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例6篇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1

近期,通过认真学习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仔细研读中央及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相关述评文章,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入推进从严治党有了新的认识,讲政治、明纪律、守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视察江苏时,首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体框架,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作为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我将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同时层层分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工作职责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延伸到哪里。积极支持单位纪检组加快"三转"步伐,做到领导力量到位、研究部署到位、工作责任到位、任务明确到位,保障"三转"转得平稳、转到实处、转出成效。同时,进一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和纪律监察以外的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让纪检组真正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主责上来,切实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推动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办公室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通过组织阅读《沉重的忏悔》等警示教育读本、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专题讲座,建立健全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进一步夯实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基础,让办公室成为县委、县政府放心信赖的"前哨"和"后院".

二是强化纪律约束,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在办公室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大,要始终视纪律和规矩为"高压线"、"生命线",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态度必须坚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严格按照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要求,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严守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清醒人"、"带头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听、不信、不传有悖于党的宗旨、形象的言论,始终保持对党和组织的绝对忠诚。牢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坚决纠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坚决杜绝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努力在办公室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加强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条禁令"及县委相关作风规定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不遮掩、不护短,着力防松懈、防变通、防反弹,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触碰不得的"高压线". 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办文办会、督查督办、公务接待等各项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动党员干部习惯在规矩约束下干事创业。

三是强化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去年先后3次到中央办公厅视察,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办公室工作的高度重视。视察时提出,办公室要当好"前哨"和"后院",切实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这是对办公室职责的最新定位,是对办公室系统工作人员的最新要求,为我们工作学习、做人做事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作为县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和重要工作部门,办公室始终在抓作风转作风上当表率作先锋,将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党员干部全员参与,对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次进行大扫除、大检修,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紧紧扭住"四风"问题不放松,抓住一个个时间节点,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在坚持中见常态,始终保持狠抓的勇气、严抓的耐心、常抓的韧劲,对发现的问题露头就打,坚持纠"四风"和倡导时代新风并举,以优良的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民风社风。特别是在新常态下,办公室将加快实现工作作风全面转型,更加全面聚焦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继续以提升"三服务"为中心,强化学习提高,明确工作责任,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常态化开展各种争先创优活动,致力打造对党忠诚、政治过硬,做人干净、作风过硬,敢于担当、责任过硬的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同时注重向制度建设要长效,对照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任务,政府办将继续牵头开展好全县面上的公车改革工作、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行动、奢华浪费建设排查整治工作以及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专项治理行动等,研究建立和完善相关长效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将积极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面推动从严治党、作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学习落实两个责任心得体会650字(二)

落实"两个责任"是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得力举措,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乡镇主要领导,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带头执行担当,以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强化管党认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镇党委"主体责任"就是集体责任。每位党支部负责人就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在党言党、在党管党,做到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要领导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而且自觉带头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带领一班人切实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带动每位党员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勤政廉政,像焦裕禄、孔繁森那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就是要强化党委在管党治党上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乡镇落实"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乡镇落实"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一把手要增强忧患认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善谋治党之策,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法定之责、分内之事。同时要求各党支部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对腐败行为要动真碰硬、零容忍、零藏身之地。努力营造优良从政环境,切实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把准工作重点,确保责任分解到位。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仅是领导,还要担负责任。加强作风建设责任,开展以"五德"教育、党风党纪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连续创新教育载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在全社会营造崇德尚廉的优良风尚。对腐败问题敢于亮剑、敢于亮丑,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用于亮。立足打造敢担当、重落实、善创新的干部队伍,进一步健全干部"正反评价"体系,为科学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管好本人、家人和身边人,净化朋友圈和生活圈。带动镇班子成员自觉接受纪委监督,始终保持敬畏之心,筑牢思想防线,严守法纪底线。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2

落实两个责任是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得力举措,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乡镇主要领导,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带头执行担当,以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强化管党意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镇党委主体责任就是集体责任。每位党支部负责人就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在党言党、在党管党,做到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要领导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而且自觉带头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带领一班人切实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带动每位党员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勤政廉政,像焦裕禄、孔繁森那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就是要强化党委在管党治党上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把手要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善谋治党之策,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法定之责、分内之事。同时要求各党支部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对腐败行为要动真碰硬、零容忍、零藏身之地。努力营造良好从政环境,切实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把准工作重点,确保责任分解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仅是领导,还要担负责任。加强作风建设责任,开展以五德教育、党风党纪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不断创新教育载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在全社会营造崇德尚廉的良好风尚。对腐败问题敢于亮剑、敢于亮丑,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用于亮。立足打造敢担当、重落实、善创新的干部队伍,进一步健全干部正反评价体系,为科学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管好本人、家人和身边人,净化朋友圈和生活圈。带动镇班子成员自觉接受纪委监督,始终保持敬畏之心,筑牢思想防线,严守法纪底线。

抓好措施落实,确保责任落到实处。首先要加强学习宣传,各支部通过召开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会,传达落实两个责任的最新要求,把两个责任精神实质学深吃透,并且人人要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其次要强化组织领导,通过提位次保证纪检履职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纪检部门监督、执纪、问责的威慑力。三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各支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并现场测评打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巡查,一旦查实要迅速、严肃作出处理。同时落实报告制度,要求各支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镇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四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支部的主体责任和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对责任范围之内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谁,都要追究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为建设幸福富庶的新黄集提供坚强保证。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3

关键词 大学生 学习动机 社会责任心 相关性。

当今,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心怎么样,如何使他们的社会责任心转化为其学习动机? 在心理学与教育学的研究中,这个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经过大量的文献查阅,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有关学习动机、社会责任心的研究已有很多,但这些研究要么只涉及学习动机,要么只涉及社会责任心,针对两者关系的研究极为少见。本研究将学习动机和社会责任心作为研究变量,重点分析大学生学习动机和社会责任心之间的相关性。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法在重庆市 5 所大学抽取在校本科大学生作为研究被试,总共发放问卷 1000 份,收回 956份。其中,有效问卷 871 份,有效回收率 87. 2%。样本组成情况为: 男性 348 名,女性 524 名; 大一学生 224 名,大二学生 267 名,大三学生 240 名,大四学生 141 名; 文史类学生317 名,理工类学生 474 名,艺术类学生 81 名。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研究工具包括两个: 学习动机问卷和社会责任心问卷。研究的自变量分别是性别( 男与女) 、年级( 1 至 4 年级) 、学科( 理工、文史、艺术) ,因变量是被试在两个问卷上的得分值。通过分析数据,以此来探讨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关系。

学习动机问卷选用 Biggs( 英国,1987 年) 编制的《学习过程问卷( SPQ) 》中的“学习动机分量表”,共有 24 小题,包括表层型学习动机、深层型学习动机和成就型学习动机三个维度,采用五点记分。其项目的同质性信度系数为0. 57 ~0.8。

社会责任心问卷采用赵兴奎等编制的《大学生社会责任心问卷》,包括物质、文化和群体三个维度,共 36 题,各分问卷和总问卷的同质性信度均在 0. 7 以上( 群体分卷除外) ; 效度测验中,各分问卷及因素与分问卷总分的相关在 0. 255 ~0. 87 之间,绝大多数的相关均在 0. 6 以上。

统计工具为 SPSS17. 0 For Windows XP。

二、研究结果。

被试在学习动机各维度上的平均得分情况为: 表层型学习动机 2. 78,深层型学习动机 2. 47,成就型学习动机 2. 01,总体平均值 2. 41。其中,表层型学习动机的得分最高,成就型学习动机的得分最低。经 F 检验发现,被试在学习动机各个维度上的得分有极其显著的差异。经过进一步的多重比较分析表明,从总体上看,表层型学习动机的得分显著高于深层型学习动机的得分与成就型学习动机的得分,深层型学习动机的得分显著高于成就型学习动机的得分,即三种学习动机得分之间的相互差异均极其显著。

被试在社会责任心各维度上的平均得分情况为: 物质责任心 3. 56,文化责任心 3. 15,群体责任心 3. 67,总体平均3. 49。其中,群体责任心的得分最高,文化责任心的得分最低。经 F 检验可知,被试在社会责任心各维度上的得分差异极其显著。经进一步多重比较分析表明,群体责任心显著高于物质责任心与文化责任心,物质责任心显著高于文化责任心。

