3] 张焕庭.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350.

[4] 杨珺﹒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人格魅力及塑造 [D]﹒吉林:延边大学,2010﹒

[5] 石哲界﹒中小学教师道德人格素质的魅力与塑造 [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25(3):53-54﹒

[6] [9]方惠娟﹒论教师的人格魅力及潜教育价值[D]﹒苏州:苏州大学,2010﹒

正能量的人生格言范文3

一、终身学习,博学多思

教师必须抱定终身学习的观念,学习自己擅长的,也要学习自己所不擅长的,不能说样样精通,最起码是样样必知,尽量弥补自己知识上的盲点。因此教师必须时时更新知识和技能。教育教学工作已经不需要单一素质的教师,而是需要大批具有综合素质的教师,因此教师的学习是刻不容缓的。

二、完善性格,成就人格魅力

教师的性格好坏,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和人格的完善。不论你是哪一类的性格特征,都要紧紧围绕服务于学生这一主要前提,一切为了学生,有时不能恣意任性,不能把家里的、上司的、同事的、个人的不良情绪和怨气带到学生中去,强加给无辜的学生,让学生代己受过,因此教师必须得忍常人所不忍之忍,才合乎师道。教师应尽力完善性格之中不良的一面,促其积极健康发展,给学生展示完美的性格特色,成就自己的人格魅力。

三、言谈举止,遵礼合仪

教师的语言技巧,行为举止,决定你能否走进学生心里,是否拉近与学生的距离,语言和蔼,态度亲切,行为得体,举止端庄,也展示着教师的个人修养水准。语言幽默、语速适中、变化多样、神态自如,不仅语言如此,身体的动作――行为语言也应得体。不急不躁,处处给学生合乎礼仪的示范,时时给学生合乎标准的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让自己美好的形象永驻学生心底。

四、团结协作,和谐关系

教师的职业是群策群力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只有通力合作,才会结出丰硕的果实。教师必须团结协作,和谐关系,形成融洽的团队氛围,发挥集体的优势与力量,才会显示个人的能力和水平,只有集体的力量不断壮大,个人的潜能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五、为人低调,正直诚信

沉甸甸的谷穗总是低着头,稗草总是昂着头,可是谁有分量?不言而喻!为人低调,高调处事,正直善良,诚信待人,谦恭谨慎,还会计较什么呢?

正能量的人生格言范文4

关键词:人格魅力 职业特征 精神境界

“师者,人之模范也。”教师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影响是任何书上、任何箴言、任何惩罚或者奖励都不能代替的一种教育力量,也就是我们说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那么身为教师,我们应该怎样发挥我们的人格魅力呢?教师的人格结构与一般人一样,但又具有教师的职业特征。夸美纽斯说过:“教师的职务是自己的榜样教育学生。”一名优秀的教师,除了必须以满腔的热情对待教育事业,关爱学生之外,还必须有目的地,高标准地去塑造自己的人格魅力,只有完善了自己的人格魅力,才能培养出更健康的人格。

古语云:“善歌者教人习其声,善导者教人习其志”。教师对自己育人的工作职责是否明确,教师的教育思想是否端正,这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的根本,也是师德规范的首要问题。教师崇高的品质对学生的品质的形成有着榜样作用。教师是他们心中的“偶像”和效法的榜样。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品质高尚,而且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首先,他应满腔热忱,关心爱护学生,不歧视、辱骂、体罚学生,"亲其师而信其道",这样的老师可敬可亲,学生才会愿意学,也才学得好。其次,他应该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总是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这同样会给学生以影响和感染,使本一心向善的学生更增添了动力,小树才有机会长成参天大树。教师文明的言谈举止对学生思想品质的形成起着修正作用 。教师是教人怎样做人的人,首先自己就必须知道怎样做人。教师以身作则,才能起到人格感召的作用,培养出言行一致的人。如果一位教师在讲台是教育学生应当诚实,但某天为应付检查,为了听领导的话,居然教唆学生如何去说谎,在学生心灵中留下难以磨灭扔阴影,那又如何来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呢?。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是教师内在素养的外在体现,都会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而学生也正是通过这一点来了解教师的思想,"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教师注重修养,注意言行,处处给学生做出表率,言教辅以身教,身教重于言教,学生受到影响,其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受到约束,得到修正。