为了考察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关系,我们对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关系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 在总体情况上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呈显著正相关。经过进一步对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各维度的分析,我们发现: 表层型学习动机与物质责任心呈显著正相关,而与文化责任心和群体责任心两个维度相关不显著; 深层型学习动机与物质责任心呈显著正相关,与文化责任心和群体责任心两个维度相关不显著; 成就型学习动机与文化责任心呈显著负相关,与物质责任心和群体责任心两个维度相关不显著。

上述结果表明,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在某些维度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相关。因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使用逻辑回归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以求发现两者的因果关系。结果表明,学习动机对社会责任心的预测指数为 0. 01,社会责任心对学习动机的预测指数也为 0. 01,均达到了统计上的显著性水平。这说明,通过大学生的学习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其社会责任心,同样通过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其学习动机; 通过学习动机的教育培养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心,通过社会责任心的教育培养也可以提高大学生的学习动机。

三、讨论。

大学生学习动机现状的分析。测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学习动机水平较低,在 5 级计分制中,总体平均值只有2. 41,即 48. 2% ,且以表层型学习动机为主( 2. 78) ,接着是深层型学习动机,成就型学习动机最低( 2. 01) 。这说明,总体上看,大学生的学习动力不足,勤奋努力程度不够; 多数学生的学习动因,主要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和考试及格; 对所学内容和学习活动本身感兴趣,为了掌握知识、探究真理而学习是辅助动机。成就动机最低,说明当代大学生追求的目标抱负不够远大,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大学生社会责任心的现状分析结果显示,大学生社会责任心总均得分为 3.49,即 69. 8% ; 各维度得分在 3. 15 至 3. 67 之间,表明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心总体上较好,虽不是十分理想,但也不像有的研究结果那样悲观。大学生社会责任心发展水平不够均衡,其中,群体责任心最强,物质责任心其次,文化责任心相对较差,三者之间的差异极其显著。大学生在群体责任心维度上的得分最高,表明当代大学生在对自己所要履行的角色职责和义务方面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作用。尽管当代大学生生活在社会迅速发展、改革开放腾飞的时代,但对于世界、国家、团队以及家庭的责任感却丝毫没有受到负面影响,这样的结果是令人欣慰的。这表明,当代大学生具有较强的归属感,而这对于国家及个人的发展都是极其有利的。大学生的物质责任心得分居于第二位,表明对物质的价值观念较强,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较重视。他们不只是关注自己小集团、小群体的一般社会人,而是对维护世界公正、保持生态平衡和对历史有一定责任心的人。大学生的文化责任心相对较弱,这可能是因为由于开放扩大,互联网及各种信息渠道发达,大学生们能随时接触到更多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多元文化,而这些风格各异的文化带给大学生们的新鲜感远远超过了他们对本土文化的注意,尤其是带着表面光环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受到不少学生的追捧。因此,在多元文化的强烈冲击下,大学生们逐渐淡化了对自己本土文化的热情。即大学生文化责任心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多元文化,特别是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所致。

大学生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关系探析。研究的结果显示,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呈显著正相关。通过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学习动机的表层型学习动机维度与社会责任心的物质责任心维度呈显著正相关,与文化责任心维度和群体责任心维度相关不显著。学习动机的深层型学习动机维度与社会责任心的物质责任心维度呈显著正相关,与文化责任心维度和群体责任心维度相关不显著。学习动机的成就型学习动机维度与社会责任心的物质责任心维度和群体责任心维度相关不显著,与社会责任心的文化责任心维度呈显著负相关。由于本研究主要考查的是学习动机和社会责任心这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所以,单从两个变量的相关关系并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确认谁为因,谁为果。为此,本研究进一步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两者相互影响,互为因果关系。

社会责任心对学习动机的影响。今天的学习是为了祖国明天的美好,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争取以后能够回报祖国等等。众所周知,这种激励学生学习的方式是有效的。有研究者指出,在影响学生学习动机的因素方面,其中就包括社会责任感对学习动机的作用。有调查发现,当代大学生尚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而努力学习。在他们的学习动机中,“社会奉献”仍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动机。

当代大学生的学习动机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意义,大学生能自觉地把自己当前的学习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联系起来,能认识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随着年龄的增长,年级越高的学生,学习动机中的这种特点越突出。社会责任心与培养学生的远景性动机有密切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正确、有效、完整的社会信念,会使学生缺乏社会需要的远景性动机。因此,培养大学生的学习动机可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即培养学生的高层次理想,把个人的理想同国家的现代化大业联系起来,增进大学生的民族责任感、社会使命感和时代紧迫感。同时,鼓励将自己的学习与崇高的社会理想结合起来,与祖国民族的事业、集体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激发学习动机。

学习动机对社会责任心的影响。学习动机是激发和维持个体进行学习活动,并使学习行为朝向一定目标的一种内部心理状态。大学生有各种不同的学习动机,有些是为了报效祖国,有些是为了自己的父母,有些是为了自己的责任,有些是为了世界生态与和平,有些是为了能够传承并发展科学文化等等。虽然原因不一,但都可以归为社会责任心的范畴。如为了祖国和自己的责任属于群体责任心,为了世界生态和平是属于物质责任心,为了能够传承并发展科学文化是属于文化责任心。显然,大学生的学习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他们的社会责任心。

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相互影响。通过对大学生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相关关系分析,我们发现,大学生的物质责任心与表层型学习动机及深层型学习动机均存在显著性正相关,文化责任心与成就型学习动机则存在显著性负相关。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目前全球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再加上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大学生们对此产生了一定的关注。随着事态变得逐渐严峻,其受到的关注也就逐渐增强,作为祖国未来的当代大学生们也就渐渐明白了自己肩负的使命,而这就渐渐成为了学习的动力之一。由于当今大学生普遍是 90 后的独生子女,他们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较重。在他们的心目中,个人的成就与国家的文化没有关系。因此,当他们在追逐个人成就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国家文化的一种责任。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不管当今大学生们是为了应付检查和考试而学习,还是真的是因为被学习的内容吸引而学习,但他们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为了人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和资源。也应该看到,大学生们似乎对自己未来的关注远远大于对国家未来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显现一种相反的趋势。即他们对自己成就的关注度越高,对于国家文化的关心也就越少,这值得我们深思。通过以上研究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确实存在一定的相关,并且两者相互影响。

四、结论。

大学生学习动机总体较差,且各维度的强弱差异显著,由强到弱依次是: 表层型动机、深层型动机、成就型动机。表明当代学生学习动力总体不足,努力程度不够; 学习的推动力主要来自应付检查考试,对知识与真理的追求是辅助动力,学习的目标抱负不够远大。

大学生社会责任心总体较强,各维度的强弱差异显著,由强到弱依次是: 群体责任心、物质责任心、文化责任心。表明当代学生总体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 对自己所要履行的角色职责和义务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对物质的价值观念较强,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也较重视,但对文化遗产,特别是本民族的文化遗产的责任心相对较弱。

大学生的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整体上呈显著正相关,且相互影响,互为因果。我们既可以通过大学生的学习动机来了解他们的社会责任心,也可以通过社会责任心来了解他们的学习动机。在对大学生的教育上,既可以通过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动机来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心,也可以通过培养社会责任心来激发他们的学习动机。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宗发、冉汇真: 《西南地区二本院校学生学习动机水平调查分析》,《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11 年第 4 期。

2. 冉汇真、刘宗发: 《区域性一般本科院校学生社会责任心调查分析》,《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2 年第 5期。

3. 甘荫全等: 《当 代 大 学 生 社 会 责 任 意 识 的 缺失 及 纠正》,《人力资源管理》,2010 年第 4 期。

4. 苏玲: 《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研究》,《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4

自由和责任是一对孪生概念。离开自由没有责任,离开责任没有自由。但是,上述两种谈论方式给出的是不同的政治模式。本文试图从生存分析的角度出发,分析自由和责任这两个概念在政治哲学中的界定。我们发现,现代政治乃是权利在先意识中的政治模式。鉴于现代政治对于当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力,本文将深入分析现代政治的权利在先意识及其对自由—责任的处理方式。总的来说,现代政治在天赋人权的口号下把某些“想要选项”神圣化为基本人权,这种处理方式掩盖了不同文化主体下的社会可能拥有不同的“想要选项”。对于当代中国政治来说,在责任在先意识中寻找并在宪法中确立中国文化主体下的“想要选项”乃是根本诉求。

一、两个女人的选择

我们设想有这样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在追求她,这两个男的都很讨她的喜欢,在各个方面都很优秀。当然,他们也各有千秋,比如说一个在政治上很有前途,另一个在经商上很能挣钱,而且两人的人品也都不错。因此,这个女人如果她能嫁的话,最好是两个一起嫁。但在现实生活中,她只能选一个。这样的选择一般来说是自由的,她可以在两个以上在她看来都是好的选项之中进行选择,自己做主,要这个或者那个。一个女人,只要有两个以上让她喜欢的人追她,她可以从中挑选,那么,她就是自由的。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女人,她从小受这种教育:做女人长大后就要嫁人,嫁人之后就要生小孩,做好妻子,又要做好母亲,这叫做贤妻良母。而且,做母亲要做到底,儿子长大后要讨媳妇,因此她还要管好媳妇,做好婆婆,等等。这样一个女人,她心里只想着别人的事,相夫教子,孝敬公婆,同时还得想着媳妇儿孙。她一辈子大概都没有想自己的时候,老是想着别人的事,凡事都按别人的意思,为了别人的利益。只要她所关心的人高兴,她就高兴。我们通常说,这样的女人为了别人而活,是被责任所捆绑的。

我们分析这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面临两个在她看来都是想要的选项,因而在选择时觉得自己可以独立自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她有选择自由,至于她的责任问题则并不涉及。对于第二个女人,由于她不想自己的事,满脑子尽是他人福利,极少甚至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快乐,因此,我们注重的是她的责任意识,往往会认为她没有自由。通常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的女人是自由的,而第二种情况中的女人则被责任捆绑。在这种意义上谈论自由和责任,不难发现,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没有内在联系。

进一步分析可知,第一个女人是自由的,因为她有两个在她看来是她想要的选项供她自主选择。或者可以问:在她拥有自由的同时,她有没有责任呢?我们这样看:只要这两个选项还在,她就是自由的。但是,这两个选项是生存上的,而不是逻辑上的。她要进行生存选择,不能一直守着这两个选项而拖着不作选择。当然,有人希望永远保持着这样的自由。为此,当事人也许想一直等下去,不作选择,可别人等不了。如果不选择,这两个选项是会消失的。然而,一旦进入选择,当事人就不得不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在两个她都想要的选项中选择一个在她看来是最好的选项。

对于第二种情况,这个女人满脑子都是别人的事,很有责任感。当然,她在想别人的事情时,想到的是给别人带来益处。但这个益处不能总是在脑子里想,她必须让人实实在在地得到益处,因此,她同样面临选择问题:她总是选择在她看来是最有益于她所关心的人的选项。就她不得不在两个以上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一点来看,她也拥有选择的自。

看来,在生存选择中,自由和责任是共存的,而不是分离的。那种认为谈责任可以不谈自由,或谈自由可以不谈责任的想法都是不能成立的。为了深化这一认识,笔者还想提出这样的问题:只讲自由不讲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存?对于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追她,如果她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感,认为既然我有两个选项任我做主,那我随便选一个就是了。这便是所谓的不负责任的选择。但这是人的生存选择吗?

生存是在不断选择中表现自己的,一次性选择不是生存。下面来追踪一下上述的所谓“自由选择”。你如果随随便便地选择,这的确是在行使你的自由,但是后果呢?这样一个随随便便的选择可能给你带来好的结果,让你的生活幸福;也可能带来坏的结果,让你受苦受难。这后一种坏的结果带来的是损害自己的生存。生存是持续不断地选择,而人不可能在选择中不断地损害自己。如果一次随随便便的选择给自己带来损害,下次选择时她或他就会变得谨慎,不可能随随便便。因此,在持续的生存选择中,人不可能每一次都是随便的。生存选择是一个不断改善自己生存的过程。这就是说,在你行使自由进行选择时,即使不考虑别的,你也得考虑自己下一步生活的好坏,想一想哪个选择才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那位拥有自由的女人来说,只要她的选择是持续的,她就必须比较一下哪个男人更好,给她的生活带来更多快乐。这种比较有时很令人困惑,但人不得不这样做。比较总是会有结果的,不管如何选择,一旦作出最后决定,某种责任感就已经加进去了。

这种责任感基于人对自己生存的负责。每一个选择都对生存的下一步带来影响,今天的挑选是向着明天、后天的好处的。因此,即使是极端“随随便便”的情况下,人在进行完全自由选择的时候,他脑袋里也不是只有现在,而是要考虑到未来的事情,因而不可能避免责任意识。可见,即使在极端自由的情况下,也有一个跟随着自由而来的、和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东西,那就是责任。所以,从自由的角度看,自由和责任是一对相互依赖的共存概念。

下面来考察第二个女人。她心里总想着别人的事,从来不想自己的事,因此我们说她被责任捆绑。她不光为他人想着现在,还想着明天,为的是让她所关心的人过得更好。但正如前面已指出的,只要她进行选择,她就有自由。尽管她想的都是别人的事,责任至上,但她必须在选择中完成自己的责任。任何选择都有两个以上的选项,在现实生存中,她必须对各种选项进行判断,找到最好的选项。比如,她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怎样做才能让丈夫或儿子更开心等等。进一步而言,在判断的基础上,她必须自主地作出决定,进行选择。这个自主性虽然决定于她的责任意识,但仍然是完全的自主性,并不受任何外在的力量所支配。即使她所考虑的事情都是关于他人的福利,这些“他人福利”都经过了她的思想过滤,已经是她所认为的“他人福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她的自主性是完全的自主性。因此,即使这样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当她在为这个责任进行选择时,她也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也有其自主性。

可见,在极端自由中,人受到责任的制约;在责任捆绑中,人仍然在行使自。这是我们在讨论责任和自由关系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生存事实。因此,仅仅谈论自由,不谈论责任,或者仅仅谈论责任,不谈论自由,那不是我们的真实生活。责任和自由是人的生存选择的两个基本因素,缺一不可。问题不在于我们该不该承担我们的责任,也不在于我们该不该行使我们的自由,而在于该如何处理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界定

(一)界定自由概念

人在生存选择上的自由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人在生存中面临两种以上的选项,其中至少一种是他想要的;第二,他作为主体独立地对这些选项进行判断和选择。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概念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界定,这里给出的界定是服务于本文讨论需要的,因而是本文的操作定义。不过,这个界定实际上和现代政治的自由概念基本吻合。因此,这个被限定的自由概念不是普遍适用的(下文将专门讨论这一点),它只适用于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人们在使用自由一词时存在多种含义,但这里不拟逐一讨论各种自由定义。在以下涉及自由概念时,笔者将有意识地恪守这个被限定的自由概念。

我们先来分析上述第一条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了两点内容:首先,在自由中的所有选项必须都是当事人所关心的。在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一些和当事人的生存完全无关的选项。这些无关生存的选项在逻辑上也许是一个因子,但却不是政治哲学的问题。比如,政治哲学不会关心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孔子有没有拥有汽车(当代的机械代步工具)自由这样的问题。在生存上,“汽车”对孔子来说不是选项。

其次,一种选择是自由的,当且仅当选择者面临至少一个他想要的选项。一个人在生存中可能遇到多种选项,但可能这些选项都不是他想要的。如果面临的所有选项都是他不想要的,他就不会认为他拥有自由。人在进行选择时,有些选项是人想要的,有些不是。如果当事人面临的选项没有他想要的,那么,即使他面临多种选项,他也会认为这是一种没有自由的选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有人拿着手枪顶着你的脑袋,要你把钱包拿出来,不然就把你杀了。大家可能会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别无选择,只好把钱包给他。这里,“别无选择”的含义是,被抢者没有其他选项,只此一路,所以没有自由。不过,人们会争辩说,在抢钱包这种极端情况下,人也至少有两个选项,即:他可以给钱包,也可以不给钱包,主要是他看重了钱包还是看重了性命。如果看重了性命,把钱包给出去;如果把钱包看得比性命还重要的话,那就不给钱包,拼死也要保住钱包。按照这个思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的生存都至少面临两种以上的选项,因此,人是绝对自由的。逻辑上看,这一宣称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这不是我们要谈的自由。我们说,任何人只要无法在所面临的选项中发现“想要选项”,就不会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一定要说他在被抢劫的情况下仍然拥有自由,对他来说多少有点“民意”的意味。在抢钱包这件事上,虽然涉及两个选项,但其中没有一个是当事人想要的①。因为在遭受抢劫中,当事人看不到任何他想要的选项,所以无法满足我们给出的自由概念的第一个条件。因此,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自由。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自由问题的讨论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概念,涉及人的生存起点、生存动力和生存趋向,这种讨论对生存选择中的选项不加限制①。一种是近代政治哲学兴起之后从人的政治权利角度谈论人的自由,这种讨论必须对选项进行限定。我们稍后要对这种限定在现代政治中的重要意义进行讨论,作一个简单比较。就这两种关于自由的讨论都涉及在两个或多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来看,它们有一些共同特征。但是,后一种自由仅仅涉及“想要选项”,这只和人的权利相关。英语文献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往往(但并不在严格意义上)用freedom指第一种自由,liberty指第二种自由②。本文在此从选项限定的角度区分这两种自由概念,即:政治哲学的自由概念是一种权利概念,指的是在至少一个“想要选项”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概念则是在绝对意义上给出的,不考虑“想要”这一因素。考虑到日常语言的复杂性,笔者在分析自由和责任概念时,为了避免混淆,仅仅谈论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