教育学生不是演戏,决不能搞“两重人格”。只有真正发自内心的、表里如一的、言行统一的美好品德,才能在学生身上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作用。使他们受到教育和感染,引起他们的共鸣和仿效。要以诚相待,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我在刚做班主任时,曾走过一段费力不讨好的道路,对于学生的错误,我非得揪出来,从不轻易放过。因为我认为如果不管他们就是不负责,而教师就得负责,这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有的学生"不认真"做值日,我就在班上公开批评他,而后便是罚他再做一天,并申明,如再不认真就再做,直到会做为止。结果值日问题只是在短期内有一些变化,时间不长又开始恢复原状了。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百思不得其解,请教了老教师之后,我才明白这是独生子女的通病。家长们总认为孩子干点儿活得很累!于是,大人们便剥夺了孩子们的锻炼机会,直至今日孩子们没有能力。在与家长的交流中,我了解到绝大多数学生在家里根本是不干活的。因此,他们中的多数并不是故意偷懒,主要是由于不知道怎样做才算是认真?怎样才算是做好了;再有就是有些学生已经养成了偷懒的坏习惯。基于这种情况,我在班上没有责怪他们,而是对他们讲:"我认为大家都想努力为班级奉献自己的一份心,只是有些同学实在是不知道该怎样做才能把事情做好。今后,我会教同学们做。"从此,我几乎每天都和同学们一起做值日。对于做得好的学生,在班里大力表扬。从此,班里的值日问题基本解决了。从这件事情的解决中,我领悟到了学生绝不是我们可以随便发泄怨气的被动接受者,对于教师来说,言谈举止不是区区个人小事,而是一种对于学生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因素。我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就象我们照镜子一样,你对他笑,他就对你笑;你对他怒,他就对你怒;你对他冷淡,他就对你冷淡。有所不同的是:你若对他微笑,他可能对你大笑;你对他冷嘲,他可能对你抵触。而后,你再对他笑,他也有可能无动于衷。

正能量的人生格言范文5

【关键词】证人证言;裁判理由;证据能力;自由裁量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证人证言作为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言词证据,从本质上说,证人证言是客观世界发生的事实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映像,再由证人通过语言表述出来的一种信息[1],虽然可以直接反映和还原案件情况,但相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其主观性、易变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又决定了审判实践中认定的复杂化。如何增强证人证言的可采性,使之做出合理合法的认定,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证据学和心理学视角下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19条和120条还规定了证人签署保证书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实际上证人证言受到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并不能保证证人提供的证言都是可靠和可信的。从证据学角度看,证人在案件中扮演的特定角色决定了证人证言不可替代,从心理学角度看,证人证言是证人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的综合反映,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

(一)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

证人身份的形成是由客观因素所决定的,不能由其他人任意地指定或替换。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自然派生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在一个特定案件中,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总是特定的,证人与案件关联的客观事实不可分开,哪怕将自己所知的全部信息“全盘托出”,反映的案件情况也可能不那么全面。再加上,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这些信息是否能够全部输出,也实难定论。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不高,据最高院统计,全国刑事诉讼一审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足10%,二审出庭率不足5%[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加剧了证言的稀缺性,进而引发了“买证”、“威胁、恐吓”等非法方法取证行为。因此,证人证言常常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

(二)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

我国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裁判者根据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能抽丝剥茧构建出“案件事实”,但这种案件事实只是证人的主观表述,其中不乏伪证和错证的存在。伪证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言,主观上有明确的陷害或者包庇他人的目的。错证是证人在作证过程中非故意地作出与事实有出入和不相符的证言,这一般源于感知误差、记忆误差、表述误差[4]。这两种不真实的证人证言区别就在于动机的差别。但不管怎样,任何一种证言都是经过人脑加工处理后的一种“意见”,证人通过语言将过去发生的事件以自己希望的式态再现在法官面前[5],人人都有可能产生证词失真的现象。既然如此,司法人员在对待证人证言时,必须明确证言的主观性这个特点,对证人证言的使用去伪存真,做出真实可靠的判断。