再看第二条规定。这里,主体性是关键词。人在生存中面临两个或多个选项时,如果他能够进行选择,他就是自由的。但是,主体性是会受到限制的。一个人如果因为内在的或外在的原因而无法判断和选择,那么,这个人的主体性就受到限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主体性受到限制,人就不拥有自由。比如,张三想买一辆汽车(买车成为他的“想要选项”),财力充足且汽车品种多样,然而,因为年龄、智力、情绪乃至身体疾病等方面的原因,他无法决定购买哪一辆车。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在买车问题上无法行使他的自。或者,张三因为完全被他人所控制(如外力囚禁、法律限制等)而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他也无权做主购买汽车。在这两种情况下,张三都缺乏自,因而没有自由。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人的主体性受到阻拦,这个人在受阻拦的事情上就没有自由(权利)。

而且,我们这里谈论的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一个人究竟心里想要什么东西是完全私人的事,不属于政治范畴。外界可以强迫人接受或拒绝什么东西,但无法强迫人在心里想要什么。一个人即使在囚禁中丧失很多方面的自由,他仍然可以在心里想要很多东西。从这个角度看,停留在“想要选项”上,我们无法确定一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政治哲学谈论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纯粹个人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社会关系。当一个人的“想要选项”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时,它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任何政治都会对某些“想要选项”进行限定,以维护一种公正而和平的人与人的关系。比如,引发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奴隶问题,对当时的南方种植园主来说,奴隶劳动力是一个“想要选项”。但由于战败,这些奴隶主在战后就失去了使用奴隶劳动力的自由。一般来说,政治可以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想要选项”而控制人的自由。比如,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把政治权利和年龄挂钩(鉴于未成年人对监护人的依赖性或判断力未成熟等),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限制他们在社会上的活动),等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限制人的自由(权利)是为保障人的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一个人来说,自己的“想要选项”往往涉及他人的“想要选项”,有些是互助的,有些是互损的。因此,有些“想要选项”(如互助的)需要得到保护,有些则必须限制(如互损的)。那么,有没有这样一些“想要选项”,它们必须从根本的意义(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上加以保护?我们看到,在西方契约论中,政治是权利的交换和契约。因此,限制人在某些事情上行使权利是为了保护人在其他事情上行使权利。比如,为了保护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政治可以在法律上或行政上禁止对他人财产的强行占有。这种政治理论还认为,追求幸福权、财产拥有权、发表言论权、政治选举权等等是基本人权,不能限制,只能保护。但哪些权利必须保护,哪些必须禁止,哪些需要限制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文化传统对各种权利之重要性的划分也不尽相同,需要更多的讨论。

关于自由的定义,暂时就作这些界定和说明。总结一下,我们这里是从“想要选项”和“主体性”这两个方面对自由进行界定的。一般来说,一个人在做事时,如果其中包含了这两个要素,他就是自由的。二者缺一,则表明他缺乏自由。如果一个人的行动没有主体性,或者不涉及他的“想要选项”,那么,他的行动就和自由无关。为了避免误解,再次强调,本文只分析并讨论在这种界定中的自由,这里所界定的自由乃是政治哲学所涉及的自由概念。当然,人们可以对自由概念作其他界定,但那样就超出了政治哲学范畴。

(二)界定责任概念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是在以下几个意义上使用“责任”这个词的。首先,责任指向明天。比如,什么时候说一个人没有责任感呢?当他不管明天的生活时。人有时很颓废,只顾当下的利益和快乐,“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于这种人我们不会说他有什么责任感。什么时候我们会说一个人具有起码的责任感呢?当他做事情时总想到明天会怎么样,想到做这事后将导致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等等。其次,责任指向他人。一个人在做事时不仅仅为自己打算,同时也想到他的亲人、朋友以及其他相关的人,甚至自己的子孙后代乃至与他毫不相关的人,那么,这个人就是有责任感的。他对他人的事情想得越多越远,责任感就越强,责任心就越大。最后,责任指向它者。这个它者可以是一项任务,也可以是一个人的理想。当人所做的事情都是为了它者时,这个人也被认为是责任感的。本文在使用责任概念时,将在最起码的程度使用这三个意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做事时,只要他考虑到了明天、他人或它者,那么,我们就认为他是有责任感的。

不难指出,人的责任可以不断扩大而达及天下。对于一位家长来说,他对他全家的生活负责;对于一位地方长官来说,他要为地方百姓着想;对于一位国家领导人来说,他的思虑所及就是全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社会地位越高,责任就越大。如果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这个人就会因此而被谴责为失职(未尽责任)。考虑到人与人的关系由近及远,息息相关,一个普通百姓的责任意识也可以达及天下。比如,国家有难之时,也会出现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儒家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患意识,也是一种责任意识。

责任可以是指派的,也可以是积淀的。关于指派责任,如某人被分配给某种任务,被认定为某一社会角色,被推举到某一社会地位,被安排在某一岗位上等等,都属于这一类责任。可以观察到,这些任务、角色、地位、岗位等,就其被指派而言,是外在的。当这些东西加在人的头上时,人完全可以拒绝,从而这些外在的指派对他来说就不是责任。但是,一旦人接受了这些外在的指派,就等于接受了这些责任,于是,它们就转化为生存的内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只能是内在的。如果指派任务并未被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在履行职责时完全受外在力量控制,那么,这些任务不能构成他的责任。

积淀责任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所有出于自身的责任感都是在过去的生活中积淀而成的。比如,一对双胞胎,其中之一被父母认定为哥哥或姐姐,那么,在日后的生活中,他或她就养成了哥哥或姐姐的角色意识,从而担当起照顾弟弟或妹妹的责任。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生活,人所感受的社会对他的期望也就不同,从而养成不同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在同一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社会期望也许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个人感受却各种各样,不一而论。因此,人在社会生活中所积淀的责任意识一方面(特别是在道德规范上)拥有共性,和他人往往在一些问题上会发生共鸣,出现所谓的“共同责任”;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个人理想上)也有自己的个性,与他人相异。从这个角度看,积淀责任具有显著的个人特征。

责任概念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其起点而言是内在的,就其倾向而言是外向的。责任的内在性指的是责任必须有一个承担者(个体)。如果责任不内在地属于一个人并由他来承担,那么,我们就无法追究他的责任。有时我们会遇到“共同承担责任”或“集体负责”的说法,如果这种说法不是托词的话,那么,落实下来,还是要追究每一个人的责任。否则的话,“集体负责”等于没人负责。因此,责任是个人的。

如果责任是个人的,而责任涉及未来、他人或它者,那么,对于责任者来说,他所承受的是外向的东西。比如,对于“未来”,有责任的人往往是在他的理想中表达他对未来的理解,因而可以在他追求理想的活动中追踪他的责任意识。对于“他人”,有责任的人往往是在共同价值观念中理解他人的利益,这些共同价值既是他的,也是大家共有的,因此,可以借助分析共同价值观念来追踪他的责任意识。对于“它者”(指派任务),可以通过评估当事人对任务的完成效果来讨论他的责任意识。我们称此为责任的外向性。

责任的外在性决定了责任概念属于政治哲学范畴。我们往往把责任理解为一个道德范畴,认为责任的核心在于人格培养,遵守规范。然而,从未来、他人或它者的角度分析责任概念,我们很容易指出责任和政治的内在关系。中国儒家文化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这里的“修身”是在立志中进行的,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树立理想,对未来负责。“齐家”涉及人和人之间的亲情友情,是最原始的他人意识。这两点有比较浓重的道德成分。但是,人的社会关系是扩展的。人对亲情友情的体验越深刻,对人的社会关系的体会也越深刻。只有在此基础上,人才能对那些不曾相识的人负责,即“治国”。因此,责任意识内在地包含了政治性。可见,自由与责任在政治哲学中是一对基础性的孪生概念。

三、两种主体性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从生存的角度分析了这对概念的基本界定。自由概念是由“想要选项”和“主体性”来界定的,责任概念则内含着内在性和外向性两种倾向。为了对它们的界定有更清楚的认识,我们来考察一下两者在生存中的某些相关性。

先来考察自由概念的“想要选项”和责任概念的外向性。“想要选项”完全是主观的,即所有入围选项都必须由个体的主观愿望来决定,这些主观愿望可以是完全为了自己当下的欲望满足。作为对照,这些当下的欲望在责任意识中恰好是被拒绝的。比如,对于一个贪图享乐的人来说,他只想要好好享受眼下的生活,至于自己的明天、周边的家人朋友等等,他根本就不去考虑,这样的人就是没有责任意识的。我们常常谈论的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对立大都指的是这种情况。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发现,人的主观愿望有时可以和责任的外向性恰好一致。比如,一个人希望他和他的朋友们有福同享,因此,在他的“想要选项”中包括了保护和促进朋友们(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在“想要选项”中进行选择,所以,他是自由的。同时,他在选择这一“想要选项”时指向他人利益,因此,他是一个负责任的人。需要指出的是,自由和责任的这个交互点是偶然的,而不是定义上的。过分强调这个交互点,会取消自由,也会抹煞责任。另一方面,“想要选项”就其受主观意志决定而言,乃是确定的、具体的。如果个体的意愿尚未明确,他的“想要选项”就不能确定。人的意愿有时是抽象的,比如,一位男士想娶一位漂亮女士,只要还没有确定这位“漂亮女士”是哪一位具体的女士,他的“漂亮女士”就仅仅是一个抽象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拥有一个“想要选项”。另一个例子是,对于一个以自由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如西方现代民主政治)来说,“想要选项”的确定性和具体性提供了可操作性。这种政治以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认为这些基本权利乃是人人想要的。如果这里的“基本权利”是不确定、不具体的,那么,所谓的“维护”就无从谈起。

作为对照,责任的外向性恰好是不确定的。我们指出了三种指向:“指向未来”、“指向他人”和“指向它者”。这里的“未来”可以通过追踪人的理想来把握,但考虑到人的理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无法要求当事人执著于一种不变的理想。当一个人在生存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理想之后,我们并不会因此而认为他做事不负责任。“指向他人”中的“他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比如亲人、朋友、百姓等等。但是,究竟什么是“他人”的利益呢?当事人大都通过共同价值来体验“他人”的利益,这种体验带有浓重的个人主观理解成分,和“他人”的实际利益往往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完全相反。于是,当事人按自己的责任意识做事时给“他人”带来的不是好处,而是损害,这便是所谓的“好心办坏事”。即使如此,只要他是为了他人服务,我们并不因此否定他的责任意识,虽然有时会认为他失职(没有完成好责任)。在第三种指向中,可以把“它者”等同于一个任务。如果“指定任务”不太复杂,当事人就比较容易把握任务的内容,从而对自己的责任有较清楚的认识。只要当事人按照指定任务的具体规定去做事,他就是负责任的。因此,在这个“指向”中,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确定性。不过,这里仍然存在着当事人对“指定任务”的理解问题。“指定任务”越复杂,当事人对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这个问题就越重要。比如,对于一个国家领导人来说,所承担的“指定任务”就十分复杂,而对它的理解也因人而异。可见,在上述三种指向中,何为责任这一点恰好是不确定的。

总的来说,责任所指向的未来、他人和它者都外在于责任承担者,因而承担者对它们的主观理解和它们的本来要求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责任概念特别重要。对于以责任为基础的政治来说,每一个责任承担者都只能从他的责任意识出发,因而他的责任意识(对未来、他人和它者的理解)对这个地区的政治之好坏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把这种政治称为“人治政治”。儒家的政治理论属于这一类型,它强调政治家的修身养性,责任意识的培养,并在此基础上进入政治,即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我们在界定自由时指出,人的自由拥有主体性。人在生存中面临至少一种“想要选项”,并选择其中之一。如果这个选择动作不是出自于他自己,我们就不能说他是自由的。生存就是选择,对于一个自由人来说,选择意味着自由主体性(拥有自由的个体)在两种以上的选项中选择一个想要选项。因此,自由主体性对于这个自由人来说乃是生存的起点。另一方面,我们在界定责任时指出了责任的内在性,认为责任必须由一个个体充当承担者,否则就无法追究责任。从概念上看,承担者就是一个主体,由他启动并完成责任。承担者是一个拥有一定责任意识的主体,因而拥有主体性。换句话说,承担者作为主体从他的责任意识出发进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主体性构成这位责任承担者的生存起点。于是,我们面临两个主体性: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

前方已说过,对一个在权利意识中的自由人来说,他要求在所有选项中至少有一种是他想要的,并在其中进行自由选择。如果他所面临的选项全都是他不想要的,他绝不会认为他是自由人。他的主体性关心的是,他在生存中能否遇到至少一种他想要的选项,并进行选择。如果这样的选项不存在,他的权利意识会驱动他去争取自由,即争取占有至少一种“想要选项”。卢梭关于自由主体性的论述是相当准确的。在他看来,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各种自然权利,并在与他人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交换权利而进入社会生活。人在进行契约时是拥有的。凭着这个,他可以决定交换哪些权利。但人不可能交出这个,因为人必须拥有才能交出。因此,在卢梭看来,这个是人作为人的基础,丧失它等于放弃自己的人权。“放弃权利(自由)等于放弃自己作为一个人,等于交出自己的人权和责任。”①

然而,对一个在责任意识中的人来说,他所看重的是他所承担的责任,他对责任的了解是否充分,他如何完成责任等等。当然,责任人也在多种选项中进行选择,但他在评价这些选项时完全从其责任意识出发,只选择有利于完成责任的选项。也就是说,他可以不考虑“想要选项”,对他来说,只要能够尽到他的责任,走独木桥也行。责任在他的选择中永远是在先的②。这种责任在先的主体性最后的归结点是“天下意识”,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即是这种主体性的准确表达。

我们看到,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在生存选择上引导着不同的方向,因而是两种不同的主体意识。它们可以相互重合,如责任人在顺利地履行责任时(面临的选项既是想要的,同时又是指向责任的)所感受到的自由,这时,个体同时是责任人和自由人。但自由人和责任人常常是相互冲突的,不可兼得。自由人在缺乏“想要选项”时往往丧失责任意识,如绝望轻生者放弃维持自己生命的责任,责任人为了责任无论面临什么选项(有利的和无利的)都要履行责任,并且愿意放弃任何与责任不一致的选项(包括“想要选项”,如各种生活享受等)。

四、作为政治生活的起点

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引导了两种政治模式。不难观察到这种情况:要求自由人按照某种责任进行选择,我们就不得不破坏他的“想要选项”,剥夺他的自由,自由人就不再是自由的。同样,为了维护责任人的权利(自由),我们就不得不要求他淡化责任意识。这样一来,责任对他来说就不再是出发点,而他也就失去了责任人的身份。

在现实生活中,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交错共存的。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三种:(1)人有时从权利意识出发,并在这个前提下承担责任;(2)有时从责任意识出发,并在此基础上行使权利;(3)有时则生活在两种意识混合主导状态中。这三种共存形式实际上构成了三种政治关系。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婆媳关系(一种责任在先的社会)中,做媳妇的常常觉得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但她必须忍气吞声,不能反抗。当她未尽自己责任时,反而会产生内疚感。对她来说,媳妇孝敬婆婆是“天经地义”的。而对于一个生活在现代西方社会(权利意识主导的自由社会)中的人来说,如果他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受到威胁,为了他的权利,他可以破坏亲情、友情、同事关系等。对他来说,他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显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关系,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多分析。