(三)证人证言容易发生变化

证人证言的主观性不可避免的造就了证言的不稳定性或易变化性。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提出了著名的“遗忘曲线”,揭示了人类的记忆规律,记忆在短时间内,遗忘的速度比较快。经过一段时间后,遗忘速度会比较缓慢。具体到案件中,证人的记忆会随着诉讼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减少,案件处理花费的时间越多,对证人记忆的“损坏”就越大,因此在不少案件中,证人前后证言不一,甚至难以对有关情况作出清晰系统陈述的现象也愈明显。此外,证人证言还要受到宣传和舆论、司法机关人员的暗示、当事人的恐吓和威胁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而发生扭曲。

二、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认定的困惑——基于裁判理由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人证言该类证据的采信较少,运用不充分,这似乎与证人证言的天然弱性有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证人证言”为关键字,“民事案由”为案由条件进行筛选,共检索出532435份裁判文书。笔者对其中公开的文书进行任意的抽取,尽管抽取的案件不能精确反映当前证人证言认定的全貌,但通过部分案件中对证人证言的甄别和采信情况足以剖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认定采信的难点所在。笔者发现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裁判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

(一)不符合证人的主体资格

只有具备证人资格的人才有权在诉讼中作证,其证言才能够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6]。我国古代法律中对证人资格早有规定,唐律中明确规定“旬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皆不得令其为证”[7],表明从年龄角度对证人资格有所限制。我国诉讼法规定,只要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能做出符合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的证言,都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人。笔者检索的相关判决中也有如下表述,“付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并不能与正常人交流,也不清楚表达其意思,亦不能证明付某某提交的书面证明系其所写……证人付某某在庭审中无法清楚表达其意思,故本院对署名为付某某的书面证明不予采信”①。“何某某、纪某某二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二人心智发育均正常,证言的内容并非是二人无法理解的事实,而是二人目击的事实,对于这样简单的事实,二人完全能够说清。两人的证言具有可信度,本院予以采信。”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实务中主张的证人范围是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仅指向有关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8],不包括审判官、检察官、当事人、被告人等。不少的判决中也直接排除了本案当事人、诉讼人作证的可能性,如“询问人杨某某已经作为本案的被告出庭,不具备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③。

(二)存在利害关系

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没有当然地排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有所体现: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要低于其他证人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在随机抽取的裁判文书中发现,基本上排除证人证言无一例外最主要的裁判理由就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例如韩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裁判理由部分如下“两位证人书面证言,因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朋友关系,且无其他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佐证其相应的事实,本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④再如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判决也有类似表述“证人是原告母亲,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证言不予采信。”⑤

(三)证人证言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9]“孤证不能定案”这一规则具体体现在我国《民诉法》以及《证据规定》中,核心在于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我国民事诉讼较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因此,像证人证言这种极具主观性和易变性的证据在定案中尤为谨慎。正如德国学者所言“证人是最经常的证据并且除了询问当事人外,是最差的证据。”[10]裁判理由中也经常充斥着“该证人证言系孤证,证明的事实与被告所述相互矛盾,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定”⑥,“证人证言系孤证,证人之间无法相互印证……”⑦。

(四)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既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证词。不管是何种形式的证人证言,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来源是指证人曾亲自感知事实的发生,或是道听途说转述他人对事实的陈述。前者是自己亲身经历,证言更可靠,后者仅是转述,在证言传递的过程中会发生信息的遗失、篡改或添加,在交叉询问时往往是“空话连篇”、“言过其实”甚至“不知所云”,这都极大降低了证言的可靠性。英美法系也以传闻证据规则将其排除,而我国尚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民事裁判中更多的是以“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孤证不能定案”将其排除。例如在一份离婚判决中有这样的表述“……证人与原告是很要好的朋友关系,证人所述都是听原告说的,并非亲眼所见……该证人证言系单一证据,无其它证据佐证,对其余证言不认可。”⑧另外,违法获取的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领域中主要体现当事人指使、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就发现证人邓某某在庭审中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证言不予采信,并处1000元的罚款9。

(五)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证词前后矛盾

证人出庭作证是整个证人制度的核心,也是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对于本应该出庭而拒不出庭的证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将被以藐视法庭罪定罪[11]。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也规定无正当理由证人拒绝作证的,会判处“藐视法庭罪”,并处罚款1000英镑[12]。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处罚款甚至拘留[13]。我国立法并未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没有任何惩罚措施。证人不出庭,法庭及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特别是在多份书面证词前后矛盾时,证言的真伪就无法甄别。裁判文书中也不少看见“……本院认为,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与二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10“证据一、三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四,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对债务不知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1等表述将其排除。

三、法官在证人证言认定中的自由裁量

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活动中证据的认定主体,其自由裁量权无疑对证人证言的认定起决定作用。

(一)法官在证人证言证据能力上的自由裁量

证据能力问题涉及证人提供的证言能否被法官在审判中采纳。在大陆法系证据法律制度中习惯称之为“证据资格”,英美证据法律制度中概括为“可采性”。一般来说,这种证据能力问题仅仅解决或者确定某种证据是否可以在诉讼或者其他证明活动中采纳。我国关于证据能力的标准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或者表面上是真实的,对于伪造或虚假的证据就要予以排除。但证人证言很难像一般书证那样,可以通过鉴定来辨真伪。至于证言实质内容的可靠程度则由法官依据证明力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关联性判断本身就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正如华尔兹教授所指出的“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相关性容易识别,但却不容易描述……法官有时对证据有一种感觉、一种直觉的反应,其基础是他们的经验、常识等[14]。对关联性进行判断所基于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实则就是法官个人的认知和判断,这其中必然依托于自由裁量权。例如在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对证人刘某某的出庭陈述“我是上诉人的妹妹,2014年8月23日,我去赶集在路上遇到上诉人,然后听说王某出事了,上诉人将钥匙交给了王某的妻子。”法官就认定该证人证言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不予采信1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在主体、形式和程序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具体而言,法官对合法性的判断有两种不同的尺度,一是客观标准,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准;二是主观标准,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15]。我们可以来看这样一段判决表述“本院认为……针对张某某等主张郭某某所提供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系经过剪辑且并非真实声音,亦未经他人同意录音系非法证据。对此,首先张某某等并未针对该录音证据提出真伪及完整性鉴定,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虽然本案所涉录音证据未经被录音人许可,但并未严重侵害被录音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且因录音证据取证方法不当对被录音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采信该录音证据亦能够最大限度发现真实,故涉案录音证据不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13不难看出,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能力的限制规定较少,法官在证据能力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如果没有相关规则的限制,很有可能导致法官对证人证言认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