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相当混乱。我们知道,康德是从自由意志引伸出责任概念的,认为只有当一个人是自由的时候,他才能承担责任,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康德充分认识到自由和责任在人的生存中是不可分离的。但和卢梭一样,康德坚持认为,自由在先,责任在后③。然而,当他进一步分析自由概念,提出所谓的自由法则时,却把责任当做是生存的出发点。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人的自由意志就是自己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因而必然遵循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法则,这种内在的法则也称为“绝对命令”①。具体来说,意志的内在法则有三条:普遍立法、意志自律和人是目的。就它们作为法则而言,它们对意志有绝对的制约作用;就它们是意志自己的内在法则而言,它们对意志的制约完全是内在的。因此,绝对命令对于意志来说是绝对自由的。“因此,自由意志和一个在道德法则中的意志是一回事。”[1]102显然,康德把责任主体性和自由主体性混为一谈了。我们看到,康德这里使用的“自由”概念已经不是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了。在康德看来,只要是内在的、自主的就是自由的。人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至少在两种选项中进行,因而人的选择都是人的自主性运用。在这一思路中,只要人在选择,人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不考虑“想要选项”,如前分析,它并不一定是在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而且,把自由理解为遵循自己的法则,如康德谈论的绝对命令,常常是指向未来(完善自己)和他人(人是目的)的,这种“自由”其实和我们所说的责任没有区别。根据前面关于自由和责任的界定,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都是内在的,但这两种主体性差别很大,康德不加区分地把这两种主体性都看做是自由的。这种处理,在笔者看来,至少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是不合适的②。

在此,先来分析权利意识为主导的政治生活。权利意识要求至少拥有一个“想要选项”,缺乏“想要选项”等于没有权利。如果一个人想要做某件事,却不允许去做,他就会在这件事情上认为自己没有自由。如果这件事涉及他的根本利益,他就会感受到自己的生存缺乏自由。在权利意识的驱动下,争取自由就成了他的生存动力。比如,一个中国人想要到德国安居乐业,如果德国允许移民,他就会从这个权利出发,创造条件,实现移民。如果德国不允许任何移民,他就缺乏移民德国的权利(自由),权利意识会推动他去争取这个权利,如要求德国改变政策等。权利一旦在法律上被规定,它就是权利享受者进行选择的出发点。

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不能不承担行使权利所带来的后果。行使权利(自由)是当事人自主地在两种以上选项(其中至少有一个“想要选项”)进行选择,而生存选择是连续的,前一个选择不能不对后一个选择发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果出现消极影响,表明者在前一个选择中犯了错误。者不可避免地要为这个错误负责任,并在下一次选择中予以修正。从这个角度看,行使权利(自由)并不意味着拒绝责任意识。不过,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意识是以权利意识为基础的。显然,一旦他的权利受到限制或侵犯,者可以消极地推卸责任,认为我没有自由,所以我不负责。而且,他也可以积极地维护或争取受到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在这个人的生存中,权利大于责任。

者对自己的权利有绝对的支配权,因为权利是出发点,这是权利意识的基石。显然,对于者所不拥有的权利,他是无法从它出发的。在近代政治哲学的社会契约论看来,者可以把自己的某些权利出让或交换。者在出让或交换自己的权利时有两条原则:其一,者不可能出让或交换“订立契约的”。就契约过程本身来看,如果者出让或交换这个,他就无法订立契约。卢梭指出,出让等于“交出人权”①,而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不可出让或交换的使人可以订立契约,也可以修改和放弃契约。其二,者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出让或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洛克强调,人进入社会生活(即出让或交换权利)是为了自己的福利②。我们看到,当代西方政治便是这样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称为权利政治,其核心是在宪法中赋予公民某些基本权利,并以维护这些宪法权利作为政治的中心任务。权利政治成功与否,唯一的标准是看它是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然而,权利政治不是万能政治。笔者在此不打算全面分析权利政治,只是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权利政治在一些社会问题上不得不走向死结。比如,美国政治—法律界常常在流产问题上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在权利意识中,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具有第一优先性。以流产问题为例,流产涉及孕妇和未出生婴儿的权利问题,赞成流产一方强调孕妇的权利,而反对一方则强调婴儿的权利。

承认孕妇的流产权利,一旦这一权利被行使,婴儿的生存权利就被否定。维护婴儿的生存权利,不许孕妇选择流产(使“流产”成为非法),结果是剥夺孕妇的流产权利。十月怀胎的甜酸苦辣只有孕妇本人才能亲身体会。对于孕妇来说,剥夺她的流产权利,等于强迫改变她的生存方式③。

实际上,陷在权利意识中,我们将永远无法解开这个死结。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即求助于孕妇的责任意识,那么,这个死结并不难解开。婴儿生存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在于孕妇是否已经形成了母亲意识(一种责任意识)。只要孕妇的母亲意识已经形成,她就不会作出流产———中止婴儿的生存———这样的决定。孕妇的母亲意识不是一种权利意识。从权利意识出发,任何权利的放弃都是一个交换过程,即契约。上述孕妇的困境在于:不允许孕妇流产,等于要求她无条件地放弃她的流产权利,这是不符合权利原则的。但孕妇在她的母亲意识中可以放弃任何权利,只求能够把婴儿生出来并抚养长大。我们看到,孕妇的母亲意识之形成和她的权利意识无关,而是通过别的途径形成的,如生理上的骨肉之情、以往的家庭教育、文化上的潜移默化等等。这一观察表明,在政治生活中,除了从权利意识出发进行选择之外,人的生存选择还有别的出发点,即从责任意识出发。这是另外一类政治生活。

在责任意识中的选择是从某种责任出发的,并不考虑“想要选项”问题。在更多的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选项都是他不想要的。我们可以看看这种极端的例子。某人接受了一个任务,并形成了对这一任务的责任意识。对他来说,任何有助于他完成这一任务的因素都是他进行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如果献出自己的生命是这样一个因素,他也会选择献出生命。同样,对于任何阻碍任务完成的因素,包括他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他必须让它们失去作用。也就是说,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一个从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出发而作出的选择,这个人责任意识就是不完全的,可谴责的。

从责任出发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政治生活就是以责任为中心。在这种政治生活中,当事人对责任的理解和完成情况是当事人的政治生活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也是当事人的政治生活是否健康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思路中,责任感和尽责努力在这种政治生活中是第一位的。当然,当事人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权利,比如,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根据他的责任感),有权保护他的利益(受责任感制约),也有权获得他的报酬(与责任相配的报酬)等等。但这些权利都是建立在责任基础上的,并且一旦和责任相冲突,当事人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甚至放弃。相应地,一个完全没有责任感的人在这种政治生活中是没有权利的。离开责任就不能谈权利———这是这种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当然,人和人之间的责任感并不相同,如平民和官员所肩负的责任不同,他们的责任感也不相同。因此,这种政治可以称为问责政治。

问责政治的起点是责任意识。儒家文化中的修身养性,归根到底便是培养人的责任意识,人是在自己的责任意识中理解责任的。人的责任意识越深刻,他的责任主体性就越成熟,他的为人处事方式就会得到更多人的称赞,他的社会地位也就越高。当然,在这种政治中,责任主体性的成熟程度(包括政治领袖和平民百姓)是这种政治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问责政治更多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修养,相应地,在社会治理上强调人治,辅以法治。

由此看来,问责政治以责任主体性为基础,这是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体性的主体性。自由主体性要求从一定的权利出发进行选择,没有权利就没有责任。责任主体性则从一定责任意识出发,一切都必须围绕着责任之执行和完成,即使放弃权利也在所不惜。在生存上,这两种主体性承担着两个完全不同的生存出发点,建构了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引导着两种不同的政治生活①。

五、现代政治概念

换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自由主体性看做是责任主体性的一种特殊形态。对于选择者来说,如果面临的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是想要的,他就会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自由主体性要求至少有一个“想要选项”。近代政治哲学在寻找政治的基础时,发现这一特殊形态的主体性(即自由主体性)对于建设一种健康的政治生活是必要的。霍布斯在追究政治起源时指出,人的生存有两种状态:自然状态和市民状态。人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市民状态,只有在市民状态才有政治问题。洛克也是在契约的思路上讨论政府职能的。洛克认为,人在契约中交换权利而委托政府使用,因而政府的权力是市民赋予的,其职权是保护和服务契约人的利益。契约人交出权利委托政府使用,其目的是要追求幸福。因此,政府必须满足契约人对幸福的追求。人幸福的基础是拥有财产,因而契约人的财产权必须得到尊重,不可侵犯。而且,政府必须聆听契约人的声音,保证他们的意愿能充分地表达,因而他们的言论权必须得到保护。洛克认为,个人财产权和言论权是市民的基本权利,绝对不可侵犯。这种想法是现代社会的理论基础。不难看出,洛克谈论这些权利的背后是一种深刻的责任意识。深入分析财产权和言论权,对它们的认可归根到底是一种责任意识。洛克在论证这两个基本人权时一再指出,它们是人追求幸福的基本条件。而“追求幸福”涉及人的未来生活,涉及人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洛克认为,为了人类的幸福,宪法必须保障这两个基本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体性不过是责任主体性的一种表达。