(二)法官在证人证言证明力上的自由裁量

证据在其分量,而不在其数量[16]。如果说证据能力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那么证明力显然是一个事实问题,证明力的判断也成为了诉讼中最能体现人智慧的阶段[17]。《证据规定》吸收和借鉴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要求法官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又要依据自己的良知、理性、道德和经验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独立作出判断。但证据证明力向来没有一个绝对、固定而统一的标准,法官一般从可靠性和关联性来评价,其实质也是发挥自由裁量来具体掌握。主要问题在于,我国没有确立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模式,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其本身就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法庭提供证言,正所谓“基于直接审理主义之理论,未经参与审理之推事既未就证据为直接调查,无从发生正确之心证,自不得就该证据之证明力为自由之判断。”[18]随着大量不出庭证人陈述转化为书面证词进入诉讼程序中,内容是否发生失真不得而知,法官依其“本心”对证人证言证明力所作的自由判断,极有可能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进而演变成打着“自由心证”幌子的“枉法裁判”。笔者检索的裁判文书中不乏有对于不出庭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证明力的判断,法官一般只能调查询问原(被)告,然后结合原(被)告双方是否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果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则以“该证人证言证明力低,且原(被)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观点,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来结尾。另外,证人的品格好坏、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也会一定程度影响法官对证明力的认定。有人曾在法官中就证人的不良品格或劣迹前科以及与当事人有亲友关系是否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这两个问题展开调查,结果发现50%以上的法官都认为有的情况下会影响,认为不会影响的分别仅占7%和2%[19]。从关联性看,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性越强,证据的证明价值越高,但往往关联性标准十分不具体,还是要由法官的逻辑和一般经验来评价。由此不难看出,相较于证据能力的判断,法官对证人证言证明力进行判断时,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不可避免,只是在程度和范围有所差异。

四、规范证人证言认定的合理路径

(一)以传闻证据规则弥补证据能力缺陷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凡是非由陈述者本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言词证据都不能被采纳[20]。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1)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是在法庭以外所作的书面证言;(2)他人在法庭上转述证人的陈述。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有:第一,证言的亲历者不出庭,对其证言的感知、记忆、形成过程、陈述的心理表现等情况无法审查,不利于判断证言的真实性。第二,转述的证言不具有亲历性,不能真实反映案件情况,交叉询问受限,法院无法获得可靠的心证。我国目前证人作证的情况却是:证人普遍以各种“正当理由”不亲自出庭作证而代以用书面证词,也没有什么证据能力规则对此加以限制。虽然《民诉解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仅仅能够排除少量的以非法方法获取的传闻证据,而大量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传闻证据依然畅通无阻地进入庭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上的限制作用甚微。即使确实存在以非法方法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获取证人证言,是能否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排除,这恐怕还要看法官如何裁断。毕竟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背景下,有证人证言总比没有证人证言来得好,法官不能够、不愿意排除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现象,我国应当确立传闻规则。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传闻证据都来得那么不可靠,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传闻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不可或缺时,也有其使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空间。若一律将其排除,则可能也不利于发现个案的真实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英美法系传闻规则的“可信性”和“必要性”的例外限制标准,对《民诉解释》中“证人不能出庭的理由”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原则上,传闻证据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一律排除,只有证人在死亡、患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无法传唤或出庭时,法院才可允许其提交书面证词。当然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纳的传闻证据也具有证据能力,前提是法官不认为当事人出具的传闻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以非法证据排除之。因此,建立传闻证据模式的证据能力规则可以适当地减少法官不受限制地采纳传闻证据,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倒逼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对解决当前作证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品格证据检验证人证言可信性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21],主要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我们都知道关于证人证言探讨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其可信性,一般而言,品格好的人,如实提供证言的可能性更大,反之则小。但事实上,无法否认的是,在民事领域中,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也有可能提供虚伪的证言,爱撒谎人也有说真话的可能性。换句话说,证人的品格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证人证言为假,但通过品格证据来增强或削弱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还是比较合理。尽管当前民事诉讼立法上未有品格证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已有其身影。例如离婚类型案件中,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等恶习均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这些证据不仅会影响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而且还会成为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重庆首例短信性骚扰案件中就直接涉及了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告为证明自己品行良好,向法庭提供了学校对被告的年度考核意见、考核材料。原告也提供当地教委调查报告中一位女教师的作证,证明被告对其曾经进行过性骚扰。这份证言其实就是关于被告在性方面十分典型的不良品格证据。再观同类型的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中,原告同样提供了一份被告被所在学校给予的处分,处分中明确写明“与个别教师交往过程中言谈举止过于随便,由玩笑不当发展到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的形象”,这份证据也是证明被告行为不端的品格证据。并且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证据,判决原告胜诉。虽然实践中不少案件都是涉及当事人品格证据的采信,但是我们不难引申出,对于证人证言的品格证据同样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1)证人所犯罪与所陈述的证言内容无关的,只能表明证人对法律行为规范的不尊重,可能也有撒谎的动机;(2)证人曾经犯伪证罪或者曾经因虚假陈述被制裁的,说明更具有说谎话的倾向;(3)证人一向的社会道德评价可以在某些程度上反映证人是否如实作证的可能。虽然证人的品格证据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但是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无论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司法改革要求作证前签署保证书,都不约而同强调证人如实作证的重要性。因此,我们有必要确立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具体言之,采纳证人的品格证据要依个案情况具体判断,但大前提就是能够纳入法官评价范围的品格证据仅限于和证人证言真实性关联性相关的证据,其证明力的大小还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经验规则进行充分的内心推理后做出裁量。