从政治的角度看,自由主体性这一特殊形态具有重要意义。前文分析已指出,责任意识涉及责任者对责任的理解,如在理想中对自己未来的理解,对他人利益的理解,对指定任务的理解等等。

这些理解是主观的并且总是在发展变化中的,因而是不稳定的。责任意识是人的行动指南,有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行动。也就是说,一旦责任意识发生了变化,人的行动也随之发生变化,责任意识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人的行动的不稳定性。政治涉及人和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如果某些政治领袖人物的责任意识已经改变,而其他人还跟不上这一改变,政治上的协调关系就无法维持。如果完全依靠政治领袖的责任意识治理国家,其结果往往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作为比较,权利意识所依赖的权利虽然是个体的,但却不是可以随便改变的。洛克谈论的财产权、发言权,以及后来卢梭指出的契约等,在近代政治哲学家看来,乃是人最基本的“想要选项”,因而在法律上对它们进行保护是天经地义的。在此基础上,在整个欧洲蓬勃发展的启蒙运动便是要引导人们去认识自己最基本的“想要选项”,树立自己的权利意识。我们说,这便是现代社会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转化为权利意识是现代政治的根本特征。由于权利意识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运行的政治也因此获得了稳定性,这也是近代以来西方现代政治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考虑到权利意识在政治上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寻找真正的符合自己利益的“想要选项”,并使之成为宪法保护对象(作为权利),进而让全社会树立相关的权利意识,确保政治稳定。近代哲学提出的财产权、言论权、契约权等等,究竟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个问题是可以继续讨论的。也许,不同文化传统所培养的责任意识并不一样。比如,在一个奉行“钱财乃身外之物”信念的文化传统中,财产权对于在这种文化中生存的人来说就可能不是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想要选项”。如果一个选项对于一些人来说是想要的,对于另一些人来说是不想要的,那这个选项就不能受宪法保护而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不拟在这里展开这方面的讨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在什么文化中,我们都必须寻找普遍共享的基本“想要选项”,并通过宪法使之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还注意到另一种现象。在当代的一些政治争论中,也许是受到现代政治巨大成功的影响,人们往往用自由主体性来排斥责任主体性。以“天赋人权”为例,人们把某种文化传统中的权利意识奉为人类普遍的权利意识,并强加给其他国家。这些年来在东西方文化交流中有一个突出的争论,即自由民利问题。西方自由民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先驱,在西方政治家的心目中,自由指的是平等权利,民主的特征是民主选举,因此,平等和民主选举就理所当然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基本“想要选项”,必须成为一切政治的基础。在他们看来,这些权利是天赋的,必须为全人类共享,他们甚至运用西方社会强大的经济甚至军事实力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这样一种权利意识。然而,历史表明,把一种权利意识强加给其他国家,其结果只能是引起各种政治冲突乃至战争。

从生存上看,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责任意识指向未来、他人和它者,因而在理解上总是处于生成过程中。如果一种政治完全以责任意识为基础,那么,它必然也是不稳定的。现代政治认为,责任意识必须转化为权利意识,对选项进行限定。这个转化的关键点在于责任意识辨认出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想要选项”,并通过宪法把它规定为基本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一种并非共同的基本“想要选项”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这样做的结果或者是这个基本权利没有人使用,因为没有人想要它。比如,宪法可以规定人人都拥有饲养鲸鱼的权利,这种权利没有普遍性,大多数人都不想要这个选项,因而不会行使它;或者是这个基本权利成为一些人的特权,只为某些人所享用。比如,宪法可以允许多配偶制,但多配偶需要一定的经济地位来维持,这只有少数富人才能做到。因此,多配偶权利只是少数富人想要的,因而成为他们的特权。

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权利意识。这一点也适用现代社会权利意识的形成历史。西方近代社会中的责任意识是在洛克和卢梭等人的思想中辨认出他们所宣称的基本权利的,但在这个转变中,涉及十分复杂的文化因素①。无论如何,我们看到,当代西方民主社会的权利意识(通过宪法强化)是某种责任意识的转化形式①。这一点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来说是相当清楚的,所以他们在谈论权利时,总是和责任联系在一起。

因此,把权利意识置于责任意识之上,不管用什么样的包装(如“天赋人权”的说法),在生存上都是一种本末倒置。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关系,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可以作如下描述:责任意识是人的生存的原始动力,它始终在生成过程中,缺乏稳定性。以责任意识为基础的政治(问责政治)完全依靠领袖的责任意识,并随着领袖责任意识的改变而改变,因而缺乏稳定性。当领袖的责任意识出问题时,如错误的理想,误解他人利益,对任务的体会太浅等等,这种政治就暴露了它的弊病。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注意到以权利意识压制责任意识的倾向,如西方社会在流产问题之争中出现的以权利抵挡责任的现象,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军事力量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西方世界的权利意识的现象,等等。我们不能脱离责任意识来谈论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责任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用权利意识压制或取代责任意识,同样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权利意识所指向的“想要选项”是由当下主观愿望所决定的,只要主观愿望尚未改变,“想要选项”就原封不动。一旦“想要选项”得到宪法的保护而成为基本权利,它就可以反客为主来规定人的主观愿望。比如,公民对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缺乏认识,因而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这就是说,我们是在一定的宪法基础上向公民强行地灌输一种权利意识,使公民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宪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意识的发展就会受到抑制,而社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因此,充分认识到权利意识乃是责任意识的转化形式,恰当地处理好这两种意识之间的内在关系,对于现代政治来说是一个重要课题。

六、总结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5

一、主要做法

(一)狠抓宣传督导,营造问责氛围。一抓学习。市委书记陈三新专程到市纪委调研座谈,在全市落实“两个责任”专题培训班上作辅导报告,多次在全市大会上强调,要以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市纪委紧跟省纪委和市委部署,在去年编发和同志关于“两个责任”的重要论述、全国部分地方落实“两个责任”的实践探索等学习资料的基础上,今年又将各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和“学思践悟”系列文章搜集起来,以内刊形式印发学习,还编印《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手册》,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册。各级各部门将“两个责任”纳入党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市本级开展“两个责任”在线专题访谈,10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别结合实际谈体会、作承诺、讲打算。二抓约谈。市委书记陈三新率先垂范,带头亲自约谈部门负责人,8月11日,对全体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县市区(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体廉政谈话,反复强调“坐着领导干部的位子就要挑起一岗双责的担子”。市委常委和市政府班子成员分别约谈分管联系或分工对口的部门负责人20余人次。市纪委书记约谈县市区(园区)、市直单位纪委(纪工委)书记。约谈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遮遮掩掩,不轻描淡写,既包括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也有举报问题和个人自律不严等问题。三抓督导。去年,市纪委开展2轮专项督导。今年来,市纪委书记张建平带队到各县市区(园区)和10个乡镇街道督导“两个责任”落实情况,逐一听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汇报。委局其他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到市直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在市委、市纪委的示范和督促下,各县市区(园区)、市直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层层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宣传、约谈、督导,基本实现全覆盖、无盲区,在全市营造“不担责就要被追责”的浓厚氛围。

(二)健全制度链条,划出问责依据。一是出台实施办法。去年,市委在全省较早出台了“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专门拿出一个章节对“责任追究”作出详细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还修改完善《湘潭市行政问责办法》,明确了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示范等4个方面的行政问责情形,规定了4种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和11种对当事人的问责方式。二是制定“5+1”责任清单。协助市委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5+1”责任清单,即市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成员、市人大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市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市委常委会的主体责任包括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等8个方面25条。市委书记的主体责任为18条,市长的为17条,市委常委会成员既有共性清单,又根据自身分管工作,列出了个性责任清单。“定位准才能责任清”,具体化、条目化的清单制度,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还有利于倒追单位党委和纪委责任,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也将参照制定责任清单。三是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书记以及其他班子成员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也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报告均实行“签字背书”,存入档案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年初,全市共有191家单位和750名党政领导干部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了上年度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四是强化检查考核。实行“双百分”考核制,分别由市委和市纪委领导带队检查,改变了以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分的问题。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把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三)严肃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去年,全市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1个单位和50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今年1至7月,全市又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6个单位和60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体现三个特点:一是盯紧“一把手”。在受到责任追究的110名党员干部中,“一把手”有29人,占26.4%。比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平,对该局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没有制止,受到诫勉谈话。还比如,市福彩中心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存在违规组织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公款