(三)以法官推理约束自由裁量权

在优先证据规则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往往不如物证和书证,正因为这样,在其他证据存在缺失或缺陷的情况下,才更能体现证人证言证据的价值。法官在其自由裁量的权限内,依据证据规则,利用专业素养,对证言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展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不仅仅是法律方法论的问题,更是司法正义实现的问题,确切地说,法官裁判案件离不开合理的、缜密的法律推理,无论是形式推理,还是实质推理,在司法实践中都获得较为普遍的运用,例如就大陆法系而言,在整个裁判过程,法官主要运用的推理便是演绎推理,在证人证言证据的甄别和确信过程中,同样离不开法官进行必要而合理的实质推理。证人证言证据认定中实质推理的运用,主要是立足法官造法、自由裁量的自主性的发挥,强调法律目的或价值的实现,以“追求司法审判结果的正当性或可接受性”[22]。由于证言主要基于证人记忆,而记忆具有模糊、主观意化和失真的特点,需要严格地审查、运用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相结合来验证证言的可信性。在证人证言证据的判断过程中,法律推理的运用必不可少,根据证人的直接言词,既要依据证据规则进行针对法律规范的形式推理,又需要切实把握证人证言证据的特性,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对证人证言展开实质推理,这样不仅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且也能实现法官在实现司法正义以及确信证人证据过程中的灵活性。实质推理的运用,更能符合人们要求法律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心理,确保证人证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可信性。比如,证人声称,夜晚十分清楚地看到某某殴打某某,那么法官就要分析,案件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是否有月光,光线如何,证人与案发地点的距离,还要运用一些光学原理和心理学的知识,判断证人的证言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是主观臆断或想象,然后确立其证言是否可信。整个推理过程是在法定的证据规则之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之内,依据公正正义的职业素养、理性敏感的专业优势进行法律推理。在围绕证人证言证据认定的法律推理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相信法官,赋予法官充足的空间,对证言进行自由裁量;另一方面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心证,统一法律的适用,我们需要明确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所应考虑的可能因素:第一,证人性格是否正直、诚实;第二,证人就陈述事项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第三,证人有无偏见、利益和其他动机;第四,陈述是否前后一致;第五,证人的表情、语速、口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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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见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二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8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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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能量的人生格言范文6

一、漫画型选择题

漫画具有形象生动、寓意深刻、针砭时弊、设计新颖等特点。以漫画作为情景材料命制的试题,角度新颖多变,思路宽泛活跃,卷面形象生动,不仅能给考生带来图文并茂的美感,而且也丰富了高考考查考生思维能力、人文素养的形式。另外,漫画试题要求考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有利于提升考生阅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人以教育和启迪。

从2010年至今,漫画型选择题已成为浙江高考文综思想政治的必考题。

解答好漫画型选择题,首先要了解该题型的构成。一般而言,漫画型选择题包含题干与题肢两个部分。题干部分一般由漫画(包括标题、画面、说明性文字)和选择要求构成;题肢部分一般是指根据漫画的特点,要求我们分析漫画,解决漫画揭示的问题,以及对我们的启(警)示等,分为单项型题肢和组合型题肢。

其次,要审好题干,读懂画面,把握主题。标题是漫画的主题,往往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我们要认真领会,深刻把握。说明性文字往往给予我们某种提示、说明、要求和补充,虽然言简意赅,却能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漫画的寓意,所以我们应该仔细品味漫画中的说明性文字,认真思考其所蕴含的意思。

画面是漫画的核心,它往往由多个要素(包括人物的动作、语言、表情等)整合而成,画面上的每一个细节,对表达漫画的寓意都有重要的提示作用。有的漫画只有一个画面,而有的由两至三个画面组成,这就需要把所有画面有序地串联起来,加以综合分析,这样才能有效地帮助我们揭示漫画的主题,实现从表意到寓意、从现象到本质的顺利转变。

题干中的选择要求往往用一个短语来表述,但是多样的,如有的是要求选择正确的观点,有的是选择错误的观点,有的是要求选择对我们的启示、警示作用等。因此,审读选择要求必须做到“咬文嚼字”,以明确选择的条件、角度、程度等,否则,“一着不慎”,就会“满盘皆输”。

第三,要审好题肢,分析各题肢项,做到干肢相连,在此基础上决定取舍。一是要认真阅读,弄懂每个题肢的内容,判断正误,为正确取舍题肢打下基础。二是要分析题干与题肢间的联系,这是正确取舍题肢的关键。一般来说,明显与题干无关或与选择要求不符的题肢,不选。题肢本身正确,且与题干有关,存在选与不选两种情况:与题干有直接关系的正确题肢,且符合漫画意图的,应该选;与题干仅有间接关系的正确题肢,不选,因为这属于二级引申。

【例题1】(2013年浙江高考文综卷第26题)看漫画《问候的变化》(作者毛铭三),其蕴含的经济生活的道理有

①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 ②消费者要量入为出,适度消费 ③消费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变化而变化 ④消费形成的新需求对生产的升级起着

导向作用

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解析】首先,解读好漫画的标题“问候的变化”,尤其是“变化”一词,说明它是一个过程,要求我们作一比较,比较“过去”和“现在”,这在画面中也标着。其次,要弄清选择要求“其蕴含的经济生活的道理有”的含义,即要求我们从漫画中揭示“经济生活”的相关道理,可以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等角度去考虑。接着,我们要审读画面(包括文字),该漫画由两幅画面组成,两个主人公之间不仅“对话内容”发生了变化,而且体形、所拿物品、衣着发型等都发生了变化。第三,分析各题肢,撇开漫画看,所有题肢表述正确,因此,该题选择正确题肢的关键在于该题肢是否与题干紧密相联。结合漫画的主题,我们可以发现:人们的问候语、体形、所拿物品、衣着发型等都发生了变化,反映出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升,而生活水平提高的原因在于人们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②、④项本身正确,但与题干无直接联系。故该题的正确答案为C。

除了熟练运用上述步骤解答漫画型选择题,我们还应当培养学生对社会热点话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问题的关注,提升赏析漫画的能力,明辨是非,通过精选典型的漫画型选择题,加以必要的训练去落实和提高。

二、因果型选择题

因果型选择题的最大特点是题干和题肢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常以“因为”“原因”“依据”等设问呈现。该类型试题在历年的浙江高考文综卷思想政治选择题中也常出现,2010至2012年各2个,2013、2014年各1个。

正确解答因果型选择题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直接法,即直接根据题干的指向性要求,由果寻因或由因索果,直接找出对应的选项。二是代入法,即将选项代入题干的设问要求,组成因果语句,通过正向的阅读和理解,排除不具备因果关系的选项;三是优选法,即在题干与选项之间为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题肢选择从优,如直接项和间接项,一般以选直接项为主;主要项和次要项,一般以选主要项为主。

【例题2】(2010年浙江高考文综卷第25题)为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措施,如增加价格明显低于商品房的经济适用房、供低收入者租用的廉租房等。政府出台这些措施是因为