旅游、公款送礼等问题,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禹尚良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二是不搞“法不责众”。市福彩中心一案,同时问责了“一把手”、分管副局长、纪委书记、原党委书记、原局长、原副局长、市福彩中心主任共7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案也有4人被问责。三是不因退休免责。市民政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王龙林,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旅游,并干扰组织调查,虽然于今年5月4日退休,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些典型案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市反腐体系的全面升级,彰显出反腐“零容忍”、问责无已成新常态。在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的同时,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纪委书记一样“动刀子”,决不护短。比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刘胜利,对该单位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等问题不制止,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又比如,雨湖区鹤岭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新元,对该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明显违反财经纪律套取资金行为不反对、不制止,还以“促发展、讲团结、顾大局”之名表态支持,受到警告处分。去年以来,全市共有11名纪检干部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落实“两个责任”以来,基层普遍反映有“三个变化”:第一个变化,一些党委从以前的“只挂帅不出征”,逐步向“既挂帅又出征”转变。一些单位原来由纪委书记推着党委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现在经常是党委书记推着纪委书记做事。第二个变化,各级纪委聚焦主业,“责任田”更加丰收。去年全市共立案431件4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68人,移送司法机关46人,同比分别增长97.7%、26.8%和24.3%。今年1至7月,全市立案406件407人,单纯违纪政纪的案件397件,占立案总数的 97.8%,给予党政纪处分270人(含往年遗留案件),其中县处级8人,撤职以上处分51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许多干部群众深有感触地说:“纪委还是那个纪委,人还是那些人,但工作却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三个变化,干部遵规守纪的意识明显增强,有的领导在决策拍板前都要问问纪委书记,“这个事情搞不搞得?”

(一)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主要是有差距、不平衡的问题:总的来看,“两个责任”的落实,县市区好于市直部门,上级机关好于基层单位,党政部门好于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好于副职。主要问题是:一是不愿抓。有的重业务不重党务,“讲业务一整天,谈党建一支烟”,对主体责任说不清、道不明,心中一本糊涂帐。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如果我这个分管领导把教育提醒、监督约谈全包了,那纪委书记干什么?”还有的分管范围接连出问题,自己不查漏补缺,反倒认为“纪委盯着我搞”,“挖洞寻蛇打——没事找事”。有的习惯于依赖纪委,“口号喊在党委,工作还在纪委”的现象不是个别。二是不敢抓。在乡镇调研时,问乡镇党委书记:“一年下来找过哪些干部谈过话?”大部分支支吾吾、一脸茫然。三是不会抓。有的党组织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部署上,开个会议、发个文件、看个教育片、签个责任状,没有抓深抓细抓实,主体责任虚化空转。

(二)在落实监督责任方面,主要是能力素质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党的十以后,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高涨,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量激增,举报件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规定时间办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一个简单的违纪案件也要走完所有的程序。这就呈现出“案多人少”的局面,有的新进干部“还未扛过枪就要上战场”。基层纪委工作任务本来繁重,加上上级纪委层层抽调基层纪委办案骨干,常常感到捉襟见肘。各乡镇纪委一般配备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干事3人和兼职纪委委员3人,但纪检干部很难专职专用。二是能力不足、办法不多。基层纪委专业人才短缺,干部缺乏业务培训,工作经验不足,发现问题线索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欠缺。腐败分子反调查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作案手段越来越高,相互串供屡见不鲜,非党员和监察对象不配合调查的现象也不少见,而纪检机关手段不足,基本依靠“一支笔、一张嘴、一张纸”,调查取证往往举步维艰。三是快查快结有困难。上级纪委交办下来的件,要求规定时间办结,而调查核实一个件需要人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有的问题时间跨度长,证据遗失严重,调查取证困难。快查快结要求纪检机关重视核查违纪部分,将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群众对这种做法不理解,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干部被摆平、被收买,包庇被举报人。四是定性量纪难把握。有的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理依据,基层纪委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困扰。如对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往往因缺少制度依据,造成处理难度大。另外,由于党政纪处分存在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各地纪检机关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别,客观上存在执纪不平衡的问题。五是有的纪检干部缺乏责任担当。有的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纪检组长说“大案要案让上级查,我检查上下班纪律就行”。有的拈轻怕重,得罪人的事、急难险重的事不愿意干,而借花献佛的事、露头露脸的事争着干;有的习惯于当甩手掌柜,让抽调或借用的干部当“主攻手”。有的纪检组长“三转”之后不知所从,坐等上级发文开会,推一下、动一下,不愿主动开展工作。六是纪检干部面临“围猎”的严重考验和挑战。当前,腐败与反腐败处于两军对垒的胶着状态,纪检监察干部比普通党员干部更容易面临“围猎”的严峻考验。有的被调查对象一听到“风吹草动”,就四处打探消息,纪委还没开展调查,说情打招呼的就找上门来。有的为逃避查处,千方百计诱惑、拉拢、腐蚀纪检干部,或者对办案人员及其家庭进行骚扰、恐吓、威胁,扬言“你们现在让我难过,我出去了绝不让你们好过”等等。有的实施“反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围追堵截和跟踪拍摄,企图抓住纪检干部的“把柄”。少数受到惩处的腐败分子不甘心自己的灭亡,利用媒体、网站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极尽诬告、诋毁之能事。比如,去年4月,湘潭县政府办原副主任朱修仁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朱不甘心受到法律制裁,在网上发帖恶意控告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以达到博取社会同情、减轻个人刑罚的目的。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围猎”,使纪检干部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三)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不科学的问题。比如报告制度,由于没有详细规定,报告内容不规范,比较笼统,有的把述责述廉变成了述职诉苦。又比如考核制度,现有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也很笼统,缺乏量化的指标,使得实际工作中考核评价者只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价值取向。考核安排也不科学,将纪委书记与党委其他成员一起考核,纪委书记认真履职肯定会得罪人,考核时会丢分,推选干部时会丢票,纪委书记不认真履职又会被追责,好比“猫负责抓老鼠,反而让老鼠来评价猫”,显然不合理。

今后,要在认真总结盘点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摘编,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取得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成效

。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抓责任落实,持续传导压力。以执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5〕5号)两个文件为抓手,坚持市委领导带头示范,以上率下,继续加大“两个责任”的宣传督导力度,用好约谈、检查、考核等有效手段,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尤其要继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以严格的追究制推动责任制落地生根。

二是严抓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面。把维护党的纪律放在首位,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决不让纪律成为“变形金刚”。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把防止“”问题反弹回潮作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盯紧突出问题,深化作风检查。始终坚持以“烧船称钉”的决心惩治腐败,零容忍、无、全覆盖,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两个责任心得体会范文6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抓住“两个责任”,就抓住了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牛鼻子”。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动员部署讲话中,将从严落实“两个责任”放在“六个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的首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各级党委和纪委务必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严字上,在依法管党治党上取得新成效。

正风先立学,治弊先醒脑。反腐倡廉净化政治生态,为什么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为数不少的省级厅级县处级官员涉腐因贪落马,呈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腐败产生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省委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纪委对“两个责任”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尽责尽力担起应负职责、不敢不想不愿严管干部、制度措施落实不力等,将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变成了稻草人、橡皮擦。目前,在打“老虎”拍“苍蝇”正风肃纪“新常态”下,仍有一些领导对形势认识有误,存在诸如“箍得太紧反腐过头”“反腐刮一阵风”等错误思想。认识有了偏差,行动到位即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腐败问题损害的严重性,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尽职尽力勇于担当,抓住这个“牛鼻子”,种好这片“责任田”。

落实好“两个责任”,首先要树立理念。各级党委和一把手要树立“抓反腐倡廉,是各级党委的本职,不抓紧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强化党性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两个责任”牢记心头,把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当前大事要事,抓住抓紧抓实抓好,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落实好“两个责任”,根本在于担当。有责任就要担当。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中,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考核,发挥好以上率下、为纪委撑腰壮胆的作用。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更加直接,所以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纪委作为反腐倡廉的专门机关,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强化对同级党委(党组)的监督,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反腐倡廉,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构建不想、不能、不敢腐的长效机制。