①增加经济适用房可以减少商品房购买需求 ②增加廉租房就能抑制商品房有效需求 ③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互为替代品 ④增加保障性住房能缓解房地产市场的过度炒作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该题为典型的因果型选择题,且以组合型的形式出现,增加了选择的难度。在审读完题干后,根据题干的要求和中心思想,我们可以直接确定①选项的正确性;②项中“就能”过于绝对,可以排除;③是最容易误选的选项。我们采用优选法,从题干与题肢之间联结的角度看,两者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因为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互为替代品,所以政府出台上述措施,抑制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从中发现,因果关系中描述的对象不一致,所以两者不构成因果关系,可以排除该选项。同样,④项也可以采用优选法,题干与题肢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且为直接联系,可以判断为正确选项。所以,该题正确答案为C。

在平时的教学复习中,我们可以对各个模块内容存在因果关系的知识点作一个整理归类,这样在作答因果型的选择题中就会得心应手。

例如,在经济生活模块的教学复习中,我们可以重点把握以下九对因果关系:①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②价格与价值、供求,③消费与收入、消费观,④社会基本矛盾与改革、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社会公平,⑤劳动与就业、企业,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国家的宏观调控,⑦财政与税收,⑧科学发展观与经济发展方式,⑨经济全球化与对外开放。

三、引文型选择题

引文型选择题的主要特点为:要求考生从古诗词、文言文、名言、格言、警句中揭示一个或多个思想政治学科的相关原(道)理。所以题干一般为古诗词、文言文、名言、格言、警句等,题肢多是相关的原(道)理。从设问方式看,引文型选择题的题干往往从“表明”“体现”“说明”“揭示”等入手,主要考查考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凸显人文素养,很好地体现试题的选拔。

针对引文型选择题的主要特点,解答好该类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引文、原(道)理两个方面的理解与把握:一是对古诗词、文言文、名言、格言、警句的理解把握,应结合语文、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的学习,提高古文阅读水平,加深对名言、格言、警句的鉴赏理解;二是对思想政治学科各个模块的相关原(道)理的要熟练掌握。

引文型选择题的答题步骤通常为:第一,读懂古诗词、文言文、名言、格言、警句等引文材料,如可以把古诗词、文言文等翻译成白话文。第二,概括题干材料的中心思想。第三,题干与题肢加以对照,即将材料的中心思想与题肢中的相关原(道)理联系起来,通盘考虑,最终确定符合题意的正确选项。

【例题3】(2014年浙江高考文综卷第27题)古语云: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这句话蕴涵的道理有

①善与恶相互对立 ②善与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③成名、灭身各有相应的量变前提 ④善、恶的积累必导致相应的质变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古语的大意是:不坚持不懈地做大量有益于人的事,就不能成为一个声名卓著的人;而一个落得身败名裂、自我毁灭的人,是他长期干坏事的结果。因此该古语的中心思想是善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古语表明了善与恶是两种不同的人的品格,所以双方是相互对立的,因此①项是正确的;由于古语没有涉及善与恶之间的相互转化问题,所以②项可以排除;③项与中心思想相对应,印证了“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的哲理,故正确;④项说法错误,因为量的积累只有到达一定程度才能实现质的飞跃。所以,该题正确答案为C。

四、时政型选择题

时政型选择题一般以近一年来国内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重大事件为背景,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所学思想政治学科相关知识进行判断、分析、综合、评价的能力。

有效地解答好时政型选择题,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考生能够快速地浏览题干信息,找出关键词,明确设问的指向性;第二,厘清题干材料之间的关系,试着用题肢中的相关原(道)理与题干材料结合起来分析;第三,把正确的题肢与题干的中心思想及指向性要求进行比较,最终选出符合题意的正确选项。

【题例4】(2014年浙江高考文综卷第24题)受禽流感影响,去年活鸡和鸡蛋价格持续下跌,养鸡户纷纷压缩产量。今年三月份以来,鸡蛋价格不断走高,小张作出扩大养鸡规模的决定。这表明

A.商品的价值总是围绕价格波动

B.利益最大化是生产的根本目的

C.价格与供求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D.企业生产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